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4.01•【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施行日期】1996.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春亭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并组织开展村镇建设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必须坚持合理布局,十分珍惜土地的原则。
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第八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必须按照《村镇规划标准》,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村庄、集镇规划包括:集镇域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11.17•【字号】鲁自然资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要求,结合《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精神,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反映。
联系处室: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电话:*************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电话:*************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1月17日山东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一)总体要求。
村民住宅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日照市城市管理局,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德州天衢新区、临沂沂河新区:为深入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一系列部署,进一步规范实施省级行政许可,加强监督管理,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许可事项实施(一)规范审批流程。
聚焦资质审批“流程规范、审查严谨、文书准确、过程廉洁”工作目标,优化审批流程设置,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公示、公告、制证等环节,明确权责归属,确保有序实施。
(二)完善制度体系。
聚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实施和委托下放的许可事项,各级要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要强化廉政制度建设,全面梳理排查审批廉政风险点,逐一细化明确防控措施,各环节、各岗位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闭环,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
(三)明确审查标准。
认真梳理明确资质审查要点,统一审查标准和深度。
对企业在资质办理过程中热点难点问题,要以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政策解读解答,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的审批服务。
(四)加强专家监管。
对专家参与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开展警示教育,规范审查行为,实施常态化考核,加快优进劣汰。
(五)强化数字赋能。
全面推进智慧审批,加快审批系统智慧化建设。
利用数据共享实现信息免提交、自动填,提升资质申报便利度。
加强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嵌入数据自动核验模块等方式,智能判定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指标符合性,降低人工审查参与度,减少错审漏审。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住宅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农村宅基地总体上纳入了依法管理轨道。
但当前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超标准占用宅基地以及未批先占、抢占、越权批地、非法转让宅基地等问题,既影响了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也不利于农村村庄建设和经济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大意义农村宅基地问题,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一直是农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也是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环节。
农村宅基地管理不好,不但会出现村庄建设“摊大饼”,严重侵占良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扰乱土地管理和村庄建设秩序等问题,而且也容易产生宅基纠纷和资源浪费,引发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搞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有效地节约和保护土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有重大意义。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农村宅基地管理作为关系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村庄规划管理各地要按照《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以县域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乡镇建制调整和小城镇建设工作,抓紧编制、修订、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规划。
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乡村规划许可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村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工程建设的要求进行规划许可。
在历史文化名村、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乡村建设的,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许可范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集中居住区以及村民自建住宅建设的,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者开工建设前,应当取得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重点加强对建设活动较多、位于城郊及公路沿线、需要加强保护的乡村地区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
在设施农用地上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建设,可不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本办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在乡、村庄规划中确定内的各类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是指垃圾收集处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公厕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农村集中居住区是指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范围内,按批准或审定的规划实施的村民住宅区;农村村民自建住宅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的自用住宅。
第四条(许可内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应包括对地块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的要求。
根据管理实际需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也可以包括对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建筑安全等的要求。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正式版_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适当增加。
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二〇一九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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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 1 1.1 地位作用 .........................................- 1 1.2 适用范围 .........................................- 1 1.3 制定依据 .........................................- 1 1.4 规划原则 .........................................- 3 1.5 规划期限 .........................................- 4 1.6 编制单元 .........................................- 4 1.7 工作底图 .........................................- 4 -
II
附录 2: 国土空间结构调整表 .........................- 24 附录 3: 近期建设项目表 ..............................- 26 附录 4: 村庄规划管制规则样式 ........................- 27 -
III
1 总则 1.1 地位作用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城镇开发边界 外的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以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编制的 “多规合一”的实用性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 等的法定依据。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指导山东省行政区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 的村庄和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编制工作。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渡期内,在市县中心城区、镇区规划建 设用地范围之外的村庄和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编制,参照本导则执 行。 1.3 制定依据 1.3.1 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法字〔2019〕17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法字〔2019〕17号各市农业农村局:《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2月27日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效,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和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项目的主要任务是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田建设项目主要扶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扶持对象以农民为受益主体,包括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和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五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六条农田建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明确职责,分级管理;(二)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三)集中连片,规模建设;(四)突出重点,注重效益;(五)综合考评,奖优罚劣;(六)政府主导、多元参与。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第一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第二节城乡规划修改第三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第三章城乡规划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第五节乡村建设规划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拟定了《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是指依法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收回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申请、审查、批准。
第三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保护耕地,落实“占补平衡”;(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和产业政策;(五)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制度、审批备案制度和批后监管制度。
第二章报批方式和审批权限第五条建设用地报批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用地两种方式。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是指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项目,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的项目用地。
《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附件1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范乡村规划许可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乡村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在设施农用地上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建设,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遵循强化管理、高效便民、因地制宜的原则,依法规范乡村建设秩序,维护村民公共利益,保持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范围内,负责相关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相关的技术服务等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承担。
第六条乡村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乡村建设工程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除应当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有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刍议 董勤明
《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刍议董勤明发表时间:2018-05-15T11:49:55.743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期作者:董勤明[导读] 摘要:目前不少地方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存在畏手畏脚、畏难发愁现象,一定程度妨碍了农民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正当诉求。
山东省兰陵县规划局山东省临沂市 277700 摘要:目前不少地方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存在畏手畏脚、畏难发愁现象,一定程度妨碍了农民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正当诉求。
笔者针对新近出台的《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有必要对审批办法进行认真梳理与修改,合理确定在审批流程中相关部门的职责与权限,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可操作性。
关键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流程山东省近日起草了《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正在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本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工作实践,也提出几点意见,仅供参考。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规划审批流程中的位置不明朗通篇来看,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办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法律地位与使用国有土地所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同一层面,换句话说,只要办理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准予进行建设。
但第六条第二款提出,“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这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又成了办理土地使用的前置条件,接近于使用国有土地所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试想,如果不落实好合法使用土地、办理了土地使用手续,又岂能仅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允许其进行建设呢?或者反过来说,如果办理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后却发现土地手续不能办理,那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又如何实现准予建设的目标?无论是《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还是《本办法》,针对乡村建设的审批实际上是参考了使用国有土地的办法,整合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证,成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证。
2021年度全省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的题库 含答案 (3)
2021年度全省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的题库一、单项选择题(100题,50分)1“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A、分管生产负责人B、生产分管负责人C、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答案C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
A、百分之四十B、百分之六十C、百分之八十D、百分之一百答案D3“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百分之二十以下B、百分之二十C、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D、百分之五十答案C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A、监督管理B、民主管理C、民主监督D、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答案05“《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明确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行政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导协调、综合管理、执法检查等工作。
健全完善()。
定期组织开展政企联合、社企联动、多部门协作的应急救援演练。
A、政府预案与企业预案B、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与专项应急救援预案C、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D、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与现场处置方案答案C6“《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A、每半年B、每年C、每2年D、每3年答案B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正式版-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正式版-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乡村建设工程以及实施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实行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分类监督管理制度。
乡村建设工程按照工程的性质、规模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分为限额以上工程、限额以下工程两类。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上工程,是指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事业建设工程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工程,是指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不含公益事业建设工程)。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ZB土建设计室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v加shejiyuan8务工作,配合做好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承担。
村(居)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性服务等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和机构承担。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04.30
•【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施行日期】1998.04.30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法制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4月30日
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依法取得设计、施工或开发资质证书的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
2.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
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二)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三)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所在地标准宅基地面积0.8倍以上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四)出卖、转让、出租原有住房或改变原住房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五)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其他不宜批准的情形。
第十四条鼓励各村建设老年公寓,统一安排老年人居住;也可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个人或村委会申请,采取个人投资或集体投资的形式集中建设老年人住房。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由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政府审查,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宅基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建房户应及时动工建设,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用途等依法进行施工。
乡镇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要对建设过程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视为自动放弃,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收回其使用权。
第四章超占多占宅基地管理第十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九条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拒不交回的,经区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
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第二十条对收回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农村村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使用费每年收缴一次,且由村民委员会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7(000)035【摘要】<正>鲁建村字[2017]45号各市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相关要求,为明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的范围、内容,规范程序,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我厅制定了《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样表)【总页数】2页(P82-8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7【相关文献】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J], ;2.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能源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J], ;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海洋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资环[2020]19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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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受委托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 许可决定。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下 要求进行审查:
(一)审查建设项目房屋设计方案或者简要设计说明是否符 合城乡规划;
(二)根据需要组织实地踏勘; (三)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当依法通过听证等方式征求利害 关系人意见。 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 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 用地范围和面积、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 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设计方案图纸。 许可机关根据管理实际需要,在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 可以对建设项目的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等提出要求。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有效期。 第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前, 应当将拟建项目的申请人、用地范围和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面 积、用途等在村(居)民委员会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 少于 7 日。 许可机关在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拟作出的
在设施农用地上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 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建设,不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遵循强化管理、高效便民、 因地制宜的原则,依法规范乡村建设秩序,维护村民公共利益, 保持乡村风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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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他人利益的,应依法通过听证等方式征求利害关 系人意见。
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 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自建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当 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将本条规定的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权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由受委托的乡、 镇人民政府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直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占用农用地进行村民自建住宅建设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 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进行自建住宅建设的村民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应当提报下列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占用 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三)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 (四)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实施村民自建住宅建设规划许可的,乡、镇人民 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不 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乡村建设工程 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除应当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 定外,还应当遵守有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风景名胜区 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集 中居住区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 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进行本办法第八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在编制规 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城乡规划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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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应当根据相关城乡规划和工程类型出具规划条件,明确工程 的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 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等规划设计要 求。
建设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要求。 第十条 进行本办法第八条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申请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报下列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占用 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 或 1:1000); (四)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五)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 实施本办法第八条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的,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 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审查: (一)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 城乡规划; (二)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和工作需要,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 见; (三)根据需要组织实地踏勘;
附件 1
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范乡村规划许 可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 条例》《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乡村建设工 程的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向社 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相关的技术服务 等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承担。
第六条 乡村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 地审批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委托范围内,负责相关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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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监督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