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律制度知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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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

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
付款人12日内没有收到止付通知书,13日可付款。
公示催告
失票人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 六十日。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
非票据关系(主要的)
真正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 而取得票据持票人的请求返还票据 权的关系
依票据法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 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 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 的请求返还权的关系。
票据的付款人付款后请求 交出票据请求权关系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联系
1、如果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 之间时,债务人可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 2、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 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时的行使顺序 ①票据债权成立后,原因债权消灭,债权人只能 行使票据债权。 ②两种债权并存,债权人可任选一种。待行使一 种后,另一种债权立即消灭。 ③债权人应先行使票据权,如行使票据权无效果 ,可以再行使原因债权。




出 票 人
出票关系 借贷关系
收背 款书 人人
背书关系 赠与关系
被 背 书

背 书 人
A
B
C
背书关系 买卖关系
被 背 书

持 票 人
D




请求付款 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
支票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




出 出票关系 收 背

款书
人 支付定金关系 人 人

银行从业资格考点:票据法律制度

银行从业资格考点:票据法律制度

银行从业资格考点:票据法律制度银行从业资格考点:票据法律制度导语:立足于我国票据立法,对票据基础、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抗辩、票据伪造与变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丧失救济、空白票据等票据法基本制度,以及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票据具体行为制度,从理论上进行系统研究被称为票据法律制度。

7.6 票据法律制度7.6.1 《票据法》概述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1)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2) 票据是要式证券(3) 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4) 票据是流通证券(5) 票据是文义证券(6) 票据是设权证券(7) 票据是债权证券7.6.2 票据的功能1.汇兑作用。

2.支付与结算作用。

票据最早是作为支付工具出现的。

汇票和支票是委托他人付款,本票则是出票人自己付款。

3.融资作用。

票据的融资作用主要是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的。

4.替代货币作用。

票据也被形象地称为商人的货币。

5.信用作用7.6.3 票据行为1.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2.票据行为的种类(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

它包括“做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2)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

(3)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

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4)保证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7.6.4 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请求权,追索权是第二顺序请求权。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

(四)汇票的流通程序
汇票的签发
•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 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 签发汇票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签发汇票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汇票的付款
• 付款的提示 • 付款的方法 • 付款的责任
(五)汇 • • ⒈ 2. 3. 汇票持票人的权利 汇票付款人的权利 汇票承兑人的权利
汇票当事人的义务
• • • • 1. 2. 3. 4. 持票人的义务 汇票承兑人的义务 汇票付款人的义务 汇票出票人的义务
三、本票与支票
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及特征 (二)本票的作用 (三)本票的种类 (四)本票的记载事项 (五)本票的付款
支票
• 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 支票的当事人 • 支票的记载事项
绝对应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2.出票地 1.付款地 相对应记载事项
指设定票据债务的行为. 指设定票据债务的行为
(2)票据行为的特征 )
要式性 独立性 无因性
(三) 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 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 得票面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 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和消灭 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概述
• 票据概念及特征 1. 票据概念:由当事人签发的、 票据概念:由当事人签发的、
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于特定日期无条件 按票载金额付款的有价证券。 按票载金额付款的有价证券。

中级经济法题群知识点(票据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法题群知识点(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专题思维导图法条梳理票据抗辩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追索权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3.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票据保证1.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支票1.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支票上未记载下列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但可授权补记:(1)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2)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票据的定义和种类票据是指记载收款、支付等义务,代表持票人向支付人要求支付的工具。

票据有许多种类,其中最常见的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本票等。

票据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根据我国《票据法》,票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文书,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持票人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票据后,即具有对票面金额的要求权。

同时,票据具有可转让性和代金性,即持票人可以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并获得票面金额。

票据的要素和鉴别票据具有一定的要素,包括票面金额、付款人、收款人、付款期限和签名等。

此外,为了防止伪造票据,票据的鉴别也非常重要。

在进行票据交易时,应仔细核实票据上的签名、印章和票面金额等信息。

票据的质押和贴现持票人可以通过质押或贴现的方式将票据变现。

质押是指持票人将票据转让给第三人作为抵押物,以获得借款或担保的方式。

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处以折扣价兑换现金。

票据的流通和背书票据的流通是指持票人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过程,票据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诚信原则。

票据的转让需要通过背书来实现,通常分为空白背书和特殊背书两种形式。

空白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即可将票据转让他人,而特殊背书则需要明确指定转让对象。

票据的承兑和追索承兑是指银行或支付人所进行的确认票面金额并作出支付的意愿。

在票据持有人早期要求承兑的情况下,应即行承兑并在票面上签名。

追索是指票据权利的行使过程,即持票人依法要求支付人支付款项的权利。

票据的违约和索赔若票据付款人不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则构成票据违约,持票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相关责任。

截至目前,我国《票据法》的赔偿范围包括票面金额、利息、追索费和实现权利的必要费用等。

票据法的适用在票据交易中,应当遵守和执行《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包括票据要素、背书、质押、承兑、追索、违约和索赔等方面。

同时,应注意票据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法律地位和适用规则的差异。

总结票据是现代金融交易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可转让性和代金性等特点。

模块六票据法律制度

模块六票据法律制度

模块六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的概念和基本要素票据是指具有特定格式和法定要素、载明支付指令的书面凭证。

票据法律制度是为了保护票据的权益,规范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而建立的一整套法律规定。

票据的基本要素包括:1.票据的种类:票据主要分为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本票、旅行支票等。

2.票据的名称:票据名称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差异,一般来说,票据的名称应该明确易懂。

3.票据金额:票据金额是指票据上记载的支付金额,可以是数字、文字或者数字与文字相结合。

4.出票人:出票人是指承诺支付票款的当事人,可以是个人或者法人。

5.承兑人:承兑人是指为票据的支付承担责任的人,只有经过承兑的票据才具有追索权利。

6.收款人:收款人是指享受票据权利的人,可以是出票人、持票人或者第三人。

二、票据的法律性质和功能1.票据的法律性质•票据具有法定的权益:持有人合法取得票据后,即具有票据上载明的权益,可以以票据为凭证进行债权的行使。

•票据具有可追索权: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要求支付票款的权利。

•票据具有可转让性:持票人可以将票据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通过背书的方式。

2.票据的功能•支付工具功能: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工具,方便了人们的经济活动,增加了支付的灵活性和安全性。

•融资功能:票据可以作为一种融资工具,通过票据的发行,企业可以快速获得资金。

•流通媒介功能:票据的流转便利,可以方便地在市场上进行转让,促进了交易的进行。

三、票据的流通和传递方式票据的流通方式有直接转让和背书转让两种。

1.直接转让直接转让是指票据的持有人直接将持有的票据转让给另一名持票人,转让时需注明转让人的签名、日期和转让受让人的姓名。

2.背书转让背书转让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背面签名、注明受让人的姓名,将票据的权益转让给另一名持票人。

背书转让可以是空白背书、特殊背书或全额背书。

•空白背书:只在票据背面签名,不注明受让人的姓名,持票人可以转让给任意受让人。

•特殊背书:除在票据背面签名外,还注明受让人的姓名,持票人只能将票据转让给注明的受让人。

第十四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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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 化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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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的作用
1、支付功能。 2、信用功能。 3、汇兑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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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 化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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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法和票据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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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 化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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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制度、调整票据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什么是付款请求权
什么是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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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 化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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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权利的特征
票据权利具有下列特征: (一)票据权利的主体是持票人。 (二)票据权利的内容是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只能向票据债务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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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 化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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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权利的取得和消灭
第十四章 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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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 化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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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 票据基本理论
一、票据概述 二、票据当事人 三、票据行为 四、票据权利 五、票据法上非票据权利 六、票据义务 七、票据抗辩 八、票据丧失的补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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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 化学系
第二节 汇票、 本票和支票
一、汇票 二、本票 三、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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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 化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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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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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要式 法律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 变更或消灭所必要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 承兑、保证以及付款、本票见票、支票保付等行 为。

票据法律知识点归纳

票据法律知识点归纳

票据法律知识点归纳在商业活动中,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票据的使用不仅方便了交易双方的结算,还可以作为法律依据,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票据,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相关的票据法律知识点。

一、票据的基本概念与特征票据是一种特定形式的债权凭证,是一种具有支付功能的书面文件。

根据票据权利的性质和用途,可以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和债券等不同种类。

票据具有记名性、可转让性、支付性、自由支付性等主要特征。

记名性指的是票据上的持票人必须通过背书等方式将票据转让给下一个持票人才能行使权利。

可转让性则是指票据的持有人可以依法将票据转让给他人,并代表持票人享有与票据有关的一切权益。

支付性指的是票据是一种用于支付债务的凭证,持有人可以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提出支付要求。

自由支付性则是指票据持有人可以选择适当的时间和地点来主张权益。

二、票据的要素与合法性票据的要素包括出票人、收款人、票面金额、支付期限等。

出票人为票据的发起人,承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收款人则是票据上规定的款项应支付给的特定人;票面金额是指票据上标明的应支付的具体金额;支付期限则是票据上规定的支付截止日期。

票据具有判据形成和判据流转两个阶段的合法性要求。

判据形成阶段包括票据的签发、签名、背书等程序,要求各个环节符合法律规定。

判据流转阶段则是指票据的卖买转让过程,要求票据的流转是按照法律规定,并有相应的背书记录。

三、票据的追索权与抗辩权持有人对于票据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追索权和抗辩权。

追索权是指持有人可以主张票据面额的支付权利,并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提出支付要求。

追索权具有继续性、相对性和替代性。

相对性指的是持有人只有在与出票人或者承兑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才能主张追索权。

继续性则是指票据的追索权不受持票人间的转让影响,无论是第一个持票人,还是后续持票人,只要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都可以主张追索权。

替代性则是指持票人可以选择是否要求承兑人支付票据款项。

第12章票据法律制度

第12章票据法律制度

第12章票据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票据的发行、流转、兑换、贴现等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管的法律制度。

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工具,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商业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建立健全的票据法律制度是保障票据交易正常运行的前提。

票据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票据适格性要件、票据流转规则、票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以下将对票据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票据种类票据根据其形式和功能的不同,可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必须以书面形式制成、必须载明无条件支付的命令或承诺、必须载明具体的付款金额。

这些要件使得票据成为一种可以流通的价值工具,能够在商业交易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票据适格性要件为了保护票据持有人的权益,票据法规定了票据适格性要件,即对票据持有人的身份和资格进行了限制。

一般来说,只有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才能成为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或付款人。

此外,票据法还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人进行了限制,以保障票据持有人的利益和票据交易的安全性。

三、票据流转规则票据流转规则是指在票据的转让过程中应遵循的法律规定。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持有人可以通过背书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从而实现票据的流通。

背书分为空白背书和特定背书两种形式,空白背书可以让任何人成为票据的持有人,而特定背书则将票据权利转让给特定的人。

此外,票据法还规定了背书的形式和内容,以保障背书的有效性。

四、票据权利义务票据权利义务是指票据持有人和票据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之间根据票据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票据持有人享有持有票据的权利,如要求付款、要求背书等。

而票据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则对票据持有人承担付款义务。

票据法规定了票据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保障票据交易的公平和安全。

五、票据的贴现票据的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得一定的贴现利息。

第二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

第二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

【打印版】第二单元票据法律制度单元框架考点解读一、银行汇票(★★)1.银行汇票是基础关系付款方申请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出票银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使用范围(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应当均为个人。

(2)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3.银行汇票的出票(1)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3)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4.实际结算收款人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1)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2)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3)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相关链接】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5.背书银行汇票(限于转账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6.提示付款(1)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2)提示付款期限①银行汇票限于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②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③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7.退款或丧失(1)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

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票据和票据法 (一)票据及其法律特征
1、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 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 券。我国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3、票据的基础关系
又称票据的实质关系,是接受票据的原 因或实质,不属于票据关系的范围,属于民 法上的法律关系。
票据的更改:指有更改权限的人更改票 据记载事项的行为。
六、票据抗辩 1、概念: 票据债务人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对票据
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2、抗辩的种类 根据抗辩原因及抗辩效力的不同, 票据抗辩可分为:
(1)物的抗辩 (2)人的抗辩
七、票据的丧失及其补救 票据丧பைடு நூலகம்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因各种原在而
四 、票据行为 (一)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 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二)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 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它 是一种从票据行为。 (三)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 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是一种汇票的从票据行为。
(四)保证。票据的保证,是指非票据 债务人对于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债务予以承担 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
(五)付款。付款,是指票据的付款人 于票据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后,向持票人支付 票款的票据行为。
五、票据的伪造、变造与更改
票据伪造:指以行骗为目的,假冒了人 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包括假冒出票人名义 签发票据或假冒他人名义为其他票据行为。
票据的变造:没有合法权限的人在已有 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票据的签章以外的记载 事项的行为。
第四节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 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 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九章票据法律制度

第九章票据法律制度

(二)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1.实质要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3)行为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形式要件 (1)书面形式的规定
票据用纸、格式以及印制都由法律严格规定。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3)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 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 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 追索权。 (4)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 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3.追索权的效力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三、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 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1.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 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 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票据的种类
(1)汇票、本票和支票;
银行汇票
银行现金汇票 银行转账汇票
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票据
本票——银行本票
定额银行本票 不定额银行本票
普通支票
支票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2)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 (3)记名票据、无记名票据、指示票据; (4)自付票据和委付票据; (5)承兑票据和非承兑票据。 二、票据当事人
交付于持票人的法律行为。
一般转让背书
完全背书 空白背书
转让背书
无担保背书

第六章票据法律制度

第六章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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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 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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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与后手
追索权,即在第一次请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向付款人 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请求清唱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只有当请求权遭到拒绝后才可以行驶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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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取得
• 取得方式: 第一:从出票人取得----直接取得; 第二:从持有人处受让取得; 第三:依税收、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 • 注意事项: 1.必须付给相当的对价; 2.依税收、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票据,不受 上述限制; 3.因欺诈、胁迫、恶意等方式取得票据,不享有 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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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 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 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 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 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 止付通知书失效。 •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 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 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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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票 据上的签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 A.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 章 • B.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个人的 签名加盖章 • C.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 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 D.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பைடு நூலகம்的签章, 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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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出票的条件及其效力
• 出票人:成为汇票上的义务人,其义务的内 容是对其签发的汇票能够获得承兑和付款承 担担保责任,当汇票不获承兑或者付款时承 担清偿责任。 • 收款人:取得汇票上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 权和追索权。 • 付款人:付款人并不具有付款义务,只有在 承兑之后,才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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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制度知识梳理
一、票据
1、含义
2、狭义的票据仅指、、。

3、票据行为
(1)含义:
(2)包括:、、、。

4、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包括、、。

(2)非基本当事人包括、、、。

5、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包括、、。

二、支票
1、含义:
2、基本当事人:、、。

3、种类:
现金支票:特点转账支票:特点
普通支票:特点划线支票:特点
4、签发要求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5、罚则
(1)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
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

(2)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选择题:
1、签发(),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A.空头支票
B.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C.出票日期未使用中文大写规范填写的支票
D.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解析】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甲公司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发现其持有的由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万元的转账支票为空头支票。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赔偿金的数额是()。

A.5000元
B.3000元
C.2000元
D.1000元
【解析】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乙公司支付赔偿金的数额=100000×2%=2000(元)。

三、汇票
1、按出票人不同分为和。

2、按照指定到期日方式的不同,分为和。

3、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和。

4、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

5、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个月内地,超过的,银行不予受理。

6、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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