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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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茂名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茂名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茂名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建房,适用本办法。

因征地“农转非”后的居民小组居民建房用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是指农村村民在农村范围内新建、扩建、拆旧房重建及建猪牛舍等建房用地。

第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用途管制,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统筹做好安排。

不得影响城市建设和村庄建设。

根据国家建设或村庄建设规划,农村村民建房需要调整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竹木地时,原土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应当拆旧房重建和使用村庄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推广建设公寓式住房。

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土地的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

严禁个人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出租或转让建房用地。

第七条农村村民需使用农用地建房的,必须按照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章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申请和审批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村民户,可以申请审批建房用地。

(一)住房确有困难的住户;(二)符合法定婚龄结婚,并分户独立生活的农村村民户;(三)拆旧屋重建的农村村民户;(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其他农村村民户。

第九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应向常住户所在地的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呈批表》(以下简称用地呈批表)。

经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并加具意见后,附户主身份证、本户人口户口簿、原房屋土地使用证等复印件一并报村民委员会。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用地呈批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的20日内,对申请建房用地户的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用地位置、土地类别、原房屋占地面积、土地权属等情况进行审核。

全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工作现场会在我召开

全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工作现场会在我召开

全市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工作现场会在我县召开8月20日上午,全市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工作现场会在我县召开。

市委书记易鹏飞,市委副书记、市长瞿海,市级领导李上德、雷晓达、刘志伟、陈方敏,全市各县市区委书记或县市区长参加现场会。

当天上午,与会人员深入我县共和农场三关村邱家组、正和镇西水廖家坪小康新村、樟市镇中留示范村和东郊移民新村等地现场观摩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工作。

在随后召开的全市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工作现场会上,市委书记易鹏飞作重要讲话;市政府副市长雷晓达作工作报告;县委书记廖桂生就我县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工作作典型发言,宜章县作书面发言。

廖桂生在典型发言中说,近年来桂阳把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工作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把它与产业发展、扶贫开发、基础配套和环境整治结合起来,坚持高位推动、示范带动、创新驱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针对农村建房乱象,桂阳重点突出宣传发动、规划审批和监管打击,坚持思想先导、规划先行,凝聚规范建房共识,使村民的改革意识、规范意识、法治意识得到强化,从而实现了“要我规范”向“我要规范”的转变。

同时,坚持创新驱动、示范带动、加快规划建房进程。

坚持从创新机制、试点示范入手,大力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模式。

通过创新选点机制,激发了统建热情;创新投入机制,破解了筹资难题;创新推进机制,促进了上下联动,确保示范建设有序有力推进。

此外,桂阳坚持统筹推进、配套跟进,增强规范建房实效。

把农村建房工作与村民生产、生活有效结合起来,从产业配套、基础配套、服务配套三个方面着手,促进生产发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

目前全县共建设连片20栋以上的高标准集中建房点98个,有12个村获得了市级以上文明村称号、18个村被评为市级以上民主法治示范村。

易鹏飞高度肯定了我县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工作取得的成效。

他说,桂阳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工作引导很实、把握很准、效果很好。

在宣传引导上没有空话、套话、大话,采用了喜闻乐见、贴近百姓的方式,让群众能感悟、可践行、有收获,真正做到了贴近群众、服务群众。

湖南宅基地管理办法

湖南宅基地管理办法

湖南宅基地管理办法湖南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

财政、建设、规划、民政、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应同时符合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一)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二)兴建农村村民住宅;(三)兴办各类工商企业。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用地定额标准,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商品房开发和城镇居民住宅建设禁止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农户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

实行有偿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依法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原依法取得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第七条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不得突破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

耕地转用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0)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0)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0)《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达哲2019年12月17日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将村庄规划和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围、规模和配套设施。

桂阳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宣传标语新增

桂阳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宣传标语新增

桂阳县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宣传标语(新增)
1、规范村民建房是让村民更好地建房、建更好的房!
2、规范建房有奖补,违法建房要拆除!
3、处罚违法建房不留情,规范建房奖补最有情。

4、违法建房损失大,规范建房受益多。

5、规范建房符合条件,政府至少奖补1万元。

6、连片改造空心村达20栋政府补助20万元。

7、规范建房奖万元,奖补政策暖心田。

8、符合奖补条件且集中连片建房20栋每户补助2万元。

9、规范建房得实惠,奖补资金送到户。

10、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共同建设美丽乡村。

11、遵守村庄规划,严格依法用地。

12、统筹城乡规划,节约集约土地。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08•【字号】湘政办发〔2016〕81号•【施行日期】201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农村建房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的各类房屋建设活动。

为规范农村建房行为,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护传统文化,突显湖湘民居特色,建设美丽乡村,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一)科学规划。

加快制定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和镇区(集镇)规划。

根据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要求和行政村区划调整情况制定村庄规划。

规划要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围、规模和设施配套,明确建房位置。

严格履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

(二)合理选址。

引导村民坚持在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选址建房,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和地下采空区。

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房。

二、控制农村建房规模(三)坚持一户一宅。

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农村住宅。

村民申请住宅建设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国家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现有住宅属旧房、危房需拆除新建或改、扩建的;因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需搬迁新建的;住宅因灾害损毁需重建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四)控制建房规模。

引导村民按照经济适用原则和实际需求理性建房,严格执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注重完善功能,控制建房面积,避免资源浪费或因建房致贫返贫,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要求。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豫政〔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1月29日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21年8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第三章规划管控第四章申请审批程序第五章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第六章宅基地退出、调整和使用第七章附则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住宅建设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是指农村村民在新增宅基地或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法将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宅基地管理信息化平台,健全宅基地管理体系,规范开展宅基地监管。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居民自建房,是指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经费,指导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居民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居民自建房安全建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纳入村(居)规民约内容,发现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居民自建房建设,牵头组织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依法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风险排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自建房宅基地管理。

负责消防监督管理的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决定,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许可。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村镇建设试点示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村镇建设试点示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村镇建设试点示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06•【字号】湘建村〔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村镇建设试点示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村〔2018〕80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现将《湖南省村镇建设试点示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6日湖南省村镇建设试点示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双改”三年行动计划,发挥村镇建设试点示范的引领作用,规范村镇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提高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镇建设试点示范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村镇建设试点示范工作。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村镇建设试点示范的初步筛查、推荐,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区域内村镇建设试点示范建设。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村镇建设试点示范的申报、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重点镇、特色小镇、美丽宜居小镇(村庄)、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人居环境示范村等现有以及新设立的村镇建设试点示范适用本办法。

为推动特定工作确定的短期试点(一般不超过三年)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和评选第五条开展村镇建设试点示范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明确申报具体条件和要求。

属国家试点示范的,按有关要求执行。

县级、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村镇建设试点示范要求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六条申报村镇建设试点示范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村镇建设政策规定,具有相关规划,发展思路明确、体制完善、机制健全;(二)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镇(乡)村两级积极主动,群众广泛参与;(三)村镇建设工作成效显著,彰显湖湘特色,具有一定引领示范作用。

规范农村建房政策解读

规范农村建房政策解读

规范农村建房政策解读2014规范农村建房政策解读1、《资兴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适用于《资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

2、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农村村民建房须按照“有规划覆盖、有审批程序、有标准图集、有绿化美化、有检查验收、有奖惩措施”的“六有”基本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坚持先规划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没有编制规划的,不得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没有依法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建设。

3、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原则上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非耕地安排农村村民建房。

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

异地新建住宅的,实行建新拆旧承诺制。

(2)农村村民新建住房原则上以村为单位选择相近的风格造型样板房,确保一定范围内建房风格基本一致,对外观立面、房屋色彩、房屋层数、楼层标高及排水、排污设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公寓式建房。

4、村民建房理事会的职责?各村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成员由5—7人组成。

村民建房理事会根据各村自定的村规民约把好村民建房第一关,并负责对批准后建房户在建房过程中是否按规划要求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建房户须向村民建房理事会递交建房责任承诺书。

5、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的条件是什么?(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已分户无宅基地的;(2)符合分户条件且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后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的;(3)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4)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需拆建的;(5)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迁建的;(6)因灾毁住房需重建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哪些情形,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不予批准?(1)占用基本农田的;(2)占用公路用地的(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以内);(3)占用电力通道用地的(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34-330千伏15米)(4)东江湖沿岸建房的;(海拔286米高程以下)(5)选址位于没有治理过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省、市、县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6)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7)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8)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9)超过规定面积的;(10)存在权属纠纷,在纠纷没有解决之前的;(11)原住房虽因征地而拆除,但按征购方式进行了补偿安置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3年湖南省关于农村建房的通知书

2013年湖南省关于农村建房的通知书

2013年湖南省关于农村建房的通知书为加强农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规范农村村民房屋建设行为,提高农民住房质量,改善农民居住条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健全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坚持政府引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经济适用、安全美观、体现特色、依法审批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

县(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审查发放“一书一证”(选址意见书和开工许可证),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房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服务和指导。

镇(乡)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机构实施对农村村民房屋建设活动的具体管理,负责审核“一书一证”(选址意见书和开工许可证)、开工查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工作。

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依法做好农村村民房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遵循规划,引导农村村民有序建房各级政府必须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将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各类房屋建设,纳入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指导农村村民建房。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建立投入保障机制,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并逐年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入比重,集中财力优先安排农民最急需、受益面最广、公共性最强的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

通过撤村并镇、村庄整治,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不断完善乡村道路、给水排水、网络通讯、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设施建设,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引导农村村民合理有序建房。

三、建立制度,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屋建设实行“一书一证”制度。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2.24•【字号】湘政办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经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若干规定》的实施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居民自建房安全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压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协同联控、全链管控、闭环封控的工作体系,推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常态长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一)强化用地规划和建设管理1.严格规划管控。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2023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加强详细规划编制和实施,明确用地范围、高度、层数等控制性指标,严格落实“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和“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规定,加强居民自建房层数和高度管控。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以下均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2.完善选址和用地审批服务。

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风险排查,制定风险分区和管控措施;指导合理划定建设用地范围,强化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用地和规划审批;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核发工作。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农村自建房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湖南农村自建房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湖南农村自建房竣工验收管理规定一、坚持科学选址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应符合村庄规划和相关保护规划,规避易发生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段和地下采空区等区域。

农村住房的建筑层数、高度应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村庄规划和相关保护规划要求。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城镇规划区外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核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核查房屋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严格控制切坡建房,对确需切坡的,应指导建房村民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

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当年有建房意愿的村民摸底,并提前宣讲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村民做好农村住房建设初步选址,在符合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实地选址;指导村民签订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二确保施工安全(一)加强设计服务。

农村住房设计图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有资格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力量或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因地制宜编制设计图集,免费供村民选用,并向建房村民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宣传推广设计图集。

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建房村民选择设计图。

(二)落实全过程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规范村民住房建设公示制度,负责免费制作公示牌,并在开工放线到场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设立。

公示内容应包括建房的基本信息、各方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并粘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建房设计图等复印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三)强化施工过程监管。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开展新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实地抽查工作,每年对辖区新建农村住房随机抽查不得少于当年新建农村住房总量的20%,集中抽查不少于两次;重点抽查建设程序、建筑材料、按图施工、现场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管理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指导和复查,建立台账存档。

桂阳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及用地审批

桂阳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及用地审批

桂阳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及用地审批
全程管理表
乡镇字()第号
申请建房户主:(盖章)
申请用地坐落:乡镇村委会组申请人联系电话:
(一式两份)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申请人须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如实填写本表内容。

二、户口性质栏:填农户、非农户、户改非农。

三、婚姻状况栏:填已婚、未婚、离婚、丧偶。

四、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栏:无迁移的填世居本村。

五、现有房屋情况:备注栏填写无住房、房屋分家析产,房屋拆迁等说明情况。

六、申请人与父母、配偶户口不同簿的需提供父母、配偶户口簿。

七、用地面积包括屋檐滴水、阳台、楼梯等建、构筑物占地,有特殊说明的除外。

八、公路沿线建住宅,其建筑物边缘到公路边的间距为:除乡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特殊需要外,国省道不少于100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九、占用林地或涉及水利、交通、公路、电力、文物等应取得相关部门同意。

十、用地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有关部门办理的施工手续到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要求施工放线,土地使用者必须按放线要求进行建设,未实施放线不得施工。

十一、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县国土资源和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

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
相关资料粘贴处
村民建房用地情况审核表
(此页由国土资源所填写)
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桂阳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红线图
桂阳县农村村民建房施工放线记录
年月日
桂阳县农村村民建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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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陆河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陆河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法居住权益,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 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府〔2021〕2 号)《中共陆河县委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河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陆河发〔20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本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指的村民住房建设,是指村民依法依规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等住房建设活动,含农户建房和集体建房等形式。

本办法所指的农户建房,指村民以户为单位,自行申请宅基地建造住房的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集体建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村民委托,在村域或者镇域范围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造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合法合规,尊重民意,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节约集约、安全环保,体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提升乡村风貌。

第五条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按照县级主导、镇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机制分级落实。

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承担属地责任,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农村自建房规章制度

农村自建房规章制度

农村自建房规章制度
《农村自建房规章制度》
在我国农村地区,自建房是一种普遍现象。

由于城乡差别和土地所有制的不同,农村居民通常有更多自主权来建造他们自己的房屋。

然而,为了维护农村建设的秩序和规范,各级政府都出台了相关的自建房规章制度。

首先,农村自建房的规章制度包括了建房的用地审核和规划审批。

农村居民在建房时必须遵循当地的土地利用政策,获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建房许可证。

这一步骤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农村建设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同时也避免乱占耕地和滥建现象的发生。

其次,农村自建房的规章制度还包括了建筑材料和技术的标准。

政府部门通常会规定农村自建房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建筑材料,同时建筑要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

此外,政府还会对农村自建房的施工技术进行监控和指导,确保房屋的质量和安全性。

最后,农村自建房的规章制度还包括了房屋的产权和登记管理。

农村居民在建房完成后,必须完成相关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以确保其合法所有权。

这一步骤也是为了保障农村自建房屋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方便政府对农村房屋资源的管理和统筹规划。

总的来说,农村自建房规章制度的出台是为了保障农村建设的
有序和规范,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农村居民的权益和利益。

只有遵循这些规章制度,农村自建房才能够更好地促进农村地区的发展和建设。

桂阳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试行办法

桂阳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试行办法

桂阳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桂阳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新建、扩建、改建住房,适用本办法。

县城规划区及正和镇东兴新城区域内的农村村民建房,按县城规划要求集中规划,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设私有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

村民建房用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农村村民建房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县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在符合规划要求、依法办理手续的前提下进行。

坚持先规划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没有编制规划的,一律不得审批;没有依法取得规划建设及用地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建设。

(二)村民主体原则。

通过规划先行、政策扶持、加强监管,引导农村村民依法有序建设。

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各村组要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制定本村村民建房村规民约,对村民建房行为进行约束。

(三)规划先行原则。

坚持先规划后建房。

从农村实际出发,立足保护耕地和自然生态环境,合理规划村庄布局,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科学安排村民居住区、休闲活动区、生产工作区及公共基础设施分布。

(四)保护耕地原则。

严格土地管理,宅基地审批要从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出发,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涉及占用林地的还应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大力开展空心村整治和危房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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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桂阳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新建、扩建、改建住房,适用本办法。

县城规划区及正和镇东兴新城区域内的农村村民建房,按县城规划要求集中规划,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设私有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

村民建房用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农村村民建房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县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在符合规划要求、依法办理手续的前提下进行。

坚持先规划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没有编制规划的,一律不得审批;没有依法取得规划建设及用地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建设。

(二)村民主体原则。

通过规划先行、政策扶持、加强监管,引导农村村民依法有序建设。

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各村组要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制定本村村民建房村规民约,对村民建房行为进行约束。

(三)规划先行原则。

坚持先规划后建房。

从农村实际出发,立足保护耕地和自然生态环境,合理规划村庄布局,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科学安排村民居住区、休闲活动区、生产工作区及公共基础设施分布。

(四)保护耕地原则。

严格土地管理,宅基地审批要从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出发,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涉及占用林地的还应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大力开展空心村整治和危房改造。

(五)建新拆旧原则。

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异地新建住宅的,实行建新拆旧承诺制,确保在新房建成后拆除原有旧房,原宅基地使用权由村、组集体收回,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集中统一原则。

结合新农村建设要求,因地制宜,科学选址,合理布局,推动村民由分散到集中居住,引导、鼓励农村村民建房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公寓式建房,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

原则上以村、组或自然村为单位选择风格造型,确保一定范围内建房风格基本一致,彰显民居特色。

第二章建房用地条件和标准第五条农村村民以公安部门界定的户口为依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新建、改建、扩建住房:(一)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人员(包括入学前、入伍前、服刑前在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无宅基地或符合法律规定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二)因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城市规划、土地征收等原因转入非农户口,仍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有承包田地的人员;(四)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新建或扩建住房的;(五)因实施村庄、集镇规划,或因地质灾害、执行政府重点工程需搬迁的;(六)依照规划向小城镇、中心村和村民集中点集居建房的;(七)其它符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第六条农村村民申请另选新址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庄规划的;(二)年龄未满18周岁的;(三)原有宅基地出租、出卖、赠与或者改变用地性质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四)一户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且原有宅基地已经达到分户的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五)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六)未承诺建新房拆旧房的;(七)占用公路用地和公路预留用地的(除乡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特殊需要外,国省道100米、县道10米、乡道5米以内);(八)占用电力通道用地的;(九)占用泄洪通道的;(十)选址在地质灾害隐患点上的;(十一)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第七条下列情形应当禁止:(一)禁止非法倒卖集体土地建房;(二)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三)禁止建新房不拆旧房;(四)除乡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特殊需要外,禁止沿国省道两旁100米以内建房;(五)禁止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批此建彼;(六)禁止违反城镇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建房。

第八条建房必须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该由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对不能实施占补平衡工作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宅基地标准:确需使用耕地的,每一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的每一户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80平方米,集中连片规划新农村每户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下;2人及2 人以下的用地标准不得超过80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上的用地标准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楼层控制在三层以下(城镇规划区除外)。

第三章建房规划管理第九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坚持规划先行原则。

用地应当符合桂阳县国土利用总体规划、桂阳县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凡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办理村民建房用地等其它相关手续。

第十条村民建房用地的宗地图及建房工程平面图的制作,应当统一标准,统一模式。

拟建房屋样式从《桂阳县农村住宅建设设计图集》中选择,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一个自然村选择一种房屋样式。

第四章村民建房审批程序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建房按下列程序审批:(一)村民申请填表。

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到乡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办领取并填写《桂阳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及用地审批全程管理表》,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二)村组审核公示。

村民建房理事会对建房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建房条件且土地权属及四至没有争议的,将申请户的家庭人口结构、现有住房及其处臵方式、住房用地位臵与面积等情况在村民小组公示栏内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村委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及时报送所在地的乡镇(街道)。

(三)规划用地审批。

乡镇(街道)收到申请报告7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相关单位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地块位臵、地类、面积、权属、四至界限等情况进行调查和现场勘察。

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由规划建设管理办绘制《规划红线图》并附《村庄建设规划图》(局部复印件、标注宅基地位臵)和在《桂阳县农村住宅建设设计图集》中选定的设计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审批同意后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

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起6个月内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由国土资源所派驻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的人员统一代办)。

(四)申请放线施工。

村民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向当地规划建设管理办申请放线。

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放线定位。

建房户必须与村民建房理事会签订协议(包括红线控制、房屋结构、面积、层数、安全施工、有旧房的还要签订宅基地退还及收回注销登记、承诺拆除旧房等内容),方可开工建设。

(五)竣工验收发证。

房屋竣工后,建房户向乡镇(街道)提出验收申请。

乡镇(街道)收到验收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房屋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验收合格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建房户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到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验收不合格的按要求整改直至合格。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经批准后,应当尽快动工建设。

自《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应动工建设,两年未竣工的,建房户应申请一次延期或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涉及林地、环保、河道(流)、滩地、公路、文物、电力、旅游和通讯等设施控制范围的,应当进行前臵审批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以下建设项目,由县城乡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区内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二)村民建房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城乡规划局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三)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和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乡镇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因乡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可以依法流转给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村民。

第五章村民建房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按简政放权要求,各乡镇(街道)成立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具体负责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审批、监管、手续统一代办。

各村组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由村支书兼任村民建房协管员。

第十八条将各乡镇(街道)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纳入全县乡镇(街道)年终综合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村职责:(一)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职责1、负责对乡镇(街道)年度村镇规划编制计划的审核;2、负责指导村民建房规划的编制;3、负责编制和修改《桂阳县农村住宅建设设计图集》;4、负责村镇规划管理业务培训;5、负责对村镇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职责1、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组织涉及农用地转用资料报批;2、负责农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工作;3、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确权工作;4、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资料的审核及报批工作;5、参与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选址、放线、竣工验收工作;6、负责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注销村民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7、负责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对违法占地的动态进行巡查,做到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

(三)县建设、房管、公安、民政、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电力、旅游、文物、畜牧水产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等有关工作。

(四)乡镇(街道)职责1、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的编制及报批工作;2、负责辖区内(除城市规划区和东兴新城外)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村民建房规划审批工作;3、负责辖区内(除城市规划区和东兴新城外)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村民建房初审工作;4、按“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监管、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违法占地、占用耕地、占用基本农田建房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5、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6、负责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对新建住房的农村村民,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拆除原有住房协议的,未在新建房屋入住6个月之内自行拆除(符合分户条件和扩建住房的除外),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的依法强制拆除;监督村委会收回异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原有宅基地,交村组统一安排使用;7、党(工)委书记、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所在乡镇(街道)村民建房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所在乡镇(街道)村民建房的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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