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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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教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科研活动的积极性,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教科研经费是指学院各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类科研活动所获得的科研事业收入和教科研项目研究经费。

科研事业收入主要指科研成果与技术转让收入、专利实施转化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教科研项目研究经费按其来源分为纵向经费、横向经费、学院教科研经费及各系(院)教科研经费三大类:纵向经费是指以职业学院名义承担的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纵向计划项目经费;横向经费是指受企事业单位或研究机构委托,开展项目研究、科技开发等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学院教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立项安排的教科研经费及上级项目的配套费等;近三年,每年总额不超过40万元。

第三条所有教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院教科研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接受财务监督。对经费未纳入学院核算的项目,学院不予承认,不计算科研工作量,不承担项目成果的后期管理工作,如鉴定、成果认定、申报奖励等。

第二章教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教科研经费严格按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的规定,用于项目研究,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项目负责人对教科研经费开支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法律等相关责任。

第五条教科研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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