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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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一、高危孕妇筛查及登记管理
1、孕妇在建孕产妇保健手册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保医生负责固定高危因素的筛查工作,了解有无不宜妊娠的高危因素;发现高危孕妇在手册上做高危标记,在围产保健手册右上角粘贴红△,按“规范”要求督促孕妇定期孕检,追踪随访。
2、各医院产科门诊负责动态高危因素的筛查工作,并于孕12、28、36周作高危评分,如出现合并症、并发症时随时评分。
3、二、三级医院必须开设高危妊娠门诊,固定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人员专人负责处理及随访。
对高危孕妇预约登记下次返诊时间,将检查结果填写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4、各医院产科门诊及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筛查出来的高危孕妇,按规定登记在《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册》上。
二、高危孕产妇报告管理
1、实行高危孕产妇管理流程、孕产妇系统管理流程,高危评分5分者,可在乡级医院诊治,住院分娩。
高危评分10分及以上者及时转诊,转诊要一次到位。
2、高危评分20分及以上者或有内、外科合并症要上报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实行重点监护。
3、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第一时间,分别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并填写“高危孕产妇转诊通知单”,在6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接到报告后,经确认为危重孕产妇抢救,。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一)及早掌握分管区孕产妇,做好早孕建卡。
(二)按照高危筛查程序对每位孕产妇定期进行高危筛查,初筛高危(早孕建卡时);复筛高危(孕28~37周,临产前),并促使每位孕产妇在孕28周后至少一次到市妇保院进行高危筛查。
(三)按规定对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进行专册登记管理,及时做好登记、预约、追踪、随访、转诊等管理工作。
(四)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需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封面上盖“高危”的印章,凡属妊娠禁忌症者,动员及时终止妊娠。
(五)按高危妊娠的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六)一般高危孕妇可到乡镇卫生院检查、监护、治疗,并根据疾病发展的程度决定是否转送上级医疗单位监护及住院分娩。
(七)重度高危孕妇及时填写转诊单,转诊到县及县以上医疗单位监护处理,并报告市妇保院,所有转诊存根与回单都应保存并作专案管理。
(八)转诊经上级医疗处理的重危孕产妇,继续做好跟踪随访和监护工作。
(九)严格执行有关诊疗原则和处理常规,及时正确处理高危妊娠,有效控制和转化高危因素。
(十)每月1次将管辖范围内和高危情况汇总上报区妇保院。
危重孕产妇管理制度
危重孕产妇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孕产妇的安全与健康,提高危重孕产妇的救治成功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对危重孕产妇的筛查、评估、报告、管理和救治等工作。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危重孕产妇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危重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的建设,提高救治水平,保障母婴安全。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危重孕产妇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危重孕产妇的宣传教育,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二、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分级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及时发现和评估孕产妇的妊娠风险。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孕产妇的年龄、体重、身高、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等因素,对孕产妇进行风险评估分级。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评估分级结果书面告知孕产妇,并根据评估分级结果制定个性化的孕期管理计划。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评估分级为高风险的孕产妇进行重点管理,确保其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三、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制度,对评估分级为高风险的孕产妇进行信息报告。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高危孕产妇的信息及时报告给妇幼保健机构,并按照要求定期更新。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高危孕产妇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孕产妇的个人隐私。
四、高危孕产妇妊娠风险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评估分级为高风险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管理,制定个性化的孕期管理计划。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风险孕产妇的随访和管理,确保其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高风险孕产妇的救治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及时调整救治措施。
五、高危孕产妇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产后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产后并发症。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产后随访和管理,确保其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工作,确保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高危孕产妇的定义本制度所称高危孕产妇,是指在孕产期存在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导致母婴死亡或者严重并发症的孕妇。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管理的原则(一)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的原则;(二)专人负责、全程管理、动态监控的原则;(三)集中救治、多学科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高危孕产妇管理的组织机构(一)成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麻醉科、急诊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二)设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危孕产妇的筛查与评估(一)我院应当对所有就诊的孕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及时发现高危孕产妇;(二)根据孕妇的年龄、孕次、孕周、体重、疾病史、家族史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孕妇的高危等级;(三)对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应当及时进行专案管理。
第六条高危孕产妇的信息报告(一)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将筛查结果和专案管理情况报告给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小组;(二)高危孕产妇管理小组应当定期将筛查结果和专案管理情况报告给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高危孕产妇的妊娠风险管理(一)对高危孕产妇,应当制定个性化的妊娠风险管理方案,包括定期产检、 specialized care、分娩方式选择等;(二)高危孕产妇应当增加产前检查的次数,根据存在的高危因素给予治疗和监护;(三)对重症高危孕产妇,门诊不能处理或者难以做出诊断的,应当及时指导孕妇转诊到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诊和治疗。
第八条高危孕产妇的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一)对高危孕产妇产后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的并发症;(二)对高危孕产妇产后进行随访,了解母婴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三)对高危孕产妇产后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组织多学科会诊,制定治疗方案。
卫生部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危妊娠管理,提高孕产妇保健水平,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高危妊娠是指孕妇在孕期、分娩期及产褥期可能发生对母儿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妊娠。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孕产妇保健机构。
第三条高危妊娠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个体化治疗的原则,确保孕产妇和围产儿的安全。
第二章高危妊娠筛查与评估第四条孕产妇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高危妊娠筛查制度,对孕产妇进行全面评估。
第五条高危妊娠筛查内容包括:(一)孕妇基本信息采集;(二)既往病史、家族史、婚育史询问;(三)体格检查;(四)辅助检查,如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血脂、心电图等;(五)超声检查;(六)必要时进行其他检查。
第六条对筛查出的高危孕妇,应进行详细评估,明确高危因素,确定高危等级。
第三章高危妊娠管理第七条高危妊娠管理分为一级管理、二级管理和三级管理。
第八条一级管理:对一般高危孕妇,由基层医疗机构负责,定期随访,指导孕期保健。
第九条二级管理:对中度高危孕妇,由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负责,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转诊。
第十条三级管理:对高风险孕妇,由专科医院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负责,进行严密监测和治疗。
第十一条高危妊娠管理措施包括:(一)制定个体化孕期保健方案;(二)加强孕期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三)实施孕期定期产检,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四)开展孕期心理辅导,减轻孕产妇心理压力;(五)对高危孕妇进行产后访视,及时发现和处理产后并发症。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高危妊娠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高危妊娠管理档案,定期分析、总结高危妊娠管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6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6高危妊娠是指在妊娠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孕妇以及胎儿面临较大风险的情况。
高危妊娠可能会对孕妇和胎儿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危及生命。
因此,对于高危妊娠的管理至关重要。
建立科学、规范的高危妊娠管理制度,对于提高孕妇及胎儿的生存率、降低并发症发生率、保障孕产妇的生命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高危妊娠是指孕妇本身或胎儿在妊娠期间出现某些情况,需要特别关注和处理的一种状态。
高危妊娠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孕期糖尿病、孕期高血压、多胎妊娠、胎膜早破、胎盘早剥、胎盘前置、胎儿生长迟缓等。
这些因素可能会影响孕妇和胎儿的健康,需要及时干预和管理。
二、高危妊娠管理的重要性高危妊娠的管理工作对于孕妇和胎儿的健康至关重要。
及早发现高危妊娠的征兆和风险因素,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处理,可以有效预防并发症的发生,提高生存率。
同时,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可以保障孕妇的生命安全,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促进胎儿良好发育,增加新生儿的存活率。
三、高危妊娠管理制度的内容1.建立健全的高危妊娠筛查机制。
孕妇在怀孕初期进行系统的孕期筛查,包括产前检查和孕产保健等内容,及时发现高危妊娠的迹象和风险因素。
2.制定个性化的管理方案。
根据孕妇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高危妊娠管理方案,包括饮食、运动、用药、定期检查等内容,确保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3.建立多学科协作机制。
建立由产科、内科、儿科、麻醉科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高危妊娠管理团队,协同合作,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健服务。
4.强化孕妇健康教育。
对高危孕妇进行系统的健康教育,加强孕期自我管理和保健意识,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减少不良影响的发生。
5.及时干预和处理高危情况。
对于出现高危情况的孕妇,及时采取有效的干预和处理措施,包括药物治疗、手术干预等,确保孕妇和胎儿的安全。
6.建立健全的产前诊疗服务网络。
建立健全的产前诊疗服务网络,包括医疗机构、社区医疗机构等,提供规范、便捷的产前保健服务,全面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追踪随访管理,提高孕产妇健康管理水平,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对高危孕产妇的追踪随访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分类管理、全程监护、及时干预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高危孕产妇的实际情况,制定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计划,明确管理内容、工作流程、职责分工和质量控制要求。
第二章管理内容与工作流程第五条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定期随访,了解其孕期健康状况,评估妊娠风险;(二)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治疗,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三)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分娩计划和分娩方式的指导;(四)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产后访视,了解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产后康复和育儿指导;(五)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长期随访,了解其远期健康状况和生育情况。
第六条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工作流程:(一)高危孕产妇首次就诊时,由接诊医生对其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高危因素,并进行登记;(二)接诊医生根据高危孕产妇的风险等级,制定随访计划,并进行告知;(三)高危孕产妇按照随访计划到医疗机构进行定期随访,医生对其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根据需要调整随访计划;(四)高危孕产妇分娩后,产后访视医生对其进行产后访视,了解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产后康复和育儿指导;(五)高危孕产妇产后长期随访,由医疗机构安排医生进行定期随访,了解其远期健康状况和生育情况。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明确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工作落实。
第八条接诊医生负责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随访计划和进行告知。
第九条产后访视医生负责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产后访视,了解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产后康复和育儿指导。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1、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于早孕检查和产前检查时必须按《高危因素评分表》进行高危评分,属高危妊娠者,应在《孕产妇保健手册》或档案封面右上角上盖“高危”章,并于孕28周、34周作高危复评分,如发现新增高危因素随时评分。
2、各乡(镇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对本乡镇的高危妊娠必须建立《高危妊娠管理登记册》,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管理一览表》,填写和上报高危孕产妇相关登记及上报月报表。
3、区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必须开设高危妊娠门诊,专门负责高危孕产妇的筛查与管理。
4、高危孕产妇追访与管理:高危孕产妇必须由乡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追访与管理,其中评分在10分以上或者累计10分以上者必须向区级妇幼保健院报告。
高危孕产妇必须实行分级住院分娩:评分在10分以下高危到乡镇中心卫生院住院分娩;评分在10分以上的高危到区级以上公立医疗保健机构。
5、乡(镇)卫生院一旦识别出高危孕产妇后应及时上转,负责转运的医务人员和接诊人员应有在转运途中初步急救的能力,接诊单位要及时向乡镇卫生院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果等信息,评价转诊是否及时和延误,并指导和纠正不正确的处理方法,不断提高转诊的效率
2015年2月3日。
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制度
一、对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为接诊的所有孕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评估。
实行“五色”分级管理。
二、对高危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筛查出的每一例高危妊娠均要建立专案管理,专人负责,在《母子健康手册》上做出标记及记录。
三、准确评估高危因素,及时告知孕妇可能存在的妊娠并发症或合并症。
四、对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进行追踪随访,实行动态管理,及时通知孕期高危孕产妇按时来院复查,防止失访,凡未按约来诊者应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追踪随访做好记录。
如发现新的高危因素,需在原高危情况栏中依次填写高危因素及发现孕周。
五、了解高危妊娠的发生、治疗、转归的全过程。
转院者应填写转诊医院,妊娠期结束,登记妊娠结果。
六、按照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原则,接受基层高危孕产妇的转诊,并对转诊是否及时进行评价,指导和纠正基层不正确的处理方法,不断提高转诊的效率。
七、认真执行高危孕妇分级转诊、分级分娩制度,尽早为高危孕产妇确定分娩地点,对风险较高的孕产妇要一步到位转诊到
上级救治机构,确保母婴安全。
八、对高危孕产妇实行提前预约住院分娩,并尽可能动员孕产妇在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待产、分娩。
九、开通孕产妇健康咨询热线,提供24小时在线咨询和预约等服务。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_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_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提高孕产妇保健服务质量,认真落实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各项措施,努力减少危重孕产妇的发生,切实保障孕产妇的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和范围凡妊娠时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新生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高危妊娠。
高危妊娠分一般高危和重度高危两大类(其范围附后)。
二、高危妊娠筛查和保健管理程序1、高危筛查与复评。
按《松阳县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常规》的要求,在孕妇建卡时要通过详细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和B超、化验等辅助检查进行高危初筛评定。
每次产前检查均应进行高危复评,及时掌握高危因素变化和发现新的高危因素,并详细填写“异常情况处理栏”,记录高危因素发生、治疗、转归的全过程。
高危妊娠必须在“孕产妇保健册”封面盖上“高危”妊娠印章和上墙标示,以引起各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重视。
做好县级高危筛查的宣传告知和动员工作,每位孕妇在孕16周后至少有一次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筛查评定。
2、高危妊娠的监护、转诊与处理。
高危妊娠的监护包括各种高危因素对孕妇、胎儿健康状况的影响,高危因素的动态变化,通过监护并采取干预措施,促进高危因素向预期转化,以减轻或消除高危因素对孕妇、胎儿健康的不良影响。
实行高危妊娠分级管理,一般高危由孕妇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妇幼医生针对不同的高危因素进行追踪、随访,负责做好监护治疗、随访结案等工作。
重度高危实行县乡联管、专册登记、专人负责、专案管理。
对重度高危必须做到严密追踪随访,适当增加检查次数,对超过预约时间三天的要及时催诊或上门随访,对动态重度高危应每周随访一次以上,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县妇幼保健所。
重度高危转诊由妇幼医生填写三联单并护送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作进一步诊治,妇幼医生应掌握诊治具体情况,并做好后续的追踪、随访等工作。
3、高危妊娠健康宣教。
认真做好高危因素对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危害等方面知识的宣教,提高孕妇及家属的卫生保健和安全防范意识,使她们能够主动接受保健管理和健康干预措施。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一、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管理,提高孕产妇保健水平,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报告、管理和救治工作。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定义高危孕产妇是指在孕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导致母婴死亡或者严重并发症的孕产妇。
第四条工作原则(一)早筛查、早评估、早干预、早救治;(二)专人负责、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三)质量控制、持续改进、提高救治水平。
第五条工作内容(一)筛查与评估1. 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孕产妇的首次就诊建档工作,开展妊娠风险筛查,筛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孕产妇保健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
2. 首诊医生对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四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以便加强分类管理。
(二)信息报告1. 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实行专人负责制,各级医疗机构要明确责任人,确保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完整。
2. 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孕产妇基本信息、妊娠风险评估分级、主要危险因素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三)妊娠风险管理1.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绿色、黄色的孕产妇,可接受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
如有异常,尽快转诊到上级医院。
2.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继续在现就诊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收治的,进行科内或院内会诊,并报告院领导,同时联系安排随时准备转诊。
3.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紫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
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建议其在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四)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1. 高危孕产妇分娩后,要及时进行产后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孕产妇生命体征、出血量、子宫收缩情况等。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_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_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孕产妇保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当实行专人负责、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的原则,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
第四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当注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和干预影响妊娠的风险因素,防范不良妊娠结局。
二、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分级第五条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应当包括病史询问、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全面了解孕产妇的健康状况和妊娠风险。
第六条高危孕产妇的评估分级应当根据孕产妇的年龄、生育史、疾病史、家族史、孕期健康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妊娠风险的程度。
第七条高危孕产妇的评估分级分为低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和传染病风险,分别用绿、黄、红、紫四种颜色标识。
三、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第八条高危孕产妇的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确保信息传递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高危孕产妇的信息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的要求,通过指定的信息系统进行,并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
四、高危孕产妇妊娠风险管理第十条高危孕产妇的妊娠风险管理应当根据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母婴安全。
第十一条对低风险和高风险孕产妇,应当定期进行随访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
第十二条对传染病风险孕产妇,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的要求,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疾病传播。
五、高危孕产妇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第十三条高危孕产妇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应当注重产后出血、感染、抑郁症等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四条高危孕产妇产后应当实行专人观察,定期进行产后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并发症。
第十五条高危孕产妇产后管理应当加强心理疏导,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帮助。
六、质量控制第十六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管理措施的落实和效果。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1、实行孕期首诊负责制,开展早孕、中、晚(或临)高危妊娠评分筛查,指导孕期产前检查。
2、查出高危孕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凡高危孕妇应增加产前检查次数,根据存在的高危因素给予治疗监护;重症高危孕妇,门诊不能处理或难做出诊断的应及时指导孕妇转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诊治疗。
3、在产前检查中,对高危孕妇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并实行专案管理。
4、查出高危孕妇要及时登记、预约下次检查日期。
5、对于已管理的高危孕妇未按预约时间复诊,应由乡、村两级妇幼人员追踪原因,让其继续接受监护。
6、做好孕妇孕期保健知识宣传。
7、做好宣传动员,使孕妇和家属明白高危妊娠对母亲和婴儿的危害,听从医务人员的指导。
8、高危孕妇必须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分娩。
重度高危孕妇转诊必须有医护人员陪护。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三篇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三篇篇一: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做到预防为主,防止高危孕产妇病情加重和意外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1、强化首诊妊娠风险筛查责任制。
首诊医师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要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见附件1),筛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
2.首诊医师对妊娠风险筛查为的孕产妇要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见附件2),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并用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以便加强分类管理。
3.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绿色”“黄色”的孕产妇可接受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
如有异常,尽快转诊到上级医院。
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原则上建议其在二级以上医院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收治,进行科内或院内会诊,并报告院领导,同时联系安排随时准备转诊。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
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建议其在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并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
4、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及以上的孕产妇除按上述要求处理外,应注意签写“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产妇转诊单”及“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联系上级医院安全转运孕产妇,保证孕产妇的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5.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要对孕产妇妊娠风险进行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管理措施。
并进行高危专案管理,保障高危孕产妇就诊需求。
要注意信息安全和孕产妇隐私保护。
6.严格落实高危专案管理。
将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1.1 目的:为了提高孕产妇健康水平,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确保母婴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原则:遵循预防为主、分类管理、全程监控、及时干预的原则,对高危孕产妇实施专案管理。
二、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
2.2 高危孕产妇指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导致孕期、分娩期或产后出现严重并发症、生命危险或死亡风险的孕妇。
三、管理组织架构3.1 医疗机构应设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小组,由产科、内科、外科、儿科、麻醉科等相关科室专家组成。
3.2 高危孕产妇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本机构的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估工作。
3.3 高危孕产妇管理小组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高危孕产妇管理的认识和能力。
四、高危孕产妇筛查与评估4.1 所有孕妇应在首次产检时进行高危因素筛查,包括询问病史、家族史、月经史、生育史等,并进行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
4.2 产前检查应按照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进行评估,对评分≥10分的孕妇视为高危孕产妇。
4.3 高危孕产妇应进行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调整风险等级和管理措施。
五、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5.1 对高危孕产妇实施专案管理,包括建档、专人负责、早期干预、及时转诊等。
5.2 高危孕产妇建档应包括基本信息、高危因素、评估结果、管理措施、救治经过等。
5.3 专人负责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定期随访,了解病情变化,确保管理措施的落实。
5.4 早期干预措施包括健康教育、生活方式调整、药物治疗、专科会诊等。
5.5 及时转诊指对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必要时应转诊至有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
六、信息报告与数据分析6.1 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应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各级医疗机构应按时上报高危孕产妇相关信息。
6.2 高危孕产妇管理小组应对上报信息进行数据分析,掌握高危孕产妇病情变化和救治情况。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三篇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三篇篇一: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做到预防为主,防止高危孕产妇病情加重和意外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1、强化首诊妊娠风险筛查责任制。
首诊医师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要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见附件1),筛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
2.首诊医师对妊娠风险筛查为的孕产妇要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见附件2),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并用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以便加强分类管理。
3.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绿色”“黄色”的孕产妇可接受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
如有异常,尽快转诊到上级医院。
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原则上建议其在二级以上医院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收治,进行科内或院内会诊,并报告院领导,同时联系安排随时准备转诊。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
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建议其在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并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
4、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及以上的孕产妇除按上述要求处理外,应注意签写“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产妇转诊单”及“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联系上级医院安全转运孕产妇,保证孕产妇的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5.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要对孕产妇妊娠风险进行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管理措施。
并进行高危专案管理,保障高危孕产妇就诊需求。
要注意信息安全和孕产妇隐私保护。
6.严格落实高危专案管理。
将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
高危孕产妇门诊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门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门诊管理,提高孕产妇保健水平,确保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高危孕产妇门诊管理应当遵循早期识别、早期干预、专人管理、全程跟踪的原则,为高危孕产妇提供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门诊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高危孕产妇门诊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高危孕产妇门诊管理组织第四条高危孕产妇门诊应当设立在高危孕产妇较为集中的医疗机构,由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医师、护士、超声医师等组成。
第五条高危孕产妇门诊应当设立独立的诊室、检查室、治疗室等,并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设施。
第六条高危孕产妇门诊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高危孕产妇门诊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高危孕产妇门诊管理工作第七条高危孕产妇门诊应当对就诊的孕产妇进行全面的评估,确定高危因素,并根据高危程度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高危孕产妇门诊应当建立高危孕产妇的健康档案,详细记录孕产妇的基本情况、高危因素、干预措施、转诊情况等。
第九条高危孕产妇门诊应当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定期随访,了解孕产妇的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干预措施。
第十条高危孕产妇门诊应当加强与产科、儿科、急诊科等相关科室的沟通与协作,确保高危孕产妇在出现紧急情况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第四章高危孕产妇门诊质量控制第十一条高危孕产妇门诊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定期对门诊工作进行质量评估,持续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高危孕产妇门诊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高危孕产妇门诊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高危孕产妇信息的电子化管理,提高信息管理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的,造成孕产妇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妇产科高危孕工作制度
妇产科高危孕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孕产妇医疗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妇产科对高危孕产妇的诊断、评估、治疗、转诊、随访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三、高危孕产妇的诊断和评估1. 高危孕产妇的诊断标准:(1)有明显的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如心脏病、糖尿病、高血压、肾病、肝病等;(2)有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前置胎盘、胎盘早剥、胎儿宫内生长受限、多胎妊娠等;(3)有分娩期并发症,如难产、产后出血等;(4)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畸形儿分娩史等;(5)年龄<18岁或>35岁;(6)有吸毒、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7)有精神心理疾病;(8)有家庭暴力、虐待等不良家庭环境。
2. 高危孕产妇的评估:(1)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全面的病史采集,了解孕妇的基本情况、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等;(2)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了解孕妇的身体健康状况;(3)进行相关的辅助检查,如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心电图等;(4)根据孕妇的具体情况,进行产科检查,如B超、胎心监护等;(5)综合分析上述资料,评估孕妇的高危因素,确定高危程度。
四、高危孕产妇的管理1. 高危孕产妇的治疗:(1)根据孕妇的高危程度和具体病情,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2)密切观察孕妇的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3)积极预防和治疗并发症,提高孕妇的生存质量;(4)定期进行产科检查,评估胎儿生长发育情况,确保胎儿安全。
2. 高危孕产妇的转诊:(1)对于高危程度较高、病情较重的孕妇,应及时转诊至有条件的上级医院;(2)转诊前应与上级医院沟通,了解接收政策,确保孕妇顺利转诊;(3)转诊过程中,应密切注意孕妇的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3. 高危孕产妇的随访:(1)对转诊至上级医院的孕妇,应定期进行随访,了解病情变化和治疗情况;(2)对未转诊的孕妇,应定期进行家庭访视,了解孕妇的生活环境和心理状况;(3)对所有高危孕产妇,应在其分娩后进行产后访视,了解母婴健康状况。
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工作,提高孕产妇保健水平,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和高危孕产妇。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当遵循早期识别、早期评估、早期干预的原则,实行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
第四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高危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第二章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分级第五条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评估应当根据孕产妇的年龄、孕次、分娩史、家族史、生活习惯、身体状况等因素进行。
第六条高危孕产妇的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分为低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和传染病风险,分别用绿色、黄色、红色和紫色表示。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并对筛查结果进行记录和报告。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第九条高危孕产妇的信息报告应当实行专人负责制,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高危孕产妇的基本情况、筛查结果、评估分级和救治情况。
第十条高危孕产妇的信息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上报,并纳入孕产妇保健信息系统。
第四章高危孕产妇妊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对低风险和高风险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孕产期保健计划,并定期进行随访和管理。
第十二条对较高风险和传染病风险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监测和干预,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确保母婴安全。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产前检查和分娩管理,确保孕产妇得到及时、安全的救治。
第五章高危孕产妇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第十四条高危孕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应当对其进行产后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高危孕产妇的产后管理应当包括定期随访、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内容,以促进孕产妇的身心健康。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1、按照《国家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国家卫计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镇安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实行高危妊娠首诊负责制。
2、医疗机构对于筛查未见异常的孕妇,应当在其《母子健康手册》上标注绿色标识,按照要求进行管理。
对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妇,应当根据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结果,在《母子健康手册》上标注评估结果和评估日期,并进行早期干预、动态评估、及时转诊、定期随访。
3、医疗机构在进行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时,应当落实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有关要求,再次对产妇进行风险评估。
如发现阳性症状和体征,应当及时进行干预。
4、各级医疗机构要合理调配资源,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
5、产科人员应提高高危孕妇的监护手段,酌情增加产前检查次数,确定合理的治疗方案,选择对母婴有利的分娩方式、决定计划或适时住院分娩,确保母婴安全。
6、县妇幼保健院每半年组织1次辖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的质量控制,提出改进措施。
每年形成报告报送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7、县妇幼保健院每季度组织一次危重孕产妇病历评审,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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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为切实有效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进一步加强高危妊娠管理工作,我院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如下:
1、实行孕期首诊负责制,开展早孕、中、晚(或临)高危妊娠评分筛查,指导孕期产前检查。
2、在产前检查中,对高危孕妇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并实行专案管理。
3、本院对查出高危孕妇及时登记、预约下次检查日期,并对高危孕产妇的追踪、转诊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按要求逐级上报。
4、做好高危孕妇孕期保健知识宣传。
5、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使孕妇和家属明白,高危妊娠的母亲和婴儿的危险性,使之能听从医务人员的指导及安排。
6、对孕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妇产科门诊负责动态高危因素的筛查工作,发现高危孕妇,应及时记录,并在《健康档案》上做高危标记,并定期进行随访。
凡高危孕妇应增加产前检查次数,根据存在的高危因素给予治疗监护;重症高危孕妇,我院不能处理或难做出诊断的,应及时指导孕妇转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诊治疗。
7、妇产科门诊要统一使用《孕产妇保健手册》和高危妊娠转诊三联单。
8、实行高危妊娠转诊制度,妇产科做好高危妊娠的管理,门诊筛出的高危孕产妇应及时转到指定的上级医院检查治疗,同时填写高危妊娠管理登记册和高危妊娠转诊三联单。
9、与黄山市人民医院妇产科、儿科建立围《高危孕产妇、高危新生儿》转诊急救通道,由专业产科医师陪护转诊。
10、认真落实高危孕妇追访制度,妇产科门诊要建立并加强与上级医院的联系,落实高危妊娠追访制度。
11、应由有经验的医护专人监管高危孕产妇,由科主任定期主持高危妊娠门诊。
12、妇产科医师熟练掌握高危妊娠的基础理论,重点掌握妊娠及分娩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疾病、妊娠晚期出血、胎儿宫内窘迫、产科出血、休克、DIC、羊水栓塞、严重感染等),妊娠合并症(心脏病、肝脏病、肾脏病、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多器官功能衰竭、外科合并症等),妊娠合并性传播疾病/艾滋病以及新生儿急救的基础理论。
重点掌握高危孕产妇的识别及急危重症抢救知识,抢救药物、药理及药物代谢动力学等抢救原则和基础知识。
掌握危重孕产妇急救的基本技能,不断提高识别和处理异常分娩的能力,掌握静脉切开技术,心肺、脑复苏,各种监护技术及其结果的识别,合理的输血输液,抢救药物的合理应用,新生儿窒息复苏技能,转运途中抢救及监护技能等。
13、储备急救药品和血液制品:缩宫素、前列腺素类制剂(欣母沛、卡孕栓)、地塞米松、西地兰、罂粟碱、氨茶碱、阿托品、肾上腺素、多巴胺、速尿、纳洛酮、硫酸镁、立止血、维生素K1、止血芳酸、肝素、甘露醇、硫酸氢钠、10%葡萄糖酸钙、酚妥拉明、地西泮、各种晶、胶体液、杜冷丁等。
药剂科保证急救药品的进购储备;妇产科、产房、手术室储备同时抢救两人以上的急救药品;与县医院血液科保持密切联系,保证紧急用血的绿色通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