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因建设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第四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一)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五)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不得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国家文物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0)-文物政发[2010]31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0)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物政发〔201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局机关各部门:根据2010年7月4日《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的要求,我局决定自2010年7月4日起,取消“拍摄易损的一般文物审批(特殊的珍贵文物及书画、壁画、丝织品、漆器等易损易坏文物的拍摄许可)”行政审批项目。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取消“拓印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古代石刻审批”,将“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下放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将“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并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确保文物安全。
特此通知。
附件:2010年调整后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6项)国家文物局二○一○年九月二日附件:2010年调整后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6项)序号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1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4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或拆除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5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6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7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8考古发掘资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9考古发掘计划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10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11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在中国境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12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标本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13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14国际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文物或自然标本送到境外进行分析化验或技术鉴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一条15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16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一级文物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一条17馆藏一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18博物馆一级藏品取样分析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64项19局直属文物收藏单位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65项20文物拍卖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21文物拍卖标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22文物出境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23文物出境展览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24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61项25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文物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60项26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结束——。
文物保护行政审批 行使依据
一、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35条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下放项目第110项,由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下放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为实施机关。
二、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利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58项2、《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本市严格控制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以及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
确需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征得文物管理人、使用人同意,并提出拍摄方案、活动计划和保护措施。
拍摄电影、电视,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利用市级或者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利用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更改拍摄方案或者活动计划的,应当报原批准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批准。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以及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文物保护单位所得收益应当用于文物保护。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三十五条)三、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借用二级及其以下国有馆藏文物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第四十条四、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制度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制度2011-10-09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博管理科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主管局长、局长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符合以下条件应予批准:(一)建设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护方案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三)事先确定保护措施。
四、所需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保护措施名称、理由及主要内容;(二)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三)保护措施具体方案。
五、受理窗口承办人A(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不予受理,岀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公章。
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 3 日内。
六、审查与决定(一)保护措施具体方案的审核,应组织市文博专家组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二)根据专家组意见,窗口承办人 A (B)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请文博管理科提出论证意见,由科长审核,报局长审批。
七、公开公示本制度文本在大庆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 :/// 公示。
拟批准的申请和审批结果在大庆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和公告7 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审查批准时限为8 日;专家论证在10日内完成(不包括在审批时限内);批准决定于 3 日内送达申请人。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是实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各级人民政府指导、管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基本手段。
第四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等各类专门性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国家文物局指定或协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编制;跨地、市、县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或协调有关政府机构组织编制。
第七条承担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资质。
第八条国家鼓励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的研究、创新与运用,提倡多学科结合,提高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水平。
第九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满足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保存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保护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二)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考虑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及其环境的历史格局,提高保护措施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三)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地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4.01.17•【文号】文物保函[2014]64号•【施行日期】2014.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文物保函〔2014〕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提高文物保护工程审批质量和效率,推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订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试行。
请你局(厅)指导各地按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河北、山西、上海、浙江、河南、四川、云南、陕西等试行《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9省市,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一年内,仍可按《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应创造条件,加强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培育。
一年后统一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2014年1月17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工作,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及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的申报审批分为立项申报审批、技术方案申报审批和经费申报审批三个环节。
第二章立项申报审批第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要求编写立项报告,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
关于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关于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关于文物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经济开发建设及文物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并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设立专项经费。
第七条文物保护事业可以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第 2 页共 17 页府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事业的捐赠,享受国家有关优惠待遇。
第八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开展活动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进行培训、指导。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文化、教育、科技、规划、建设、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第十条对文物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本条例指省文物局)主管全省文物保护工作。
良庆区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和审批流程图
良庆区行政审批操作规和审批流程图市良庆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监制年月目录行政许可项目.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审批操作规()…………()()文物保护单位因建设工程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审批操作规()…………………………………………()()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审批操作规()………().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操作规()……………………………………………………().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审批操作规()……………().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者标本审批操作规()………………………………………().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操作规()………………()()举办一般营业性演出审批操作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设立一般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操作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筹建、设立及其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批操作规()………………………()()一般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筹建、设立及其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批操作规()……………().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审批操作规()………()()一般娱乐场所的设立和变更审批操作规()…………………………………………………………() .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及变更审批操作规()()()出版物(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审批操作规()……………………………()()音像制品零售单位设立审批操作规()…()()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操作规()…………………()()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操作规()().部资料性出版物、用品准印证核发操作规(…………………………………………………()()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操作规()()11.印刷企业(含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操作规()…………………………………………().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及其变更审批操作规()……………………………………………()()(资)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操作规()………………………().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操作规()………………………………………………………………()、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操作规()……………………………………………………()、临时占用体育场地设施审批…………………………()、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审批……………………………()其他行政权力(是备案类,是年检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操作规()………………………………………………().经营性演出活动备案操作规()……………()()设立、变更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操作规()()()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操作规()…().美术品经营备案操作规()……………………()()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备案操作规()……………………………………………………()()美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设立备案操作规 ()………………………………………………………………()()美术品经营单位设立备案操作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操作规()…………()()()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操作规(()部审批事项.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分台的备案操作规()…().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操作规()…………………………………………().地级市、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备案操作规()…………………………(行政确认、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操作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批操作规()()审批编号: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审批操作规审批编号:(一)文物保护单位因建设工程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审批操作规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文物保护单位因建设工程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6•【字号】市政办发〔2015〕98号•【施行日期】2015.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6日西安市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4号),设立西安市文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职责。
2.取消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审批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群众文物保护员证的核发及备案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2.将博物馆年检备案初审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3.将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4.将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5.将建设工程选址涉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6.将县级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的许可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7.将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项目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批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8.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许可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9.将三级馆藏文物拍摄许可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10.将县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11.将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方案审批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汕尾城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汕尾城区市级⽂物保护单位⽂物保护⼯程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同时满⾜以下条件,⽅可申请:1、必须遵守不改变⽂物原状的原则,全⾯保存、延续⽂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
2、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物本体及相关的历史、⼈⽂和⾃然环境。
3、⽂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物保护⼯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
4、所实施的⽂物保护⼯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如《中华⼈民共和国⽂物保护法》、《⼴东省实施条例》《⽂物保护⼯程管理办法》、《⽂物保护⼯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等。
5、修缮⼯程的,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级及以上资质;抢险加固⼯程的,设计单位应具备丙级及以上资质。
⼆、办理材料加盖设计单位印章保护规划对于本体提出的修缮原则(1)加盖设计单位印章;(2)反映⽂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3)保护⼯程⽅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件;(4)⼯程设计概算;(5)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程地质和⽔⽂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通过县级⽂物⾏政部门报送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登录⼴东省⽹上办事⼤厅汕尾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员对材料进⾏预审,在5个⼯作⽇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预受理后,申请⼈按约定⽅式⾃⾏或邮寄向市⾏政服务中⼼综合服务窗⼝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员当场与⽹上电⼦材料审核⽆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核:受理后,审查⼈员对材料进⾏审查,在10个⼯作⽇内作出审查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操作规范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操作规范历史建筑承载着一座城市的记忆,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
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些历史建筑,规范其原址保护审批操作流程至关重要。
以下将详细介绍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的操作规范。
一、审批依据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的主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3、当地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4、相关的城乡规划法规和技术规范二、审批部门一般来说,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审批工作由当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在某些地区,可能还需要会同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审批。
三、申请条件申请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历史建筑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艺术或科学价值,且其价值在原址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和保护。
2、申请人应具备合法的身份和资格,如历史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或相关管理单位等。
3、申请人应提交详细的原址保护方案,包括保护措施、修缮计划、使用功能规划等内容。
四、申请材料申请人在提出历史建筑原址保护审批申请时,一般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历史建筑原址保护申请表,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历史建筑的相关情况、申请原址保护的理由等。
2、历史建筑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文件。
3、历史建筑的现状勘察报告,包括建筑的结构、风貌、保存状况等方面的详细描述和分析。
4、原址保护方案,方案应包括保护目标、保护原则、具体的保护措施、修缮计划、使用功能规划等内容,并应附有相关的图纸和说明。
5、相关专家的论证意见或评估报告,如有需要。
6、其他与申请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周边环境的情况说明、相关利益人的意见等。
五、审批流程1、申请受理申请人将准备齐全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如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则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和保护措施模板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和保护措施模板评估报告1. 背景该文物保护单位位于本市的核心地段,具有重要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此评估报告旨在评估在保护该文物的同时进行原址保护可能产生的影响。
2. 文物影响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采用以下方法进行:- 调查文物的历史、文化背景和价值;- 分析原址环境的现状和潜在影响因素;- 考虑保护文物的各项措施可能对原址产生的影响;- 评估可能出现的文物保护与原址保护的冲突,并提出解决方案。
3. 影响评估结果根据本次评估,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保护文物可能对原址造成一定的影响,如土地利用限制、建筑结构调整等;- 部分保护措施可能需要对原址进行一定的改造和调整;- 文物保护与原址保护之间存在一些可能的冲突,需要寻求权衡和妥协的方式。
4. 保护措施模板在原址保护过程中,以下保护措施模板可供参考:1. 制定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目标、方案和时间表。
2. 加强监测与维护:定期巡检、修复损坏部分、保持建筑稳定。
3. 教育宣传与参与:加强公众文物保护意识,促进社区合作。
4. 土地利用管理:合理规划土地利用,限制对文物原址的不适宜开发。
5. 建筑结构保护:根据文物状况进行必要的结构加固或修复。
注意:保护措施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
结论本评估报告提供了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文物影响的评估结果和保护措施模板,为保护该文物提供了参考和指导。
请注意保护措施的具体实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决策。
请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谨慎操作,并遵循相关保护规定和政策。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通知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文化部报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1月28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文物保护法修订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5年12月28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附件3:文物保护法保留行政审批论证情况的说明附件4:文物保护法取消行政审批论证情况的说明附件5:文物保护法新设行政审批论证情况的说明附件6:文物保护法(修订送审稿对照表)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三章考古管理第四章可移动文物第五章文物出境进境第六章合理利用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规范文物利用,促进科学研究,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本法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要历史时期、重大历史事件或者著名历史人物密切相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图书资料和影音像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2023年文物保护工作实施办法
2023年文物保护工作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我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的重要作用,建立起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相适应的文物事业发展新格局。
到“十四五”末,全区文物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项目全面推进,文物事业发展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文物事业在“秀美新区”建设中的作用显著提升。
二'实施范围本办法所指文物,主要指区行政区域内已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以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
主要包括区目前尚存的250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3处、文物文保点87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144处(文物数量、级别以最新公布为准),以及经文保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
三、实施重点(一)加强文物的抢救性维修。
区镇两级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抢救维修工作,确保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无险情。
维修项目采取镇(街道)申报和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筹相结合,每年根据文物级别和濒危情况,制定维修计划并实施,实施主体为各镇(街道)、国家高新区。
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不含大型改扩建等综合利用项目),由区镇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各承担50%;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和其他历史建筑等维修项目由项目建设主体承担。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所有人无力承担的,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酌情补助。
同时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鼓励民间力量广泛参与,自行出资修缮、维护分布在全区范围内,保存尚好,具有一定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乡土建筑。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5.26•【字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工商、旅游、宗教、规划等部门和海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文物保护意识。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文物保护经费。
第四条国家所有的文物,由保管或者使用该文物的单位承担保护责任。
不得将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收藏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和用途。
集体、个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祖传文物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文物,由所有人、使用人承担保护责任。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博物馆。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设立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预案,建立定期检查、定期报告制度和文物安全责任制度,及时消除文物安全隐患,避免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的级别,负责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为和自然破坏,确保文物安全。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文物保护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文物保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9•【字号】常政规[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文物保护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3〕1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文物保护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9日常州市文物保护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
第四条市、辖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环保、规划、房管、园林、旅游、民宗、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所辖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利用国有文物的事业性(经营性)收入应当用于文物保护。
鼓励国(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以捐赠等形式,依法支持和参与文物保护事业。
第六条涉及文物保护重大事项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相应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损害文物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对文物保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部门可按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九条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市、辖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制度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湖南省文物局文物保护处、博物馆处。
二、责任人文物保护处、博物馆处分别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
行政许可项目实施责任人为处长,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为A角,协办人为B角。
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四、申报条件(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1、有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的充分理由;2、修缮方案的设计符合法律的规定,修缮方案设计经专家评审通过;3、承担修缮工程的单位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4、有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条件及措施。
(二)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1、保护措施的方案设计符合法律的规定,方案设计经专家评审通过;2、实施保护措施的施工单位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五、申报材料(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1、初审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市、州级城市,则须提供由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县(市)级区域(不含市、州级城市的区),则无须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只须提供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2、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提供如下申请材料:①、修缮单位或个人要求对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的申请书;②、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③、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④、文物修缮工程方案书;⑤、参与该项修缮工程施工企业的名称及基本资料;⑥、文物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书。
(二)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1、初审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市、州级城市,则须提供由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县(市)级区域(不含市、州级城市的区),则无须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只须提供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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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因建设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审批
1.0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
1.1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
1.2办理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
1.3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
2.0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2.1申报条件
2.1.1建设工程选址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的;
2.1.2确定原址保护措施的。
2.2申报材料
2.2.1《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因建设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审批申请表》
2.2.2申请书。
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名称、建设
地点、规模。
2.2.3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设计方
案要求上报建筑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2.2.4有关保护措施的具体方案,包括文字说明、图纸、专家论证意见;
3.0收费
免费
4.0办理方式及期限
4.1办理方式:限时办结。
4.2承诺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5.0审批流程图(附后)
初审:大厅窗口岗位责任人:李涌联系方式:2625520 审核:市文化局岗位责任人:孙国瑞联系方式:2858590 审批:市文化局岗位责任人:主管领导联系方式:2801244 出件:大厅窗口岗位责任人:李涌联系方式:2625520 3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因项目建设实施原址保护审批流程图
19—16(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