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金道奖学金评审管理
浙江工商大学奖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浙商大学〔2012〕2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与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种类第三条学校设有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能力突出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我校还具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和推荐权。
第四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主要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设三个等级,各等级的金额和比例分别为:一等奖2500元,3%;二等奖1200元,6%;三等奖800元,12%。
第五条能力突出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专业学习、研究创新、综合能力方面表现突出者,或为学校发展作出特别贡献、为学校赢得重要荣誉的学生。
能力突出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学生数的8%,奖金800元/人。
第六条专项奖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等根据《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和奖学基金设立与管理暂行办法》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
其奖励等级、金额、比例(或名额)由相应奖项的评审办法规定。
第七条考研奖学金奖励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统考或联考)表现突出者。
考研奖学金设二档:一等奖 600元;二等奖 300元。
第八条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体、社会工作、学习进步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单项奖学金具体项目可由各学院自行设立。
单项奖学金获奖总比例不得低于学生总数的18%,奖学金总金额每百名学生5000元。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是为奖励普通高校中特别优秀学生而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是为奖励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而特别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第三章奖学金申报条件第十条在奖学金评比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一)必修课及限定专业选修课最低选修课程(学分)全部合格且成绩平均在75分(含)或良好以上。
工商大学“XXX奖学金”评审办法【模板】
XX工商大学“XXX奖学金”评审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成长成才,原杭州商学院副院长、统计学院教授XXX先生捐资设立XXX奖学基金,为做好“XXX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XX工商大学XXX奖学基金章程》(浙商大学〔2010〕88号)和《XX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浙商大学〔2009〕207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X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XXX奖学金”的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及设立期限(一)“XXX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当年度我校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本科学生以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二)“XXX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本科学生13名,奖金2000元每人,奖励硕士研究生奖6名,奖金2000元每人;奖励博士研究生4名,奖金3000元每人;(三)“XXX奖学金”年奖金总额为5万元,设立期限为8年。
第四条“XXX奖学金”申请条件(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和道德修养以及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在评奖周期内未受到纪律处分;(二)本科生应当年度被985高校录取为硕士研究生,或以优异成绩被我校录取为硕士研究生;(三)硕士研究生应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主持或参加省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三);或在国内二级(含)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或取得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成果;(四)博士研究生应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主持或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三),或在国内一级(含)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或取得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成果;(五)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评奖期内的学位课、必修课、英语成绩应达到相应学位授予要求。
第五条申请、评审程序(一)“XXX奖学金”实行学生自愿申报制;(二)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研究生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X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部)进行资格审查,并向学校推荐;(三)校学生处对学院(研究生部)推荐的申请学生进行复核,并提交XXX奖学基金管理和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四)XXX奖学基金管理和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并经公示后,报学校批准确定获奖学生名单;(五)“XXX奖学金”申报、评审工作由校学生处组织实施,每年4月份启动。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介绍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介绍浙江工商大学已经建立并不断完善研究生多元奖励、资助体系及配套措施,研究生获得奖助学金的额度超过应缴纳的学费。
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在全面实行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一部分奖励政策目前,学校的奖励体系由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构成。
一、国家奖学金。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人民币。
录取类别为非定向、人事档案在校、全脱产学习的在校研究生均可参加评选。
二、学业奖学金。
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全日制(全脱产)培养、非定向就业的在校研究生均可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和研究生学年学业奖学金两种类型。
硕士生新生学业奖学金发放对象为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奖励等级分一志愿考生(含推免生)和调剂志愿考生两档。
标准和比例见下表:学校研究生学年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标准和比例见下表: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MPA)以及旅游管理等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由相关学院制定并公布。
三、专项奖学金。
学校还设有“贝因美奖学金”、“金家麟奖学金”、“汪贤进奖学金”等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奖励额度在每年2000元至6000元之间。
研究生培养学院亦设有不同类型面向本学院研究生额度不等的专项奖学金。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均可申报。
第二部分资助政策我校在浙江省内率先制定了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实施办法和系统的研究生资助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对研究生的资助工作进行完善,为在校研究生进行全方位资助,既助学助困,又助推能力提升。
一、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全日制(全脱产)培养、非定向就业的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无需申请即可按月领取。
二、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
学校为在校研究生提供助研、助教、助管和辅导员岗位,一方面为研究生助学助困,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帮助研究生成长成才。
浙江工商大学2020年博士研究生奖助体系介绍
浙江工商大学2020年博士研究生奖助体系介绍浙江工商大学已经建立并不断完善研究生多元奖励、资助体系及配套措施,研究生获得奖助学金的额度超过应缴纳的学费。
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在全面实行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一部分奖励政策目前,学校的奖励体系由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其他专项奖学金构成一、国家奖学金成绩突出的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0000元/生·学年。
二、新生学业奖学金和学年学业奖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全日制(全脱产)培养、非定向就业的在校研究生。
新生学业奖学金发放对象为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奖励比例为100%,奖励标准为10000元/生·学年。
三、其他奖学金除以上奖助学金外,学校还设有其他专项奖学金。
第二部分资助政策我校在浙江省内率先制定了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实施办法和系统的研究生资助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对研究生的资助工作进行完善,为在校研究生进行全方位资助,既助学助困,又助推能力提升。
一、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全日制(全脱产)培养、非定向就业的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均为15000元/生·学年,学校助学金资助标准为12000元/生·学年。
二、“三助一辅”岗位学校面向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设立“三助一辅”岗位,在校研究生可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
三、“绿色通道”制度确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允许先入学,后缴费。
新生可在户口所在地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手续比就学地贷款方便、快捷),也可入学后在学校办理就学地助学贷款。
(注:上述政策的执行以学校文件为准;政策若有调整,以上级公布文件为准。
)。
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浙商大学〔2009〕207号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培养和造就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奖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等出资在我校设立奖学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研究生。
第四条专项奖学金根据面向对象范围不同分为学校专项奖学金和学院专项奖学金。
(一)学校专项奖学金是面向全校(跨学院、含研究生部)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其设立的有关事项、协议签订、评审管理办法制订、奖学金评审管理由学生处负责;(二)学院专项奖学金是面向一个学院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其设立的有关事项、协议签订、评审管理办法制订、奖学金评审管理由奖学金所设学院负责,并向学生处备案。
第五条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应尊重和体现设立人(组织、个人)的意愿,应符合专项奖学金设立时所规定的条件,有利于促进学生发展学习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创新能力和素质。
第六条专项奖学金的评定一年一次,原则上应与学校综合奖学金评定时间一致。
专项奖学金的评定,采取学生自愿申报制度,根据各专项奖学金设置的条件及自身条件在已公布的专项奖学金的奖项中自愿申请参加其中一项的评比,不得重复申请。
申请者必须获得同年度校内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或能力突出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同一年度内不能申报专项奖学金。
第七条专项奖学金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学校专项奖学金每年由学生处进行合理划分,将名额下达给各学院,学院在学校下达的名额内统盘考虑进行审核推荐;学院专项奖学金在设立学院范围内进行评定;(二)学校专项奖学金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进行资格审查,以一定方式公布,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向学生处推荐,由学生处组织初评,并组织召开相应奖学金评审会议评审、确定获奖名单,经公示后报学校批准。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浙江工商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浙商大学〔2018〕269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含)以上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三条学院成立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学办主管、辅导员、教学秘书和专业教师代表等任委员。
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初审推荐工作。
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报校学生处备案。
第四条申请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学校纪律处分;(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学生素质评价的专业素质和基本项均列全班(全专业、年级)前10%。
学生素质评价的专业素质和基本项名次未进入前10%、但均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如下: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并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浙商大学〔2012〕2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与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种类第三条学校设有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能力突出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我校还具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和推荐权。
第四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主要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设三等,各等级的金额和比例分别为:一等奖2500元,3%二等奖1200元,6% 三等奖800元,12%。
第五条能力突出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专业学习、研究创新、综合能力方面表现突出者,或为学校发展作出特别贡献、为学校赢得重要荣誉的学生。
能力突出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学生数的8%奖金800元/人。
第六条专项奖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等根据《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和奖学基金设立与管理暂行办法》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
其奖励等级、金额、比例(或名额)由相应奖项的评审办法规定。
第七条考研奖学金奖励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统考或联考)表现突出者。
考研奖学金设二档:一等奖600元;二等奖300元。
第八条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体、社会工作、学习进步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单项奖学金具体项目可由各学院自行设立。
单项奖学金获奖总比例不得低于学生总数的18%奖学金总金额每百名学生5000元。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是为奖励普通高校中特别优秀学生而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是为奖励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而特别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第三章奖学金申报条件第十条在奖学金评比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一)必修课及限定专业选修课最低选修课程(学分)全部合格且成绩平均在75分(含)或良好以上。
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
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研究生教育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根据《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设立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教育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奖学金奖励标准与申报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人民币,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五)至奖学金申报截止日前一年内完成志愿工作时数≥10小时;(六)录取类别为非定向、自筹且人事档案在校、全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学位课、必修课各课考试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其中英语考试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
(二)在校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导师排名第一、本人排名第二等同于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以上(含)学术刊物上以浙江工商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1篇以上(含)(国际会议被ISTP、EI等检索的论文需出示检索证明)。
第七条参评年度及成果的认定说明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年度为2016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
(一)论文、课题、获奖情况参照《浙江工商大学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工商管理学院院定重要科研成果管理办法》等文件,已录用的论文需提供录用通知,但仅供参考。
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浙商大学〔2012〕2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与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种类第三条学校设有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能力突出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我校还具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和推荐权。
第四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主要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设三个等级,各等级的金额和比例分别为:一等奖2500元,3%;二等奖1200元,6%;三等奖800元,12%。
第五条能力突出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专业学习、研究创新、综合能力方面表现突出者,或为学校发展作出特别贡献、为学校赢得重要荣誉的学生。
能力突出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学生数的8%,奖金800元/人。
第六条专项奖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等根据《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和奖学基金设立与管理暂行办法》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
其奖励等级、金额、比例(或名额)由相应奖项的评审办法规定。
第七条考研奖学金奖励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统考或联考)表现突出者。
考研奖学金设二档:一等奖 600元;二等奖 300元。
第八条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体、社会工作、学习进步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单项奖学金具体项目可由各学院自行设立。
单项奖学金获奖总比例不得低于学生总数的18%,奖学金总金额每百名学生5000元。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是为奖励普通高校中特别优秀学生而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是为奖励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而特别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第三章奖学金申报条件第十条在奖学金评比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一)必修课及限定专业选修课最低选修课程(学分)全部合格且成绩平均在75分(含)或良好以上。
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
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讨论稿)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行为,切实提高评审工作的效率与质量,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5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本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学校要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组,负责全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
院系要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院系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
第三章名额分配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总人数,将名额等额分配给各院系。
不能多评,也不能少评。
第六条独立学院(除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由母体高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四章学生申请第七条学校及院系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确保所有在校学生人人知晓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时间、条件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研究生教育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设立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教育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奖学金奖励标准与申报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人民币,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五)录取类别为非定向、自筹且人事档案在校、全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凡本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资格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者;(二)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者;(三)学术行为不端者;(四)延期毕业者(因学校原因除外);(五)本年度休学者。
第三章奖学金评审机构第六条学校成立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各学院成立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报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制订学院评审实施细则,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初步评审工作。
第四章奖学金评审原则与程序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研究生的科研及其他学习成果进行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浙江工商大学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奖学金由浙江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对象、标准、申请条件与名额第四条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本科学生。
第五条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元。
第六条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七条申请省政府奖学金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之一:(一)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秀,当年度获得校综合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二)在参与社会活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在评奖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素质评价基本项排名列全专业前,并取得下列成果之一:.获得省部级以上个人荣誉或服兵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按科技处认定标准)发表论文,或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学科竞赛获国际和全国三等奖(或铜奖)及以上奖励或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其中,团体项目应为核心成员(排名前三,经教务处或团委认定)。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发明专利。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普通学生参加体育比赛获得全省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四名或全国个人项目前五名、集体项目前六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全国大学生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六名。
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经体工部认定)。
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及综合测评细则
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及综合测评细则一、引言奖学金是对学生在学术、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优秀表现的一种认可和激励。
为了确保奖学金评定的公正、公平、透明,本文制定了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及综合测评细则。
二、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1. 奖学金种类根据学术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表现,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
2. 奖学金评定标准(1)学术成绩:根据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和各门课程成绩评定。
一等奖学金要求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4.0,且各门课程成绩均为优秀;二等奖学金要求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且各门课程成绩为良好以上;三等奖学金要求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
(2)科研成果:根据学生在科研项目中的表现评定。
一等奖学金要求学生在科研项目中取得显著成果,如发表高水平论文、获得专利等;二等奖学金要求学生在科研项目中有一定的成果,如参与论文撰写、获得科研奖励等;三等奖学金要求学生在科研项目中有一定的参与度。
(3)社会服务:根据学生在社会服务活动中的表现评定。
一等奖学金要求学生在社会服务活动中有杰出表现,如担任学生会干部、参与志愿者工作等;二等奖学金要求学生在社会服务活动中有积极参与,如参与社会实践、组织社会公益活动等;三等奖学金要求学生在社会服务活动中有一定的参与度。
3. 奖学金评定程序(1)学校将每学期的学术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情况进行统计和综合评定。
(2)评定委员会由学校教务处、科研处和学生工作处的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学生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定。
(3)评定委员会根据奖学金评定标准,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4)评定结果将以公示的形式发布,学生可以提出异议并进行申诉。
4. 奖学金发放(1)获奖学生将获得相应的奖学金金额,一等奖学金金额最高,二等奖学金次之,三等奖学金最低。
(2)奖学金将通过学校财务处发放,直接打入获奖学生的银行账户。
三、综合测评细则1. 综合测评内容综合测评包括学术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评价。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金道奖学金评审管理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金道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为了鼓励法科学生积极进取、刻苦学习、奋发成才,经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与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协商,并根据《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奖额和设立期限1.“金道奖学金”面向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设立。
2.“金道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评审时间为每年12月份,奖金额度为每年人民币5万元整。
3.“金道奖学金”每年设获奖名额30名,其中一等奖4名,奖励人民币4000元/人;二等奖8名,奖励人民币2000元/人,三等奖18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人。
4.“金道奖学金”设立期限为五年(2018年至2022年)。
二、评选条件1.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和道德修养以及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在评奖年度内未受到纪律处分。
2.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具备良好的身心素质。
3.申请“金道奖学金”的本科生,在评奖年度内,除符合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且无不及格课程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挑战杯”课外科技活动获省级以上(含,下同)奖励者;(2)参加省大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竞赛、职业规划大赛、统调大赛、电子商务、英语演讲等学校教务处认定的A类学科竞赛,并获省级以上奖励者;(3)在正式出版的核心及以上刊物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4)主持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并结题;(5)组织或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者;(6)参加境外交流三个月及以上项目,经学院考核认定者;(7)成绩优异,当年度素质评价基本项成绩列年级前10%;(8)获得经学院认定的其他省级以上荣誉表彰。
三、评审办法1.学生自愿申报(需附有关证明复印件,科研成果或发表的论文须注有“浙江工商大学”字样)。
浙江工商大学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高层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创新强校、特色名校、加快转型、跻身百强”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学院、教师、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升我校学术水平和创新层次,加快建设有特色、高水平综合性大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重要获奖成果,应用性研究成果,学术论文和著作,专利、标准等知识产权,高层次科研项目等,由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计财处组织实施。
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奖励分值按多人合作完成成果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见附件2,由第一完成人或论文通讯作者所在学院(部门)报学校审核。
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项划拨,直接奖励给完成人。
第二章奖励项目及计分标准第三条重要获奖成果的奖励范围主要为我校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获奖成果。
如无特别规定,获奖成果均应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四条应用性研究成果的奖励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的,被省部及以上党委、政府正式应用与采纳,或得到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刊发的成果及产生巨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
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五条学术论文和著作的奖励范围为我校认定的高层次学术论文、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的水平较高的学术性、研究性专著及国家级普通高等教育精品或规划教材。
学术论文和著作的第一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若学术论文有通讯作者单位,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不一致时,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之一的,减半奖励。
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知识产权奖励的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及以我校为第一起草单位,正式发布的各类标准。
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高层次科研项目奖励的范围为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课题)及单个项目(课题)达到规定额度的经费,根据项目(课题)类型、级别和验收后我校累积到款经费,予以相应奖励。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院、教师、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升我校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和创新层次,努力建设具有“大商科”特色,国内同类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计分范围包括获奖成果,应用性研究成果,学术论文和著作,专利、标准等知识产权,专利转化,教学项目,科研项目等(见附件1);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由科研部、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计财处实施奖励。
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分值按多人合作完成成果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见附件2)。
第二章计分标准第三条获奖成果的计分范围主要为我校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成果。
如无特别规定,成果均应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四条应用性研究成果的计分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被省部及以上党委、政府正式应用采纳,或得到省部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刊发的成果,专利、标准、科技成果转化及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
—1 —第五条知识产权的计分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及以我校为第一起草单位正式发布的标准。
第六条专利转化的计分范围为在授权后一年内进行转让、实施许可的,以我校为专利权人的授权专利。
第七条学术论文和著作的计分范围为我校认定的学术论文、学术性专著及国家级普通高等教育精品、规划教材和浙江省重点教材。
学术论文和著作的第一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
若学术论文有通讯作者单位,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不一致时,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之一的,减半计分。
第八条教学项目的计分范围为教育部和教育厅实施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中主要由个人承担的项目,包括教改项目、精品开放课程等。
根据项目类型和建设情况,予以相应奖励。
如无特别规定,项目均应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
第九条科研项目的计分范围为省部级及以上纵向项目、单个项目经费达到规定额度的横向项目,及当年累计项目到款经费,根据项目类型、级别和到款经费,予以相应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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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年度“五星教师”评选实施办法
为鼓励在工商管理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各项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树立优秀典型,营造向榜样学习的良好氛围,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学院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管理与服务等方面的改革发展,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选奖励原则与名额
学院“年度五星教师”评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
年度“五星教师”2018年-2021年每年评选一次,依据评选条件,评选出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
学院将根据情况,每年评选出在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学生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不超过8名,其中教学之星1名,教学新星1名;科研之星1名,科研新星1名;导师之星1名;导师新星1名;行政管理之星1名;学生工作之星1名。
二、奖励对象与评选条件
年度“五星教师”的奖励对象是在学院工作满2年、当年度在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生工作、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在职教职员工。
受表彰的年度“五星教师”称号获得者必须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并根据相应奖励种类在以下方面有突出表现:
1.教学之星
1)40岁及以上,在本科一线教学工作位于学院前列;
2)学生对授课教师的评价及专家听课打分获得优秀(综合若干学期考虑);
3)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教学名师者;
4)在学院、学校教师授课竞赛、教师技能比赛中表现突出者;
5)当年本科教育教学重点工作中表现突出者;
6)在其他本科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体现出爱岗敬业、认真负责,深受学生喜欢的老师。
2.教学新星
1)40岁以下,本科一线教学工作位于学院前列;
2)学生对授课教师的评价及专家听课打分获得优秀(综合若干学期考虑);
3)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教学名师者;
4)在学院、学校教师授课竞赛、教师技能比赛中表现突出者;
5)当年本科教育教学重点工作中表现突出者;
6)在其他本科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体现出爱岗敬业、认真负责,深受学生喜欢的老师。
3. 科研之星
1)年龄40岁及以上,当年在科研总体业绩方面表现突出人员;
2)当年在TOP期刊或权威期刊发表论文的突出人员;
3)当年获得国家重点重大项目的突出人员;
4)当年获得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奖励者。
4. 科研新星
1)年龄40岁以下,当年在科研总体业绩方面表现突出人员;
2)当年在TOP期刊或权威期刊发表论文的突出人员;
3)当年获得国家重点重大项目的突出人员;
4)当年获得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奖励者。
5. 导师之星
1)年龄40岁及以上,指导硕博研究生优秀者;
2)省级优秀博士学位、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3)优秀研究生任课教师;
4)省级以上研究生教学研究成果获奖,研究生教材出版,或高水平教学研究论文发表;
5)学位点建设工作成绩突出者;
6)研究生国际联合培养和国际合作项目等工作成绩突出者;
7)其他对研究生教育工作贡献突出者。
6. 导师新星
1)年龄40岁以下,指导硕博研究生优秀者;
2)省级优秀博士学位、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3)优秀研究生任课教师;
4)省级以上研究生教学研究成果获奖,研究生教材出版,或高水平教学研究论文发表;
5)学位点建设工作成绩突出者;
6)研究生国际联合培养和国际合作项目等工作成绩突出者;
7)其他对研究生教育工作贡献突出者。
7.行政管理之星
1)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够主动服务,对业务工作有钻研精神,工作效率高,工作效果好。
2)主动承担岗位职责以外的行政工作,为学院行政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8.学生工作之星
1)在学生思政工作中,能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成绩显著;
2)主动担当起学生工作职责,有效推动学院学生工作质量提升的。
三、申报与评选程序
1. 推荐与申报
采用系室推荐和教师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由参评教师根据评奖条件,填写《工商管理学院年度“五星教师”申报表》(见附件),交学院办公室。
2. 公示
为增强评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学院通过门户网站对当年年度“五星教师”申请人名单和申报材料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材料进入后续评审环节。
3. 评审
由院长办公会议组织评审年度“五星教师”申报材料,根据申报对象的工作实绩,提出该年度“五星教师”建议人选,报党委会确定。
4. 确定
根据评议意见,由党委会讨论确定。
5. 表彰
在学院教代会上公布并表彰获当年年度“五星教师”称号的教师。
四、奖励
学院对于年度“五星教师”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年度“五星教师”获得者,每人奖励一万元,将由学院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该
经费自学院校友捐赠专项中支出。
此外,学院对每年评选出的年度“五星教师”进行宣传。
本奖励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实施,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