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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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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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能源[2011]29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炭产业升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区、市)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为加强煤炭产业升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促进煤炭产业升级,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煤炭产业升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煤炭产业升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主题词:煤炭产业升级管理办法通知抄送:财政部附:煤炭产业升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产业升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促进煤炭产业升级,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投资补助或贷款利息补贴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煤矿、选煤厂升级改造项目。

第三条煤炭产业升级项目的资金筹集,以项目单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为主,国家视情况给予必要的投资补助或贷款利息补贴。

第四条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支持被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煤矿项目的采掘和洗选机械化改造、薄煤层和急倾斜煤层机械化改造以及煤矸石充填开采、煤炭地下气化项目等。

第五条煤炭产业升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按年度统一申报,集中安排。

煤炭产业升级项目贷款利息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当期的银行贷款利息,投资补助比例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及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发改环资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6〕1864号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将保留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合并。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我们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进行了修订。

在此基础上,特制定《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管理,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二○○六年九月七日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改能源[2007]141号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改能源[2007]141号

发改能源[2007]1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建设厅(建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国电集团、华电集团、中电投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神华集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华润集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规范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对促进我国能源的合理和有效利用、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经济效益、推进技术进步、减少环境污染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制定了《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二○○七年一月十七日主题词:热电联产规定通知附件: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新(扩)建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第三条发展改革部门(经委、经贸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规划、项目申报与核准,以及相关监管工作。

第二章规划第四条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专项规划应按照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模、工业发展状况和资源等外部条件,结合现有电厂改造、关停小机组和小锅炉等情况编制。

热电联产专项规划的编制要科学预测热力负荷,具有适度前瞻性,并对不同规划建设方案进行能耗和环境影响论证分析。

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规划,并应纳入全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工业发展规划。

各地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装机总量应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环办环评〔2018〕20号
2018、3、4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22
联合收割(获)机与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 2011年第23号
2011.7、27
自愿
23
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2号
2012.7。1
自愿
24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2012。8、27
(一)工业与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按照本准入条件,组织对再生铅生产企业进行核查。未列入环境保护部环保核查公告名单得企业,不予通过准入条件审查。对符合准入条件得生产企业以联合公告得形式定期向社会发布。
(二)对不符合规划布局、生产规模、工艺装备、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要求得再生铅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核准或备案,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质检、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与其它形式得授信支持。
12
木材防腐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0号
2012。8.30
强制
(一)防腐木材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新建与改扩建项目得投资、土地供应、环评审批、安全监管等管理应当符合本准入条件、
13
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与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
35
钼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0号
2012。7、17
参照
(一)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与钼粉生产企业(含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得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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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能源[2008]1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能源[2008]1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8]101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指导企业有序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前期工作,进一步规范项目核准程序,加强项目管理,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及有关规定,现将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核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建设的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含煤矸石热电联产项目)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内容符合有关规定。

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示范文本发布前,可参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编制。

三、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申请报告,提交时要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申请报告时,需按照有关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二)国土资源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三)省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四)水利部出具的水土保持意见;(五)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项目用水意见;(六)国家电网公司或南方电网公司出具的接入电网意见;(七)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意见;(八)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对当地文物保护的意见(需要时);(九)省级军事设施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影响军事设施使用和安全的意见(需要时);(十)省级民航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影响民航运行的意见(需要时);(十一)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企业自有资金承诺函(证明材料)、投资协议等;(十二)燃料供给、运输及灰渣综合利用方案或协议等;(十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对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专项规划(热电联产专项规划)的审查批复文件;(十四)项目配套选用锅炉的订货协议;(十五)有关部门对项目当地燃料来源的论证和批复文件;(十六)项目单位和当地其他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运行及近三年校验情况;(十七)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机组技改工程项目可行性实施报告

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机组技改工程项目可行性实施报告

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机组技改工程项目1.项目简介1.1概况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机组技改工程,是由省资兴焦电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电厂规模为1×60MW+1×240t/h循环流化床锅炉。

资兴焦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筹建。

公司前身为资兴矿务局煤电焦化总厂。

总厂建于1958年,2000年11月享受国家政策性破产重组改制。

公司位于资兴市三都镇南端1.4km,距市46km,资兴市8.7km。

公司下辖洗煤炼油厂、煤矸石发电厂、焦化厂三大分厂。

年产洗精煤60万t、冶金焦42万t、煤焦油1.5万t、发电能力为1亿kw.h。

现有职工863人,固定资产原值近1亿元,净值3000万元,年创产值5.6亿元。

煤矸石发电厂是根据原煤炭部(85)湘煤科字第385号文转批煤炭部加工利用局(85)煤加利字第44号文批准兴建的,总建设规模为3×35t/h +3×6MW。

一期建设2×35t/h锅炉+2×6MW汽轮发电机组,并考虑留有扩建1机1炉的位置。

电厂锅炉以洗煤炼油厂的洗矸石和三都矿区不能外销的开采煤矸石及废弃煤矸石为主要燃料。

资兴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机组技改工程,原考虑两个厂址方案,一是在原厂址就地扩建改造,二是在东江精细化工厂,经过比选分析,确定采用原厂址方案,此方案可利用原电厂设施投资较少。

厂区交通方便主要有:铁路与京广铁路支线许(家洞)三(都)线终点三都火车站相连,厂区公路与、永兴等地相通。

1.2设计依据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燃煤电站项目规划和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4]864号⑵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矸石发电项目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能源[2004]864号⑶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⑷省经济委员会湘经投资[2004]261号文,关于省资兴焦电股份有限公司60MW煤矸石发电综合利用项目发展规划的批复(附件1)⑸省资兴市国土资源局资国土资函[2004]45号关于资兴焦电股份有限公司6万kw机组技改项目用地选址问题的复函(附件2)⑹省资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综合利用煤矸石2×60MW发电机技改工程项目立项初步意见。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煤矸石综合利用健康有序发展,发展循环经济,减少其对土地资源占用和环境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煤炭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煤矸石,是指煤矿在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洗选等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含碳岩石,是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煤矸石综合利用,是指利用煤矸石进行井下充填、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回收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筑路、土地复垦等。

第三条煤矸石综合利用应当坚持减少排放和扩大利用相结合,实行就近利用、分类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提升技术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加强全过程管理,提高煤矸石利用量和利用率。

第二章综合管理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等负责起草、拟订、发布煤矸石综合利用相关规划、产业和扶持政策、技术规范等,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煤矸石综合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煤矸石综合利用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和发布本地区煤矸石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等数据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和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统计数据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有关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要积极发挥在技术指导、市场推广和信息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关于热电联产建设管理的暂行规定(发改能源[2007]141号)

关于热电联产建设管理的暂行规定(发改能源[2007]141号)

附件: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一一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一一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新(扩)建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一一一发展改革部门(经委、经贸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规划、项目申报与核准,以及相关监管工作。

第二章规划一一一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专项规划应按照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模、工业发展状况和资源等外部条件,结合现有电厂改造、关停小机组和小锅炉等情况编制。

热电联产专项规划的编制要科学预测热力负荷,具有适度前瞻性,并对不同规划建设方案进行能耗和环境影响论证分析。

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规划,并应纳入全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工业发展规划。

各地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装机总量应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应在全国电力发展规划装机容量范围内负责专项规划的审定,统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一一一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专项规划应当实施滚动管理,根据电力规划建设规模确定的周期(一般为三年),统筹确定热电建设规模,必要时可结合地区实际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一一一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应优先在大型煤炭矿区内或紧邻大型煤炭洗选设施规划建设,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应考虑热电联产;限制分散建设以煤矸石为燃料的小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一一一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的设备选型应根据燃料特性确定,按照集约化、规模化和就近消化的原则,优先安排建设大中型循环流化床发电机组,在大型矿区以外的城市近郊区原则上不规划建设燃用煤矸石的热电联产项目。

一一一热电联产的建设分5类地区安排,具体地区划分方式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10.30•【文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放管服”改革,规范煤炭资源开发环评管理,切实提高效能,推进煤炭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规划环评管理(一)经批准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矿项目核准、建设、生产的基本依据。

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时,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同步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在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管理要求等,结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线一单”成果,在报告书中明确禁止开发的区域。

结合区域生态环境现状、地表水及地下水资源分布等因素,以及规划实施与空间管控要求、资源利用总量和效率、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关系,科学预测、分析和评估规划实施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形成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关于规划草案布局、规模、开发方式等方面调整建议的环评结论。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1年第37号
2012.1.1
自愿
25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26号
2013.5.10
自愿
-
26
铝行业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36号
2013.7.18
自愿
-
27
页岩气产业政策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3年第5号
2013.10.22
2011.10.1
强制
(一)新建、改扩建加工项目要在省级投资或工业管理部门备案,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本准入条件。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项目,相关部门不予备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8
岩棉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2年第10号
自愿
-
28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3年第56号
2014.4.1
自愿
-
29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煤制油、煤制天然气产业科学有序发展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4〕339号
2014.7.17
自愿
主要适用于发展改革部门和能源行业管理部门
30
轮胎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8号
2
农药产业政策
工联产业政策〔2010〕第1号
2010.8.26
强制
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
3
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产业政策2010年第3号
2011.3.1
强制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为引导和规范煤矸石综合利用行为,减少其对土地资源占用和环境影响,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我们对《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1998年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资[1998]80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科技部部长:万钢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4年12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煤矸石综合利用健康有序发展,发展循环经济,减少其对土地资源占用和环境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煤炭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煤矸石,是指煤矿在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洗选等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含碳岩石,是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煤矸石综合利用,是指利用煤矸石进行井下充填、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回收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筑路、土地复垦等。

第三条煤矸石综合利用应当坚持减少排放和扩大利用相结合,实行就近利用、分类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提升技术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加强全过程管理,提高煤矸石利用量和利用率。

第二章综合管理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等负责起草、拟订、发布煤矸石综合利用相关规划、产业和扶持政策、技术规范等,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07•【文号】发改环资[2006]1864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将保留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合并。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我们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进行了修订。

在此基础上,特制定《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管理,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二○○六年九月七日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17•【文号】发改能源[2007]141号•【施行日期】2007.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建设厅(建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国电集团、华电集团、中电投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神华集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华润集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规范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对促进我国能源的合理和有效利用、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经济效益、推进技术进步、减少环境污染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制定了《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二○○七年一月十七日附件: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新(扩)建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第三条发展改革部门(经委、经贸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规划、项目申报与核准,以及相关监管工作。

第二章规划第四条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专项规划应按照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模、工业发展状况和资源等外部条件,结合现有电厂改造、关停小机组和小锅炉等情况编制。

新《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3月1日施行[修改版]

新《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3月1日施行[修改版]

00新《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3月1日施行发布时间:2015-01-12 18:29:21 来源:工信部网站作者:佚名责任编辑:罗伯特0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0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0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00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0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0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00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00国家税务总局0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0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00令00第18号00为引导和规范煤矸石综合利用行为,减少其对土地资源占用和环境影响,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我们对《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1998年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资[1998]80号)同时废止。

00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00科技部部长:万钢00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00财政部部长:楼继伟00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00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00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00税务总局局长:王军00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00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002014年12月22日00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00(2014年修订版)00第一章总则00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煤矸石综合利用健康有序发展,发展循环经济,减少其对土地资源占用和环境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煤炭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00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00本办法所称煤矸石,是指煤矿在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洗选等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含碳岩石,是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

00本办法所称煤矸石综合利用,是指利用煤矸石进行井下充填、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回收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筑路、土地复垦等。

00第三条煤矸石综合利用应当坚持减少排放和扩大利用相结合,实行就近利用、分类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提升技术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加强全过程管理,提高煤矸石利用量和利用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矸石发电项目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4]8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矸石发电项目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4]8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矸石发电项目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矸石发电项目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4]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为了促进煤矸石发电的健康发展,使煤矸石发电达到提高煤炭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的目的,现将加强煤矸石发电项目规划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煤矸石综合利用及煤矸石发电规划。

煤矸石是煤炭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根据其矿物特性,可用于发电、生产建材和复垦、回填等。

各有关地区要以提高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率和消除煤矸石的环境污染为目标,根据煤矸石的矿物和理化性能合理确定煤矸石的综合利用途径,制定切实可行的煤矸石综合利用规划,并将煤矸石发电纳入该规划。

煤矸石综合利用规划原则上以煤炭生产相对集中的地区为单位,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商煤炭生产企业制定,并应经省级政府经济综合部门核准。

有关地区制定的完整、可行的煤矸石综合利用规划是上报煤矸石发电项目的依据和前提条件。

同时,煤矸石发电项目要纳入电力发展规划,与电力规划中各类电源项目统筹安排。

二、认真核实煤矸石发电厂的建设条件。

煤矸石品质和足够的资源量是建设煤矸石发电项目的前提条件。

用于发电的煤矸石的热值应达到5000千焦/千克(1200千卡/千克)以上,煤矸石发电必须以煤矸石(包括煤泥)为主要燃料,煤矸石(包括煤泥)在入炉燃料中的重量比不低于60%,入炉燃料的热值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3000千卡/千克)。

煤矸石发电项目原则上依托选煤厂建设,对消耗选煤厂产生的洗矸、煤泥等废弃物,厂址要尽可能靠近选煤厂,避免煤矸石的长距离运输。

中国火力发电国家产业政策2295

中国火力发电国家产业政策2295

中国火力发电国家产业政策我国火力发电国家产业政策国家颁布的对火电行业有重大影响的政策具有两个特点。

首先是节能,从一次能源的合理利用规划,到发电煤耗要求,再到能源用户端管理全方位的贯彻了节约能源的指导思想。

其次是环保,主要体现在对发电工艺的要求上。

主要政策:“十二五”电力工业发展的基本思路《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若干意见》《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二五”规划》《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的通知》《关于“十二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天然气利用政策》《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关于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煤制油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煤制天然气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十二五”电力工业发展的基本思路电力工业的主要任务是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特别要强调通过关停小火电机组,改进发电调度方式,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优化发展煤电:1.煤电的发展需要综合平衡煤源、水源、电力市场、电力系统、运输、环保等因素,实现煤电合理布局、优化结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节约用水、提高技术水平和经济性,要积极促进热电联产,利用低热值煤炭、煤层气、高炉气、余热余压发电,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十二五”期间要推进火电机组节能、减排工作,一是加大上大压小的力度,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二是优先安排靠近用电负荷中心的环保项目;三是坑口电站,包括建设褐煤、洗中煤、煤矸石项目,以及港口、路口等运输条件优越的电厂;四是鼓励建设采用高参数、大容量的机组,如60万千瓦及以上的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五是火电项目要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用水政策及热电联产政策;六是建设有利于电网安全、多方向、分散接入电力系统的项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认定名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认定名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认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12.19
•【文号】发改办环资[2014]3097号
•【施行日期】2014.12.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
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认定名单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4]3097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有关省、区、市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审核,现将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五矿矸石热电厂等129家企业通过审核的250台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认定名单印发你们,请按照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有关规定,对审核通过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通过审核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优惠政策。

各地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的监督管理,加大抽查力度,对在检查和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保不达标、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行为的要及时处理,取消认定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2014年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认定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4年12月19日。

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为进一步规范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审核程序,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厂类别及审核部门(一)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1、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2、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3、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企业的认定,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经审核通过且公告无异议的要填报附表三,并连同电子版材料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备案。

各地具体的实施方案可参照本规定制定。

二、总体原则及依据按照“材料齐备、分级管理、程序到位、责任明确”的原则进行审核,建立三级管理、层层把关的工作机制和规范化的管理程序。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国经贸资源[1999]1005号)及《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要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及相关标准等。

三、企业申请申请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见附表一),并按照附件一中规定的有关材料进行申报。

同时,企业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备查,并对所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统一采用A4纸规格,按申报材料要求打印目录,并按顺序、加封装订成册。

企业申报材料,由市级、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两份。

煤矸石发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煤矸石发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XXX电力有限公司煤矸石发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XXX环境保护研究院煤矸石发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言本工程全部使用内资,由山西XXX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省XXX有限公司共同合资建设,股本金占总投资的20%。

其中:山西XXX集团有限公司占51%,山西省XXX有限公司占49%,资本金以外的80%资金向银行贷款。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要求,按照煤电联营和发展循环经济的产业政策,山西XXX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省XXX有限公司合作,共同组建“XXX 电力有限公司”,合作开发2×300MW级煤矸石热电联产机组及配套2×200万吨/年新型干法水泥厂。

充分利用XXX有限公司及周边煤矿、选煤厂、焦化企业产生的大量中煤、矸石、煤泥发电,并向XXX县城及周边地区相关企业供应热能。

同时,利用煤矸石热电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粉煤灰生产销售水泥。

山西XXX有限公司是由XXX矿业集团有限公司、XXX集团有限公司、XXX化工有限公司、太原市XXX化工有限公司和XXX县XXX有限公司为实施“XXX电化建”循环经济产业链项目联合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公司注册资本为3.0581亿元人民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逐步增加到20亿左右。

山西XXX有限公司“XXX电化建”循环经济产业链项目于2006年7月列入山西省《晋西北、太行山革命老区开发产业项目规划》,2006年8月列入《山西省“十一五”重大建设项目》,2006年9月又列入吕梁市“XXX”重点工程项目。

“XXX电化建”循环经济产业链项目包括:煤矿、选煤厂、焦化厂、电厂、合成氨厂、水泥厂等项目。

整个产业链项目以煤矿建设为基础,煤矿生产的原煤经洗选后,精煤用于炼焦;中煤、煤矸石、煤泥作为电厂的燃料;电厂产生的粉煤灰、炉渣与当地优质的石灰岩资源作为水泥项目的原料;利用焦炉煤气生产合成氨,合成氨进一步转化作为钾盐产品的上游原料;水泥余热和电厂所发电能全部上网,电厂还可为各项目提供生产所需的蒸汽并彻底解决XXX县城集中供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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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煤矸石
综合利用电厂项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指导企业有序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前期工作,进一步规范项目核准程序,加强项目管理,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及有关规定,现将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核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建设的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含煤矸石热电联产项目)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内容符合有关规定。

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示范文本发布前,可参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编制。

三、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煤矸石综合利用
电厂项目申请报告,提交时要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申请报告时,需按照有关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二)国土资源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
(三)省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四)水利部出具的水土保持意见;
(五)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项目用水意见;
(六)国家电网公司或南方电网公司出具的接入电网意见;
(七)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意见;
(八)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对当地文物保护的意见(需要时);
(九)省级军事设施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影响军事设施使用和安全的意见(需要时);
(十)省级民航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影响民航运行的意见(需要时);
(十一)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企业自有资金承诺函(证明材料)、投资协议等;
(十二)燃料供给、运输及灰渣综合利用方案或协议等;
(十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对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专项规划(热电联产专项规划)的审查批复文件;
(十四)项目配套选用锅炉的订货协议;
(十五)有关部门对项目当地燃料来源的论证和批复文件;
(十六)项目单位和当地其他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运行及近三年校验情况;
(十七)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可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是否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政策;
(五)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六)地区布局是否合理;
(七)项目环保、用地、用水、能耗等方面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八)是否符合社会公众利益;
(九)是否符合电力体制改革有关规定,防止出现市场垄断;
(十)接入电网系统是否落实;
(十一)项目法人或投资方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并具备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能力;
(十二)项目设计单位是否符合有关资质规定等。

七、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延期。

八、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开工情况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建设过程中应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项目建成投产、竣工验收合格并认定后,方可申请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或补贴政策。

十、此前有关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核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综合利用项目核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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