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交你解决挂账留抵-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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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进项税额应当挂账留抵

什么样的进项税额应当挂账留抵

什么样的进项税额应当挂账留抵进项税额挂账留抵是指企业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进口货物时缴纳的增值税(以下简称“进项税额”),当期无法用于抵减销项税额时,可以在后续期间继续挂账留抵,直至完全抵减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挂账留抵是税收政策的一项重要安排,对于企业减轻税收负担、维护正常经营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什么样的进项税额可以挂账留抵以及如何进行挂账留抵还存在一定的不清晰性和争议。

首先,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应当挂账留抵的进项税额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合规性条件:挂账留抵的进项税额必须是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进口货物产生的,且符合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的要求。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获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税务机关认可的凭证,且这些发票或凭证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2. 时间条件:挂账留抵的进项税额必须是当期无法用于抵减销项税额的。

当期指的是税期,一般是按月或按季度计算,企业必须在税期结束后进行挂账留抵的操作。

如果某个进项税额符合其他条件但未及时进行挂账留抵,将不再享有挂账留抵的权益。

3. 金额条件:挂账留抵的进项税额必须是企业在当期实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进口货物中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这意味着企业不能将与商品、服务或货物无关的费用或成本列入挂账留抵的范围,例如跨期费用等。

以上是挂账留抵进项税额的基本条件,但根据税收政策和实际操作的需要,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和限制:1. 关联交易: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企业,挂账留抵的进项税额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不能出现虚假交易和偷税漏税的情况。

税务机关会对涉及关联交易的企业进行审查和核查,确保挂账留抵的进项税额是真实、合法的。

2. 挂账留抵期限:挂账留抵的进项税额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超过期限的进项税额将不能再进行挂账留抵。

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额挂账留抵时,应当了解相关期限,并按时操作,以免失去挂账留抵的权益。

“营改增”挂账留抵相关政策及申报实例

“营改增”挂账留抵相关政策及申报实例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营改增”挂账留抵相关政策及申报实例【标 签】营改增,挂账留抵,纳税申报表解读【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小朱说税 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纳税人。

一、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3号公告 根据,挂账留抵涉及主表第13、18、20栏, (一)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纳税人(下同)。

其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以下称为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

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按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

(3)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填写。

(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笔记1——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有啥道道-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笔记1——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有啥道道-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笔记1——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有啥道道-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 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相关政策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思成笔记:这边列举了10个二级科目, 是二级科目哦, 而不是三级科目的设置。

1)对比原来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2)对比征求意见稿, 新增了如下正列举科目: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思成笔记:这边实际上也在说明, 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中, 进项税是购买者支付或者负担的, 增值税是一种代收代付的核算形式, 才会体现价外税的特点, 而不经过利润表。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思成笔记:替代了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为增值税差额计征而设, 例如旅游服务。

3.已交税金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 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思成笔记:如小微企业的减免, 这边需要注意所得税口径与增值税口径小微企业不一样呦。

财税实务2016年75号公告取消"挂账留抵税额",对哪些企业会有影响?

财税实务2016年75号公告取消"挂账留抵税额",对哪些企业会有影响?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2016年75号公告取消"挂账留抵税额",
对哪些企业会有影响?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2016年7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公告内容只有三句话,概括来说一句话:”挂账留抵税额”取消了!
“挂账留抵税额”的到底是怎么回事?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即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第二点”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其中”(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前没有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以下简称”营改增业务”),在发生营改增业务时,此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能用于抵扣营改增业务的销项税额(包括日后的
营改增业务销项税额).该部分留抵税额主要是企业纳入营改增
试点之前购进货物及劳务取得的进项税额,故称为”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以下简称”挂账留抵税额”),只能从以后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的”货物及劳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直至抵扣完毕.
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

关联企业间购销商品的涉税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关联企业间购销商品的涉税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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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购销商品的涉税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关联企业间购销商品的涉税处理
目前,关联企业间购销商品已成为企业购销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购销价格是否合理也是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定的重点。

因此,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税法对关联企业间购销商品价格合理性的要求,以减少彼此购销活动中的税收风险。

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关联企业间购销商品价格是否合理,可运用再销售价格法进行判定。

即,如果关联企业销售给关联方商品的价格与关联方向非关联企业购进同类或类似商品再销售给其他非
关联企业的价格相比,大于或等于减去其获得单位毛利后的差额(以下简称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差额),则关联企业销售给关联方商品的价格为公平交易价格,在申报纳税时可不对其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计算公式如下: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

例如:某铁精粉生产企业是一家由母公司直接控股的子公司,产品销售及其价格的确定全部由母公司控制,子公司与母公司是相对独立的法人,独立核算,单独纳税。

子公司销售产品时,母公司先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然后子公司根据销售合同将产品直接发往购买方。

在货款结算上,子公司先以每吨低于合同价20元的价格向母公司结算货款并申报纳税,母公司再按合同价向购买方结算货款并申报纳税。

2008年子公司销售铁精粉154100吨,平均单价420元,而母公司从其他非关联企业购进同品质的铁。

营改增后挂账留抵税额如何“退付”[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营改增后挂账留抵税额如何“退付”[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营改增后挂账留抵税额如何“退付”[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由于挂账留抵税额抵扣计算方法的特殊性,很容易产生挂账留抵税额长期挂账甚至永久不能完全消化的现象。

因此,生产型出口企业应合理划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可用空间,尽量消化大额挂账留抵税额,减轻税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试点实施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大于零,且在2016年5月(仅限于这个月)纳税人有兼营营改增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项目的,需要将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作为挂账留抵税额,通过计算逐步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的应纳税额。

案例分析某市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仅经营增值税一般货物和劳务,期末留抵税额为650000元,免抵退应退税额650000元。

5月份,发生以下业务:以一般贸易方式发生出口销售5000000元(单证及信息齐全符合退税条件,退税率为17%),销售应税货物销项税额20000元,兼营营改增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项目销项税额30000元(老项目选择一般方法计算,税率11%),5月份认证抵扣进项税额为740000元。

6月份未发生销售业务,也未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5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
1.根据13号公告规定,该企业试点实施日前留抵税额650000元为挂账留抵税额,则本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填写0;本年累计填写650000
2.本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7栏应抵扣税额、本月数=740000-650000=90000,填写90000。

3.由于17栏90000。

留抵挂账申报处理方法

留抵挂账申报处理方法

销售 额
销项 (应 纳) 税额
纳税检查调 整
销售 额
销项 (应纳) 税额
1
2
34 5
6
7
8
合计
销售额
销项(应纳) 价税 税额 合计
9=1+3+5+7
10=2+4+6 11=9Biblioteka +8+10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应税服 务扣除 项目本 期实际 扣除金

扣除后
含税 (免税) 销售

销项(应 纳)税额
14=13÷
102000
小数。 抵税额=1000000填列
0
100在 实200际未0栏0抵抵期0减扣末税挂留额账抵留(税抵本额税月=额数1时)00—,]0×—0按货0[0销物-项的税销额项-税
1实9际栏抵本额 ×2下6扣期比3月445税应例0第90额=纳701.038((税÷栏=4本额4— —6“760月— —3=0上0500数销40期000-)项2=留.1-2税20抵,62实额4— —0税同50— —际-9额0时7).”8转<“1入0本00000,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开户银行及账号
日至
年月日 (公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
项目
栏次
销项税额
11
进项税额
12
上期留抵税额
13
进项税额转出
14
免、抵、退应退税额
15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16


应抵扣税额合计
17=12+13-14-15+16

实际抵扣税额

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可结转抵扣-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可结转抵扣-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可结转抵扣-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对于企业资产重组中涉及的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13号公告解决了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货物的转让环节的增值税处理问题。

但是,对于资产重组过程中原企业存在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如何处理,13号公告并没有明确。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对于55号公告的规定,需要关注以下3个问题:
第一,55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结转抵扣的适用条件。

虽然55号公告规定了资产重组中原增值税纳税人的留抵税额可以结转抵扣,但是这种结转抵扣需要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一是资产重组中的原纳税人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会涉及留抵税额问题。

二是资产重组中,新纳税人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也是留抵税额能够结转抵扣的必要条件。

三是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必须是将全部而不是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新纳税人。

13号公告规定的企业资产重组。

关于“营改增”挂账留抵税额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对策分析

关于“营改增”挂账留抵税额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对策分析

增” 的某 私有企 业作为案 例来对“ 营改增 ” 企业 留抵税 额的税 务处 在我 国税务体系 中挂账留抵税是一种较 为常见 的税 ,而其会 理进 行说明。该企业 的在税法上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并且其经
计处理与税 务处 理有 着其 自身 的特 点, 因此在这一前提 下对于“ 营 营的业务主要 以销售 自身生产 的货物 为主 。除此之外 , 该企业 自有 改增 ”挂账 留抵税 额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对策 进行研究和 分析就具 的 5台 运 营 用 汽 车 也 提 供 对 外 的 货 物 运 输 服 务 。 假 设 该 企 业 的 业
关于“ 营改增 ” 挂 账留抵税额 的会计及 税 务处理对策分析
陈瑞 红
【 摘要 】 随着我 国经济水平的不 断提升和税务 处理整体 水平的持续 例 , 从 而 能 够 在 此 基 础 上 更 好 地 计 算 出 8月货 物 和 劳 务 的 应 纳 税
进步 , 关 于“ 营改增” 挂账 留抵税额 的会计及 税务 处理对策得 到 了 额; 最 后 通 过 比 较 8月“ 货 物 和 劳 务 的应 纳 税 额 ” 与 7月 3 1日企 业 越来越广泛的应 用。本文从 阐述营改增” 企业 留抵税额的税务会计 账面 上 进 项 税 额 的 留抵 额 , 来 判 断 出其 中较 小者 就 是 8月 允 许 抵
和 劳务销项税 额 的进 项税抵 扣 了“ 营改增 ” 应税 服务 销项税额 , 从 的 持 续 加 快 , 关 于“ 营 改增 ” 挂 账 留 抵 税 额 的 会 计 及 税 务 处 理 对 策 账 留抵税额 的会 计及税务处理对策 有着 清晰的 了解 ,从而能够在 二、 营改增” 企业 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 营 改增 ” 企业 留抵税 额的税务处理包括 了许 多 内容 , 其主要 内 此基础上通过 实践的进行来促进我 国国 民经济整体水 平的有效提 容包括 了处理原则 、 案例分析等 内容 。以下从几个方面 出发 , 对 营 升 。

一般纳税人查补税款核减留抵税额规定的正确把握-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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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一般纳税人查补税款核减留抵税额规定的正确把握-财税法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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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8年3月26日和5月12日下发了《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及《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对一般纳税人查补税款如何核减留抵税额作出了具体规定。

但由于对上述政策规定的理解不同,在核减留抵税额的实际操作上出现了不同情况,如有的认为核减的是检查所属时期止的留抵税额;有的认为核减的是所作处理决定书当月的期末留抵税额,从而使税收政策执行产生偏差。

为此,笔者从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对一般纳税人查补税款核减留抵税额的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一、理解两个概念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日期或时间。

我们可以认为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这里的当期具体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确定的纳税期限,也就是说只有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才是法定的当期进项税额和当期销项税额。

因此,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款时,当期实现的税款要当期缴纳,当期不缴纳的税款要追缴。

纳税人不缴纳当期实现的税款,到下期还。

一般纳税人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申报处理[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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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二)点对”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已经是试点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的,截止到4月底尚余的增值税期末留底税额,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的尚没有抵扣的增值税额,在以后的抵扣中,相应地地方财政应该仅负担25%的支出.营改增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所产生的增值税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应该全部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因此,纳入营改增之前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可以在营改增项目的增值税中抵扣,否则就会侵占地方财源.这属于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分配问题,对企业的增值税总税负没有影响.
因此,为了配合好这一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对这部分留抵税额在申报中进行特殊处理,作挂帐留底税额处理,在以后各期的原增值税项目(货物和劳务)产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同时,为了避免纳税人过于复杂的申报,采用按销项税额比例进行分配的办法处理.
货物和劳务挂帐留抵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中的处理,主要涉及四个栏目:。

财税实务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文件整理

财税实务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文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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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号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
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

衡量增值税税负一般都用哪些口径-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衡量增值税税负一般都用哪些口径-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衡量增值税税负一般都用哪些口径-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随着增值税改革的推进,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增值税税负问题的讨论非常多,引起较大的社会关注,但在讨论中使用的增值税税负衡量口径概念诸多,结论不尽相同。

增值税税负衡量口径及如何使用直接关系到能否正确理解增值税,能否客观判断我国增值税的改革效果。

对于这样一个税收基础理论问题,很有必要加以厘清。

税收负担(以下简称税负)是税收理论的基本概念,是分析经济如何决定税收,税收如何反作用经济的核心指标。

增值税税负衡量口径及如何使用直接关系到能否正确理解增值税,能否客观判断我国增值税的改革效果。

在国内学术文献中,人们分别使用名义税率、法定税率、实际税率、有效税率、实际税负和企业税负等概念来衡量增值税负担问题,而在国外相关文献中,一般认为增值税属于消费税,税负最终是由消费者承担,并不存在企业(生产者)承担增值税税负问题。

正确认识增值税税负口径衡量问题,应将增值税一般原理与增值税制度实施结合起来,在宏观(国家或区域)税负、中观(行业)税负、微观(企业)税负三个层面,从法定税率、实际税率、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四类口径加以全面认识。

这四个口径相互区别,又有内在的逻辑关系,相互影响。

增值税法定税率。

它指国家在税收法律中规定的增值税征收比例,由于它是缴纳增值税税额(包括计算销项税额和抵扣税额)的基本计算依据,因此是反映增值税税负的第一类口径。

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相同行业或生产同一类产品的企业适用的法定税率是相同的,法定税率结构越简单,适用相同税率的行业和企业就越多,这体现了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

在现代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下,一个地区或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创造的增加值(国内生产总值GDP)的计算口径是一致且定期统计的,因此,在实施增值税征收模式的国家或地区,增值税法定税率成为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增值税征税规模的指标,从宏观经济层面反映增值税税负。

增值税法定税率的高低主要根据该国(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税制结构和历史税负水平而确定,税率越高,征收的增值税额越多,反之亦然。

留抵退税法律规定(3篇)

留抵退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留抵退税是指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因应税项目产生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可抵扣的留抵税额,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退还这部分留抵税额的法律制度。

留抵退税制度是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从留抵退税的法律规定、操作流程、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留抵退税法律规定1.法律依据留抵退税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留抵退税范围留抵退税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的留抵税额;(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的留抵税额;(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出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的留抵税额;(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出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的留抵税额。

3.留抵退税条件(1)企业应依法纳税,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2)企业留抵税额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退税;(3)企业留抵税额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4)企业留抵税额的退还,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4.留抵退税程序(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2)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留抵退税申请进行审核;(3)审核通过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开具《留抵退税通知书》;(4)企业收到《留抵退税通知书》后,按照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5.留抵退税金额计算留抵退税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留抵退税金额 = 留抵税额× 退税率其中,退税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税收优惠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退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月或按季申请留抵退税。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解读图文稿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解读图文稿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解读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2019年3月发布增值税相关新政策之后,广大会计朋友都开始关注,可是这么多的优惠政策,有不少会计朋友就反应难免有理不清的地方。

这个条文…我们单位貌似可以享受,那个条文…我们企业好像也可以用上?要用之前还是得再次搞清楚了才行。

今天,小编就和大家再来细细分析一下,增值税留抵退税!留抵退税-处理解析篇1、政策里的那些重点!《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公告: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底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略……2、企业享受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根据第八条第(一)项政策,企业需要同时满足上述1-5点条件的“纳税人”,即可享受留抵退税,并没有要求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以留抵退税适用于所有企业;第2-5条是说明企业的一些其他条件:企业的信用等级,连续36个月一些违法乱纪、没有受到税务处罚,4月之后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等政策;在这里我们来划一下重点,大家注意一下政策的第一条:关键词 1:增量留抵税额“增量”,意思是相关留底税额需要与2019年3月的期末留底税额相比,要有所增加,才能符合第1个条件,并且需要连续六个月(两个季度)都有增量留抵税额。

挂账留底税额

挂账留底税额

纳税申报表对挂帐留抵税额的处理
• 【重要解读】挂帐留抵税额的抵扣申报处理过程是: • 1、在试点实施首月进行初始化处理:通过把须挂 帐留抵税额从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栏“本月数” 列转移至“本年累计”列。 • • 2、当期挂账留抵税额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 应纳税额的计算处理:通过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栏“本年累计”列进行挂帐留抵税额的可抵扣税额 的计算。 • 3、挂帐留抵税额的抵减:通过第19栏“应纳税 额”在计算过程中减去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栏 “本年累计”列数的办法实现抵扣。
“挂账留抵税额”的来源
• 这项规定对于经营项目单一,即仅销售货 物或应税劳务的原增值税纳税人或仅经营“营 改增”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来说,通过各自 的申报,就能够准确区分税收收入的归属。但 对于兼营“营改增”应税服务,特别是在试点 之前还有上期留抵税额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来说,如果不进行特殊处理,就存在原归属试 点地区的增值税收入“吃掉”改征后试点地区 营业税收入的问题,也就是说营改增增值税的 75%部分将被中央财政“吃掉”。
“挂账留抵税额”的涉税处理 的解决方案及计算规定
• 三、对“挂帐留抵税额”的财务处理规定 • 由于挂帐留抵税额问题属于新老税制交替阶 段的特殊业务,《财政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 [2012]13号)特别规定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的会计处理,明确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 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 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 额”明细科目。
“挂账留抵税额”的来源
•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交通运输业和部分 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 规定》(财税[2011]111号附件2)中规定,所 有纳入试点地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 服务的,截至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 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 抵扣。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得抵扣,而是应按照 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在以后期逐步抵扣。这就 是所谓的“挂账留抵税额”。纳税申报表对Fra bibliotek帐留抵税 额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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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交你解决挂账留抵-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题注】按36号文规定,企业营改增前一般货物劳务形成的留抵不能抵营改增项目,而只能抵后续货物劳务的销项,那么如果后续没有货物劳物销项,是不是就睁着眼了呢?
一招交你解决挂账留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是否意味着营改增之前留抵的进项税额以后就不能再抵扣了呢?
当然不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给出了具体的处理办法,即按照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来计算可抵扣税额及应纳税额。

把上述两个文件简单总结一下,营改增之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用于抵扣营改增之后项目的应纳增值税额,但是仍然可以用于抵扣之后一般项目的应纳增值税,具体计算参考13号公告附件中填报说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times;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divide;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times;100%。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一个企业营改增以后鲜有一般项目销售,或者绝大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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