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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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作用
提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解决了农户分散生产、规模小、科技推广难、标准难统一等问题,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是合乎民意、顺乎民情的优秀组织,各级政府要从舆论上、组织上、政策上给予大力扶持。

关键词:合作组织;扶持;培养;桥梁
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好放手发展与积极引导的关系,千方百计把农民合作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蕴藏在农村的各类合作力量激活,从舆论上、组织上、政策上支持农民实现新的联合与合作。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性质
历史上,在农民合作社建立初期,资本主义国家并不支持,始而刁难,继而观望。

当政府看到农民合作社的存在和发展不仅不影响资产阶级的统治,反而有助于社会稳定、农业发展及政府推行各项政策时,就转而支持它的发展,给合作社多种优惠。

确实,农民合作社的广泛建立减少了暴力行为,团结劳动者致力于实现经济目的,是社会的稳定器。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个负有特殊历史使命的企业,我们不仅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看作一种企业,还应注意发挥它的社会作用,鼓励农民走共同富裕之路。

二、政府应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定的扶持
为了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经济上自立,各级政府必须给予必要的扶持。

(一)党和政府应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明确的政治、法律、社会地位。

近年来,各级政府都从不同方面加大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支持,但还远不能适应当前发展的需要,还需要继续加大落实力度。

一是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主要用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新品种引进、新技术推广、标准化生产、品牌建设、市场促销、灾害补助等;二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用于发展农产品仓储、保鲜、加工、营销等方面的贷款,要给予贴息扶持。

对有一定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直接扶持,让其迅速扩大生产,带动千家万户,形成商品竞争力;三是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继续实施减免所得税、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要明确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上的优惠条例,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持续发展;四是要加强信贷支持,制定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倾斜性贷款支持政策;五是政府部门也可以设立农业担保基金,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经济担保。

农业、民政、工商等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改革,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服务,特事特办,完善政策,为本部门全面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做好政策储备,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章程、注册登记、内部制度建设等方面给予辅导和指导,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尽快走上规范化轨道。

同时,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及时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市场信息、人才信息、技术信息、管理信息等等,以有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信息不灵、盲目发展的现状。

(二)在经济上给予适当的财政、信贷、税收等资助,以促进它们不断发展。

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推行合作化运动,政府曾给予了合作社大量的支持,从财政、金融、税收、价格等多方面给予优惠。

但到后来,各种优惠逐渐取消,政府与合作社社员在经济上是收税人和纳税人的关系,加上长期的产品“剪刀差”,农民与城市工人之间存在不等价交换,这一切无疑在宏观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拓展。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客观必然性,但离开了国家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扶持,也是难以取得明显进展的。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民间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自身利益而开展的事业,政府不给予财政支持;但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素质,减轻农民生产生活负担而进行的事业,则应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我们认为,对于那些主要从事公益性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国家应给予积极鼓励并大力扶持;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刚刚兴办的技术经济服务实体,国家要依据农村产业发展规划,在税收上予以优惠;对于那些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生产上可行、生态效益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国家要给予专项物资供应和贷款。

要减轻各种实际负担,不得向他们随意摊派。

与此同时,在金融政策方面,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办内部融资机构,开展内部资金融通活动;参照有关国家经验,如专业银行每年从上年存款余额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专项贷款,交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放,其收益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税负问题上与一般经营企业同样对待是不尽合理的。

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服务对象是本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会员,经营项目和地域范围有很大的局限性,无法与一般商业组织一样参与竞争;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营的目的不是为了赢利,而是为本会会员提供服务,其“利润”分配:一是发展公益服务事业;二是弥补会员的风险损失;三是余下部分按红利返还给会员。

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与其他商业性经营有着质的区别。

但是,税务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减免税缺乏政策依据,不得不以一般企业对待。

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甚至不能享受与农办服务实体一样的待遇。


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着上缴国家税收和保障会员经营风险的双重负担。

在实行新税制以前,有少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部分经营项目得到一年一定的税收优惠。

但在新税制出台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税负更重了,不利于其开展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

我们认为,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规定特殊的税收扶持政策。

对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如同对待龙头企业一样,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协调好与其他组织的关系,解决其在生产经营和运行管理中遇到的困难,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壮大创造条件。

三、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合作文化的教育
西方国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完全采用现代管理方式,对市场反映快速敏捷、决策科学,这主要是他们拥有一大批掌握先进管理知识,受过良好教育和培训的管理人才。

在国外,几乎每个国家都设有合作学院及各种合作管理人才培训机构,正是它们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造就了新型的管理者,从而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才有可能与私人公司等竞争,并在竞争中求得发展。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我国农村成了相互雷同的小农世界,他们之间存在着相似的利益和要求,由谁来代表他们的“共同利益和要求”呢?我国的合作经济管理人员是比较缺乏的,而且大多以经验为依据经营合作业务,而缺乏现代管理知识。

因此,建立各种教育和培训机构,尽快提高我国合作经济管理人员的素质是一项重要任务。

我国的广大农民,只知道自己的眼前利益,看不到长远利益,更看不到在长远利益基础上形成的各农户间的共同利益。

因为看不到共同利益,所以不能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建立起超家庭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

因而,他们需要有“别人”来替他们识别共同利益并代表他们的共同利益。

这就是说,分散独立的农民无法通过平等协商的途径将各分散和独立的利益提升为普遍的共同利益,更无力通过制定共同遵守的章程与选举共同服从的领导来实现共同利益。

这是我国农民的共同特点与弱点。

在我国广大农民中,自己的处境、利益和困难与共同利益和困难之间,似乎存在一条难以超越的鸿沟。

“没人管事”与“没有办法”之所以成为广大农民的常用语,是上述状况的反映。

不过,在村落内部,有时会孕育出一种“能管事”且“有办法”的人物,这种人物绝不是村民协商选举产生的,而是自己产生出来的。

这种人物一旦产生,他有能力认识全村的共同利益,并有能力带领村民去实现这种共同利益。

这种人物越是无私,越是能代表共同利益,便越能赢得村民的信赖与尊重,从而凝聚起一股强大的集体力量,其威望与智慧成为公共事业发展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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