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建设的法律思考
关于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思考
增强监督力度
外派监事会制度有助于增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力度,确保企业行为合法合规,防止违规操作和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提升透明度
通过外派监事会制度,国有企业可以增加透明度,向公众和投资者展示企业的真实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增强市场信任。
监督制衡机制的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
强化董事会职能
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实施,可以强化董事会的职能,使其更好地履行决策和监督职责,提高企业决策水平和运营效率。
提高监事会的监督能力和手段
完善监事会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机制,明确其监督职责和权力范围,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效果。
引入先进的监督手段和技术,如信息技术、审计软件等,提高监督效率和准确性。
加强监事会对企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参与度,提高其对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和把握能力。
建立规范的监事会成员选拔机制,注重候选人的专业背景、职业经验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考察,确保选人用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发展
监事会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CHAPTER
02
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应用
外派监事会定义
外派监事会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企业委派监事组成,代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的机构。
外派监事会职责
外派监事会通过列席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等重要会议,对企业重大决策、企业财务状况、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等进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含义
监事会制度可以有效地监督公司的经营行为,防止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滥用职权,保护股东和员工的利益。同时,监事会还可以为公司提供咨询和建议,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作用
监事会制度起源于欧洲,最早出现在19世纪的德国。此后,该制度逐渐被其他国家引入,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完善国有公司监事会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 于完善国有公 司监事会 工作 的几点 思考
张敏 法人权 力制衡机 制的重要组成 部分 , 会工作不到位 , 把关不严 , 制度不健全 , 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 因。 是维护公司健康、 稳定发 展的保汪 本文就删可 。 完善国有公 司监 事会工 使监事会 作, 2 监 督 权 能 有 待 加 强 、 监督权合理、 有效行使, 保证国有企业科学运行, 从理论和实践 E 进行了探讨。 目前《 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职 权偏 小 , 存在着法定职权缺 乏必 关键词: 国有公司 监事会制度 要的实施手段 的缺 陷。例如 , 监事会虽有权监督公司董事、 经理的行
托代 理 关 系。然 而 , 这 种委 托 代 理 关 系 中 , 托 人 关 心 的是 自己财 在 委 3 监 督 机 制 有待 进 一 步 完 善 、 产 的安全、 保值和增值 , 代理 人却有着 自己的利益驱动 因素。董事、 我 国以往长期实行计划经 济体制 , 公司化 改造 过程 中, 由于历 经理在代 人理 财的过程 中, 既拥有庞大 的权 力 , 有 自己的利益考 又 史等原 因,一些 国有企业虽然形式上建立 了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 , 但 虑所在。 这种情况下 , 在 决策不当、 滥用权力乃至 中饱私囊 的行 为势 尚未真 正建立现代企业 管理 制度 , 有者、 所 经营者和 生产者间责权 必引起公 司及 股东利益的损失 , 这种损失便 是著 名 的“ 代理成 本 ” 利 不 够 清 晰 , 司 内部 决 策 、 行 、 督 三权 分 立相 互 制 衡 不 够 。 监 。 公 执 监 在这种背景下 , 公司监 事会制度孕育而生, 并逐步趋于成熟 与完善。 事 的产 生 , 了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委 派之外 , 除 一般主 要来 源于企业 公司的经营管理 权由作 为公司业务执行机构 的董 事会行使 , 公 内部并主要出 自长官意志。在这种情况下 , 公司的最高决策者和经 司的监督检 查权 由作 为公 司监督机构 的监事会行使。近年来 , 随着 营者与公司监事均来 自于同一单位 ,原本就保留着一种残存的上、 生 产 力 水 平 的提 高 和 现代 公 司 制 度 的 发 展 , 经 营 的 效 率 化 、 理 下级关系。在 这种隶属关系未得到根本改变之前 , 在 合 在原关 系中处于 化、 专业 化前提下 , 将公司权力逐步集 中于 直接经 营的董事身上成 下级地位 的监 事很难对仍为其 上级的公 司决策者或经 营者大胆行 为时代的必然 。面对权力 日益膨胀 的董事会 , 公司内部 组织 机构的 使监察权 。因此 , 在监事任免机制和对监事 因行使监督权可能受到 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无疑将受到严峻的挑战。因此 , 根据 分权制衡 的利益侵害 未给 予任 何应有 的保 障的前提下 , 监督权 的行使 , 尤其 的理论 , 公司监事会在规范公 司经营活动、 保护股东 合法权 益方面 是公司职工 出任 的监 事的监督权难 以有效行使。另外 , 对监事会成 发 挥着 愈来 愈 重 要 的 作 用 。 员 缺 乏必要的激励 和约束 措施 , 对监事 业绩缺 乏必要的评估体 系 , 事人 监 从 公 司监 事 会 的权 力 来 源 看 , 出资 者 投 资 形 成 公 司 法 人 财 产 , 员只有“ 尽职、 廉洁、 守纪” 的要求, 没有—种对监事监督权的激励措施。 监事会行使 的职权是 出资者赋予的监督权 , 由出资者 所有权决定 是 三 、 一 步 完 善 国 有 公 司 监事 会 工 作 的 对 策 进 的 , 出 资 者 所 有权 的延 伸 ; 监 事 会 与 董 事 会 关 系 来 看 , 事会 与 是 从 监 监 督、 制衡机制是一个科 学 的系统 工程 , 完善国有 公司监事会 董事会分别代表不 同的产权 主体 , 事会代表 出资者所有权 , 事 工作是 现阶段和 未来相 当长的时期 , 监 董 国有企业 改革和发展的一个课 会则代表法人财产权。监事会 以出资者的利益为导向 , 董事会 以法 题 , 择其善者而行之, 是非常必要的。 人的利益为导向。 在一般情况下 , 董事会作为股东会 的意定托管人 , 1 完 善监 事 会独 立 地 位 、 股 东利益和法人利益是一致的 , 但是如果股东对董事缺 乏有效 的监 随着公司所有权 与经 营权 的分离 , 公司 内部经营管理权与监督 督, 董事会就有机 会 , 也有可 能做 出不利于 出资人的经 营决策。 因 权也被分别设置 ,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为 了执掌上述两项公司权力的 此, 监事会作为出资者监督权 的主体 , 是公司正确经营的保障。 法人机关的典型形式。 应保 障监事会独立、 有效地行使监督职权。 监
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建设的法律思考
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建设的法律思考首先,在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组成和权力范围上,需要依法制定明确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和《国有企业法》的规定,国有企业监事会应当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独立行使监督职权。
监事会的成员应当具备法律、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不得兼任董事或任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会应当根据国有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监督职责、权力限制和行使程序等规则,确保其能够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其次,在监事会的运作机制和程序上,需要依法规定严谨的程序和规则。
监事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会议,并由主席主持。
会议应当根据需要决定召开,并可以由监事会成员提出议题。
监事会应当制定完整的议事规则,确保会议的决策程序合法、公平、有效。
此外,监事会应当依法对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查、盘问,并及时向股东大会、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以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再次,在监事会的监管力度和手段上,需要依法扩大监事会的监督权力。
监事会应当全面了解和掌握国有企业的经营情况,通过审查财务报告、决策文件、人事任免和薪酬安排等,发现和解决经营中的问题和风险。
监事会应当独立发布监事报告,并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监事会应当及时通报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监事会还应当建立与股东和投资者的沟通渠道,接受股东和投资者的监督和意见。
最后,在监事会的法律保障方面,需要有相关的监管机构和法律制度的支持。
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监事会的不当行为。
法律应当明确监事会的权责、责任和法律地位,保护监事会成员的独立性和权益,确保监事会依法履职。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建设需要依法进行,遵循法律规定,并反映法律的精神和原则。
只有通过正确的法律思考,才能够确保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效发挥监督作用,推动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法律思考
职能 . 另一 方 面监 事会 以 出资者 的利 益 为导 向 . 事会 以法人 的利益 为 导 向 。在 一般 情 况 下 , 事会 作 为 股 董 董
国 有 企 业 外 派 监 事 会 制 度 的 法 律 思 考
国有企 业外 派监事会 制度 的法律 思考
刘 涛
( 津 市 国有 资 产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天 天津市 30 4 ) 0 0 0
摘 要 : 作为 国有 资产监管的重要组成部 分 , 外派监事会是 国资监管机构作 为 出资人履行监 督职 责 的重要 形式 , 维护 国有资产安全和促进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的重要 力量。 文将从 外派监事会制度 的理 是 本
论基 础、 作模 式、 运 以及 利 益 相 关方 的协 调 问 题 进 行 法律 层 面 的 分 析 。 关键 词 : 国有 企 业 ; 派 监 事 会 ; 外 法理 ; 督 监 中 图 分 类 号 : 2 .9 D9 22 文 献 标 识 码 : B
一
文 章 编 号 :0 7 4 9 2 1 ) 1 0 1 — 3 1 0 — 3 2(0 1 1 — 0 4 0
者 的股 东 . 由于 不具 备 经 营企业 的能力 与 经验 或没 有 足够 的 时 间与精 力 . 要将 企 业经 营权 交 给专 业 管理 人 需
员( 即管 理 层 ) 掌 管 、 来 执行 。基 于此 , 东 与 管理 人员 之 间形 成 了私法 上 的委 托 代理 关 系 。然 而 , 这 种 委 股 在
( ) 二 国有企 业 外派 监 事会制 度 的价 值 功 效 1 护 出资人 利 益 . . 保 防止 董事 会权 力 滥用 。国有独 资企 业集 团 的董 事会 或 者管 理 层成 员一 般 都具 有 一定
对国有企业监事会效能建设的几点思考
对国有企业监事会效能建设的几点思考摘要:国有企业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占据重要位置,为了更好地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我国政府提出了监事会制度,为国有企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推广有效的满足了国有企业发展的要求,达到了预期效果。
在新形势下,为了能够让监事会在国有企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就需要围绕监事会进行研究,进一步加深相关人员的认识。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事会;效能建设1有企业监事会的作用1.1强化企业自身约束力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国有企业必须要积极开展规范化改革进程,并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实现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自我约束。
但是国有企业的情况较为特殊,企业经营者不是产权所有者,在这种情况下,在给予企业管理人员足够自主权力的同时,还需要对这个权利进行监督,避免管理人员不计后果的开展一些活动危害国家利益。
因此,需要通过监事会强化国有企业的自我约束能力,保证企业正常发展。
1.2及时发现国有企业的运营问题监事会能够及时地发现国有企业存在的弊端,推动企业实现规范化经营,降低经营风险发生。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相关管理条例的支持,而设置监事会的另一个主要功能,就是通过监事会检查企业的各项管理条例是否标准,企业领导班子的相关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是否与公共利益诉求相违背,这些都是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必须要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在国有企业中的主要作用,就是要及时发现、解决上述风险,做到防患于未然,更好地保护国家资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1.3保证国有企业资产增值监事会在保证国有企业资产增值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是因为监事会作为独立于企业经营管理之外的机构,能够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监督,更全面的了解国有企业资产风险问题,纠正企业经营管理的错误行为,制止董事会、领导班子危害国有资产的行为,最终推动实现国有资产增值。
2国有企业监事会效能建设策略2.1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监事会效能发挥的基本前提我国《公司法》在制度设计上构建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四套机构的管理架构,这一架构是一个有机整体,股东会是企业权力机构,决定企业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董事会重在解决具体做什么的问题,经营层具体解决怎么做的问题,按照董事会决策抓好执行、落实,而监事会是侧重于做得怎么样的问题,依法监督经营行为和财务状况,并对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这就从决策、执行、监督层面上厘清了各自职能,明确了权责边界。
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建设的法律思考十
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建设的法律思考十•监事会制度的法律背景及意义•监事会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建设的特殊问题•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建设的法律建议•结论与展望目录CHAPTER监事会制度的法律背景及意义起源与演变引入与实施监事会制度的法律起源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监督与制衡监事会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监事会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保护股东权益01维护公司利益02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03CHAPTER监事会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监事会的法定职权和义务监督权检查权纠正权建议权监事会的组织构成和运作方式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委派,代表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进行监督。
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会议提高信息透明度监事会要求企业提供财务报告和其他经营管理信息,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有利于出资人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
监督制衡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班子进行监督和制衡,防止其滥用职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促进合规经营监事会对企业的合规经营进行监督,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保障企业的稳健发展。
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实际作用CHAPTER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建设的特殊问题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性质国有企业监事会是由股东、职工代表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对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机构。
其性质属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任务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主要任务是监督企业的财务活动、重大决策、高管任免等,以确保企业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特殊性质和任务国有企业监事会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信息不对称问题法律责任不明确问题监督能力和独立性问题1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建设的改进方向23通过完善监事会成员的选任机制、增加外部监事的比例等措施,提高监事会的监督能力和独立性。
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能力和独立性通过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监事会能够及时获取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信息,以便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对于未履行职责的情况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加强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的几点思考
加强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的几点思考作者:周娜来源:《现代企业教育》2007年第01期摘要:监事会是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克服现行国资监管体制的弊端,必须加强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建设,正确把握监事会职责定位、坚持监事会制度创新、提高监事会工作的有效性、完善对监事的管理和激励约束机制。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事会国资监管一、正确把握监事会职责定位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病症主要表现在有机构,但不完善;有制度,但没权威。
在这样的情况下,要保持监事会的独立性,必须强化监事会在企业中的权威性。
要彻底摒弃董事长是企业“一把手”的提法,因为“一把手”能办大事,也能闯大祸。
同样,监事会主席也不是“二把手”,不是“二皇上”。
明确在现代企业制度里,在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下,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都是股东派出的产权代表,都要坚持派出方利益至上的原则,以守护国资为天职,以国资增值为己任,以国企改革为使命。
他们地位相当,就像一个战壕里的战友,只是各自的分工不同罢了。
为了做到对企业经营的不干预、不参与,所以才派出“外行”的监事会主席,因为“外行”所以也无法干预,当然“外行”是指可以不精通企业的具体业务,但是一定要懂经济管理。
二、坚持监事会制度创新1、集团公司监事会应整合集团内部各种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监事会人员有限,必须学会借力,所谓“四两搏千金”,组成一支国资监督的同盟军。
可以参照中央银行的做法,在监事会下面设立专业委员会,由监事会主席担任主任,由企业内部纪检、审计、工会等监管部门负责人组成,建立对审计机构的管理、协调沟通机制。
委员会主席可定期召开内部监管力量培训会议,研究如何建立工作协调关系,加强对集团公司及控股企业的内部审计监督,完善企业内控机制。
2、充分发挥子公司监事会作用。
监事工作中心作为集团公司监事会集中管理的平台,要发挥监督体系的综合优势。
通过对监事会的政策指导、信息沟通、工作研究、案例分析,避免监事会在企业中单兵作战。
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法律思考.doc
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法律思考-[摘要]公司监事会制度是公司法人机关权力制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的保证。
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观念、体制和立法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公司监事会的功能难以发挥,甚至产生监事会虚化现象。
在全面分析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的理论依据和价值功效的基础上,从探讨监事会虚化现象产生的根源入手,本文试图提出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对策,以期能为我国企业公司化改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监事会,制衡机制,公司立法,完善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专门行使监督权的监督机构,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监事会监督权的合理安排及有效行使,是防止董事独断专行、保护股东投资权益和公司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措施。
为了保障公司的顺利运营,我国1994年施行的《公司法》中规定了监事会制度。
然而,令人困惑的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以致于被绳之以法或者使公司倒闭的现象时有发生,却很少见到监事在事前发现并加以制止。
监事会制度徒有虚名,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已是公认的事实。
因此,在充分认识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的理论依据和价值功效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公司监事会虚化现象的根源,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中监事会制度的有关规定,使监事会监督权合理、有效行使,无疑是我国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
一、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法理学分析(一)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和发展的理论基础首先,代理成本理论是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基石。
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下,作为企业所有者的股东,由于不具备经营企业的能力与经验或没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以及由于股东分散化导致的直接管理成本的无限增大,需要将企业经营权交给专业管理人员来掌管、执行。
基于此,股东与管理人员之间形成了私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
然而,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股东(委托人)关心的是自己财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董事、经理(代理人)却有着自己的利益驱动因素。
国有企业监事会运营法律解析
国有企业监事会运营法律解析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不仅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标志,也是公司治理规范化的重要因素,更是监管机构监督国有企业的重要抓手和制度落脚点。
无论是特派稽查员制度还是外派监事会制度,对监事会或稽查员的“监督”定位一直非常清晰,但长期以来监事会的建设一直呈现弱化或虚化的状态。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职责划入审计署,参照上述改革方案,各地陆续开展的机构改革方案也将监事会职责划入审计部门,对派出审计监督力量进行整合优化,构建统一高效审计监督体系。
本文基于相关的法律规范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制度性文件,对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的法律构架作一梳理。
一、公司法语境下的监事会建设1993年《公司法》第一次确立了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责,但该部法律对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设立未作规定。
2004年《公司法》第一次明确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监管机构委派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成员不少于三人。
2005年《公司法》明确国有独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五人,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相比于国有企业董事会,除国有独资公司外,《公司法》对其他类型的国有公司监事会组成并未作出立法努力,反映着我国国有企业相关的立法更多的是靠政策推动的客观现实。
二、从内部监督到国家审计——国资监管语境下的国有企业双层监事会建设1、经济法思维下的财产监督管理国务院于1994年颁布《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提出国资监管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对其保值增值实施监督。
但该条例规定所有监事均为兼职,且主要由行业主管部门派出,该条例明确规定监事代表国务院履行所有者职能,没有跳出“政府管企业”的框架。
2、稽查特派员1998年实施的《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条例》明确稽查特派员职责为监督大型国有企业的资产运行和盈亏状况,考核和评价主要干部业绩,国务院并成立了稽查特派员总署在多地开展试点工作。
关于我国监事会制度的法律思考
关于我 国监事会制度的法律思考
李升辉 广 东融关律师事务所 刘桂菊 深圳市 南山 区法院
析 的方 法 ,刈新 公 t法 中监事 会制 度的 丰I d I 关 题 进 行梳 理 。 忐 ,彳 一 定 程 度 上 缓 解 丁 监 事 会 | 来 重 F 兑起 要 、但 行使职 权 叉没 何法 律 依据 的尴 尬 ,慌 事 会权利的增加 以熳行使权利 的保障 为令后监 事 会功 能 的 发挥提 供 了必要 的法 律 条f ,这 ' t : 是 新公 法 l监 事会制度设计 的亮点和进 步之 I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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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事会制度弊端 的产生主要是 冈法律 制度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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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事 会 制 度 ; 独 立 性 ; 监 督
二 、对新公司法监事会 制度设计 的总
对发挥国有企业监事会作用的法律思考
监督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 会责任、保障股东权益、防止内 部腐败等方面。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法律地位与作用
法律地位
国有企业监事会作为国有企业的监督 机构,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依法行 使监督职权。
作用
保障国有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维护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组织架构与运作机制
组织架构
国有企业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一般下设办公室等办事机构 。
运作机制
监事会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审议企业报告、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行使监督职权 ,同时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和议事规则。
02
国有企业监事会存在的问题与 挑战
监事会成员的选任与任期问题
选任机制不透明
目前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成员选任往往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 存在任人唯亲的现象,导致监事会成员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不 足。
案例三
要点一
总结词
该案例介绍了某国有企业监事会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改 进措施,以及这些措施对企业发展的积极影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某国有企业监事会在实践中发现自身存在信息获取难度大 、监督手段有限等问题,于是采取了加强信息沟通、丰富 监督手段等改进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提高了监事会的 监督效率和效果,进一步促进了企业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 展。同时,这些改进措施也为其他国有企业监事会提供了 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知情权与监督权是监事会有效履行职 责的基础。
明确监事会的监督职责和权力,包括 对公司财务、高管行为的监督,以及 对违规行为的调查和纠正等。
知情权
确保监事会成员能够及时获取公司经 营、财务等方面的信息和资料,以便 对公司运营进行全面、准确的监督。
建立有效的监事会成员激励与约束机制
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建设的法律思考
对某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建设的改进建议
加强监督力度
某国有企业应进一步完善监事会制度,加强监督力度,确 保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合规性、财务报告、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全面、准确的监督。
畅通信息沟通
某国有企业应建立更加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确保监事会 能够及时获取有关企业运营情况的信息,以便对企业进行 全面了解和监督。
建立监事会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建立激励制度
为提高监事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建议建立激励制度,包 括薪酬、奖金、股票期权等激励措施。
建立约束机制
为防止监事会成员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建议建立约束机制,包括 对监事会成员的监督、问责、罢免等措施。
明确监事会成员的法律责任
为增强监事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建议在法律法规中明确监 事会成员的法律责任,包括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赔偿责任等。
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和信息披露义务
强化监督职能
为确保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有效实施,建议强化其监督职能,包括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对财务报 告的审查等。
增加信息披露义务
为增强透明度和公平性,建议增加监事会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CHAPTER 04
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建设的 实践探索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通常由股东选举产生,对股东负责,对公司董事会和管 理层进行监督。
监事会制度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 分离的背景下产生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管理层滥用职权 ,保护股东的利益。
在我国,监事会制度最初是在改革开放后引入的,目前已经 成为了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规,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运作机制。
统一规范各地监事会制度实施细则
对发挥国有企业监事会作用的法律思考十
加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使监事会能够更好地了解公司的运营情 况和风险。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对监事会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的法律制裁 ,增强其责任心和风险意识。
通过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和晋升机制,激 励监事会成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同时对其 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
研究展望
完善监事会制度
加强监事会监督能力
完善监事会的监督方式和程序
总结词
监事会应当建立规范的监督方式和程序,确保监督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详细描述
规定监事会监督的方式和程序,包括列席股东会、董事会和其他重要会议,对会议议程进行审查,对执行机关的 行为进行监督等。同时,应当建立规范的报告制度,及时向股东会、董事会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报告监督情况。
01
监事会可以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对公司经营风险的
监控和管理。
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
02
监事会可以及时发现和防范公司的风险,避免风险给公司带来
损失。
监督风险应对措施
03
监事会可以监督公司应对风险的措施,确保风险应对及时有效
。
国有企业监事会在公司绩效评价中的作用
评价公司绩效
监事会可以评价公司的绩效,并对公司的绩效提出建议和意见。
特征
监事会制度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定性、独立性、监督 制衡性等特点。
监事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监事会组成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
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职责
监事会对公司的业务活动及会计事 务进行监督,具有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和高管人员进行监督等职责 。
监督激励机制
监事会可以监督公司的激励机制,确保激励与公司的绩效相符合 。
对发挥国有企业监事会作用的法律思考
对发挥国有企业监事会作用的法律思考来源:中国人大网作者:日期:2010-05-12 我来说两句(0条)2000年中央决定向国有企业派驻监事会以来,国有企业经营活动日益规范,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乱投资乱担保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事件明显减少,资产安全得到较好的保障,实现了保值增值。
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在国有资产监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不仅坚持了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还赋予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新的职责,对发挥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作用提出更高的要求。
贯彻、落实《公司法》的要求,既要充分认识监事会的成绩,坚定信念,不断推进,也要深刻认识监事会发挥作用中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否则,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化,一些问题可能凸现和发展起来,不仅难以落实新《公司法》的要求,还可能对在中央强势推动下建立起来的、行之有效的监事会制度产生不利影响。
当前,影响和制约监事会更好发挥作用的问题主要有:人们对监事会地位作用的认识还不完全一致,落实监事会制度,发挥监事会作用的法律意识还有待加强;与《公司法》相配套的一些法规和制度还不健全,使监事会制度在具体落实中缺乏可操作性的依据;现行一些对发挥监事会作用有重要影响的监管制度、企业制度,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
有鉴于国有企业监事会的重要性,本文试图就落实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发挥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作用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加强对市场经济作为法制经济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人们自觉落实监事会制度的法律意识监事会制度能不能得到很好落实,能不能长久地发挥作用,首先取决于人们对它的认识和态度。
国有企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发展起来的,一些政府管理部门和经营者在某种程度上还习惯于行政的管理和监督方式,对依照规则、依靠机制管理和监督需要一个认识和适应过程。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推进,民主与法制的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推进,特别是监事会制度的实践,政府管理部门和经营者对依照市场规则和依靠机制管理和监督的认识有了较大提高,依法治理公司的意识有所加强,工作逐步适应。
完善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法律思考
监事会与股东、董事会的关系
与股东的关系
监事会代表股东对公司的运营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确保股东的权益得到保障。
与董事会的关系
监事会与董事会之间存在制衡关系,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决策和行为进行监督,防 止其损害公司的利益。
02
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监事会成员的选任与罢免
选任机制
目前,监事会成员主要由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但这种选举方式容易导致监事会成员与股东利益的一致,缺 乏独立性。
对公司治理结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影响与作用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可以增强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促进公司 治理结构的优化和改进,提高公司的规范性和治理水平。
促进董事会尽责
监事会通过监督董事会的行为,可以促使董事会更加尽责地 履行职责,提高公司的决策质量和效率。
对股东权益保护的意义与作用
保护股东权益
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可以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防止他们损害股 东的利益,从而保护股东的权益。
提高股东参与度
通过监事会的作用,可以增强股东对公司的参与度和关注度,提高股东在公 司业绩和治理方面的发言权和影响力。
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意义与作用
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可以促进公司的规范、稳健和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未来的发展 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提高企业竞争力
通过监事会的作用,可以增强公司的内部管理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提高企业的 竞争力,推动企业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完善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法律思考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基本概念与法律地位 • 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完善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法律对策 • 完善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实践意义与影响 • 结论:总结与展望
关于完善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思考
任职资格缺乏严格要求
对于监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目前法律法 规并未做出严格的规定,这容易导致一些 不具备监督能力的人员进入监事会,影响 监事会的整体素质。
监事会的职能和权力问题
监督职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尽管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职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 际运作中,监事会往往受制于董事会或大股东,无法 充分发挥监督职能。
实施定期评价和反馈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应定期对监事会的工作进行评价和反 馈,以便监事会了解自身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改进 。
04
案例分析:某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改革与实
践
背景介绍:某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改革
行业背景
该公司在其所处的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和影响力。
公司背景
该公司是一家历史悠久的国有企业,拥有较为完善的组织架构 和治理体系。
权力配置不均衡
在现有的制度下,监事会的权力相对有限,无法对董 事会和大股东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监事会的运作方式和程序问题
运作方式不透明
目前,监事会的运作方式不够透明,缺乏有效的信息公开和披露机制,使得公众和投资者难以了解监 事会的运作情况。
程序规范缺失
在监事会的运作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程序规范,使得监事会在行使监督职能时难以形成有效的制约和 制衡。
监事会运作不够透明
该公司的监事会运作不够透明,缺乏公开披露的信息机制,导致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无 法了解监事会的运作情况和监督效果。
解决方案:改革后的监事会制度及实践效果
优化监事会成员组成
该公司通过引入外部监事和独立监事,优化了监事会成员的组成,提高了监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效果。
明确监事会职权
该公司通过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明确了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确保监事会能够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力。
国有企业中监事会职能及机构的法律思考
国有企业中监事会职能及机构的法律思考【摘要】国有企业从引进监事会到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监事会、内部审计、国家审计、社会审计等具有代表性的监督力量。
在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过程中,如何对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国有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督,以及监事会在当前监督体系中的作用以及今后的走向会扮演的角色,成为当前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成为笔者最想深入探讨的方向。
为此,笔者主要以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切入点,对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进行深入分析、思考,最后提出自己对完善国有企业监督体系的浅层次看法和意见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事会法律思考【前言】国有企业监事会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的改革而产生,在现代法人公司治理结构中占据重要地位与作用,从建立健全到发展至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
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国有企业监事会撤销,并明确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不再设立国有企业监事会。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撤销,对国有企业的整个法人治理结构、监督体系、以及公司法的内容产生重大影响。
一、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发展及机构设置情况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机构设置情况,最早可追溯到国有企业稽察特派员制度,该制度成立于1998年。
上世纪九十年代国有企业改革,政府对企业实行减政放权,为了解决减政放权后对企业的监管问题,稽察特派员制度应运而生。
正式建立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1999年8月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
1999年12月,第一次修改《公司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提出在国有独资公司中建立监事会制度。
当月,中央成立了以监督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为职能的企业工作委员会。
由此,稽察特派员制度向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过渡。
外派监事会制度在我国国有企业的正式建立,是2000年3月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后,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
2003年3月国家机构改革,国务院组建国资委,并授权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时负责管理国有企业监事会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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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建设的法律思考
孙元熙
本次金融危机,发源于美国的次债危机,继而蔓延到全球。
危机过后,留给我们的是思考,号称世界最强经济体的美国是最能制造泡沫的,其企业是最容易形成风险的,从雷曼兄弟的破产到房利美、房地美的退市,联想到以前安然公司的倒闭,这些企业的巨人竟如此不堪一击;相反同样为最强经济体之一的德国,受金融危机的冲击就非常小,甚至成了拯救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救世主,而且一直保持世界第一出口大国的地位,不得不让人佩服。
我想这里面除了得益于德国人一向严谨、稳健的工作作风外,德国企业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他们的监事会制度也很值得我们借鉴。
公司的监事会制度起源于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的监事会模式。
德国公司的股东会下设监事会、董事会,实行“双委员会”制,监事会权力高于董事会。
根据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拥有下列职权:1.任免权,监事会有权任免董事会成员,同时任命一名董事为董事会主席,董事的薪酬由监事会决定;2.监督权,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可以随时要求董事会报告公司的重要业务执行情况;3.公司代表权,公司的代表权原则上属于董事会,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董事与公司之间产生诉讼时,监事会可以代表公司;4.股东大会的临时召集权,如果公司利益需要,监事会有权临时召集股东大会。
德国监事会模式的实质是在德国企业股权比较集中的条件下,大股东为维护自己的资产安全不得不担负起监督成本的必然结果,监事会为维护大股东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而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的公司不设监事会,股东会下只设董事会,实行“单委员会”制。
资产监督职能由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行使,这种模式可能对企业股权分散的英美企业比较适用,但独立董事很难制约企业的内部董事,企业往往被内部人控制,导致企业只顾短期利益,制造泡沫,埋下隐患,产生法律风险或高管报酬奇高等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我国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依据中国国情,参照西方国家的成熟经验逐步建立起来的,最早起源于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制度,《公司法》颁布以后改为监事会制度,2000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为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规定国有企业监事会主要职责是: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企业财务,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等。
实施多年来,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工作定位一直不很明确,存在监督对象偏小,监事会队伍相对弱小,监督手段有限,缺乏保障制度等种种弊端,没有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的作用,因此有学者甚至建议取消监事会制度。
笔者认为,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制度,不但不能取消,反而要加强和完善,参照与我国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他们企业的股权结构与中国的国企非常类似,都是控股股东一股独大,但一直经营稳健、高效发展,他们发达的监事会制度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尤其在国有企业监事会中增设权力、加强人员和监督手段等方面有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适当考虑“党管干部”的原则与公司治理的融合,保证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企业正确实施。
为了整合各种监督资源,提高监督质量,可以由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兼任企业党委书记,监事会成员在企业中应有固定的办公机构,并配有监事会秘书。
这样可以及时地了解企业的资产损益及经营现状,对发现的问
题给予有效的及时的解决,并能为宏观经济决策、正确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提供第一手资料。
监事会主席兼任企业党委书记体现了“党管干部”原则与公司治理的融合,企业党组织和监事会工作具有同质性,二者都不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决策和管理活动,同时又要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企业得到贯彻落实,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精神实质上是一致的。
国有企业监事会代表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对企业进行监督,但监事会不得直接参与和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最终形成公司治理机构权责明确、各司其职的局面,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能,国有企业监事会和企业党组织履行资产监督和党纪督察职能,董事会履行重大事项决策职能,经理层履行具体经营管理职能”。
由于监事会主席兼任党委书记,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内部审计机构、法律合规审查机构皆交由监事会主席领导,由监事会任免这些机构负责人、审批审计计划、批复审计报告、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书等,实现各监督力量的统一整合,形成大监督。
同时,将选聘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外聘法律顾问的权力赋予监事会,并由监事会评价其工作。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对于出资人而言,是一个长时间深入到企业专司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地的有效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监督机构和监督队伍建设好了,才能够正确评价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又健全了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保证了企业主渠道信息的及时反馈。
二是扩大监事会监督权,从事后监督逐步过渡到全程监督。
目前,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实际上运行的事后行政性监督,这样很难达到制衡董事会、管理层的目标。
首先需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企业要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把监事会纳入企业经营管理信息流转环节,监事享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获取权,报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必须抄送监事会相关人员,国资委印发文件、制发通知、审核批复企业重大事项,也要抄送相关监事会。
同时,《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可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列席董事会、可质询决议事项、可聘请中介协助调查等。
应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通知监事列席会议、及时向监事会报送重大事项和重要经营管理资料的主体责任,以及不按规定及时向监事会报送有关信息的,要明确相应的处理办法,改变目前监事会索要什么才给什么的现状。
信息渠道畅通了,监事会才能一方面要发挥好出资人“情报员”的作用,按照出资人意图,实施有目的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要在监督、制衡董事会和经营层的同时,在事前、事中和事后随时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示风险、纠正不当行为,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促使出资人利益最大化。
三是统一领导企业的全资和控股的子、孙公司的监督资源,对集团下属企业延伸监督检查。
目前,规模较大国有企业,它的集团公司实际上只是一个管理机构,其主要的经济运营、生产制造中心都在各子、孙公司中进行,目前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只是在集团层面上听听汇报,很难深入到集团的下属企业中,而企业的经营风险大都发生在经济活动频繁的下属子孙公司中。
各子孙公司往往以业务板块、地域不同又各有特点,有些甚至规模庞大,所以它们也大都建立了审计、纪检、法律等监督机构,有些控股子、孙公司本身就是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因此也设有监事会,这些监督机构应当统一归集团公司监事会及各部门对口领导,对集团公司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集团公司监事会进行工作考核,这样集团公司监事会的工作就可以延伸到下属企业,及时了解到监管企业生产经营一线的情况,以便提早发现风险、提示风险和化解风险。
四是加强监事会对企业董事、经营层的考评和任免建议权。
监事会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的原因之一就是仅有监督权、报告权,不具有直接影响董事、经理以及其他监督对象的考评任免的权限。
德国监事会具有董事任免权,实际上,他们的监事会高于董事会。
在我国,国有企业曾经有过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尽管被批评效率不高,但是对发挥企业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和防止经营风险是有一定积极意义。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也规定"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纪录以及进行财务或财务专项检查的结果应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笔者认为,在监事会主席兼
任党委书记的情况下,赋予企业监事会对董事、高管的建议任命权与我国党管干部原则不矛盾,也与《公司法》不冲突,鉴于我国公司治理现实,可进一步扩大推广《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办法,赋予国有企业监事会对公司董事的提名权和对经理的任免建议权,同时对企业审计、法律等监督部门负责人有直接任免权,以提高审计、法律部门负责人工作的客观性,抑制这些部门协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联合造假,侵害出资人利益。
中国经济三十年的高速发展,我们一直是将效率放在第一位的,当历史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的时候,我们不得不承认这种高效也带来了部分企业经营者独断专行,监督缺失,导致重复建设,产能过剩,高能耗、高污染,高风险等矛盾显现。
党中央及时提出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总方针,中央政府也提出了调结构、转方式发展的新思路,新形势下的经济发展是“好”字优先,从注重数量到注重质量转变,这里面当然包括加强国资监督和企业风险防控管理,我们不能把别国的监事会制度全部移植到中国的国企,但可以借鉴其合理部分,尤其是德国强有力的监事会制度,结合我国国企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中国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独立性、专业性和高效性。
(作者系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律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