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12•【字号】粤国资规划〔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资规划〔2010〕18号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据此修订完善你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省国资委及企业的有关职责第三章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备案管理第四章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核管理第五章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评价第六章附则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三)新设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投资;(四)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信托、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五)BOT、BT等模式的投资;(六)房地产投资;(七)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省国资委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包括:(一)投资额(指本企业按项目持股比例承担的投资总额,下同)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二)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三)投资额占企业所有者权益5%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四)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
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管企业党委(支部):《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主题词:干部管理企业暂行办法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
送:市直有关部门,市国资委各科室、国资公司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造就一支职业化、现代化、规范化的经营管理者队伍,为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滨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按照市委《关于市属企业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滨委[2006]63号)中明确的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的领导人员,包括:(一)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中代表国有股东出任的董事会成员(不含职工董事)、监事会成员(不含职工监事)、经理层成员、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二)国有相对控股、参股企业中经市国资委党委提名并依法当选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企业的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三)其它市委明确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党委班子企业的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第三条本办法对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激励、教育培训、考核评价等作出相应规定。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委发〔××〕××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
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单项或单批金额在50万元(含本数)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和其他固定资产购置项目。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所出资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所出资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所出资企业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
所出资企业属于商业一类、二类的企业,还可分别选择不超过二个、一个转型发展的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
第五条市国资委按照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督管理。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方必须在投融资范围内按照既定的原则进行融资,在融资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融资事宜。
需要注意的是,融资是需要进行申请的,只有通过审批的才可以进行融资。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一般来说,国有企业是由国家控股的,但近年来,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融资,由于国有企业关系者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融资方式必须按照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具体落实。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投融资范围)投融资主要包括:(一)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二)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三)固定资产投资;(四)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五)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原则规定)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
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五条(项目要求)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 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广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广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配套实施《广州市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政府确定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明确经营目标责任,年度终了或任期届满后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并遵循依法考核、分类考核、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第五条年度考核指标由任期考核指标分解后形成。
市国资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或调整部分专项工作考核指标。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期限从每一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任职时间不满一个年度的,按实际任职时间考核。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
考核期内离任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至离任止。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考核期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六条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及计分办法。
(一)基本指标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企业考核期末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占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权重为50%,基本分为7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7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5分,最多加3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5分,最多扣30分。
2、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指企业考核期当年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与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考核期当年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100%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连续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之和3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任期考核指标为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占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权重为20%,基本分为7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7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3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2分,最多扣30分。
关于印发《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国资办[2007]5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国资办[2007]5号)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提高资产评估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广州市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直属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论证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会同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共同建立资产评估专家库,建立资产评估专家咨询平台,由市国资委组织或指导企业对资产评估报告召开专家咨询会,实行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初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专家是指受市国资委或直属企业委托,对评估机构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咨询,并对评估事项提出意见的专业人员,包括评估中介行业专家(下称行业评估专家)、***部门、社会专业人士和企业内部管理人员。
资产评估专家应在资产评估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能够认真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勤勉尽责,清正廉洁。
第四条专家咨询的适用范围:(一)涉及企业转制、产权和股权转让(同一母公司内部之间的国有独资或全资国有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除外)、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且资产总额账面价值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事项;(二)涉及商标、老字号、土地等无形资产处置的资产评估事项;(三)涉及账面价值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单项实物资产处置的资产评估事项;(四)其他有必要咨询的国有资产评估事项。
第五条组织专家咨询的单位:(一)属于市国资委负责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资产评估事项由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负责组织专家咨询;(二)属于直属企业负责备案管理的资产评估事项由直属企业负责组织行业评估专家、并邀请市国资委派出的监事会人员、财务总监和内部管理人员进行咨询。
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开展市属国有企业工程、物资、服务采购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市属国有企业开展采购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一)适用范围。
市属企业(包括各级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实际控股企业)进行建设工程、物资、服务采购业务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直接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物资和服务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采购工作。
(二)工作原则。
市属国资系统要建立权责清晰,内控健全,科学高效,违规必究的采购管理体系。
市属企业开展采购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公开、公平、高效、择优和诚信为原则,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切实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二、主体职责(一)市属国资系统按层级管理关系逐级落实监督指导责任。
1、市国资委负责对一级企业的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市属各级企业负责对下一级企业的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控股企业和实际控股企业的股东,应当合理利用出资人职权,通过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机关将本指导意见的精神贯彻到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监管活动中。
2、市国资委的监督指导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企业内部制度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完备性进行指导;二是对企业在采购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内部制度操作进行调查和监督;三是将企业对清产核资、审计、评估、估值和法律服务等方面选聘中介机构业务、不进场交易情况和采购投诉处理情况列为重点关切事项,予以特别指导和检查。
一级企业应当参照市国资委的监督指导工作内容对下属企业采购业务进行指导监督。
3、为准确了解市属企业采购工作情况,切实履行好指导职责,市国资委可通过调研、审计、检查等方式对企业采购情况进行调查,同时视实际需要可将有关工作延伸至一级以下企业。
一级企业应当建立明确的长效机制,及时透彻掌握下属企业的采购情况,做好统计分析研究,并每年12月上旬向市国资委报告下属各级企业的采购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不进场交易情况、采购投诉和纠纷处理情况)。
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办法
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运营行为,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是市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市属国有资本进行投资、运营和管理的法人机构。
第三条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承接政府委托的国有资本投资项目、进行公司股权投资、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等。
第二章法定机构第四条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和监督机构。
第五条董事会由董事长、董事和监事组成,董事长由市政府指定,董事和监事由相关部门推荐并经市政府批准任命。
第六条监事会由监事长、监事和职工代表组成,监事长由市政府指定,监事和职工代表由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职工会推荐并经市政府批准任命。
第七条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设立总经理职务,由市政府指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公司运营第八条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按照市政府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导向,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本的安全和增值。
第十条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进行股权投资时,要依法遵循市场化原则,注重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四章责任和监督第十三条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监事、职工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忠诚于国家和市级政府,勤勉尽责,维护国有资本的安全和增值。
第十四条市政府是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出资人,对公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五条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配合进行国有资本运营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国有企业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全新经典版)
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对被投资企业委派人员的管理,提高被投资企业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有效监管国有资产营运情况,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X X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宁国资产[2015]82号)及被投资企业《出资人协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出资或授权管理的国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及资产委托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委派人员,是指:(一)委任人员:(以下简称“XX 公司”)委派至公司的董监高人员。
(二)委派人员:一是被委派至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参股公司的董监高人员。
二是公司下属企业所有财务总监及有必要派驻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委派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股东权益,代表公司行使权利。
第二章委派人员的任职资格与选任方式第五条委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熟悉公司和被投资企业所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技术、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专业背景知识,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素质、专业经验、职业技能和职业操守,并持续学习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深入了解所在企业的业务情况,不断提高履职能力,适应委派人员的岗位需要。
(三)公司认为担任委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派人员:(一)有《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与被投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公司委派人员应按照投资规模、产业性质、项目发展潜力等,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中的优秀人员中选任或对外招聘。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D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业绩考核目标实行年度与任期相统一,与企业五年发展规划和三年计划目标相衔接。
第八条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由于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实际情况的,企业可在考核当期提出书面调整报告,市国资委可视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市国资委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一)企业每半年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
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同时向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报告。
第三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十一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做强主营业务、彰显功能特色、服务经济发展的要求,从自主经营业务业绩(以下简称自主经营业绩),公益性、政府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与建设(以下简称公益项目投资)及功能类任务三方面业务设定系统的考核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自主经营业绩。
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
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议指标:(一)基本指标,包括业绩净利润、经济增加值;(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实际发展状况及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由营业收入、资产负债率和经认定的其他适用指标构成,具体指标及权重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三)评议指标,指市国资委对企业领导班子综合表现、基础管理、发展创新、行业影响、社会贡献、安全生产及维稳工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基础上做出的综合评价,主要反映企业负责人在考核当期所采取的各项经营管理措施及其成效。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预算及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市本级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
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市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市政府对市本级国有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实施统一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规范运作。
第二章财务预算第四条为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对未来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筹划的基础上,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种资源运用及经营成果与分配等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六条企业要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将年度财务预算细划为月份、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七)其他。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正文:----------------------------------------------------------------------------------------------------------------------------------------------------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本意见适用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市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二)本意见所称土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含原划拨用地)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含地下建筑物),含境外土地资产。
(三)本意见所称土地资产处置,是指企业依法对拥有的土地资产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以企业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使土地国有权益发生变化的行为。
二、基本原则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应遵循“先党内、后提交”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规范管理(一)国资监管机构建立企业土地资产数据库,实施动态监控,并通过统筹管理,提升企业土地资产的使用价值,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土地资产管理体系。
(二)市属企业对土地资产处置工作中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需要报告的,应根据资产管理关系报告市国资监管机构(包括市国资委、财政局、文资办等,下同)。
国有企业管理规定办法
国有企业管理规定办法国有企业管理规定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由其出资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报酬。
第四条企业的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
出资人依法管理企业薪酬总额及企业领导人员、企业兼职人员的薪酬,企业内部薪酬分配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二)坚持薪酬与效益挂钩的原则。
经济效益增长,薪酬总额增加;经济效益下降,薪酬总额减少。
(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
薪酬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员工平均薪酬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政策及不可比因素产生的效益,不得作为增加薪酬的依据。
企业领导人员与企业其他员工的薪酬差距,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二章薪酬总额的确定第五条企业薪酬总额由薪酬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薪酬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一年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总额为基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一)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二)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年度实际发放薪酬总额情况;(三)企业近三年平均劳动生产率及人均实际薪酬水平;(四)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二年后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的总额为基础,参照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人员增减变动等因素确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运作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运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2.01•【字号】穗府[1996]141号•【施行日期】1996.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运作办法》的通知穗府[1996]14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运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广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运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规范的监事会组织机构,依据《公司法》、《国际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监事会分为内部监事会和外部监事会。
内部监事会是指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含中外合资公司);外部监事会是指未实行公司制的国有企业、国家投资为主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集体公司)。
第四条内部监事会按《公司法》规定,由股东代表和员工代表选举产生;外部监事会按《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由监督机构派出。
监事会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依法实施监督,保障股东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监督机构和被监督企业名单由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内部监事会第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中外合资公司)设内部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经营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
第七条监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国有产权代表及其他股东代表;(二)员工代表,其比例一般不低于监事成员总数的1/3。
第八条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单位提出候选名单,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选举产生;员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
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开展市属国有企业工程、物资、服务采购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市属国有企业开展采购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一)适用范围。
市属企业(包括各级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实际控股企业)进行建设工程、物资、服务采购业务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直接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物资和服务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采购工作。
(二)工作原则。
市属国资系统要建立权责清晰,内控健全,科学高效,违规必究的采购管理体系。
市属企业开展采购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公开、公平、高效、择优和诚信为原则,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切实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二、主体职责(一)市属国资系统按层级管理关系逐级落实监督指导责任。
1、市国资委负责对一级企业的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市属各级企业负责对下一级企业的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控股企业和实际控股企业的股东,应当合理利用出资人职权,通过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机关将本指导意见的精神贯彻到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监管活动中。
2、市国资委的监督指导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企业内部制度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完备性进行指导;二是对企业在采购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内部制度操作进行调查和监督;三是将企业对清产核资、审计、评估、估值和法律服务等方面选聘中介机构业务、不进场交易情况和采购投诉处理情况列为重点关切事项,予以特别指导和检查。
一级企业应当参照市国资委的监督指导工作内容对下属企业采购业务进行指导监督。
3、为准确了解市属企业采购工作情况,切实履行好指导职责,市国资委可通过调研、审计、检查等方式对企业采购情况进行调查,同时视实际需要可将有关工作延伸至一级以下企业。
一级企业应当建立明确的长效机制,及时透彻掌握下属企业的采购情况,做好统计分析研究,并每年12月上旬向市国资委报告下属各级企业的采购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不进场交易情况、采购投诉和纠纷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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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监事会制度,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应依法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向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及本办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过程监督原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二)不干预经营原则。
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工作,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
(三)及时报告原则。
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条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以及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事会组成第六条监管机构依法向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推荐股东代表监事。
监事会主席及专职监事可同时派驻2至4家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
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由派出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第八条监事会主席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工作人员或市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中选任。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监事会主席由监管机构依法推荐,经全体监事选举产生。
专职监事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中选任,或向社会公开聘任。
职工监事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在同一企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条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具有财务、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并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撰写、沟通协调和独立工作能力;(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能自觉履行职责;(五)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职工监事人选的基本条件是:(一)本企业职工;(二)遵纪守法,办事公道,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有一定的协调沟通能力。
第十二条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三条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或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企业,以及其亲属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任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曾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三)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负责人,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监事的。
第三章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职权和义务第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的情况,执行企业章程的情况以及内控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二)检查企业财务,对企业财务提出预警和报告;监督企业重大计划、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监督企业重大国有资产变动和大额资金流动事项;监督企业财务预算和决算、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以及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情况等重大决策活动的规范情况;(三)监督企业负责人履行职务的行为;当企业负责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或者监管机构有关规定造成损害出资人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直至提出罢免建议;(四)指导子企业监事会工作;(五)法律、法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监事会主席的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监事会其他重要文件;(四)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五)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监事的职权:(一)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二)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起草监事会决议和年度检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三)负责监事会的各项会务和文秘工作;(四)完成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授权或布置的其他工作;(五)职工监事代表职工行使监督权利。
第十八条监事会成员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接受派驻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个人费用;(三)对监督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派驻企业的商业秘密;(四)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任职期间不得兼任派驻企业的其他职务;监事会主席解职后3年以内、专职监事解职后2年以内不得应聘回原派驻企业担任职务。
第十九条监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二)及时、全面掌握企业的重要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三)认真执行监事会的决议;(四)向监管机构汇报监事会工作。
第四章监事会工作要求第二十条监事会以日常监督、专项检查与年度监督检查相结合,加强对企业的监督。
主要采取以下监督方式:(一)列席会议。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主要包括: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年度工作会议、财务工作会议以及其他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
(二)查阅资料。
包括:企业基本资料,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企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听取汇报、召开会议。
听取企业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与企业交换意见。
监事会认为需要提请企业关注的事项,由监事会主席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提示;监事会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需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由监事会主席与企业交换意见,并提出整改建议。
(五)调查研究。
监事会应该到企业及下属企业生产经营一线进行调查研究,也可以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并形成专题报告报监管机构。
(六)分类监督和跟踪监督。
结合企业实际进行重点监督和分类监督,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对企业重大事项实施跟踪监督,并及时报告监管机构。
(七)利用审计结果监督。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计划和审计重点提出意见;对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关注;对会计师事务所受审计手段限制等原因难以查清的问题线索,作为重点进行追踪检查,必要时建议监管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费用由企业承担。
(八)联合企业内部监督力量,加强与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参考和利用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的监督结果,形成监督合力。
(九)年度监督检查。
每年对企业上年度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形成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报监管机构。
(十)其他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合法方式。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工作报告要求。
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报告、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报告是反映企业基本情况和明确今后监督重点的报告,在监事会主席到任6个月内报送;(二)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报告是监事会根据监管机构要求或结合企业实际开展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后形成的报告;(三)重大事项报告是指在企业发生或者监事会发现企业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法、生产经营的重大风险,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事项,监事会应在相关事项发生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对紧急、突发的重大情况,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四)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是监事会对企业上年度董事会运作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后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年度评价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要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相衔接,要求在每年4月份提交。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监管机构。
监事对监事会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
监事会应当制定本企业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
会议的主要议题包括:(一)审议通过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二)审议通过监事会对董事会年度工作的监督评价报告;(三)监事会主席或1/3以上监事提出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专题会议是监事会在监督过程中就专项监督工作召开的会议。
会议的议题主要是:(一)讨论、审议专项检查事项;(二)讨论、审议需要提请监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查的事项;(三)讨论、审议监事会向监管机构的工作报告;(四)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监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对有关事项形成的决议,应当由行使表决权的监事签字。
监事有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记载。
第五章监事会及其成员的管理、考核和奖惩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任职期间由市国资委统一管理。
从机关、事业单位选任的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任职期间编制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名义在市编办单列,不占原单位的编制和职数,其在原单位的行政关系予以保留。
从原正处级转任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期间享受市行政副局级待遇;从原副处级(或以下级别)转任的专职监事,任职期间按高一个级别使用并享受相应待遇。
不再担任监事会职务的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可回原单位安排工作或到企业任职;但连续担任监事会职务满两届且考核优秀的,按所任监事会职级推荐使用。
任职期间达到退休年龄,考核称职(或以上)的,回原单位按在监事会所享受职级待遇办理退休;考核未达称职的,按任监事会职务前的职级办理退休。
从市属国有企业选任的监事会主席或专职监事以及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的专职监事,不考虑级别和编制,按市场化方式聘用,明确双方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监事会主席及专职监事任职期间享受工资补贴收入等标准和支付办法按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