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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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渝国资发[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4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7号令),规范和促进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经我委2010年第二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市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六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2.05•【字号】渝国资[2004]17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2004]17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市国资委研究决定,现将《重庆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二月五日重庆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客观公正地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管理和协助市委管理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董事长(理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主任)。

第三条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三)客观、公正、分类考核;(四)可比性与重要性相结合;(五)横向与纵向比较相结合。

第五条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人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确定。

第二章考核指标和计分办法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构成。

(一)基本指标由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构成。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由市国资委核定后的企业利润总额。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强化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强化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强化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强化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关于强化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国资委党委2021年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要结合企业“十四五”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认真研究部署招商引资工作,建立完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明确招商引资重点方向和领域,策划一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分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请工业类、投融资类、商贸物流类企业将策划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于5月20日前,报送至市国资委规划发展处547办公室。

附件:1.关于强化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方案2.招商引资项目计划表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4月30日附件1关于强化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方案按照市委、市政府推动全市协同联动招商引资的工作部署和市招商投资促进局《重庆市招商投资促进统计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渝招商促〔2021〕13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国资国企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以高水平招商引资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国资国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招商引资工作是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快速增强和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企业扩大开放实现高质量发展。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遵循招商引资规律,紧密结合“十四五”期间中央及重庆的重大战略部署,结合企业自身资源能力、主责主业及发展方向,着力围绕市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化布局,加强社会资本的引入和利用,加强优质合作伙伴的战略合作,加强科研技术项目的合作,加强优秀人才队伍的引入,科学制定招商引资计划,搭建招商引资平台,明确主要方向和重点领域,加强重大项目跟踪对接,不断提升招商引资能力和水平,加快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渝国资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渝国资发〔2013〕7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和外地在渝大型企业、区县(自治县)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我委对市国资委2003年成立以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129件,其中保留53件、保留重新公布24件、拟合并5件、拟修改13件、废止(或失效)34件,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后。

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纪委的文件清理结果,另行通知。

没有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文件,不再继续有效。

一、保留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3件)1.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出资人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履职行为的通知(渝国资〔2008〕73号)2.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的意见(渝国资〔2008〕100号)3.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2008〕427号)4.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通知(渝国资〔2009〕7号)5. 关于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国资〔2009〕101号)6. 关于国有企业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09〕193号)7. 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渝国资〔2009〕272号)8. 关于印发《重庆市部分重点项目以股权信托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2009〕586号)9.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2010〕657号)10.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商务部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劳务合作工作紧急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0〕666号)11.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派劳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0〕705号)12. 关于开展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三年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10〕873号)13.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渝国资〔2011〕93号)14. 关于转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的通知(渝国资〔2011〕257号)15. 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资〔2011〕768号)16.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1〕772号)17. 关于建立生产安全工作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渝国资〔2011〕855号)18.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护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2〕60号)19. 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特殊资金(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2〕124号)20. 关于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12〕219号)21.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2〕601号)22. 关于在全市国有重点企业建立首席员工制度的意见(渝国资发〔2008〕1号)23.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渝国资发〔2008〕2号)24.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发〔2008〕3号)25. 关于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渝国资发〔2008〕4号)26.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3号)27. 关于贯彻《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4号)28.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5号)29.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6号)30.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9号)31. 关于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0号)32. 关于印发《渝东南、渝东北16个园区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基地建设项目贷款联合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1号)33.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3号)34. 关于重庆市属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4号)35.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行为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3号)36.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5号)37. 关于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7号)38.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8号)39.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9号)40.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10号)41. 关于印发《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1号)42.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3号)43.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6号)44. 关于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渝国资发〔2011〕7号)45.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9号)46. 关于印发《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10号)47.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2〕3号)48.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2〕4号)49.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资发〔2012〕7号)50.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外出请假和报备工作的通知(渝国资办〔2011〕53号)51.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整体上市工作激励约束机制的办法( 渝上市办〔2009〕3号)52.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整体上市工作中介机构选聘的指导意见(渝上市办〔2009〕6号)53. 关于企业整体上市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办法的补充通知(渝上市办〔2011〕2号)以上5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有效期与本通知发布前连续计算。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银监发[2012]4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4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

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既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30•【字号】渝国资[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2007]20号)各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直属企业: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或市级企业资产评估前账面净资产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整体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除实行核准制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渝国资发[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10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10年第十一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真实、完整、客观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正确评价企业经营业绩,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所属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或通过其他方式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不分级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是指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公允反映以及对企业财务管理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涉及会计核算、财务政策调整和财务信息披露的财务事项: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会计核算方法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对以前年度经营成果或所有者权益进行追溯调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报告、清产核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等。

第四条重大财务事项按照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程度,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其中,属于核准管理的财务事项须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属于备案管理的财务事项为告知事项。

监事会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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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基本职责第四条工作原则第二章监事会设立与监事任免第五条监事会的组成原则及构成第六条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七条监事的提名与选举第八条监事的任期第九条监事的培训第十条监事的薪酬与津贴第十一条监事履职评价第十二条监事的离职第十三条监事的免职第十四条监事会工作机构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第一节履职保障相关职权第十五条公司经营和重大决策的知情权第十六条建议、质询权第十七条调查权第十八条提案权第十九条报告权第二十条提名和提议罢免权第二十一条运行保障权第二十二条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主席职责第二节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第二十四条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履职监督第二十五条对董事会、董事的监督重点第二十六条对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重点第二十七条建立履职评价机制第二十八条建立履职监督档案第二十九条对监督对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三节公司财务的检查监督第三十条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监督第三十一条财务检查监督重点第三十二条对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程序进行监督第三十三条对财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四节公司内控、风控的监督第三十四条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第三十五条内部控制建设监督重点第三十六条审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第三十七条对内部控制审核意见进行专项说明第三十八条监督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及其实施第三十九条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监督重点第五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第四十条公司信息披露监督的原则第四十一条监督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四十二条监督信息披露的时效性第四十三条监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四十四条关注信息披露情况第六节定期报告及公司重大事项审议监督第四十五条定期报告的审议第四十六条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第四十七条关联交易的监督第四十八条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监督第四十九条公司及相关方承诺的审核监督第五十条公司其他重大事项的监督第七节提议召开和出席股东大会第五十一条自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十二条根据股东申请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十三条自行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十四条出席股东大会第八节召开监事会会议第五十五条会议召开第五十六条会议召开形式第五十七条定期会议提案第五十八条临时会议提议第五十九条会议通知第六十条会议主持第六十一条会议记录第六十二条会议决议第六十三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十四条会议决议的执行第六十五条会议档案的保存第四章监事的义务与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忠实勤勉义务第六十七条积极配合日常监管义务第六十八条签署声明与承诺书的义务第六十九条按规定买卖、转让本公司股票的义务第七十条与履职相关的报告与披露义务第七十一条利用职务之便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信息披露违规的连带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七十三条针对特定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七十四条指引解释及实施时间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为上市公司监事会有效履职提供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上市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的监事会,非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事会可参照实行;第三条基本职责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负责,运用法定职权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财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公司内控、公司风控、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工作原则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应应基于适当、有效的组织架构,独立运作,合理确定职权,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忠实、勤勉、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第二章监事会设立与监事任免第五条监事会的组成原则及构成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开展相关监督工作;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一般为奇数,人员应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按照公司章程执行;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倡导推荐事项:1、为保障监事会工作有效开展,建议监事会配备专职监事;2、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公司可以从社会上遴选适当人数的会计、法律或行业专家作为外部监事或独立监事;外部监事、独立监事相关制度的建立可借鉴2002年人民银行发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提醒关注事项:1、现实经验表明,监事会主席的人选对于监事会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建议公司关注并重视监事会主席的人选,提名能够领导监事会切实履职监事会法定职责的、具有相应职级、能力、经验和水平的人选;2、依据1999年国家经贸委、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境外上市公司的外部监事应占监事会人数的1/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监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第六条监事的任职资格监事应具有法律或会计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以及独立、有效履职所需的判断、监督能力;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监事: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兼任公司监事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四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监事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倡导推荐事项:1、建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及密切关系人不担任公司监事;2、为保障监事符合任职资格,建议公司要求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3、为保障监事符合任职资格,建议公司监事会当对被提名的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告知提名人,并要求其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第七条监事的提名与选举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监事选聘程序,保证监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表决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独立监事、外部监事如有可由股东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单位提名,经股东大会表决产生;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如有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股东大会就选举监事进行表决时,宜实行累积投票制,且每位监事候选人应以单项提案提出;倡导推荐事项:1、建议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工会组织提名,并事先征求监事会的意见;2、建议公司股东在提名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时,事先征求监事会的意见;3、建议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有权提出监事含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如有、独立监事如有候选人人选的股东持股比例进行明确;201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条规定,“鼓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2012年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六条规定“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4、为保证监事会独立、有效地发挥监督职能,在可能的情况下,建议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且最好不要既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5、建议公司要求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亲自列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接受质询,并提交本人以往从事监事工作的履职评价资料如有;提醒关注事项:1、外部监事、独立监事的提名、任免和日常管理等可借鉴2002年人民银行发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为保障外部监事或独立监事提名的严谨,建议外部监事或独立监事的提名人就提名人选及相关事宜进行声明;2、依据1999年国家经贸委、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八条监事的任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提醒关注事项:1、出现本条第二款情形而,当事监事可要求上市公司及时进行补选;上市公司迟迟不进行补选的,监事可向公司所在辖区的证监局或公司挂牌的证券交易所反映、报告;第九条监事的培训监事会应定期组织、安排监事培训;监事应按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组织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参加培训,提升履职能力;培训时间应不少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组织规定的时间;倡导推荐事项:1、为切实保证监事的履职能力和水平,建议初次担任监事职务的监事,前2年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2次;非初任监事每年至少参加1次培训;2、建议公司监事会加强与其他上市公司监事会,特别是监事会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同类型上市公司监事会的交流,借鉴优秀做法,提高工作效果和工作水平;第十条监事的薪酬与津贴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为专职监事发放薪酬,为兼职监事发放津贴;监事的薪酬、津贴安排应由监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定;监事不应参与本人薪酬、津贴相关的决定过程;倡导推荐事项:1、鼓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为监事购买适当的履职责任保险,降低监事的非主观履职风险;第十一条监事履职评价监事会应制定全面、完善的监事履职评价考核机制,建立科学、规范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监事履职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对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考核内容列入年度监事会报告;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通报全体监事的履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职工监事的履职情况;倡导推荐事项:1、建议监事的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监事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或其他相应的等次;2、建议监事会制定相关制度,向被评为“称职”以外等次的监事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对于连续两年被评为“称职”以外等次的监事,监事会可向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3、为提高监事的责任心和工作的积极性,建议公司在日常考核和年度履职评价后,将监事的履职评价结果记入监事的个人履职档案;第十二条监事的离职监事辞职应向公司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在其中明确注明辞职原因;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上述情形下,辞职应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倡导推荐事项:1、建议公司制定相关制度,规定监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又不连任的,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应解除,公司章程或公司监事会相关制度可规定监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提醒关注事项;1、监事离职后股票的转让时限,应按照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2、出现本条第一种情形的,上市公司应根据监管部门或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完成补选,仅发A股的公司建议在2个月内完成,同时发行A+H股的公司,应综合考虑两上市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补选;第十三条监事的免职监事有下列严重失职情形时,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罢免:一故意损害公司或职工合法利益的;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的;三在监督中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或发现问题但隐瞒不报,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四在监督或履职过程中泄露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活动的;五法律法规、行政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提醒关注事项;1、除监事出现上述严重失职的情形或本指引第六条所列不宜担任监事的相关情形外,在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不得无故免除监事职务;提前免职的,被免职的监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第十四条监事会工作机构监事会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司的具体情况,可设监事会办公室;倡导推荐事项:1、为保障监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无特殊原因,建议公司设置独立的监事会办公室;必要时还可设监事会秘书负责监事会办公室工作;2、建议监事会工作机构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与董事会秘书密切交流,定期进行工作通报;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第一节履职保障相关职权第十五条公司经营和重大决策的知情权监事会拥有公司经营情况和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应事前告知监事会,并向监事会提供相关信息;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有权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上述会议的通知和会议材料应同时发给监事;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上市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应及时向监事提供有关文件、信息和其他资料;上市公司应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倡导推荐事项:1、为保证监事的履职知情权,建议公司建立相关制度,规定监事可以选择列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层会议,并有权对相关决议事项提出质疑或建议;2、为切实保证履职知情权,建议公司的经理工作细则中包括向监事会的报告制度;3、建议监事会敦促公司建立自身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相关材料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的提供制度和工作程序,以及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如重要合同、重大事件及案件、审计事项、重大人事变动事项等的事前告知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建议在相关工作制度中明确,当公司对监事履职所需相关材料提供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时,监事会可以就相关情况进行质询;当由于资料提供不规范,导致监事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监事有权拒绝审议、拒绝签署相关议案和决议;提醒关注事项;1、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111条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通知应至少在召开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送达监事;第十六条建议、质询权监事会根据需要,可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或其他人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建议、进行提示、约谈、质询并要求答复;第十七条调查权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监事会可采用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审阅报告、调研、问卷调查、离任审计等方式开展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协助;倡导推荐事项:1、建议监事会建立相关制度,定期如每1年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监事会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调查;第十八条提案权监事会拥有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权力;倡导推荐事项:1、建议监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在内部充分讨论是否进行提案,职工监事还可以适当的方式征求职工意见,如进行提案,则需在内部充分酝酿并达成基本一致建议至少需1/2以上监事同意的基础上,按股东大会要求的时间和程序向股东大会提出;第十九条报告权监事会发现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提醒关注事项:1、监事被免职,认为理由非正常的,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2、监事或监事会认为公司未提供其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的条件和配合,经多次反映未能改善和解决的,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条提名和提议罢免权监事会具有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名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含独立董事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董事会不提请股东大会撤换的,监事会可以提议予以罢免;第二十一条运行保障权监事会行使职权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倡导推荐事项:1、为保证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建议公司编制独立的监事会费用预算,监事会制定相关规则,独立支配预算费用;第二十二条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应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主席职责监事会主席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节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第二十四条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履职监督监事会应本着向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等进行监督,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醒关注事项:1、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2、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时,可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二十五条对董事会、董事的监督重点监事会对董事会和董事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二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在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三改善公司治理以及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和内控制度执行有效性的情况;四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人事管理的情况;五信息披露及维护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情况;六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的情况,特别是通讯会议方式表决时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情况;七股东大会对董事长、董事长对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授权事项及授权执行情况;八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倡导推荐事项:1、建议监事会针对上述监督事项,建立全面、科学且具可操作性的细化标准;第二十六条对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重点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二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情况;三持续改善经营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情况;(四)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倡导推荐事项:1、建议监事会针对上述监督事项,建立全面、科学且具可操作性的细化标准;第二十七条建立履职评价机制监事会应建立健全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评价机制,明确评价内容标准和方式等,并将相关内容列入年度监事会报告;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 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 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01•【字号】渝国资发〔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已经市国资委2019年第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法定程序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1月1日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深入推进法治建设,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国资监管制度,并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集团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生效法律文件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集团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集团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集团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加快建立健全高效运行的合规管理体系:(一)全面覆盖。

坚持将合规要求覆盖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级子企业和分支机构、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

国企监事会报告管理制度

国企监事会报告管理制度

XX(集团)公司监事会报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 (集团)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 报告行为,依据《XX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工作的建议或意见》、《XX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监事会报告是指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赐予的职责,在对XX (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施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发表建议或意见的书面资料文件。

监事会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和专项报告。

第三条监事会报告是监事会监督成果的主要体现,是对监事会及其监事工作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监事会报告应通过监事会会议争辩,并形成监事会会议决议。

其次章年度报告第五条年度报告包括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和集团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报告,为一年一报。

年度报告市国资委要求于次年月底前报市国资委。

第六条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是监事会在开展日常过程监督和集中检查基础上,依据检查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文件资料,经整理、归纳、核实、综合分析和提炼,形成的反映其财务和经营管理总体状况的书面资料文件。

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分为:引言、基本状况、财务及经营管理评价、以前年度存在的问题的整改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监事保留建议或意见说明、附件等八个部分(一)引言。

简要说明检查依据、检查范围、受条件限制未检查资产状况、检查方法、检查责任和检查人员。

引言部份不编序号。

(二)基本状况。

简要说明集团公司所属行业、主业、生产力量、资产重大变化、组织结构及职工或员工状况等。

(三)财务及经营管理评价。

1、分析会计信息质量。

简要说明集团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程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决算审计状况。

监事会检查结果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的,予以简要说明。

2、评价经营业绩。

概括分析集团公司主要经营指标履行状况。

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同行业的整体状况基础上,对资产经营力量、获利力量、偿债力量、社会贡献等做出分析评价。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渝国资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国资委在梳理总结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16日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参照《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国资产权〔2019〕653号),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首发上市(IPO)、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方式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工作参考本指引。

以新设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履行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有关程序。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运作。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以产权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引资本与转机制相结合,产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大投资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大投资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大投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0.10•【字号】渝国资[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大投资管理的通知(渝国资[2006]60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资委依法对国有企业重大投资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国资委已制定并出台《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06]16号)及实施细则,我委正在参照制定《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在我委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前,为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服务国有企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企业高度重视投资行为。

企业应当根据重庆市和市国资委“十一五”规划,紧紧围绕企业主营业务,结合企业实际投融资能力,计划和实施好投资项目。

企业要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二、企业要及时将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向市国资委报告。

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对外长期股权投资、非主业投资、境外投资项目和企业主业内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企业应在董事会决策后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并附送必要资料。

三、市国资委由规划发展处牵头按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特此通知二OO六年十月十日。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和《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2017〕34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宜宾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在境内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市属国有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市国资委遵循国家发展战略,围绕市第五次党代会确立的加快建设更具辐射吸纳能力的经济强市、更具竞争力影响力的区域中心大城市、更具战略地位的区域交通枢纽城市、更具活力动力的全面创新改革先行市、更加安居乐业的幸福美丽城市、政治坚定战斗力强的党建示范市的奋斗目标,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鼓励市属国有企业与多元资本合作和市属国有企业之间大联合、优势互补,实现国有资本的引领作用。

第四条市国资委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市属国有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市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机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由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2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落实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工作责任,完善档案管理,及时将本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办法、负责机构等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二、所出资企业应当每年对各级子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境外企业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或专项审计,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及审计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根据监管需要对企业境外产权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三、所出资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境外国有资产总量、境外企业户数、区域分布、行业分布、产权结构、产权变动、经营管理等汇总分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

四、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书面反馈市国资委改革与产权管理处。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市属国有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规范境外企业出资人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子企业(不分级次,以下统称子企业)出资形成的境外国有产权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印发关于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

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印发关于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

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印发关于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布部门】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11.09【实施日期】2010.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印发关于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市国资委党委制定了《关于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三重一大” 决策事项的具体办法,报上级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后一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2010年11月9日关于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部署和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全面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国有企业党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指引

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指引

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指引京国资发〔2017〕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提高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董事勤勉尽责履职,不断提升董事会的运作效率和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企业)。

第三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会运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集体决策、专业高效的原则,以规范运作为前提,强化战略引领,加强风险防控,做好科学决策,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董事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第四条董事享有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等权利。

董事有权获得履职所需的公司信息,通过董事会会议和其他合法方式对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决策,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出资人、任职企业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和董事的具体职权以法律、行政法规、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五条董事对出资人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研究思考公司的战略发展,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及所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积极参加公司和市国资委组织的培训、会议,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董事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的具体义务以法律、行政法规、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六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出资人或市国资委决定,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节董事长第七条董事长享有董事的各项权利,承担董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行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等职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坪坝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坪坝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坪坝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13•【字号】沙府办发〔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坪坝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管委会,各人民团体,区属国有重点企业,有关单位:《沙坪坝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已经十二届区委常委会第122次会议、区政府十八届100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13日沙坪坝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区县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包含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和区属国有非重点企业。

第三条区级各部门及区属国有企业应当适应国有资产资本化、市场化、法治化要求,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聚焦优化国有资本配置、聚焦增强国有企业活力、聚焦提高国有资本回报、聚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加强党对企业的领导和党群组织建设,落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若干规定,完善企业领导人员和人才队伍建设体制机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区国资委根据区委、区政府授权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区国资委负责下列事项的管理:(一)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二)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免或提名、下属子公司负责人管理等工作;(三)审核审批重大事项、企业资产、人员总额控制、经营业绩考核、薪酬分配等工作;(四)负责区属国有企业统计监测、审核财务预决算等工作;(五)制定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重大制度;(六)区属国有企业的监督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七)其他应由区国资委负责的事项。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监管的金融企业产权进入重庆联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监管的金融企业产权进入重庆联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监管的金融企业产权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国资[2006]1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2.06
【实施日期】2006.02.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监管的金融企业产权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
的通知
(渝国资〔2006〕18号)
市商业银行、市信用联社、重庆国信、西南证券:
为规范市国资委监管的金融企业产权的处置行为,防止金融资产流失和预防腐败,经市国资委研究决定,市商业银行、信用联社、重庆国信、西南证券四家金融企业产权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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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试行.txt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制度,规范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渝国资发〔2008〕2号)的要求,结合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监事会及监事监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

一、监事任职条件(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二)一般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法律或经济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三)能依法维护国有权益,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严守工作秘密;(四)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财务报告,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和执行能力;(五)有在企业、中介机构或经济管理部门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无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监事长除具备以上任职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廉洁自律;(二)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熟悉经济工作;(三)具备胜任岗位要求的组织领导能力、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以及财务、资产、投资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二、监事职责(一)出席监事会会议,执行监事会会议决议;(二)列席公司董事会及专委会、经理(总裁)办公会,可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列席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相关的其他会议;(三)搜集分析公司财务、管理等信息资料,关注公司重大事项,参加对公司的监督检查工作;(四??远隆?吖苋嗽甭闹扒榭鼋屑喽狡兰郏?(五)审议监事会工作计划、检查方案、监事会报告及内部管理制度等书面文件;(六)完成监事长交办的其他事项;(七)外部监事全年应在企业工作15个工作日以上。

三、监事长职责监事长除履行监事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和对监事会成员、监事会办公室人员的管理;(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代表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五)应当由监事长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监事会办公室职责监事会办公室在监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处理监事会的日常事务。

其具体职责为:(一)制定公司监事会管理制度、业务规范等内部管理制度;(二)草拟监事会工作计划、检查方案、监事会报告、监事会工作信息等书面文件;(三)建立董事、高管人员履职档案;(四)收集、准备监事会议案,承办监事会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五)负责收集董事会审议事项相关材料并及时提交各位监事;(六)协调配合监事会工作,了解并反映监事对公司的意见和建议,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协调和具体事务;(七)负责与市国资委监事会管理机构的工作沟通与衔接;(八)负责监事会印章及档案的管理工作;(九)承担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监事会议事规则议事规则是公司监事会议事方式和程序的具体规范。

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议事以监事会会议的形式进行,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在会议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二)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的十个工作日内召开:1.监事提议召开时;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3.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不当行为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长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内容为:1.提议监事的姓名;2.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3.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4.明确和具体的提案;5.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四)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具体时间和地点、并有监事会签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并做好相应记录。

因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五)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全体监事参加。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六)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内容及程序(一)监事会会议用“××(集团)公司监事会第×届×次会议”表示。

(二)监事会会议除审议提案外,下列事项应当由监事会会议讨论通过:1.监事会内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工作方案的拟定和呈报;2.监事会报告的审定和呈报;3.应由监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4.监事长认为应当交由监事会会议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监事会会议审议程序1.会议主持人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意见;2.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相关董事、高管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情况或接受质询;3.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四)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时,享有一人一票表决权。

表决方式由公司监事会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五)监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文件,由监事签名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监事会会议记录(一)监事会办公室应做好监事会会议记录,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

(二)监事对会议记录既不确认,也不做出说明或报告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内容。

(三)监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记录进行整理,形成《监事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长签发。

(四)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和《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并按规定进行归档或移交。

第三章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是对本年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出总体安排的书面文件,是检查和考核监事会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年度工作计划应于每年初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编制。

二、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包括:编制依据、工作目标、具体任务、措施办法、工作步骤和完成时间等。

02 三、年度工作计划经监事会讨论通过,监事长签署后执行。

四、年度工作计划在实施过程中,与实际情况产生较大偏差时,应对原计划做出调整,并根据其调整内容编制调整年度工作计划,经监事长签署后执行。

五、监事会应将编制的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归档管理。

第四章监事会监督方式监事会依法对本公司重大决策、重大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以及董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行为实施当期监督,如遇重大事项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当期监督包括日常监督和集中检查,主要采取参加会议、询问、查阅、调查、检查、分析、审核等方式。

一、日常监督(一)列席公司董事会及专委会、经理(总裁)办公会,可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列席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相关的其他会议,必要时对决策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二)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其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询问、记录,建立完善董事、高管人员履职档案;(三)对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就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询问,并要求就相关情况或问题做出解释;(四)要求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会议纪要、决定、合同、协议、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查阅董事会及相关会议记录;查阅、分析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包括电子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掌握公司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增减变动及重大异常变化,审议财务报告;了解公司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关注公司决策机制、决策行为和公司发展等动态;(五)对财务状况、预算执行、重大投资、融资、担保、公司改制、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利润分配及招投标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就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对必要事项进行调查;(六)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和核查;(七)发现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及时进行专项检查;(八)监事会发现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九)对所属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控、参股子公司监事会沟通联系制度;(十)加强与公司内审、纪检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监督合力;(十一)履行职责采取的其他工作方式。

二、集中检查(一)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在充分利用其他审计机构对公司出具的各种审计结果和日常监督情况的基础上,拟订检查方案,有重点地实施财务检查;(二)结合公司向监事会提供的有关资料,综合分析公司总体运营情况,重点验证公司资产、效益的真实性;检查公司重大投融资、担保、重要合同履行、重要分配制度、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情况,客观分析公司持续发展能力和潜在风险;(三)按照市国资委的要求,对重大事项和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情况,深入开展检查;(四)监事会应根据日常监督和集中检查工作的结果,按照市国资委的要求及时撰写《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和《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报告》。

第五章监事会检查流程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在日常监督基础上,确定检查重点,按照编制检查方案、收集检查证据、形成工作底稿、利用审计结果、交换意见、完成报告、建立档案的程序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其中:年度监督检查时间与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相衔接,专项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一、检查方案检查方案是监事会在实施专项检查或年度集中监督检查之前,为有序、高效、顺利完成检查工作,有效控制检查工作全过程,达到检查目的,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出具体工作安排的书面文件。

(一)编制要求检查工作方案由监事会负责编制。

内容力求完整,目标明确,文字表达准确,结构合理,层次清晰,格式规范。

(二)编制步骤1.提出借阅或需提供相关材料清单;2.做好检查前摸底调查,向有关部门、单位了解和询问检查对象的有关情况,重点了解、分析研究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3.收集、了解与检查事项有关?姆伞?ü妗?嬲隆呒捌渌喙匚募柿希?4.综合上述情况分析判断,确定检查的范围、目标、内容和重点,组织检查人员等;5.编制检查方案。

(三)主要内容1.编写检查方案的依据;2.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3.检查对象生产经营、资产和财务异常变动情况;4.检查范围、内容、目的;5.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6.人员的分工及安排;7.其它重要说明事项;8.编制检查方案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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