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试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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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渝国资发[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4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7号令),规范和促进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经我委2010年第二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市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六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渝国资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渝国资发〔2013〕7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和外地在渝大型企业、区县(自治县)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我委对市国资委2003年成立以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129件,其中保留53件、保留重新公布24件、拟合并5件、拟修改13件、废止(或失效)34件,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后。

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纪委的文件清理结果,另行通知。

没有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文件,不再继续有效。

一、保留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3件)1.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出资人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履职行为的通知(渝国资〔2008〕73号)2.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的意见(渝国资〔2008〕100号)3.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2008〕427号)4.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通知(渝国资〔2009〕7号)5. 关于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国资〔2009〕101号)6. 关于国有企业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09〕193号)7. 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渝国资〔2009〕272号)8. 关于印发《重庆市部分重点项目以股权信托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2009〕586号)9.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2010〕657号)10.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商务部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劳务合作工作紧急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0〕666号)11.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派劳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0〕705号)12. 关于开展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三年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10〕873号)13.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渝国资〔2011〕93号)14. 关于转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的通知(渝国资〔2011〕257号)15. 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资〔2011〕768号)16.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1〕772号)17. 关于建立生产安全工作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渝国资〔2011〕855号)18.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护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2〕60号)19. 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特殊资金(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2〕124号)20. 关于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12〕219号)21.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2〕601号)22. 关于在全市国有重点企业建立首席员工制度的意见(渝国资发〔2008〕1号)23.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渝国资发〔2008〕2号)24.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发〔2008〕3号)25. 关于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渝国资发〔2008〕4号)26.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3号)27. 关于贯彻《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4号)28.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5号)29.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6号)30.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9号)31. 关于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0号)32. 关于印发《渝东南、渝东北16个园区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基地建设项目贷款联合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1号)33.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3号)34. 关于重庆市属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4号)35.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行为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3号)36.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5号)37. 关于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7号)38.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8号)39.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9号)40.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10号)41. 关于印发《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1号)42.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3号)43.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6号)44. 关于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渝国资发〔2011〕7号)45.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9号)46. 关于印发《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10号)47.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2〕3号)48.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2〕4号)49.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资发〔2012〕7号)50.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外出请假和报备工作的通知(渝国资办〔2011〕53号)51.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整体上市工作激励约束机制的办法( 渝上市办〔2009〕3号)52.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整体上市工作中介机构选聘的指导意见(渝上市办〔2009〕6号)53. 关于企业整体上市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办法的补充通知(渝上市办〔2011〕2号)以上5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有效期与本通知发布前连续计算。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20•【字号】渝国资[2008]370号•【施行日期】200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2008]370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规范国有企业年金制度建设,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部令第20号)、国家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关于中央企业试行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16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8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企业年金的意义企业年金制度,既有利于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又有利于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增强薪酬长期激励作用和提高企业凝聚力。

是一项关系企业长期发展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各企业要充分认识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并按有关规定规范、稳妥地推进企业年金。

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原则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要统筹考虑企业职工未来生活保障需要,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相结合,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

(二)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原则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企业全体职工;也要与职工个人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三)兼顾出资人和企业及职工利益原则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要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得互相攀比,不得加重企业负担,不得影响企业长远发展。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4•【字号】渝国资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已经市国资委2020年第3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供工作中参考使用。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1月14日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国资发〔2018〕1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按照《实施办法》和本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制度等规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以下简称问题线索)查处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查处问题线索,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准绳,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规、处理适当。

第四条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查处问题线索,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渝国资发[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10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10年第十一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真实、完整、客观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正确评价企业经营业绩,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所属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或通过其他方式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不分级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是指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公允反映以及对企业财务管理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涉及会计核算、财务政策调整和财务信息披露的财务事项: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会计核算方法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对以前年度经营成果或所有者权益进行追溯调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报告、清产核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等。

第四条重大财务事项按照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程度,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其中,属于核准管理的财务事项须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属于备案管理的财务事项为告知事项。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完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规范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市国资委制定了《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法定程序执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3月6日《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完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参照《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禁入限制,是指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人作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担任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理。

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追责部门,是指市国资委和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机构或部门。

第四条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真实准确、依规使用的原则。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工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工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工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的管理,保障员工的权益,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印发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工资管理实施办法。

该办法对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该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工资管理实施办法中,首先明确了国有企业工资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根据中央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法强调了国有企业在经济运行中的社会责任和政府管理的要求。

该办法明确提出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企业工资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鼓励企业通过绩效考核等方式,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具体的管理办法方面,该办法规定了工资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在工资计算方面,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职责,分别确定了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其中,岗位工资主要根据企业岗位分类和岗位等级进行确定,绩效工资则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和企业经济效益进行计算。

这一计算方法既体现了员工的付出和贡献,也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相结合,实现了公平和激励的双重目标。

在工资支付方面,该办法规定了适当的调整机制。

据悉,国有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考虑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社会物价水平变动情况,合理确定工资调整幅度。

此外,办法还强调了工资支付的及时性和公开性,要求企业将工资支付情况向员工进行公示,并及时支付员工工资。

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强员工对企业的信任,促进企业和员工之间的良好关系。

此外,该办法还特别强调了对于特定岗位和群体的保护。

其中,对于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办法要求企业必须按时支付工资,并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此外,办法还对离退休人员、残疾人员和生育期女职工的工资支付进行了保护。

这些规定从法律和道德上增强了企业对这些特殊群体的责任感,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综上所述,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工资管理实施办法有助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 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 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01•【字号】渝国资发〔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已经市国资委2019年第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法定程序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1月1日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深入推进法治建设,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国资监管制度,并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集团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生效法律文件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集团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集团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集团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加快建立健全高效运行的合规管理体系:(一)全面覆盖。

坚持将合规要求覆盖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级子企业和分支机构、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的 通知-渝国资发〔2019〕16号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的 通知-渝国资发〔2019〕16号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重庆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更好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大授权放权力度,切实增强企业活力,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将加强跟踪督导,定期评估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国资国企改革进展,以及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行权实际情况,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授权放权事项。

三、除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外,《清单》中规定的事项均不再向市国资委备案。

四、《清单》中规定的所属企业,为该企业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

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五、自《清单》印发之日起,《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调整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渝国资发〔2013〕9号)作废。

附件:重庆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0月23日附件重庆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一、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授权放权事项1.国家出资企业决定所属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产权、公开增资事项及相应的资产评估备案(所持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或骨干子企业股权交易事项除外)。

2.国家出资企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及相应的资产评估备案。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发文字号】渝国资发[2013]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1.05【实施日期】2013.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3〕2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12年第十二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1月5日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全面反映企业资产运营质量,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推动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本回报水平,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绩效评价,是指以投入产出分析为基本方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及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分为年度绩效评价和任期绩效评价。

(一)年度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综合评判。

(二)任期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评判。

第五条为确保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有效发挥对企业的全面评判、管理诊断和行为引导作用,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渝国资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国资委在梳理总结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16日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参照《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国资产权〔2019〕653号),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首发上市(IPO)、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方式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工作参考本指引。

以新设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履行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有关程序。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运作。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以产权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引资本与转机制相结合,产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大投资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大投资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大投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0.10•【字号】渝国资[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大投资管理的通知(渝国资[2006]60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资委依法对国有企业重大投资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国资委已制定并出台《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06]16号)及实施细则,我委正在参照制定《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在我委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前,为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服务国有企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企业高度重视投资行为。

企业应当根据重庆市和市国资委“十一五”规划,紧紧围绕企业主营业务,结合企业实际投融资能力,计划和实施好投资项目。

企业要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二、企业要及时将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向市国资委报告。

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对外长期股权投资、非主业投资、境外投资项目和企业主业内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企业应在董事会决策后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并附送必要资料。

三、市国资委由规划发展处牵头按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特此通知二OO六年十月十日。

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印发关于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

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印发关于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

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印发关于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布部门】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11.09【实施日期】2010.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印发关于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市国资委党委制定了《关于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三重一大” 决策事项的具体办法,报上级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后一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2010年11月9日关于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重庆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部署和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全面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国有企业党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24•【字号】渝国资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3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09年第八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有责必究,尽职免责;(二)不重复问责;(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四)责任追究与资产损失责任相适应。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市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直接处罚的企业相关责任人的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产[2007]148号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产[2007]148号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产[2007]148号)市级有关部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效提高资产评估工作水平,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和《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渝国资[2007]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就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财务审计工作。

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应按渝国资[2007]26号文件之规定,在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审计结果确认后实施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期间的截止时日和资产评估基准日为同一时日,其财务审计确认值为资产评估时企业的账面价值。

但有下列情况的,可不进行财务审计:(一)非公司制国有企业改建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所持参股企业股权20%以下的;(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购非国有单位部分股权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股权抵债。

二、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比选的方法确定评估机构备选库。

(一)进入备选库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1、依法设立,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含3年)且综合B级以上资质;2、具有5名以上(含5名)注册资产评估师,每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具备3年以上(含3年)执业经历;3、具有规范、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4、具有丰富的资产评估执业经验;5、近3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04•【字号】渝国资发[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财务制度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5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为促进企业规范、有效地开展财务预算管理工作,逐步建立以预算管理为导向的现代财务管理体系。

根据《公司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结合我市国有重点企业的实际,特制定《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四日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企业预算年度内资本运营、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有关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向国资委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六条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补充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补充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补充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07•【字号】渝国资[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补充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2006〕49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随着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体系创新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激励机制的逐步建立完善,作为当时重要激励措施的原由重庆市企业工委印发的《重庆市市属国有控股(集团)公司领导人员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渝委企[2002]40号)和《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渝委企[2002]58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所确立的企业领导人员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其历史局限性业已不尽适用。

为此,现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补充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国资委不再依据两个办法审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补充养老方案。

市国资委依据两个办法为符合条件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投保的,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缴费,该类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男60岁、女55岁,下同)后,按照实际已经缴纳的保费计算,领取养老保险金,但本通知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类被保险人对未缴部分自愿自费续保的,可以交由市国资委统一办理自费续保手续。

二、经市国资委依据两个办法批准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2005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实际退休的,未缴部分可以由所在企业全额出资为其投保缴足保费;2006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实际退休的,未缴部分可以由所在企业出资75%,被保险人本人出资25%为其投保缴足保费;2007年1月1日之后到达退休年龄实际退休的,不得再由所在企业出资为其投保。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7.01•【字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现将《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一日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是指企业依据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现况及其变化趋势,所制定的指导企业未来发展的方向性及全局性的定位、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三条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进行管理的目的是提高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指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经济合理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第四条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制定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并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实施进行监督。

第五条市国资委设立发展战略及规划委员会,负责对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进行审核与指导。

发展战略及规划委员会由市国资委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市国资委规划发展处负责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审核和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企业编制年度经营及投融资计划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基本依据,也是市国资委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企业要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骨干企业考核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骨干企业考核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骨干企业考核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23•【字号】渝国资考[2007]138号•【施行日期】200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骨干企业考核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考〔2007〕138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按照市国资委党委《关于规范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党委〔2007〕7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骨干企业考核分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纳入市国资委考核分配管理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骨干企业,是指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独立法人资格,且资产规模较大、在所处行业有一定影响力、对集团公司有较大支撑作用的全资和控股子企业。

即渝国资党委〔2007〕77号文件确定的骨干企业。

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骨干企业为准。

二、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骨干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的考核制度。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对所属骨干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因整体上市工作需要,将原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全部资产纳入上市,而变更为所属骨干子企业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市国资委直接对其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三、建立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骨干企业收入分配重大事项审批报告制度。

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骨干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并履行相应的报告程序。

(一)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骨干企业(不含上市公司)工资总额纳入市国资委直接管理,年度工资总额方案和工资清算由市国资委会同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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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国资发[2011]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9.28
【实施日期】2011.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

(渝国资发〔2011〕7号)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精神,推动缩小“三大差距”,促进共同富裕,保障和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指导和规范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现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
(一)兼顾保障性和激励性原则。

企业年金应优先考虑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
需要,同时也要兼顾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能互相攀比,不能损害企业的长远发展,不能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循序渐进原则。

企业要有序开展年金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加快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稳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暂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加快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企业年金缴费水平要坚持低水平起步,并随着企业的发展逐步提高。

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为职工足额缴纳了“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二)企业盈利并具备足够的经济承受能力。

(三)企业建立了全员业绩考核制度。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本部试行企业年金除应具备以上条件外,原则上还应具备所属子企业建立企业年金面达到70%以上的条件。

三、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
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应符合《重庆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企业年金方案要重点设计和解决以下问题:
(一)集团方案和所属企业方案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集团发展战略、行业竞争特点、人力资源现状等实际情况制定集团年金总体方案(或实施意见)。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企业
要根据集团年金总体方案(或实施意见),分别根据各自经营情况、承受能力和管理现状等制定具体的年金方案。

集团本部年金方案须单列。

(二)参加年金人员的范围
年金计划参与范围是企业为其建立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试用期人员除外),参加机关事业社保并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暂不建立企业年金。

(三)年金缴费的比例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应根据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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