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试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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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国资发[2011]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9.28

【实施日期】2011.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

(渝国资发〔2011〕7号)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精神,推动缩小“三大差距”,促进共同富裕,保障和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指导和规范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现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

(一)兼顾保障性和激励性原则。企业年金应优先考虑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

需要,同时也要兼顾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原则。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能互相攀比,不能损害企业的长远发展,不能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循序渐进原则。企业要有序开展年金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加快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稳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暂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加快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缴费水平要坚持低水平起步,并随着企业的发展逐步提高。

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为职工足额缴纳了“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二)企业盈利并具备足够的经济承受能力。

(三)企业建立了全员业绩考核制度。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本部试行企业年金除应具备以上条件外,原则上还应具备所属子企业建立企业年金面达到70%以上的条件。

三、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

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应符合《重庆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企业年金方案要重点设计和解决以下问题:

(一)集团方案和所属企业方案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集团发展战略、行业竞争特点、人力资源现状等实际情况制定集团年金总体方案(或实施意见)。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企业

要根据集团年金总体方案(或实施意见),分别根据各自经营情况、承受能力和管理现状等制定具体的年金方案。集团本部年金方案须单列。

(二)参加年金人员的范围

年金计划参与范围是企业为其建立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试用期人员除外),参加机关事业社保并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暂不建立企业年金。

(三)年金缴费的比例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应根据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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