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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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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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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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经xx年5月13日 ___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 ___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 ___和地方 ___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___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 ___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___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 ___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 ___分别代表国家对由 ___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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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

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企业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

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

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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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

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

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

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分别

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

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

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

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

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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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经xx年5月13日 ___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 ___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 ___和地方 ___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___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 ___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___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 ___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 ___分别代表国家对由 ___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2019-最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word版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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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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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

有需要的朋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1X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

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

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

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

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分别

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

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

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

院确定、公布。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8号)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3篇部门规章133篇其他规范性文件4篇地方法规600篇案例1

篇裁判文书23篇相关论文46篇实务指南)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

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

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

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实务指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

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实务指南)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

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

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相关论文4篇实务指南)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8号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有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9.03.0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施行日期】2019.03.02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ppt 73页)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ppt 73页)
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通俗的说,仅仅是老板,而不是老板加婆婆。
如何准确定位呢?
李荣融主任表示要做到“不缺位、不越 位、不错位”。
不 缺 位:
保证出资人代表到位,履行出资人职责 到位,保证出资人各项权利的充分行使和所 有者各项权益的充分落实。
不 越 位:
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正确处理好股 东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
4 .国资委对集团公司的授权大小,将决 定集团公司对股份公司的管理力度.
独资100% 国资委
50.3%
集团公司
股份公司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控股
从目前情况看,国资委对集团公司的授 权是非常宽的.
5.国资委对股份公司重大事项的直 接管理.!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国资委 决定延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范围,进 行纵深管理.
国家
国务院
国资委
企业
地方各级政府 国资委 企业
2.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 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 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第七条)
3.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 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 政府的社会经济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 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和 经营的合理形式和途径,加强中央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 理的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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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

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

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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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有哪些?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

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合法、透明、有效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维护国有资产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经营效益为中心,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鼓励创新发展为目标,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效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充分发挥作用。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经济、法律、信用等风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状况、资产状况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整改各种问题。

第二章国有资产权益出资

第七条国有资产权益出资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明确出资方式和金额,保证出资权益与出资金额相对应;

(二)明确出资前的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产状况等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出资风险可控;

(三)明确出资后的企业治理结构、经营管理、考核评估等方面的要求,监督和管理企业经营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优化出资结构,确保国有资产的收益最大化;

(五)发挥出资人的作用,履行股东职责,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实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八条国有资产权益出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出资评估报告,确定出资方式和金额;

(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批,确保出资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出资计划;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于XXXX年XX月XX日由XX部门颁布施行,

目的是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本条例的颁布对于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监督管理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的相关机构,对于非法侵占、挪用、浪费国有资产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资产性质、所属行业等因素分类确

定监管措施。

第三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于不合

规的行为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

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数据库,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利用信息技术手

段提高监督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国有资产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第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国有资产的,

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本条例的颁布将有力推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行为,进一步提升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保障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希望各相关部门严格执行本条例,确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有控股的企业与国有资产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决策。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遵循效率、规范、风险可控的原则,切实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国家机关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和政策;

(二)收集、整理、分析企业国有资产状况,编制企业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报告;

(三)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五)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审计工作;

(六)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浪费、损害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七)开展对有关人员的国有资产监督检查。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的监控,防止资产流失、浪费和滥用。

第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措施和指标,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和增值。

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监督,确保账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对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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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

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

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

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委派监事;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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