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防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本制度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执行,由各级领导班子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第六条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技术准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消防安全规范,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第八条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消防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消防安全组织机构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决策、检查和督促工作。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领导应当亲自关心和支持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积极配合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五章消防安全措施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火灾安全宣传,提高全员的火灾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火灾预防制度,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2009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2009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2009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2009第1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合理、协调、便利原则。

第二章监督主体和职责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 制定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2. 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3. 管理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机构;4. 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 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检查;2. 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人;3. 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培训;4. 协助国务院公安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执行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任务,职责包括:1. 实施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检查;2. 确定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人;3. 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培训;4. 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5. 监督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

第三章监督措施第七条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1. 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标准;2. 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 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验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4. 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是否到位。

第八条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检查的结果应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并采取相应监督措施。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人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以下责任:1. 编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任务书;2. 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确保施工方按照消防设计进行施工;3. 协调消防设施的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06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06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06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活动,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第四条设计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规范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建筑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要,组织编制消防设计文件,并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五条消防设计内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布置、建筑材料的消防性能等内容。

消防设计文件应详细描述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性能指标等,并提供相应的图纸和技术说明。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公安消防机构应组织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及时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应提出修改意见,并告知设计单位。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第七条施工准备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包括消防设施的材料购置、施工人员的培训等。

第八条施工监督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应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并严格按照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第九条施工验收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验收。

公安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意见和证明文件。

第四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第十条验收程序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建设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验收,并提供相应的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验收内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内容包括消防设施的安装、性能测试等。

公安消防机构应进行验收检查,对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意见和证明文件。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篇)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篇)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总则为了认真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方针,使每个职工懂得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群众防范意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现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防火管理制度。

2.施工现场防火的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建设单位应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现场的消防管理和检查工作。

(2)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3)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4)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

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5)施工单位在承建工程项目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有防火安全的内容,合同建设单位共同搞好防火工作。

(6)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7)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8)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9)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

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10)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11)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12)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13)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严格执行“电焊十不烧”规定。

(14)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二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项目经理负责。

项目经理必须履行下列防火职责:(一)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为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工作;(二)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制度,确定岗位防火职责;(三)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开展防火知识培训和宣传,按工程进度落实相应的消防措施;(四)检查落实施工现场宿舍和临时办公房的防火措施;(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六)建立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三条严格执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选用国家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消防产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

第四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

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

火灾扑救后,及时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章施工消防管理第五条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编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及消防设施平面图.第六条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4 米,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

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第七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选型合理。

要害部位(木工房、各类库房、配电房、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域通道口、建筑物各楼层出入口等)应配备不少于4具灭火器材,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第八条建筑施工现场消防用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区域、生活区设置消防栓,保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能够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要求。

(二)施工现场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高度超过24 米的建筑消防竖管管径不小于50mm)。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篇)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篇)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基本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由建设单位总负责,各现场施工单位(包括土建、安装、装修单位)在各自的范围内具体负责。

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合同,明确施工期间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及措施。

第三条高层建筑工地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工地应配备专(兼)职防火员,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

第四条建筑工地应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用火电安全管理、用火审批以及人员出入、巡逻值班、消防安全检查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现场的易燃、可燃材料应加强管理,废料要及时清理。

第六条建筑工地应保证施工人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车道的畅通。

第七条建筑工地搭建的临时简易工棚应分类、分组布置,且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建筑工地进行动火、动焊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火星跌落和飞溅引起火灾;对电焊、气焊作业等重点岗位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建筑工地配电箱、变压器下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材;电器设备在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十条建筑工地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须专库存放、专人负责保管;存放和使用场所严禁用火、吸烟。

第十一条建筑工地的消防用水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工地应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二)、高层建筑工地应根据建筑进度,设置永久或临时的消防竖管。

临时消防竖管可同施工用水竖管合用,竖管每层应设置消火栓口,并配上水带和水枪。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及临时工棚内应按要求配备灭火器具。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通常由当地政府制定,旨在确保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

下面是一份通常包含的规定内容:1. 工地消防设施要求:- 办公区域、工地周边需配备足够数量和合适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篇)

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篇)

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防火管理责任制1、消防负责人防火责任制项目消防负责人是工地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工地的消防安全,履行以下职责:(1)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火灾的应急预安和落实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应急预案的实施。

(2)拟订项目经理部及义务消防队的消防工作计划。

(3)配备灭火器材,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措施,改善防火条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4)管理本工地的义务消防队和灭火训练。

(5)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组织消防知识学习,使职工懂得安全动力火、用电和其他防火、灭火常识,增强职工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6)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2、义务消防队防火责任制(1)模范地遵守和贯彻本单位的防火制度,对违反者进行劝阻。

(2)了解本单位的防火措施,定期进行检查。

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解决,并向领导汇报。

(3)经常维修、保养消防器材设备,保证完好可用,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需要报请领导添置各种消防器材。

(4)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技术操练,提高消防业务水平。

(5)组织队员轮流值勤。

(6)协助领导制订本单位灭火的应急预案。

发生火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灭火与抢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起火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7)积极参加本地区的消防联防活动。

(8)全员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防火知识,会报火警;懂得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协助有关部门调查起火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3、现场电工防火责任制(1)电工必须持安全生产监察局核发的《电工安全操作证》上岗操作。

(2)要按照有关规范安装检修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

(3)配合技术人员正确计算配电线路负荷,配电正确,对配电线路指定专人负责和维修,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设备,不得随便乱装乱用。

(4)严禁使用铜丝、铁丝代替熔丝,按容量正确选用熔丝。

(5)要经常检查电气设备运行情况,对超负荷和往年加大熔丝容量等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强化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提升防火安全意识,加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民的原则,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消防安全。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消防设计。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当根据工程性质、用途、建筑物高度、房屋面积、人员密度等因素确定消防设施和设备的配置标准。

第七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包括:消防设计说明书、消防设施图纸、消防设备清单等。

第八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与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一起进行审查,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消防监督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消防设施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现场火源的防控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状态。

第四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包括消防设施和设备的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登记和消防合格证明手续。

第十五条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当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第五章行政执法和违法处罚第十六条消防部门有权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全文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设计第三条【项目消防审核】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向有关消防机关申请进行项目消防审核。

第四条【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消防设计部分,明确项目的消防安全要求和技术措施。

第三章施工和验收第五条【施工图设计】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消防要求,对施工图进行消防设计,明确消防设施的位置、数量和技术性能。

第六条【施工过程监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过程中的消防设施施工、检验和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建筑物使用管理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建筑物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验和测试。

第八条【灭火和应急措施】建筑物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灭火预案,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演练,保障灭火救援的有效性。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九条【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机构有权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消防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条【处罚措施】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消防监督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警告、限期整改、罚款等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宣传教育】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对于消防监督机构工作中的失职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全文。

> 注意:此文档仅供参考,请以最新法规为准。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三篇)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三篇)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施工现场现场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公司从事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包括外来施工队伍及人员)。

第二章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分承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做。

(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施工单位的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和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四)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明火动用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一)消防设施标志。

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二)提示性标志。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制度(3篇)

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制度(3篇)

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工作,提高火灾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消防部门等共同承担。

各单位要加强协作,落实责任,共同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不断完善。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负责制定消防管理方案,组织实施,并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消防部门提供所需的技术文件、材料和设备。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建设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消防知识,能够独立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启动前,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确保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如消防水源、消防通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建筑工程的火灾防控设施和设备功能完好。

第三章设计单位的基本要求第十条设计单位应配备具备消防设计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消防施工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勘察,确保施工图纸与实际施工相符。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参与消防设施设备的选型和采购过程,确保设施设备的品质合格、功能完好。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基本要求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确保施工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适用于国内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进行计划、组织、指导、监督和评估的过程。

第四条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遵守本规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法规和消防法规的要求,确保消防设施的合理布置和消防安全的有效防控。

第六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等内容,并提供详细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说明。

第七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查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施工。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确保消防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合理组织消防设施的施工,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与功能正常。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消防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无阻。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消防设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控制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处理隐患。

第四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包括竣工验收前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由消防监督机构组织进行,消防监督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监督机构申请验收,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后,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24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24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2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审查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消防设计,并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消防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

第三章消防施工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消防施工,并按照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消防验收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消防验收,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消防验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进行。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消防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整改。

第五章消防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的监督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未按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的;未按规定进行消防施工的;未按规定组织消防验收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_______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解释。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筑物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以预防、控制和处置火灾事故为目的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防火第一、综合治理,强化责任、科学管理,依法监督,提高消防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章消防设计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用途、规模、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消防设施配置和布置。

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消防设施的效用与安全性。

第六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明确消防设施的功能、使用要求和标准,例如消防水源、灭火器材、自动火灾报警系统等。

第七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考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采取适当的火灾防控措施,并明确相应的应急疏散路线和出口标志。

第三章施工与验收第八条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应当按照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消防施工组织,配备专业的施工人员。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管理,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消防设施的完好和有效性。

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消防验收,验收单位应对消防设施的合规性和功能进行检查,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意见和报告。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持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和有效性,组织定期的消防设施维护检查和消防演练。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维护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维护资质,负责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并及时处理消防设施的故障。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维修和改建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手续,经消防机构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的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罚。

建筑工地消防管理规定(3篇)

建筑工地消防管理规定(3篇)

建筑工地消防管理规定1.建筑工地工程负责人必须全面承担施工现场的治安、安全责任,并与保卫处签定《治安、安全责任书》;2.现场工人必须定期第月接受一次治安、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3.施工班组工人有义务积极参加施工现场义务消防队伍,提高施工现场消防自救能力;4.施工班组必须坚持防火安全班前活动天天进行,坚持焊接、油漆、防水等危险作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5.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审批证,氧气瓶、乙炔瓶、和施焊三者之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m;6.氧气瓶要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7.焊接作业等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电焊机外壳、焊钳与把线必须接零接地绝缘良好;8.严格遵守施工用火审批制度,审批证仅当天有效,若变换动火地点,必须重新办理用火审批手续;9.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使用必须符合防盗、防火要求;10.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火要符合防火规定;11.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并应设置消防器材和“严禁烟火”明显标志;12.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易燃可燃材料,除要按计划限量进入外,还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13.施工现场、宿舍等禁止吸烟,需要吸烟者应在指定专设有防火措施的吸烟室;14.施工现场和宿舍生活区,未经防火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使用灯泡不得大于60W,不得昼夜亮灯;15.施工现场、宿舍等无电工证人员一律不准擅自架设电线、电缆和电器设备安装;16.木工作业完毕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彻底消除火灾隐患;17.施工现场伙房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布置,不得另外私设小灶;18.伙房内炉灶烧火设施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规定,遵守防火制度;19.施工现场一切消防设施、装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动、破坏;20.施工现场发生火警应立即采用电话(119)报告火警,并火速报告施工负责人组织义务消防队及现场人员扑救失火;21.施工现场中各种危险设施、部位都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和明显的警告标志;22.禁止高空抛物。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全文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关规定。

一、总则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二、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三、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四、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对于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备案的建设工程进行抽查。

抽查工作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三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三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具备以下消防安全条件(一)施工现场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建筑工地周围要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登高作业要求,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碍物,材料堆场应满足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要求;建筑物内应设置标明疏散楼梯间和安全出口的临时醒目标志,视情安装楼梯间和安全出口的临时应急照明。

(二)施工现场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

施工现场应按照总平面设计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保证管网压力和流量,应随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火栓,配备水枪水带,消防干管设置水泵接合器,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三)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应在明显和方便取用的地方配置适当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袋、救生绳和简易防毒面具等消防器材。

(四)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员工宿舍区与明火作业区、生活用火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员工宿舍内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五)建筑外墙搭建的脚手架、围护网等所用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

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满足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下发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要求。

二、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动用明火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应有具体防火防爆措施;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严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防火部位,实行严格管理。

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等。

三、消防设计与审核1. 每项建设工程在进行设计之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消防设计方案,并经专业消防设计师审核合格后方可实施。

2. 消防设计方案应包括建筑布局、疏散通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方面的内容,并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

3. 消防设计审核机构应依据国家消防相关标准和规范对消防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消防设施与设备1. 建设工程应按照消防设计方案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与设备,包括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栓、灭火器等。

2. 消防设施与设备的选型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消防产品认证要求,并经过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 消防设施与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其正常运行状态。

五、消防安全标识1. 建设工程应设置合适清晰的消防安全标识,包括消防出口标识、灭火器使用标识等,以便指引人员疏散和使用相应的消防设施。

2. 消防安全标识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和制作,确保可见性和易懂性。

六、消防演练与培训1. 建设工程的管理者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人员疏散和灭火技能,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2. 消防演练应模拟真实场景,并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和器材,保障演练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3. 对从事建设工程的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七、监督检查与罚则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规定的落实。

2. 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工程,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监督检查与处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八、附则1. 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2.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一)2024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一)2024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一)一、总则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筑物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三、消防设计审核1.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

2.消防设计文件应包括消防设施布局图、消防设施设计图纸和技术说明书等,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核。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应提交消防部门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

4.审核通过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消防设施的安装,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验收。

四、监督检查1.消防部门应定期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检查计划,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2.消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设定整改期限。

3.建设单位应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并报告消防部门验收。

五、火灾事故调查处理1.消防部门应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追究责任。

2.发生火灾事故的建设工程,应及时通知消防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势扩散。

3.消防部门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有权进入现场进行勘查,并要求相关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六、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维护1.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3.建设单位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对维护情况进行记录和备案。

七、违法行为和处罚1.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消防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具体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由消防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决定,并依法告知违法单位或个人。

八、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有关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其他规定和办法,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项目经理负责。

项目经理必须履行下列防火职责:
(一)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为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工作;(二)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制度,确定岗位防火职责;
(三)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开展防火知识培训和宣传,按工程进度落实相应的消防措施;(四)检查落实施工现场宿舍和临时办公房的防火措施;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六)建立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三条严格执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选用国家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消防产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

第四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

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

火灾扑救后,及时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章施工消防管理
第五条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编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及消防设施平面图。

第六条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4 米,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

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第七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选型合理。

要害部位(木工房、各类库房、配电房、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域通道口、建筑物各楼层出入口等)应配备不少于4具灭火器材,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第八条建筑施工现场消防用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区域、生活区设置消防栓,保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能够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要求。

(二)施工现场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高度超过24 米的建筑消防竖管管径不小于50mm)。

每层设消防栓口,并配备足够的消防水带、消防水枪。

也可以施工用水池、水泵、输水立管兼做消防设施,
但必须保证消防用水流量和一定的扬程。

单层面积较大的工程必须增加消防竖管、消防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的布置数量,超高独立构筑物的施工层必须配备消防桶并储备消防水。

第九条施工现场现场必须按照使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序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使用明火,应当清除周围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气焊工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证书。

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必须开具用火证,设置专人看护,配备灭火器具。

5 级(含5 级)以上风力应停止室外电、气焊切割作业。

第十条施工现场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

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 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 米。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

施工现场的义务消防队员,要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及演练。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保温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使用前施工单位消防保卫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健全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施工管理。

临时用电施工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等必须设置禁火标志,不得使用明火或高热强光源灯具。

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高热强光源灯具。

第十四条工地工人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放置在通道等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

灭火器应当加强保养,确保处于备用状态。

宿舍不得设置于在建建筑工程内,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内不得卧床吸烟,不得私接乱拉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的灶间严禁设于在建建筑物内,不应与宿舍、办公用房合建,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四级,燃料的存放及使用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仓库防火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其性质专库分类储存。

库房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搭设,用电符合防火规定。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厨房,有专人管理灶火。

液化石油气钢瓶放置、使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十八条室内精装饰施工,必须配备足够消防器材,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

第四章处罚
第十九条对在责令限期整改的期限内不作整改,或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有关责任人,按项目安全生产奖罚规定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执行其它有关法规
和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