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产权归谁所有

合集下载

居民小区水,电,暖,天燃气等基础设施产权归属及管理维修向题的

居民小区水,电,暖,天燃气等基础设施产权归属及管理维修向题的

居民小区水,电,暖,天燃气等基础设施产权归属及管理维修向题的对于建筑规划红线范围外的专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应归专营单位所有,由专营单位建设和维护,业主专有部分内部的水、电、暖、气等设施设备归业主个人所有,由业主自行维护,没有什么争议。

对于规划红线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专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存在较大争议。

从投资的角度来说,物业小区内的水、电、暖等专营设施设备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但是最终会摊人房价,由业主支付,实际上是业主最终投资的。

从此种角度上讲,专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就应该归业主共有,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所有权。

但是,《物权法》及《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规划红线内的专营设施设备属于业主共有部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该条也没有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设施设备属于业主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人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并根据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

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管理规定

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管理规定

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工作,保障住户的正常居住权益,根据《物权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性住房等多户住宅小区的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工作。

第三条房屋共用部位,指住宅小区内多户住宅房屋业主按照相对人数共同使用的建筑部分,包括但不限于门、门厅、走廊、楼梯、电梯、公共配电室、公共水泵房等。

第四条设施设备,指住宅小区内多户住宅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梯、供水设备、供暖设备、通风系统、消防设施等。

第五条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筑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注重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第二章维修养护责任第六条住宅小区的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物业管理单位承担。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保养、清洁等。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配备相应的维修养护人员,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保证其具备相应技能和知识。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修养护工作的制度和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故障报修受理、工单管理、问题解决反馈等。

第十条房屋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的要求,配合维修养护工作的开展,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信息、协助检修等。

第三章维修养护资金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的维修养护资金由物业管理单位和房屋业主共同筹集。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合理确定维修养护资金的筹集标准和收取方式。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维修养护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并按照用途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房屋业主公开维修养护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提供相关账务报告。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维修养护资金,保证资金用于正当的维修养护事项。

第四章维修养护工作第十六条住宅小区的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工作应当按照年度计划进行。

小区车位、车库归谁所有

小区车位、车库归谁所有

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谁所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涉及各种民用建筑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具体到住宅小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谁所有,还要依据下列几方面的国家规定:1、住宅建设应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明确:居住区用地(R)是“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住宅用地(R01)是“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道路用地(R03)是“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住宅强制配建附属设施。

《住宅建筑规范》强制性要求“(4.2.3)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4.3.5)住宅应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设施包括:道路、绿地、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消防设施、人防设施等。

《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1.0.1)说明“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作为居住区的一项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在平时发生突发灾害性事件和战时疏散掩蔽时将对居民起到至关重要的保护作用”。

物业管理员中级模拟考试题与参考答案

物业管理员中级模拟考试题与参考答案

物业管理员中级模拟考试题与参考答案1、房屋渗漏水项目维修后,()后回访A、第一个雨天B、第一个晴天C、24小时D、12小时答案:A2、建筑物的立面一般有()个。

A、二B、三C、四D、五答案:C3、物业承接查验期,档案收集的索取对象较单一,主要是()A、施工单位B、建设单位C、监理单位D、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答案:B4、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的产权应归( )所有A、物业服务企业B、全体业主C、业主业委会D、开发商答案:B5、工程维修养护的中心内容是( )。

A、防水层的养护B、二次装修的管理C、杜绝不合理荷载D、避免虫害答案:A6、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代收代缴的费用一般不包括A、水费B、电费C、燃气费D、特约服务费答案:D7、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设施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承担A、物业服务企业B、所有业主C、责任人D、开发商答案:C8、装修申请的审核内容不包括()。

A、装修费用估算B、设计是否有消防隐患C、是否有其他违章行为D、消防安全协议书答案:A9、《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的其土地的,应当提供()。

A、实际的便利B、一定的便利C、可能的便利D、必要的便利答案:D10、职业道德对企业起到()的作用A、决定经济效益B、促进决策科学化C、增强竞争力D、树立员工守业意识答案:C11、我国给排水设计规范规定,当无软化水设施时,为了防止产生水垢,生活热水出水温度最多不高于( )℃。

A、50B、55C、60D、65答案:D12、《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

A、合约B、规范C、规定D、约定答案:D13、职业道德不鼓励从业者A、通过城市人多劳动改善个人生活B、通过城市的劳动增加社会的财富C、通过诚实的劳动促进国家建设D、通过诚实的劳动为个人服务答案:D14、《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公共设施部分

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公共设施部分

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公共设施局部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按时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等六项。

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承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租房人违反业主公约,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当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立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当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1)小区内道路、场地;(2)小区内共用绿化;(3)物业管理用房;(4)门卫房、间、监控室、垃圾箱房、共用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5)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假设有);(6)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7)建立单位以房屋销售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8)其他依法归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

小区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产权归谁所有

小区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产权归谁所有

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第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随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也就是全体购房者购买了全部商品房及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时,位于该土地之上的全部没有独立产权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就随之转移给全体购房者(即全体业主)。

第二,从商品房的成本构成来说。

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

此外,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在新建住宅区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

第三,从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权角度来看。

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公共配套设施,它与楼道、院路一样属不同的所有人共有。

依照国家《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共有、共用的设施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开发商向广大业主出售房产的同时也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以及同住宅同时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

所以,公共配套设施同住宅一样,其产权所有人为小区全体业主。

第四,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管理机构来讲。

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精神,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广大产权人或使用人的代表机构———业主委员会来负责具体管理。

物业的共有部分与共有设施

物业的共有部分与共有设施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责任和费用如何分摊根据文件规定,在保修期满后,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责任和费用由业主自行负责和承担。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责任由相关业主承担;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拥有住房建筑面积份额分摊,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业主按照拥有住房建筑面积份额分摊支付。

【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怎么划分的?】1、自用部位包括户门、户窗、户内的顶棚、内墙面、地面、非承重隔断、隔扇、自用阳台、防护栏及户内其他装修。

2、自用设备包括户分电表以内电器及线路(包括户分电表)、户分水表以内的管道及配件(包括户分水表)、卫生器具和相关的下水管道。

3、上层房屋的卫生间、厨房与其他部位及下水管道向下层渗水、漏水的,由上层房屋业主负责维修。

共用部位包括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屋顶、外墙面、阳台外栏板、楼梯间、走廊通道、公用门厅、设备层、垃圾道、烟道、排风道等。

4、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户分电表以外至门栋总电表以内的设备和线路、户分水表以外至门栋总水表以内的上水管道和配件(供电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服务到户的除外)、下水道干管(楼内管道至出楼外第一个检查井部分)、雨水管、信报箱、避雷设施、电梯、消防设备、二次供水设备、共用通道的照明线路与相关设备等。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责任和费用如何分摊?】1、按门牌、门栋独立使用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该门牌、门栋内业主分摊;2、局部可划清责任的,由相关业主分摊;3、属于房屋整体维修的费用(包括外墙面),由该幢房屋全体业主分摊;4、共有墙体的维修,按照两侧均分后,由每侧业主分摊;5、不上人屋面的维修,由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业主分摊;6、可上人屋面(包括周边护栏)的维修,如为各层所共用,由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业主分摊;如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层的业主分担一半,其余一半由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业主分摊;7、共用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部分)的维修,由业主分摊;8、为某些楼层所专用楼梯的维修,由其专用的业主分摊。

公共设施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责任划分

公共设施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责任划分

公共设施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责任划分【导读】:根据《物权法》第79条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应当为建筑物实际使用人。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同时应遵守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相关法规规章;(二)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业主大会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物业公共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收取费用;(三)筹集维修资金;(四)决定利用公共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进行其他公益活动;(五)按照规定交纳物业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保修金;(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的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共有部分的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矩:(一)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功能;(二)不得侵占、损坏、擅自迁移等改变共有部分的使用功能。

一、业主2.《物权法》第79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3.《民法典》第119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4.《物业管理条例》第28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履行下列职责,并接受其监督:(一)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销售住宅、经营性用房,业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销售住宅、经营性用房。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共有和共同管理物业产生纠纷且经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住宅小区公共电力如何认定

住宅小区公共电力如何认定

住宅小区公共电力如何认定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通知规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因其建设费用已摊入住房销售价格,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所以,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行使共有权的主体应为小区业主委员会。

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国电安运[1998]185号)规定:在新建住宅区域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为确保居民供电安全,产权应无偿移交供电企业运行管理。

同时,该《意见》也规定,新建住宅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按照申请新装或增加的容量向供电企业一次性交付供电工程贴费,取消买用电权的规定。

供电企业实施供用电工程及受理用户新增报装用电,应公开办事程序,严格执行现行电价政策,公开收费标准。

属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按照用电量或建筑面积收取电力建设集资等费用的政策或规定,按照国家清理整顿乱收费的精神,建议商地方政府后取消。

新建居民住宅,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障供用电的安全,规范电费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轻居民负担。

小区业主可以根据以上规定,要求将室外配电设施无偿交供电企业进行管理,以保障小区的用电安全和交易稳定。

根据我国相关立法精神,住宅小区永久供电设施应作为住宅小区的基本配套设施。

尚未确定室外配电设施产权的小区居民,有权请求对其所有权以协商、行政或诉讼等方式进行确认,如所以权属居民共有的,则应按《意见》将室外配电设施无偿交供电企业进行管理;如所有权归新建住房单位所有,而新建住房部门不积极行使管理职责,可要求委托供电企业运行管理,由双方应签订产权有偿移交协议,产权按借贷方式处理,由供电企业负责还贷。

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设备有哪些

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设备有哪些

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区分文/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张明明律师QQ810348221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属于部分或全体共有,其维修和保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由开发商负责,质保期满后由物业公司负责。

维修费用可以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那么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都有哪些呢?《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部位。

”《条例》第三十六条还规定:“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是指物业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共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为了明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产权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综上,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当前房屋的设计、建造情况以及小区物业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做出如下判断:(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小区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产权归谁所有

小区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产权归谁所有

小区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产权归谁所有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小区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产权归谁所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第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管理法》和《城市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随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也就是全体购房者购买了全部商品房及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时,位于该土地之上的全部没有独立产权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就随之转移给全体购房者(即全体业主)。

第二,从商品房的成本构成来说。

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

此外,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在新建住宅区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

第三,从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权角度来看。

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公共配套设施,它与楼道、院路一样属不同的所有人共有。

依照国家《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共有、共用的设施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向广大业主出售房产的同时也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以及同住宅同时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

居民小区电梯所有权问题

居民小区电梯所有权问题

法律法规制度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

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2.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小区业主自治社区责任的内容是什么?

小区业主自治社区责任的内容是什么?

It will not be the pressure from the outside that will crush us, but only ourselve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小区业主自治社区责任的内容是什么?小区业主自治社区责任的内容是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及小区内部所制定的规则来进行一些管理,这种管理的话主要是小区业主来进行自我的管理,这是使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得以成立的必要的手段,因此国家对于小区自治管理是非常重视的。

一、小区业主自治社区责任的内容是什么?小区业主自治社区责任的内容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主原则建立自治组织、确立自治规范,管理本区域内的物业的一种基层治理模式。

业主自治是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才成为必要。

多层建筑或居住小区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产权由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但各区分所有权人的要求各异,从而容易导致各种纠纷发生。

为了统一意见、便于管理,业主组成管理团体委托其他组织或者自行对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公共环境、公共秩序等事项进行自治管理,以避免公共事务无人愿管或无人可管情况的发生,保证物业合理使用,使业主有一个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

只有业主真正实现自治,物业管理活动才能真正为业主服务,体现业主的利益,从根本上实现物业管理制度的目的。

各国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中,业主自治都是其基本组成部分。

年我国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初步确立了以业主大会为核心的业主自治机制特点首先,业主自治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产生。

物业管理最早是在19世纪伴随着多层建筑和比较集中的居住小区的出现而发展起来。

多层建筑或居住小区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产权由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但各区分所有权人的要求各异,从而导致各种纠纷发生。

为了统一意见、便于管理,业主组成管理团体委托或者自我对小区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公共环境、公共秩序等事项进行自治管理,保证物业的合理使用,使业主有一个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

小区的配电产权归属证明

小区的配电产权归属证明

小区的配电产权归属证明小区配套设施是一个小区内为方便业主衣食住行而建设的场所。

那么小区配套设施的权属归谁所有呢?本文探析公共设施的权属问题。

案例:某楼盘的地下停车库被开发商卖给了个人,使得小区的停车费用涨价,造成车库有空位而业主却无法停车的现象,间接侵害了业主的利益。

而部分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比如商铺、会所等被出让给个人的现象也不在少数,并且出让之后因为这些公共配套设施的经营范围和功能的改变,不再作为小区的配套服务所引起的矛盾,也已经开始成为物业管理方面的主要焦点之一。

这类纠纷其实牵涉到的问题就是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的“主人”到底是谁的问题,究竟是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

在《物业管理条例》中,目前只对停车位作了相关的明确规定,即“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小区内的业主和使用人使用。

停车位不得转让给小区外的单位和个人。

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

”而没有对共用设施和共用部位的权属等问题作出规定同时,目前物业部分在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的权属问题还涉及到维修和费用的承担问题。

比如哪些部位、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哪些属于部分业主共同共有。

未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地下停车库权属,应属全体业主还是属于开发商,如果属于全体业主,权证应如何发放、保管、使用,收益应如何处理,维修基金如何筹集、如何分摊。

而对于开发商已出售的地下停车库应如何处理,对于开发商建设的地面多层钢结构移动车位的权属应如何认定,部分业主或个别业主是否能对此提起诉讼,部分业主或个别业主对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的收益如何处理能否提起诉讼等,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

分析一、什么是小区配套设施小区配套设施是一个小区内为方便业主衣食住行而建设的场所。

一个全面完整的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育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

(二)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居住区门诊、医院。

(三)文化体育设施:综合文化活动中心、门球场、体育场。

小区配套设施产权和使用权应归业主

小区配套设施产权和使用权应归业主

事件回放: 开发商住宅总公司于1997年建成⼩区及其配套设施,于1997年9⽉,就将配套设施⽂化活动站和综合办公楼分别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把配套设施出租给⼀家饭馆和⼀家娱乐城,⾄今已有6年多。

2003年末,饭馆倒闭,⼜转租给娱乐城,娱乐城重新装修,⽽且违反规划,并加以扩建。

由于饭馆和娱乐城造成很⼤的噪⾳和空⽓污染,特别是对附近的226楼、228楼污染最严重,由此产⽣了很多扰民问题。

居民要求:有关部门和娱乐城应当按照政府规定,⽴即停⽌娱乐城的营业,撤出⼩区,恢复⽂化活动站和综合办公楼的功能。

有关部门⽆偿地接收公建设施,⼜有偿地出租,造成对业主权益的侵占,应赔偿业主公建使⽤费。

专家观点: 秦兵(北京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产权不明晰导致公建纠纷 房地产市场从拿地、开发、销售到物业管理等等各个环节都⽐较容易出现纠纷,由于我们物权法的缺位,物业管理纠纷在房地产纠纷中会越来越多。

导致物业管理纠纷的⼀个很重要原因是由于物业产权,特别是公建配套设施产权不明晰所造成。

相对⽽⾔,住宅本⾝的物权⽐较容易区分,⽽住宅⼩区配套公建的产权归属就远要复杂得多。

公建⼀般可分为公益性配套公建和盈利性配套公建。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权,建设单位不得擅⾃处分。

但具体到物业的哪些共⽤部位、共⽤设施设备业主拥有所有权,哪些只有使⽤权⽅⾯,我国共有建筑中物业产权的划分并没有⼀个全国性的统⼀法律、法规和办法。

虽然⼀些地⽅已经对住宅⼩区公建设施产权归属在条款上作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业主要弄清楚哪些设施设备是⾮盈利物业,哪些属于物业服务设施,哪些⼜摊⼊了建设成本,则不是⼀件容易的事。

配套公建设施处于产权不明的状态。

这不仅侵犯了⼩区业主的权益,⽽且也给配套公建设施的⽬前管理和今后维修造成困难。

许多⼩区住户和业主委员会,只能听任房地产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使⽤出租甚⾄再次出租这些配套公建设施。

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包括哪些

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包括哪些

⼩区内的公共区域包括哪些在我国城镇地区,会出现以⼩区为单位的居住群体。

这些住户之间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即对⾃⼰的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对⼩区公共财产享⽤收益权以及成员权等。

那么⼩区电梯⼴告收益归谁?物业公共区域的范围包括哪些?今天,店铺⼩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区内的⼴告收⼊应该归谁⼩区业主对所购房屋单元享有专有所有权,对建筑物的外墙、电梯和楼道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权。

也就是说⼩区电梯的使⽤权和收益都应该归于业主。

同时,业主对共⽤部位、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管公司⽆权擅⾃处分建造物共有部分的使⽤权,物管利⽤共⽤部位、共⽤设施设备进⾏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会、物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续。

如果业主不同意,业主委员会有权拒绝⼴告进⼊⼩区电梯。

⼩区内的公共区域包括哪些共有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核⼼重要问题。

根据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共有部分范围包括:1)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如门厅、电梯、⾛廊、屋顶、地下室。

2)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建筑物:①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给⽔排⽔设备、供电设备、空调设备、各种配备线等;②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天井、⽔塔、游泳池、停车场、建筑物外的照明设备等。

中国建设部1989年11⽉21⽇发布的《城市房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以列举的⽅式明定了共有部分的范围:门厅、阳台、屋⾯、楼道、厨房、院落、上下⽔设施、基础、柱、梁、墙、可上⼈层盖、楼梯、电梯、⽔泵、暖⽓、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等。

相关法律规定第⼆⼗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权,建设单位不得擅⾃处分。

第五⼗五条利⽤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进⾏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于补充专项维修资⾦,也可以按照业主⼤会的决定使⽤。

第七⼗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住宅小区公用部分定义

住宅小区公用部分定义

共用部位公共设施一样吗当有人在你居住的小区楼前空地上建起一个经营性收费停车场,你在有偿使用该场的同时,还要负担这块地的清洁费用,你能泰然处之吗?当某日物业公司通知你交纳原本不属于楼房公共部分物业管理费用时,你愿承担这笔费用吗?只有了解了小区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区别后,住户才能明明白白地地交物业管理费。

从住宅建筑本身来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体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两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显然,分摊到商品房房价中的由购买房屋者负担的小区配套设施包括小区内公共绿地、花园、道路及楼房前后左右的空地。

从商品住宅楼分摊的土地面积来看:1、楼房基础实际占用的土地即楼基部分,楼内所有住户均对这部分土地使用权按份额共有。

2、楼前滴水或楼基至公用道路之间的土地和楼后由楼基至化粪池或公共道路之间的土地即楼房周围为该楼服务的土地,应为楼内住户按份额共有。

3、商品楼房价在小区内的公共用地的取得费用已分摊到房价之中,所以,其小区内的公共用地也应为小区内所有住户按份额共有。

正因为住宅小区的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费用最终是以进入房价的形式由购房者来承担的,所以购房者对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既拥有自己享有的权利;又有交纳相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由此可见:1、住宅小区业主对房屋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对于自有房屋,由于产权归属个人明确;而对于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由于其为全体产权人所有必须由全体业主同意后才会有效。

2、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任何业主只能与其他业主共同使用,共同承担义务,共同维护,不能在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所占用土地上建筑任何属于其自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此范围内建筑任何为其创利的经营性设施。

枣庄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枣庄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制定并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两部制订印发的这个《办法》,核心精神是,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关于商品住房的维修基金问题,《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

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同时规定“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协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八日枣庄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住宅售后维修保障机制,保证住宅售后维修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维护住宅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委、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房字[1991]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及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小区公建配套用房权属辨析

小区公建配套用房权属辨析

小区公建配套用房权属辨析小区公建配套用房权属辨析作者姚志刚律师杭州某房地产开发商Z公司开发的别墅已经全部销售完毕,业主也已经入伙。

Z公司将小区唯一的公建配套设施小区会馆的部分房屋申领产权证,并登报出售。

由此引发矛盾,业主委员会将房管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管局核发的产权证。

经区、市两级法院审理,业主委员会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2021年6月,业主委员会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房管局核发产权证的房屋之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原告的主要理由为:小区会馆属于公建配套设施(已经得到行政判决的确认),与小区别墅同时规划、设计、建造,已经列入小区开发成本,业主支付的房价中包含了小区配套用房的价格,故认为会馆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目前该案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估计近期将作出判决。

我们作为被告开发商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通过对相关材料的审查,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我们认为,会馆作为小区配套用房,权属并不当然归全体业主所有,理由如下:一、小区公建配套房屋权属全部归业主所有,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实际情况。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小区公建配套用房的权属没有明确规定。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27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50条第一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业主享有物业管理用房屋的所有权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但没有明确除上述内容以外的公共建设配套用房的所有权。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对此有所涉及。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提供房屋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以及总建筑面积4‰的商业用房,由市、县(市)物业管理部门代为接收。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小区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产权归谁所有?
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第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管理法》和《城市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随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也就是全体购房者购买了全部商品房及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时,位于该土地之上的全部没有独立产权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就随之转移给全体购房者(即全体业主)。

第二,从商品房的成本构成来说。

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

此外,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在新建住宅区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

第三,从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权角度来看。

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公共配套设施,它与楼道、院路一样属不同的所有人共有。

依照国家《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共有、共用的设施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向广大业主出售房产的同时也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以及同住宅同时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

所以,公共配套设施同住宅一样,其产权所有人为小区全体业主。

第四,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管理机构来讲。

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精神,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广大产权人或使用人的代表机构———业主委员会来负责具体管理。

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处置权,由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委托其行使管理权。

可以将小区的共用部位转让给他人吗?
开发商在销售完所有可销售面积后,就不享有对任何房屋以及建筑的所有权,整栋楼盘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用。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服务于整幢楼宇的共用部位,不具有独立性。

在开发商将所有可销售面积销售给业主之后,即将所有公共部位同时出售给全体业主,全体业主共同拥有这些房屋以及建筑。

开发商不再享有对任何房屋及建筑的所有权,因此无权对公用部位进行处分。

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中规定: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
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因此,业主购买的商品房面积中已经包括了公用部位的面积,开发商无权对其进行处分。

如果开发商擅自将共用部位转让给他人,就侵害了所有业主的权益。

小区的共用部位归全体业主所有,其处分必须经过全体业主的决议。

即使开发商没有销售完所有房屋而享有对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擅自将小区的共用部位转让给他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