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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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

北京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

附件1:部分专业分类专业申报条件一、工程类—监理(A05)中部分专业申报条件(一)从事与工程监理相关工作8年以上,熟悉和掌握工程监理知识,无违法违规记录,申报工程监理类评标专业,应提交如下证明:1、工程技术或经济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复印件,盖推荐单位人事章或公章);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经济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复印件,盖推荐单位人事章);3、建设类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盖执业印章、推荐单位公章或人事章);4、近8年,从事3个以上与工程监理相关的工作经历(业绩清单及证明材料):(1)所参与工程监理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理合同协议书相关页复印件,盖推荐单位公章);(2)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具体职务(任职文件复印件,盖推荐单位人事章或公章);(3)从事与工程监理相关的工作履职记录(提供如下证明材料之一):a、四方验收单(复印件,盖推荐单位公章);b、工程开/复工报审表(复印件,盖推荐单位公章);c、主持编制过3个以上,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或同等规模项目的监理大纲、监理招标/投标文件(文件相关页复印件,证明人签字并盖推荐单位公章);d、作为建设单位招标人代表,参加过3个以上,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监理评标/评审活动(招投标监管部门认定的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盖推荐单位公章);e、其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盖推荐单位公章)。

(二)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在监理单位注册执业的可以不提交以上第4项证明材料。

(三)建设单位的申报人可以不提交以上第3项证明材料。

二、工程类—工程造价(A06)中部分专业申报条件(一)从事工程造价工作8年以上,熟悉和掌握工程造价知识,无违法违规记录,申报工程造价类评标专业,应提交如下证明:1、工程技术或经济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复印件,盖推荐单位人事章或公章);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经济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复印件,盖推荐单位人事章);3、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盖执业印章、推荐单位公章或人事章);4、申报人工作职务(任职文件复印件,盖推荐单位人事章或公章);5、近8年,从事5个以上工程造价工作经历(业绩清单及如下证明材料之一):(1)主持编制过5个以上,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或同等规模项目的经济标投标文件、工程预算/结算文件(文件相关页复印件,证明人签字并盖推荐单位公章);(2)主持编制过5个以上,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或同等规模项目的经济标招标文件、工程预算/决算文件(文件相关页复印件,证明人签字并盖推荐单位公章);(3)作为建设单位招标人代表,参加过5个以上,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评标/评审活动(招投标监管部门认定的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盖推荐单位公章);(4)其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盖推荐单位公章)。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建设第三章专家库管理与维护第四章专家匹配与使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山东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0〕105号)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是山东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专家库建设,充分利用各领域专家资源,服务于山东科技管理,为全省科技战略规划咨询、奖励评审、项目论证和绩效评价等科技活动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结题)、评价等环节所需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

其它管理环节所需专家,具体使用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第六条入库专家应符合的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评估、咨询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等高层次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五)专家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1.27•【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3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殷勇2024年11月27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7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5号令发布根据2024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3号令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组织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四章资助与实施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升自然科学基金投入效能,加强基础研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养科学技术人才,服务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设立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自然科学和与自然科学相交叉的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其相关的环境条件促进活动,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发挥基础研究对科技创新的源头供给和引领作用。

第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教育、科技、人才一体部署,坚持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相结合。

自然科学基金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凝聚资源、服务首都、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监督评估和绩效评价,负责研究制定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政策,审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协调、评估、监管自然科学基金资金等。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建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建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建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8.05•【字号】•【施行日期】2001.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建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七部委联合部长令第12号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市建委决定重建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标专家的产生是由专家所在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推荐与专家自愿相接合,经市建委有关管理部门审定产生。

二、市属企业,中央、军队在京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及地下工程、给水和排水工程、城市供热供燃气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城市交通工程、环境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具有二级资质以上施工企业均可推荐;在京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从事上述工程相关的中介机构,也可推荐。

三、推荐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三年以上高级职称者;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投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平、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推荐的评标专家,请认真填写“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信息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由推荐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并盖章后,请于9月15日前报送市建委科技教育处318房间。

五、市建委将组织评标专家对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的市建委将颁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证书》。

特此通知二00一年八月五日。

北京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工作制度-北京住房和城乡

北京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工作制度-北京住房和城乡

附件二:北京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建质[2009]87[2009]87号)(下称《办法》),根据《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京建施〔2009〕841号),组建北京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下称“专家库”),制定本工作制度。

,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领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组建专家库,决定专家库专家的聘任或解聘。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组建、更新和管理等事务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专家诚信档案及专家培训工作。

责建立和管理专家诚信档案及专家培训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库分四个专业类别,专家库分四个专业类别,各专业类别对应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条件等见附件一。

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条件等见附件一。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采取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两种形式,专家库专家采取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两种形式,以申请聘任为主。

申请聘任遵循下列程序:聘任为主。

申请聘任遵循下列程序:(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必要的核实,并进行初选和评审。

办公室将初选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上公示一周。

城乡建设委网站上公示一周。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通过评审和公示的申请人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组审定。

(四)领导小组向通过审定的专家颁发聘书。

(四)领导小组向通过审定的专家颁发聘书。

(五)领导小组从聘任专家中任命若干名组长,作为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组组长人选,并配发专家论证专用章。

论证专家组组长人选,并配发专家论证专用章。

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论证需要可直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家,并颁发聘书。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北京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征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北京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征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北京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征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09.04•【字号】•【施行日期】2019.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北京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征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及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为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刚要(2010-2020年)》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精神,深入推进落实《关于加快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完善北京市知识产权专家库建设,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实际需要,我局拟开展北京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征集评选工作。

对于入选北京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的专家,将优先受邀参与北京市知识产权系统的咨询、培训、项目评审、论坛活动演讲等工作。

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北京市的各类人才征集也将优先推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汇聚首都人才智力资源,发挥专家“智囊”作用,提升人才专业化服务能力和使用效能;充分发挥专家库智力支撑作用,及时跟踪和分析国内外知识产权最新发展趋势;深入研究与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重大理论前沿问题和工作实务,针对北京市重点发展的专项计划、区域和行业重大发展战略、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中急需解决的关键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面向企业等创新主体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指导。

二、征集范围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与执法部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部门、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相关金融机构等。

三、专家候选人条件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实践经验,从事或参与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较好的大局观、较高的战略意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3.具有坚实的知识产权理论基础,有强烈的事业心,能够深入分析和研究知识产权问题;4.身体健康,热衷公益事业,能积极参与知识产权战略咨询、课题研究、培训授课等工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组建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库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组建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库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组建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24•【字号】•【施行日期】2019.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组建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库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大工程专家队伍建设,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发〔2019〕11号)的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组建我市危大工程专家库。

按照《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管理办法》,现有专家库内专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定筛选后直接进入新组建的专家库。

同时,需要补充安全管理类专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申请安全管理类专家人员除满足《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在企业(包括法人公司及其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担任或曾经担任领导职务(分管副总、安全总监、部长、副部长等)5年以上,愿意参与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人员。

申请人员所属企业应为在京注册的法人单位,所属单位为外地进京企业的,申请人员应长期在京工作。

二、申请程序1.各单位组织本单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交时验原件留复印件)。

2.填报单位应严格对本单位申请人员把关推荐,汇总形成《汇总表》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

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人员与其他专业专家一同在官网公示。

三、工作要求1.现有专家库中的专家如符合安全管理类专家条件,也可申请转为安全管理类专家,请在申请表中注明现专家编号。

2.各集团总公司应组织好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申报工作,并统一汇总上报。

3.请各单位将《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申报汇总表》、《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原件于10月31日前,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电子版发至邮箱:*********************附件:1. 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申请表(安全管理类)2. 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申报汇总表(安全管理类)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10月24日(联系人:史洪涛;联系电话:55597176)。

科技专家库制度及方案模板

科技专家库制度及方案模板

科技专家库制度及方案模板一、引言科技专家库是集成了科技、产业和经济领域的高层次人才,为国家科技管理提供决策支持的重要系统。

为了更好地发挥科技专家库的作用,提高科技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我们制定了本制度及方案模板。

二、科技专家库制度1. 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原则(1)广泛参加:鼓励各领域的科技、产业和经济高层次人才积极参与专家库建设。

(2)统一建设:由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

(3)科学管理: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专家库进行有效管理。

(4)规范使用: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制度,合理使用专家库资源。

(5)有序开发:合理规划和开发专家库资源,确保其可持续发展。

2. 专家库的管理部门和职责(1)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2)委托部内相关单位: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开展相关开发利用工作。

3. 专家入库条件和程序(1)入库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能够承担相关领域的评审、评估和咨询等工作。

(2)入库程序:提交申请材料,经过专家评审和公示等环节,符合条件的专家将被纳入专家库。

4. 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规定(1)专家库将为国家科技管理和决策提供专家咨询和服务。

(2)专家库将根据需要为地方和社会各方提供科技专家服务。

(3)专家库将定期更新专家信息,确保专家库的专家队伍始终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

三、科技专家库方案1. 专家库建设目标(1)建立一个全国范围内的高层次科技专家库。

(2)为科技管理提供决策支持,推动科技事业的发展。

2. 专家库建设内容(1)专家信息采集:收集专家的基本信息、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等。

(2)专家评审系统:建立专家评审机制,对专家的专业能力和评审质量进行评估。

(3)专家咨询服务:组织专家为国家科技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3. 专家库建设步骤(1)筹备阶段:确定专家库建设的目标、内容和任务,组建专家库建设团队。

北京市大学科技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大学科技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大学科技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大学科技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京科高发[2001]78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北京地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首都经济新的增长点,推动大学科技园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家教育部《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以研究型大学或大学群为依托建立的大学科技园均可申报认定为“北京市大学科技园”。 第三条成立北京市大学科技园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指导委员会),负责北京市大学科技园的宏观指导和“北京市大学科技园”的认定及考核工作,并负责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申报、推荐工作。 市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高新技术产业化处、市教委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 第四条凡申请认定“北京市大学科技园”的单位,须认真写出《北京市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详见附件一),一式十二份报市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市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报告后,组织专家根据《北京市大学科技园评估指标》进行考核(详见附件二)。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北京市大学科技园”证书及标牌。 第六条北京市大学科技园建立统计年报制度。各大学科技园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科技园建设进展情况报告和统计报表报送市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市指导委员会每两年对大学科技园进行一次考核,对成绩优秀的大学科技园予以表彰;对发展不良、管理不善的大学科技园,责令其限期整顿。经整顿无效者,取消其“北京市大学科技园”资格。 第八条市指导委员会每年2月,在“北京市大学科技园”中,选择符合“国家大学科技园”条件的推荐申报“国家大学科技园”。 拟申报“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单位须于申报当年1月份将申报材料一式十六份报市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科委、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北京市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封面样式) ×××大学科技园 申请单位: 负责人: 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信箱: 申请日期: 北京市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大学科技园基本概况,包括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及服务功能。 二、大学科技园依托的大学或大学群体的科技实力,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及科技产业发展情况。 三、大学科技园的依托单位对大学科技园建设工作的扶持政策、措施及落实效果。 四、大学科技园管理体制,包括机构设置、领导班子、运行机制。 五、大学科技园建设方向和发展规划。 六、国际合作及吸引海内外留学人员情况。 七、大学科技园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包括科技园内企业与研发机构的各项经济数据。 附件二: 北京市大学科技园评估指标 一、依托大学条件和政策措施 1、学校资源对科技园开放度 2、对师生兼职创业的激励政策措施 3、科研开发基地、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情况 4、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及专利数量 5、科技产业规模及收益 6、其他 二、科技园规划和建设 1、发展规划的科学合理性 2、园区建筑面积 3、管理机构与运行机制 4、信息、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程度 5、其他 三、科技园创业环境 1、现有孵化场地面积 2、风险投融资能力 3、工程类研究开发机构数 4、商务、市场、会计、法律等中介服务能力 5、其他 四、科技园发展绩效 1、在孵科技企业数 2、孵化育成企业数 3、园内企业技工贸总收入 4、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专利数 5、科技园自身收益 6、其他 指标编制的原则说明: 1、体现导向性。引导北京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成为技术创新的基地、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基地、创新创业人才的聚集和培育基地、高新技术产业的辐射基地和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 2、突出重点,指标少而精。 3、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 4、动静结合。既评价发展现状,也评价建设和发展速度,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改指标,以适应北京市大学科技园不同发展阶段的目标要求。 5、体现分类指导。用统一指标评价,根据需要分类公布评价结果。

专家咨询费

专家咨询费

专家咨询费篇(1):专家咨询费编报“专家咨询费”有哪些注意事项?字体显示大中小(1)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计划及项目、课题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2)专家咨询费标准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专家咨询费篇(2):【重磅】专家咨询费调整标准提高180%有关单位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9月4日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9.02.19•【字号】•【施行日期】2019.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各处室、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的意见》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化科技管理改进、改进市科技专家库建设,规范科技专家使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我局研究制定了《杭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试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书面反馈。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2月19日杭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杭州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市科技管理系统科学决策的智囊。

为规范专家库建设与专家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按照国家《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的意见》的要求,借鉴国家、省(市)科技专家库建设及专家管理使用的相关意见,结合杭州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科技专家库是科技、经济、产业等领域高层次专家的有机集成,是杭州市科技管理系统、特别是科技咨询、决策辅助的重要组成。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科技服务中介等组织,经市科技行政部门遴选、编入专家库管理,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学决策及杭州市区科技创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咨询服务的专家。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部门在编制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实施各类科研项目、建设创新主体(园区、载体、平台)、组织科技科普报告、评价科技创新绩效、认定科技创新项目(资质)等科技创新活动中,需要使用专家库及专家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专家库由市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使用。

如何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如何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招标实务
如何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文/鲁班(北京)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田朝辉
评标专家是指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依法对投标人提 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或评审的 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人员。在招标采购活动中,评标 专家具有“超然”的地位。其地位具有法律性、作用 具有主导性、职能具有专业性……评标专家以一种“超 然”的姿态存在于招标人、投标人之外,对招标采购 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评标专家的作用不言而喻,那 么如何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呢?这成为招标采购业内 人士不得不仔细思量的一个重要问题。
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而北京市水务局有自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财政部《政府
己印发的《北京市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 试 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规定,
行 )》。此外,各高校、企业集团、各大型招标代理机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职
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因为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作 用“超然”,评标专家成了“香饽饽”。一方面由于有 的投标人把他们当作“特殊人物”,采取“非常手段” 加以控制和利用;另一方面个别评标专家也以“专家” 自居,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在评标中行不道德、 不公正之举。鉴于此,《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 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 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 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 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
构都有自己的专家库。以高校采购为例,目前,各大 业道德 , 廉洁自律 , 遵纪守法 , 无行贿、受贿、欺诈
高校的自主采购需求较大,各高校都组建了自己的专 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2.28•【字号】京人社调发〔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调发〔2018〕3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处,各市属机构人事处,各相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2月28日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本市人才队伍结构,加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保障,根据《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发〔2017〕20号)、《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7〕38号)及国家和本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围绕北京“四个中心”战略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人才需求,坚持政治站位,坚持首善标准,以德为先,通过多种方式不拘一格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引进紧缺急需人才。

第三条建立优秀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来京工作的,可快速办理引进手续:(一)“千人计划”和“海聚工程”的中国籍入选专家;(二)“万人计划”、“高创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入选人;(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

第四条支持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人才:(一)在京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工程等任务或进行其他重要科技创新的优秀人才团队,其领衔人可办理人才引进;由2名国家或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推荐,优秀人才团队的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二)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7000万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其主要创始人和核心合伙人可办理人才引进;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1亿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1.5亿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由2名主要创始人或核心合伙人推荐,其团队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三)市属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及其他相应单位实施的重点人才工程中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入选人,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北京科技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

《北京科技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

《北京科技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来学院工作,加快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把洛阳科技职业学院办成一流的、有较大影响的高水平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特制定木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木原则(一)德才兼备。

高层次人才既要有高水平的专业知识,还要有高尚的道德品质。

(二)专业需要。

高层次人才必须符合学院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

(三)效益最佳。

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发展。

(四)拓宽渠道。

立足市内,面向全国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引进对象和条件第三条引进对象(一)两院院士、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及以上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xx”特聘教授、“巴渝学者” 特聘教授、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中青年骨干教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

(二)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市(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等。

(三)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且紧缺(学院每年公布)的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副教授、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等高等院校认可的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研究生(具有学历、学位,下同);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评审认定,行业认可的高级技师。

第四条引进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适应我院专业建设的需要,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有指导专业教学、实习实训的技能,有为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奉献的精神,身体健康。

(三)引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一般不超过40周岁,其余引进人才一般在35 周岁以下。

《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朝科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率,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依据《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号)、《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朝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立项、并由朝阳区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区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朝阳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区科委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等科技进步活动。

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科技计划中安排,由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科学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区科委是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责任主体。

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区科委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

受托机构向区科委负责,并提供有偿服务。

第六条区科委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一)向社会公开发布《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并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二)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和撤消;(三)按项目任务书确定的额度编制项目资金拨付计划,按照区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科技经费;(四)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五)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六)审定项目的保密级别;(七)组织项目论证评估和验收。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朝阳区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良好的信誉度;(三)有高效的运行管理体系,产业化能力强,坚持不断地技术创新,有效促进社会科技进步;(四)单位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五)有专业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开发队伍开拓创新的项目负责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梯队;(六)单位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研究成果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1月18日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培育和推广普及医药卫生创新成果,促进健康服务公平可及,助力健康北京建设,保证我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是指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健康北京总体要求,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高校院所、企业等拥有知识产权的机构作为承担单位,将先进、成熟、安全、可靠、适用的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有计划、有组织地在全市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培育孵化、示范应用和推广普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项开展的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以下简称“市级推广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级推广项目组织实施坚持“需求导向、统筹布局、聚焦重点,科学规范、权责清晰、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市级推广项目实行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三级管理。

第六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市卫生健康领域的主要问题和需求,编制并定期发布《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申请指南》(以下简称“申请指南”);(二)组织项目征集、评审、立项、组织实施与管理;(三)研究制定保障措施,不断完善推广体系和运行机制;(四)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五)负责落实经费管理制度,组织编报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组织项目预算评审,根据批复的预算拨付项目经费。

专家库管理办法新

专家库管理办法新

附件1大唐哈尔滨第一热电厂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推进我厂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才比较优势,整合人才资源,为我厂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根据集团公司和省公司人才强企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是我厂各类高层次人才的“蓄水池”,是服务于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培养集团公司、省公司各级各类人才的重要资源。

第三条专家库建设坚持以下原则:(一)专业引领,突出能力。

专家库建设强调专家的专业水平及实际经验,注重专家在业内的知名度和公认度,以及在各专业领域的影响力。

(二)以用为本,价值创造。

专家库建设旨在整合人才资源,使优秀人才充分发挥作用,更好地服务于企业,不断优化各项生产技术指标,提高效益,创造价值。

(三)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专家库建设按管理层级和专业类别设计,任期内根据专家的岗位、业绩等变化情况,对专家库实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管理。

(四)标准统一,量化评价。

专家库建设采用量化手段,统一设置各级各类专家的积分标准,重业绩贡献和创新创效,通过积分排序,体现选拔过程的客观公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厂职工。

专家库建设涉及的人员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员(不含厂领导人员)。

第二章专家库体系第五条专家库按照三级三类体系设计,即按照层级分为企业专家、专业专家、专业带头人三个等级。

(一)企业专家,是指不但具有专业领域的特殊才能、解决专业领域范围内的难题能力,而且具有跨专业进行组织、管理,解决综合、复杂问题的能力。

(二)专业专家,是指在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能够解决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或具有特别突出才能的专业人员。

(三)专业带头人,是指在本岗位规范所要求的专业领域建设和发展中起主导作用,有较高的敬业精神,在本专业领域中业务水平和能力处于领先地位的专业人才。

每个等级内按照员工岗位又分为企业管理类、专业技术类、生产技能类三个类别(员工对应的三级三类专家见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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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科发〔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等相关规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0年1月3日

附件

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北京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是北京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专家库建设,充分利用各领域专家资源,鼓励和引导国内外专家参与北京市科技创新发展。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市科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结题)、评价等环节所需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其它管理环节所需专家,具体使用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六条 入库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评估、咨询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等高层次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 (五)专家科研信用评级应为B级(含)以上,且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七条 专家分类管理。 (一)科技研发类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外资研发中心的技术骨干等,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产业管理类专家主要是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全国性或全市性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财务管理类专家应当是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等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财务审计部门专职人员。 (四)其他专家包括具备丰富科技行政管理或决策咨询经验的人员、智库或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或国家二级律师以上资格的人员;具有丰富科普传播工作经验或对科普创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等。 第八条 专家入库主要采取主动邀请、公开征集和共建共享三种方式: (一)主动邀请。市科委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入库; (二)公开征集。市科委公开发布征集北京市科技专家库专家信息的通知或者公告,常年受理入库申请。申请专家可自愿通过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在线填写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提交市科委,符合条件的专家由市科委纳入专家库;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也可由专家提出申请,本市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市科委推荐。 (三)共建共享。市科委通过与国内外各类专家库建设方签订协议的方式,按照协作共享的原则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吸纳入库;市、区各有关行政部门需要利用专家信息的,市科委可依申请并按专家自愿参与原则提供相应协助。 第九条 拟入库专家名单经市科委同意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正式进入专家库,市科委以电子公函的形式告知专家本人。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第十条 专家入库实行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市科委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登录信息系统,确认信息变更情况。 除定期更新外,入库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主动登录信息系统更新信息。 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相关情况将及时通知专家本人。专家重新登录确认或更新信息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十一条 专家具有以下或其他不适宜参加评审活动的情况,专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市科委报告,取消相关专家资格: (一)违法行为; (二)违纪行为,开除公职或党籍等; (三)科研失信; (四)失德失范。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一)因身体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专家信用等级C级以下的; (五)接受邀请后两次无故缺席的; (六)未经同意,泄漏评审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七)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十三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核实。由专业机构核实相关情况。 (二)告知。由市科委核实拟出库专家名单后告知专家本人。

第四章 专家选取与使用 第十四条 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信原则。在国家或北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产生失信记录的专家,应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二)同行评议原则。充分考虑专家年龄、专业水平、知识结构、工作单位、特长等事项,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应当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三)随机原则。根据科技计划类别和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选取条件,明确专家构成及选取范围,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四)轮换原则。为保障专家科研时间,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立项评审项目不超过10次。 第十五条 选取专家与邀请、使用专家的岗位,应当分离。 第十六条 专家接受评审邀请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根据具体评审情况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十七条 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专家在收到评审邀请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明回避: (一)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二)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在过去3年之内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 (三)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四)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五)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由信息系统自动予以回避,不得参加项目评审: 1.是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2.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在过去3年之内有共同承担市科委项目、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等合作关系; 3.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如果法人单位拥有二级及以下内设机构时,应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不同机构); 4.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如:专家对被评审项目完成单位、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等,存在学术偏见或认识偏见。 第十八条 建立专家库评价机制。专家使用单位对专家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情况进行记录和星级评价,作为后续专家选取和使用的重要参考。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评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工作态度和勤勉状况; (三)履行评审职责的能力; (四)执行回避与保密规定的情况等。 第十九条 专家库建立痕迹管理机制。对专家选取、专家评审、回避、评价等活动进行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评审专家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开展会议评审的,原则上应在评审前公布评审专家名单;开展通讯评审的,应在评审结束前对评审专家名单严格保密,有条件的应在评审结束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市科委对财务专家实行事后抽查核验制度。市科委委托第三方事务所按一定比例对已评审材料进行抽查核验,对存在未严格执行评审标准的的财务专家,强化业务培训,符合规定要求前一定周期内不得参与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科委严格保障信息系统及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市科委加强对专家库使用单位的监管,专家使用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市科委核实,暂停其使用专家库账户,整改后方可重新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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