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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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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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人 民政府公 报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 25 号
《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修 改 〈 江 苏 省 失 业 保 险 规 定 〉 的 决 定 》 已 于 20 1 8 年 12 月 23 日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22 次 常 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 现 予 发 布 施 行 。
有 关 材 料 报 失 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备 案 ” 修 改 为 “ 并 将 失 业 人 员 的 名 单 自 终 止 或 者
解 除劳 动 关 系 之 日 起 15







险经
办机构
” 。
四 、将第 二 十 三 条第 一款修 改为 : “ 失 业保 险金 的 标 准 , 缴费 不 满
” 。
增 加 一 款 作 为 第 二 款 : “ 省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结 合 经 济 发 展 状 ,
况 、 失 业 保 险基 金 的 承 受 能 力 等 因 素 适 当 调 整 失 业 保 险金 标 准 。 ”
本决定

公布之

起 行 施

《 江 苏 省 失 业 保 险 规 定》 根 据 本 决 定 作 相 应 修 改 , 重 新 公 布 。
10 年 的 ,
按 照 失 业 人 员 失 业 前 12 个 月 月 平 均 缴 费 基 数 的 45 % 确 定 缴 费 满 10 年 不 满 ;
20
年的 按照失业人员 失业前 ,
个 1 2

月 平均 缴 费 基数 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苏政办发[2009]176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6号2009年12月3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挂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参事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增加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三)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口岸管理工作职责划入省政府办公厅。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起草省政府领导同志部分讲话稿和其他文稿。

(三)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送省政府的公文。

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苏政办发[2013]166号•【施行日期】201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6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6日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2012年以来,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突出抓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政府信息公开,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如下:一、突出重点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意见和措施原则上要对外公开。

推进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重点围绕投资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工商登记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等方面,及时公开保留、取消、下放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

推进行政审批程序和结果公开,要明确行政审批职责,规范公开程序,依法公开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信息,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审批过程、结果公开。

推进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包括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工作暂行办法》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22
【摘要】<正>苏政发[2012]77号2012年6月15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参事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方面,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体现。

参事队伍是一支重要的政府咨询力量,肩负
【总页数】2页(P11-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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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参事室、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 [J], ;
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J],
5.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省文史馆员选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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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31•【字号】苏政办发〔2021〕61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6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31日江苏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规划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快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制定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精神,本着改革创新、唯实领先的总体要求,为加快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数字政府,大力推进数字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努力为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提供强大动力和强劲支撑,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展望至2035年。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一)“十三五”时期政府数字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十三五”时期,全省上下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创新体制机制,不断加强基础建设,大力推进数字化转型,“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等走在全国前列,网上政务服务成为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

1.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形成。

确立全省一体化大数据中心“1+13+N”总体架构,构建省大数据“两地三中心”布局,集约化建设形成共识,新建系统全部上云、存量系统逐步上云。

电子政务外网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全覆盖,接入点达3.2万个。

江苏省政府关于赋予《江苏政报》政府公报职能的通知-苏政发[2000]120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赋予《江苏政报》政府公报职能的通知-苏政发[2000]120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赋予《江苏政报》政府公报职能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政府关于赋予《江苏政报》政府公报职能的通知
(苏政发[2000]1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的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七十七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地方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江苏政报》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

其宗旨是传达政令,指导工作,为公报性质的综合性期刊。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经研究决定,《江苏政报》行使省人民政府公报职能,《江苏政报》刊登的省人民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江苏政报》的宣传和运用,使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了解《江苏政报》的性质和内容,充分发挥其在依法治省和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

2000年11月2日——结束——。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2号)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省级部门预算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部门预算公开的重要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

财政预算反映国家的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

大力推行预算信息公开,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政府决策的公众参与度,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将财政资金置于“阳光下运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构建反腐倡廉长效机制;有利于建设高效政府,促进各部门转变机关作风,赢得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根据《条例》要求,近年来,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加大预算信息公开力度,民主理财、依法理财工作取得长足进展,但与社会公众的期待尚有较大距离。

因此,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起,推进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做好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清退计划外用工和加强农村劳动力使用管理的报告-苏政发[1989]9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清退计划外用工和加强农村劳动力使用管理的报告-苏政发[1989]9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清退计划外用工和加强农村劳动力使用管理的报告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整顿清退计划外用工和加强农村劳动力使用管理的报告(1989年8月30日苏政发〔1989〕97号)近几年来,我省全民所有制单位计划外用工增加较多。

据一九八八年末统计,全省全民所有制单位计划外用工总数已达92.8万人,占全民单位全部职工总数的17.6%。

其中,来自农村的27.9万人,占计划外用工的30%。

此外,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还使用了既未经批准,又未作统计的农村劳动力。

这种状况,不仅影响了国家劳动、工资计划的宏观管理,而且增加了城市负担,给城镇劳动就业和富余人员的安置带来困难。

根据中央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和全国计划会议精神,现对我省整顿清退计划外用工和农村劳动力的使用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国家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一九八九年严格控制从社会招工和自然减员指标不补充的规定精神,各地计划、劳动、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力的计划管理,各单位一律不准新增加计划外用工和以任何理由擅自批准使用农村劳动力。

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省下达的清退计划外用工计划,制定清退方案和具体措施,并逐级落实到基层。

清退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在国家劳动计划以外使用的劳动力。

清退的重点是近几年从农村招用的计划外用工。

对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私招乱雇的农村劳动力,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农村建筑队、运输队等都要坚决限期清退回农村。

逾期仍不清退的,一经查出,要追究用工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三、要结合清退工作,对计划外用工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整顿。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01•【字号】苏政办发〔2023〕42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4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和《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度,每年年初制定并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属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不纳入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和《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确定。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司法厅负责组织制定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省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工作。

第五条省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于每年10月向省司法厅报送下一年度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并说明理由、主要依据、主要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计划完成时间等。

省有关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前,应当根据需要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社会公众等征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丁晓昌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苏政发[2013]11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丁晓昌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苏政发[2013]11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丁晓昌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丁晓昌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苏政发〔2013〕11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研究决定:任命丁晓昌同志为江苏第二师范学院院长,免去其江苏教育学院院长职务;任命周成平同志为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副院长,免去其江苏教育学院副院长职务;任命王仁雷同志为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副院长,免去其江苏教育学院副院长职务;任命程建军同志为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副院长,免去其江苏教育学院副院长职务;任命张勤同志为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副院长,免去其江苏教育学院副院长职务;任命刘继红同志为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副院长,免去其江苏教育学院副院长职务;免去杨九俊同志的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江苏教育学院副院长职务;任命唐金土同志为江苏开放大学校长,免去其江苏广播电视大学校长职务;任命金南冬同志为江苏开放大学副校长,免去其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副校长职务;任命叶晓风同志为江苏开放大学副校长,免去其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副校长职务;任命张益彬同志为江苏开放大学副校长,免去其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副校长职务;任命吴进同志为江苏开放大学副校长,免去其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副校长职务;任命崔新有同志为江苏开放大学副校长,免去其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副校长职务;任命顾鼎竞同志为江苏开放大学副校长,免去其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副校长职务;任命金丽霞同志为江苏开放大学副校长,试用期1年;免去吴汉德同志的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副校长职务;任命黄维同志为南京工业大学校长;任命高明同志为南京工业大学副校长;任命XXX庆同志为南京工业大学副校长;任命乔旭同志为南京工业大学副校长;任命蒋军成同志为南京工业大学副校长;任命崔益虎同志为南京工业大学副校长;任命张进明同志为南京工业大学副校长;任命巩建鸣同志为南京工业大学副校长;任命邢卫红同志为南京工业大学副校长;免去朱跃钊同志的南京工业大学副校长职务;任命杨震同志为南京邮电大学校长;任命叶美兰同志为南京邮电大学副校长;任命朱洪波同志为南京邮电大学副校长;任命王宗荣同志为南京邮电大学副校长;任命XXX同志为南京邮电大学副校长;任命颜晓红同志为南京邮电大学副校长;任命张志华同志为南京邮电大学副校长;任命晏维龙同志为南京审计学院院长,免去其淮海工学院院长职务;免去王家新同志的南京审计学院院长职务;免去熊仁民同志的南京审计学院正院级调研员职务;任命吴跃章同志为江苏警官学院院长;任命宋践同志为江苏警官学院副院长;任命封野同志为江苏警官学院副院长;任命XXX同志为江苏警官学院副院长;任命殷竹钧同志为江苏警官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任命薛宏伟同志为江苏警官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任命陈德祥同志为江苏警官学院正院级调研员,免去其江苏警官学院副院长职务;任命浦玉忠同志为常州大学校长;任命蒋必彪同志为常州大学副校长;任命陈奎庆同志为常州大学副校长;任命丁建宁同志为常州大学副校长;任命王卫星同志为常州大学副校长;任命陈群同志为常州大学副校长;任命陆锦冲同志为常州大学副校长;任命芮国强同志为常州大学副校长,试用期1年;任命苏旭平同志为常州大学副校长,试用期1年;任命王自力同志为江苏科技大学校长;任命葛世伦同志为江苏科技大学副校长;任命景旭文同志为江苏科技大学副校长;任命许俊华同志为江苏科技大学副校长;任命王加友同志为江苏科技大学副校长;任命戴跃伟同志为江苏科技大学副校长;任命李茜同志为江苏科技大学副校长,试用期1年;任命汤建同志为江苏科技大学副校长,试用期1年;任命黄进同志为江苏科技大学副校长,试用期1年;免去郭锡杰同志的江苏科技大学副校长职务;免去姚寿广同志的江苏科技大学副校长职务;任命薛家宝同志为盐城师范学院院长;任命黄志纯同志为盐城师范学院副院长;任命曹健同志为盐城师范学院副院长;任命XXX远同志为盐城师范学院副院长;任命戴斌荣同志为盐城师范学院副院长;任命崔刚同志为盐城师范学院副院长;任命陈爱蓓同志为盐城师范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免去刘必清同志的盐城师范学院副院长职务;免去陈社育同志的盐城师范学院副院长职务;任命史金飞同志为淮海工学院院长,免去其南京工程学院副院长职务;免去王淮龙同志的淮海工学院副院长职务;任命温潘亚同志为泰州学院院长,免去其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职务;任命田浩同志为泰州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任命孙玲芳同志为泰州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任命陈克军同志为泰州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任命邓友祥同志为泰州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任命王美林同志为泰州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任命张曙光同志为泰州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任命焦建华同志为泰州学院副院级调研员;任命杨淑娟同志为泰州学院副院级调研员;任命华桂宏同志为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免去其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职务;任命谢建明同志为南京艺术学院副院长,试用期1年;任命程永波同志为南京财经大学副校长,免去其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职务;任命周伟灿同志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副校长,免去其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职务;免去李久生同志的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副校长职务;免去张树泉同志的南京林业大学副校级调研员职务;免去殷爱荪同志的苏州大学副校级调研员职务;任命蔡红星同志为徐州医学院副院长,免去其盐城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职务;免去陶柏芳同志的徐州工程学院副院长职务;任命薛茂云同志为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免去徐建中同志的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正院级调研员职务;任命刘红明同志为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院长;任命钱吉奎同志为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院长;任命李庆荣同志为江苏建康职业学院院长;任命廖军同志为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任命李振陆同志为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院长;任命成海钟同志为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正院级调研员,免去其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职务;任命杨军同志为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院长;任命李唯青同志为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正院级调研员;免去陆建洪同志的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职务;免去袁建平同志的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正院级调研员职务;任命龚方红同志为无锡职业技术学院院长;任命戴勇同志为无锡职业技术学院正院级调研员,免去其无锡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职务;任命丁泗同志为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院长;任命蒋心亚同志为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院长;任命赵发荣同志为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正院级调研员;免去冯国平同志的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职务;任命巫建华同志为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院长;任命姜朋明同志为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免去张荣华同志的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职务;任命乔学斌同志为盐城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免去陈光曙同志的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职务;任命陶书中同志为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免去其江苏食品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职务;任命何正东同志为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院长,免去其江苏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职务;任命黄海燕同志为无锡科技职业学院院长;任命辛望旦同志为无锡科技职业学院正院级调研员,免去其无锡科技职业学院院长职务;任命郁宝荣同志为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院长;任命吴春笃同志为扬州市职业大学校长;任命张网女同志为扬州市职业大学正校级调研员;免去周胜同志的扬州市职业大学校长职务;任命徐庆国同志为泰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任命缪正宏同志为江苏省交通技师学院院长;任命王国海同志为江苏省常州技师学院院长;任命张金富同志为江苏省常州技师学院正院级调研员;任命张颖超同志为江苏省扬州技师学院院长;任命雍自成同志为江苏省淮安技师学院院长;任命朱芹同志为江苏省淮安技师学院正院级调研员,免去其江苏省淮安技师学院院长职务。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0.30•【字号】苏政发[1998]97号•【施行日期】199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苏政发〔1998〕97号1998年10月3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1998年10月30日省政府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1998年10月30日省政府全体(扩大)会议通过)总则一、为使省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的规定以及省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以及省委的决定,贯彻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事实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坚持依法行政,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开拓进取、讲究效率;注重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加强廉政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

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减少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省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四、省政府组成人员包括:省长,副省长,秘书长,政府序列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

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22.05.01【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22年4月2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就业,省政府对涉及长江流域保护、行政处罚内容、不合理罚款规定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省政府决定:一、对4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32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一、《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9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二、《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9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三、《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1996年3月2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2年2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第三次修订)四、《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4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附件2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一、对《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删去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二)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长江防洪工程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

江苏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

江苏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1997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江苏省关于禁止赌博的暂行规定》等26件规章;《江苏省机动车辆、船舶肇事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

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省长郑斯林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六日江苏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一、《江苏省关于禁止赌博的暂行规定》(苏政发[1982]224号)二、《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发[1983]37号)三、《江苏省改进公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发[1984]31号)四、《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暂行规定》(苏政发[1985]142号)五、《江苏省市场商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苏政发[1985]168号)六、《江苏省乡镇工业产品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发[1986]27号)七、《江苏省劳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苏政发[1986]48号)八、《江苏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规定》(苏政发[1986]48号)九、《江苏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细则》(苏政发[1986]61号)十、《江苏省〈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办法》(苏政发[1986]66号)十一、《江苏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江苏省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苏政发[1987]7号之一、之三)十二、《江苏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发[1987]10号)十三、《江苏省无线电管理规定》(苏政发[1987]146号)十四、《江苏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苏政发[1988]44号)十五、《江苏省测绘管理办法》(苏政发[1988]63号)十六、《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苏政发[1988]124号)十七、《江苏省关于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服现役的处罚规定》(苏政发[1988]160号)十八、《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苏政发[1989]47号)十九、《江苏省消防监督管理处罚规定》(1989年8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二十、《江苏省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1989年12月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二十一、《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办法》(1990年7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二十二、《江苏省小额消费纠纷仲裁办法》(1990年7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二十三、《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1993年4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二十四、《江苏省制止和打击非法出境活动的规定》(1993年5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二十五、《江苏省公物拍卖暂行规定》(1993年12月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二十六、《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1994年6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江苏省法规规章汇编》中已自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江苏省机动车辆、船舶肇事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苏革发[1979]42号)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81]100号)三、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收缴凶器、枪支弹药布告的通知(苏政发[1981]90号)四、江苏省人民政府转发《江苏省企业发行股票、债券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85]11号)五、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产局《关于收取水产资源增殖保护费的暂行规定》、《关于征收渔港建设基金试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85]45号)六、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江苏省地方建设基金征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85]69号)七、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试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85]81号)八、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坚决制止乱占滥耕地的通告》的通知(苏政发[1986]40号)九、江苏省关于贯彻《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苏政发[1986]141号)十、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87]100号)十一、江苏省贯彻《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苏政发[1988]71号)十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的通告(苏政发[1990]86号)十三、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路边店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通告(苏政发[1991]116号)十四、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收缴散失的枪支弹药、打击制贩枪支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苏政发[1992]73号)——结束——。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0年8月4日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投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江苏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建立项目储备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各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24•【字号】苏委[2009]252号•【施行日期】2009.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2009年7月24日)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做好省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保证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改革的基本原则:(一)上下衔接的原则。

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与国务院机构改革相衔接。

(二)因地制宜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部分机构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设置,构建适应江苏发展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权责一致的原则。

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牵头部门。

合理划分和界定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在赋予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其相应承担的责任。

(四)循序渐进的原则。

按照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切实解决当前政府组织机构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8•【字号】苏政办发[2000]136号•【施行日期】200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3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8日江苏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是主管水行政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省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

2.原省建设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省环境保护厅。

2.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草拟全省水利法规及水利政策并监督实施,实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二)组织制定全省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主要江河、湖泊和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防洪、供水、节水、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

明文化视角下南京阅江楼景区旅游吸引力提升研究

明文化视角下南京阅江楼景区旅游吸引力提升研究

明文化视角下南京阅江楼景区旅游吸引力提升研究[摘要]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是景区的特色之基。

南京阅江楼景区以开放包容、极具特色的明文化为主题,旅游开发前景广阔,但因在开发中对明文化资源挖掘不够,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影响了其旅游吸引力的提升。

鉴于此,本文首先在阐明明文化在阅江楼景区旅游开发中的重要意义基础上,分析了阅江楼景区明文化开发存在的不足。

其次,从明文化的视角提出进一步提升阅江楼景区旅游吸引力的若干建议,以期为阅江楼景区的旅游开发及其竞争力提升提供依据。

[关键词]明文化;阅江楼景区;旅游吸引力1阅江楼景区明文化旅游开发的意义历史文化旅游一直是文化旅游业的支柱,促进历史文化旅游发展的关键是提升历史文化旅游景区的旅游吸引力。

明朝作为汉唐盛世后又一个兴盛时代和最后一个汉族统治的封建王朝,其文化秉承前代,开启后世,并积极主动地走向世界,在中国文化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阅江楼景区以“明文化”为主题,可利用的历史文化资源丰富,开发潜力深厚。

首先,明文化是阅江楼景区立足之基。

从楼阁历史渊源看,阅江楼是朱元璋为了纪念大败陈友谅而兴建,但仅仅建造了“平砥”便因天灾人祸终未建成,仅留下了朱元璋和宋濂等文人所撰写的《阅江楼记》。

为了弥补历史遗憾,结束阅江楼“有记无楼”的六百年历史,江苏省市区政府人民经过七年的共同努力于2001年完成阅江楼的复原工作。

复原的阅江楼完全按照当年朱元璋的构想建造,拥有鲜明的明代建筑风格。

其次,开发特色文化是人文景区保持持续发展的根本所在。

对文化旅游者来说,文化是旅游的灵魂,在探索文化的过程中感受异地异质文化,拓宽知识界面,满足自己深层次的精神需求,达到文化、消费、娱乐的有机统一,才是本次旅游的目的。

阅江楼景区只有以多样的形式展现出明文化主题深刻的内涵,才能不断提升旅游吸引力,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最后,从明文化角度提升阅江楼景区的旅游吸引力具有良好的文化政策环境。

随着社会主义文化繁荣这一主题的日益聚焦,各省市逐渐加快了自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

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的依据是什么?

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的依据是什么?

A man's best friends are his ten finger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的依据是什么?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一、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的依据是什么?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具体内容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档案知识现场竞赛应试范围及标准答案

档案知识现场竞赛应试范围及标准答案

档案知识现场竞赛应试范围及标准答案一、选择题(单选和多选,选对者得分)1、《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地方性档案法规,由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__B____通过,并于11月1日正式实施。

A:1996年4月7日 B:1998年8月28日 C:1996年6月7日2、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__C____档案的义务。

A:保管 B:维护 C:保护3、___A___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A:县级以上 B:市级以上 C:省级以上4、《档案法》规定: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___A___给予奖励。

A:各级人民政府 B:各级档案管理部门 C:所在单位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__B____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A:所有机构 B:所属机构 C:其他机构6、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应该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转让或赠送的,必须报 ___C___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A:省级以上 B:市级以上 C:县级以上7、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__B____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A:随时 B:定期 C:不定期8、各级综合档案馆应当广泛收集和征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资料。

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向__C____报送各种地方政策、法规汇编、年鉴、志书、大事记等反映地方特色的出版物A:图书馆 B:博物馆 C:档案馆9、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___C___的意见。

A:禁止利用 B:部分利用 C:限制利用10、档案微缩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__A____的签名或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2000年1月11日苏政办发〔2000〕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近年来,我省政府系统的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总体上做得比较好,为保证政府和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帮助领导同志及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重视不够、值班工作时紧时松,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大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改变这种状况。

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的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98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政府值班和信息工作的重要性。

值班和信息报送是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是为领导处理紧急、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提供有效服务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因此,加强政府值班工作,保证各类信息渠道畅通,对于及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凡是发生重大突发情况、重要社会动态、重大灾情和疫情及其他重大事件,各地、各部门在及时处置的同时,必须迅速将有关情况报送省政府,并跟踪掌握事态进展情况,随时续报,直至处理完毕。

对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大信息的地区或部门要予以批评;对由此而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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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省 政府公报》
实行免




现免

赠送全省

镇和街道 办 事 处
以 上
党委、 人大 、政府、政协、 法 院 、检察院 、 法制 部 门
村 委 ;




会 部 分 国 有 大 中 ;
《江苏 省人 民政府 公报》 简 介
《 江 苏 省 人 民政 府公报 》 ( 简 称 《 江 苏 省 政 府 公报 》 ) , 是 由 江 苏 省 人 民政 府主
办 并 面 向 国 内 公 开 发 行 的 政 府 出 版 物 。
《江 苏 省 政府公报 》 集 中 、 准 确 刊 载 : 省 政府 公布 的 行政规章 和 决 定 、 命 令等
型 企 业 、 民 营 企 业 、 外 资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中 介 组 织 ; 并在 全 省 、 市 、 县 ( 市 、

政务服务

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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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省 政 府批准 的 有 关 机构 调 整 行政 区 划 变 动 和 人 事任免 的 决 定 省 政 府各



部 门 公 布 的 规 范 性 文件 ; 省 政府 领 导 同 志批 准 登 载 的 其 它 文件 。
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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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公报》 上 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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