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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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兰政办发[2012]321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2]3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兰州市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2日兰州市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1.1 应急领导机构2.1.2 应急指挥机构2.1.3 应急日常管理机构2.1.4 现场指挥机构2.1.5 咨询机构2.2 应急协调机制与任务分工3 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划分3.1 交通I级预警3.2 交通II级预警3.3 交通Ⅲ级预警3.4 交通IV级预警4 应急响应和行动4.1 应急响应4.1.1 分级响应级别4.1.2 市交通局负责处理的突发事件4.2 应急行动4.2.1 应急行动的总体要求4.2.2 市交通局应急响应4.3 信息监测、报送和处理4.3.1 预警信息来源4.3.2 信息报告和处理4.4 参与应急活动的通讯方式主要有:电话、传真、公共信息网络、应急移动通讯设备等。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4.6 群众的安全防护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8 新闻发布4.9 应急解除4.9.1 突发事件结束指标4.9.2 结束信息发布及宣布应急状态解除5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1.1 人员安置5.1.2 征用物资的补偿5.2 保险5.2.1 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5.2.2 受灾人员的保险5.3 公通突发事件调查报告与后果评估6 应急保障6.1 运力保障6.2 物资保障7 教育和培训8 附则8.1 预案管理与更新8.2 监督检查8.3 预案实施时间8.4 解释部门兰州市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做好全市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的防御和处置,保证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应对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确保全市交通运输畅通,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9•【字号】兰政办厅字[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兰政办厅字【2009】22号)办公厅各处室、各管理单位:《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办公厅党组第九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意见(2009年-2011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载体,是提升城市形象的有效途径,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为了深入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办公厅广大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按照《兰州市2009--2011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总体方案》的内容和要求,根据办公厅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中心、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体要求,围绕省委提出的“中心带动,两翼齐飞,组团发展,整体推进”的区域发展战略和市委、市政府“1355”总体发展思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创建为民、创建靠民、创建惠民”理念,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抓根本、抓基础、抓环境、抓载体,深入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不断提高办公厅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树立办公厅良好的对外形象,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思路实施“13458”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程,即围绕一个目标--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立足三个提高--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提高城市和谐程度、提高市民文明素质;突出四项重点工作--思想道德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综合管理、整体创建活动;深化“五城”联创--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为“龙头”,带动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及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创评;推进八大环境建设--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民主公正的法治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合适便利的生活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9•【字号】兰政办发[2009]80号•【施行日期】200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兰政办发【2009】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九日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二、市政府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消防安全、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具体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隶属市政府直接管辖的公共安全、消防安全、道路(水上)交通安全、市属有关部门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三、县区政府直接监管本行政区域内(除上级政府直接管辖外)的公共安全、消防安全、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安全。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监管本行政区域内(除上级政府直接管辖外)的公共安全、消防安全、道路(水上)安全、生产安全。

四、市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激励约束机制,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法定职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府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监督检查企业新、改、扩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在市政府授权下,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直部门监管中央、省属在兰企业。

兰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兰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兰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工作目标兰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工作目标是: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通过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得到及时、有效的实施。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管理,提高全民健康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常备不懈,降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法管理。

成立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确保应急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速度,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现各方力量的高效运转,及时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三、组织管理1、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2、设立专家咨询组,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支持。

3、建立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社区(村)卫生服务中心等组成的应急工作网络,明确职责,协同作战。

4、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和评估,提高各级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水平。

5、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和调拨制度,确保应急物资的及时供应。

6、加强与上级部门、周边地区及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预防措施1、加强卫生管理(1)完善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卫生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

(2)加强对食品、饮用水、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等重点环节和部位的卫生监管,确保卫生安全。

(3)建立卫生监督监测体系,定期对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和公示。

(4)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

2、改善卫生条件(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水平,确保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兰政办发[2012]374号•【施行日期】201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兰政办发【2012】3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3日兰州市“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2011-2015)消防安全关系国计民生,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编制和实施《兰州市“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对于进一步推进“十二五”期间兰州消防事业发展,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及其它灾害事故的能力,大力推进消防社会化工作进程,努力提高全市城乡防御火灾的能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规划立足兰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 号)、《甘肃省消防条例》等为依据,结合《甘肃省“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主要阐述了“十二五”期间消防工作的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明确了消防工作的重点任务和相关保障措施,是指导全市未来五年消防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据。

规划期为2011-2015年,展望到2020年。

一、发展现状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兰州市消防工作取得了突破性成绩,特别是消防队(站)和消防队伍建设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目前,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总编制844人,其中干部214人,战士630人。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8]17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2.25【实施日期】2008.02.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函〔2007〕125号)精神和省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特制订《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自2008年4月1日起试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及时通报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向省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情况,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函〔2007〕125号)、《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应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7〕2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2号)等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信息内容和采用方式(一)信息内容。

1.较大和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事件。

2.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信息,主要是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动态信息、应急预案演练信息、应急管理科普宣教信息、日常工作重要情况信息等。

3.省政府应急办(省政府总值班室)约稿。

(二)采用方式。

1.较大和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事件信息编辑《甘肃值班信息》,分送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领导。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兰政办发[2012]358号•【施行日期】201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2】3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30日兰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规范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妥善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指导意见》、《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事故分级道路交通事故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等情况划分为四个级别: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IV级(一般)。

I级交通事故:(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2)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II级交通事故:(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相关法规、规章及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等,影响和威胁我省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突发的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一)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局地暴雨洪水、河流超标准洪水、水库垮坝洪水和干旱缺水等水旱灾害,暴雨、冰雹、暴雪、沙尘暴、寒潮、霜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供暖等城市生命线事故,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事故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以及重大动物疫情等。

(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五)其他各种类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第四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强化和规范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促进全省形成统一领导、科学决策、协调一致、联动有序、保障有力、社会广泛参与的高效应急管理体系,为我省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管理力度,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管理水平,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决定》(甘政发〔2010〕3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成立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主任:咸大明市政府副市长副主任:陈卫东市政协副主席、市财政局局长王璇市政协副主席、市政府市长助理王幸省公安厅副厅长、市公安局局长岳永宁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宋智虎市建设局局长万里市规划局局长颜承鲁市交通局局长成员:吴新民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兆荣市发改委副主任臧晓平市教育局副局长李瑛市司法局副局长李元生市人社局副局长白小平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李建奎市安监局纪检组长胡芳市卫生局纪检组长柴永军市工商局副局长李青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张晓锋兰州公路总段副段长邹守仁兰州公交集团副总经理二、主要职责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一)组织审核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二)定期分析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形势,制定对策措施;(三)部署开展全市综合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四)协调成员单位推进全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道路交通管理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五)组织开展全市性社会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六)负责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七)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公交行业综合整治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公交行业综合整治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公交行业综合整治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3•【字号】兰政办发[2010]277号•【施行日期】201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公交行业综合整治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0】2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兰州市公交车行业综合整治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三日兰州市公交行业综合整治及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规范公交行业经营管理和服务行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公交行业文明创建水平和服务质量,塑造兰州公交良好形象,更好地服务于市民群众出行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对公交行业综合整治及精神文明创建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方便市民群众出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宗旨,全面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公交安全运营管理,着力提升驾乘人员文明服务水平,提高公交行业社会满意度,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全市公交行业综合整治及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主线,坚持一手抓综合整治、解决突出问题,一手抓文明创建、提高服务水平,突出优质服务、素质提升、激励机制、管理创新、安全运营、和谐建设六项重点工作,使公交企业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市民群众对公交行业满意度明显提升,努力把公交行业打造成展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的示范性窗口。

三、实施步骤全市公交行业综合整治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从2010年8月开始,到2012年12月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7•【字号】•【施行日期】201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防汛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7日兰州市防汛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建立健全全市城乡防汛和抢险救灾工作应急机制,迅速、有效、有序地开展防汛和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甘肃省防汛抗洪应急预案》、《龙羊峡和刘家峡洪水调度方案》、《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兰州市辖区内暴雨、洪水灾害及次生灾害事件的预防预警、响应处置和应急管理。

1.4工作原则以人为本、保障安全,预防为主、防抢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靠实责任、属地为主,落实措施、科学应对。

2.防汛工程2.1工程措施全市现有抵御洪涝灾害的防汛工程设施主要有:(1)水库(水电站)、塘坝及淤地坝水库18座,其中中型1座,小型17座,目前总蓄水量407×104m3;共有水电站19座,其中黄河干流4座、湟水河2座、大通河13座;共有塘坝1259座,淤地坝123座。

(2)黄河及其它河流堤防建设黄河:兰州段河堤设防标准为百年一遇,农村段为十年一遇。

兰州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全文)

兰州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全文)

兰州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全文)发文单位: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兰政办发【2006】104号发布日期:2006-6-10执行日期:2006-6-10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兰州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06年6月1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会议讨论同意,现予印发。

《兰州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是《兰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之一,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是以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奋斗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贯彻预防为主、统一领导、科学决策、分工负责,协调一致、联动有序、保障有力、广泛参与的原则,全面提高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日兰州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第一条为有效防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保障人体健康,及时控制污染,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兰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订兰州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我市甚至全省、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第三条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和科学高效的原则,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建立我市防范有力、指挥有序、机动灵活、协调一致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体系,规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程序,调查处理污染事故,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的统一指挥、综合协调要和各部门分工负责结合起来,根据突发性污染事故的性质,由各级政府分级启动应急预案。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22•【字号】兰政办发〔2014〕295号•【施行日期】2014.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2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22日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或本市相邻市县行政范围内发生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本市生产、生活的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

1.4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积极响应,属地为主;平战结合,科学应对。

1.5 事件分级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十二小时的;(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兰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兰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兰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兰政办发[2012]269号•【施行日期】201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兰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2】2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制定的《兰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30日兰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建立健全困难群体就业援助长效机制,根据《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0〕110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09〕17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指:政府出资或社会筹集资金,并由政府主导开发的,主要用于以帮扶形式安置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公共事务协管类和街道(乡镇)、社区服务类岗位。

具体包括:(一)公共事务协管类岗位: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干,劳动监察、交通等协管员,旅游景区公厕保洁员。

(二)服务类岗位:为公益事业服务的保洁、保绿、保安。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由政府因地制宜,统一开发。

实行属地管理,保持合理岗位数量。

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兰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劳动报酬、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使用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与纪检监察部门紧密配合,确保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按规定原则、程序和要求进行,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对所申请拨付的有关资金必须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人社、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6•【字号】兰政办发[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09】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属各单位:市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兰州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三月六日兰州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有效应对全市煤矿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和灾难,进一步增强防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甘肃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兰州市各类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坚持依靠科技,预防为主;坚持灾区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优先;坚持防范事故扩大优先等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机构职责2.1应急指挥机构兰州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公安局、监察局、安监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交通局、卫生局、总工会、兰州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负责人为成员。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兰政发[2013]170号•【施行日期】201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3】1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9月23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27日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活动,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以及按规定应当统一进场交易的其他各类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中,依法需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竞得者的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坚持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的原则,实行统一交易场所、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建设评标专家库、统一监管措施的运行机制。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和引导非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统一规范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设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统一管理和综合监督。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兰政办发〔2018〕311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兰政办发〔2018〕3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29日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成立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控烟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同级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控烟办),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管理推进。

第二条本市控烟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场所负责、公众参与、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市、区县政府对辖区控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应当将控烟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年度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及文明单位评比中。

区县政府应当将控烟宣传与监督工作融入网格化管理系统,定期以社区为单位,向公众开展控烟宣传工作,并设置二至三处户外宣传专栏。

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市、区县控烟办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控烟工作,每月抽查不少于一次,每季度组织督导检查不少于一次;定期通过媒体公布控烟监督检查情况及控烟投诉电话受理和处理情况。

第五条市、区县控烟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设置专项控烟工作经费,定期组织开展控烟执法培训、监管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的培训及多种形式的宣传。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供热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供热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供热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7•【字号】兰政办发[2009]211号•【施行日期】2009.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供热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09】2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兰各单位,驻兰部队:《兰州市供热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09年9月2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兰州市供热突发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正确、有效和快速的应对处置我市冬季供热突发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冬季供热突发重大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和生活安定,确保冬季供热安全。

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1)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和处理因热源生产重特大事故,供热管线和设备发生损坏等造成停止供热时间在24小时以上、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且依靠事故单位自身救助力量无法解决的重特大城市冬季停热事故。

(2)本预案用于在我市某个区域发生较长时间停热情况下,指导和规范各相关县区和部门单位组织开展社会救援、事故抢险与处置、供热恢复等工作。

(3)本预案中供热突发事故是指热源生产与供应受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供热用煤气油水电等原材料供应短缺、供热企业经营不善致使无力供热或供热弃管等影响,引起连锁反应,造成我市某个区域较长时间的大面积冬季停热事故。

1.4 工作原则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有效应对。

2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2.1 市供热突发事故应急抢险指挥部与职责成立兰州市供热突发事故应急抢险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管委主任、市热管办主任、相关县区政府县区长担任副总指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3•【字号】甘政办发[2005]95号•【施行日期】2005.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9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之一,是《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全面提高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00五年八月三日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我省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第三条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30•【字号】兰政办发[2013]277号•【施行日期】201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兰政办发【2013】2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全面落实推动消防工作责任制,严格履行政府管理职能,市政府决定成立兰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主任:咸大明副市长副主任:岳永宁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吴学民市公安局副局长赵青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成员:李明珊市纪委副书记赵锋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鹏举市财政局局长冯月旺市发改委副主任臧晓平市教育局副局长张杰市工信委副主任马俊源市民宗委副主任魏国万市民政局副局长郭金魁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局局长李正平市建设局副局长、市园林局局长赵和平市规划局副局长李建民市房产局副局长裴万江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赵胜市交通局副局长丁永平市安监局副局长许来强市政府国资委副主任张祖香市农委纪检组长王元昌市林业局副局长王永堂市商务局副局长车清泉市粮食局纪检组长朱秀红市文广局副局长任耀东市旅游局纪检组长胡芳市卫生局纪检组长张宗辉市人防办副主任李林风兰州高新区管委会纪工委书记李胜利兰州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延军市质监局副局长杨秦市工商局副局长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具体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赵青同志兼任。

委员会成员如有变动,报经主任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替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原兰州市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撤销。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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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4]197号
【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13
【实施日期】2014.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4〕197号2014年8月1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场所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及其造成的财产损失,及时、高效、有序地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保持经济社会秩序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分级标准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是指在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宾馆、饭店、饮食、公园游览场所,商业、集市贸易场所和交通客运等公共服务场所发生的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发生拥挤、踩踏伤亡等的安全事故。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主要分为以下4个级别:
Ⅰ级(特别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Ⅱ级(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Ⅲ级(较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Ⅳ级(一般)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学,规范处置。

2 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市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兰州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市公安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兰州警备区、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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