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

合集下载

保险 案例比赛

保险 案例比赛

以下是一个关于保险的案例比赛的示例:
案例背景:
李先生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他在某个城市拥有一家大型餐厅。

为了确保自己的资产安全,他决定为餐厅购买一份商业保险。

在购买保险时,他遇到了一些问题。

问题描述:
李先生在购买保险时,发现市场上有很多不同类型的商业保险,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等。

他感到很困惑,不知道应该选择哪种保险,以及为什么要选择这种保险。

解决方案:
为了帮助李先生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他采取以下步骤:
分析风险:首先,李先生需要分析自己的风险,包括他的餐厅可能遭受的损失和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这有助于他确定需要购买哪些类型的保险。

研究保险产品:接下来,李先生需要研究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了解每种保险的保障范围、保费和免赔额等方面的信息。

咨询专业人士:为了确保自己购买的保险符合需求,李先生
可以咨询专业的保险顾问。

他们可以根据他的具体情况,为他推荐最适合的保险产品。

制定保险计划:在了解了自己的风险和保险产品的信息后,李先生可以制定一个全面的保险计划。

这个计划应该包括多种类型的保险,以确保他的资产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定期审查保险计划:最后,李先生需要定期审查自己的保险计划,以确保它仍然符合自己的需求和风险状况。

如果情况发生变化,例如餐厅扩张或法律要求发生变化,他需要相应地调整保险计划。

在这个案例中,李先生最终选择购买了一份全面的商业保险计划,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

通过与专业的保险顾问合作,他确保了自己的保险计划既全面又符合自己的需求。

保险学重点案例及分析

保险学重点案例及分析

保险学重点案例及分析案例专栏例1: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6月23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如果:1、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10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100%=420万元。

再如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6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500万元。

2、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5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80%=500万元×80%=400万元。

又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60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400万元。

例2:某企业于1997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1998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

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分析:因为被保险人(企业)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少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在上例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在例2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80万元,则:1、当实际遭受部分损失3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2、当实际遭受全部损失8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80万元;例3: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1.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2.1996年12月23日,李丽为其子李创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癫痫及扁桃体炎”病,寿险公司曾向李丽作过数次理赔.此后,寿险公司推出新险种《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经该公司原经办《为了明天终身保险》业务员介绍,李丽与寿险公司解除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合同,并于1998年5月3日,再次以李创为被保险人与寿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8万元,年缴保险费1504元,缴费期间20年,保险期间为终身,从1998年5月5日零时起算。

同时双方又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附加险,即《个人住院医疗补贴险》合同,保险金额5400元,缴纳保险费60元,保险期限1年,即从1998年5月5日12时起至1999年5月5日12时止.《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第8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该合同第10条规定,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其中第6款载明: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不久,在该附加险合同履行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部分型癫痫、扁桃体炎”住院治疗3次,李丽按合同先后向寿险公司申请理赔,寿险公司分别于1998年5月6日、1998年12月15日、1999年4月22日分3次给予了理赔。

(完整)保险学经典案例

(完整)保险学经典案例

保险学案例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解:(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解: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解: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

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

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1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100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80万元。

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解:(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

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

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

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

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

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

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帮助个人和组织在面对意外风险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和安全感。

通过对保险学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保险的原理、设计与运作,并且从中获得实践经验和教训。

案例一:人寿保险理赔案例在人寿保险领域,理赔是一项关键的服务。

以某家寿险公司为例,一位年轻女性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保额为100万元。

数年后,她因意外事故去世,家人立即申请理赔。

然而,在此过程中,寿险公司拖延理赔进度,要求提供大量额外的文件和证明。

这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心理压力。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保险公司应该及时响应理赔申请,并提供所需的协助和指导。

其次,保险公司应该遵守合同约定,并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完成理赔程序。

最后,保险公司应该保持透明,及时向索赔人提供进展情况的更新。

该案例突出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也提醒我们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

案例二:车辆保险索赔案例车辆保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类型,为车主提供车辆损失的经济赔偿。

在一起车辆保险索赔案例中,一位车主报告车辆被盗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然而,在调查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车主没有及时向警察报案,且车辆保险的某些条款并未得到满足。

保险公司因此拒绝赔偿。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购买车辆保险时的重要性。

车主应该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和要求,并且保持及时的沟通和报告。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在索赔申请过程中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要求,以便车主能够便捷地提供所需的证据和文件。

案例三:健康保险的预防措施案例健康保险是一种旨在保障个人和家族健康的保险类型。

以某位被诊断出罹患久病的中年人为例,他在购买健康保险时没有透露自己的健康问题。

然而,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既往病史。

保险八大经典销售案例

保险八大经典销售案例

案例一、如何说服一位亿万富翁的女儿买保险背景:海外留学归来的年轻女律师,父亲是亿万富翁,觉得父亲很疼她,会照顾她,保险就不必了。

Y:你的意思我明白......,以你的看法谁才需要人寿保险呢?K:那些需要收入才能维持生活的人才需要人寿保险!Y:你不是有一份工作吗?你的工作不是也有收入吗?K:那完全不同!我工作的原因不是我需要收入!假如我需要钱的话,只要我开口,我的父亲会随时愿意给我。

Y:那你为什么要拥有这份工作和收入呢?K:因为我觉得用自己的钱心里比较舒服。

Y:您给我的感觉您是一位很有个性、不愿依赖他人、想自力更生、有自尊、并且生活的很有尊严的职业女性,对吗?万一你残废了,不能工作,不能拥有自己的收入,那您该怎么办?K:在这种情况下,我父亲肯定会负起责任,他会关怀我,照顾我。

他是亿万富翁,所以我对残废一点也不担心!Y:这和我们所谈的主题无关,我们的主题不是你的父亲是否有能力愿意照顾你......我们的主题是:如何在任何情况之下,能够依照你的个性和意愿,过着很有自尊,很有尊严的生活。

您那么富有,假如我每个月给你500美金会使你更加富有吗?假如我每月从你那里拿走500美金,会使你贫穷吗?对你会有丝毫的影响吗?(答案:不会)那么好了,请你把500美金交给我,让我立刻为你创造你想得到的永久性的个人自尊和尊严,好吗?案例二、如何消除一位大企业家担心买保险短期内会吃亏的顾虑背景:一位非常成功的企业家,想买一份大保单,担心在短期内假如想退保的话,他会吃亏。

K:这几年我向银行借了很多钱,在财务上我的确有短期的风险,我顶多需要保障三到五年,过后,保障对我来说就没有意义了。

我相信保险,也很想买保险,但更不想吃亏。

请你告诉我,假如我三年之内退保,我将亏损多少?假如五年内退保,我又会吃亏多少?如果你能证明,我一点都不会亏损,我会马上向您买!Y:在这三五年内,假如得到钱的人是你的话,也许亏损的人未必是您......也许是我们公司!K:怎么会呢?Y:问题是您是站着拿钱还是躺着拿钱呢?假如您是躺着拿钱的话,蒙受亏损的不是您,而是我们公司!假如您是站着拿钱的话,您已赚回一条人命。

99个保险学案例

99个保险学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应用——子女收养一、案例简介××年3月15日,某县一个年仅7岁的女孩沈婷婷(化名)在学校组织观看文艺演出散场时被汽车撞倒,不幸身亡。

在沈婷婷生前,其父沈某曾于三年前的3月为她投保了一份少儿险,保额为1万元,指定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一年前的9月开学之际,学校又为她投保了一份学生平安险,保额为1万元,未指定受益人。

事后发,沈某以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

保险公司在理赔中发现沈婷婷并非沈某之女,且无户籍。

经深人调查,并且由沈某所居住地的村委会出具证明,保险公司才得知,沈婷婷系单身的沈某在七年前领养的弃婴,其生父母不明,当时出生仅48天。

领养后,两人一直父女相称,村里也给沈婷婷分了责任田,但至今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面对所了解的事实,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对少儿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两份人身保险金的给付问题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保险公司对本案的处理意见1.对本案中收养关系的确认在本案中,沈婷婷系单身的沈某在七年前领养的弃婴,生父母不明,当时出生仅48天。

领养后,两人一直以父女相称,村里也给沈婷婷分了责任田,但至今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对于这一事实,沈某所居住地的村委会出具了证明。

对照《收养法》可以判定,沈某符合对收养人的法律规定,尽管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事实上村委会已经承认了沈某与沈婷婷之间的收养关系,且沈某已将沈婷婷抚养到7岁,尽到了做父亲的义务,所以应对本案的收养关系予以承认。

2.对本案中保险利益的确认本案中,沈某与沈婷婷之间存在收养关系。

根据《收养法》中对收养法律效力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因父母子女间存在保险利益,所以在收养关系成立的情况下,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也存在保险利益。

本案中,作为投保人,沈某与沈婷婷之间存在保险利益。

3.本案中保险金的给付问题根据《保险法》第64条的规定,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学案例

保险学案例

保险学案例(一):保险基础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事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了保,办妥有关手续。

龚某在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2、1996年3月,张先生因患肌肉无力症在家休养。

某天,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刘某聊起了保险的事,张先生心想,自己身体不好,不如投一份保险,也好有个保障。

于是,便委托业务员填写了投保书,投保书的健康状况栏的询问事项为:0:健康。

1:残疾。

2:低能。

3: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

业务员在代填投保书时,觉得这几项都与张先生的状况不符,因此便在该栏留了空白。

张先生待业务员填完后,也没有提出异议,就在投保书上亲笔签了名,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

保险公司核保时也未注意就进行了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

1997年6月,张先生因病情恶化身故,他的儿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张先生在投保时已患有严重的肌肉无力症,在家休养,而投保时张先生并未将真实病情告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

张先生的儿子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未果,于是诉诸法院。

请分析。

3、4岁小女孩芳芳因父母在外地工作,暂时由上海的外公抚养。

后外公为芳芳买了一份定期寿险,并指定受益人为自己。

半年以后,芳芳因意外事故死亡,外公与芳芳的父母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外公认为保险的投保人是自己,受益人也是自己,因此这笔保险金应归其所有;而芳芳的父母却坚持他们才是女儿的合法抚养人和合法继承人,双方争执不休。

保险学教学案例

保险学教学案例

保险学教学案例第一章风险与保险案例一:风险与保险【案情介绍】一场工业意外事故造成死103人、伤数百人的惨剧。

其中两人生前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分期支付储蓄终身寿险”和“综合个人意外保险”,其家属分别得到了人民币24万元和13万元的保险赔偿和给付。

而其他不幸者因为没买过任何保险,只能得到有关部门有限的抚恤金。

【案例分析】当风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的赔偿虽然不能给死者家属多少精神上的安慰,但在经济上却是一种恰逢其时的帮助。

相比之下,没有购买保险的死难者家属不得不承受精神与经济上的双重打击。

【启示】任何人在其一生中都有可能遇到意外事故甚至灾难,其后果可能是轻微的,也可能是严重的,严重时,不但引起伤害,也可能丧失生命,并使依靠其生活的家人失去生活来源。

这种经济上的不稳定性需要得到保障。

保险就是一种有效的保障方式。

保险虽然不能事先化解风险,但是却能在较大程度上减轻或消除风险事故的损害。

案例二:保险与储蓄【案情介绍】在中国,保险与银行储蓄对客户的吸引程度存在差别。

一个调查表明,被调查者的家庭收入中,有30%用于购买金融产品,而在这些金融产品中,银行储蓄占50%,保险占18%,股票也占18%。

这说明,银行储蓄在我国国民心目当中还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保险等金融产品的重要性还没有被国民所完全认识。

【案例分析】“把钱存银行好,要用时随时可以领取,而若购买保险,则没有这么方便。

”这是很多中国人对保险的看法。

事实上,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

从预防风险上看,保险和银行储蓄都可以为将来的风险做准备,但它们之间有很大的区别:用银行储蓄来应付未来的风险,是一种自助的行为,并没有把风险转移出去;而保险则能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实际上是一种互助合作行为。

从预期收益上看,银行储蓄的收益包括本金和利息,它是确定的;购买保险后得到的“收益”表面上看是不确定的(它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但实际上是确定的:购买保险即意味着得到了风险的保障,而且这种保障的保障程度非银行储蓄所能相比:只要缴纳了足额的保险费,就能得到完全的、充分的保障。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1、1996年3月,某厂 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 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 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 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 ,也可能 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 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 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 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 里。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 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 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 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 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年龄误告条款3、 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 每年实收保费为 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 ?各应如何处理?4、 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 400 元。

但是该保单允许投保的极限年龄为50岁,1年后保险人发现,应如何处理?假如是 5年后发现又该如何处理?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 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金额。

保险受益的案例

保险受益的案例

保险受益的案例保险受益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受的权益或得到的补偿。

保险受益可以是经济上的,也可以是非经济上的。

下面将列举十个不同类型的保险受益案例。

1. 车辆保险受益案例:小明购买了车辆保险,不久后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损毁。

根据保险合同,小明可以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车辆修理费用,这是车辆保险的经济受益。

2. 健康保险受益案例:小红购买了健康保险,后来不幸患上了严重疾病,需要进行昂贵的治疗和手术。

根据保险合同,小红可以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医疗费用,这是健康保险的经济受益。

3. 生命保险受益案例:小华购买了生命保险,不幸在保险期间去世。

根据保险合同,小华的家属可以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身故保险金,用于支付丧葬费用和家庭生活支出,这是生命保险的经济受益。

4. 旅行保险受益案例:小李购买了旅行保险,出国旅行时不慎受伤,需要紧急治疗和医疗费用。

根据保险合同,小李可以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医疗费用和紧急医疗救援费用,这是旅行保险的经济受益。

5. 财产保险受益案例:小张购买了财产保险,不幸家里发生火灾,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根据保险合同,小张可以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财产损失赔偿,这是财产保险的经济受益。

6. 意外伤害保险受益案例:小明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不幸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导致严重伤害。

根据保险合同,小明可以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伤残赔偿金和康复费用,这是意外伤害保险的经济受益。

7. 宠物保险受益案例:小王购买了宠物保险,不幸宠物狗患上了严重疾病,需要进行昂贵的治疗。

根据保险合同,小王可以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宠物医疗费用,这是宠物保险的经济受益。

8. 航空意外保险受益案例:小杨购买了航空意外保险,不幸在乘坐飞机时发生了空难,导致丧生。

根据保险合同,小杨的家属可以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用于支付丧葬费用和家庭生活支出,这是航空意外保险的经济受益。

9. 退休年金保险受益案例:小刘购买了退休年金保险,到达退休年龄后可以获得每月固定的退休金。

保险学案例

保险学案例
赔偿超过甲公司承保金额以外的损失60 万元;丙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 •
练 习 1.李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李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 哥哥为受益人。不久李某不幸因煤气中毒死亡,李某的哥哥因病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李某 的妻子与李某哥哥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2. 2011年7月15日,张某所投保的捷达轿车在车库内丢失。经调查,张某已按月向物业公司缴纳了 停车泊位费,物业承诺对车辆承担保管义务。根据物业合同,车辆丢失应由未尽保管义务的物业公 司承担。同时根据保险合同,车辆丢失也属于王某投保的机动车辆盗抢险的保险责任。问: 在本案中,张某在向保险公司取得保险赔偿后,是否应将向物业公司的索赔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为 什么? 3.刘某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8万元,由魏某指定刘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刘 某与妻子魏某离婚,离婚次日妻子魏某意外死亡。按照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应给付18万元。魏某生 前欠其好友王某5万元,因此王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5万元,你认为这说法正确吗?为什么?魏某 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魏某离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魏某 的遗产领取。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某工厂有幢价值100万元的厂房,现
分别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一
年期的火灾保险,三家公司承保的保险 金额分别为2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 若在保险有效期内厂房发生火灾损失80 万元,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该如何 分摊赔偿责任?
假定三家公司的出单顺序为甲、乙、
丙。则甲公司先赔偿20万元;乙公司再

2006年12月26日,那晓群为丈夫张荫虎投保办理中国 太平洋保险公司步步高增额寿险12份,受益人是那晓群。 张虽知道妻子为自己保险,但并未在被保险人处签名。由 那晓群为丈夫“代签名”。 2007年4月5日,张荫虎外出 后下落不明。随后,那将丈夫失踪之事告知保险公司并要 求理赔,而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失踪没有理赔依据为由拒 绝,并让那继续交纳保费。此后,那按期交纳保费。 2008年4月,那晓群向法院申请宣布丈夫张荫虎死亡。 1年后,法院宣布张荫虎死亡。随即,那以被保险人死亡, 应获得理赔为由向法院提出诉状。

意外保险案例分享

意外保险案例分享

意外保险案例分享意外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方式,可以帮助个人或家庭应对突发意外事件带来的经济负担。

以下是一些意外保险案例的分享,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选择意外保险。

案例一:小李的交通意外小李是一名上班族,在每天上下班的通勤路上经常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一天,他刚下车准备过马路时,不幸被一辆闯红灯的汽车撞倒。

小李因此受伤住进了医院,需要接受手术治疗和康复。

幸运的是,他之前购买了一份交通意外保险,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赔付了他的医疗费用,还提供了一定的交通津贴,帮助他度过了这段艰难的时期。

案例二:张先生的意外伤害案例三:王女士的旅行意外王女士是一名热爱旅行的人,她经常选择自由行的方式探索世界各地。

一次,她在旅行中摔倒受伤,导致腿部骨折。

由于她身处陌生的城市,语言不通,并且需要紧急治疗和运回国内,这给她的家庭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幸好,她之前购买了一份旅行意外保险,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了紧急救援和医疗费用的赔付,让她和家人的心理负担得以减轻。

以上是一些真实案例,它们展示了意外保险在意外事件发生后的重要性。

面对突发意外,没有保险的支持,个人或家庭可能需要自费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以及生活开销,这对于普通的家庭来说无疑是一大负担。

而通过购买适合自己的意外保险,可以在事故发生时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减轻经济压力,同时还可以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紧急救援和其他专业服务。

在选择意外保险时,需要根据个人的需求和风险状况来确定保障范围和金额。

一般来说,意外保险应该包含医疗费用赔付、伤残赔付、身故赔付以及一些附加的特殊保障,如紧急救援、交通意外、意外伤害津贴等。

同时,还需注意保险条款中的免赔额、等待期以及保险责任的具体约定。

综上所述,意外保险是一种非常有价值的保险方式,在应对突发意外事件时提供了可靠的经济保障和专业服务。

通过学习和分享这些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选择意外保险,以保护自己和家人的财务安全。

保险学原理教学典型案例演示

保险学原理教学典型案例演示

保险学原理教学典型案例演示在保险学原理教学过程中,为了让学生更好地理解保险的概念和原理,可以通过典型案例演示进行教学。

下面是一个关于汽车保险的典型案例演示。

案例名称:小明的车祸案案例背景:小明是一名年轻的汽车司机,他拥有一辆全新的汽车。

一天晚上,他驾驶着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突然间,一辆急速驶来的卡车失控,撞上了小明的汽车,导致小明的车严重损毁,自己也受到了轻伤。

案例内容:1.小明的车损情况:小明的汽车在事故中被严重损毁,需要进行大修或者更换部分零件。

修理费用预计为1万美元。

2.小明的人身伤害情况:小明在事故中受到了轻伤,需要就医治疗,医疗费用预计为500美元。

3.小明的交强险:小明的汽车在交强险中投保了责任险,卡车司机的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小明的车损和人身伤害费用。

根据保险合同,卡车司机的保险公司将支付小明的修理费用和医疗费用。

4.小明的商业险:小明还购买了商业险,商业险可覆盖小明的汽车被窃、自然灾害、碰撞等非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

在此案例中,商业险不适用于赔偿车辆和身体的损害。

案例分析:通过以上案例,学生能够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汽车保险的定义:汽车保险是指车主为了减少或者分散汽车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而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获得经济赔偿的一种保险形式。

2.保险赔偿的原则: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比如卡车司机的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的合同对小明进行车损和人身伤害费用的赔偿。

3.交强险与商业险的差异:交强险是强制购买的,主要覆盖责任险,即对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商业险是可选购买的,主要覆盖自己车辆的损失。

4.保险责任与保费的关系:保险公司根据车辆类型、车主驾龄、保额等因素来确定保费,保险责任范围也是根据车主选择的保险类型来确定的。

演示方法: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借助图片、视频等多媒体资源,以案例为依据进行教学。

先向学生介绍案例背景和内容,然后通过分析案例,引导学生思考并回答如下问题:1.小明在车祸中的损失有哪些?保险公司如何赔偿小明的损失?2.交强险和商业险在该案例中有何不同?为什么不能从商业险中获得赔偿?3.在购买保险时,车主应该考虑哪些因素来确定保费和保险责任?通过以上问题的讨论,学生能够更深入地理解保险的原理和相关概念。

保险学的案例

保险学的案例

第四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例1】1997.8,投保人甲为自己向保险公司A投保了人寿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在保险期内,其工作时右手不慎卷入分切机,致中指、无名指、小指残废。

医院鉴定结论为右手小指末节缺无、第二关节僵硬;无名指第二、第三关节僵硬畸形;中指第二关节僵硬,以上三指掌关节活动尚可。

甲根据保险条款所附《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和《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第二十项约定“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者给付保险金额的18%”,要求A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6万元。

A认为,以甲的伤残程度看,其右手小指部分缺失、中指和无名指只是部分丧失功能,不符合上述的“残缺”规定,只能适用第二十一条“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之指骨部分残缺者给付保险金额的2%”。

只同意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4000元。

甲不服,双方诉讼至法院。

甲的情况适合二十、二十一项规定,法院作出不利于条款制定方的解释。

A按二十项给付甲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3.6万元。

【例2】法国一位芭蕾舞演员,为保护其二条腿,申请保险,在保险单上用法语注明“jambe”(腿)字样。

一次演出,不慎大腿摔伤,要求医药费。

遭拒,理由:jambe 指小腿,不是大腿不在承保范围内。

诉讼,法院引经据典,甚至翻阅雨果的著作,查明jambe既指大腿、又指小腿,判保险公司败诉。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例1】一家策划公司为推动高考书籍和软盘的销售,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对每位顾客赠送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保险。

至1998年12月,获赠保险的顾客已有10位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

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请求后发现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并不具有保险利益,且没有被保险人的签字同意。

于是保险公司以此为由,发出拒赔通知。

诉至法院,经审理确定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不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无效,保险人退还保险费。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代签问题】某年11月,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为她本人及丈夫投保了某险种,年缴保费2947元,保险金额7万元,被保险人分别是A女士和她的丈夫。

保险学案例分析(整理)

保险学案例分析(整理)

保险案例一、人身保险和人寿保险案例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 、 1996 年 3 月,某厂45 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 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 月 24 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 年 5 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 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 ,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

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 (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 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2、①被保险人 25 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 ,保额 20000 元,每年应缴保费 55 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 28 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 60 元,10 年后保险人发现 ,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②被保险人 51 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 ,保额 50000 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 48 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 元。

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

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

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
保险案例分析是保险学和实务实践中一项重要课题。

学习保险案例分析有助于帮助保
险从业人员理解保险的各种原理和原则,从而更好的实施保险业务。

下面就一个保险案例
分析来分析其中的有关原理和原则:
案例一:某保险公司发生一起财产保险案件,其中,保险人乔治在他位于纽约市的住
宅内经营了一间精品店,有一晚他离开店铺后,发生一起大火,烧毁了整个精品店,损失
约两万美元。

此时乔治则发生在伦敦出差,因此,他提交了保险索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
对他的损失赔偿。

在此案件中,保险人的损失必须符合保险承保的责任,例如不可抗力火灾损失,以及
排除保险承保限制。

首先,乔治家发生大火肯定是一次不可抗力,因此不在保险免责范围
之内,保险公司应负责索赔。

其次,不可抗力损失必须符合保险的合同期限。

在上述案件中,乔治在纽约市的住宅
经营的精品店损失被视为一项保险损失,因此乔治的索赔应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否则,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任何涉及到财产损失的保险都必须根据其实际损失做出赔偿,因此,上述案件
损失报告也必须提供给保险公司,以验证此次损失的确切数额,如此,保险公司才能根据
实际确定赔偿金额。

总的来说,本案例是一个不可抗力火灾损失的保险案件,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
中规定的条款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损失数额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保险学四大基本原则及案例

保险学四大基本原则及案例

保险学四大基本原则及案例保险学是关于保险原理和实践的学科,是经济学和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保险学中,有四大基本原则被广泛接受和应用,包括订立合同原则、互助共济原则、分散风险原则和同情互助原则。

下面将介绍这四大基本原则,并给出相应的案例说明。

1.订立合同原则订立合同原则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保险人通过要约发出保险邀请,被保险人则通过承诺接受邀请,并缴纳保险费用。

只有在这两个阶段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才正式成立。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保证双方在平等的情况下自愿达成合同。

案例:小明购买了一辆新车,为了保证车辆的安全,他选择购买了一份车辆保险。

他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将会在车辆发生意外的情况下赔偿损失。

双方都达成了一致,并在合同上签字确认。

2.互助共济原则互助共济原则是保险的本质特征之一,指的是保险的共同性和群众性。

保险的基本原理是大多数人支付保险费用,以帮助那些遭受意外风险的人。

这个原则体现了人们相互关心和帮助的精神。

案例:小明在工作时不小心手指被机器割伤,导致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由于他购买了健康保险,保险公司将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帮助他减轻负担。

3.分散风险原则分散风险原则是保险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保险业务运作的基础。

保险公司通过接受大量的保险合同,将个体风险转移为整体风险,从而实现风险的分散和传递。

这样可以减少个体面临的风险,并降低整体风险。

案例:公司的建筑物因为火灾而全面损毁,导致巨大的财务损失。

然而,由于该公司购买了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将支付相应的赔偿,有助于公司重建。

4.同情互助原则同情互助原则是保险业的核心原则之一,强调保险是一种社会公益事业。

保险公司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时,应该充分考虑其经济实力和社会责任,体现同情和互助的精神。

案例:小红的父亲因为意外事故不幸去世,她接到了人寿保险公司的通知,称公司将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帮助她减轻丧失带来的经济负担。

总结起来,保险学的四大基本原则包括订立合同原则、互助共济原则、分散风险原则和同情互助原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学1.分析下冰雹路滑,造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起人员伤亡,并且冰雹砸伤了行人,引起伤害,分析由于冰雹引起伤害这件事的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分别是什么?2.一位心脏病患者投保了意外伤害险。

某日被突如其来的汽车紧急刹车惊吓而亡。

能否获得保险赔偿?因为汽车紧急刹车只是风险因素,而不是风险事故。

引起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心脏病。

如被汽车撞死,则可获得赔偿。

3.【案情介绍】2002年9月6日,上海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火灾,损失巨大。

承保的财产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了总额达1.3亿元的赔款。

这是2002年国内企业财产保险单项赔款额最大的一件赔案。

【案例分析】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要想在市场经济中立于不败之地,需要经受住形形色色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带来的风险考验。

一场火灾可以把数十载的艰辛所创下的辉煌基业付之一炬,一场洪涝灾害也能使企业的巨额财产转眼间付诸东流。

轻则使企业停工停产,重则使企业倒闭。

企业决策者们必须居安思危,加强风险管理。

而企业财产保险以保险所特有的分散风险、提供经济补偿和融通资金等职能,及时为企业输血,使企业在财产受损后能迅速恢复生产。

【启示】实践证明,参加企业财产保险是企业抗御风险的有效手段,是免除后顾之忧的最佳选择。

4.【案情介绍】一场工业意外事故造成死103人、伤数百人的惨剧。

其中两人生前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分期支付储蓄终身寿险”和“综合个人意外保险”,其家属分别得到了人民币24万元和13万元的保险赔偿和给付。

而其他不幸者因为没买过任何保险,只能得到有关部门有限的抚恤金。

【案例分析】当风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的赔偿虽然不能给死者家属多少精神上的安慰,但在经济上却是一种恰逢其时的帮助。

相比之下,没有购买保险的死难者家属不得不承受精神与经济上的双重打击。

【启示】任何人在其一生中都有可能遇到意外事故甚至灾难,其后果可能是轻微的,也可能是严重的,严重时,不但引起伤害,也可能丧失生命,并使依靠其生活的家人失去生活来源。

这种经济上的不稳定性需要得到保障。

保险就是一种有效的保障方式。

保险虽然不能事先化解风险,但是却能在较大程度上减轻或消除风险事故的损害。

5.投保人滕某某,从1995年开始,经营煤矿效益较好。

期间,他与妻子离了婚,娶黄某为妻,与前妻的儿子在天津上大学。

滕某某在泰康人寿为自己购买了数百份人寿保险,总保单价值160万元,赔付发生额高达2162010元,并在保单指定受益人的栏目上填上了儿子滕某的姓名。

2003年9月24日晚上,滕某某与其妻黄某请人吃饭过程中,滕某某手脚发凉、头痛,后出现意识不清。

经CT检查,诊断为“高血压,脑干出血”,晚9时许死亡。

在打理完后事之后,黄某与滕某都认为自己应该继承这份遗产。

按相关规定,作为“受益人”的滕某理应成为2162010元的拥有者,但黄某并不服,认为作为妻子的她理应享受“第一继承人”的待遇,因此她于2003年12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保险人滕某某生前在保险公司所投保金160万为夫妻共有财产,要求法院裁定停止支付。

在各种受益人中,原始受益人优于后继受益人,而后继受益人又优于法定受益人,即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6.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

职工张一指定妻子刘二为受益人,半年后张一与妻子刘二离婚,谁知离婚次日张一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张一生前欠单位借款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刘二已与张一离婚为由交给张一父母。

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为什么?此企业处理错误。

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同时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或按遗产分割。

因此该保险金应当归刘二。

7.被保险人谢某未成年,由母亲韦女士为他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额20000元,投保时没有指定受益人。

后来,谢某的父母离婚后,一直和母亲一起生活,父亲按月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

离婚后,其母没有再婚,由于韦女士的母亲早年因病身故,父亲年岁已高,又无人照顾,于是韦女士便带着儿子与父亲一同生活,照顾儿子和父亲的生活起居。

在一次交通意外中,母子俩全部丧生。

后经交通部门事故调查,最终认定,谢某先于母亲在事故中身亡。

几乎同时,谢某的父亲和外公去保险公司申请身故保险金,遂引起争议。

按照寿险理赔的基本原则:多人同时出险,无法确切查实死亡顺序的,即假定年幼者后死亡。

假如韦女士先死亡或者认定她先于儿子死亡,韦女士则不能作为其子的法定继承人享有该保险金,韦女士的父亲也就无权申请该保险金。

而在这个案例中,由于交通部门调查认定谢某先死亡,韦女士就成为这笔保险金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父又作为女儿的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该笔保险金的请求权。

在保险金的给付中,谢某的父母作为他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享有该保险金,于是两人各得10000元,而韦父作为女儿的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是唯一继承人,领取10000元的保险金。

8.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

请问: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

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9.王刚(男)与李文(女)为大学同学,在读期间确立恋爱关系,毕业后两人分配工作到不同地方,但二人仍然书信来往,不改初衷。

王刚的生日快到了,李文为了给他一个意外惊喜,悄悄为王刚买了一份人寿保单,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

在王刚生日当天,王刚在去李文单位的途中因车祸事故当场死亡,李文在悲痛之余想到自己为王刚买了人寿保险,于是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死亡保险金5万元。

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发现,王刚的这份人寿保单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李文擅自购买的。

于是,保险公司以李文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是否能拒付保险金?10.2005年5月,某策划公司为推动高考书籍和软盘销售,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每购买一套书籍和软盘的顾客赠送保额为10万的保险。

2005年12月,获赠保险的客户中有10名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其受益人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金。

保险利益原则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存在的情形: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3、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4、法人和社会团体对其成员5、雇主对雇员6、合伙组织中一合伙人对另一合伙人7、债券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由于其中一方的继续生存与健康对另一方能产生预期的利益,如果上述人员作为投保人时,对另一方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发现,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并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发出了拒赔通知书。

受益人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投保人对该保险合同不具有保险利益,这种赠送保险的形式中,获赠的被保险人必须签字同意才能视为保险合同有效。

法院判决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费。

对于合同的无效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11.某企业于2011年5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6月1日起到第二年5月31日止。

投保后两天即5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周末外出游玩,不慎坠崖身亡。

保险公司是否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为什么?评析: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因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并不是一回事,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定。

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给付责任的时间段。

保险事故在此期限内发生,保险人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反之,则不负义务。

虽然保险合同成立于1999年5月28日,但保险责任却始于6月1日,所以5月30日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2.小学生张某,男,11岁。

19××年初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

当年10月5日张某在家附近的一幢住宅楼施工工地玩耍时,被突然从楼上掉下的一块木板砸在头上,当即气绝身亡。

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应先给付张某的死亡保险金,然后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

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本案该如何处理?评析:这种说法不正确。

因为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保险公司应向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无权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

张某的受益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同时,也能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赔偿。

13.个体户李某于1998年4月1日,将其自有的一辆货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期限一年。

1999年元月,李某将该车出售给刘某,但未到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批改手续。

后刘某在使用期间与另一汽车相撞,经交通监理部门裁定,由刘某赔偿对方修理费5000元,刘某以该车已投保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

试分析:保险公司拒赔是否成立?为什么?评析:保险公司应当拒赔。

因为李某将该车出售给刘某,但未到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批改手续。

所以,刘某作为原保单的被保险人,已经失去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对其拒赔是理所当然的;另一方面,刘某虽然是车主,也蒙受损失,但他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保险关系,也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14.1999年10月3日,A汽车运输公司为公司一辆“长城”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3万元。

2000年2月,汽车运输公司将该“长城”牌汽车卖给了个体运输户甲。

为省事,汽车运输公司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该车的保险合同过户批改手续。

同年3月中旬,甲开车外出,与他人汽车相撞,致使对方车人严重受损。

甲知道自己所驾汽车曾投过保,遂通知保险公司出险。

保险公司因该车保险合同未批改过户,拒绝派人勘查现场。

后经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甲需赔偿1.5万元。

于是,甲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绝,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

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其法律依据是什么?保险公司无须赔偿甲的损失。

根据《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