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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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行业安全

邮政行业安全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寄递渠道畅通和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确保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和邮政行业从业人员人身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邮政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通信与信息安全第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并核对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准确注明邮件、快件的重量、资费。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用户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提供凭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

用户拒绝验视、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不提供相应书面凭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第三章生产安全第二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教育,使其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处置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邮政快递行业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快递行业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经营和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及与此相关的安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寄递渠道畅通和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确保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和邮政行业从业人员人身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邮政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通过寄递渠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开拆邮件、快件,不得损毁邮政与快递服务设施或者影响邮政与快递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

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实施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通信与信息安全第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并核对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准确注明邮件、快件的重量、资费。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用户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提供凭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

邮政快递企业 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

邮政快递企业   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

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
1.在邮件处理过程中,除指定的有关工作人员外,企业员工不准任何人翻阅信息。

2.所有员工不得私自抄录、下载、拍照或向他人泄漏收、寄件人名址、电话等邮件。

3.企业各处理邮件的工作场所,除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4.严禁员工将邮件私自带回与工作无关的任何场所。

5.严禁员工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邮件,发现此类现象是必须立即停止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6.当客户申请改寄、撤回或者变更收件人地址、姓名时,必须严格审阅有关郑健,在未确认寄件人和办妥手续前不得将邮件交申请人阅看。

7.当员工发现包装破损并有可能泄漏内件信息时,应立即向相关负责人汇报。

8.严禁员工使用单位电脑登录非法网站,一台电脑不得同时使用内外网,定期更换系统密码。

9.各部门除配合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机关依法侦破案件外,应对寄件人、收件人和收寄物品的相关信息保密。

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处来源不合法及假冒伪劣等商品的工作,应积极予以配合。

10.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学习国家和地方各级部门的安全性文件,并安排专人负责企业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以加强规范管理和安全防范。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寄递渠道安全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规范邮件、快件实名收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寄、收寄邮件、快件以及实施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应当执行实名收寄,在收寄邮件、快件时,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

寄件人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四)外国公民护照;(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条邮件、快件实名收寄遵循合法、安全、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的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监督实名收寄的落实。

第七条寄递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实名收寄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严格落实执行。

第八条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应当对实名收寄的内容、流程、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委托经营邮件、快件收寄业务的,委托方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方的实名收寄义务,规定实名收寄的作业规范,培训、指导受托方执行实名收寄。

前款规定不免除委托方对实名收寄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条寄件人交寄邮件、快件时,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邮件详情单、快递运单等寄递详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号——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号——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号——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1.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0.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号《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8日经第3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1月2日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邮政业寄递安全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邮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邮政业务、快递业务,接受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以及对邮政业寄递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业寄递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应当对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的安全保障实行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执行邮政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利用邮件、快件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非法扣留他人邮件、快件,不得损毁邮政设施、快递设施或者影响设施的正常使用。

邮政快递行业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快递行业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经营和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及与此相关的安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寄递渠道畅通和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确保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和邮政行业从业人员人身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邮政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通过寄递渠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八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开拆邮件、快件,不得损毁邮政与快递服务设施或者影响邮政与快递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

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实施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通信与信息安全第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并核对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准确注明邮件、快件的重量、资费.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依照国家规定需要用户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提供凭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14.03.19•【文号】国邮发[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的通知(国邮发[2014]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于2014年2月28日经国家邮政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邮政局2014年3月19日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规定》、《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和使用寄递服务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以下简称寄递用户信息),是指用户在使用寄递服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包括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单位名称,以及寄递详情单号、时间、物品明细等内容。

第四条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新《邮政法》法条

新《邮政法》法条

新《邮政法》二OO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邮政设施第三章邮政服务第四章邮政资费第五章损失赔偿第六章快递业务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三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邮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邮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经营和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及与此相关的安全活动。

第三条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寄递渠道畅通、邮件快件寄递安全,保障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六条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三)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制度有效落实。

第三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制定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四)危险品寄递安全管理制度;(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六)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九条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邮政营业场所、车辆、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要求;(二)邮政业务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三)安全生产应急处理措施。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采取以下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一)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二)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三)严格执行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危险品寄递安全等管理制度;(四)加强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规范》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规范》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规范》的通知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主要快递企业总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规范》于2019年8月9日经国家邮政局2019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邮政局2019年9月4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规范一、总体要求(一)落实安全发展理念1.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贯彻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在安全保障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二)遵守安全生产法规2.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保障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确保安全生产,确保寄递渠道安全畅通。

(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3.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一)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4.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5.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邮政快递安全生产法规

邮政快递安全生产法规

邮政快递安全生产法规邮政快递安全生产是指在邮政快递行业中,为了保障邮件和物品的安全运输和传递过程中,预防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促进邮政快递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的相关法规。

邮政快递安全生产法规是对邮政快递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促使邮政快递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纪律的执行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一、邮政快递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任命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机构和流程。

邮政快递企业应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企业各级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二、邮政快递企业应有合格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包括安全防护设施、灭火、报警、疏散和救援装备等,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防护的有效性。

三、邮政快递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特殊岗位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程序。

四、邮政快递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管机制,通过安全检查、安全设备的维护和定期的安全督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性。

同时,加强对合作快递网点的安全管理,确保所有环节都符合安全规定。

五、邮政快递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队伍,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预防和准备,及时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事后教训总结。

六、邮政快递企业应及时报告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积极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协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安全事故的赔偿和救济。

七、邮政快递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和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要追究相应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

八、邮政快递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参与度,引导公众正确使用快递服务并了解相关的安全知识和防范措施,共同维护邮政快递行业的安全稳定。

邮政快递企业规章制度最新

邮政快递企业规章制度最新

邮政快递企业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员工的行为,提高企业服务质量,保障快递服务的安全性和时效性,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邮政快递企业的所有员工,包括快递员、管理人员等,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企业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企业管理制度,履行职责,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企业形象。

第四条企业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员工,将按照企业管理制度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企业员工对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并积极配合解决。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中未尽事宜,由企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

第二章员工基本要求第七条企业员工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尊重客户,诚信服务,积极向上,勇于拼搏,严守纪律。

第八条企业员工应具备基本的职业技能和知识,不断学习进步,提高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快递服务。

第九条企业员工应保持健康的身体状态,不得患有影响工作的传染病或慢性病,确保业务顺利开展。

第十条企业员工应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私自泄露企业信息,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企业员工应保持良好的形象,着装整洁大方,仪表端庄,给客户留下良好印象。

第三章快递服务流程第十二条企业员工在接收快递任务时,应认真核对单号和收件人信息,确保准确无误后方可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员工在揽收、打包、装载、发送快件时,应细致谨慎,杜绝疏忽大意,确保快递安全。

第十四条企业员工在送达快递时,应遵守时限要求,尽快送达客户手中,并注意快递的安全保密。

第十五条企业员工在处理问题快件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寻求解决方案,保证客户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六条企业员工在遇到危险情况时,应冷静处理,及时报警求助,确保自身和客户的安全。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员工,企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被开除。

第十八条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企业将给予相应奖励,包括表彰、奖金、晋升等,激励员工积极向上。

快递行业邮政管理法规

快递行业邮政管理法规

快递行业邮政管理法规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快递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在这个行业中,邮政管理法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快递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本文将系统地介绍快递行业涉及的邮政管理法规,并分析其对行业的影响和作用。

一、快递服务质量管理快递服务质量是衡量一个快递企业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准,也是判断是否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关键指标。

快递服务质量管理主要包括快递速度、准确性、安全性等方面的规定。

1. 快递时效规定在快递行业,准时快递是最基本的要求之一。

邮政管理法规规定了快递服务的时效标准,包括不同范围的区域内快递达到的最长时限,以及特殊情况下快递时效的调整情况等。

2. 快递信息安全规定快递信息安全是维护消费者隐私权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快递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邮政管理法规规定了快递企业对于快递包裹和顾客信息的保密措施,防止快递过程中的信息泄露和滥用。

3. 快递服务投诉解决机制快递服务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投诉情况,如丢失、损坏、误投等。

邮政管理法规规定了消费者对快递服务投诉的处理流程,包括投诉途径、投诉受理、处理时限等规定,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二、快递企业准入管理为了保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快递企业准入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邮政管理法规对快递企业的准入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筛选出真正具备运营能力和服务质量的企业,避免市场竞争的混乱和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1. 快递企业资质要求快递企业需要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包括注册资金、企业管理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等。

邮政管理法规规定了快递企业所需具备的条件和审批程序,以确保企业能够提供稳定可靠的服务。

2. 快递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快递企业的信用状况直接影响其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力。

邮政管理法规规定了快递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于违规行为和不良服务的企业给予相应的惩罚和处罚,并建立信用评价的公示制度,提高快递企业的服务质量和诚信度。

三、快递行业安全管理快递行业的安全管理涉及到快递包裹的安全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防控。

邮政营业安全管理制度

邮政营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邮政营业安全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邮政营业场所及其工作人员。

三、安全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通过寄递渠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安全管理制度1. 邮政营业场所安全管理(1)邮政营业场所设计应满足营业功能要求,布局合理,做到布置整齐、光线充足、地面无积水。

(2)营业场所内的一切物品必须采用合格产品,电源线与信号线要用金属管或阻燃塑料保护管分开敷设。

(3)邮政营业员在收寄邮件时,要认真逐件检查用户交寄的物品,严禁收寄易燃易爆、有害腐蚀品和放射性等禁寄物品。

2. 邮政设备安全管理(1)包裹收寄机、取包机、各种出售机、电子称、捆扎机等设备必须安装接地保护设备和漏电保护器。

(2)包裹房内的货架要牢固,通道要畅通,自动取包机工作时应有防护栏杆或警告标识。

3. 邮政流动服务安全管理(1)邮政流动服务人员在开展流动服务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环境条件,防止道路、建筑物、障碍物、机动车辆、电器设备、施工现场等场所或设备出现不安全状态对邮政人员造成伤害。

(2)邮政投递员出班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或自行车的性能是否良好,灵敏和安全可靠,发现问题或故障时要及时维修,不准驾驶或骑带病”的车辆出班。

4. 邮政安全生产责任(1)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4)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5)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快递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快递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快递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快递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快速收寄、分发、运输、投递单独封装、具有名址的信件和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照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

第四条快递市场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快递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邮政专营权受法律保护。

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快递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为快递企业提供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服务的健康发展和总体水平的提升。

第六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七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快递企业的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运输管理法规,接受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快递服务第九条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遵守其公开的服务承诺,符合《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

第十条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以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快递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快递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格式条款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准确全面,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采取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等形式认真受理用户投诉。

邮政各部门安全管理制度

邮政各部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邮政行业各级管理部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1)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2)各级管理人员要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措施等。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规范操作流程,确保生产安全。

3.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1)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确保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工具等满足生产需要。

(2)定期对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

4.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要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

5.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1)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2)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6.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1)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组织、救援程序、救援措施等。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 安全生产信息报告(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及时、如实报告上级管理部门。

(2)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8. 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1)加强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管理,确保通信与信息安全。

(2)制定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规章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加强技术防护。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邮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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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03-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应当报告和处理的安全信息,是指邮政行业突发事件信息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与安全有关的运营信息。

邮政管理部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报告和处理安全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工作应当按照“渠道畅通、反应迅速、协调联动、科学有序”的工作要求,实现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的规范化。

第四条安全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信息的处理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完善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健全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工作体系,确保及时报告和处理有关安全信息。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专门的安全信息员负责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处理工作。

设立、变更安全信息员,应当第一时间报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安全信息的受理和报告工作,人员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及时通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并报告上级邮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邮政管理部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的宣传培训,增强有关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能力。

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收集、统计、分析与行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及时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出安全预警。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生产经营的安全监测和信息分析,完善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数据库,并按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报送安全信息。

第八条安全信息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

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出信息后,应当进行电话确认。

情况紧急时,应当先用电话等方式快报,随后补报书面材料。

第二章安全信息类别第九条本规定所称邮政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是指《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邮政业应急预案)列举的事件信息,主要包括:(一)因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邮件或者快件积压、丢失、损毁,其他财产损失,信息系统瘫痪,企业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服务阻断;(二)因各类有毒害性化学品泄漏、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事故灾难,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邮件或者快件积压、丢失、损毁,其他财产损失,信息系统瘫痪,企业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服务阻断;(三)因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职业危害和动物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邮件或者快件积压、丢失、损毁,其他财产损失,信息系统瘫痪,企业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服务阻断;(四)因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邮件或者快件积压、丢失、损毁,其他财产损失,信息系统瘫痪,企业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服务阻断;(五)因企业不正当竞争、经营权纠纷、兼并重组、破产倒闭等行业安全风险,以及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设施和设备故障、交通运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邮件或者快件积压,财产损失,企业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服务阻断;(六)其他对寄递渠道安全畅通构成威胁、造成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与安全有关的运营信息(以下简称日常安全信息)主要包括:(一)寄递过程中发现枪支弹药、毒品、非法出版物等禁寄物品;(二)用户使用寄递服务的信息遭非法泄露;(三)邮件、快件被盗窃、非法扣留、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被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四)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变更;(五)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主要负责人因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六)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因违反安全监管规定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因安全管理工作成效突出受到有关部门表彰;(八)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自身难以排除;(九)其他日常生产经营中与安全有关的重要运营信息。

第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日常安全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处理。

第三章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和处理第十二条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邮政业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国邮政行业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信息的接收、报告和处理,以及日常接警值班工作;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值班室同时承担信息的接收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邮政行业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和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实行特殊时期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收、核实、报告、跟踪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并按照职责权限承担或者参与事件的处置。

第十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生突发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一小时内向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并视情况依法向公安、国家安全、海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一)本企业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邮件、快件一次丢失、损毁一百件以上,或者积压一千件以上;(三)邮件、快件、现金、车辆、邮资凭证等财物经济损失严重;(四)邮寄爆炸物、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有毒害性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在寄递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五)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内发生重大事故,生产经营中断;(六)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经营场所遭到围堵,导致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服务阻断;(七)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寄递渠道畅通的情形。

第十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生突发事件,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应当在二小时内向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并视情况依法向公安、国家安全、海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依照邮政业应急预案,对可能构成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报告,对可能构成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报告单位的名称、地址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信息来源以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起因、性质和基本过程;(三)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涉险的人数)、邮件或者快件的损失情况、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服务阻断情况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可能发展的趋势;(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等方式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报告单位的名称、地址及联系人、联系方式;(二)信息来源以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三)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失情况。

第十八条突发事件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概况,随后补报全面情况。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续报。

第十九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尽快开展研判。

依照邮政业应急预案,对可能构成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的,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对可能构成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的,应当在二小时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尽快组织研判,依照邮政业应急预案,对可能构成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的,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国家邮政业应急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研判,依照邮政业应急预案,对可能构成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的,应当迅速按照规定程序报分管局领导。

分管局领导认为构成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的,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国家邮政业应急领导小组。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值班室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第一时间转交国家邮政业应急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国家邮政业应急领导小组经研判确定构成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的,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向国务院报告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的时间,自突发事件发生最迟不得超过四小时。

报国务院的“值班信息”通过国务院政府信息网报送;报交通运输部及通报相关部门的“值班信息”应当采取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报告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同时,应当依照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国家邮政业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的应急处置工作;每日至少向国家邮政业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处置工作情况。

重要信息及时续报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的应急处置工作,每日至少向国家邮政业应急办公室报告一次处置工作情况。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的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报告处置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国家邮政业应急领导小组对邮政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指示或者批示的,国家邮政业应急办公室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传达。

第二十六条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有关工作总结报告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

国家邮政业应急办公室将工作总结报告国家邮政业应急领导小组,并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报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七条邮政行业预警启动和应急响应信息的报告和处理依照邮政业应急预案执行。

第四章日常安全信息的报告和处理第二十八条对下列安全信息,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并视情况依法报告当地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一)寄递过程中发现枪支弹药、毒品、非法出版物等禁寄物品;(二)用户使用寄递服务的信息遭非法泄露;(三)邮件、快件被盗窃、非法扣留、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情况严重;(四)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被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情况严重;(五)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接到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所列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与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信息报告后二小时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一)寄递过程中发现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品等危及公共安全的禁寄物品;(二)用户使用寄递服务的信息遭非法泄露五百条以上;(三)邮件、快件被盗窃、非法扣留一百件以上,或者邮件、快件被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五十件以上;(四)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被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二辆以上;(五)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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