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制造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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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气瓶充装许可部分

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气瓶充装许可部分

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气瓶充装许可D2气瓶充装许可条件D2.1基本条件⑴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规划、消防部门)的批准(注D-7),在取得充装许可前,充装站不得对外营业;(2)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应当是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3)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4)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5)具备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并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由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除外)(注D-8);(6)充装单位应当具备气瓶维护保养的能力和设施,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标志制作和维护保养。

注 D-7:(1)新取证和搬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换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者能证明其为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文件(女口《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2)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充装站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获得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等。

注D-8: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依据各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 60 —D2.2人员(1)充装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与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2)配备技术负责人]人z具有工程师职称z具有气瓶充装管理经验,能够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具备组织协调和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3)每个充装地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至少1人z并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4)每个充装地址作业人员(充装人员,下同)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并且持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5)每个充装地址配备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1人z并且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6)配备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化验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掌握与充装介质相关的知识,检验设备、仪器和仪表的性能以及使用方法。

商用车用lng气瓶的生产资质要求

商用车用lng气瓶的生产资质要求

商用车用lng气瓶的生产资质要求商用车用LNG气瓶的生产资质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获得相关认证:在生产商用车用LNG气瓶之前,企业需要获得相关认证,如ISO 11439:2013标准的认证,该认证涵盖了气瓶设计、制造和检验的要求。

此外,还需要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规则》。

2. 生产设备的要求:生产商用车用LNG气瓶的企业需要拥有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包括气瓶制造机械、自动化设备以及相关的质检设备。

这些设备需要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和要求,以确保生产出符合质量标准的LNG气瓶。

3. 原材料选择和采购:生产商用车用LNG气瓶需要选择符合标准的原材料,并建立稳定的供应链。

原材料的采购需要遵循相关的质量控制标准和程序,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可靠性。

4. 质量管理体系: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检验和质量保证的程序。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生产出满足市场需求和质量标准的商用车用LNG气瓶。

5. 安全标准和测试:商用车用LNG气瓶需要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标准,如ISO标准,以及其他相关的法规要求。

企业需要进行气瓶的抗压测试、爆破测试和泄露测试等,以确保气瓶在商用车运输中的安全性。

总之,生产商用车用LNG气瓶需要获得相关的认证、拥有适当的生产设备、选择合适的原材料、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测试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生产出质量可靠、安全可靠的商用车用LNG气瓶,满足市场需求并保护用户的安全。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一、气瓶充装资源条件评审细则二、气瓶充装质量体系评审细则三、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评审细则山东省特种设备协会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第一章总则一、前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充装过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细则》。

二、适用的类型按照《评审细则》的规定,本细则包括了气瓶充装许可的首次取证鉴定评审、变更鉴定评审、换证鉴定评审。

三、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根据《许可规则》的要求,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定资格;2.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3.有与气瓶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4.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5.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5.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6.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提供指导和服务四、评审依据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③《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④《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⑥《气瓶充装许可规则》⑦《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五、有关人员的能力验证1.管理人员能力验证主要考核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

考核内容包括:对本单位充装工作的掌握情况,对本质控系统的主要质控要点、自己的职责,对有关法规、标准的掌握情况,特别是有关法规、标准的掌握情况中对本质控系统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验证形式可采用调查问卷、口头交流的形式。

2024年高压气瓶使用管理条例

2024年高压气瓶使用管理条例

2024年高压气瓶使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压气瓶使用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压气瓶是指内压大于100兆帕、容积大于5升的储存和输送气体的容器。

第三条高压气瓶的使用包括生产制造、贮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

第四条高压气瓶的使用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技术管理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章高压气瓶的生产制造第五条高压气瓶的生产制造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制造。

第六条高压气瓶的制造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高压气瓶的品质监控和质量检验工作。

第七条高压气瓶的制造企业应制定高压气瓶的制造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

第八条高压气瓶的制造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生产过程的稳定和安全。

第三章高压气瓶的贮存第九条高压气瓶的贮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选择适当的贮存地点,保证通风良好,防止阳光直射和高温环境;(二)设置专门的高压气瓶存放区域,禁止其他物品存放,确保可见性和易于管理;(三)建立高压气瓶的档案系统,记录高压气瓶的入库出库情况,定期进行盘点和检查;(四)定期进行高压气瓶的安全检查和防腐处理,确保高压气瓶的安全性能;(五)严禁私自改装或修理高压气瓶,如需维修,应委托经过资质认证的维修单位进行。

第四章高压气瓶的运输第十条高压气瓶的运输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选择合格的运输工具和合适的包装容器,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二)按照规定的标志和标识进行标注,明确高压气瓶的性质和危险等级;(三)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高压气瓶的监管,防止撞击、翻倒等事故发生;(四)运输过程中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共同运输;(五)运输结束后,应及时对高压气瓶进行检查和整理,确保安全。

第五章高压气瓶的销售和使用第十一条高压气瓶的销售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高压气瓶销售企业应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确保销售的高压气瓶符合国家标准;(二)高压气瓶销售企业应对购买高压气瓶的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告知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三)高压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制定高压气瓶使用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四)高压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对高压气瓶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可靠;(五)高压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加强对高压气瓶的存放和使用环境的管理,确保安全使用。

新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新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新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解读201*年4月24日,国家安监总局公布了《气瓶安全管理监察规定》(国家省局总局第46号令),自201*年6月1日起施行。

现就《气瓶安全管理监察规定》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所调整更替的范围次要包括哪些气瓶?《规定》所调整的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小捷尔公称工作顾虑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气量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小于沸点值为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阻力承受压力的消防队员用气瓶)。

《规定》对上述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做出了具体规定。

但考虑到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专门从事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所以气瓶以上者气瓶不适用于本《规定》。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的安全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国际法、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气瓶安全部门及检验机构有哪些职责?一是水表行政许可权。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稽查条例》,《规定》确立了以下气瓶行政许可。

1、气瓶及其附件的制造许可。

《规定》第九条规定,气瓶及其附件(包括工业用瓶阀、减压阀、液位限制阀等)的制造企业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书,方可专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2、气瓶秤制造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许可。

《规定》第十六条订明,承担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规定》第三十五条新规定,承担气瓶国家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定期检验质检总局核准,方可进行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

3、气瓶充装许可。

考虑到气瓶充装不当所事故的事故已经占气瓶造成总数的大多数,《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省级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营业执照》,液化气方可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瓶生产资质

气瓶生产资质

压力容器之一的气瓶是很多行业用来存储工业产品的载体,当然基于这些工业产品的用途,特指等的不同,所以压力容器也可以分为很多种类,而从事该行业的机构,需要根据自己从事的容器种类办理相应的许可证。

一、办理条件申请许可证办理的机构需要拥有的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可以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而且具有制造气瓶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许可证的机构,至少需要具有UT或MT的中级人员2人,而且机构的无损检测责任人员需要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申请气瓶许可证的机构,还需要具备气瓶制造需要的制造场地、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起重设备和必要的工装。

申请办理的机构还需要具有存放压力容器材料的库房和专用场地,并且需要具备有效的防护措施,而且就生产的气瓶在检测的时候还要进行相应的区分,也就是说合格区与不合格都需要具备明显的标志,可以让观者直接看出的标志。

当然申请气瓶的机构还需要具有可以满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以及烘干、保温等设备。

申请气瓶许可证机构还需要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足够面积的射线曝光室和焊接试验室。

二、办理流程申请,携带相关的申请资料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事大厅进行申报。

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受理,并且许可实施机关在4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审批,鉴定评审报告经鉴定评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批准。

鉴定评审报告及资料上报许可实施机关。

发证,对批准的申请单位,等待许可证实施机关颁发《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对未予许可的申请单位,2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设计许可申请。

南京顺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是从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代办咨询机构中心,从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咨询代办服务、各类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及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需要的可以进行信息咨询。

正压呼吸器空呼气瓶充装 资质标准

正压呼吸器空呼气瓶充装 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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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基础知识

气瓶基础知识
压缩空气,供消防、毒区或缺氧区域作业人员随身背挎并 配以面罩使用。
⑶一般容积较小(1~10L),充气压力多为15~30MPa。
三、 瓶装气体的分类 按GB 16163《瓶装压缩气体分类》规定。按其临界温 度可划分为三类: 永久气体:临界温度小于-10℃
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 且小于或等于70℃的 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70℃的
(二)其它附件 其它附件有:防震圈、瓶帽、瓶阀。 1.气瓶 气瓶装有两个防震圈,是气瓶瓶体的保护装
置。气瓶在充装、使用、搬运过程中,常常会因
滚动、震动、碰撞而损伤瓶壁,以致发生脆性破
坏。这是气瓶发生爆炸事故常见的一种直接原因。
2.瓶帽 瓶帽是瓶阀的防护装置,它可避免气瓶在搬运过程中 因碰撞而损坏瓶阀,保护出气口螺纹不被损坏,防止灰尘、 水分或油脂等杂物落人阀内。其要求:A.有良好的抗撞击 性。B.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C.无特殊要求的,应配带固 定式瓶帽,同一工厂制造的同一规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 允差不超过5%。 3.瓶阀 A、瓶阀是控制气体出入的装置,一般是用黄铜或钢制造。 充装可燃气体的钢瓶的瓶阀,其出气口螺纹为左旋;盛装 助燃气体的气瓶,其出气口螺纹为右旋。瓶阀的这种结构 可有效地防止可燃气体与非可燃气体的错装。
轻伤员经处理后离院回家,其他受伤人员仍在救治
中。
一、气瓶充装单位资质的情况
气瓶充装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气 瓶充装单位应向原注册单位提出办理换发注册登记申请。
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再从事气瓶充装。办
理和换发注册登记时的具体检查工作由有条件的中介机构 或事业单位进行。 二、对充装单位的要求: 1、充装单位应符合相应的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 的要求,严格执行气瓶充装有关规定,确保不错装、不超 装、不混装和充装质量的可追踪检查。

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及压力容器等级划分

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及压力容器等级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AR1:指第一、二、三类低、中压容器,高压容器 AR2:指第一、二、三类低、中压容器AR3:指球形压力容器现场组焊 AR4:指超高压容器 AR5:指医用氧舱CR1:指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CR2:指液化气体汽车罐车DR1:指无缝气瓶 DR2:指焊接气瓶 DR3:指溶解乙炔气瓶DR4:指特种气瓶 DR5:指液化石油气瓶BR1:指第一、二类低、中压容器 BR2:指第一类压力容器注:QP:指球片压制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简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制造压力容器范围代表产品 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阻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注:1. 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

2. 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3. 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4. 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

5. 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第三类压力容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高压容器;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10MPa·m3 );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5MPa·m3);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分类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分类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分类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1.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用于证明企业具备生产特种设备的资质和能力。

2.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用于证明企业具备制造特种设备的能力。

3. 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用于证明企业具备安装特种设备的能力。

此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还可能包括压力容器设计资质许可证、压力容器生产、制造资质许可证、气瓶生产、制造资质许可证、气瓶设计资质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资质许可证、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资质、压力管道元件生产、制造资质许可证(阀门、管子、管件、法兰、元件组合装置)等资质。

请注意,以上分类可能不完整,建议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获取更全面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
AR1 :指第一、二、三类低、中压容器,高压容器
AR2 :指第一、二、三类低、中压容器
AR3 :指球形压力容器现场组焊
AR4 :指超高压容器
AR5 :指医用氧舱
CR1 :指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CR2 :指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DR1 :指无缝气瓶
DR2 :指焊接气瓶
DR3 :指溶解乙炔气瓶
DR4 :指特种气瓶
DR5 :指液化石油气瓶
BR1 :指第一、二类低、中压容器
BR2 :指第一类压力容器
注:QP:指球片压制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简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级别制造压力容器范围代表产品A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 );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 );球形储罐现场阻焊或球壳板制造(A3 );非金属压力容器(A4 );医用氧舱(A5)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注:1. 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
^定。

2. 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lOOMPa的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OMPa且小于lOOMPa的压力容器;中
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 1.6MPa且小于1OMPa的压力容器;设计压
力大于及等于O.I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3. 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4. 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

5. 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
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压力容器生产资质

压力容器生产资质

工业生产中具有特定的工艺功能并承受一定压力的设备,称压力容器,在石油化学工业、能源工业、科研和军工等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都起着重要作用的设备,因此相关单位企业需要办理相应的生产资质才能从事工程业务。

一、基本条件:1、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

2、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质控系统)责任人员:(一)设计、工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二)材料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三)焊接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四)理化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五)热处理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六)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七)压力试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八)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3、技术人员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技术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A 1级、A2级、C级和B1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10%,且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A 3级、A4级、A5 级、B2级和B3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4、专业作业人员(一)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中,制造焊接压力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持证焊工。

⑴.A2级、A3级和C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10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4项合格项目;⑵.A1级、A5级、B2级、B3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8名持证焊工,且应具备至少3项合格项目(非焊接容器除外);⑶.D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6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2项合格项目。

(二)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压力容器制造要求的组装人员。

(三)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外企业进行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按照许可级别,配备相应的高、中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由本企业负责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具备相应的无损检测作业人员,并应满足以下要求:⑴.A1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或UT、MT、P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人;⑵.C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或U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人,有RT和UT 中级人员各2人·项;⑶.A2级、A3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3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⑷.A5、B2级和D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⑸.B1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UT或MT中级人员各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⑹.B3级许可企业需要进行无损检测的,应分别符合B1或B2级许可企业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和级别的要求。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r1003-2006)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r1003-2006)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R1003-2006)一、引言气瓶作为一种特种设备,其设计文件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气瓶的安全性能和使用寿命。

为了规范气瓶设计文件的鉴定工作,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R1003-2006)。

本文将对这一规则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该规则。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境内各类气瓶的设计文件鉴定工作,包括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瓶等。

不适用于境外进口气瓶的设计文件鉴定。

三、鉴定机构与人员1. 鉴定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气瓶检验机构或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可承担气瓶设计文件的鉴定工作。

2. 鉴定人员:鉴定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气瓶设计、制造、检验等方面的知识,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鉴定程序1. 申请:气瓶制造单位向鉴定机构提交设计文件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受理:鉴定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 鉴定:鉴定机构组织专家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提出鉴定意见。

4. 批准:鉴定机构根据专家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批准或不予批准。

5. 备案:经鉴定的设计文件应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五、鉴定内容1. 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审查设计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设计计算的准确性:核查设计计算过程是否正确,计算结果是否合理。

3. 结构设计的合理性:评估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性能要求,是否方便使用和维护。

4. 材料选用的合规性:检查所选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5. 制造工艺的可行性:分析制造工艺是否可行,是否符合生产实际。

6. 检验与试验方法的有效性:审查检验与试验方法是否合理、可行,能否有效保证产品质量。

7. 安全附件与警示标识的规范性:检查安全附件和警示标识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是否醒目易懂。

六、鉴定期限与费用1. 鉴定期限:鉴定机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报告。

气瓶管理条例

气瓶管理条例

气瓶管理条例气瓶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气瓶的管理,保证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国内所有的气瓶生产、使用、检验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气瓶是指装有可压缩气体的封闭容器,包括钢瓶、铝瓶、复合材料瓶等。

第四条气瓶的生产、使用、检验和监督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禁止生产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气瓶。

第二章气瓶生产管理第六条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

第七条气瓶的产品标识应明确标注气瓶的类型、容积、工作压力、材料、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第八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品质可追溯。

第九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将生产的气瓶报送国家相关管理机构备案,并定期更新。

第十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自检、互检和国家抽检,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三章气瓶使用管理第十一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选用气瓶,不得使用过期或者报废的气瓶。

第十二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气瓶的使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熟悉并遵守。

第十三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查,确认气瓶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建立气瓶使用档案,记录气瓶的进货、出库、使用和报废等信息,并定期向地方相关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五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气瓶的保管,防止气瓶的损坏和泄漏,确保使用安全。

第四章气瓶检验管理第十六条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七条气瓶检验应根据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和外观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气瓶的检验周期应根据不同类型和用途来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气瓶检验机构应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和报告,并对不符合要求的气瓶进行标记和通知。

第五章气瓶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气瓶的监督管理体系,确保气瓶的生产、使用、检验和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气瓶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级别说明
AR1:指第一、二、三类低、中压容器,高压容器
AR2:指第一、二、三类低、中压容器
AR3:指球形压力容器现场组焊
AR4:指超高压容器
AR5:指医用氧舱
CR1:指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CR2:指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DR1:指无缝气瓶
DR2:指焊接气瓶
DR3:指溶解乙炔气瓶
DR4:指特种气瓶
DR5:指液化石油气瓶
BR1:指第一、二类低、中压容器
BR2:指第一类压力容器
注:QP:指球片压制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简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制造压力容器范围代表产品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阻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 ...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注:1. 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

2. 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
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3. 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4. 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

5. 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办理安全附件制造资质

办理安全附件制造资质

压力储罐的用途十分广泛,它在石油化学工业、能源工业、科研和军工等国民经济的许多部门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传统的压力储罐不能很好的观察压力的变化情况,很难保证使用的安全性,经常会发生一些意外的事故。

所以在使用的时候,通过安全附件制造可以维持压力在合理的范围内,提高了压力储罐的使用安全性。

当然安全附件的制造自然也就需要相关的资质,本次就分享相关的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申请条件1、申请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登记。

2、具有满足产品制造、试验要求的场地、车间、相关制造装备和检验试验设备。

3、安全附件制造气压应具备健全、有效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安全附件制造的各主要环节,如设计、材料、焊接、无损检验、机械加工、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计量等,须有相关人员负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中国相关法规、标准对安全附件性能的要求。

4、安全附件制造企业应有满足安全附件设计、材料、外构件、机械加工、焊接、无损检测、产品型式试验和质量管理等需要的各类技术人员,其比例不少于本企业员工数的百分之五;持证焊工和无损检测人员的数量和项目应能满足产品制造的需要。

二、专项要求1、申请制造许可的各型号气瓶瓶阀均应通过型式试验。

2、应具备足够的存放气瓶瓶阀原材料、辅料、外协件、外购件和产品的库房。

3、应具备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锻压成型、机加工设备、螺纹加工等专用设备以及起吊、传送设备。

4、应具备产品型式试验和其他检验所需的装置和器具(如启闭力矩测定、气密性试验、耐振性试验、耐温性试验、耐压性试验、耐用性试验、安全泄放装置试验、真空度检验等装置)。

5、应具有阀体材料化学成分分析和力学性能试验装置。

南京顺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是从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代办咨询机构中心,承接代办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各类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及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压缩气体(亦称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站、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的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压缩气体(亦称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站、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

本标准不适用于车用气瓶和焊接绝热气瓶充装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GB 7723 固定式电子衡GB 15383 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GB 16912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30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1 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77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HG/T 20675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JB/T 8856-2001 溶解乙炔设备3 充装站的职责3.1 负责气瓶的充装、储运、管理和气瓶使用前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

3.2 向气体使用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负责,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

3.3 负责向充装作业人员及气瓶和气体的使用用户讲解气瓶和气体的知识及应急处理措施、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及危险性警示要求。

3.4 负责气瓶在充装前和充装后的检查、填写充装记录和每只气瓶的收发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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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是指在正常环境下可重复充气使用的盛装永久性气体、液化气体或溶解气体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由于所装物质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对于气瓶装置的规格要求较为严格,从事这一行业的单位需要办理相应的制造资质。

气瓶制造资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B级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气瓶爆破试验要求的专用场地和爆破试验自动记录设备。

(二)B1级许可企业,应具备气瓶连续制造流水线,制造调质钢气瓶的,应具备UT 或MT无损检测设备仪,淬火、回火的热处理设施及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

(三)B2级许可企业,应具备气瓶制造线。

其中乙瓶应具备配料、搅拌、振动、烘干和蒸压釜fu等设备;液化石油应具备连续制造流水线和热处理及其自动记录装置。

(四)B3级许可企业,应具备专用制造设备和制造线。

制造缠绕气瓶的应具有自动缠绕机械和固化设备。

(五)满足制造专门产品需要的其他专用设备。

(六)不锈钢或有色金属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专用的制造场地和专用的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和必要的工装,不得与碳钢混用。

南京顺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是从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代办咨询机构中心,从事认证咨询代办服务,及具体承接代办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各类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及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以及其他各类行政许可证取证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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