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论述题及其答案
2020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必备论述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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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必备论述题(一)1 、试从法的形式特征论述法律的主要优点。
2 、试论西方两大法系历史传统的比较。
3 、试述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4 、论法的社会作用的基本方式和手段。
5 、论法的局限性的表现及理解法的局限性的意义。
参考答案1 、答:首先。
( l )法的利导性是指法律具有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
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
进而影响社会关系这样一种特点。
(2 )法律之所以具有利导性。
在于它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这是利导性的基础。
权利和义务都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对人们的行为提出了要求或选择的标准。
(3 )同时,法律的利导性又与它对权利义务的双向规定性相关。
(4 )以双向要求为基础,权利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
义务的约束与强制机制,使人们在行为过程中。
选择法律所鼓励的行为,约束白己不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因而形成了鼓励和禁止有机结合的利导机制。
最终有效服务于法律迫求的价值目标。
其次: (1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高效率的优点。
( 2 )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
因而具有性、普遍性、统一性的特点。
( 3 )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因而具有利导性的优点 ( 4 )法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
因而具有有效性的特点。
2 、答:第一,法律渊源传统方面。
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无约束力:英美法系具有判例法传统,判例法为正式法律渊源。
第二,法律结构传统方面。
第三,法律适用传统方面,第四,法典编撰传统方面。
第五,诉讼程序传统方面。
第六,职业教育传统方面。
(请适当扩充)3 、答:纵观世界各个民族、各个国家法律发展的历史过程,能够发现法律的发展有以下几点规律: ( 1 ) 法律持续进步的规律。
法律不是永恒不变的。
它总是持续进步的。
法律从产生以后,即使在个别时期、个别国家有时出现停滞甚至倒退,但从总体上来看。
一直没有停止过进步。
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2020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必备论述题(二)
![2020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必备论述题(二)](https://img.taocdn.com/s3/m/ab5b08be19e8b8f67d1cb936.png)
2020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必备论述题(二)6 ,论述法在执行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作用。
7、试述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杜会作用的主要表现。
8 、论法律制定的合宪性和法制统一性原则。
9 、试论述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10 、试论法律体系的三大结构要素的区别。
参考答案6 、答: ( 1 )在阶级社会中。
法除了有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这个主要作用外。
还具有执行各种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所谓社会公共事务,是指与阶级统治作用相对来说的。
这些事务与阶级统治并无直接关系。
而在客观上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
( 2 )在各个阶级社会中,社会公共事务相关的法律性质、作用、范围不尽相同。
但总括起来,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维护人类基本的生活条件。
这些基本条件包括最低限度的公共治安。
绝绝大部分社会成员的人身安全、食品卫生、生态平衡、交通安全等。
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公共安全法、人权法规、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交通法都是为达这种目的而制定的。
其二。
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
包括确定生产管理的一般规则,确定各种交易行为的根本规范。
确定基本劳动条件等。
如产权法、合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这些方面的法是为了减少生产和交换过程中的偶然性和任意性,提升确定性和连续性。
增加交易安全。
减少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
提商生产和交换的效率。
其三。
组织社会化生产。
随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广泛使用。
生产的社会化水准越来越高。
以致壮会只有集中众多的资金、技术、劳力才能完成诸如水利,能源、交通、航天等社会公共事业的建设,国家通过法律对之实行组织,管理和实施,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须。
其四,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相关产品、劳务、质量要求的标准,以保证生产安全。
防止事故。
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这些领城中的法律规范往往包含了人类在自然交往的过程中,对各种人与自然关系的科学理解和经验总结,是技术规范的法律化。
其五,推动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
教育、科学和文化是关系一个民族乃至人类生死存亡的大事。
法理学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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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利。指监督主体监视、察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客体的权力与权利。(2分)
5、法律监督的规则。包括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2分)
2答:1、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2分)
任何国家政权都是由一定的阶级掌握的,在阶级对立的社会,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是意志。(2分)
9答: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1分)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1分)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原则。(1分)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1分)
社会主义民主在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发展方面有重大作用。(1分)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1分)
3、法典编纂方面的差别。民法法系国家,一些基本的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普通法法系的国家一般不采用法典的形式,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法规。(2分)
4、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别。民法法系国家法律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律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2分)
5.法律概念和术语方面的差别。两种法系中有自己的特有的概念和术语,这一法系中的概念和术语在另一法系中是没有的。(2分)
2、体制方面的因素。指有关法律执行、适用、监督机关的组织、结构是否健全、合理、有效。(2分)
3、环境方面的因素。包括有关法律实施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和责任环境。这些因素对法律实施具有不同程度的制约作用。(2分)
4、法律本身的因素。包括法律内容方面的因素和形式方面的因素。内容方面包括法律是否在本质上反映社会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符合社会文明的发展趋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法律内容是否符合社会实际发展水平,这是法律得到人们自觉拥护和遵守的必要条件和主要前提。形式方面主要指立法质量方面要明确、完整、和谐,这些在法律实施中具有主要意义。(2分)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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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法理学研究的核心内容是什么?A. 法律的制定过程B. 法律的实施效果C. 法律的本质和功能D. 法律的解释方法2. 法律的普遍性是指:A. 法律适用于所有个体B. 法律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C. 法律内容具有普遍性D. 法律形式具有普遍性3. 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不包括:A. 法律规则B. 法律原则C. 法律目的D. 法律后果4. 法律效力的来源主要是:A. 社会公认B. 国家强制力C. 道德约束D. 个人信仰5. 下列哪一项不是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A. 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B. 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C. 法律关系是平等的D. 法律关系具有规范性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1. 简述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区别。
2. 阐述法律效力的基本原则。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1. 张某在公共场合故意损坏了李某的私人物品,根据法律,张某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2. 某公司因违反环保法规被罚款,该公司认为罚款过高,提出申诉。
请分析该公司可能采取的法律途径及其可能的结果。
四、论述题(每题30分,共30分)1. 论述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并举例说明在现代社会中如何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
2. 论述法律解释的重要性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C2. B3. C4. B5. C二、简答题1. 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由国家制定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规范则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个人自律来实现其约束力。
法律规范通常具有明确性,而道德规范则较为抽象,不易界定。
2. 法律效力的基本原则包括:普遍性原则,即法律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平等性原则,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定性原则,即法律具有明确性,使人们能够预见其行为的法律后果。
三、案例分析题1. 张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李某的损失,可能还包括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具体取决于损坏物品的价值和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法理学论述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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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论述人权的价值和人权的法律保障1、人权的价值人权是人须臾不可离之的东西,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参照点。
1)人权是人的利益的度量分界2)人权是关于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3)人权是人和人和谐相处的共同尺度2、人权的法律保障没有法律对于人权的确认、宣布和保障,人权要么只能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应有状态,要么经常面临受到侵害的危险而无法救济。
1)人权的国内法保护:人权的宪法保障人权的立法保护人权的行政保护人权的司法救济2)人权的国际法保护二、试论述“内发型现代化”与“外源型现代化”的定义、内容、特点1、定义:所谓“内发型现代化”与“外源型现代化”,是从推动“现代化”的动力上区分的。
“内发型现代化”国家现代化的基本动力是内在的,即来自国家和社会内部的需要,其对于本国和本社会而言处于主动状态;而“外源型现代化”基本动力是外在的,即依靠外来力量(往往是外部压力)的推动,其对于本国和本社会而言处于被动状态。
2、内容:“现代化”从经济角度讲是工业化;从政治角度讲是民主化;从社会领域讲是城市化;在思想价值领域则是理性化的互动过程。
因此,所谓现代化,是指人类社会从工业革命以来所经历的一场涉及社会生活诸领域的深刻变革过程,这一过程以某些既定特征的出现作为完结的标志,表明社会实现了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
从这个意义上讲,“内发型现代化”的国家与“外源型现代化”的国家应该是一样的,至少是大同小异的,而没有本质的区别,否则就不是真正的现代化。
3、特点:“内发型现代化”模式的国家,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根本原因,其现代化的动力来源于社会的内部,并伴随着政治的民主化进程,以平等、自由、人权作为其价值追求。
“外源型现代化”模式的国家的现代化往往是以争取国家主权为起点和最初目的,同时,由于外源型的最初动力不是来自社会内部,因此,其现代化并不是呈现的西方的自下而上的社会推进模式,而是政府主导型。
三、什么是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有那些?当代我国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哪些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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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法理学是研究什么的学科?A. 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B. 法律的普遍原理和基本原则C. 法律的制定过程D. 法律的实施效果答案:B2. 法律的普遍性是指什么?A. 法律在所有国家都适用B. 法律对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C. 法律具有普遍适用的规则D. 法律可以解决所有问题答案:C3. 法律的规范性表现在哪些方面?A. 法律的强制性B. 法律的普遍性C. 法律的稳定性D. 所有选项都是答案:D4. 法律的正义性是指什么?A. 法律的公平性B. 法律的合理性C. 法律的公正性D. 所有选项都是答案:D5. 法律的稳定性是指什么?A. 法律内容的固定不变B. 法律的长期有效性C. 法律的连续性D. 所有选项都是答案:D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6. 简述法律的功能。
答案:法律的功能主要包括规范功能、保障功能、教育功能和预测功能。
规范功能是指法律为社会成员提供行为准则;保障功能是指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功能是指法律通过教育和引导人们遵守法律;预测功能是指法律使人们能够预见到法律行为的后果。
7. 法律效力的来源是什么?答案:法律效力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二是法律必须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三是法律必须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和遵守。
8. 法律关系的特点是什么?答案:法律关系的特点包括规范性、强制性、平等性和可预测性。
规范性是指法律关系建立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强制性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必须履行;平等性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平等;可预测性是指法律关系能够预见其法律后果。
三、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9. 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
答案:法律与道德在本质上都是一种社会规范,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强制性规范,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而道德是社会成员内心认同的规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个人自律来实现。
其次,法律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而道德更多地关注个人的内心世界和行为动机。
法理学论述题及其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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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1、一般法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般法:(1)指法的整个领域,即包括宪法、民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2)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情况的综合研究。
2、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法理学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服务。
法理学可能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
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理论性的和思维性的。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
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法是什么?法是怎样产生发展的?法有什么作用和价值?同时,法理学还要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如法、权利义务等,是各个部门法学共同适用的。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
法理学特别注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其所研究的一些方法也运用于各部门法学的研究。
二、论法学的研究方法亦可见教材P24-291、价值分析方法法律是调整利益关系的标准,只有研究法律的价值问题,才能对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目的、作用和社会意义等问题做出理论说明。
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
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法律体系是一种有序的逻辑结构,并通过语言符号表达出来,如果排除对法律形式问题的研究,人们就无法理解、运用和执行法律。
形式逻辑(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比较分类)和辩证逻辑(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归纳与演绎的统一,分析与综合的统一,以及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它的运行是一种社会过程,只有把法律和相关的社会事实联系起来,对法律的研究才是全面的,法律也才是真正的法律。
三、论三大法学派的法律观念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关于法的本质。
法理学大一期末考试-(简答-论述-)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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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大一期末考试-(简答-论述-)重点一、简答题1.法有哪些的基本特征答: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2分)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分)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2分)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分)3、法的产生有哪些共同规律(明白,易考挑选题)答:1、对人的行为的个不调整逐步进展到规范性调整,即别是对特定的人和事的调整,而是对普通人和事的调整。
(2分)2、由适应演变为适应法再进展到成文法。
(2分)3、从法律、道德和宗教三种规范混为一体逐渐转化为各个相互独立的别同社会规范。
(2分)4、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答: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5分)2、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1.5分)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5分)4、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1.5分)5、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哪几种作用答:1、指引作用。
又对本人行为的指引,确定的指引和有挑选的指引。
(2分)2、评价作用。
(1分)3、教育作用。
(1分)4、预测作用。
(1分)5、强制作用。
(1分)6、怎么明白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明白,易考挑选题)答:1、法并别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1.5分)2、徒善别脚认为政,徒法别脚以自行。
(1.5分)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性的矛盾。
(1.5分)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1.5分)7、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应遵循哪些准则答、1、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1.5分)2、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
(1.5分)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1.5分)4、善于挑选最佳方案。
(1.5分)8、简述法产生的条件和缘故(明白即可)答:1、经济缘故:法的产生是由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但这些因素又是在阶级因素最后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
(2分)2、阶级缘故:是当时阶级划分、阶级斗争的结果,产生了私有制、国家和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利用国家和法律来维护自个儿的统治。
法理学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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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基本特征第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
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
法的规范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
法律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
(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法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立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立的。
法对行为的调整表现为一种规范性调整,而非个别性调整。
(3)法是反复适用的。
法不是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限内对其指向的对象反复适用的。
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
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
法与道德、社会舆论等社会调整手段的重要区别在于,法仅仅调整和约束人的外在行为,而不调整和约束人的内心思想、情感。
第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的种类繁多,除了法之外,还有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等。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
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法既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
第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
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完整版)《法理学》论述题16题
![(完整版)《法理学》论述题16题](https://img.taocdn.com/s3/m/bf096de258fafab069dc02a6.png)
《法理学》论述题16题1、法与国家政权的相互关系?两者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阶级本质和历史任务,同属于上层建筑。
两者相互作用、促进、保障。
法是由国家(指国家政权,这里的国家是作为社会政治组织的国家,指国家政权)制定的,同时又对国家政权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
首先,国家是法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
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没有国家就没有法;二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三是法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四是国家主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影响到法的形式。
其次,法是实现国家职能、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工具。
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法确认或规定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从而使国家权力合法化;二是国家政权的巩固需要法律;三是法规定国家政权机构和组织机构活动的基本原则;四是法把国家的职能当作自己的职能来加以保障和实现。
第三,法对于国家政权有独立性,使法对于国家政权的运行及其结果产生重大的影响。
第四,两者不能互相替代、互相等同,二是各有特殊性和功能:一是国家是政治实体,法律是规范;二是国家通过国家机关的活动来完成任务;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促进社会进步;三是法律突出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国家强调主权;四是国家可制定和修改法律,法律可规范国家的活动。
综上所述,国家政权与法之间,既有共性又有相对独立性。
他们是相互支持、保障和制约的关系,决不是从属与被从属的关系。
我们既要反对“无国家的法”这种否认法与国家内在联系的观点,又要反对法决定国家政权或国家职权决定法的“因果关系”的观点。
2、论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两者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具有协调发展的关系。
首先,两者的联系表现在:一是社会主义法以社会主义的道德为基础;二是两者在本质、内容方面是相同的;社会主义的法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形式具体化了;三是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的标准。
其次,两者的区别表现在:一是两者的形成不同。
法理学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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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2、①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才能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才能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②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政法工作上的体现。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这不仅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源头。
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是执法的根本目的和要求。
做好执法工作,必须相信人民,依靠人民,尊重人民,真心实意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牢固树立“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宗旨,始终不渝地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
③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第一是要有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第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
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
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只有坚持公平正义,做到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有效,才能实现公正执法,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④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法治作为国家治理方式,必须服务于国家的根本任务。
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就是保障和服务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根本目标。
法理学论述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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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论述题及答案【篇一:法理学历年试卷及答案汇总】码:00211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经济基础决定法意味着( b)a.经济的要求即是法律b.法律没有自己的历史c.法没有相对独立性d.法从经济关系中自动产生2.认为法即人类理性的法学流派是( b )a.神学法学b.自然法学c.社会法学d.分析法学3.法和国家的一般关系是( )a.法高于国家,是国家的基础b.国家权力大于法,是法的根据c.二者互相依赖,互相支持d.二者相互独立,互不依附4.首先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是( c)a.马克思b.孟德斯鸠c.亚里士多德d.韩非子5.法律规则的两个构成部分是行为模式和( )a.行为许可b.法律制裁c.法律后果d.法律责任6.认为法与正义没有关联的法学流派是( c)a.自然法学b.功利主义法学c.分析法学d.儒学7.最终决定法的因素是( )a.国家权力b.物质生活条件c.人类理性d.文化传统8.法治的一般原则从总体上可以概括为( )a.平等原则和自由原则b.实体原则和形式原则c.民主原则和程序原则d.秩序原则和正义原则9.“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说明了( )a.法的阶级性b.法的不确定性c.法的局限性d.法的继承性10.关于民主与法制之间关系的正确表述是( )a.民主是法制的物质和制度基础b.民主必须法律化才能健康发展c.司法独立与民主可能有一定冲突d.健全法制是发扬民主的最终目标11.属于民法法系的国家是( )a.英国b.美国c.法国d.印度12.资本主义法制在垄断时期的重要变化之一是( )a.法的社会化b.法的自由化c.法的西方化d.法的本土化13.关于人权的正确表述是( a)a.人权是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结合b.道德权利必须逐步转化为法律权利c.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之间没有冲突d.没有法律保障的人权是不存在的14.以下几种说法中,不属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点的是( c)a.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b.重视调解的作用c.重视权利观念d.重视制定法15.按照是否允许主体自行选择行为方式,法律规则可划分为( )a.调控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b.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c.确定性规则和不确定性规则d.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16.由于社会情势的变化而对原有的法律规范作出变更的活动称为( )a.法的创制b.法的认可c.法的修改d.法的废除17.我国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指法的( d)a.历史渊源b.理论渊源c.政治渊源d.效力渊源18.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部门法是( )a.刑法b.民法c.经济法d.商法19.与“主义务和从义务”相对应的范畴是( )a.对世权和对人权b.原权利和救济权c.专属权和可移转权d.公权利和私权利20.法律义务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 )a.可以自己作出一定行为b.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c.可以要求他人作出一定作为d.可以要求他人不作出一定行为21.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称为( )a.法律关系的内容b.法律事实c.权利能力d.行为能力22.私权利包括( )a.选举权b.行政权c.立法权d.人身权23.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是( )a.两级立法体制b.联邦立法体制c.制衡的立法体制d.一元多层次立法体制24.以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度为标准,法律责任可以分为( )a.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b.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c.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d.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25.违宪制裁的方式包括( )a.撤销或改变b.撤职或降级c.记过和开除d.罚款和罢免26.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 )a.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b.刑事赔偿和民事赔偿c.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d.刑事赔偿、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27.违法行为的构成一般必须有行为人主观上的( )a.故意b.过失c.故意或过失d.故意和过失28.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凡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 )a.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b.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c.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d.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29.我国法律适用过程中较少使用归纳推理的直接原因是( )a.中国缺少法律推理的传统b.中国法制较为落后c.中国不采用判例法制度d.中国的归纳推理未得到法律的认可30.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助的义务”。
法理学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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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述学习法理学的意义1学习法理有助于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重大的问题上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界限,坚持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正确方向,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律文化,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2学习法理学可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法理学所研究的是关于法,特别是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和法制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掌握这些知识原理是学习和研究法学中其他分之学科的必要准备和前提.3 学习法理学有助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有助于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认真学习法理学,从理论上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原则和作用, 才能为正确认识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政策,正确制定和适用法律,自觉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创造思想理论前提.2论述原始社会习惯与法的主要区别原始社会习惯与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2原始社会习惯与法反映的意志不同.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4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3论述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分为三个层次,法的第一级本质,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第二级本质,也就是说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确认人们某项行为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意志,不是随意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总是对这种直接的社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确认,实际上是这种被历史地,阶级地规定了的行为自由和责任的反映,这就揭示了法的更深一层本质.法的第三级本质讲的是人们的行为自由和责任,人们的直接权利和义务是人的社会属性,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特别是经济关系的需要,一定经济关系和所有制关系发展的需要.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需要,一定的经济关系,所有制关系的需要,就是法的第三个层次的本质,这可以说是法的深层本质.4如何理解法与利益之间的一般关系一,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1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2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这法的存在和本质.在社会发生阶级分化的情况下,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们一方面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另方面还必须给予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既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3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二.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1法能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2法也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3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所以利益问题在法的创制和实现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认识各种利益是法的创制的初始点,在维护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对各种利益作出取舍和协调.是作好法的创制工作的关键.利益是法的实现的动力和归宿,法的实现是法所体现和保护的利益的实现.5论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1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并且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主义法也不例外.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要把自己的意志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必须首先取得国家政权,这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条件.2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是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消灭剥削和阶级,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而一切剥削阶级旧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剥削阶级意志的体现,从总体上说,无产阶级不可能利用旧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必须摧毁旧法体系.3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人民群众参加法的创建是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的一个带有规律行的特点.也是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区别于剥削阶级法的产生的一个重要标志.6论述我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1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中国革命道路的特点决定了新的政权和法制的特点.中国革命是通过工农武装割据,农村包围城市,逐步扩大工农革命政权,最终夺取全国政权的道路实现的.2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革命根据地的法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这就使共产党领导的新中国有条件在建国的开始就宣布彻底地无保留地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的旧法.3中国社会主义法是革命根据地的法和解放初期新民主主义法的继续和发展.总而言之,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是与中国革命的特点相联系的,是同革命根据地法相联系的,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革命根据地法和新民主主义法的持续和发展.7论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是反映法本身的特殊规律的基本原则.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反映了法作为以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的调整器的特殊规律性.8论述社会主义法与一国两制一国两制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的丰富和和发展,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和实行,具有重大的理论现实和历史意义.一国两制的构想,不仅涉及到当代中国法的本质问题,它必然还要影响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法的渊源.立法制度和法律解释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必然要影响到整个中国的法制建设,因此,深入探讨一国两制下的中国当代法律法制建设问题,是当代中国法学包括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应当研究的一个崭新课题.9论述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作用法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引导,保障和推动的作用主要有:1社会主义法所确认和保护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为发展其权利和自由服务.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宪法首先确认了人民的当家作主地位.2法维护.促进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国家权力的组织活动的根本原则.宪法法院和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各种行政性地方法规使这一原则具体化,程序化.3对敌对势力实行专政仍然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重要职能之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对敌对分子的反动行为实行专政,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是一致的.4社会主义法促进基层的民主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我国宪法首先确认了基层组织的合法性.有关法规对基层民主建设的活动原则.任务,方式和程序等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5社会主义法既可以保持政治稳定,又能够有力地促进改革政策的施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法律化,具体化有助于改革政策的稳定和连续,也有助于社会安定.10论述社会主义法与中国共产党政策的关系党的政策和法律的区别主要是:(1).从制定上看.法律是转化为国家意志的整个阶级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法律的过程实际上是在统治阶级内部形成统一的阶级意志并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而党的政策也代表了本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但就其形式来讲它只是党的意志的表现.(2).从实施上看.国家法律的实施有国家强制力做保证.而政党即使是执政党的政策本身,也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党的政策对党员要靠党纪,对党外群众则要依靠政策本身的正确.思想政治工作的深入和群众对它的依赖.(3).从内容上来看.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规定人们在一定关系中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其规范性要求明确具体肯定.党的政策往往是方针性的规定和号召.即使带有规范性的内容,也比较原则,抽象.远不像法律规范那样明确具体肯定. (4). 从相对稳定上来看,法律具有更高的稳定性.一般来说,法律总是在政策长期实施后取得的经验的基础上并参考借鉴了历史上以及别国处理该问题的法律措施.而确定下来的行为规范.适用时间较长.而且它的制定修改都要经过复杂的法定程序.从而使法律具有更高的稳定性.11论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法与道德都是社会调整的重要形式.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受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法和道德这两种社会调整形式有着重要的差别.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属于政治法律制度的上层建筑,道德属于思想上层建筑.首先.法与道德形成的条件和表现形式不同.法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表现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以确定主体在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道德则在原始社会中就存在了.一般是不成文的.没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的划分.并以义务规范为主.其次.法与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完全相同.法律调整的某些社会关系不需要道德评价.而道德调整的某些社会关系也不接受法律的调整.法律调整的是人们的意志行为.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道德则注重人们行为的内心动机,主要靠社会舆论.内在信念和传统习惯的力量来维持. 12论述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一,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1没有社会主义民主的国家制度,也就没有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无产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成为国家主人这一事实出现之后,同时又通过法律形式把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化法律化并严格维护这种制度和法律的权威时,社会主义法治才能实现.2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内容,社会主义法治是法律化,制度化的社会主义民主在社会生活中的实施或体现.3社会主义法治的巩固和加强需要社会主义民主,社会的民主状况,决定着法在现实中的命运.二,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1社会主义法治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的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最根本的就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真正行使国家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现象.2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民运用国家权力,按人民意志办事的体现和保障,人民的权力必须由人民参加,按人民的意志组成,按人民的意志活动.3社会主义法治是公民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体现和保障. 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确认公民不断扩大的广泛的权利和自由.13论述我国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这一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出发点和灵魂.2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是指在法的创制中一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又要从实际出发,在原则允许的限度和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条件,作出灵活的规定.3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废改立相结合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颁布实施,应该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任意废弃.连续性是指在新的法律未制定颁布和实施前.原有法律不能随便中止生效.在制订.修改.补充法律时.应该以原有的法律为基础.保持与原有法律的承续关系.适时废改立是指立法机关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及时地制定新法,废止旧法,修改不适宜的法律.4科学的创见性.科学的创见性是指人们可以根据客观规律以及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有预见,有计划地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形成新的行为模式,建立新的法律关系,以推动社会发展.5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这一原则是指,法的创制是国家的专有活动.必须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均无权创制法律,同时,国家专门机关在创制法的过程中必须走群众路线,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经验和意愿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14论述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多年来正确适用法律的一项基本经验.是审判机关适用法律必须遵守的一个重要原则.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法的适用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也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必然引申.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4.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15论述法律关系的特征一. 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1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和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的统一体.二,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三,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四,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16论述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内容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他们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具有统一性.这种统一性表现为.1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谈不到享有权利.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义务的履行,而义务人义务的顺利履行,也有赖于权利人权利的合法享用.所以,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2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的,权利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3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有严格的法律界线,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自由地作为和不作为,这是他的权利,但同时,不在法定范围外作为或不作为又是权利人的义务. 17论述违法的构成违法的构成,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违法所必须具备的各个要件的总和.这些要件是1违法的客体,这是指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违法的客观方面,这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3违法的主体.这是指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国家机关.4违法的主观方面,这是指违法主体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以上四个要素,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违法.18论述法律监督的意义法律监督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其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的重要措施.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2保障法的创制和实施的重要条件.3制约权力滥用的基本手段.富不贵只能是土豪,你可以一夜暴富,但是贵气却需要三代以上的培养。
法理分析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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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论述题1.法律即主权者的命令法理学创始人奥斯丁的观点。
突出了法律与公共权力、强制的关联性。
不足之处:忽略了法律与“权利设定”的关系2.法律以社会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观点。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的一种制度。
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最终意义上决定着法律的本质。
法律不仅仅是消极地反映社会,而是对社会起着强大的反作用,或者对社会发展起促进作用,或者对社会发展起阻碍作用。
4.法律解释应当以立法者意图为标准解释目标理论中的“立法者意图说”。
按照现代社会的人民主权原则和权力分立原则,立法者的意志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因此,法律解释应当以立法者的意图为准,才能符合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
法官在解释法律时也应该以立法者的意图为准,否则僭越了自己的职权,侵犯了立法机关的权力。
当然确定立法者意图本身,仍然存在难题。
二、判断说明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4分,共16分)1.法律行为就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的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
(×)在现代法理学中,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积极的、直接的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的行为是作为的法律行为。
(3分)2.法律的作用具有局限性。
(√)法律作为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和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有自己的调整领域,它并不可能取代道德、习惯、风俗、纪律等社会规范的作用,也不可能做到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此外,法律作为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它自身的僵硬性和不可避免的漏洞的存在,使它对千变万化的人类事务的调整并不可能非常完美。
(3分)3.程序法即使离开实体法也有其存在价值。
(√ )程序法不能完全被理解为实体法的附庸,程序法也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地位,通过程序实现正义也是程序法的目标。
程序正义可以独立于实体正义而存在。
(3分)4.不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就不具备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的概念不同于法律知识。
自考法理学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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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论法学是经世致用的学问答:1、经世致用是法学的特质所在。
法学是其根本特质而言,属于经世致用的学问。
所有人文社会科学都是社会生活的反映,都必然对社会性生活发生影响。
影响的方式可以粗略分为两类,一是直接影响社会生活,或是以直接影响为主,同时也兼有间接影响。
二是间接影响社会生活,或是以间接影响为主,同时也兼有直接影响,法学、经济学、政治学之类属于前者;文学、哲学、史学之类属于后者。
2、从法学的对象、分科和方法看其经世致用的特质。
法学的经世致用的特质,在法学的对象、分科和方法的实在性上,清晰显现出来,首先,无论人们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多少不同的看法,法学主要是研究法和法的现象的,这一点无可置疑,其次,法学的分科设置大都也是实在的。
还有,法学的研究方法虽然是多层次多类别的,但在这些研究方法中,具有实在性的方法或以实在性为特征的方法,是主流的或多数的研究方法。
3、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看其经世致用的特质。
法学作经世致用的学问,也可以从它的产生和发展得以了解。
西方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其主流现象都表明它是经世致用的学问,尽管学术分支和学术功能的分化愈演愈细,法学作为经世致用的学问,也还是依然如此。
二、试述法学分支学科的具体划分。
答:法学体系中分支学科应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性法学和综合性法学四大类别,每一类别又包括若干一层级的具体学科。
第一、理论法学,这是从总的方面探求的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理论法学相对来说比较抽象,它是从法律实际生活和庆用性法学中概括出来的较为抽象的理论,同时又指导法律实际生活和应用法学的发展,是后两者的理论基础。
第二、应用法学,这是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第三、历史法学,这是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第四、综合法学,这是指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法理学简答和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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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制强调秩序,而法治强调的是一种精神
(3)法制是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而存在的一种制度,而法治强调全面性。
法律义务: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法的约定必须作为或不作为,通常针对一般的社会主体设立。
法律责任:一方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从而产生的一种新的特定义务。也可以说是违反法律义务产生的第二义务
区别:(1)法律责任针对特定主体,法律义务针对的是一切社会主体,具有广泛性
(2)法律责任具有乘法性,法律义务是作为与法律权利相对应的法律的重要调控手段,一般不具有制裁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包括:人民民主;法制完善;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权利制约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要求。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合法合理;程序正当;及时高效。
2。从“身份的法”向“契约的法”发展
古代法所调整的单位是家族而不是独立的个人。而在新秩序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的契约关系,契约的本质是自由和平等。
3。从成文法向不成文法发展
法律在起源之初是以习惯法为主要表现形式,成文法的出现时法律实践和人们抽象思维能力达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七。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国家
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政治民主为前提,以依法治国为核心。经济上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经济;政治上实行政治民主;法律上,依法治国
八。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法理学论述题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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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论述题精选法理学论述题精选(一)试论法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1、中国古代就有和谐思想,和谐观与和谐思想是古代中国人思考问题的一贯模式,凡处理矛盾、纠纷时,莫不抱持"以和为贵"的出发点。
和谐,既是古代法律追求的目标,又是古代法律的神韵。
2、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人与人的关系和谐、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
建设和谐社会就是要正确处理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人的和谐相处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3、胡锦涛总书记提出:“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和谐,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坚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法律相对于其他实现社会管理的方式,如道德、宗教等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全面性、程序性等优越性,这就决定了法律是社会管理方式的主导。
由此实现社会和谐保证社会有序运转,法治是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4、我们现在所要建构的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社会。
但法治社会不等于和谐社会,法治社会本身并不等于已经建成了和谐社会。
至近代,西方各国虽然普遍建立起了以法律为主要形式进行统治的社会秩序,但我们也不能说这种秩序就已经达到了和谐社会的要求。
比如,困扰人类数千年之久的贫富差别问题,男女之间的平等问题,涉及健康人与残疾人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问题,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协调问题,人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的问题,等等,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因此,仅仅依靠法治也无法真正实现和谐社会,其中,道德和宗教等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作为整体先进的西方文明,为我们揭示了这样一个发展规律:法治乃是大治之本,即,和谐社会离不开法治。
5、和谐社会要求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协调一致,要求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是和谐稳定的,要求社会发展是全面而又可持续的,从本质上说,它与法治社会追求的秩序井然、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的价值追求是一致的,可以说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
法理学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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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至融合和趋同。
(2)落后国家或者后发展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者发达国家的法律。
(3)法律移植的最高形式,即区域性法律同意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
注意点:
(1)注意国外法和本国法之间同构性和兼容性;
5.试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答: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包括:
1.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司法权,
2.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3.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然遵循法律的规定,准确地适用法律。正确理解和执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还应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六、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从根本上缓解诱发犯罪的各种社会矛盾。
7、试述你对法治理念和法治建设的理解
答: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古典法治的核心是良法和良法得到普遍的服从。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目标:
三、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废,改,立相结合。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颁布,实施,应该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任意总收入弃,连续性是指在新的法律未制定,颁布和实施之前,原有法律不能随便中止生效,在制订,修改,补充法律时,应该以原有的法律为基础,保持与原有法律的承续关系。保持法的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废,改,立是统一的,适时废,改,立是指立法机关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及时地制定新法,废止旧法,修改不适宜的法律。
法理学(司法真题)论述题 ans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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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是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
上述两个案例说明:在司法过程中,要妥善、恰当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问题,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
在处理涉及法理与情理之特殊问题时,也有可能导致另一个问题,即案件久拖不决,出现执法者拖延推诿、贻误怠慢等现象,使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或实现,同样是对人民群众的不公正。
这就要求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既不能为片面追求效率而损伤实质公正,也不能因为不讲效率而导致不公正。
二.1.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这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
甲应依其消费金额向乙还款,甲乙之间还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或形成还款关系)。
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这是一种类似于委托的关系(或无名合同关系)。
乙在丙完成对第三人的给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权利。
甲与丙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2.甲在丙处的消费的付款义务,由乙承担。
这是就将来可确定的债务,甲与乙订立债务承担协议。
而且是经债权人同意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免责的由乙承担,丙不得向甲主张权利。
乙不可以甲不付款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
因为甲与乙、乙与丙之间的债的关系是独立的,而且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
3.如果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依甲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
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丙可依乙丙之间的还款关系要求乙支付甲所消费的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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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1、一般法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般法:(1)指法的整个领域,即包括宪法、民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2)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情况的综合研究。
2、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法理学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服务。
法理学可能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
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理论性的和思维性的。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
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法是什么?法是怎样产生发展的?法有什么作用和价值?同时,法理学还要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如法、权利义务等,是各个部门法学共同适用的。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
法理学特别注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其所研究的一些方法也运用于各部门法学的研究。
二、论法学的研究方法亦可见教材P24-291、价值分析方法法律是调整利益关系的标准,只有研究法律的价值问题,才能对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目的、作用和社会意义等问题做出理论说明。
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
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法律体系是一种有序的逻辑结构,并通过语言符号表达出来,如果排除对法律形式问题的研究,人们就无法理解、运用和执行法律。
形式逻辑(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比较分类)和辩证逻辑(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归纳与演绎的统一,分析与综合的统一,以及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它的运行是一种社会过程,只有把法律和相关的社会事实联系起来,对法律的研究才是全面的,法律也才是真正的法律。
三、论三大法学派的法律观念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关于法的本质。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其一,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
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得研究。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
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
“恶法是法”。
其四,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在分析主义法学法律观指导下的西方法律实践活动,使西方在其后的几十年里,法律规则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几乎涉及了人的一切生存领域。
但是,这种法律观只注意到法与国家密切联系,却忽略、否认和割裂了法与其他事物,特别是政治、道德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他们揭示了法的技术性、工具性、独立性,却否认了它的价值性、目的性、依赖性。
(3)、社会法学派的主要观点社会法学派将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工具引进到法学领域,在社会中研究法律,并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
其一,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
其二,法律与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并非一定由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和实施,在没有国家的时侯和地方也存在着法律。
其三,法律绝非仅仅是规则的体系,而是由规则、原则、政策多种复杂的要素构成,法律的本身必不是单纯的一种规则。
其四,法律不仅是一个规则体系,还是一项过程和事业。
社会法学派的观点,•表明了他们坚持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以法的实际运作为对象,揭示了法产生于社会之中,目的是消解彼此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对立和斗争,以平衡各种利益。
而且,他们还把法置于整个社会之中,分析各种社会的、政治的、心理的以及文化的诸因素对于法及其运作的作用和影响。
应当说,法律社会学有利于对法的内涵的理解,有利于扩展法学研究的领域和视野。
四、论法律的特征和本质见教材P76-P82五、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一)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则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二)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或全部法律体系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三)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实事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
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
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有可能存在于同一部法律中。
(四)法律规则因其规定是明确具体的而要求其符合一定的逻辑结构。
而法律原则的规定是笼统的、抽象的、概括的,其本身并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因此,法律原则不存在逻辑结构这一说法。
六、论法律原则的作用及其适用条件法律原则的作用见教材P122适用条件1、穷尽法律规则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有规则依规则。
“法律发现”的主要任务是法官尽可能全面彻底地寻找个案裁判所应适用的规则。
当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生作用。
所以,从技术的层面看,若不穷尽规则的适用就不应适用法律原则。
这可以表述为法律原则适用的一个条件规则:“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2、实现个案正义在通常情况下,适用法律规则不至于要进行本身的正确性审查。
但假如适用法律规则可能导致个案的极端不公正的后果,那么此时就需要对法律规则的正确性进行实质审查,首先通过立法手段,其次通过法官之“法律续造”的技术和方法选择法律原则作为适用的标准。
这样,我们就可以把这个条件用反面推论的方式确立为如下规则:“法律原则不得径行适用,除非旨在实现个案正义。
3、更强理由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
在已存有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规则的有效性,却提出比适用该规则分量相当甚至更弱的理由,那么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
据此,可以得出如下的条件规则:“若无更强理由,不适用法律原则。
七、法的效力层次在法学理论中,法的效力层次有时也被称为法的效力等级,或法的效力位阶。
法的效力层次就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导致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影响法的效力层次的因素主要有:(1)制定主体;(2)适用范围;(3)制定时间。
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即指不同等级的主体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高的主体制定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级低的主体制定的法。
在各个法的体系中,法的效力层次要贯彻以下两个规则:(1)在整个法的效力层次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
(2)除宪法的效力统摄所有法的效力之外,上一级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级法的效力。
最高层次: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一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层次属第一层次。
第二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为第二层次。
第三层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为第三层次。
地方层次:地方立法主体制定的地方法规,包括一般性地方法规和自治地方法规,特别行政区地方法规,其法律效力的层次为地方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除要贯彻它的一般规则外,由于法的复杂性,法的效力层次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则:(1)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同一制定主体);(2)新法优于旧法;(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八、论述公权力的边界及如何制约公权力(一)公权力的边界1、内部边界(1)平行边界:指同一层级上各种公权力之间的界限,由分权理论来确定。
三权分立的理论,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界限是很清晰。
(2)垂直边界:指不同层级的公权力之间的界限。
单一制模式下,公权力分为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而地方权力又可再划分为两级或三级权力。
地方各级机关的权力都来自中央的授权,这种授权是一级一级进行的,而所有地方的权力其来源都在中央。
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分界将随着地方管理事务的需要而进行灵活调整。
联邦制下地方的权力并不是来自中央的授权,而是来自宪法的规定2、公权力的外部边界(1)对私权力的边界。
公权力对私权力(自律的社会组织掌握和行使的治理私的事务的权力)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不得介入。
自治体内的事务一般都具有行业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如学校以教学为主,律师协会以法律服务为主等等),对于这种行业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事务,自治体对其有充分的管理权,公权力对于这些属于自治体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禁止介入,即公权力对私权力行使自治权的行为应当给予应有的尊重。
介入的三种情况:第一,私权力的行使损害自治体以外的社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