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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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饮食业是城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饮食业所产生的油烟排放对环境和公共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规范饮食业油烟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制定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以下是具体内容:一、排放标准。

1. 饮食业油烟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

2. 餐饮场所应安装合格的油烟净化设备,确保排放达标。

二、监测和检测。

1. 饮食业油烟排放应定期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排放达标。

2. 监测和检测结果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做好记录备查。

三、处罚和奖励。

1. 对于达标排放的餐饮场所,可给予奖励,鼓励其继续保持良好的排放状态。

2. 对于超标排放的餐饮场所,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

四、宣传和教育。

1. 加强对餐饮业主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对油烟排放标准的重视和认识。

2. 增加公众对饮食业油烟排放问题的关注,提高环保意识。

五、技术支持。

1. 政府应加大对饮食业油烟净化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2. 鼓励饮食业主投资使用先进的油烟净化设备,提高排放效率。

六、监督管理。

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饮食业油烟排放的监督管理,确保标准的执行。

2. 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餐饮场所,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环境和公共健康。

七、总结。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护公共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部门、饮食业主和公众应共同努力,积极配合,确保《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的有效实施,为城市环境和公共健康作出积极贡献。

以上就是《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的相关内容,希望各界能够共同遵守执行,共同维护环境和公共健康。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二零一七年五月目录1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环境建设,改善空气质量,保障民众健康的要求,适应全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加强全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年月下达了制定《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计划任务,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负责制定。

1.2主要工作过程接到北京市环保局下达的工作任务后,北京市环科院成立了标准编制组,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为协作单位,共同开展了标准的编制工作。

标准编制组对北京市餐饮行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以及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状况与趋势、污染排放的相关要求和管理规定进行了系统的调研和分析,对国内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餐饮业油烟污染控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进行深入的研究,组织召开了多次专家研讨会对制定的方案进行研讨,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草案)。

具体工作过程包括:()资料调研——包括国内外对餐饮企业的油烟污染控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排放标准、污染控制技术、北京市餐饮行业的现状和发展以及环境管理部门管理要求的调研;()现场调研——开展了北京市西城区、宣武区、东城区、丰台区、通州区、海淀区、昌平区等的餐饮企业的现场调研,了解了餐饮企业的基本操作过程、大气污染状况以及对油烟的控制和管理水平;同时对油烟净化设备生产企业进行调研,初步掌握了不同油烟净化技术的优劣势,不同油烟净化设备生产企业的技术水平及生产能力。

()开展典型企业排放监测——为了解北京市餐饮行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现状,选择了家有代表性餐饮企业开展现场采样监测工作,并对某些餐饮企业进行了多次采样监测,监测项目包括餐饮企业排放口处国标法油烟浓度,光散射法油烟颗粒物浓度,固定源气象色谱法非甲烷总烃浓度,方法采样法测组分,方法测醛酮类组分及浓度。

()形成《标准》(草案)——综合分析上述资料,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并组织标准编制单位召开多次研讨会,对《标准》框架及标准内容进行讨论,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标准草案(讨论稿)及其编制说明。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 B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 B18483-2001)GB18483-2001(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12月1日批准2002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 3095一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C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Q前C--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后Q--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全国各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全国各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最低净化率
小型
中型
大型
小型
中型
大型
油烟
1.0
1.2
1.5
85%
90%
90%
颗粒物
-
-
-
-
非甲烷总烃
-
-
-
-
臭气
≤70(无量纲)
-
-
-
3上海地方标准
上海:《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
最高排放浓度
(mg/m³)
最低净化率
小型
中型
大型
油烟
1.0
90%
90%
90%
颗粒物
-
-
-
-
非甲烷总烃
全国各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1国家标准
国标:《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
最高排放浓度
(mg/m³)
最低净化率
小型
中型
大型
油烟
2.0
60%
75%
85%
颗粒物
-
-
-
-
非甲烷总烃
-
-
-
-
臭气
-
-
-
-
2山东地方标准
山东:《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
最高排放浓度
(mg/m³)
最高排放浓度
(mg/m³)
最低净化率
小型
中型
大型
油烟
1.0
-
-
-
颗粒物
-
-
-
-
非甲烷总烃
-
-
-
-
臭气
-
-
-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

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运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适用范围1.2.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油烟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4.标准限值4.1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

饮食业油烟标准

饮食业油烟标准

饮食业油烟标准
根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4.1的相关规定:“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

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

”因此,用实际工作的灶头的总发热功率除以基准灶头发热功率,或用实际工作的灶头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除以基准灶头对应的排气罩投影面积,即可得到折算的工作灶头个数。

运算结果按照《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2008)中“3.2进舍规则”要求修约至小数点后1位。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Emission standard of cooking fume(国家环保总局批准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____年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适用范围1.2.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一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f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f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山东《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山东《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山东省《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九年十二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2)2.1控制大气复合污染,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 (2)2.2提升行业污染控制水平,满足人民日益提高的环境空气质量需求的需要 (2)3. 标准修订的基本原则、总体思路和技术路线 (3)3.1 基本原则 (3)3.2 总体思路 (3)3.3 技术路线 (4)4. 国内外相关标准调查和研究 (5)4.1 国外相关标准及政策研究 (5)4.2 国内相关标准政策研究 (6)4.2.1 港澳台相关标准政策研究 (6)4.2.2 大陆相关标准政策研究 (9)5. 餐饮业产排污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14)5.1 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排污分析 (14)5.2 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16)5.2.1 油烟控制技术 (16)5.2.2 VOCs控制技术 (19)5.2.3 臭气浓度控制技术 (20)5.2.4 餐饮业油烟净化设备存在的问题 (21)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23)6.1 标准名称 (23)6.2 标准适用范围 (23)6.3 术语及定义 (23)6.4 时段划分 (24)6.5 餐饮服务单位规模的划分 (24)6.6 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25)6.7 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依据 (26)6.7.1 污染物浓度限值的确定原则 (26)6.7.2 排放限值的确定 (27)6.8 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要求 (30)6.9 污染物监测要求 (31)6.10 达标判定 (31)6.11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32)6.12 本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对比 (32)7. 标准实施的可行性分析和环境社会效益 (34)7.1 标准实施的技术可行性 (34)7.2 标准实施的经济性分析 (35)7.3 标准实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 (35)1. 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空气质量,保障民众健康的要求,适应全省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加强全省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于2018年3月下达了修订《饮食业油烟标准》的计划任务,由济南市环境研究院承担修订工作。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全文)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全文)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全文)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适用范围1.2.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一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f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f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 b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 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适用范围1.2.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一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f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f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DB37597-2006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规定-正版

DB37597-2006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规定-正版

ICS13.30.99DB37 Z68备案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发布前 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强 耿明 张文华 潘光本标准于2006年1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臭气浓度、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油烟排气筒最低排放高度。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的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标准状态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及排风量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饮食业油烟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热氧化或热裂解产生的混合物。

3.3油烟净化设备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设备。

3.4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油烟去除效率饮食业油烟进行净化设备处理后,被除去的油烟与处理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全国各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全国各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全国各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全国各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已经相继出台。

以下是各地的标准:1.国家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2001,规定了小型、中型、大型餐饮企业的油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和臭气的最高排放浓度和最低净化率。

2.山东地方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针对小型、中型、大型餐饮企业的油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和臭气的最高排放浓度和最低净化率进行了规定。

3.上海地方标准:《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规定了小型、中型、大型餐饮企业的油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和臭气的最高排放浓度和最低净化率。

4.深圳地方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控制规范》SZDB/Z 254-2017,对小型、中型、大型餐饮企业的油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和臭气的最高排放浓度和最低净化率进行了规定。

5.天津地方标准:《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644-2016,规定了小型、中型、大型餐饮企业的油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和臭气的最高排放浓度和最低净化率。

6.北京地方标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规定了小型、中型、大型餐饮企业的油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和臭气的最高排放浓度和最低净化率。

7.重庆地方标准:《餐饮油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59-2018,规定了小型、中型、大型餐饮企业的油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和臭气的最高排放浓度和最低净化率。

8.河南省地方标准:《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规定了小型、中型、大型餐饮企业的油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和臭气的最高排放浓度。

The following is a table of local standards for oil ___ industry:Province/n | Standard Name | Maximum n n | Minimum nRate | Oil Fume (mg/m³) | Particulate Matter | Non-Methane Total Hydrocarbons | OdorBeijing | Catering Industry Oil ___ ns) | Small-scale: 1.5 | Medium-scale: 1.0 | Large-scale: 1.0 | Small-scale: ≤70 (nless) | - |- | -Medium-scale: 90% |。

山东省饮食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

山东省饮食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

省饮食油烟排放标准(DB37/ 597—2006)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性附录。

本标准由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强耿明文华光本标准于2006年1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1 围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臭气浓度、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油烟排气筒最低排放高度。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的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标准状态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及排风量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饮食业油烟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热氧化或热裂解产生的混合物。

3.3油烟净化设备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设备。

3.4饮食业单位处于同筑物,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油烟去除效率饮食业油烟进行净化设备处理后,被除去的油烟与处理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12月1日批准 2002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 适用范围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 3095一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 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f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f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是针对餐饮业油烟排放进行规范的国家标准,旨在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

该标准对餐饮业油烟排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要求,对餐饮业经营者和相关管理部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对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进行详细解读,希望能够为餐饮业经营者和管理部门提供参考。

首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对餐饮业油烟排放的监测和评估提出了具体要求。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油烟排放监测系统,定期对油烟排放进行监测和评估,并保存监测记录。

监测内容包括油烟排放的浓度、排放口位置、排放高度等相关参数,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这些要求有助于监管部门了解餐饮业油烟排放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

其次,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对餐饮业油烟排放的治理和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油烟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具体措施包括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加强油烟排放管道的密封性、合理设置油烟排放口等。

此外,还应当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这些要求有助于减少餐饮业油烟排放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的影响,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

再次,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对餐饮业油烟排放的管理和监督提出了具体要求。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排放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餐饮企业进行警告、罚款甚至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此外,还应当加强对油烟排放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引导餐饮企业加强油烟排放管理。

这些要求有助于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排放的管理和监督,促使餐饮企业自觉遵守标准要求,减少油烟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最后,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的实施对餐饮业经营者和管理部门都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油烟排放的管理和治理,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油烟净化设施的运行效率,减少油烟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 B18483-2001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 适用范围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 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h;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h。

4?标准限值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

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 1.67×10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 1.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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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 597—2006)Discharge standard of cooking fume2006-01-04发布,2006-01-10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强耿明张文华潘光本标准于2006年1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臭气浓度、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油烟排气筒最低排放高度。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的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标准状态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及排风量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饮食业油烟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热氧化或热裂解产生的混合物。

3.3油烟净化设备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设备。

3.4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油烟去除效率饮食业油烟进行净化设备处理后,被除去的油烟与处理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3.7恶臭污染物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8臭气浓度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4 排放限值4.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4.1.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

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1.1m2。

4.1.2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为大、中、小三级。

划分参数见表1。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4.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见表2。

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立方米4.3 饮食业单位排气筒恶臭污染物饮食业单位排气筒排放的油烟,所产生的恶臭污染物,用臭气浓度表示。

其排气筒臭气浓度排放限值为70(无量纲)。

4.4 饮食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饮食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见表3。

表3 饮食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4.5 饮食业单位油烟排气筒最低排放高度油烟排气筒排放高度应高于排气筒所在或所附建筑物顶1.5m,并且风机与排气口之间的平直管段长度应符合采样位置的要求。

符合采样位置所要求的平直管段长度要求,且排气口不得朝向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如果饮食业单位排气筒出口周围20m半径范围内有高于排气筒出口的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时,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见表4。

表4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5 其它规定5.1 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

5.2 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6 监测6.1 采样位置及采样点饮食业单位油烟浓度采样位置及采样点应符合GB/T 16157的规定,臭气浓度的采样位置及采样点应符合GB 14554的规定。

6.2 采样时间、采样频次、采样工况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高峰期进行,油烟浓度采样次数为连续5次,每次不少于10min。

臭气浓度采样次数为5次,每次间隔不少于10min。

6.3 分析、测定方法油烟排放浓度、油烟去除效率和臭气浓度分析、测定方法见表5。

表5 油烟排放浓度、油烟去除效率和臭气浓度分析方法6.4 分析结果处理油烟浓度5次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一个数据与最大之比较,若该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

数据经取舍后,至少有三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否则重新采样。

臭气浓度取其最大测定值。

7 标准实施7.1 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应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本标准4.4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对饮食业单位油烟排放情况进行监测。

7.2 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定。

7.3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规范性附录)饮食业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A.1 原理用等速采样法抽取油烟排气筒内的气体,将油烟吸附在油烟雾采集头内。

将收集了油烟的采集滤芯置于带盖的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回实验室后用四氯化碳作溶剂进行超声清洗,移入比色管中定容,用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含量。

油烟的含量由波数分别为2 930cm-1(CH2基团中C—H键的伸缩振动)、2 960cm-1(CH3基团中C—H键的伸缩振动)和3 030cm-1(芳香环中C—H键的伸缩振动)谱带处的吸光度A2930、A2960和A3030进行计算。

A.2 试剂A.2.1 四氯化碳(CCl4):在2 600 cm-1~3 300 cm-1之间扫描吸光度值不超过0.03(4cm 比色皿),一般情况下,分析纯四氯化碳蒸馏一次便能满足要求。

A.2.2 高温回流食用花生油(或菜籽油、调和油等)。

高温回流油的方法:在500ml三颈瓶中加入300ml的食用油,插入量程为500℃的温度计,先控制温度于120℃,敞口加热30min,然后在其正上方安装一空气冷凝管,升温至300℃,回流2h,即得标准油。

A.3 仪器和设备A.3.1 仪器:红外分光仪,能在3 400 cm-1~2 400 cm-1之间吸光值进行扫描操作,并配合4cm带盖石英比色皿。

A.3.2 超声清洗器。

A.3.3 容量瓶:50ml、25ml。

A.3.4 油烟采样器与滤筒。

A.3.5 比色管:25ml。

A.3.6 带盖聚四氟乙烯圆柱形套筒。

A.3.7 烟尘测试仪,其采样系统技术指标要求参照GB/T 16157。

A.4 采样和样品保存A.4.1 采样采样布点、采样时间和频次、采样工况按本标准6.2的规定进行。

A.4.1.1 采样步骤参照GB/T 16157—1996的烟尘等速采样步骤进行。

A.4.1.1.1 采样前,先检查系统的气密性。

A.4.1.1.2 加热用于湿度测量的全加热采样管,润湿干湿球,侧出干、湿球温度和湿球负压;测量烟气温度、大气压和排气筒直径;测量烟气动、静压等条件参数。

A.4.1.1.3 确定等速采样流量及采样嘴直径。

A.4.1.1.4 装采样嘴及滤筒。

装滤筒时须小心将滤筒直接从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倒入采样头内,特别注意不要污染滤筒表面。

A.4.1.1.5 将采样管放入烟道内,封闭采样孔。

A.4.1.1.6 设置采样时间,开机。

A.4.1.1.7 记录或打印采样前后累积体积、采样流量、表头负压、温度及采样时间。

记录滤筒号。

A.4.1.1.8 油烟采样器采集油烟。

A.4.2 样品保存:收集了油烟的滤筒应立即转入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紧杯盖;样品若不能在24h内测定,可保存在冰箱的冷藏室中(≤4℃)保存7d。

A.5 试验条件A.5.1 滤筒在清洗完后,应置于通风无尘处晾干;A.5.2 采样前后均保证没有其他带油渍的物品污染滤筒。

A.6 样品测定步骤A.6.1 把采样后的滤筒用重蒸后的四氯化碳溶剂12ml,浸泡在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好清洗杯盖;A.6.2 把清洗杯置于超声仪中,超声清洗10min;A.6.3 把清洗液转移到25ml比色管中;A.6.4 再在清洗杯中加入6 ml四氯化碳超声清洗5min;A.6.5 )把清洗液同样转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A.6.6 再用少许四氯化碳清洗滤筒及聚四氟乙烯杯二次,一并转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加入四氟化碳稀释至刻度标线;A.6.7 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测定前先预热红外测定仪1h以上,调节好零点和满刻度,固定某一组校正系数;A.6.8 标准系列配制:在精度为十万分之一的天平上准确称取回流好的相应的食用油标准样品1g于50ml容量瓶中,用重蒸(控制温度70℃~74℃)后的分析纯CCl4稀释至刻度,得高浓度标准溶液A。

取A液1.00ml于50ml容量瓶中用上述CCl4稀释至刻度,得标准中间液B。

移取一定量的B溶液于25ml容量瓶中,用CCl4稀释至刻度配成标准系列(浓度范围0~60mg/L)。

A.6.9 样品测定:用适量的CCl4浸泡聚四氟乙烯杯中的采样滤筒,盖上并旋紧杯盖后,将杯置于超声器上清洗5min,将清洗液倒入25ml比色管中,再用适量的CCl4清洗滤筒2次,将清洗液一并转入比色管中,稀释至刻度,即得到样品溶液。

将样品溶液置于4cm比色皿中,即可进行红外分光试验。

A.7 结果计算A.7.1 油烟治理效率计算公式见附录B及标准正文中3.6节。

A.7.2 油烟排放浓度计算公式C测=C溶液×V/1000V0式中: C测——油烟排放浓度(mg/m3);C溶液——滤筒清洗液油烟浓度(mg/L);V——滤筒清洗液稀释定容体积(ml);V0——标准状态下干烟气采样体积(m3),其计算方法以参考GB/T 16157。

附录B(规范性附录)油烟去除效率的测定方法B.1 油烟净化设施的去除效率测定分为对安装在油烟排烟管道中的油烟净化设施的测定及对安装在排烟罩上净化设施的测定两种情况。

B.2 对安装在油烟排烟管道中的油烟净化设施,通过同时测定净化前后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即可按本标准3.6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

B.3 对安装在排烟罩上净化设施,需在进行效率测试前,确定一个稳定的抽烟发生源,然后测定出安装与不安装净化设施时的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按本标准3.6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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