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控制区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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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控制区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5•【字号】济政字〔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控制区范围的通知济政字〔202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落实《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的要求,根据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将我市三类控制区进行重新调整并执行相应的标准级别。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控制区划分情况(一)核心控制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部分区域【东边界由北至南依次为宁安大道—任城大道—杨柳街—济邹路—宁安大道,西边界由北至南依次为至济水大道—济宁大道—京杭运河(梁济运河段),南边界为南二环,北边界为北二环】,兖州区主城区部分区域(北至北环城路、东至滨河北路、南至滨河南路—南护城河路—龙桥南路—九州中路—扬州南路—丰兖西路、西至西环城路—鲁王路—龙桥北路),我市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重点控制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兖州区除核心控制区之外的区域,邹城市、曲阜市、嘉祥县和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
(三)一般控制区:泗水县、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汶上县、梁山县辖区。
二、具体要求(一)《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针对不同控制区设定固定源排放限值,济宁市现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评、竣工环保验收和投产后的排放管理均应根据其所在区域具体确定排放限值。
(二)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应执行该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
排污许可政策法规标准(分类)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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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声环境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 用。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 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九条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 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海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 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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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 B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DB37ICS Z 60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 - 05 - 24发布2013 - 09 - 01实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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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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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2018)5-9
经审查, 对 《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燃煤锅炉改燃气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文登区峰山路 1 号文登整骨医院 院内。项目总投资 58 万元,拆除原有 1 台 6t/h 燃煤锅炉,新建 2 台 2t/h 燃气锅 炉,用于蒸汽供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布局、选址等符合规划要求,在全 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 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该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今后的运行管理中,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 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做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工作。项目锅炉废水要 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31962-2015)表 1B 级标准后经市 政污水管网排入文登创业水务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厂区排放口 COD、氨氮年 排放总量控制在 0.2 吨、0.002 吨以内。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天然气锅炉废气必须经低氮燃烧器处理达 到《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2374-2013)表 2 及鲁质监标发 [2016]46 号、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2376-2013)重点 控制区标准要求后通过 15 米高的烟囱外排,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 口。项目外排废气 SO2、NOX 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 0.042t/a、0.245t/a 之内。 3、优化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要采取相应的减振、隔声和消声等 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控制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1 类标准要求。 三、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申请排污许可证。 经办人: 审核人: 公章 2018 年 5 月 8 日
山东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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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作者:————————————————————————————————日期:2ICS 13.040.40 Z 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 - 05 - 24发布 2013 - 09 - 01实施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I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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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7•【字号】鲁政办字[2014]151号•【施行日期】201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5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27日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根据环境保护部总量减排核查组的要求和省政府工作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鲁政发〔2013〕12号),严格执行我省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通过对全省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底数,分类制定环保整改措施,规范环保管理,督促达标排放,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三、工作依据(一)《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四)《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3〕41号文件化解过剩产能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4号);(五)《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3),《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3),《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
DB372376—2019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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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与DB37/2376—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调整了标准范围;——调整了部分行业或部分区域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调整了部分行业基准氧含量;——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现有企业在执行本标准前的过渡期内,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刚、史会剑、苏志慧、李玄、李昕婧。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控制指标,国家或山东省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电厂、钢铁工业、建材工业、锅炉、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及火葬场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上述企业或生产设施按山东省或国家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75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准则超低排放第号修改单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准则超低排放第号修改单](https://img.taocdn.com/s3/m/ede3f32f7fd5360cba1adba4.png)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准则超低排放第号修改单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修改单《山东省厂标准》(DB37/ 664-2013)第2 号修改单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促进火电厂和燃煤锅炉污染减排,我厅对《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进行了修改。
一、表3 中“序号1 燃煤(含水煤浆)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调整为下表中的限值。
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m3(烟尘黑度除外)二、条款4.6 修改为: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新建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后的表3“燃煤(含水煤浆)锅炉”的限值;以油或气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第2号修改单一、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表2中“燃气锅炉”SO2和NOx排放限值分别由100mg/m3、250 mg/m3调整为50 mg/m3和200 mg/m3;燃煤锅炉增加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为0.05 mg/m3。
二、增加条款:4.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超低排放限值”。
三、增加条款:4.4 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分别为10 mg/m3、50 mg/m3和200 mg/m3;燃油、燃气锅炉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根据需要另行确定。
山东省大气排放标准
![山东省大气排放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0f88a775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394235f.png)
山东省大气排放标准引言:大气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保护大气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各省份纷纷制定和实施了大气排放标准。
山东省作为中国的经济大省,也出台了一系列的大气排放标准,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空气质量。
本文将就山东省的大气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山东省地处华北经济区,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大省之一。
然而,其经济发展也伴随着大量的工农业排放物的释放,导致大量的大气污染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山东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大气排放标准。
二、大气排放标准的重要性大气污染不仅严重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大气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规范企业和个人的排放行为,减少污染物的释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大自然的生态平衡。
三、山东省大气排放标准的内容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山东省确定了不同行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
标准对于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的企业有不同的要求,以确保排放水平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2.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要求:为了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准确监测,山东省规定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包括排放口的实时监控设备、监测数据的保存和传输等。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具有较大排放量的企业,还要求进行第三方的监测和审查,以保证监测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3.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山东省对于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的要求也进行了明确。
企业在排放过程中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如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等措施,以降低排放浓度和总量。
对于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还需要进行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升级改造。
4.处罚措施:为了更加有效地执行大气排放标准,山东省明确了违反标准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吊销执照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推动企业严格遵守大气排放标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四、山东省大气排放标准的实施效果自山东省大气排放标准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_237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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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天炉
冷风炉,鼓风温度≤400 ℃ 热风炉,鼓风温度>400 ℃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玻璃窑炉
陶瓷工业的喷雾干燥塔及炉窑
砖瓦工业干燥焙烧窑
使用燃油、燃气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
铝用炭素厂阳极焙烧炉
金属熔炼炉、烧结炉
其它工业炉窑
基准氧含量(O2)/% 15 12 10 8 8.6 16 3.5 15
按实测浓度计 9
I
DB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 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 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所述行业 火电厂 锅炉
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及燃气锅炉 燃气轮机组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基准氧含量(O2)/% 6 3 15 9
3.5 3.5
5
DB37/ 2376—2013
序号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所述行业 工业炉窑
表 5(续)
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c c 21 O2 ................................. (1) 21 O2
式中: c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3; c′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O2′ ——实测的氧含量,%; O2 ——基准氧含量,%。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 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 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 本标准实施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 严于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鲁环发〔2019〕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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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鲁环发〔2019〕126号各市生态环境局:目前,我省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全部发布,涵盖1项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5项分行业排放标准、8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1+5+8”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已建成,新修订的各项标准将陆续实施。
为确保标准限值执行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各项标准限值。
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组织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排查,按照管理权限向有关企业逐一发放告知函,告知企业执行污染物排放的标准限值、执行时间、整改时限、日常环境执法和监管要求,督促企业按时完成大气污染物治理提标改造,确保在新标准排放限值执行之前,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各级环境监测、监控、执法工作要根据新标准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同步进行调整。
对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但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应时段排放标准限值要求,若达不到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的,应责令其开展限产或停产治理。
二、鼓励实行环境污染防治协议制度。
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各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和目标要求,组织各县(市、区)对排污单位提出严于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与相关排污单位签订污染防治协议,提前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或加严要求,并按照超低排放限值或加严要求对企业进行监管。
对提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加严要求的企业,可在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等政策制定时给予适当支持,并对提前实施超低排放或加严要求的企业依据超额减排量从大气污染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山东排放标准
![山东排放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cab5912d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9f6ec5d.png)
山东排放标准
山东省是中国的一个省份,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规,各地区都有相应的排放标准。
以下是一些关于山东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常见内容:
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山东省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有一系列的标准,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
这些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工业、交通和生活源头的排放情况进行规定,以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
2.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山东省对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水等水污染物的排放都有相应的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对重金属、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以保护水体的水质和生态环境。
3. 声音噪声排放标准:山东省对噪声污染也有相应的标准,限制各种设施和活动产生的噪声水平,以保障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工作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排放标准可能因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而有所不同。
此外,山东省可能会根据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和相关法规进行更新和调整。
如果您需要更具体和详细的信息,建议您查阅山东省环境保护部门或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标准文件。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超低排放第 号修改单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超低排放第 号修改单](https://img.taocdn.com/s3/m/434a507dc8d376eeaeaa31fa.png)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修改单《山东省厂标准》(DB37/ 664-2013)第2 号修改单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促进火电厂和燃煤锅炉污染减排,我厅对《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进行了修改。
一、表3 中“序号1 燃煤(含水煤浆)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调整为下表中的限值。
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m3(烟尘黑度除外)二、条款修改为: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新建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后的表3“燃煤(含水煤浆)锅炉”的限值;以油或气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第2号修改单一、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表2中“燃气锅炉”SO2和NOx排放限值分别由100 mg/m3、250 mg/m3调整为50 mg/m3和200 mg/m3;燃煤锅炉增加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为mg/m3。
二、增加条款: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超低排放限值”。
三、增加条款: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分别为10 mg/m3、50 mg/m3和200 mg/m3;燃油、燃气锅炉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根据需要另行确定。
四、增加条款: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锅炉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建燃煤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本标准超低排放限值的要求;燃油、燃气锅炉执行超低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3c180b5fb52acfc788ebc93a.png)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DB37ICS Z 60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 - 05 - 24发布2013 - 09 - 01实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c1863dc776a20029bd642d19.png)
附件2:《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3)第2号修改单一、表3中“序号1燃煤(含水煤浆)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调整为下表中的限值。
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3二、条款4.6修改为: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建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后的表3“燃煤(含水煤浆)锅炉”的限值;以油或气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第2号修改单一、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表2中“燃气锅炉”SO2和NOx排放限值分别由100 mg/m3、250 mg/m3调整为50 mg/m3和200 mg/m3;燃煤锅炉增加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为0.05 mg/m3。
二、增加条款:4.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超低排放限值”。
三、增加条款:4.4 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分别为10 mg/m3、50 mg/m3和200 mg/m3;燃油、燃气锅炉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根据需要另行确定。
四、增加条款:4.5 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锅炉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建燃煤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本标准超低排放限值的要求;燃油、燃气锅炉执行超低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第2号修改单一、2017年1月1日起,现有及新、改、扩建火电厂燃煤(含水煤浆)锅炉,除应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中相应部分的排放限值外,还应满足《DB37/ 664-201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第2号修改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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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7466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97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
HJ 637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GB/T 7469水质 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2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5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85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钾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HJ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表1山东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二噁英类除外)
企业或生产工段
生产工艺或生产设施
污染物项目
现有企业
新建企业
特别排放限值
烧结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颗粒物
50
30
30
二氧化硫
200
100
100
氮氧化物(以NO2计)
ICS13.040.40
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990—2013
代替DB37/ 990—2008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3-05-24发布
2013-09-01实施
发布
目
前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 990—2008《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钢铁工业部分内容。
排水量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
大气
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中“现有企业”排放浓度限值。
球团
铁精矿等原料与适量的膨润土均匀混合后,通过造球机造出生球,然后高温焙烧,使球团氧化固结的过程。
炼
采用高炉冶炼生铁的生产过程。高炉是工艺流程的主体,从其上部装入的铁矿石、燃料和熔剂向下运动,下部鼓入空气燃料燃烧,产生大量的高温还原性气体向上运动;炉料经过加热、还原、熔化、造渣、渗碳、脱硫等一系列物理化学过程,最后生成液态炉渣和生铁。
铁合金
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金属或非金属元素与铁组成的合金,及某些非铁质元素组成的合金。
现有企业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钢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新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
标准状态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1)
式中:
C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C实——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O实——实测的排气筒干烟气中含氧量,%。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表2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企业或生产工段
生产工艺或设施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会剑、谢刚、王新国、邵东煜、郑囡、吕和武、杜善国。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山
1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30
20
20
钢渣处理
80
50
50
其他尘源
20
20
15
表1(续)
企业或生产工段
生产工艺或生产设施
污染物项目
现有企业
新建企业
特别排放限值
轧钢
热处理炉c
颗粒物
20
20
15
二氧化硫
150
100
100
氮氧化物(以NO2计)
200
150
150
热轧精轧机(轧制机组)
颗粒物
20
20
20
油雾b
20
20
20
拉矫、精整、抛丸、修磨、焊接机
20
15
原料系统、煤粉系统、其他生产设施
颗粒物
30
20
10
炼钢
电炉
颗粒物
20
20
15
二噁英类(ng-TEQ/m3)
0.2
0.2
0.2
电渣冶金
氟化物(以F计)
3.0
3.0
3.0
转炉(一次烟气)
颗粒物
80
50
50
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转炉(二次烟气)、精炼炉
30
20
15
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石灰窑c、白云石窑焙烧c
炼钢
将炉料(如铁水、废钢、海绵铁、铁合金等)熔化、升温、提纯,使之符合成分和纯净度要求的过程,涉及的生产工艺包括:铁水预处理、熔炼、炉外精炼(二次冶金)和浇铸(连铸)。
轧钢
钢坯料经过加热通过热轧或将钢板通过冷轧轧制变成所需要的成品钢材的过程。本标准也包括在钢材表面涂镀金属或非金属的涂、镀层钢材的加工过程。
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中“新建企业”排放浓度限值。
自2013年9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中“新建企业”排放浓度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污染物项目
限值(mg/m3)
烧结、炼铁、炼钢
有厂房车间
颗粒物
8.0
无完整厂房车间
5.0
厂界
1.0
轧钢
板坯加热、磨辊作业、钢卷精整、酸再生下料
颗粒物
5.0
厂界
1.0
酸洗机组及废酸再生
硫酸雾
1.2
氯化氢
0.2
硝酸雾
0.12
涂层机组
苯
0.4
甲苯
2.4
二甲苯
1.2
非甲烷总烃
4.0
铁合金
厂界
颗粒物
1.0
铬铁合金工艺
300
300
300
氟化物(以F计)
3.0
3.0
3.0
二噁英类(ng-TEQ/m3)
0.5
0.5
0.5
铅及其化合物a
0.9
0.9
0.9
烧结机机尾、带式焙烧机机尾以及其他生产设备
颗粒物
30
20
20
炼铁
热风炉
颗粒物
20
20
15
二氧化硫
100
80
80
氮氧化物(以NO2计)
300
300
300
高炉出铁场
颗粒物
30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颗粒物
20
20
15
酸洗机组
氯化氢
30
20
15
硫酸雾
10
10
10
铬酸雾
0.07
0.06
0.06
硝酸雾
240
150
150
氟化物
9.0
6.0
6.0
废酸再生
颗粒物
20
20
20
氯化氢3020Fra bibliotek20硝酸雾
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