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的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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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
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市政发[2015]2号
【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06
【实施日期】2015.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晋市政发〔20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6日晋城市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
根据《山西省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晋政发〔2014〕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加快转型跨越发展步伐,提出以下支持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措施。
一、放宽文化企业工商登记条件。
降低文化企业设立门坎,对微小文化企业不设限制,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均支持文化企业设立和经营。
凡依法申办的文化企业,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支持规模较大的文化企业依法申请使用无行政区划、无行业限制的企业名称。
放宽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将改造后的旧厂房、仓库等作为文化企业的注册经营场所。
二、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
允许非公有资本投资参股新闻出版单位广告、印刷、发行,广播电视专题、专栏、综艺等节目制作和发行(不包括新闻和新闻类专题栏目节目、新闻访谈节目及理论、新闻文献电视专题片),广播电台和电视台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县级以下(不含县级)新建的有线电视分配网,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等国有资本控股的文化领域。
支持非公有资本控股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公司制改造。
鼓励艺术名家和其他演职人员以个人持股的方式参与转制院团股份制改造。
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可以开办户外、楼宇内、交通工具内、店堂等场所设立的显示屏播放广告,经许可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节目视频点播服务。
鼓励资源型和投资型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投资发展文化产业。
三、鼓励非公有资本兴办公益性或准公益性文化项目。
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支持非公有资本通过合资、合作、参股、联营、特许经营等形式,兴建民间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电影院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所等文化基础设施,兴办读
书社、书画社、乡村文艺俱乐部、文化大院、群众文艺团队、社区文化服务组织、民间文艺协会、民间文化社团等。
非公有资本兴办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文化项目,在政府购买等方面享有与国有文化单位同等待遇。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小微文化企业及小微文化企业份额达到30%的联合体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投标产品和服务,可在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规定范围内按较高标准执行。
四、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示范作用,市财政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时,要逐步增加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项目补助、保费交纳、奖励等方式,用于培育壮大各类有发展潜力的文化企业。
在申报国家扶持资金、安排地方预算内投资以及市级服务业、高新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