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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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3.07•【文号】财办会〔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网上年度备案工作,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督促代理记账机构按要求及时完成备案,并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于2024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3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关于修改lt;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一、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将第六条第(二)项中的“20日”修改为“10日”。

第(三)项修改为:“(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四)删去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沪财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20〕19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等相关规定,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12月10日附件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提高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20〕1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申请机构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行政审批的条件和要求以及所需相关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部门,是指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区财政局。

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申请机构,其行政审批部门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申请机构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适用本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11.13•【文号】财会〔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会〔2023〕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提高代理记账工作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财政部2023年11月13日附件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监督管理,提高代理记账工作水平,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推进代理记账工作闭环管理,夯实法治基础,强化行业监管,打造法治化、规范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为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提供有力保障,促进高质量发展。

二、进一步健全法治体系(一)健全完善法律规章制度。

加快推动会计法修改工作,完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强化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法律责任。

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强化代理记账管理有关要求,优化行政监管方式,细化违法违规情形,明确处理处罚标准。

指导地方建立健全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加大行业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力度,营造依法依规执业的良好氛围。

代理记账流程图(8.31)

代理记账流程图(8.31)

记账
到企业收 集资料
原始凭证审核
原始凭证整理 符合记账要求
记账审核
对照录入的记账凭证,检查科 目是否合理,数据是否准确
根据企业的相关单据、 材料消耗、核算成本, 编制成本记账凭证, 录入系统
录入记账凭证 确定记账科目,按照公司 记账规则,录入记账凭证
除销售、购入外其 他类成本核算
销售、购入材料的 成本核算
报表审核
往来款、存货、未分 配利润、应交税金是 否存在较大异常 与企业对账 把报表、往来明细、存货明 细等以邮件形式,发给客户 电话通知客户
录入相关凭证
生成报表
代理记账流程图之四
会计档案
记账凭证和原 始凭证装订
装订财务报表、 报税资料
打印装订会计 账本
企业的档案登 记保管
打印记账凭证,根据记 账凭证,粘贴原始凭证, 装订凭证
组织机构代 码证年检 银行账户年审 填报统计局报表 上传报表(国税) 填写报表 填写报表
带齐资料到质 监局年审 到银行年审
一周பைடு நூலகம்
双方签字
根据企业要求,按企业行业区分; 设计会计科目,确定成本计算方法
适合企记账要求
代理记账流程图之二
填写购买税票 的申请表
报税、纳税
到企业盖章,送专管 员审批,购买发票 随时
送达客户
按企业要求到企业开 具销售发票 避免虚开发票 对认证结果的复核, 填写税负控制表 增值税税负控制,填 写《工作进度表》
一般纳税人
随时
到企业扫描增值税进 项税发票(认证) 增值税税负控制,材料是否异 常
月末
抄报税、扣税、清卡, 打印纳税申报表,法 人签字盖章
报送税局前台(税所盖章), 交税所专管员和记账员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财会[2001]1067号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财会[2001]1067号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2001年9月30日财会〔2001〕10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强对企业注册资本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提高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的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验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从事验资业务的法定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办验资业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验资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验资业务实行地区封锁和垄断,也不得阻挠、干预注册会计师的验资工作。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遵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的规定,实施必要的审验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验证据,形成审验意见,出具验资报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执行公司制企业验资业务,应当验证企业的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企业的验资业务,应当验证企业注册资金的实有或变更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是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金)变更登记时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必备文件。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23•【文号】财办会〔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稳妥推动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不含自由贸易试验区,下同)对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

(一)实行告知承诺。

全国范围内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后,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明确具体办事流程,制作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直接取消审批。

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后,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接受其他单位委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并接受具有行政管辖权的财政部门的管理。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原已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有关规定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企业,其证书依然有效。

二、创新和加强代理记账行业日常监管(一)明确监管责任主体。

代理记账报税服务内容

代理记账报税服务内容

代理记账报税服务内容
代理记账报税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服务是代理记账公司的核心业务之一。

代理记账公司会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记账服务,包括日常账务处理、凭证录入、报表编制等,确保客户的账务记录准确无误。

2. 税务申报:代理记账公司会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按时完成税务申报工作,包括增值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等各类税种的申报工作,确保客户按时缴纳税款,避免因逾期申报而产生的罚款。

3. 税务咨询:代理记账公司会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税务咨询服务,包括税收政策解读、税务筹划建议等,帮助客户合理避税,降低税务风险。

4. 财务分析:代理记账公司会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财务分析服务,包括成本分析、利润分析、现金流分析等,帮助客户了解自身的财务状况,为未来的经营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5. 工商年检:代理记账公司会协助客户完成工商年检工作,包括准备相关资料、填写年检表格、提交年检申请等,确保客户的工商年检顺利通过。

总之,代理记账报税服务内容涵盖了客户财务和税务管理的各个方面,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支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36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36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3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七日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第一条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完善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制度,加强对企业法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法人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法人进行检验,确认企业法人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登记主管机关)是企业法人年检的主管机关。

年检实行分级年检和授权年检。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的年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管辖的企业的年检。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管辖的企业的年检。

第六条凡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须参加年检。

新开业企业法人,自下一年度起参加年检。

第七条年检的起止日期为每年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2月16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全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全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全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3.22•【字号】甬财会〔2021〕173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全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甬财会〔2021〕173号各区、县(市)财政局:根据《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19〕2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20〕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3月31日起,对全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更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事前宽进、事后严管的原则。

优化许可准入,实施统一、简明的行业准入标准。

规范监管规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监管。

以公正监管、有效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全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以下简称部98号令)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市县级财政部门为本辖区内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机关,负责告知承诺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告知承诺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由县级财政部门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布《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详见附件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财政局: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财政局2000年8月25日印发的《上海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财会〔2000〕48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局)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四十五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3.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四十五号•【施行日期】2024.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四十五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2023年,财政部部署开展财会监督专项行动,组织各地财政厅(局)进一步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审计违法违规行为,有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总体情况2023年,财政部组织各地财政厅(局)对2161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检查,同比增长16.56%,覆盖面超过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总量的20%。

2023年,各地财政厅(局)对197家会计师事务所、509名注册会计师作出行政处罚,同比分别增长13.22%、21.77%。

其中,9家会计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49家会计师事务所被暂停经营业务,127家会计师事务所被警告,162家会计师事务所被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共计1584.68万元;8名注册会计师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123名注册会计师被暂停执行业务,377名注册会计师被警告,15名注册会计师被罚款共计35.5万元。

另有436家会计师事务所、217名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处理。

二、典型案例(一)北京义林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1年1月-6月出具的144份审计报告无任何形式的审计工作底稿,获取业务收入合计95.51万元。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且存在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作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情节。

代理记账许可证注销流程

代理记账许可证注销流程

代理记账许可证注销流程英文回答:Procedure for Cancellation of Agency Accounting License.Step 1: File an Application for Cancellation.Obtain the "Application for Cancellation of Agency Accounting License" form from the zuständige Finanzamt (competent tax office).Complete the form with the required information, including the name, address, and license number of the agency accounting firm.Submit the completed form to the zuständige Finanzamt.Step 2: Surrender the Agency Accounting License.After the zuständige Finanzamt has approved theapplication for cancellation, the agency accounting firm must surrender the original agency accounting license to the Finanzamt.Step 3: Pay any Outstanding Fees.The agency accounting firm must pay any outstanding fees, such as annual license fees or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before the license can be cancelled.Step 4: Notify Clients and Business Partners.The agency accounting firm must notify all clients and business partners of the cancellation of the license. This can be done through a formal letter, email, or other means of communication.Step 5: Close Business.Once the license has been cancelled, the agency accounting firm must close its business and cease all operations.Step 6: File a Final Tax Return.The agency accounting firm must file a final taxreturn with the Finanzamt. This return should include all income and expenses incurred up to the date of cancellation.中文回答:代理记账许可证注销流程。

代理记账许可证中级会计师责任

代理记账许可证中级会计师责任

代理记账许可证中级会计师责任摘要:一、代理记账许可证的必要性二、中级会计师在代理记账中的职责三、如何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四、代理记账业务的注意事项正文:一、代理记账许可证的必要性在我国,代理记账业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开展。

这些资质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公司或个人,需要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

此外,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还需要具备中级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以确保业务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二、中级会计师在代理记账中的职责中级会计师在代理记账业务中起着关键作用,他们主要负责:1.审核原始凭证: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2.编制会计分录:根据原始凭证记录会计分录,确保财务数据的完整性;3.登记会计账簿:按照会计分录登记会计账簿,保证账簿的真实性;4.编制财务报表:根据会计账簿数据,编制财务报表,反映企业财务状况;5.纳税申报:按照税收法规,为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6.提供财务咨询:为企业提供财务咨询,协助企业解决财务问题。

三、如何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1.选择办理机构:企业应选择具备代理记账资质的机构,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2.准备材料:准备企业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3.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当地财政局或工商局;4.审核审批: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5.办理税务登记: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后,还需办理税务登记,以便开展相关业务。

四、代理记账业务的注意事项1.选择正规的代理记账公司或个人,确保业务合法、合规;2.了解代理记账服务的收费标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3.代理记账公司应具备专业素质,能够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财务服务;4.企业应积极配合代理记账公司,提供必要的财务资料,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总之,代理记账许可证是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定前提,中级会计师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公司年检的说说文案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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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财政局关于同意玉林市景行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代理记账资格的批复

玉林市财政局关于同意玉林市景行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代理记账资格的批复

玉林市财政局关于同意玉林市景行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记账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玉林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4.03.11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玉林市财政局关于同意玉林市景行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代理记
账资格的批复
玉林市景行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设立代理记账资格的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桂财会〔2005〕35号)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场所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东大道61号富林·金桂丽湾P-16幢1081号。

二、同意黄丽婵、刘雨萍、李晓菲三人为代理记账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黄丽婵担任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

三、你公司的业务活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下列会计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
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接受玉林市财政局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五、代理记账许可证编号为:DLJZ45090120240001。

玉林市财政局
2024年3月11日。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18•【字号】财监〔2022〕436号•【施行日期】202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严肃财经纪律,强化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市政府2022年目标考核任务和《安徽省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皖财监〔2022〕660 号)要求,我局选取4户单位开展2022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二、检查内容(一)地方投融资平台聚焦会计核算真实性、资产质量和投融资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虚增资产规模、人为调节收入利润等粉饰报表行为,是否存在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持续融资等情况,稳妥有效揭示风险隐患。

(二)行政事业单位对其执行政府会计准则情况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结合检查开展调研,深入推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执行,切实提高政府会计主体会计信息质量。

(三)代理记账机构监督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重点关注代理机构执业质量及会计信息质量情况,抽取部分代理记账机构客户会计账簿和报表,检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相关制度执行情况。

三、检查时间本次检查由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局统一组织实施,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检查。

(一)现场检查。

2022年7月下旬启动,8月底前完成检查工作。

具体检查时间由会计师事务所提前与被检查单位进行确认,每户单位现场检查时间大约持续5个工作日(可视现场检查情况适当延长)。

(二)出具报告。

2022年9月10日前会计师事务所形成检查报告初稿,并报市财政监督局审核。

9月20日前出具正式报告(后附底稿原件和证明资料),报市财政监督局,同时报送典型案例、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调研报告。

四、检查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提前准备好以下资料:(一)单位基本情况说明;(二)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三)2021年度会计核算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四)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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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的通知
关于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的通知
芙蓉区区辖各代理记帐机构:
依照《代理记账治理方法》〔财政部27号令〕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代理记账资格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湘财会[2005]18号〕的规定,依照《代理记账治理方法》第十九条规定,请各代理记账机构于4月30日前报送以下资料到芙蓉区政务大厅财政窗口:
1、代理记账机构2018年度简要工作情况。

2、代理记账机构差不多情况表。

3、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4、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差不多情况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附件:代理记账机构差不多情况表
长沙市芙蓉区财政局
2018年3月18日
代理记账机构差不多情况表
_________年度
机构名称组织形式
成立日期批准文号
代理记账许可证编号注册资本〔出资总额〕
机构负责人姓名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
责人姓名
股东〔合伙人〕
总数
专职从业人员数量
本年度业务总收入其中:代理记账业务收

从业人员简历姓名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编号
是否专职人员
〔专职/兼职〕
财政治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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