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纠纷解决程序概述PPT(共 35张)
第讲环境民事责任PPT课件
㈣ 追究民事责任的程序 《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处理或司法解决两种程序。 1.行政处理 行政处理是依照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部门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调解处理。这种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居间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调解方式,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它即不是行政裁决,也不是行政处理决定。因此,他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强制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环境民事责任的行政调处不是解决纠纷的必经程序。受害人有权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 造纸厂废水毒死鱼事件已构成环境民事责任。依照 《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之规定,并不涉及造纸厂排放废水违法与否,即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造纸厂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造纸厂需对鱼塘所有者承担赔偿责任。
2.环境民事诉讼 当事人因环境污染损害责任认定以及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 环境法针对民事诉讼特点,虽然作一些规定,但极不充分,主要还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但环境民事诉讼也有其特殊规定如: (1)举证责任的转移。传统的诉讼举证规则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原告要承担主要的繁重的举证责任。在环境诉讼中,如果由原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会遇到很多困难:作为污染受害人的原告(多为公众或居民)由于受到文化、科学知识限制和缺乏对致害物检测、化验的手段很难取得有关证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针对环境
《环境民事责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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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1)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原则的原因 a.公害民事纠纷案件的受害者一般是农民和城市居民,他们
对工矿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生产过程、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浓度等,由于涉及到专门的科学技术而难以了解,因而难以提供 排污单位是否有过错等证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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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b.受害者一般不具备监测环境污染危害的科学知识和测试手 段,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只能求助于有关部门进行监测,以取 得科学证据,但这又会产生一个时间差,致使监测数据不能真实 反映当时的污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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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第二节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条 件,是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应负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根据。包括:
1.有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3.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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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第三节 无过失责任原则
一、无过失责任原则
“法定期间”就是指权利人向法院提其诉讼要求保护其权益 的期间,称为诉讼时效期间。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 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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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思考题
1.什么是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几种? 2.什么是无过失责任原则,公害民事责任中为什么要实行该原则? 3.什么是举证责任转移原则,实行该原则有何意义? 4.什么是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实行该原则的原因是什么? 5.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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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仲裁与环境保护纠纷解决
针对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和仲裁员 ,开展环境保护领域的专业培训 课程,提高其专业知识和素养。
引入专业人才
鼓励仲裁机构引进具有环境保护专 业背景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才,优 化仲裁员队伍结构。
建立合作机制
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科研机构等 建立合作机制,共享资源、交流经 验,共同提升环境保护纠纷仲裁的 专业水平。
国际环境争端
涉及跨国界的环境污染、 生态破坏和资源利用等问 题的国际争端。
03
仲裁在环境保护纠纷解决中作用
仲裁优势分析
专业性
仲裁机构具备环境领域的专业知识, 能够迅速、准确地理解纠纷的核心问 题,并作出专业判断。
灵活性
仲裁程序相对灵活,可以根据纠纷的 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提高解决效率。
保密性
仲裁程序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当 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声誉。
仲裁程序及规则
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包括申请和受理、组成仲裁庭、开庭和裁决等主要 步骤。
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是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进行仲裁活动所必须遵循的 程序规范。它规定仲裁申请、受理、组成仲裁庭、开庭、裁 决等程序进行的具体规则。
02
环境保护纠纷类型与特点
环境污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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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污染纠纷
涉及工业废气、汽车尾气等造 成的空气质量恶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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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特点
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等特点。
仲裁机构与人员组成
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仲裁活动 的民间组织,它与行政机构和其他任 何机构没有隶属关系,各种仲裁组织 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人员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包括首席仲裁员和 仲裁员,他们必须是从事律师、审判 员等工作满一定年限,具有法律
如何解决环境污染纠纷
如何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环境污染纠纷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解决环境污染纠纷不仅需要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还需要一系列科学、合理的方法和策略。
本文将探讨在解决环境污染纠纷中的一些有效措施。
I. 法律手段法律手段在解决环境污染纠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政府应该加强对环境法规的监督和执行,制定更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同时注重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此外,建立环境法庭和专门的环境保护组织,以专业的方式处理环境纠纷,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环境和公众的权益。
II. 协商与调解协商与调解是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重要手段。
通过协商,各方可以共同商讨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达成共识。
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借鉴第三方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以科学合理的方式解决争议。
调解是一种非常有利的方式,可以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与对立,通过中立的第三方,合理平衡各方的权益,最终实现和解。
III. 倡导可持续发展倡导可持续发展是有效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长期解决方案。
可持续发展要求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环境,促进生态平衡。
政府应该大力支持并引导企业和公众采取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同时,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价值观,培养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和行动。
IV. 引入科技创新科技创新在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政府和企业应该加大对环保科技研发的投入,通过引入新的清洁能源技术、节能减排技术和废弃物处理技术等,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此外,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应用也能够提供更准确、高效的环境数据和监测手段,为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V. 强化监督与惩罚强化监督与惩罚是保障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效力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查处。
对于污染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严肃追究责任,使其付出相应的代价。
通过加大惩罚力度,能够有效遏制环境污染行为,保护公众的权益。
综上所述,解决环境污染纠纷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环境纠纷处理程序
环境纠纷处理程序环境纠纷处理程序一、引言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在保护环境有效性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环境纠纷处理的基本程序和步骤,以便更好地维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纠纷的定义和类型环境纠纷是指因为人为活动引发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而引起的的法律纠纷。
根据不同的环境问题,环境纠纷可以分为水污染、空气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等。
三、环境纠纷处理程序1.立案当环境纠纷案件发生时,被侵权方需要向相应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投诉或申请立案。
环保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勘察、调查并评估案件的情况。
2.取证在立案后,环境保护部门需要收集可靠的证据,以证明环境纠纷的存在以及侵权方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这可以通过采集空气、水、土壤等样品进行分析、监测,还可以对现场进行勘察、拍照等方式进行。
3.调解在取证阶段结束后,环保部门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协商等方式进行。
调解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双方的协商达成一致,保护双方的权益,并采取解决环境问题的措施。
4.仲裁如果调解未能取得一致,环保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仲裁。
仲裁的结果将作为处理环境纠纷的决策依据。
5.诉讼如果仲裁结果不被双方当事人接受,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判决。
6.执行一旦判决出来,相关部门需要严格执行。
这可以通过罚款、整改等方式进行,确保被侵权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四、环境纠纷处理程序的改进目前,环境纠纷处理程序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立案程序需要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以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处理。
其次,取证和调解程序也需要更加严谨和科学,以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另外,加强公众的环境意识和参与度也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公众的广泛参与,才能真正实现环境纠纷的有效解决。
五、结论环境纠纷处理程序是保护环境有效性的重要手段。
第六章环境纠纷及其处理程序
案例1:有一化工厂将有毒废料偷偷埋入李某农田的 枯井中,李某发现后,要求该厂消除有毒废料。 但该厂不愿消除,而答应赔偿李某1万元人民币。 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试问这一协议是否有效?
(三)调解
调解是针对具有协商性的环境民事和行政纠纷而言的,是由第三方主持 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环境纠纷的方法。 1、人民调解,人民调解主要是解决基层乡镇企业、个体户作坊、摊点在 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环境问题而导致的环 境纠纷,它包括民间自行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两种形式。 2、行政调解或处理。即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环境纠纷进行的调解,这 种调解依据主持调解机关的不同,包括环境保护机关调解、上级主 管机关调解、其他行政机关调解三种形式。被调解人如果对调解结 果不服,仅能以争执对方为被告提起环境民事诉讼,不能以环境行 政机关为被告提起环境行政诉讼。 3、司法调解: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环境纠纷进行的调解。如人民法院 主持对环境民事纠纷的调解。 4、联合调解:由多个调解部门联合对环境纠纷进行调解。
(三)、分类 1.根据法律性质不同可分为环境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 2.根据国别不同分为国际和国内环境纠纷; 3.根据行政区域不同可分为单一区和跨行政区的环境纠纷; 4.以内容不同可分为停止污染、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恢复 原状的纠纷和行政机关处罚是否合法、公正的纠纷。
• 环境纠纷的发生情况
全国信访总数 700000 600000 500000 400000 300000 200000 100000 0 年份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全国信访总数
案例:1997 年9月,原告长乐市泉利集团水产有限公司称由于被告长乐 市银河感光厂工业废水污染,致使其甲鱼大量病死。为此原告请求法 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2158万元。由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对环境污染侵 权赔偿案件采用被告举证原则,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举证感光 厂的废水与泉利集团的甲鱼之死没有因果关系。由原告举证的水质监 测报告中评述:由于被告排放废水使原告养殖场周围的水质和场底泥 质的铜离子含量高于国家规定的渔业水质标准,超标达30倍。因此原 告认为甲鱼之死系废水污染所致。被告在庭审答辩中进行如下举证: 一是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的《鳖养殖》一书中指出,甲鱼养殖水 质对铜元素无特别要求;二是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出版的《鳖病及其 防治》一书也载明:甲鱼对生石灰、硫酸铜等表现出极不敏感的现象; 三是我国甲鱼养殖权威部门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证明, 养殖场底泥质的铜离子含量并非甲鱼的致死量。依据上述证据,得出 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做出驳回原告诉 讼请求的判决。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传统理论:公法私法界限分明——相对人以外 的第三人,并不直接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 只有在直接相对人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许可的 行为后才发生间接受害结果。利害关系人的损 害并非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所致,应该起诉, 其所受损害或不利益实际为相对人和第三人之 间的私法问题。
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一)概念:依照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监管 部门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调解处 理。
(二)性质之争: 1.行政裁决 2.行政调解:
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1991年6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在《关于环保 部门能否就污染赔偿处理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如果当事人一 方或者双方对环保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 既不履行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环保部门不能 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就 原污染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第一节 环境行政纠纷 一、环境行政复议 二、环境行政诉讼:海淀行政诉讼
(一)两面关系说:是否有公权利的存在,应 从国家行为尤其是从行政机关与直接相对人之 间判断,不及于与具体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 系的第三人。
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二)三面关系说:公权利是否存在不能仅以 具体行政行为两方当事人判断的范围,应及于 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德国行政法院法和日 本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1995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赔偿责 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 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污染纠纷的解决途径
环境污染纠纷的解决途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环境污染纠纷的解决成为当今社会亟需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手段、技术方法和公众参与三个方面,探讨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途径。
一、法律手段法律手段是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
通过建立完善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有效解决环境纠纷。
首先,政府应加强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确保环境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其次,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未批准污染排放的处罚力度,提高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此外,应加强对环境案件的审理力度,整合资源,提高审理效率,保障环境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最后,在解决环境纠纷过程中,应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二、技术方法技术方法是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重要手段。
借助于高科技手段,可以有效降低环境污染纠纷产生的可能性,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
首先,应加大环境监测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力度,实现对各类环境污染因子的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行为。
其次,应加强环境治理技术的研究和应用,通过生态修复、治理工程等手段减少和消除环境污染。
此外,应加强环境管理技术的培养和推广,提高环境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确保环境治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
通过公众参与,可以增加监督力度,推动环境污染纠纷得到及时解决。
首先,政府应加强对公众环境权益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环境污染纠纷的认识和积极性。
其次,应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确保公众能够参与决策和监督环境污染纠纷的解决过程。
此外,应加强与社会组织和媒体的合作,发挥其在环境保护和纠纷解决中的积极作用。
最后,政府应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环境污染纠纷的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综上所述,解决环境污染纠纷需要依靠法律手段、技术方法和公众参与三个方面的综合努力。
只有通过明确的法律约束、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广泛的公众参与,才能够真正解决环境污染带来的纠纷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概述
《人民调解法》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 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
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 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 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
第十二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 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 公平竞争权的;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 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 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因果关系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关系二者之间关系:
3.因果关系推定运用的若干学说:
(1)优势证据说:因果关系存在的可能性超 过50%
第三节 环境自卫权
一、定义:污染受害者,在不能通过正常的公力手段 解决环境纠纷时,自行对加害人的设施造成适当损 害以阻止环境污染继续的权利。
二、理论基础:民法中的正当防卫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 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现代理论:公权力对于私人生活介入令对第三 人遭受不利益有决定性影响;三面关系说可以 对除去第三人不利益釜底抽薪。——直接后果 ,颁发许可应顾及邻人利益。
环境纠纷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环境纠纷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环境纠纷时有发生。
可能是因为工厂的污染排放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也可能是因为建设项目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导致居民与相关方产生矛盾和争议。
当面对这些环境纠纷时,我们应当清楚地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障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环境纠纷。
环境纠纷是指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原因,导致不同主体之间在环境权益、环境责任等方面产生的争议和冲突。
环境纠纷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业、政府部门等。
当发生环境纠纷时,我们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
协商是一种较为便捷和灵活的方式,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纠纷的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例如,居民发现附近的工厂排放的废气影响了他们的生活,他们可以与工厂负责人进行协商,要求工厂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或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问题,我们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环保部门等相关行政机关具有监管和处理环境问题的职责。
当接到投诉后,行政部门会对纠纷进行调查和处理。
比如,他们会对涉事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如责令整改、罚款等。
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如果对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的一种法律程序。
通过行政复议,当事人有机会对行政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审查和处理。
除了上述途径,我们还可以通过环境民事诉讼来解决环境纠纷。
环境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提起环境民事诉讼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有明确的被告。
即要清楚知道造成环境纠纷的责任主体是谁,是企业、个人还是其他组织。
二是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比如要求被告停止污染行为、恢复环境原状、赔偿损失等。
三是要提供相关的证据。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ppt
因噪声导致侵权案
案例五
某建筑工地施工噪音扰民,导致周边居民无法正常休息和生活,多次交涉无果后 ,被告上法庭并被判赔偿精神损失等费用。
案例六
某铁路运输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控制火车噪声,导致周边居民受到噪音干 扰,被告被判赔偿居民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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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ppt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环境侵权概述 • 环境民事责任基础理论 • 环境侵权的救济方式 • 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 •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 • 环境侵权案例分析
01
环境侵权概述
环境侵权定义
环境侵权:是指因人为原因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 ,致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依 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法人也可能成为环境侵权 的责任主体,需根据具体 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政府
在特定情况下,政府也可 能需要承担环境侵权民事 责任。
责任范围
财产损失赔偿
应赔偿受害人因环境污染 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包括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人身伤害赔偿
应赔偿受害人因环境污染 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 慰金等。
核损害侵权
因核设施、放射性物质等造成人身 、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侵权行为。
环境侵权的历史发展
19世纪中叶以前
环境问题未引起重视,环境侵权问题也相应较少。
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中期
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环境问题逐渐凸显,环境侵权案件也开始增多。
20世纪中期以后
环境保护逐渐成为全球性议题,各国开始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和环境侵权责任立法,同时司法实践也不断完善。
对环境侵权的惩罚力度不够
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
(四)涉外环境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作了规定,这
些规定同样适用于涉外环境民事诉讼,具体如下: (1)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领 域内进行环境民事诉讼,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民 事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 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3)外国人、无国籍人、 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 义务。(4)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国法院 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 等原则。
第八章 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 第一节环境纠纷的诉讼程序 第二节环境纠纷的非诉讼程序
第一节 环境纠纷的诉讼程序
一、环境纠纷诉讼程序概述 (一)环境诉讼的概念
环境诉讼,是指环境法主体向人民法院申述其 主张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判决的活动。 环境诉讼制度产生的基础是国家宪法和法律对环 境权益的保护。
式:一是通过专门的行政诉讼法典即《行政诉讼法》,规 定统一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种统一的受案范围当然适 用于环境行政诉讼;二是通过专门的环境法律、法规,规 定专门适用于环境行政的行政行为;三是通过其他法律部 门的法律、法规规定某些适用于环境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
(1)《行政诉讼法》关于环境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环境民事诉讼大致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相同,也适用民 事诉讼法中的各项规定,但由于环境法在实体法上有许多 不同于传统民法的特殊法律规范,因此环境民事诉讼在某 些方面又与普通的民事诉讼有所不同。具有自身的一些特 点。
第一、举证责任倒置。 第二、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 第三、公民诉权的扩大。 第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小学教育ppt课件教案,遇到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方法与预防策略
推广清洁能源
加大清洁能源的研发和应用力 度,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和
污染物的排放。
强化环境监管
完善环境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 ,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惩治
力度。
国际合作与交流
积极参与全球环保事务和合作 ,共同应对全球环境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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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来源
工业生产
交通运输
农业活动
生活垃圾
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 、废渣等。
汽车尾气、交通噪音等 。
农药、化肥的使用等。
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 。
环境污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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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03
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空气污染、水体污染等可 导致呼吸道疾病、消化道 疾病、癌症等疾病的发生 。
对生态系统的破坏
土壤污染、水体污染等可 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生 态平衡破坏等。
环保倡议签名活动
总结词:倡议签名
详细描述:在课程结束时,组织一个环保倡议签名活动。让学生们签署一份承诺书,承诺在日常生活中实践环保行为,积极 参与环境保护。这样可以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06
总结与展望
总结环境污染处理与预防的重要性
保护生态环境
环境污染处理与预防是保护生态 环境的重要措施,有助于减少对 自然资源的破坏和污染物的排放
小学教育ppt课件教案,遇 到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方法
与预防策略
目录
• 环境污染概述 • 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方法 • 环境污染预防策略 • 案例分析 • 互动环节 • 总结与展望
01
环境污染概述
定义与分类
定义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排放的废 弃物和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负面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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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1995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赔偿责 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 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第一节 环境行政纠纷 一、环境行政复议 二、环境行政诉讼:海淀行政诉讼
(一)两面关系说:是否有公权利的存在,应 从国家行为尤其是从行政机关与直接相对人之 间判断,不及于与具体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 系的第三人。
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二)三面关系说:公权利是否存在不能仅以 具体行政行为两方当事人判断的范围,应及于 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德国行政法院法和日 本行政诉讼法。
(三)法律效力: 无强制约束力、无强制执行力。 实践做法:环保局仅作调解,不单方处理。调
解协议的法律性质?
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 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一条规定: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 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 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 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调解协议。”
规定》(2001年)第4条规定: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
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1992年1月31日给国家环境保护局 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41第2款的答 复中进一步指出:“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因环境 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所作的 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 讼,但这是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 不能以做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 告提起行政诉讼。”
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 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 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
第十二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 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 公平竞争权的;
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现代理论:公权力对于私人生活介入令对第三 人遭受不利益有决定性影响;三面关系说可以 对除去第三人不利益釜底抽薪。——直接后果, 颁发许可应顾及邻人利益。
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三)我国的立场:
老《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依照本法 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
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 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 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定和调解书;人 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 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人民调解法》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 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 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 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 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 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 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传统理论:公法私法界限分明——相对人以外 的第三人,并不直接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 只有在直接相对人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许可的 行为后才发生间接受害结果。利害关系人的损 害并非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所致,应该起诉, 其所受损害或不利益实际为相对人和第三人之 间的私法问题。
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一)概念:依照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监管 部门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调解处 理。
(二)性质之争: 1.行政裁决 2.行政调解:
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1991年6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在《关于环保 部门能否就污染赔偿处理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如果当事人一 方或者双方对环保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 既不履行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环保部门不能 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就 原污染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四)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非进入诉讼的必经程序、非最终程序。 资源纠纷的行政处理
新《环境保护法》删除有关行政调解处理内容。
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二、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 (一)诉讼时效三年
(二)举证责任和因倒置果关系推定: 1.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第十二章 环境纠纷解决程序
第二节 环境民事纠纷 一、环境行政调解处理 老《环境保护法》41条: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
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 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