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罗尔斯的正义战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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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罗尔斯正义两项原则

浅谈罗尔斯正义两项原则

浅谈罗尔斯正义两项原则什么是“正义”?西方古典政治学创始人之一的亚里士多德说,正义是一种有所差别的对待。

对相同者采取均等的对待和对不同者采取不均等的对待是正义的,与之相反则是不正义的,这体现了一种差别对待的原则。

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的构建他的正义理论,特别是他的正义两项原则时,便将这种思想发挥得淋漓尽致。

本文将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进行推导并进行一些讨论,以更好的理解两项原则的思想。

我们先提出罗尔斯的两个预设:第一,人是自私而有理性的,称这种状态为原始状态;第二,人们是在不知道任何人的地位,天赋和能力的基础上制定规则的,称这种行为为无知之幕。

在这两种预设之下不难得出,处于原始状态的人不会为了大部分人的利益牺牲小部分人的利益,因为没人愿意自己的利益被牺牲或承担这样的风险;由此,在原始状态下的人在社会分配上将趋向平等分配。

接下来,我们就可以制定正义的两项原则。

首先,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基本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的方式。

其原文为:They are to govern the assignment ofrights and duties and to regulate the distribution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dvantages.由此可见,“正义”的基本体现就在于“分配”。

无论如何对正义进行定义,其落脚点都在强调“分配的正义性”,即分配的合理性和恰当性。

这样看,人们对正义的追求实际上就是分配的合理性和恰当性的追求。

我们不妨在此时引入“公平”。

何为“公平”?我们可以把公平理解为,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而从分配的领域看,公平问题主要指的就是社会物品如何被正义的分配。

这样对比一看,我们发现分配领域的公平,几乎代表了正义。

带着这种思想,我们提出罗尔斯的正义两项原则:第一原则:每一个人所拥有的最大的基本自由权利,都和他人相等(平等自由权原则);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上不平等的制度设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i)对每一个人都有利(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ii)地位和职务对所有人平等开放(机会均等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评述

罗尔斯正义论评述

书名:正义论书评:图罗尔斯《正义论》评述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是美国著名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心血之作,它把他近20年潜心研究社会正义问题的成果发展成一个逻辑严密、条理一贯的体系,并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标志着伦理学研究中的重大转折,使伦理学从脱离社会生活的元伦理学转到古典的非怀疑的传统—规范伦理学”,罗尔斯本人也被称为二十世纪的洛克。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是西方信仰危机的一个时代,人们对社会普遍不满,迫切需要一种能够给人们提供某种借以安身立命、某种能够为之献身的价值。

而元伦理学由于只研究道德语言的逻辑,不涉及它们的现实生活基础,从来没有想到要给人们的生活以某种指导;存在主义的虚无主义倾向更使人感到无意义生活的无奈,各种非道德主义思潮在动摇着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信仰基础,西方马克思主义学派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着无情的批判。

这是不是说资本主义民主制度过时了呢?如果没有,它的道德基础何在?如何解释当前社会的不平等以及如何解决这些不平等?这些间题摆在所有西方理论家的面前,要求他们作出解答。

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其中的一种。

罗尔斯认为,任何社会制度的道德基础都是正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即依赖于社会的基本结构。

如果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正义的,这个社会就是正义的。

他从整体的观点出发,将一种制度或它的主要部分与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体系的基本结构区别开来,因为整体的正义并不意味着它的部分都是正义的,反之亦然。

这种方法是正确的,因为社会的正义与否,的确表现在它的政治宪法和主要经济、社会体制方面,而且部分的正义与否不能直接用以判定整体的正义与否。

但是,无论是政治宪法,还是主要的经济、社会体制,都只是结果,关键在于对形成这一结果的原因的探索。

这种探索的结果,便是正义论。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1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

它既是构建合法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构建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

它广泛渗透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伦理学中,自古至今,历久常新,成为哲学家、思想家探究的根本问题。

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1971年),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

他的学说,对西方政治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引发了西方学界对“公共理性”与社会行为、个人权利与社会共同体要求、个人价值与社会正义、社会多元与社会统一、自由与平等、民主与秩序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广泛讨论,从而形成了当今西方社会政治哲学的大繁荣局面,以致人们将《正义论》的出版视为“罗尔斯时代”或“罗尔斯轴心时代”的开始的标志。

笔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观,其视野虽然限于一种“国内社会”,但是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回顾和探讨他关于公平与正义、平等与效率等一系列观点,并对我国的社会先行制度作出合理的反思,对我国社会的发展将大有裨益。

应该说,罗尔斯《正义论》的逻辑还是挺清楚的,而且论证也特别的仔细而清晰,从演绎的和经验的两条路证明了正义的两个原则,成为能替代功利主义的新的伦理观。

罗尔斯走的是一条契约论的`路线,继承而又超越了传统的霍布斯、洛克的思想,并借鉴的吸收了康德的某些思想。

他试图恢复社会的正义,坚持公平正义的理想,这样一种坚持而崇高的理想我是十分钦佩的,而且我觉得这是当下社会的每个人都应该坚持的理想,如果每个人都能坚持了这样的原则,那么社会也就会治理的更好了。

可是,当前在西方国家尤其是中国,人们的思想都太过于功利了,人们把人当做手段而不是目的,从而更加注重发展一些工具性的东西,赚钱甚至成为很多人的人生理想和追求,整个社会成为了一个技术型工具型的社会,我深深的感到悲哀和无助。

简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简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简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摘要】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英美政治哲学中的一种理论,是现代西方伦理学向规范伦理学转变的一个突出表现。

当代正义理论的重要特征是论证社会正义问题。

英国的卢卡斯、金斯堡,美国的罗尔斯对此有深入的研究,尤其是后者在学术界享有较高声誉。

罗尔斯对功利主义、至善主义和直觉主义等各种正义论和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康德等人的古典正义理论感到不满。

他要创立一种优于功利主义的新的正义理论。

在理论创立过程中,罗尔斯吸收了多种哲学传统思想。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通常被概括为正义即公平的理论。

在他的理论推演中,各种原则的前提是社会契约的产生过程,这里存在一个逻辑上的假设即“原始状态”。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理论罗尔斯提出正义理论,意在提供一种能替代而且是优于传统功利主义的对正义的系统解释。

通过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试图使契约论基础上的正义理论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并发展得能经受住“那些常常被认为对它是致命的明显攻击”。

认为这种契约论的观点最接近于人们所考虑的正义判断,并“构成一个民主社会的最恰当的道德基础”。

一、罗尔斯提出正义理论的背景和必要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二战以后产生世界性影响的重要政治哲学著作。

其理论研究的中心问题——社会正义问题,是一个关系到政治统治合法性,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每个人生活前景及现实利益的重要基本问题。

罗尔斯的著作之所以受到了全世界的高度关注,不仅是因为他抓住了这一敏感的时代课题,而且还因为他创造性的努力,把这一问题的分析研究推向一个新的高度,而且还因为他创造性的努力,把这一问题的分析研究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其理论涉及的“基本自由”、“机会均等”、“程序正义”、“弱者保护”等问题都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重大课题。

这些问题在我国社会转型、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也是突出问题。

显然,研究罗尔斯正义论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罗尔斯酝酿和写作《正义论》的20年,美国社会正陷入深刻的危机之中:对外,20世纪50年代卷入朝鲜战争,60年代再陷越战泥潭,还经受过古巴导弹危机的严峻考验。

正义观的启示

正义观的启示

浅析罗尔斯的正义观及其当代意义【摘要】20世纪中后期的美国,一直处于政治、经济剧烈动荡时期,反对种族歧视、反对越战、要求平等与民主的斗争交汇在一起,构成了对于美国这个所谓的“民主世界的堡垒”,“自由、平等、博爱的王国”的巨大冲击。

在这种背景下,罗尔斯展开了对社会正义问题的研究和探索,在长达50年孜孜不倦的研究探索中以《正义论》为代表的一批学术巨著问世。

他以思辨的形式,探索眼前大量不平等、不正义现象存在的社会政治根源,为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上不平等不正义的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

同时,罗尔斯的正义观对解决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问题有着很强的参考价值,具有一定的时代意义。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观;时代意义约翰·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1921年2月21日-2002年11月24日),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

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哈佛大学教授,写过《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1971))、《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名著,是20世纪英语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

20世纪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同时也是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他培养的许多学生现今都成了道德和政治哲学的重要人物,如:纳格尔(Thomas Nagel)和科恩(Joshua Cohen)等。

一、罗尔斯“正义观”提出的时代背景20世纪40年代后期,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果给美国垄断资本带来了巨额利润,但却给工人阶级带来了失业等严重困难,迫使工人阶级掀起了大规模的罢工浪潮。

同时,广大黑人民众也广泛开展反对种族歧视、争取平等权利的斗争。

在这种情况下,杜鲁门政府提出“公平施政”,企图通过采取一些改良措施,以缓和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

然而,由于保守势力的反对,“公平施政”的政策、措施并未真正得到贯彻落实。

到了50年代初,美国疯狂对外侵略扩张,悍然发动了朝鲜战争。

(完整版)罗尔斯的正义论

(完整版)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法学正义的至上性:罗尔斯认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

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制度,不管怎样有用和巧妙,但只要它是不正义的,就一定要被抛弃和消灭。

每个人都具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为了全社会利益也不能加以侵犯。

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利,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所左右。

罗尔斯所讲的正义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

一个良好社会的条件:第一,在这一社会中,每个人都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并且知道其他人也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

第二,各种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符合这些原则,而且一般人也知道它们符合这些原则。

社会正义的首要目标: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的首要对象是把社会制度安排成为一种合作体制。

具体说就是,一个是社会基本制度怎样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另一个是怎样规定社会合作利益的分配和负担方式。

何谓制度?制度是一种公共规则体系,这些规则规定了职务、地位以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和豁免权等,规定了某种行为方式,是可以容许的或被制止的,并规定了在违反情况下如何惩罚和辩护等等。

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每个人都具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和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并存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安排的: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对所有人开放。

上述第一个原则又称“平等自由原则”,即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平等自由。

也即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配权利和义务。

所谓基本自由包括政治自由;言论、集会、信仰、思想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法治概念中所规定的不受专横逮捕和搜查的自由,等等。

这个原则要求人们平等地享有这种自由,正义社会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

第二个基本原则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另一部分,即社会制度规定和建立社会、经济不平等的方面,也即社会合作中利益和负担的分配。

具体地说,它适用于人们在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在适用权力方面的不平等。

解读罗尔斯“公平的正义”

解读罗尔斯“公平的正义”

解读罗尔斯“公平的正义”在《正义论》问世三i~一年后,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 (1921—2002) 离开了人世,停止了他对于公平的正义的思考。

从各方面来说,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后续的《政治的自由主义》、《公平的正义再陈述》都属于20世纪思想界最具有影响力的作品之列,其中理论贡献最大、最具有原创性的当属《正义论》。

在这些著作里,罗尔斯提出了一个融汇西方正义概念的基本涵义并又极大丰富了其内涵的当代社会正义理论,即公平的正义的理论。

公平的正义在这些著作中被诠释为在一个宪法民主制社会中人们关于一个健全的、持久的社会合作体系的条件的共同观念,因而是一种内含于关于一个健全持久的社会合作体系的观念中的正义观。

总体地说,罗尔斯基于公平的正义观念是在自由主义框架内阐发的一种正义理论。

但同时,它也将社会主义的实质平等观念的某些要素纳入了公平的正义的理论。

在这个理论中,核心的概念是平等的自由。

平等的自由及其核心观念罗尔斯认为,古典自由主义的一个基本缺陷是它作为一种系统理论不能充分保障所有人的平等的自由,需耍做出某些修正;尽管在宪法民主制的政治传统中人们普遍将平等的自由看作是自然而然的原则,仍然需要从理论的反省、制度的可能程序以及它是否同人们的有个性的合理的善观念相容这三个方面,对平等的自由的概念加以省察,并使之发展成为实质性的正义原则。

平等的自由可以说构成了罗尔斯公平的正义理论的基石。

罗尔斯认为,平等的自由尽管在自由主义自由体系中并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但这一观念却是人们将宪法民主制度理解为正义的制度的一个基本之点。

在宪法民主制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传统下,当人们思考建立一种健全持久的社会合作的基本制度应当依循何种正义原则时,他们会同意,这些基本制度应当构成这样的保障:社会合作的每个成员在公平承担作的负担的同时,对于合作所产生的社会基本自由享有同任何一个其他人同样完整的一份权利;这份基本自由优先于对于同社会公职、地位相联系的经济社会利益的有差别的分配;并且,这份权利不会被为着某种目的而牺牲,不会由于自然的与社会的偶然性遭受严重挫折,也不会由于具体交易或协议的累积后果的影响而被剥夺。

浅析罗尔斯的正义论及现实意义

浅析罗尔斯的正义论及现实意义
因。
当时的美 国到处充 斥着 功利 主义 的思 想, 人们选择事情的首要标准不再是德性和 公平正义 , 而是 以功利为动机 ,以利益为衡 量标准 ,这直接导致 了社会 的更加不公正 。 并且 , 美 国现代伦理学的发展 常常处 于实用 功利主义和直觉主义 的两面摇摆之 中, 在这 种双重理论背景下 , 罗尔斯最 先意识 到变 革 的重大意义和理论必要 。 自 亚里士多德到近代洛克 、 卢 梭和康 德 所建立 起来 的西 方古典 政治伦 理学 的基 本 原理则为罗尔斯的正义 论提供 了理论 前提。 其中 , 对善的 目的追求 、社会契约论 、以及 以 “ 自由、平等、博爱 ”为价值核 心的近代 人道 主义伦理学 则为 罗尔斯 正义论 的建 立 提供 了直接来源。 二 、正 义论 的正义 原则 我们知道 , 权利平等是所有社 会成员对 于那些具有价值的东西的平等占有 , 其中衡 量个人是否平等的一个基本因素是他们收 入和 占有财富的平等 。 但是 , 在 自由竞争 的 情况下 , 那些处于竞争劣势之 中的人们往往 会失去收入和 占 有财富方面的平等 。 罗尔斯 曾认真研究过这一情况。在他看来 , 有三种 偶然 性会影 响公 民的一 生 ,从 而导致 不平 等, 首 先是社会的偶然性。那就是人们所 出 身 的社会阶级。其次是 自然的偶然性。那 就 是人们 的自然禀赋。最后是幸运 的偶然性 。 那就是人们在人生过 程中的幸运与不幸 、 好 运与坏运 。这三种偶然性说明 :近代 欧洲 的 社会契约论虽然为人 们的 自由、 平 等提供理 论依据 ,但是他们仅仅解决 了人们 的 “ 形 式 平等问题” ,而没有解决人 们的实质平 等问 题 ,罗 尔斯 的正 义理论 正是要 解决 这一 问
理论广角 2 0 1 4 年9 月说 :“ 正义是社 会各种制度 的首 要美德 , 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中的首要美德 样。 ”在在 罗尔斯看来 ,正义是一 切社会 制度得以有效实行 的先行条件 , 是社会稳定 的基础 。只有人们遵从正义原则 , 社会才能

试论罗尔斯正义理论及中国的借鉴

试论罗尔斯正义理论及中国的借鉴

试论罗尔斯正义理论及中国的借鉴什么是正义,正义的标准是什么,以及如何实现正义,始终是人们的探索和追求。

不同时代对正义的主张有所不同。

在各种正义理论中,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引发人们的思考,推动了人类社会正义的思考进入一个更深的层次和境界。

对我国的转型期社会建设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罗尔斯正义理论产生的背景约翰罗尔斯(19221-2002),1921年生于美国马里兰州,是20世纪美国乃至西方斯衔接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在政治学、伦理学。

1950年在普林斯顿大学获博士学位,后曾在普林斯顿大学、康乃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工作,1962年被哈佛大学聘为终身教授。

罗尔斯1951年发表了《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序的纲要》,这是从事政治哲学研究的起点。

1958年发表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把正义定义为“作为公平的正义”,为他的正义理论奠定了基本概念的基础。

此后他发表了一系列著作论述里正义的法制基础、制度安排和分配正义方面的理论前提。

1971年出版第一部系统论述正义理论的专著《正义论》。

这本书的出版,引起了各国学者的关注,在西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正义理论的产生,也和当时英美的学术氛围有莫很大关系。

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美国外有朝鲜战争,内有麦卡锡掀起的反共浪潮等。

到六十年代,外有古巴导弹危机、越南战争,内有此起彼伏、如火如茶的争取民权运动,黑人抗暴斗争,校园学生运动,环保运动等,与经济高速发展形成强烈反差的贫困现象也成为令人瞩目的问题。

这些都不是技术性的枝节问题,而是向西方自由民主政体及资本主义制度提出根本挑战的大问题。

当时很多人认为,自由主义只是一种落伍而肤浅的意识形态,根本不足以应付时代的挑战。

可以说,美国社会处在一种危机之中,处在一个必须调整关系的关口,而罗尔斯正义理论所探讨的平等自由、公正机会、分配份额、差别原则和代际正义等问题,恰以一种理论的方式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或希望。

而且坚信自由主义传统仍有足够的理论资源来迎接时代的挑战,建构一个更为公正理想的社会。

对罗尔斯正义观点的思考——读正义论有感

对罗尔斯正义观点的思考——读正义论有感

对罗尔斯正义观点的思考——读《正义论》有感李春香(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 100039)摘要:《正义论》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著作”,其研究的内容涵盖了涉及社会正义的广泛的领域,研究的社会正义问题更是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罗尔斯从道德的视角来研究社会的基本结构,也就是说在研究社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来探讨怎么样合理地划分社会利益和社会担当的问题。

罗尔斯的这一思想引发了西方政治学、哲学、伦理学界对于“公共理性”与社会行为、个人权利与社会共同体要求、个人价值与社会正义、社会多元与社会统一、自由与平等、民主与秩序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广泛讨论。

因此,西方政治哲学界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论》开启了“罗尔斯时代”。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观;和谐社会中图分类号:B51/5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3-0050-03正义,不仅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且也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主题。

从阶级社会以来,人类从未停止过对正义的追求。

和谐社会与社会正义的关系更是关系我们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根本性问题。

在正义问题上,西方学者的研究起步较早,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其名著《正义论》在1971年问世之后,轰动西方学术界,有诸多书刊和学者将他同密尔、洛克相提并论,并把他的《正义论》与另外两人的《论自由》《政府论》一同称为自由民主传统的经典著作。

一、自由和平等结合的普遍的平等有关“正义”的话题是人类哲学和现实社会讨论的永久主题,从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近代的洛克、卢梭再到罗尔斯,关于正义的探讨不曾停止。

它广泛地渗透在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等学科中。

正义在伦理方面来说是构建道德体系的一个理论基础,在政治哲学层面来说就是构建合法合理的社会制度的一个理论基础。

罗尔斯关于“正义”的界定,是通过契约主义并同时对功利主义进行批评而形成的。

评罗尔斯的正义战争观

评罗尔斯的正义战争观

评罗尔斯的正义战争观《万民法》是罗尔斯国际正义思想的代表作。

正义战争观是其国际正义思想的重要内容。

罗尔斯在《万民法》中详细论述了正义战争观,但罗尔斯的正义战争观思想也存在很多缺陷。

所谓的民主和平论,自由民主国家之间不发生战争的论断缺乏说服力,自由民主国家对法外国家发动战争的理由论证难以令人信服。

《万民法》中对士兵战争责任的论述与《正义论》中的相关论述不一致。

标签:万民法;正义战争观;民主和平论;法外国家罗尔斯的《万民法》目的是制定应用到国际实践和国家法中的正当和正义的政治观念,也即万民法的诸原则,以来维护世界和平。

罗尔斯将万民社会分为五类,一是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二是正派人民,三是法外国家,四是因不利状况而负担沉重的社会,五是仁慈的专制主义社会。

前两种社会称之为组织有序的人民。

罗尔斯认为首先根据社会契约理念,首先,诸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之间在原初状态下就万民法的诸原则达成一致。

其次,将相同的理念扩展到正派人民组成的社会中去,正派人民之间在原初状态也下能够遵循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之间达成的正义的万民法。

最后,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和正派人民要对付法外国家并捍卫自身,同时对因不利狀况而负担沉重的社会负有援助义务,帮助其建立正义或正派的制度,从而使得法外国家和因不利状况而负担沉重的社会向万民法的世界转变,万民法的目的得以实现。

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和正派人民达成的万民法诸原则共包括八项原则。

各人民是自由且独立的,并且相互尊重彼此之间的自由和独立;各人民之间要遵守协议和承诺;各人民间是平等的;各人民要相互遵守互不干涉的义务,不能互相进行干涉;各人民有自卫权,但不具有因为自卫之外的理由发动战争的权利;各人民都要尊重人权;为了保护人权,各人民在战争中要遵守对战争行为设立的特定限制;各人民对那些生活在不利状况下,而无法拥有一个正义或正派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其他人民负有一种援助的责任[1]79。

万民法的八项原则是罗尔斯从国际法及其历史实践中吸收概括出来的,因此是人们所熟悉的传统原则。

论罗尔斯《正义论》及对个人思考

论罗尔斯《正义论》及对个人思考

《商场现代化》2012年9月(下旬刊)总第696期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一书中就社会公平和正义提出了两个的原则,第一,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力;第二,经济与社会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得他们在正义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那些受惠者得到最大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基本的公平平等条件面向大家开放。

同时,罗尔斯本人对这两个原则进行排序,他认为:第一个原则要比第二个原则有优势,并且是绝对的优势,第二个原则在公平平等上要优越于等差原则。

对于罗尔斯的这两个原则,在我看来,有其存在的一定局限性,主要有以下四点:第一、罗尔斯本人向所有人公开职务和地位的平等性,他只会允许给受惠者获得最少的人带来利益的补偿的不平等分配,在他看来任何人和集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便无法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

我们从这样的安排来看,他对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有一定的考虑,也就是说他承认了要关心下层人民的生活,让他们尽可能多的获得利益,正是基于这样的一种对社会不平等的承认前提下,来进行社会财富的分配,这是一种以形式上的平等来代替事实上的不平等,其本身就具有理想主义的局限。

第二、罗尔斯在强调最少受惠者利益的同时,忽视了中产阶级的最根本的利益,我们虽然不能忽视底层人民的生活,但不能将底层人民利益取得看成是整个社会各个阶层获得幸福的前提,也就是社会实现稳定的一种必要条件。

纵观历史以及现实下的社会稳定,仍然是实现中产阶级的人数的不断壮大,使得整个社会结构呈现出橄榄型,才是社会稳定的保障。

第三、罗尔斯所说的机会平等在现实条件下是不可能实现的。

因为人类生存的机会不平等在我们出身之时就已经被确定了,虽然也有人能够通过自身的个人努力改变自己的命运,但同样也有人可以凭借祖上的阴德获得更多、更好的发展资源,从而要比一般人少花费更多的精力取得更大的成功,而且这种出身的也就是先天的不平等,一直延续着我们短暂人生全部。

第四、从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就其本质而言,体现了他对平等、自由的一种兼顾,但从理论上说平等与自由两个本身就存在悖论。

对罗尔斯《正义论》的解读

对罗尔斯《正义论》的解读

对罗尔斯《正义论》的解读摘要: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从问世后就对西方国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和轰动,各国学者也纷纷开始研读这本经典著作。

罗尔斯正义原则对我国具有现实意义: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论》;正义原则正义一词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百家争鸣、各执一词的观念,没有确切的定义或概念,许多哲学家、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著名的功利主义代表人物边沁认为正义就是为大多数人谋取最大的幸福感;休谟认为公共福利是正义的唯一源泉;穆勒断定正义是关于人类基本福利的一些道德规则。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就是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和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1]。

一、罗尔斯《正义论》的写作背景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美国社会出现种种矛盾和冲突,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种族歧视、民权运动、反越战运动等等,社会动荡不安,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社会生活的“凯恩斯主义”失效,受到人们的质疑,取而代之的是“新保守主义”的思潮,新保守主义最为鲜明的特征是“反国家主义”,即反对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

他们对新自由主义的国家干预理论和政策及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进行了猛烈批评,认为现在的政府已经超载,主张政府不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让市场经济自己运行。

二、罗尔斯写作《正义论》的理论前提和假设1.新社会契约论罗尔斯在书中提到:“我所要做的就是把以洛克、卢梭和康德为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加以归纳,并将它提到一个更高的抽象层次上来。

”[2]传统社会契约论是17-18世纪近代西方哲学家霍布斯、洛克、卢梭等用社会契约论解释人从自然状态到国家的起源,他们的出发点是原始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即没有国家和法律的自然状态中,受“自然法”(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制定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并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自然法)支配,享有自然权利的人联合起来定立契约,成立国家,以便更好地实现自然权利。

罗尔斯《正义论》评述

罗尔斯《正义论》评述

书名:正义论书评:图罗尔斯《正义论》评述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是美国著名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心血之作,它把他近20年潜心研究社会正义问题的成果发展成一个逻辑严密、条理一贯的体系,并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标志着伦理学研究中的重大转折,使伦理学从脱离社会生活的元伦理学转到古典的非怀疑的传统—规范伦理学”,罗尔斯本人也被称为二十世纪的洛克。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是西方信仰危机的一个时代,人们对社会普遍不满,迫切需要一种能够给人们提供某种借以安身立命、某种能够为之献身的价值。

而元伦理学由于只研究道德语言的逻辑,不涉及它们的现实生活基础,从来没有想到要给人们的生活以某种指导;存在主义的虚无主义倾向更使人感到无意义生活的无奈,各种非道德主义思潮在动摇着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信仰基础,西方马克思主义学派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着无情的批判。

这是不是说资本主义民主制度过时了呢?如果没有,它的道德基础何在?如何解释当前社会的不平等以及如何解决这些不平等?这些间题摆在所有西方理论家的面前,要求他们作出解答。

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其中的一种。

罗尔斯认为,任何社会制度的道德基础都是正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即依赖于社会的基本结构。

如果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正义的,这个社会就是正义的。

他从整体的观点出发,将一种制度或它的主要部分与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体系的基本结构区别开来,因为整体的正义并不意味着它的部分都是正义的,反之亦然。

这种方法是正确的,因为社会的正义与否,的确表现在它的政治宪法和主要经济、社会体制方面,而且部分的正义与否不能直接用以判定整体的正义与否。

但是,无论是政治宪法,还是主要的经济、社会体制,都只是结果,关键在于对形成这一结果的原因的探索。

这种探索的结果,便是正义论。

浅谈罗尔斯正义论及其对当代社会的启示

浅谈罗尔斯正义论及其对当代社会的启示

浅谈罗尔斯正义论及其对当代社会的启示作者:尹思聪来源:《科技视界》 2013年第14期尹思聪(河北经贸大学马列教学部,河北石家庄 050000)【摘要】正义指一般意义上的相当和正当,正义包括全部美德和完好的道德行为模式,后来正义逐渐与平等、慈善区分开来。

罗尔斯指出正义的主体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就是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和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罗尔斯正义论对当代社会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论;当代社会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正如真实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

罗尔斯把正义观的规定视为社会发展的基石。

1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来源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在继承和修正古希腊正义思想,特别是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正义思想的基础上形成的。

1.1罗尔斯批判地继承了传统的“正义”思想作为正义论的溯源,柏拉图从他的理念论出发, 认为一个理想的国家应该使不同能力的人得到最恰当的安排, 使所有的需要都得到满足,从而使社会成为协调一致的那种国家,所以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正义就是社会中各个等级的人各司其职,各得其所。

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则是法治的正义,在他看来正义的行为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一种善,又由于法律体现了人民的共同利益, 因而遵守法律就是正义。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侧重的是社会秩序, 他们看来国家和谐的秩序就是正义。

而罗尔斯看来人的自由才是正义的核心,指出社会法律制度在安排财富和权力不平等时要与优先考虑的平等自由相一致。

1.2罗尔斯修正和发展了启蒙思想家的正义思想近代资产阶级天赋人权论为代表的两个人物:霍布斯、洛克分别创立了自然状态说和社会契约说。

霍布斯看来,人的自然状态应该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们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签订契约,将所有权利交给一个人或一个社会组织, 这样便能建立一个强大的社会公共权利机构即国家,从而使人们的生命安全得到保障。

在洛克看来,人的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状态, 但是由于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 便引发了战争。

罗尔斯正义论述评

罗尔斯正义论述评

罗尔斯正义论述评约翰•罗尔斯是美国当代著名的政治哲学家,在某种程度上恢复了人们在20 世纪对政治哲学的信心,而且是道德政治哲学重新回到了人们的视野中,因此,他在西方政治哲学发展史上的地位是不容低估的。

其代表性著作《正义论》被誉为二次大战以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 书中所论及的问题也引起了西方学术界广泛的争论。

从此,凡是研究政治哲学的,都少不了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把哲学、伦理学、经济学、法学等各门学科的知识及其各种不同的思想理论融进他政治理论的建构之中,对于社会制度的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地论证。

本文仅对其理论部分从总体上作一个梳理,谈点心得。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将他的正义论称之为“公平的正义”理论。

他明确规定,在他的《正义论》中,正义的主题或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政治和经济制度。

正义的概念不同于政治观,正义概念意味着在利益分配中对人们不作任意区分何在人们中恰当平衡,而对何谓任意区分,何谓恰当平衡的解释就属于一种正义观了。

在罗尔斯看来,任何人都不会由于自然或社会的偶然机会得利或吃亏。

在这种情况下达成的协议也是公正的, 这可以称为“作为公正的正义” (justice as fairness), 即正义原则是在公正的原始地位上取得一致同意的。

或者说,是意味着社会合作条件是在公平的条件下为所有社会成员一致同意的,他们所到道德是一种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也将是一种公平的结果,即条件公平,契约公平,结果公平。

正义原则是在公平的条件下产生的,它本身就是公平的契约,而它的施行将使社会趋向最大可能的公平。

在《正义论》的序言中,罗尔斯一开始就声明:要以“公平的正义”理论取代长期占优势的功利主义,他认为以前对功利主义只是批判而无建树。

罗尔斯试图借助契约论来打破这个僵局,罗尔斯认为, 要贯彻社会正义原则, 社会成员必须站在“原始的平等地位”方可为之。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罗尔斯在《正义论》里提出了他的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哪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第14页)。

对此,下文将予以评析。

(1)把平等与不平等都放入正义的篮子卢梭主张实现平等而排斥不平等,他说不平等是罪恶的原因和结果。

功利主义主张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不提“每个人的幸福”,意即允许不平等的存在。

罗尔斯既主张实现平等也主张允许不平等,只是要用平等的理念限制不平等,即必须符合“对每个人有利”的条件。

罗尔斯的特点就是把平等与不平等都放进了同一个正义的篮子。

罗尔斯说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实际上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那是长期以来早就被学者们熟知的原则,1868年美国宪法的第十四修正案,首次用法律条文确立了这一原则,需要加以评析的是第二个原则,即关于不平等的原则,亦即所谓的差别原则。

既然罗尔斯把平等的全体一致的状态认定为“公平的正义”,那么他为什么要允许不平等的存在呢?在“正义的主题”这一节中他写道:“这类不平等是深刻的不平等,……然而人们大概并不能通过诉诸功过为这类不平等辩护。

假使这些不平等在任何社会的基本结构中都不可避免,那么他们就是社会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

意思是因为不可避免,所以迫不得已把不平等也纳入“正义的主题”。

可是,为什么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呢?罗尔斯没有说。

给某些不平等冠以正义之名的理由是什么?罗尔斯也没有说,他的注意力在于如何限制不平等以实现平等理念,而不是正面论述不平等现象。

实际上,不平等之所以是正义的,不是因为它得到了“最少受惠者”的同意,而是因为其本身具有正当性。

罗尔斯谈“分配”的正义,但分配什么?当然是分配生存、发展所需资源,这些待分配的资源是哪里来的?当然由人们付出劳动和智慧而创造出来。

由于每个人的“付出”不平等,那么每个人的“得到”也随着不平等,这应该说是正当的,或者说不平等分配是正当的。

评价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评价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评价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公正的社会各种矛盾的定义,通过哲学家和政治科学家流露出在保证对社会的成员人身自由和平等之间的冲突,向我们呈现出。

功利主义只是暗示地保护的基本权利以至效用最大化。

自由至上主义旨在创造一个社会,在拥有最大限度地自由,同时保障形式上的平等。

以平等开始是希望,以消除因社会经济阶级所造成的不平等。

罗尔斯的民主平等,然而, 声称平衡相抵触的自由和平等,同时确保自由优先。

下面我总结罗尔斯他正义理论的主张和理由,把它比作他认为可行的非传统的方式,并评价关切在建立在资本主义伦理之上的自由市场的社会。

类似德沃金的确定一个公平保险计划1方法,罗尔斯规定了一个假设的思想实验中,所谓的原始立场,以通过社会契约确定一个公正的社会的原则。

在这个实验中,代表社会成员制定政策,他们认为只有在面纱愚昧后面期间,在那种情况下人不知道自己的处境(例如社会阶级, 背景,技能,家族财富,道德等),或那些人的同胞。

只有在这样的面纱下,罗尔斯认为,社会规定可以将公正地确定在没有偏置于一个人的正义原则情况下,以形成有利于自己的条件。

无知之幕确保既不是阶级又不是天生能力,影响一个人在生活中的成果,作为一个不知道任意社会经济(阶级)和遗传(自然的能力)属性,其将隐藏在无知面纱的情况下,是什么。

这可以与德沃金的起点平等作对比,其只有调整的社会阶层, 因为罗尔斯认为,它在道义上是非法地区分社会阶层和自然能力,因为它们都是归属于,一个不是个人能负责(相反取决于在生活中一个人的选择),这是类似的米尔顿弗里德曼的论点,即这种区分是逻辑上站不住脚的-但是,弗里德曼认为,这两个不平等来源是公正的,而罗尔斯认为他们是不公正的。

罗尔斯的结论是,人民在无知的情况下将支持的绝对保护基本自由和安全净支付,其由最富有的个人多余的工资再分配给社会中最差的成员。

通过代表社会的人在假设原来的立场其基于罗尔斯正义理论作为公平形成这种社会契约。

罗尔斯的作为公正的正义的明确表达,是因此由两个原则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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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罗尔斯的正义战争观作者:张爽来源:《学理论·下》2017年第06期摘要:《万民法》是罗尔斯国际正义思想的代表作。

正义战争观是其国际正义思想的重要内容。

罗尔斯在《万民法》中详细论述了正义战争观,但罗尔斯的正义战争观思想也存在很多缺陷。

所谓的民主和平论,自由民主国家之间不发生战争的论断缺乏说服力,自由民主国家对法外国家发动战争的理由论证难以令人信服。

《万民法》中对士兵战争责任的论述与《正义论》中的相关论述不一致。

关键词:万民法;正义战争观;民主和平论;法外国家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6-0052-02罗尔斯的《万民法》目的是制定应用到国际实践和国家法中的正当和正义的政治观念,也即万民法的诸原则,以来维护世界和平。

罗尔斯将万民社会分为五类,一是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二是正派人民,三是法外国家,四是因不利状况而负担沉重的社会,五是仁慈的专制主义社会。

前两种社会称之为组织有序的人民。

罗尔斯认为首先根据社会契约理念,首先,诸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之间在原初状态下就万民法的诸原则达成一致。

其次,将相同的理念扩展到正派人民组成的社会中去,正派人民之间在原初状态也下能够遵循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之间达成的正义的万民法。

最后,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和正派人民要对付法外国家并捍卫自身,同时对因不利状况而负担沉重的社会负有援助义务,帮助其建立正义或正派的制度,从而使得法外国家和因不利状况而负担沉重的社会向万民法的世界转变,万民法的目的得以实现。

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和正派人民达成的万民法诸原则共包括八项原则。

各人民是自由且独立的,并且相互尊重彼此之间的自由和独立;各人民之间要遵守协议和承诺;各人民间是平等的;各人民要相互遵守互不干涉的义务,不能互相进行干涉;各人民有自卫权,但不具有因为自卫之外的理由发动战争的权利;各人民都要尊重人权;为了保护人权,各人民在战争中要遵守对战争行为设立的特定限制;各人民对那些生活在不利状况下,而无法拥有一个正义或正派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其他人民负有一种援助的责任[1]79。

万民法的八项原则是罗尔斯从国际法及其历史实践中吸收概括出来的,因此是人们所熟悉的传统原则。

其中第5条和第7条直接论述战争正义原则,第1条、第3条、第4条以及第6条和战争正义有关。

可见战争正义观是罗尔斯国际正义的重要内容。

对万民法的解释中,罗尔斯提出自由独立权和免于干涉的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当法外国家侵犯人权时,组织有序的人民可以自卫而对法外国家进行干涉,施加舆论压力,经济军事制裁,甚至发动正义战争。

一、罗尔斯正义战争观的基本内容罗尔斯正义战争观的具体内容主要涉及开战正义中的战争开战方和战争对象以及战争目的,战时正义和战后正义中的战争行为原则。

罗尔斯认为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之间不开战。

罗尔斯认为存在两种稳定性,一种基于正当理由的稳定性,另一种是力量平衡的稳定性。

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之间具有一种基于正当理由的稳定性而不是一种力量平衡的稳定性。

原因在于“这些驱动人民的利益是合乎情理的利益,它们由所有人民间的一种公平平等及一种恰当的相互尊重来引导。

这些合乎情理的利益使得民主的和平成为可能,缺乏这些利益使得国家之间的和平最好也只是一种临时协定,一定建立在暂时的力量平衡之上的稳定。

”[1]86因此,自由人民不会为追求自己的理性利益而开战,只有在安全受到法外国家的威胁的时候才会开战,维护自身的宪政民主制度。

正派人民尊重和尊崇人权,尊重其他社会成员的不同信仰,尊重其他社会的政治制度,关键是遵循万民法。

因此,正派人民具有一种为了自卫而战的权利。

仁慈的专制社会也具有为了自卫而战的权利,因为仁慈的专制社会尊重人权。

因不利状况负担沉重的社会也具有保护人权的自卫权。

罗尔斯认为开战的对象就是法外国家。

法外国家拒不服从合乎情理的万民法,或者具有侵略性,侵犯人权。

法外国家是威慑社会稳定的因素,会为追求国家的理性利益而发动战争。

因此,自由人民、正派人民、因不利状况负担不利的社会以及仁慈的专制社会具有为了自卫而战的权利,法外国家是战争对象,战争目的在于维护人权。

除了开战正义的问题,罗尔斯论证了涉及战时正义和战后正义的正义战争原则。

主要包括正义战争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各人民间正义、持久的和平;组织有序的人民之间相互不开战;在战争行为中,组织有序的社会必须区分法外国家的领导人和官员、士兵和平民,战争责任承担者应是法外国家的领导人和官员,以及士兵中的高级军官,而平民和普通士兵则不需要承担战争责任;组织有序的人民必须尊重法外国家的人权,因为正义战争的目的是实现人民之间的正义和持久和平;组织有序的人民需要通过战争中的行为和宣言来宣示他们要实现持久和平的战争目的。

这些正义战争原则包括了对战争中相关行为的道德规范和约束,贯穿于正义战争原则的理念就是维护人权和持久和平。

但罗尔斯的正义战争观在民主和平论、对法外国家开战和战争责任方面的观点存在不足。

二、自由人民之间不开战如前所述在涉及开战正义的问题上,罗尔斯认为自由人民之间不开战,提出了所谓的民主和平论。

罗尔斯从多个方面为自由人民之间不开战进行论证。

首先,他认为这些自由人民的基本需要获得了满足,各人民不会寻求扩张领土和占领其他人民,因为“这些人民尊崇一种合法政府都共享的原则,并且丝毫不为权力、荣耀的激情所打动,也不醉心于那种统治他人带来的虚荣。

”[1]89因此,自由民主人民之间获得一种因满足而带来的和平。

其次,自由人民的自尊建立在内部政治和社会制度的正义性和正派性,以及公民的自由和完整人格等基础之上,因此不会因为卢梭所谓的自尊受伤而发动战争,自由人民之间是相互尊重和平等的。

另外,借鉴孟德斯鸠关于“温和的风尚”的理念,商业社会培养公民勤劳、正直等德行,商业社会倾向于和平。

罗尔斯认为有商业交往的自由人民之间没有开战的理由,商品可以通过交换和贸易以低成本的方式获得。

最后,罗尔斯还诉诸历史事实来证实民主和平论。

他认为自1800年以来各自由人民所在的民主社会相互之间是没有交战记录的。

这样的历史经验事实证实了自由人民之间不发生战争的观点。

但罗尔斯的民主和平论是站不住脚的。

事实上,自由人民之间不相互发生战争的历史是有例外的,比如1812年发生的第二次英美战争。

美国1776年独立战争后就已经建国,在1812年美国已经是自由民主国家,此时英美两国之间的战争是纯粹的自由民主国家之间的战争。

第二次英美战争是自由人民之间不发生战争的反例。

罗尔斯承认现在建立起来的稳定的民族国家也曾经历了帝国战争,比如英法之间的七年战争,但罗尔斯并没有对此做出解释。

同时,罗尔斯自己也承认现实的立宪民主国家会经常干涉一些弱小的建立了民主制度的国家,或者基于扩张的理由而发动战争。

而这样的干涉背后是立宪民主国家的经济利益推动的,自由民主国家在经济利益推动下对法外国家发动的战争使得商业交往有助于和平的说法就缺乏说服力。

因为相较于商业贸易而言,战争可能使得自由民主国家以更低的成本获得更高的收益。

比如,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的目的无疑与美国觊觎伊拉克的石油资源有关,美国通过伊拉克战争可以控制伊拉克的石油资源。

因此,历史上的自由民主国家之间发生战争和现实当中自由民主国家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对法外国家发动战争的反例说明罗尔斯的民主和平论是缺乏说服力的。

民主和平论被历史所推翻,也无法为现实所证明。

三、组织有序的人民对法外国家开战的理由不足万民法中战争的对象是法外国家,因为法外国家没有遵循一种合乎情理的万民法,没有尊重法外国家的平民的人权,或者对其他人民具有侵略性,威胁社会稳定和持久和平。

但是组织有序的人民对法外国家开战的理由不足。

正如前所述,万民法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自由民主人民之间的就万民法的诸原则达成一致,二是将万民法的诸原则扩展到正派人民之间,正派人民同样也会遵循万民法。

而因不利状况而负担沉重的社会和法外国家以及仁慈的专制主义社会没有平等参与万民法的诸原则的制定,法外国家没有同意万民法的诸原则。

因此,法外国家没有遵循一种合乎情理的万民法的理由并不具有说服力。

另外,事实上,法外国家存在的没有尊重人权或者具有侵略性的特征,往往成为自由民主国家可以利用的幌子来干涉他国寻求经济利益。

比如美国发动的伊拉克战争就以伊拉克存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理由。

事后证明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作为伊拉克具有侵略性的理由是不属实的。

罗尔斯没有平等地看待法外国家和自由人民。

当自由人民的民主社会为国家理性利益而战时,仅仅表明其战争行为的不正当性而并不影响对其性质的判定。

但是法外国家为国家理性利益而战,发动侵略性战争时则成为正义战争的对象。

这种不平等的对待也难以证明自由人民对法外国家发动战争的合理性。

四、关于士兵战争责任问题的前后矛盾《万民法》关于战争责任的论述中,罗尔斯区别出了法外国家的领导人和官员,士兵和平民群体,因为不同群体的身份不同承担的政治责任也不同。

罗尔斯认为法外国家的领导人、官员和士兵中的高级官员应该承担战争责任,而普通士兵和平民则不需要承担战争责任。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战争正义的士兵责任问题也早有论述,但与罗尔斯在《万民法》中关于士兵责任的相关论述不具有一致性。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认为一个民主社会中存在征兵制,一个人可以在良心上拒绝服从参加一场特殊的战争中武装部队的义务。

“只要他发现有关战争的道德法规总是遭到侵犯,他就有权拒绝军事服役,其理由是他有权确保他履行自然义务。

”[2]一个士兵受命参与不合法的战争行为,那么他就可以拒绝参战。

因此士兵有责任有良心地拒绝参与战争,士兵要承担一定的战争责任。

因此,两种关于战争责任的前后论述并不是一致的。

关于士兵战争责任的问题尚待商榷,应该详细区分士兵究竟在何种状态下需要承担战争责任。

罗尔斯的正义战争观思想谋求持久的世界和平,维护人权,维护各人民之间的正义。

但其对于民主国家之间不开战的论述无法被历史所证明,民主和平论只能是一种乌托邦。

所谓的民主和平论反而为自由民主国家干涉法外国家提供了理论支持。

对于法外国家干涉的理由是不足的,法外国家并没有参与万民法诸原则的制定,因此没有遵循万民法诸原则并不能成为对法外国家发动战争的理由,同时罗尔斯在发动不正义战争问题上没有平等对待法外国家和自由民主国家。

关于士兵战争责任的问题是罗尔斯正义战争思想的矛盾之处,士兵本身在战争中处于被动和被利用的状态,但士兵具有一定的自主权以及基于良心拒绝参与不正义的战争的责任。

关于士兵战争责任的问题有待澄清。

参考文献:[1]罗尔斯.万民法[M].陈肖生,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2012.[2]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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