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地产七大法律知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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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及相应房地产市场管理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业务活动和结果。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在业务活动中获悉的交易当事人的资料,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违法利用其所获取的信息。

第四条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价格、建设、税务、劳动、国有资产管理、银行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房地产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要求,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作为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操作平台和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的发布平台,实现对房地产市场的动态监控。

除依法公开的信息外,使用房地产信息系统应当进行数字认证,以获取相应的操作权限。

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成立和完善相关房地产行业组织。

房地产行业组织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组织章程,实行房地产行业自律管理。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积极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房地产的200问

房地产的200问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房地产专业知识200问1、房产:是指房屋经济形态,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权属关系,在不同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可以进行出租出售或作其它用途的房屋。

2、地产:是指土地财产,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权属关系,地产包含地面及其上下空间,地产与土地的根本区别也就是有无权属关系。

3、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

是指土地及附着在土地上的人工构筑物和建筑物及其附带的各种权利(所有权、管理权、转让权等)。

4、房地产业:是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为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

5、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按照使用性质的要求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的活动。

6、土地开发:是将“生地”开发成可供使用的土地。

7、土地所有制:现行全部土地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制(即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其中,城市市区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矿物、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但地上建筑物既可以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为集体、单位和个人所有。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30821(颁布时间)19931001(实施时间)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1993年7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3年8月21日公布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买卖第一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二节房地产现售第三节房地产预售第四节房地产包销第三章房地产交换与赠与第四章房地产转让的代理与经纪第五章房地产转让的税、费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房地产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房地产的转让。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应当与该建筑物、附着物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同时转让,不得分割。

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特区房地产市场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依法对房地产转让进行管理。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及相应房地产市场管理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业务活动和结果。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在业务活动中获悉的交易当事人的资料,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违法利用其所获取的信息。

第四条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价格、建设、税务、劳动、国有资产管理、银行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房地产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要求,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作为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操作平台和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的发布平台,实现对房地产市场的动态监控。

除依法公开的信息外,使用房地产信息系统应当进行数字认证,以获取相应的操作权限。

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成立和完善相关房地产行业组织。

房地产行业组织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组织章程,实行房地产行业自律管理。

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积极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从业水平。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经营第七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禁止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擅自在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基础知识200问

房地产基础知识200问

专业知识200问1.房产是指房屋经济形态,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权属关系,在不同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可以进行出租出售或作其它用途的房屋。

2.地产是指土地财产,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权属关系,地产包含地面及其上下空间,地产与土地的根本区别也就是有无权属关系。

3.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

是指土地及附着在土地上的人工构筑物和建筑物及其附带的各种权利(所有权、管理权、转让权等)。

4.房地产业是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为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

5.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按照使用性质的要求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的活动。

6.土地开发是将“生地”开发成可供使用的土地。

7.土地所有制现行全部土地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制(即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其中,城市市区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矿物、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但地上建筑物既可以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为集体、单位和个人所有。

因此,同一宗房地产,其土地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往往是不一致的。

8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9.征用土地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10.土地的使用年限是如何确定的?凡与省市规划国土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用地,其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另外,加油站、加气站用地为二十年。

11.房子的居住时间是多少,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后,该怎么办?房屋一经购买并取得产权后,即作为业主个人所有的财产,并无居住年限的限制,担对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来说,因为土地除属于集体所有的外,均属于国家所有。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概念】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依照本条例将房地产权利及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及依附于土地的房屋。

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抵押权、房地产地役权等房地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登记簿,是指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地产基本状况、权利状况及其他事项的特定簿册,是房地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属证书,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享有房地产物权的证明,包括房地产证和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本条例所称登记时间,是指登记机构将有关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上的时间.第三条【权利主体一致原则】房地产登记应当遵循土地使用权与依附于该土地的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一致原则。

第四条【登记顺位】同一房地产上依法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冲突的房地产权利的,依记载于登记簿的先后确定其顺位。

第五条【登记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具备独立行政主体资格的登记机构,负责深圳经济特区的房地产登记工作。

深圳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登记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登记审核委员会】登记机构可以设立房地产登记审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包括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不动产登记有关专家和社会人士.重大疑难的房地产登记事项可以提交房地产登记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房地产登记审核委员会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并记录在卷.房地产登记审核委员会的决议应当作为登记的依据。

第七条【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房地产法律法规知识

房地产法律法规知识

房地产法律法规知识详细的房地产法律法规知识(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 100 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 4 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 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房地产政策及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房地产政策及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房地产政策及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房地产政策及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一、宪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条规定,土地和水资源是国家所有,实行统一的管理,保护国家所有的矿藏、水利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法律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遵守的相关规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规范、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商品房销售的管理以及物业服务等方面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规定了中国物权法制的基本框架,以及物权法的各种形式和内容,包括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方面的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规定了城市建设与规划的管理、房屋建设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房屋建设的标准和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该法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程序、原则、内容等法律规定,规定了城市规划改革和城镇化发展等方面的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房屋拆迁和补偿的相关规定,以及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产权的保护及民生安置等方面的内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要求,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7.《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物业公司应遵守的相关规定,包括物业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维修保养等方面的规定。

三、附件列表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业务的通知》2.《房屋买卖合同》3.《物业服务合同》4.《房地产开发企业执业资格证书》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负债表》6.《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规划许可证》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拆迁:指政府为了城市规划、改善民生等目的,对已有住房、建筑等进行征收,并补偿有关当事人的行为。

2. 开发商:指投资兴建房地产项目、进行经济利润的企业。

3. 房屋产权:指对一定的房屋所享有的法律权利。

4. 物业公司:指专门为房地产项目、小区提供维修养护、保洁、保安管理等综合服务的公司。

房地产法律法规

房地产法律法规

房地产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法律法规合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房地产开辟、销售、租赁、物业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管理,推进房地产市场长期稳定发展。

第四条房地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恪守商业道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房地产交易各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诚信履行合同,保护各自权益。

第二章房地产开辟第六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土地使用规划、建设项目规划和审批、招标采购、施工管理等。

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保证开辟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社会安全等方面。

第七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确保商品房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销售计划,合理确定房价,确保商品房供应和购房者的利益。

第九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商品房合法交付、合法使用、合法转让。

第三章房地产销售第十条房地产销售企业应当诚信守法、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购房者权益。

第十一条房地产销售企业应当在宣传广告中真实、准确地介绍商品房的性质、质量、价格等信息。

第十二条房地产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四章租赁管理第十三条房地产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物业管理等手续,并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租赁安全。

第十四条房地产租赁企业应当诚信守法、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对承租人依法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房地产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收取租金和押金,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租赁押金。

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特点制定物业管理规范、预算和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赋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或者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常用法律知识

房地产常用法律知识

房地产常用法律知识房地产常用法律知识
⒈房地产法律法规
⑴房地产管理法
⑵不动产登记法
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⑷土地管理法
⑸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⑹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⑺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⒉不动产登记
⑴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作用
⑵不动产登记流程
⑶不动产登记的时间要求
⑷不动产登记证书的种类和用途
⒊房地产开发
⑴房地产项目审批流程
⑵开发商的责任和义务
⑶商品房预售制度
⑷房屋买卖合同
⑸房屋质量保证
⒋房地产交易
⑴房地产交易市场
⑵房地产交易的合同和流程
⑶经纪人的角色和责任
⑷房屋买卖中的法律风险和注意事项
⑸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与法规
⒌房地产租赁
⑴房屋租赁合同
⑵租金支付和租金调整
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⑷租赁期满和续租
⑸租赁纠纷处理
⒍房地产税费
⑴房地产税的种类和计算方法
⑵房产税的申报和缴纳
⑶契税和土地增值税
⑷物业管理费和公共维修基金
附件:
附件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格
法律名词及注释:
⒈房地产管理法:为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护购房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房地产的管理制度。

⒉不动产登记法: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效力等问题,确保不动产权利的明确和保护。

⒊商品房预售制度:指开发商在房地产项目建设前,根据需求情况预先向购房人预售房屋的制度。

⒋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就房地产买卖事宜所订立的合同,包括房屋价格、交付时间、产权归属等条款。

⒌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租赁事宜所订立的合同,包括租金、租赁期限、维修责任等条款。

深圳市房地产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房地产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房地产管理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深府〔1993〕44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公布日期】1993.11.09【实施日期】1993.11.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深圳市房地产管理若干规定(1993年11月9日深府[1993]441号)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土地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发展房地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辖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对房地产实行统一测绘查丈,统一登记发证,统一进行行业管理和市场管理;统一管理土地开发基金。

第三条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局)是深圳市国土管理、房地产行业和市场(福利商品房、微利商品房除外)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市规划国土局向各行政区及街道办事处、镇派出的分支管理机构,按划定的职责实施对房地产行业和市场的管理。

第四条深圳市征地工作由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各区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村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农村征用土地。

第五条在本市范围内的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或多方出地、一方或多方出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并进行产权分成的行为的。

合作建房视同房地产转让。

第六条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已核准登记并领有《房地产证》的,可以与他方合作建房。

第七条凡属减免地价款或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经市规划国土局批准并按市场价格补足地价款后,可以与地方合作建房。

第八条合作建房的出资方必须是在市规划国土局注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第九条下列用地,不得用以合作建房:(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教育、文化、卫生、科研单位的非营利性用地;(二)市政公共设施的非营利性用地;(三)农村住宅用地;(四)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用地。

第十条经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划定为非农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视为有偿受让用地,可以与地方合作建房,但建成的房地产只能自用或出租。

深圳市房地产条例

深圳市房地产条例

深圳市房地产条例(草案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行业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开发第三节房地产经纪第四节房地产估价第五节房地产行业组织第三章房地产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商品房预售第四章房地产抵押第五章房地产登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初始登记第三节转移登记第四节变更登记第五节抵押登记第六节预售房地产预告登记第七节限制房地产权利登记第八节其他登记第九节注销登记及撤销核准登记第六章附则深圳市房地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为了加强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在本市实施房地产管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登记及其它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及依附于土地的建筑物、附着物。

本条例房地产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依附于土地的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他项权利。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地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房地产行为原则)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登记及其它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房地产登记)房地产实行依法登记制度,经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房地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移与终止,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房地产权利证书是房地产权利的凭证。

第五条(房地合一)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主体应当和该建筑物、附着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

第六条(房地产管理的体制)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房地产行业的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登记及其他相关活动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

主管部门可以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依照主管部门授权履行职责。

第七条(行业诚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和诚信公示制度。

第八条(房地产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房地产信息系统,公示相关市场信息,加强行业管理。

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四、产权类1、什么叫房地产登记?答:房地产登记,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机构将申请人的房地产权利登记于政府特定的簿册上,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是加强房地产管理、保障房地产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基本制度。

2、房地产登记主要记载哪些内容?答:房地产登记的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与他项权利的登记,包括对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性质、房地产权利来源、取得时间、变化情况和房地产的面积、结构、用途、价值、登记、坐标、形状等进行专门的记载。

3、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如何受理?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深圳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即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是特区房地产登记机关。

登记发证工作具体由该局房地产业管理处及属下各分局房地产登记科负责,登记申请文件由各分局的产权办文窗口按规定进行受理。

4、有哪些情形的房地产不予或暂缓登记?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二)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三)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正的;(四)发生《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二)、(三)、(四)、(五)项情形而需暂缓登记的(即房地产权利受到司法机关或市政府没收、查封等限制的);(五)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其它事由。

5、房地产转让时,同时转让的有哪些权益?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时,转让人对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天台或其他公用设施所拥有的权益同时转移;房地产首次转让合同对停车场、广告权益没有特别约定的,停车场、广告权益随房地产同时转移;有特别约定的,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初始登记,由登记的权利人拥有。

6、怎样申请房地产登记?答:申请房地产登记,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时间向房地产所在地规划国土分局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准登记,并发给房地产权利证书。

纯干货!房地产知识300问答!(建议收藏)

纯干货!房地产知识300问答!(建议收藏)

纯干货!房地产知识300问答!(建议收藏)房地产基础知识300问?1、什么是房产:房屋产权的简称。

2、什么是地产:是指土地财产。

3、什么是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

4、什么是房地产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5、什么是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按照使用性质的要求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的活动。

6、什么是土地开发:是将“生地”开发成可供使用的土地。

7、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8、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9、什么是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对国家土地和集体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10、什么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指国家以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将土地所有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11、什么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售、交换、赠与和继承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12、什么是地籍、产籍:是对在房地产调查登记过程产生的各种图表、证件等登记资料,经过整理、加工、分类而形成的图、档、卡、册等资料的总称。

13、生地是指: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土地。

14、熟地是指:已完成三通一平(水、电、道路,土地平整)或七通一平,具备开发条件的土地。

15、什么是宗地:是地籍的最小单元,是指以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地块。

16、什么是宗地图:是土地使用合同书附图及房地产登记卡附图。

它反映一宗地的基本情况。

包括:宗地权属界线、界址点位置、宗地内建筑位置与性质、与相邻宗地的关系等。

17、证书附图是指:房地产后面的附图,主要反映房地产情况及房地产所在宗地情况。

18、什么是物业管理:泛指一切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销售、租赁及售后服务。

19、什么是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是代表物业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2019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2019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13•【字号】•【施行日期】2019.11.13•【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一节程序通则第二节首次登记第三节转移登记第四节抵押登记第五节变更及其他登记第四章撤销登记第五章登记规费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房地产权利,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

本条例所称权利人,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的享有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利,是指权利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他项权。

第三条房地产权利的设定、转移、变更、终止等,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特区房地产登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机构)依法履行房地产登记职责,依法组织制定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规则并监督实施。

登记机构负责集中统一办理特区房地产登记。

第五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管理、经营、使用和处分房地产的凭证。

登记机构对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依法进行审查和确认房地产权利,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1、第一条旨在解决本裁判指引适用范围的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关于“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之规定,本指引所规范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指在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买卖合同。

对于原城市郊区的集体用地、乡镇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自用的宅基地、用于农业生产的农用耕地等其他尚未通过依法征收程序转换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其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因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且受到土地使用权流转限制、耕地保护、房地产市场调控等政策的影响,本指引无法囊括,不宜列入规制。

2、第二条旨在解决售楼广告性质和效力的认定问题。

关于售楼广告、售楼宣传资料等的法律约束力问题。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售楼广告、售楼宣传资料等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广告和宣传资料对双方当事人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出卖人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未约定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售楼广告、售楼宣传资料等,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三条来判断其是否具有约束力。

需特别指出的是,“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属主观标准,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难以把握。

实践中,应着重把握“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和“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这两个客观标准。

发展商所作的广告、宣传资料达到了这两个标准,买受人在充分注意到该广告允诺后才购买房屋,出卖人交付的房地产未达到允诺的标准的确会对买受人所购之房地产带来不利影响的,即可以认定该广告的说明和允诺是合同组成部分,对出卖人有法律约束力,出卖人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房产法务知识点总结

房产法务知识点总结

房产法务知识点总结一、房产法律性质及执法机构房产法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和保护房屋权益的法律规范,是调整和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依据。

房产法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

在我国,房产法的主要执法机构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

二、房产买卖合同房产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房屋的买卖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

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房产买卖合同应包括合同的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房地产的具体位置、房地产的面积等基本条款。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买卖双方约定完成交割手续,缴纳相关税费及公证等费用。

三、房产过户手续房产过户手续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买方与卖方应履行相关过户手续。

买方应携带身份证、房产购买合同、房产的产权证、卖方的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房产过户手续。

过户手续完成后,买方将成为该房产的合法所有者。

四、房屋质量保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新房交付后,房屋的质量问题由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

如果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以依法向开发商提出保修要求。

在保修期限内,如果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有义务进行修复。

如果开发商拒绝履行保修责任,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房屋拆迁征收在城市建设中,有时会发生因城市规划需要对房屋进行拆迁征收的情况。

根据《拆迁管理办法》,在房屋拆迁征收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征得居民的同意,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并制定详细的补偿方案。

如果拆迁征收涉及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

根据《合同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包括合同的名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租赁房屋的具体地址、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及标准等基本条款。

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进行详细的协商,并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深圳住宅业主33个法律知识

深圳住宅业主33个法律知识

“在装修房屋时,您需要遵守相关的装修规定。如果您的装修行为对其他业 主造成了影响,您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您认为其他业主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您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提 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本书的精彩摘录远不止这些,它以简洁明了的方式向读者传递了住宅业主 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通过阅读这本书,深圳的住宅业主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 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参与到城市生活中去。这本书也为其他城市的住宅业主提 供了参考和借鉴。
《深圳住宅业主33个法律知识》是一本非常值得一读的书籍。它不仅可以帮 助我们这些从事房地产行业的人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还可以通过具体案例 的分析,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在实践中的应用。这本书也提醒我们,在房 地产交易中,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可以让我们更好地遵守规 定,还可以在必要时保护自己的权益。
“作为业主,您的权利和利益受法律保护。无论是公共设施的使用、物业管 理的参与,还是房屋的出租和装修,您都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深圳,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为您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如果他们没有履 行职责,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他们进行整改。”
“在租赁房屋时,您需要了解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出租人没有履 行合同义务,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承担责任。”
阅读感受
作为一名从事房地产行业的工作者,我深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的重要性。最 近,我阅读了一本由齐炳雨撰写的《深圳住宅业主33个法律知识》一书,深感其 对于我们这个行业的影响和价值。
这本书以深圳住宅业主为切入点,通过33个生动的案例和通俗易懂的语言, 为读者揭示了房地产交易中可能遇到的种种法律风险。其中,作者不仅对相关法 律法规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解读,还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 条文在实践中的应用。

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加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加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加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2【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210-12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溯孔卫新邓婧【审理法官】何溯孔卫新邓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赖域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王秋清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赖域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王秋清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赖域王秋清【代理律所】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民生东都公司与被上诉人钟加鹏等七人签订的预售合同附件五第十三条对范本合同第二十一条“办证义务"条款作了修订,约定“若由出卖人未办理初始登记或工程本身问题导致买方未在合同约定交付日期最后一天起240天内仍无法办妥其名下的《房地产证》的,则视为出卖人延期,出卖人应自延期的第二日起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民生东都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履行办证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钟加鹏等七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民生东都公司直至2016年12月21日才完成涉案房地产项目的初始登记,本身已构成迟延履行。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民生东都公司与被上诉人钟加鹏等七人签订的预售合同附件五第十三条对范本合同第二十一条“办证义务"条款作了修订,约定“若由出卖人未办理初始登记或工程本身问题导致买方未在合同约定交付日期最后一天起240天内仍无法办妥其名下的《房地产证》的,则视为出卖人延期,出卖人应自延期的第二日起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民生东都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履行办证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钟加鹏等七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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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地产七大法律知识解答
1、关于继承房产相关问题?
继承的房产要缴纳什么税费?有没有规定继承的房产是否几年内不能卖?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地税函[2011]169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尽快明确存量房交易税款征收工作中相关事项的复函》:个人通过离婚、继承、直系亲属赠与、赡养关系赠与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免税(不征税)的过户情形,纳税人持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不征税)证明办理过户。

以其它无偿赠与方式过户以及没有价格的过户情形,应按照通告要求,如其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价格核定其计税价格。

商品房方可进入市场。

另需注意:如为政策性住房的,当事人需取得房改部门同意上市的批复后前往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安居房换证登记并提交如下材料:1、深圳市安居房换证登记申请表;2、权利人身份证明;3、《房地产证》原件;4、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复;5、因死亡,权利人发生变更并已办理财产继承权公证的安居房换证申请,应同时提交财产继承权公证书等相关文件;6、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涉及房改事宜,请向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咨询。

如为政策性住房外的其他非市场商品房的,需完善用地手续后方可进入市场。

涉及补地价事宜请前往房屋所在地的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咨询或办理。

2、到期房地产续期的土地使用年期如何计算?
到期房地产,业主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照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

在1995年9月15日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其土地使用年期执行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一条的决定》中“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为七十年,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的规定。

符合该规定的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起止日期推算顺延。

3、什么是安居房?
安居房是指出售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

安居房发放的是绿皮《房地产证》。

4、安居房如何办理上市手续?
安居房住房属于非市场商品房,上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先到市(区)房改部门办理有关安居房上市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再到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换证手续,交纳土地收益金,即将原来的绿皮《房地产证》换成红皮《房地产证》。

5、产权单位已注销的,办理房改和房地产产权登记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深国房[2005]662号《关于产权单位已被注销等情况办理房改和房地产权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的规定,住房地产权单位已办理了单位《房地产证》(《房地产证》须经市房地产权登记机构核
实合法有效、产权清晰),职工已与产权单位签订了房改购房合同并
足额缴清房款(须有合法凭据),但产权单位未及时到房改审核部门办理职工房改申报手续,产权单位现已被注销、撤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须经工商登记等部门确认),职工现申请办理房改,按照以下情况区别办理:
(1)单位破产(结业)清算处置意见将住房划归职工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单位所有的,按照单位破产(结业)清算处置意见办理。


(2)下列三种情况可由职工单位单方向市房改审核部门提出房改申请:
①单位破产(结业)清算处置意见确认了职工债权,将住房确认为职工所有;
②住房未被列入单位破产(结业)清算处置资产范围;
③单位没有按照工商等部门规定进行年审,也未按照规定进行破产(结业)清算,现已不能正常营业,在其注册地也无法找到的。

以上三种情况可由职工单方向市房改审核部门提出房改申请,市房改审核部门对职工购房资格和房改价格等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认为可以办理房改批复的,由市房改审核部门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审核部门给予办理职工房改批复。

职工凭房改批复等资料单方到市房地产权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安居房房地产权登记。

市(区)住宅管理部门向单位出售的社会微利房虽未办理单位《房地产证》,但已办理了房地产权初始登记,实际为职工个人向市(区)住宅管理部门足额缴清房款(须有合法凭据),或者职工与产权单位签
订了房改购房合同并足额交清房款(须有合法凭据),但产权单位未及时到房改审核部门办理房改申报手续,产权单位现已被注销、撤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职工现申请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按照前述规定办理,但职工须先取得原出售社会微利房的是(区)住宅管理部门的书面办
理意见,再向市房改审核部门提出房改申请。

6、离婚时如何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将共有房地产过户到一方名下,应当共同申请变更登记。

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将房地产过户到一方名下的,应当共同申请。

单方申请的应当提交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7、在建建筑物抵押能办理抵押登记吗?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在建建筑物抵押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有什么法律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深圳知名律师团马成律师团,159
加2009再加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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