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项目成冲抵私人借款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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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POVERTY ALLEVIATION ·Apr.16th 2017
2017年1月10日,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闵某某涉嫌贪污罪作出判决:被告人闵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闵某某并非公职人员,为何会犯贪污罪?这还得从5年前的一个贫困村土鸡养殖场项目说起。
2012年3月20日,当时的青海省委领导到化隆县德恒隆乡石乃海村考察。
“2012年3月份省委领导来我村考察参观时,见我村的土鸡养殖场围墙倒塌,无办公室、饲料房,院内无水泥地坪,便当场决定给我们45万元作为鸡场的维修费用,用于该养殖场办公用房、饲料室、围墙等设施的维修,由化隆县扶贫开发局负责项目报送及实施。
”石乃海村村委会主任韩某甲在法庭上回忆起了当时的情景。
有了这45万元,养殖场的发展就能上一个大台阶,对贫困户的增收带动作用也就更强。
村里对这项工程十分重视,想把这项工程承接下来。
但此时闵某某却和这项工程扯上了联系。
原来,时任县扶贫开发局局长赵某某曾向闵某某借过钱,闵某某就向局长提出承包扶贫工程项目的要求。
碍于情面,赵某某答应将石乃海村的项目实施交给闵某某承包,两人还一起到村里查看工程地点。
在村委会主任韩某甲家,两个人和村里商量承包工程一事时,韩某甲提出工程应由本村自行施工,不能让被告人闵某某承包。
此时,闵某某便提出自己跑了项目,花了前期费用,索要10万元。
赵某某在明知此项目没有前期费
用的情况下,对此予以同意。
韩某甲见赵某某持同意态度,无奈之下就答应了。
随后,赵某某以化隆县扶贫局的名义,违规与没有建设资质的闵某某签订了35万元的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实际由石乃海村自行施工。
另与村委会主任韩某甲签订了10万元鸡苗款的承包合同。
负责项目把关的县扶贫开发局工作人员韩某乙在庭审中承认:“我在审查承包合同时,发现闵某某没有资质,并且该项目的资金是从‘整村推进’专项资金中支付的,后来为应付国家审计署的检查,从县财政借了45万元现金,垫付入‘整村推进’的专项款中。
”
此后,化隆县扶贫局分三次将35万元工程款转给闵某某,将10万元鸡苗款转给了韩某甲。
闵某某领到35万元工程款后,先后支付给石乃海村工程款25万元, 10万元用于抵消赵某某借款。
但化隆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了解到,石乃海村鸡场的维修项目工程款造价为45万元,其中10万元去向不明。
2014年12月19日,检察院工作人员在向赵某某了解工程款的相关情况时,发现了闵某某与赵某某涉嫌共同贪污。
案发后,闵某某退赃2万元,赵某某退赃8万元,10万元赃款已全部追回。
贫困群众利益和个人利益哪个更重要,赵某某和闵某某都选择了后者,并走向歧途。
扶贫项目资金的管理,应该最大限度地杜绝人情,采用正当招投标程序,并加强监管,才能让有限的扶贫资金造福更多的贫困群众。
扶贫项目成冲抵私人借款工具
□本刊记者 韩世雄
编者按:一个总额45万元的扶贫项目,尚未实施就被人扣走了10万元用于还私人借款。
扶贫资金,成了私人借贷关系的牺牲品。
一个省委领导决定安排的扶贫项目,一个同县扶贫局长有借款关系的普通人就可以揽下来或拿10万元的“跑腿费”。
扶贫项目审批、工程承揽完全受领导个人因素影响,不仅可以用来抵消个人借款,还可以还人情。
这种现象,在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不是个案,应该提高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