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12〕9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提高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估算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的下列项目:道路、桥梁、港口、农业、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等建筑设

施和其他配套设施,以及其他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财政性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和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第三条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管理坚持“统筹安排、收支平衡,控制投资、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和部门预算的要求,督促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认真编制和执行基本建设预算有关规定,以资金管理为主线,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的全过程监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市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资金监督有关工作。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内控制度,严格资金内部审批程序,按基本建设的规范程序申请、支付各项资金,对资金支出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投资效益负责。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五条市财政局于每年11月根据财政运行情况和下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提出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预算总规模,作为市发展和

—2—

改革局编制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总控制数。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市财政局提出的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预算总规模,综合考虑建设项目进度和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编制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获批准,项目总概算已核定且资金来源已落实,方可列入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预算,并与其他政府预算一起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下达各建设单位,作为拨付建设项目资金的依据。

第八条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预算应优先安排归还债务本息和续建项目所需资金。根据可用财力情况,再优先安排已批准立项的新建项目,其他新建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和轻重缓急安排基本建设预算支出。

第九条为保证建设项目预算的资金需要,以及预算年度内新建项目开工的资金需要,市财政局按建设项目年度预算总额的3%—5%以内设置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备资金。

第三章预算执行与调整

—3—

第十条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预算批准下达后,各建设单位应科学制定施工组织计划,合理推进工程建设进度,对项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负责。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应严格按照年度预算确定的项目和建设内容以及项目施工进度拨款,确保财政资金拨付与项目施工进度相符。建设项目有其他资金来源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年度预算及时筹措其他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其他来源资金必须与市财政资金同步支付。

第十二条在执行项目年度预算过程中,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市政府申请对项目年度预算进行调整,其中拟调增预算的项目,建设单位须提前落实好项目年度预算拟调增部分的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预算年度内,新建项目满足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条件并准备年内新开工的,建设单位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提出申请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市财政局从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备资金中安排项目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应暂停拨款:

(一)建设项目未经批准超过市政府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的;

—4—

(二)建设项目年度预算未经市政府批准而发生超支的;

(三)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工程实施的。

第四章预算评价与监督

第十五条实行建设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制度。为准确、及时反映和分析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建设项目竣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向市财政局报送自评报告。市财政局按规定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进行审核,选取有代表性的建设项目,对其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形成项目投资绩效评价总报告上报市政府。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依法对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的监督,按照规定报告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接受质询,并履行有关义务。

第十七条市审计局应加强对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