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版
医院感染规范分类
卫生部令第84号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空气净化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
WS/T368-2012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空气净化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WS/T394-2012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空气净化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WS/T395-2012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空气净化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WS/T396-2012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实验室生物安全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设置技术规范》
WS315-2010
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实验室生物安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医疗废物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医疗废物管理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
环发〔2003)197号
200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医院感染爆发处置
《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处置规范》
卫医政发〔2009)73号
手足口停课标准
手足口病的停课标准:
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的规定,托幼机构发生手足口病聚集疫情时,若:
1.同一个班一周内出现2例及以上的手足口病例,经风险评估后,
该班要采取停课10天的措施,以控制疫情蔓延。
2.一周内整个机构出现10例以上,或者有三个班出现2例以上的手足口病例,整个幼儿园要停课10天。
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
重症手足口病例早期识别指征:
①持续高热:体温(腋温)>39℃,常规退热效果不佳; ②神经系统表现:出现精神萎靡不振或烦躁不安,呕吐、易惊、
频繁惊跳、肢体抖动、无力、站立或坐立不稳等;
③呼吸异常:呼吸增快,安静状态下呼吸频率超过30~40次 /min(按年龄),需警惕神经源性肺水肿;
2013年手足口病疫情概况:
①2013年1月1日至4月15日黔东南州共发生手 足口病例1032例,发病率为29.65/10万, 与去年同期发病数358例(增加674例), 发病率较去年同期(10.29/10万)上升了 188.27%;
②2013年1月1日至4月15日无重症及死亡病 例,去年同期发生重症病例1例(现住址为 黎平,由湖南怀化市人民医院报告);
③2013年1月1日至4月15日共发生手足口病 聚集性病例6起(榕江县平江乡1起,另5起 均为家庭聚集性病例),已调查处置。
地区分布:
①全州17个县(市、区)均有手足口病例发 生,发病数居前5位的县(市)为镇远、 岑巩、 开发区、锦屏、凯里;
关班关园标准:
①出现重症或死亡病例,或一周内同一班 级出现2例以上病例,病例所在班级应停 课10天;
②或一周内累计出现10例及以上或3个班级 分别出现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时,经 风险评估,托幼机构应停课10天。
手足口病病原学监测工作方案
手足口病病原学监测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根据国家《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X版)》,《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X版)》和《X 手足口病病原学监测技术指南(X版)》的要求,制定我市手足口病病原学监测工作方案。
一、监测目的
(一)实时监测我市手足口病疫情动态和手足口病毒株型别分布与变异变迁趋势。
(二)实时监测手足口病重症和死亡病例流行特征及病原变化趋势,加强重症和死亡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及时发现和处置手足口病暴发疫情,保障居民健康。
二、监测病例定义
手足口病临床诊断和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定义参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X年版)》、《手足口病诊断标准》(WS58—X)。
(一)临床诊断病例。
1.在流行季节发病,常见于学龄前儿童,婴幼儿多见。
2.发热伴手、足、口、臀部皮疹,部分病例可无发热。
极少数重症病例皮疹不典型,临床诊断困难,需结合病原学或血清学检查做出诊断。
无皮疹病例,临床不宜诊断为手足口病。
(二)确诊病例。
临床诊断病例具有下列之一者即可确诊。
1.肠道病毒(CV-A16 EV-A71、CV-A6 CV-A10等)特异性核酸检测阳性。
2.分离出肠道病毒,并鉴定为CV-A16 EV-A71或其他可引起手足口病的肠道病毒。
3.急性期与恢复期血清CV-A16 EV-A71或其他可引起手足口病的肠道病毒中和抗体有4倍以上的升高。
(三)临床分类。
1.普通病例:手、足、口、臀部皮疹,伴或不伴发热。
2.重症病例:
(1)重型:出现神经系统受累表现。如:精神差、嗜睡、易惊、
谵妄;头痛、呕吐;肢体抖动,肌阵挛、眼球震颤、共济失调、眼球运动障碍;无力或急性弛缓性麻痹;惊厥。体征可见脑膜刺激征,腱反射减弱或消失。
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第一篇: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大厂回族自治县
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副组长:成员:王海张秀萍乔国福何培华王福旺马增波康宝林刘文峰张春秋陈贵峰马凤春屈振旭海兴中崔东虎胡士龙王伟宋琳李靖杨广才马青山郭久辉
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县卫生局局长
县卫生工委书记县教育局局长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县工商局局长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县商务局局长县畜牧兽医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县广播电视局局长大厂镇镇长夏垫镇镇长祁各庄镇镇长陈府乡乡长邵府乡党委副书记县委宣传部主任科员县医院院长县卫生防疫站站长县中医院院长县妇幼保健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卫生局。主任:张秀萍县卫生局局长副主任:李靖县医院院长
王泽县卫生局副局长
王再敏县卫生局纪检组长
成员:
王德宏杨广才马青山左德奎王庆伟张军平何其悦韩福胜王宝稷郭久辉铁霞县卫生局工会主席县卫生防疫站站长县中医院院长县卫生局防疫妇幼血源管理办公室主任县卫生局基层卫生管理股股长县卫生局财务股股长县卫生防疫站副站长县医院副院长县中医院副院长县妇幼保健站站长
县卫生局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大厂回族自治县
手足口病防控工作专家组成员名单
组长:李靖卫生局副局长
副组长:杨广才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县卫生监
督所所长
马青山县中医院院长成员:韩福胜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王本尚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尹佃枝县人民医院儿科主任
陈丽清县人民医院内科主任韦桂玲县人民医院感染科主任杨玉莲县人民医院放射科主任杨国悦县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张丽侠县中医院内科主任
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版)PDF.pdf
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
第一条聚集性疫情是指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但不足10例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班级(或宿舍)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3例及以上,但不足5例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家庭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第二条暴发疫情是指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第三条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和小学等单位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报告,或在主动搜索或进行网络直报信息审核时,发现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时,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
经核实确认的暴发疫情,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的报告。
第四条发生聚集性疫情,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开展调查处置。
第五条发生暴发疫情,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首发病例或指示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病例搜索,时间为自首发病例发病前一周至调查之日,并填写《手足口病暴发疫情调查主要信息登记表》(见附表),上报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每起暴发疫情至少采集5例病例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
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
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
第一条聚集性疫情是指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但不足10例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班级(或宿舍)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3例及以上,但不足5例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家庭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第二条暴发疫情是指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第三条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和小学等单位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报告,或在主动搜索或进行网络直报信息审核时,发现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时,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
经核实确认的暴发疫情,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的报告。
第四条发生聚集性疫情,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开展调查处置。
第五条发生暴发疫情,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首发病例或指示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病例搜索,时间为自首发病例发病前一周至调查之日,并填写《手足口病暴发疫情调查主要信息登记表》(见附表),上报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每起暴发疫情至少采集5例病例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
手足口病疫情最新应急处理方案实施细则(专业)
手足口病疫情最新应急处理方案实施细则
(专业)
手足口病疫情最新应急处理方案实施细则(专业完整版)
1. 背景
手足口病是一种常见的传染病,特别是在儿童群体中流行。随着近年来手足口病疫情的增加,制定一份专业完整的应急处理方案变得尤为重要。本文档旨在提供手足口病疫情最新的应急处理方案实施细则,以指导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应对手足口病疫情时的工作。
2. 应急处理方案
2.1 监测和报告
- 监测手足口病疫情:各级疾控中心和医疗机构应建立有效的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和报告手足口病疫情信息。
- 快速报告疫情:一旦发现手足口病疫情,相关部门和机构应立即向上级疾控中心和卫生部门报告,确保信息传递畅通。
2.2 防控措施
- 加强宣传教育: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加大对手足口病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疾病的认知和预防意识。
- 提供个人防护指导:向公众提供关于手足口病的防护指导,包括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避免接触患者等。
- 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各级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确保环境清洁、通风良好。
- 实施隔离措施:对于已经感染手足口病的患者,应及时隔离治疗,避免疫情扩散。
2.3 医疗救治
- 提供及时治疗: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手足口病患者的救治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治疗措施,减少病情恶化和并发症发生。
- 加强医疗资源调配:在疫情高发地区,需要加强医疗资源的调配,确保患者得到充分的医疗救治。
- 提供心理支持:对于手足口病患者及其家属,应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帮助他们度过疾病期间的困难和压力。
3. 总结
医疗机构医院手足口病防治工作方案(2020年版)
XX省医疗机构医院手足口病防治工作方案
(2020年版)
一、总体目标
做好病例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提高重症病例的早期发现和救治能力,提高救治成功率,最大限度的减少死亡,有效预防控制聚集性疫情和暴发疫情,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防控措施
(一)病例的早期发现
各级医疗机构应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的有关规定,早期发现手足口病轻症病例和重症病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应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规范落实晨午检制度,开展病例的主动搜索。
(二)疫情报告
1、各级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以及丙类法定传染病报告的有关规定,对手足口病病例进行诊断和报告。
2、重症、死亡病例的报告:不同级别的医疗单位,要根据以下诊断程序,对符合临床诊断标准的重症、死亡病例进行网络直报:①县级医疗机构须经院内手足口病临床专家组会诊,并由专家组组长同意;②省、市级医疗机构须由本院手足口病
医疗救治专家组成员中的1~2名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诊断。
3、聚集性和暴发疫情的报告:聚集性疫情指1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班级(或宿舍)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自然村发生3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家庭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暴发疫情指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医疗机构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时,应当依法及时向当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知识
日常防控工作
(八)建立健全校内有关部门和人 员、学校与家长、学校与当地医 疗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联系机 制,完善信息收集报送渠道,保 证信息畅通。
疫情控制措施
1、隔离病例:居家隔离 2、停止举办校内园内各种师生集会和会议等活动 尽可能减少与发病班级孩子的接触,尽量避免全校/园或较多 人员集会,控制疫情的进一步扩散蔓延 3、加强室内消毒与通风 学校要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指导下,对教室、寝室及 公共教室如电脑、视听、图书馆等的消毒与通风
具以上特征,尤其3岁以下患者,短期内可能发展成重症病例
3
学校、托幼机构手足口病防控工作
➢手足口病聚集性病例事件定义 1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但 不足10例手足口病病例 同一班级(或宿舍)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同一自然村/居委会发生3例以上但不足5例手足口病病例 同一家庭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流感对全人群易感,但流行季节儿童的感染率和发病率最高 儿童流感年感染率可高达50%左右。 绝大多数儿童(93%)从出生至6 岁至少感染过一次流感病毒。
儿童感染流感后,体内抗体滴度水平更高,排毒时间更长 儿童在流感的流行和传播中具有重要作用,经常将流感病毒传给家庭成员,
或作为传染源带入学校和社区。 流感是导致儿童就诊和住院的重要原因
日常防控工作
(七)加强师生健康知识教育。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
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1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特别是做好聚集性和暴发疫情的应对处置,保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部组织制定了《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
(2012版)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手足口病聚
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
第一条聚集性疫情是指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
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但不足10例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班级(或宿舍)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3例及以上,但不足5例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家庭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第二条暴发疫情是指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第三条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和小学等单位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报告,或在主动搜索或进行网络直报信息审核时,发现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时,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
经核实确认的暴发疫情,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的报告。
手足口病防控领导小组及其主要职责
手足口病防控领导小组及其主要职责手足口病是一种由多种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影响婴幼儿。为了有效控制手足口病的传播,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通常组织成立手足口病防控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手足口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下面是一个手足口病防控领导小组及其主要职责的详细介绍。
一、手足口病防控领导小组的组成
手足口病防控领导小组由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媒体等代表组成,通常设立省级、市级和县级三级防控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手足口病防控相关科研、疫情监测和应急处置经验的专家。
2. 具有手足口病防控和公共卫生管理经验的卫生部门相关人员。
3. 具有媒体和宣传经验的人员,负责手足口病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4. 具有教育背景及学前教育和儿童保健相关经验的人员。
5. 具有物资管理和应急物资调配经验的人员。
二、手足口病防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 指导手足口病监测和预警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手足口病的监测和预警方案,组织开展手足口病相关研究,提供科学依据支持。
2. 负责制定手足口病的防控工作方案。根据当前疫情形势和流行特点,制定手足口病的防控措施,包括早期发现病例、追踪病例及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 组织开展手足口病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包括制定宣传和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提供科学健康知识,并做好媒体沟通和协调工作。
4. 负责手足口病的疫情监测和数据统计工作。协调卫生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手足口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确保疫情数据的准确和及时传送。
5. 协调和组织手足口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发生手足口病聚集性疫情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病例救治、病例隔离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以控制疫情的进一步扩大。
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最新版)
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
(2012版)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
第一条聚集性疫情是指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但不足10例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班级(或宿舍)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3例及以上,但不足5例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家庭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第二条暴发疫情是指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第三条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和小学等单位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报告,或在主动搜索或进行网络直报信息审核时,发现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时,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
经核实确认的暴发疫情,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的报告。
第四条发生聚集性疫情,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开展调查处置。
第五条发生暴发疫情,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首发病例或指示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病例搜索,时间为自首发病例发病前一周至调查之日,并填写《手足口病暴发疫情调查主要信息登记表》(见附表),上报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每起暴发疫情至少采集5例病例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
手足口病暴发疫情标准
手足口病暴发疫情标准
根据中国卫生部的定义,手足口病暴发疫情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确定流行病学连锁反应:当某个地区或某个集体中有3例或3例以上的手足口病患者在短时间内出现,且有明确的流行病学关联性时,可视为手足口病暴发。
2. 诊断标准:患者必须满足手足口病的临床症状,包括发热、口腔溃疡、手足皮疹等。同时,需进行实验室检测,如从患者咽拭子或粪便中分离出人类脊髓灰质炎病毒(EV71)或其他手足口病病毒,才能确诊。
3. 暴发范围:暴发疫情通常要求在短时间内,有连续感染的人数达到30例以上,并在一定区域内蔓延。
4. 暴发地点:暴发疫情通常在特定场所中发生,如托幼机构、学校等,也可能在某个社区或村庄中暴发。
5. 时间要求:暴发疫情通常要求在短时间内发生,如几天或几周内有大量病例出现。
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
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
(2012版)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
第一条聚集性疫情是指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但不足10例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班级(或宿舍)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3例及以上,但不足5例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家庭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第二条暴发疫情是指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第三条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和小学等单位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报告,或在主动搜索或进行网络直报信息审核时,发现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时,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
经核实确认的暴发疫情,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的报告。
第四条发生聚集性疫情,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开展调查处置。
第五条发生暴发疫情,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首发病例或指示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病例搜索,时间为自首发病例发病前一周至调查之日,并填写《手足口病暴发疫情调查主要信息登记表》(见附表),上报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每起暴发疫情至少采集5例病例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
手足口病防控指导意见书
手足口病防控指导意见书
第一篇:手足口病防控指导意见书
xx区手足口病疫情调查处理指导意见书
幼儿园地址:电话号码
疫情情况:
存在的主要问题:
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每日晨检,逐一检查儿童发热和手掌、脚掌、口腔等部位皮疹情况。晨检结果报告辖区内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晨检后,儿童用高锰酸钾消毒液(1:5000)泡手,并洗手后入教室。
三、饭前便后要洗手。老师要鼓励儿童多喝水、勤洗手。
四、上手足口病预防课,让儿童熟知手足口病防治知识。
五、不喝生水、不吃生冷食物。
六、开展“致家长手足口病防治知识一封信”活动,儿童带回家,让家长读给儿童听。
七、早晨和下午上课前,教室和寝室活动场所通风换气、消毒半小时以上。
八、每天对儿童的玩具、餐具、牙具、毛巾等用84消毒液浸泡消毒,晾晒被褥等。
九、每天早晚对扶手、门把手、桌椅、公共电话等用84消毒液进行擦拭消毒两次。
十、儿童入托时,校舍门前放置84消毒液浸泡的消毒垫。
十一、谢绝家长进入幼儿园。如有特殊情况获许进入,进入前洗手、消毒。
十二、家长接儿童时,先洗手。家长工作或外出回家,立即洗手。
十三、教职工入院后,先用洗手消毒液浸泡消毒手,再用清水洗手。
十四、进行清扫或消毒时,工作人员应穿戴手套。清洗结束后要
立即洗手。
十五、家有手足口病患儿的教职工,不能上班,患儿痊愈2周后再带课。
十六、晨检发现手足口病患儿,不能入托,立即去医院诊治,不接触其他任何儿童,所有患儿隔离至主要症状消失,体温恢复正常,红疹及所有水疱消退后一周方可返校。
十七、儿童缺课,立即追查原因,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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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管发〔2012〕76号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
(2012版)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手足口病聚
/
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报告,或在主动搜索或进行网络直报信息审核时,发现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时,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
经核实确认的暴发疫情,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的报告。
第四条发生聚集性疫情,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
化,当出现重症病例早期识别指征时(参见《肠道病毒71型(EV71)感染重症病例临床救治专家共识(2011年版)》),应当立即前往重症病例救治定点医院就诊,同时应当尽量避免与其他儿童接触。住院患儿应当在指定区域内接受治疗,防止与其他患儿发生交叉感染。
第七条出现聚集性和暴发疫情的托幼机构应当加强晨午检和缺课追因等工作,对患儿使用过的玩具、用具、餐具等物品和活动场所的物体表面进行消毒。
第八条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出现聚集性和暴发疫情的托幼机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关班或关园
附表:手足口病暴发疫情调查主要信息登记表
附表
手足口病暴发疫情调查主要信息登记表
一、集体单位或社区基本信息
1.单位或社区名称及地点:
1.病例数个,发病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分布于个年级个班,年龄范围岁至岁
病例临床类型:①普通例②重症例③危重例④死亡例
病例居家治疗例,住院治疗例
2.病例采样数人,其中咽拭子份,粪便或肛拭
子份,
检测为阴性人,检测为EV71人,CoxA16人,
子份,
检测为阴性人,检测为EV71人,CoxA16人,其他肠道病毒阳性人
4.环境采样:份
样品名称1,检测指标,检测结果样品名称2,检测指标,检测结果样品名称3,检测指标,检测结果三、主要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