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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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一、前言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化妆品的国际贸易也成为了一个飞速发展的行业。

同时,消费者对于化妆品的品质和安全性要求越来越高,化妆品检验检疫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提高化妆品贸易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所涵盖的化妆品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类:1.美容化妆品:指能够修饰、美化或改善人体容貌的物质或制品。

如口红、粉底、睫毛膏、香水等。

2.洗护化妆品:指用于清洁与护理皮肤、头发等人体表面的物质或制品。

如洗发水、护发素、沐浴乳、洗手液等。

三、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申报1. 申报流程企业需要在进口化妆品前,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网站上进行申报。

申报需要提供以下文件:•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许可证复印件等。

此外,针对不同的化妆品种类,需要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如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

申报后,国家质检总局会根据化妆品的种类和危险等级等因素,对申请进行分类审核。

审核结果如下:1.不需要参加抽样检验的2.参加抽样检验的3.不予放行,需要进一步检验或鉴定的2. 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是保证化妆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环节。

抽样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国家授权的资质,且对于同一批次的化妆品,只能进行一次抽样检验。

抽样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根据采样计划进行采样,确保样品能够代表该批次化妆品的总体质量;•确保样品的标识完整、准确,以避免混淆;•采样时,需要遵守规定操作方法和时间限制,避免样品失去检验价值。

3. 检验结果对于检验符合要求的化妆品,官方机构应当及时放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将采取以下措施:•给予警告、责令整改或限制销售等行政处罚;•根据情况公示,警示消费者;•拒绝该批次化妆品进入国境。

四、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1. 监督管理制度为了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官方机构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指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指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指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14•【文号】国质检食监函[2011]147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指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的通知(2011年3月14日国质检食监函[201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关于审核及指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1]76号),经省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推荐,按照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方便企业送检、适度竞争的原则要求,总局指定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 25家检验机构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

各检验机构在承担化妆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任务,不得超范围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自2011年4月1日起,未经指定的检验机构不再具备化妆品生产许可检验资格,不得接受化妆品生产许可委托检验。

附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名单附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名单1.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联系人:沈虹电话:************传真:************邮编:100029E-mail:kqs08sh@126.com2.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丰德东路17号联系人:穆同娜电话:************传真:************邮编:100094E-mail:cfqs@cfqs.org3.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6号联系人:田生亮电话:************传真:************邮编:3000384E-mail:tjzhijianyuan@vip.163.com4.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西街1号联系人:胡贵柱电话:************传真:************邮编:010010E-mail:nmgzjs@126.com5.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61号联系人:李莉电话:************传真:************邮编:110032E-mail:lnszly_sy@126.com6.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68-2号联系人:李海燕电话:*************传真:*************邮编:116021E-mail:lihaiyan@dlzjs.org7.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址:吉林省长舂市东南湖大路1088号联系人:李岩电话:*************传真:*************邮编:130022E-mail:330543425@qq.com8.黑龙江省日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端街43号联系人:孙东方电话:*************传真:*************邮编:150010E-mail:sundongfang1965@yahoo.com.cn 9.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地址:上海市苍梧路381号联系人:周泽琳电话:************传真:************邮编:200233E-mail:zhouzl@sqi.org.cn10.国家香料香精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上海市龙吴路137号联系人:李琼电话:************传真:************邮编:200232E-mail:liqiong@sit.edu.cn11.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4号楼联系人:何乔桑电话:*************传真:*************邮编:310013E-mail:hqsang@163.com12.国家食品添加剂及日用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杭州市九环路50号联系人:芮昶电话:*************传真:*************邮编:310019E-mail:ruich@hzzjy.net13.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联系人:凌飞电话:************传真:************邮编:230051E-mail:lingfei222670@sohu.com14.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地址:福州市杨桥西路山头角121号联系人:陈永煊电话:*************传真:*************邮编:350002E-mail:Hy@fcii.net15.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170号联系人:田力军电话:************传真:************邮编:361004E-mail:xmzjs@public.xm.fj.cn 16.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址:郑州市东明路北17号联系人:丁太春电话:*************传真:*************邮编:450004E-mail:hnzjs@vip.371.net 17.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地址:郑州市文化宫路103号联系人:杨杰电话:*************传真:*************邮编:450006E-mail:sjczx@yahoo.com.cn18.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平路6号联系人:万旭刚电话:************传真:************邮编:430061E-mail:wanxugang@yahoo.com19.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址:湖南长沙市新建西路41号联系人:石鹏途电话:*************传真:*************邮编:410007E-mail:138****0356@126.com20.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68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第五条主管海关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海关总署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六条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海关实施检验检疫。

海关总署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七条海关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二)产品配方;(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12•【文号】国质检食函[2006]293号•【施行日期】2006.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2006年5月12日国质检食函[2006]293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2006年第44号公告),做好调整后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工作,规范、统一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执法把关行为,总局组织制定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局在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总局。

附件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1.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统一规范标签检验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标签检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规程所称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均指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包括散装进境国内分装且在国内销售和海关罚没的进口食品、化妆品。

3.术语3.1预包装食品: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3.2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3特殊膳食用食品: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3.4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一、前言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进出口化妆品的贸易量不断增长。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日益严峻的质量和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确保化妆品符合国内和国际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二、背景和目的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此,我国制定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

三、进出口化妆品的分类和管理要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出口化妆品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防晒化妆品、美白化妆品、儿童化妆品等。

根据化妆品的不同分类,在进口和出口环节均需要进行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督。

四、进出口化妆品的申报和审批程序进出口化妆品需要在中国境内的相关机构申报,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申报文件主要包括进出口合同、产品资料、检验检疫报告等。

审批程序通常包括资格审查、检验检疫、备案登记等环节。

五、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要求进出口化妆品需要进行严格的检验检疫,以确保其质量和安全。

检验检疫主要包括对产品的原料、配方、包装等进行检测,并对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和安全评估。

检验检疫机构需要制定相应的检验检疫标准和方法,并对进出口化妆品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

六、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监管为了保障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质量和安全监管制度。

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进出口化妆品的抽检和监督抽查,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置。

同时,加强对进出口化妆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和销售。

七、进出口化妆品的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为了防范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风险,我国建立了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体系。

风险评估主要包括对进出口化妆品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包括加强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风险管理和监督检查。

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

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

1.法规: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2.部门规章:(1)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3)《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4)《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3.规范性文件:(1)主要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1号)、(2)《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3)《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4)《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5)《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9号)、(6)《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7)《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8)《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9)《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等。

4.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可分为通用基础标准、卫生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原料标准几大类。

(1)通用基础标准:(a)《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b)《化妆品分类》(GB/T 18670—2002)、(c)《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d)《化妆品检验规则》(QB/T 1684—2005)、(e)《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QB/T 1685—2006)等。

出入境 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出入境 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辖区内召回情况及时向国 家质检总局报告。
(五)实施抽查检验
检验检疫机构对本办法规定必须经检验 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化妆品以外的进 出口化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 验。
Enzo 海之恋香水
中国香港
邻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超

销毁
思妍丽温泉舒缓修 复霜 500ml
法国
部分产品有漏液 现象
⑷备案证书有效期为3年。备案申请人应当在备案资格有 效期满前3个月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换证复查申请。
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企业的备案资格 被取消备案资格的备案企业,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企业备案资格自动失效 备案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地点、经营品种、储存场
一、入境化妆品报检范围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 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 等)或者口腔粘膜、牙齿,以达到清洁、 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 的产品;
二、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制度
㈠备案目的 通过对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信息的掌
控,确保进口化妆品的流向清晰、可查 询,健全进口化妆品溯源和召回机制, 做到进口化妆品可追溯、缺陷化妆品可 召回,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
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检验检疫
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当事 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 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 销售、使用。
任务二出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案例导入:
2009.11.17,欧盟《官方公报》分别刊登了两项指令 2009/129/EC号和2009/130/EC号,这两项指令的内容 中都涉及化妆品的监管,其中包括染发剂与其它护发 产品,以及牙膏和口腔护理产品,检验检疫部门提醒 相关化妆品出口生产企业:在面对欧盟方面不断修订 完善产品标签硬壁垒和技术软壁垒的环境下,企业不 仅要把好产品出口的质量关,还需密切关注各种指令 及规定的新进展,规范出口产品的标示,避免因标示 内容不全、不实造成退货甚至销毁的后果。请分析, 我国化妆品出口生产企业出口化妆品应注意的问题。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定 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 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第十三条
进 口化妆 品 的抽样 应 当按 照 国家有关 规定
我 国尚未制定 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 , 以参 照国 可
家质检总局指定 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 第六条 进 口化妆品 由 口岸检验 检疫机 构实施 检验检 疫 。国家质 检总局根 据便 利贸易和进 1检验 工作 的需要 , 2 1 可 以指定 在其 他地点检验。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 进 口化 妆品 的收货人 实施备 案管理 。进 口化妆 品的收货人 应 当如 实记 录进 口化 妆 品流
及 其实施条例 、化妆 品卫生监督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 强 《 和《
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的特 别规定 》 等法 律 、 行政法规 的 规定 , 制定本 办法 。 第二 条 本办法适 用 于列入 《 出入境 检验检疫 机 构实
名称 、 重量 、 数/ 规格 、 产地 、 产批号 和限期使用 日期 ( 生 生产
案凭证 ;
( 国家没有 实施卫 生 许可或 者 备案 的化妆 品 , 当 四) 应
提供下列材料 : 1具有相关 资质 的机 构 出具 的可能 存在安 全性 风险 物 . 质 的有关安 全性 评估 资料 ;
21 0 1年第 5期

进 出口化妆 品检验检疫 监督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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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不合格样品应 当保存 至保 质期 结束 。涉及案件调 查 的
日期和保质期 ) 加 施包 装 的 目的地名称 、 施包 装 的工 厂 、 加
名 称 、 址 、 系 方式 : 地 联
施检验检疫 的商 品 目录》 及有 关 国际条 约 、 相关 法律 、 政 行
法规规定 由检验检 疫机 构检 验检 疫 的化 妆 品 ( 包括 成 品和 半成品 ) 的检验检疫及监督 管理 。 第三 条 国家质 量监督 检验检 疫总 局 ( 下简称 国家 以 质检总局 ) 主管全 国进 出 口化妆 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 国家质检总 局设在 各地 的出入境 检验 检疫 机构 ( 以下 简称检验检疫机 构 ) 负责 所辖 区域 进 出 口化妆 品检 验检 疫 监督管理工作 。 第 四条 进 出口化妆 品生产经营者应 当依照法律 、 行政 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 生产经 营活动 , 保证化妆 品安 全 , 社 对 会和公众负责 , 受社会监督 , 接 承担社会责任 。

向高质量迈进,中国化妆品监管30年回顾

向高质量迈进,中国化妆品监管30年回顾

中国化妆品监管30年回顾文|何欣洋规矩初现,从有到优、从优到专、从专趋严。

46China Cosmetics Review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化妆品已然成为不可或缺的日常生活用品。

化妆品的安全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科学监管就成为最重要的基础。

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

回顾化妆品行业监管30余年的发展历程,我们便可以把脉化妆品科学监管的方向与管控点,做好准备、找准方向,以积极的姿态迎接行业变革的到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化妆品生产企业很少,既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也没有专门的行政管理部门,之后化妆品工业才在原轻工业部的领导下逐渐形成了独立的工业体系。

直到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国内各种商品的生产起步,人们物质生活与文化水平提升,对美的认识和需求也逐步扩大,化妆品的消费与日俱增,化妆品才作为一个独立行业受到社会关注。

1987年1月1日,原轻工业部颁发的《化妆品生产管理条例》试行。

由此,我国化妆品生产管理工作进入法制监管时代。

虽然这一条例如今看来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但作为中国化妆品领域的第一项生产管理法规,它对化妆品进行专门定义,初步确立化妆品生产许可制度等,意义非凡。

法规先河已开,监管意识觉醒。

中国化妆品行业监管在20世纪90年代不断开创新纪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资格认证办法》《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相继出台,为下一阶段我国化妆品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进入2000年以后,中国化妆品产业不论从规模还是品牌数量上,均迎来了新的增长。

正是因为产业爆发式增长,化妆品行业的监管也迎来了新一轮挑战,各项监管条例亟待完善、优化。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由原卫生部划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据此,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了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大部分省、市设置了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科)。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一、前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化妆品进出口的质量安全、加强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本文将详细介绍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

二、检验检疫要求1. 检验检疫基本要求化妆品的进出口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且必须经过检验检疫机构的评估和认定合格后方可进出口。

化妆品进出口企业必须保证所销售的化妆品安全可靠。

2. 化妆品进口要求进口化妆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需要进行技术评估、化学成分分析、安全性评估等检验检疫流程,并获得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书。

3. 化妆品出口要求出口化妆品需要符合国外的有关标准,经过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后方可发货。

同时需要出具出口化妆品卫生证书、产地证明等相关证书。

三、运输和包装管理1. 包装材料进出口化妆品必须采用与产品性质相适应的外包装材料,同时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尽可能保证不对产品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2. 运输管理企业在选择运输方式时应根据产品属性和品质要求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并保证运输车辆的卫生条件。

同时,需要保证化妆品在运输途中避免受到刺激、碰撞等损坏。

3. 包装标识进出口化妆品外包装必须标注清晰准确的中文或英文产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和地点、成分、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并符合有关标签标识的规定。

四、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流程1. 申报材料和手续企业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和手续,包括进口批准文件、检验检疫申报表等。

2. 必要的检验检疫企业根据申报情况的不同,需要进行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微生物检测、安全性评估等相关检验检疫工作,并取得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3. 发证和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对取得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进行证明,并追溯全过程备案,同时将相关信息记录进入进出口化妆品管理信息系统。

五、总结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提高化妆品进出口企业对产品质量的保障意识和技能。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化妆品是指经国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等)的涂抹、喷洒、摩擦等方式,以美容为目的的化学物质或混合物。

第三条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原则是保护人民生命健康,防止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进口,维护进出口贸易的公平性和顺畅性。

第四条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主管机关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化妆品包括原料药及制剂两个类别,适用于该类进出口化妆品。

第六条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才能经进境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备案通过,并获得批准文号。

第七条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应当依法、公正、科学、高效,严格执行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第二章进口化妆品监督管理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或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化妆品进口备案手续,提供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九条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或代理机构应当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签订检验检疫协议,确保化妆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或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提供进口化妆品的相关配方、成分表、质量标准等信息。

第十一条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法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或代理机构通报检验检疫结果,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对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拒绝进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或代理机构应当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及时汇报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或代理机构在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化妆品查验记录制度范本

化妆品查验记录制度范本

一、制度目的为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化妆品的经营、销售、储存等活动。

三、责任部门1. 采购部门:负责化妆品的采购、验收、索证等工作。

2.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的质量监控、检验等工作。

3. 销售部门:负责化妆品的销售、售后服务等工作。

4. 储存部门:负责化妆品的储存、保管等工作。

四、制度内容1. 采购管理(1)采购化妆品时,需向供应商索取相关资质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等。

(2)采购化妆品时,需索取供应商的正式销售发票或相关凭证,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3)采购化妆品时,需对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和产品检验报告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验收管理(1)化妆品到货后,由采购部门负责验收,确认产品数量、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与订单相符。

(2)验收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与订单不符,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要求退货或换货。

3. 索证管理(1)化妆品采购时,需索取以下证件: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②化妆品注册或备案证明;③产品检验报告;④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上述证件应妥善保管,并建立档案。

4. 质量管理(1)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化妆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

(2)检验过程中,如发现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采取措施,如召回、退货、换货等。

5. 销售管理(1)销售化妆品时,需向消费者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注意事项等。

(2)销售过程中,如发现消费者对产品有疑问,应及时解答,并做好售后服务。

6. 储存管理(1)化妆品储存环境应满足产品要求,如通风、干燥、避光等。

(2)储存化妆品时,应按品种、规格、批号等进行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五、制度执行与监督1. 本制度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部门配合执行。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备案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备案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备案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00072901200Y)一、事项名称: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备案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三、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07〕0503号)第八条第二款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84号令发布,海关总署第243号令修订)第十九条海关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

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备案。

(四)《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43号令发布,海关总署第2431号令修订)第七条海关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五)《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6号令发布,海关总署第243号令修订)第十条海关对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肉类产品进口手续。

四、实施机构:厦门海关隶属海关五、法定办结时限:无六、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备案系统生成备案编号。

八、结果样本:无。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一)取得营业执照(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涵盖拟进口的食品和化妆品种类。

十二、申请材料:以下材料,均一式两份,纸质版,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进口收货人备案申请表;(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原件;2(三)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原件;(四)2 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原件(食品品种、数量)。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是国家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法规文件。

本文将从背景介绍、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对该办法进行2000字的详细阐述。

一、背景介绍化妆品是指用于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用于清洁、美容、改变外貌、调节体臭或者保持良好状态的日用品。

随着人们对生活品质要求的提高和化妆品市场的蓬勃发展,进出口化妆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然而,化妆品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质量和安全问题需要高度重视。

因此,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国家制定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1. 法律适用范围及定义:明确了该办法适用于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定义了相关术语,使其具备统一的概念。

2. 进出口化妆品的登记备案:规定了进出口化妆品的登记备案制度,要求生产企业或贸易商必须在发货前向境内进出口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相应的登记备案手续。

3. 海关监管和清关手续:规定了海关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监管和查验的程序及要求,以确保化妆品的合法进出口。

4. 检验检疫要求:明确了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包括质量、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5. 抽样检验和检验结果处理: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检验结果的处理方式和后续措施。

6. 监督管理和责任要求:明确了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及其职责,加强了对生产企业和贸易商的监督和管理。

三、实施效果自《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以来,该法规文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1. 提升化妆品质量和安全:通过严格的检验检疫要求,有效提升了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规范市场秩序:该办法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登记备案、海关监管和清关手续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力遏制了非法进口和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的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

3. 加强监督管理: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加强了对生产企业和贸易商的监管,形成了科学、规范和有效的管理机制。

中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最新】

中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最新】

中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我国化妆品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若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除了生产企业具备“一照五证”外,还需要经过国家卫生部批准,持有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方可生产。

中国对化妆品的管理是由多部门、多个法规和多个标准进行管理的, 它的管理可由以下几方面体现:1、综合法规①《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 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是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进行了定义,规定了化妆品的卫生要求和包装要求,陈列了化妆品禁用组份、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防晒剂和着色剂,及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规定了毒理学试验方法、卫生化学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方法。

此次修订,一是根据欧盟最新版本的Cosmetics Directive 76/ 768/ EC,增加了790种禁用物质,现共有禁用物质1286种。

二是将卫生部2005年发布的《染发剂原料名单》纳人到规范的限用原料名单中。

三是对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中部分原料进行了调整,包括删除、增加和改变限用条件等。

此次修订增加了几种新的禁限用原料的检测方法,如部分抗生素的检测方法,4种去屑剂的检测方法(水杨酸、酮康唑、氯咪巴、毗啶酮乙醇胺)等。

修订中增加了两种防晒化妆品UVA防晒效果评价方法.一种是人体法,一种是仪器法。

另外,还增加了防晒产品防水功能的测定方法和标识要求。

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 年9 月26 日国务院批准, 1989 年11 月13 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对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和罚则作了规定。

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 年3 月27 日卫生部令第13 号发布,2005年5月20日卫生部对其进行了修改。

2023年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引言】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化妆品进出口贸易逐渐成为各国之间的重要商业活动。

然而,化妆品的质量与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给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因此,对于化妆品进出口过程中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在____年的背景下,对化妆品进出口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详细描述,以保证化妆品贸易的合法合规性和消费者的权益与安全。

【一、前言】一、为保障化妆品贸易的合法和顺利进行,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与安全,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二、本办法的制定目的是加强对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标准。

三、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基本原则】一、国家标准优先原则:化妆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才能进行进出口。

二、风险导向原则:对于高风险化妆品,将进行更加严格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三、信息透明原则:化妆品的生产商、进口商等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确保监管部门能够进行有效的管理。

四、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化妆品的不同类别和特性,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五、法律依据原则:本办法的执行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法》,《化妆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措施】一、化妆品进出口企业资质管理:(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必须具备相关资质才能从事化妆品进出口业务。

(二)对于化妆品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的资质进行定期审核和监督管理,确保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化妆品进出口质量检验:(一)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强制抽检,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确保化妆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二)加强对高风险化妆品的检验管理,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化妆品进行全面检验,确保消费者的安全。

三、化妆品进出口风险评估:(一)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四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四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指的是对化妆品标签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一系列规定。

化妆品标签是指化妆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代码、符号等,用于标识、宣传和说明产品的名称、功能、用途、成分、规格、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等信息。

化妆品标签管理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产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下面是对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的详细说明。

一、标签内容规定1. 产品名称化妆品的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禁止使用无效或无科学依据的名称,禁止使用具有欺骗性的名称。

2. 功能、用途说明化妆品标签上应当准确明示产品的功能和用途。

禁止夸大产品功能或虚假宣传产品的预防、治疗功效。

3. 成分表述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清楚明示产品的成分。

主要成分按照含量大小从高到低排列,使用通用名称或者化学名称,禁止使用模糊不清、伪造或者隐瞒某些成分的情况。

4. 规格、数量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规格和数量,确保消费者清楚了解所购买的产品的规格及数量。

5. 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生产批号用于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用于告知消费者产品的存储、使用期限。

6. 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特殊产品应当标明产品适用人群、使用剂量、使用频率、使用部位等特殊使用要求。

7. 生产企业信息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生产资质,并确保标签上的企业信息真实有效。

二、标签形式规定1. 字体和字号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读,字体大小应当适中,不得使用迷惑性或模糊不清的字体。

2. 标志和图形化妆品标签上的标志和图形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可能迷惑消费者的标志和图形。

3. 色彩化妆品标签上的色彩应当鲜明明亮,不得使用迷惑性或过于夸张的颜色。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第143号《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六条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二)产品配方;(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2. 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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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第五条主管海关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海关总署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六条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海关实施检验检疫。

海关总署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七条海关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二)产品配方;(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九条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第十条海关受理报检后,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第十一条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产品感官性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

进口化妆品成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海关对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对与质量有关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进口化妆品的抽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

以下情况,应当加严抽样:(一)首次进口的;(二)曾经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三)进口数量较大的。

抽样时,海关应当出具印有序列号、加盖检验检疫业务印章的《抽/采样凭证》,抽样人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双方签字。

样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合格样品保存至抽样后4个月,特殊用途化妆品合格样品保存至证书签发后一年,不合格样品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涉及案件调查的样品,应当保存至案件结束。

第十四条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海关应当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并将样品送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

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

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六条免税化妆品的收货人在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经营范围、联系人、联系方式、产品清单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实施进口检验,可免于加贴中文标签,免于标签的符合性检验。

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该批产品仅用于离境免税店销售。

首次进口的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提供供货人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我国相关规定的声明、国外官方或者有关机构颁发的自由销售证明或者原产地证明、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配方等。

海关总署对离岛免税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第十八条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相关标准。

第十九条海关总署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海关实施检验检疫,口岸海关实施口岸查验。

口岸海关应当将查验不合格信息通报产地海关,并按规定将不合格信息上报上级海关。

第二十一条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海关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使用管理制度,要求供应商提供原料的合格证明。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化妆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检验记录制度,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对其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合格。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出口化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报检。

其中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一)出口化妆品企业生产许可证以及生产企业备案材料;(二)自我声明。

声明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等内容;(三)产品配方;(四)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外文标签样张和中文翻译件;(五)特殊用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供相应的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是否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第二十四条海关受理报检后,对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第二十五条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感官性状、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

第二十六条出口化妆品的抽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

抽样时,海关应当出具印有序列号、加盖检验检疫业务印章的《抽/采样凭证》,抽样人与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双方签字。

样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合格样品保存至抽样后4个月,特殊用途化妆品合格样品保存至证书签发后一年,不合格样品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涉及案件调查的样品,应当保存至案件结束。

第二十七条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海关应当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并将样品送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进口国家(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同时出具有关检验检疫证书。

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方准出口。

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十九条来料加工全部复出口的化妆品,来料进口时,能够提供符合拟复出口国家(地区)法规或者标准的证明性文件的,可免于按照我国标准进行检验;加工后的产品,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第四章非贸易性化妆品检验检疫第三十条化妆品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用样品、企业研发和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进口报检时应当由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样品的使用和处置情况说明及非销售使用承诺书,入境口岸海关进行审核备案,数量在合理使用范围的,可免于检验。

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一条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展品,报检时应当提供展会主办(主管)单位出具的参展证明,可以免予检验。

展览结束后,在海关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三十二条携带、邮寄进境的个人自用化妆品(包括礼品),需要在入境口岸实施检疫的,应当实施检疫。

第三十三条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进口自用化妆品,进境口岸所在地海关实施查验。

符合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自用物品进境检验检疫相关规定的,免于检验。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报检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而申请复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验。

第三十五条海关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者实施分类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海关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发货人实施诚信管理。

对有不良记录的,应当加强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海关总署对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

主管海关根据海关总署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进出口化妆品实施监测并上报结果。

主管海关应当根据进出口化妆品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类的基础上调整对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海关总署对进出口化妆品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

进出口化妆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国内外发生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可能影响到进出口化妆品安全时,海关总署和主管海关应当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采取快速反应措施。

第三十九条海关总署可以根据风险类型和程度,决定并公布采取以下快速反应措施:(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三)启动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应急预案。

主管海关负责快速反应措施的实施工作。

第四十条对不确定的风险,海关总署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在未经风险评估的情况下直接采取临时性或者应急性的快速反应措施。

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和程度。

第四十一条进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收货人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记录。

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主管海关可以责令召回。

必要时,由海关总署责令其召回。

出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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