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局关于落实市政府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活动和主体履约情况监管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活动和主体履约情况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京绿办发〔2021〕301号•【施行日期】202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活动和主体履约情况监管的通知京绿办发〔2021〕301号各区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活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的各参与方合法权益,切实提高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高质量发展和精细化管理水平,行业主管部门将加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活动和主体履约情况监管,开展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抽查检查,并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具体通知如下:一、参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的主体应当依法规范合同签订、诚信履约(一)施工发包与承包主体主要包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以及承接施工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分包专业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
(二)履约情况主要包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合同签订、合同登记公示以及合同履行的过程、行为和结果。
(三)施工发包与承包主体签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20-2605),并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明确关于分包的约定。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可以依法分包内容但实施过程中确需分包的,应当经过建设单位认可。
(四)发包单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单位,因发包单位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五)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二十日内在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信用信息系统上公示主要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全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合同范围、合同金额、合同工期(开竣工日期)、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质量标准、养护期及养护等级、分包约定、履约担保等,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021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和区、县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市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本市对销售、运输烟花爆竹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第八条在本市销售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销售并储存。
销售储存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
承运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携带许可证件,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运输。
第十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安全规范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安全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安全规范206年新修订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安全规范》要求零售网点,与中小学校、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间最小距离应为100米。
“对于不符合选址要求的零售网点,我们将坚决不予许可。
”北京市安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烟花销售网点的安全条件将要经过更加严格的审查。
摊点防火防爆是重中之重。
新规范是在北京2012年实施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管理安全要求》基础上进行修订,其中明确提出,烟花零售网点与同时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场所建筑之间距离应超过20米,要求网点内不应有除照明灯具及音、视频监控设备以外的用电设备,不应使用电器加热。
根据本市近年来监管实际情况,新规范明确网点建筑面积大于50平米且周边防火间距大于12米的销售点,限制存放量从原来的500箱减至400箱。
对于网点内部布置和产品堆垛方面,还规定网点内部销售、储存两区之间应有不燃烧材料制成的硬质隔断,隔断上方应设置到顶,不留空隙。
为提升视频监控监视可靠性,新规范中还增加了监视区域应覆盖全部产品及出入口;零售网点内的视频监控摄像机安装高度不应低于产品码垛高度,安装位置应尽可能覆盖较大的监视区域;零售网点内视频监控宜选用低照度摄像机,不宜采用红外灯光源,周界监视视频监视可选用红外灯光源等规定。
此外,与“老规定”相比,新规范新增了零售网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间最小距离应为100米的要求。
另据了解,猴年春节北京烟花爆竹禁放点在往年规定基础上,明确将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
各区街道、乡镇、社区,及物业、单位等可依照有关规定自行划定禁放区域。
特别提出对于东城、西城、海淀、丰台等区,建议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重点将老旧平房区域划定为禁放区域。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安全规范学校及医院100米内禁售本市此前执行的零售网点设置标准是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全面实施的。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38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区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市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区域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2022年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2022年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2022年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市公园管理中心,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各单位、机关有关处室:《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2年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经局(办)党组2022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2年3月3日2022年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各项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安全生产规划》《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应急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消防事业发展规划》要求,保障首都生态资源安全,结合我局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市园林绿化局2022年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指示,深刻把握新时代行业安全生产特点规律,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重要职责和重要使命,紧紧围绕全市园林绿化重点工作,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为确保首都园林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并重,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风险管理意识,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事故风险,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为首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燃放烟花爆竹应注意事项(2024年)
燃放烟花爆竹应注意事项
(2024年)
一、高层小区燃放烟花爆竹,要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1、要合理合规合法燃放烟花爆竹,尤其要注意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性,广大市民要配合属地公安机关、街道、社区和物业的管理工作,在划定的合理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2、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燃放距离为25米。
二、燃放烟花爆竹应注意以下事项
1.所有的烟花爆竹产品都要在室外燃放,且严格按照产品上的说明选择符合要求的燃放场地。
2 .未成年的小孩慎用烟花爆竹产品,要由大人燃放,不要让未成年人单独燃放烟花爆竹。
3 .不要取出烟花爆竹内的火药做其他玩具。
4 .要选择安全地点,且平衡放置后燃放。
5 .严禁用鞭炮玩打“火仗”的游戏,这样很容易伤人。
6 .燃放时,应将鞭炮放在地面上,或者挂在长竿上,不要拿在手里,这样做很危险,容易发生伤害。
7 .未经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个人不得燃放礼花弹、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燃放产品。
8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不得存放超过一箱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3.05.03•【字号】京绿城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绿城发〔2013〕3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局属各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和城乡环境建设的部署要求,遏制和清理全市绿地、林地、公园景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还绿于民,营造安全、优美、和谐的园林绿化环境,市园林绿化局研究制定了《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3年5月3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生态文明和城乡环境建设动员大会精神,为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方案》,切实遏制和清理全市绿地、林地、公园景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有效维护绿地、林地、公园景区内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营造安全、优美、和谐的城市生态景观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率先实践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紧紧围绕建设世界城市、首善之区、宜居城市目标,依据城乡规划、园林绿化、林业和湿地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加快落实《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遏止、清理绿地、林地、公园景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为突破,以建立健全园林绿化长效养护管理机制为基础,扎实推进规划建绿、拆违建绿,不断拓展绿色空间,增加城市绿量,着力提升园林绿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二、组织领导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成立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周剑平副局长任组长,城镇绿化处、规划发展处、公园风景区处、林场处、造林营林处、林业工作总站、法制处、监察处、森林公安局、园林绿化执法监察大队、各区县园林绿化局为成员单位。
小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小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尊敬的业主及居民:
为了维护小区的安全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条例,经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即日起在小区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特此通知如下:
一、背景
近年来,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小区安全和居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为了保障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决定严格控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范围
从即日起,小区内所有区域(包括室内和室外)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包括但不限于:花坛、草地、楼道、车库、单元门口等各类公共场所。
三、禁止理由
燃放烟花爆竹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燃放烟花爆竹会对小区环境造成污染,影响居民的健康和正常生活;
小区内建筑密集,一旦发生意外可能波及多户居民,给物业管理
工作带来极大困扰。
四、管理措施
物业管理人员将会加强巡逻监管,在发现违规行为时将依法制止
并记录违规者信息;
对于违反禁令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情
节严重者将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倡导邻里之间相互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应积极举报。
五、呼吁
我们呼吁广大业主和居民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增强安全意识,杜
绝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让我们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特此通知,请您周知并配合执行。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祝小区安全、祥和!
此致 XXX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2008年,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公园管理水平,规范各公园管理机构的公园管理工作,加强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全市公园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公园行业做好北京奥运会的服务接待工作,我局对2005年10月由原市园林局印发的《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进行了修改,发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试行并征求意见。
经过奥运会的检验,该规范试行情况较好,符合当前行业管理的需要。
现将《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北京市公园行业管理规定(试行)》(园公字〔1994〕第064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1.1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公园管理工作水平,规范各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加强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园管理工作的监督,依据《北京市公园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范。
1.2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监管工作。
本规范所称公园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公园日常管理工作的公园管理处或相应的管理单位。
1.3各级公园主管部门和公园管理机构,应科学、依法编制公园事业发展规划。
涉及较大规模改建、扩建公园的,应当依照有关程序报批。
1.4本规范适用于已登记、注册的公园,其他公园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房屋和设施管理2.1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公园内的房屋和设施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修缮和维护计划,保证房屋和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2.2公园内房屋应当主要用于为游人服务,如展览、陈设、收售票、提供餐饮等。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04•【字号】京安监危化字[2006]170号•【施行日期】2006.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安监危化字[2006]170号)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规范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四日附件: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批发单位)、零售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零售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和零售单位的经营布点,应当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四条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
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并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许可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审查、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1.05.25•【字号】京绿计发[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绿计发〔2011〕22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经局(办)党组同意,现将《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落实上级厉行节约、加强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加强和规范机关及局属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管理,现就开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纪委十七届六次全会、市纪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加强规范管理、健全完善制度,进一步提高局(办)机关及局属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分级负责、齐抓共管。
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坚持总量控制、规范管理。
严格编制核定、预算管理和配备标准,从严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和经费规模,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3.09.05•【字号】•【施行日期】2013.09.0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局属各单位:前一阶段,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31号)要求,各区县园林绿化局、直属各单位普遍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从近期本市园林绿化行业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暴露的问题,反映出一些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盲区和死角,大检查工作要求还没有真正落实到基层一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还不到位。
8月9日XX区公园酷迪宠物乐园,因泳池设备漏电造成1人死亡;8月10日XX区绿化队,61岁农民工在修剪树木中,因不慎从树上坠地身亡。
为认真吸取相关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彻底排查各类安全隐患,现就有关要求如下:一、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切实把大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非同一般性检查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围绕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按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继续组织力量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把大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基层单位要进行自查,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努力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通过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坚决预防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突出行业重点,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求,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行业生产经营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1.02.22•【字号】京绿办发〔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园林绿化局:根据《2021年城市绿化工作要点》计划安排,为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管护工作,解决好居民关切的小区树木隐患、绿地侵占等问题,努力营造宜居的小区绿化环境。
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3月5日前,请各单位上报《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试点》。
邮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1年2月22日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依据《2021年城市绿化工作要点》,为切实加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管护工作,更好解决居民关切的小区树木隐患、绿地侵占等问题,努力营造宜居的小区绿化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根本目的,以2022年冬奥会筹备、建党100周年绿化美化环境保障为契机,牢固树立问题和目标导向,立足主动服务、未诉先办,采取普遍查、分批治、全面推的方法,下大力解决好居民关切的树木隐患、绿地侵占等问题,积极改善和巩固小区的宜居绿化环境,切实提升居民对园林绿化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治理内容此次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是治理居民关切度高、诉求量大的小区树木隐患、绿地侵占等问题,具体是:(一)树木扫窗的问题。
针对小区距楼体过近的树木,尤其是侧枝过长,触碰住户门窗、空调,影响居民生活的问题。
应依据《居住绿地设计标准(CJJ/T294-2019)》、《北京市绿化条例》,因地制宜,分类治理。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管理规范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管理规范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5.31•【字号】京安字[2005]4号•【施行日期】2005.05.3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管理规范检查工作的通知(京安字[200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本市加快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程,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于2005年1月24日和4月29日,分两批颁布实施了《北京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北京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北京市电影放映单位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北京市商场、超市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北京市餐饮服务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北京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北京市汽车加油加气站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北京市旅游星级饭店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北京市洗浴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北京市健身房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北京市滑雪场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等13个安全管理规范。
从安全管理规范贯彻执行情况看,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规范的各项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对照检查,并抓紧制订整改方案和具体措施。
但通过近期检查发现,部分单位在贯彻执行规范的认识上和措施力度上还存在差距,没有将规范的要求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覆盖面不够,贯彻落实工作不力。
为进一步加大各项安全管理规范的宣传力度,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对照安全管理规范检查和解决各类事故隐患,结合实际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安全管理规范内容,切实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深入开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安全管理规范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公法字〔2018〕255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公法字〔2018〕255号为推进依法行政,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互相抵触、依据缺失、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等问题,市局近年来多次组织对全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为便于查阅,现将2009年至2015年清理工作中废止或宣布失效的6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件编号1 北京市消火栓维护管理规定京公消秘字〔1981〕17号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统一施工断路标志的通告3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保证天安门广场地下行人通道畅通、整洁、安全的通告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残疾人使用的机动小三轮车加强管理的通告5 关于电动轻骑车生产销售管理的通告6 北京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7 北京市夜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京公消字〔1988〕688号8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制止非法生产、销售、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的通告9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确保加油站和机动车加油安全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的通告10 关于本市出租汽车招手停车地点的通告11 关于对道路范围内设置指路牌、广告牌加强管理的通告1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动车火星消除器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公消字〔1991〕423号13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销售特种车警灯、警报器加强管理的通告1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东西长安街大型客车交通管理的通告15 关于对外籍机动车、驾驶员加强交通管理的通告 1992年第1号1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 1993年第2号17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出租汽车捡拾物品的通知京公治字〔1993〕276号1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火灾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公消字〔1993〕429号19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审批管理若干规定 1994年第2号20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保障环卫工人道路清扫作业安全的通告 1994年第8号21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海关关于对外商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免税或征税进京的自用车辆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通告 1994年第9号2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部分道路设置出租汽车上下乘客停车站的通告 1995年第18号23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革旧二轮摩托车交易管理的通告京公通字〔1995〕24号2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市区公共电汽车通行有关规定的通告 1996年第1号25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警灯、警报器安装使用管理的通告 1996年第13号2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告 1996年第16号27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王府井大街恢复部分车辆通行的通告 1996年第17号2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设置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增设公交专用车道标志标线的通告 1997年第8号29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问题的通知 1998年第1号30 北京市公安局、商务委、人民银行北京分行经营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治安保卫管理规定京公经保字〔1998〕410号31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市区主要道路机动车行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 1998年第14号32 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京公经保字〔1998〕901号33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实行牡丹交通卡管理的通告 1999年第4号3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占路停车实行计时收费器管理的通告 1999年第5号35 北京市公安局公开调解治安案件工作规范京公法字〔1999〕598号36 北京市消防安全专项培训实施办法京公消字〔2001〕993号37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货运机动车超载进一步加强专项整治的通告 2001年第3号3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市区部分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1年第12号39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启用换发2002式自行车牌证的通告 2002年第6号40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天安门地区对人力小三轮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2年第14号41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2002年第16号4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市铁路安全管理的通告 2002年第20号43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告 2002年第24号4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告 2002年第27号45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四环路部分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2年第28号4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 2003年第3号47 关于维护足球赛场秩序的通告 2003年第5号4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有关事项的通告 2003年第10号49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19座以下高排放载客汽车采取限行措施的通告 2003年第15号50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流程和开展机动车售前检验工作的通告 2003年第16号51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八达岭高速公路进京方向部分路段对载货汽车限行的通告 2003年第23号5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地铁八通线安全管理的通告 2003年第28号53 北京市公安局对五环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3年第29号54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故宫筒子河道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4年第7号55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 2004年第8号5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场所标准的通告 2004年第23号57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消防安全性能化工作原则规定的通知京公消字〔2004〕365号58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程序和行政处罚权限规定》的通知京公消字〔2004〕896号59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责令吸食注射毒品人员限期进行登记的通告 2005年第2号60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通告 2005年第16号61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实施行政许可的通知京公治字〔2006〕 448号62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保安培训机构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内保字〔2007〕784号63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公治字〔2008〕8号64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京公消字〔2009〕546号65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外埠进京载货汽车行驶道路范围的通告 2009年第17号66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五环路外部分道路禁止外埠载货汽车驶入的通告 2010年第6号67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10年18号北京市公安局2018年3月16日——结束——。
小区内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小区内烟花爆竹燃放规定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燃放能为节日增添不少喜庆氛围。
但在小区这样人员密集、环境相对复杂的区域,为了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良好的生活环境,制定合理的烟花爆竹燃放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一、燃放时间规定1、节假日与传统节日期间春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允许在规定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具体时间为每天 18 时至 22 时。
元宵节(正月十五):当天 18 时至 22 时可进行燃放。
2、其他特殊日子如小区内有重大庆祝活动,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部门共同协商,并向相关部门报备后,可在特定时间段内燃放。
3、非允许时间除上述规定时间外,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这是为了避免影响居民的正常休息和工作,尤其是在夜间和清晨等居民休息的时间段。
二、燃放地点规定1、小区指定燃放区域物业管理部门应在小区内划定专门的烟花爆竹燃放区域,通常选择在空旷、远离建筑物和易燃物的地方,如小区内的广场或停车场的特定角落。
该区域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警示标志,提醒居民在此处燃放。
2、禁止燃放地点小区内的居民楼附近,包括阳台、楼道、窗户等。
小区内的绿化带、树木密集区,以防引发火灾。
燃气管道、电力设施、消防通道等重要设施和通道附近。
小区内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场所周边。
三、安全注意事项1、未成年人燃放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必须由监护人陪同,并在监护人的指导下进行。
2、遵守操作规程居民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严格按照产品的说明和操作规程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燃放方式。
3、保持安全距离观看烟花爆竹燃放的居民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避免被烟花爆竹误伤。
4、灭火与清理燃放结束后,居民应使用水或灭火器等工具,确保燃放区域的火星完全熄灭,防止引发火灾。
同时,应自行清理燃放产生的垃圾,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
四、违规处理1、警告与教育对于首次违反燃放规定的居民,物业管理部门应给予警告和教育,告知其违规行为的危害和可能承担的后果。
2、罚款与处罚对于多次违反规定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居民,将依据小区的管理规定进行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做好防范暴雨洪涝灾害工作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做好防范暴雨洪涝灾害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2.07.21•【字号】京绿造发[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做好防范暴雨洪涝灾害工作的紧急通知(京绿造发〔2012〕17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直属各单位:据市气象局预报,今天傍晚至夜间,我市将有暴雨过程。
为做好园林绿化系统防范暴雨洪涝灾害工作,根据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做好应对强降雨天气的通知》(京政汛[2012]电传1号)和市防汛办、市应急办要求,结合园林绿化系统实际,现紧急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做好预警防范工作各区县园林绿化局、直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强降雨过程和可能带来的灾害性影响,密切关注天气状况,加强与气象、市政、国土等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及时掌握气象预报、防汛和地质灾害预测等信息,在险情来临之前,及时发布预警通知,提前部署,积极督促本系统各单位注重重点部位、薄弱环节,提早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
二、突出重点,全面落实应急措施(一)做好绿地、林地的防洪排涝工作。
要及时对易受洪水侵袭、雨水浸泡的城市绿地、林地和相关设施进行检查,加强监控,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特别要加强对山洪泥石流的避险和新造林地的排涝抢险。
各区县要重点加强对平原地区新造林地、林木的防涝,做好林地排水沟疏通,确保排水通畅,防止苗木受涝死亡;要组织人员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力争将洪涝灾害损失降到最低,保护造林绿化成果。
(二)要做好苗圃的防洪排涝工作。
各区县、各单位要对本系统所属苗圃地进行排查,疏通苗圃内外排水道,特别是对低洼地、易积水地和不耐涝苗木圃地要及时排水,确保苗木不受涝、不成灾。
(三)要做好施工现场的防洪排涝工作。
目前正值雨季造林和森林经营施工期,要及时将强降雨情况通知施工现场,并提前做好人员疏散、物资转移和营造林地排涝工作,避免山洪泥石流对人员造成伤亡。
垫资承诺书范文
垫资承诺书范文垫资承诺书范文篇一:建设工程垫资承诺书建设工程垫资承诺书平利县广佛镇人民政府:我公司( )承诺,若我公司有幸中标,我公司愿意全额垫付建设资金,现承诺如下:1、按质按量按期完成交付使用; 2 投标单位:法人代表:二〇一X年六月十六日篇二:个人过桥垫资承诺书承诺书 ______________ :本人因生产经营需要,特向贵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 元,为保证该借款按期偿还,特作如下承诺:1、本人自愿同意将个人身份证原件、银行开户的卡(折)、U盾、密码等全部交给贵处保管,在此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为本人所授权同意。
2、本人自愿同意将该借款过账账户上的所有资金及账户质押给贵处,作为该借款的质押担保,如本人出现经济或财务状况恶化,本人同意贵方将账户资金用于归还所欠借款。
3、本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后,贵方将有关证照、印章归还本方。
以上承诺是不可撤销的自愿承诺。
承诺人:____________ 年月日篇三:垫资协议书垫资协议书甲方(垫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联系方式(手机):乙方(借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手机):丙方(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手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乙方(借资方)为***************向垫资方申请借款,并请丙方作为担保人。
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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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局关于落实市政府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京园保发[2005]47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园林局
【发布日期】2005.10.09
【实施日期】2005.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园林局关于落实市政府
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方案的通知
(京园保发[2005]477号)
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属各公园:
为贯彻吉林副市长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禁改限”工作会议的精神,落实《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维护首都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确保广大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春节。
我局根据市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关于在任何时间,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及周边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及要求,结合园林系统工作实际情况,制订了园林系统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引起突发事件的工作方案。
(方案附后)
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北京市园林局
2005年10月9日
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属各公园:
为贯彻吉林副市长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禁改限”工作会议的精神,落实《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维护首都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确保广大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春节,各单位各部门要从思想上、组织上、措施上做好因燃放烟花爆竹可能引起火灾情况的预防和应对。
根据市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关于在任何时间,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和其他重点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