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人员登记表
(职称认定资料)计划生育 证明材料
(职称认定资料)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一、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的主要内容1. 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等信息。
2. 申请人婚姻状况:包括婚姻登记时间、配偶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3. 申请人子女情况:包括子女姓名、出生日期、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 申请人计划生育情况:包括生育时间、生育地点、生育方式等信息。
5. 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单位对申请人计划生育情况的评价和意见。
6. 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委会)意见:社区(村委会)对申请人计划生育情况的评价和意见。
二、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的获取方式1. 申请人可以前往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社区(村委会)咨询,了解相关证明材料的办理流程。
2. 根据单位或社区(村委会)的要求,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个人信息。
3. 单位或社区(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核实计划生育情况,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5.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即可获得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三、注意事项1. 申请人应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内容。
2. 申请人应按照单位或社区(村委会)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免影响职称认定进度。
3. 在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材料过程中,申请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任何违法行为。
4. 申请人应妥善保管好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以备后续使用。
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是职称认定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申请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以确保职称认定的顺利进行。
在此过程中,申请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各界应给予支持和协助,共同做好职称认定工作。
重点和难点解析:一、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基本情况是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中的重要部分。
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等信息。
这些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以确保职称认定的顺利进行。
1. 姓名: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姓名,不得使用化名或艺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36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管理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03•【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自治区户籍和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贯彻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按期考核。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计划生育审核表
计划生育审核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婚姻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一、基本信息1. 申请人基本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婚姻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2. 配偶基本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婚姻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3. 已育子女情况子女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监护人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二、计划生育政策查询1. 是否计划生育政策允许生育第二胎?是()否()2. 根据您家庭的情况,请选择适用的计划生育政策:a) 夫妻双方皆为独生子女的:具备正常独生子女的(包括独生子女因病残失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调查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b)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具备正常独生子女的(包括独生子女因病残失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调查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未具备正常独生子女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调查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c) 夫妻双方非独生子女的:具备正常独生子女的(包括独生子女因病残失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调查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未具备正常独生子女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调查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三、申请结果1. 审核结果:通过()不通过()2. 如果审核不通过,请填写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四、备案信息(仅适用于审核通过情况)1. 备案登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2. 备案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3. 备案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4. 证明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5. 证明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6. 备案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请您如实填写以上信息,谢谢合作!。
7.国家档案局关于向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关于向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国档发(198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档案:局,中央、国家机关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为了表彰对我国档案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档案工作者,鼓励广大档案工作者热爱本职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总》有关规定,国家档案局决定,向从事档案工作满三十年以上〈含三十年,下同〉的同志,颁发“荣誉证书”。
一、颁发范围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满三十年的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
因犯罪而服刑的,不授予“荣持证书”;现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暂缓授予“荣誉证书勺已故人员不再追授。
二、档案专业时问的计算档案专业时间,指从事档卖馆、档案室〈科、处〉档卖业务主作、档案专业教育、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出版和档案外事工作,以及从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的时间。
凡经组织批准离职学习,以后又调回档案工作岗位,以及在“文革”期间由于组织上的原因被错误决定下放、调离戎改做其它工作,现又继续做档案工作的,可以连续计算档案专业时间,属于正常调动到其他部门后又回到档案工作岗位,其前后从事档案工作的可以合并计算。
这种计算方法,只限于国家档案局颁发a荣誉证书’。
三、颁发办法“荣誉证书”由国家档案局统一印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驻地方的中央直属单位的授予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办理,部队的授予工作委托总参办公厅办理。
凡符合授予“荣誉证书”的地方和部队的档案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填写“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以上人员登记表”,送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汇总,分别报送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总参办公厅审查批准授予,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中央、国家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中央级档案馆的授予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填写“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以上人员接记表”,其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审查批准,报国家档案局备案授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行诚信计划生育长效机制,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一孩生育服务证登记表标准样本电子版
工作单位
单位电话
现居住地
户籍地
婚姻
状况
1.双方初婚2.男初女再
3.男再女初4.双方再婚
结婚登记
时间
已生育或收养子女数
承诺书
我们系合法夫妻。现登记生育第个子女。我们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有效,并愿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登记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以上内容由登记人填写
发证
机关
意见
经办人:(单位盖章)
晓李飞刀制作一孩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姓名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女工作单位单位电话方现居住地户籍地基姓居住地户籍地婚姻1
一孩生育服务证登记表
基本信息
女方
姓名
出生日期
民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单位电话
现居住地
户籍地
男方
姓名
出生日期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生育服务证编号
备注:1.发证机关指村(居、社区)委员会或乡镇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乡(镇、街道办),一份存入村(社区)档案。
计划生育基本信息登记表
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环)□、人工流产□(吸宫术□、钳刮术□、药物流产术□)、其他生殖保健服务项目□
母婴保健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终止妊娠□、助产技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数: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数:人
超声诊断设备台数:台;床表
医疗机构名称:
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主管单位
医疗机构类别:所有制形式:经营性质:
详细地址:
单位联系电话:负责人联系电话
执业许可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副本)核准有计划生育专业:无□,有□;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关于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通知
附件1关于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通知国计生人字(1989)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中直、中央国家机关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是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为了更好地调动广大计划生育工作者的积极性,鼓励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将毕生精力无私贡献给计划生育工作事业,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贡献,决定为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十五年以上,或工龄三十年以上,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十年以上的人员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颁发范围及基本条件凡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部门及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能够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专业工龄达十五年,或工龄三十年以上,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十年以上者可授予《证书》。
已调离计划生育部门,或已离退休人员,符合以上条件者,也可授予《证书》。
在两年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暂不授予《证书》。
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授证工作,由总政治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参照此文办理。
二、计划生育专业工龄计算计划生育专业工龄是指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年限(可按周年计算)原在其他部门主要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后调入计划生育部门工作的人员,在原单位其主要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年限,可作为计划生育专业工龄合并计算。
从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调离后又回到计划生育部门工作的人员,其计划生育专业工龄可合并计算。
计划生育部门脱产学习的人员,学业完成后回计划生育部门工作的,其学习时间可计入计划生育专业工龄。
除因公致病、致伤外,全休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可连续计算计划生育专业工龄;超过一年的,以年为单位从计划生育专业工龄中扣除。
三、颁证办法《证书》由国家计生委统一制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代为颁发。
凡符合授予《证书》条件的人员,应填写审批表逐级上报。
生育服务登记表模板
生育服务登记表
生育服务登记须知
1.夫妻拟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生育前用碳素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此表。
生育服务登记为备案制,非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2.登记人须如实反映本人及配偶的婚姻与生育情况。
生育后填写此表的,还应在“已生育补登记”一栏填写新生儿的信息。
3.登记人登记信息与事实不符,造成违法后果的,相关部门可依法追究登记人法律责任;将依法将登记人失信行为记入政府及相关部门诚信档案。
4.“子女数量”包括夫妻已经生育子女和其他子女总数,“其他”是指: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5.“第一个子女”一栏用于二孩生育登记时填写,第一孩生育登记不用填写。
6. 此表在村(居)计生专干处领取,也可在湖南省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上下载打印。
负责登记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保护登记人的隐私。
7.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一孩承诺书
XXX计生办:
我们二人系合法夫妻,双方初婚。
男方,身份证号码,女方,身份证号码,双方于年月日结婚。
双方均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没有法律规定禁止生育的情形,现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
我们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取得的《生育服务证》自发证之日起即无效。
特此承诺。
男方姓名(手模):女方姓名(手模):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汇 报 材 料
汇报材料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大家好!首先祝贺各位渡过了一个安乐、祥和的春节。
我代表**镇党委、政府将我镇近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以简要汇报,请各位领导和同志批评指正,并提出宝贵意见。
一、春节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不断提高全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服务水平,趁着2012年春节期间外出人员返乡归家的有利时机,我镇大力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认真做好了当前各项计划生育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认真开展“双节”走访慰问工作。
“双节”期间,我镇妥善安排好计生困难家庭的生产生活,落实慰问工作领导带队深入广大育龄群众家中,慰问和优抚了困难群众和贫困产妇11户,救助金额2200元;慰问了47户计生家庭,其中双女户13户,独生子女户18户,为他们送去了棉被、大米、面粉、食用油、历书、年画、文化包等物资,发放慰问金共计4700元;对20户独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实施了“关爱女孩救助活动”;走访慰问了19名计生专干,为她们送去了米、油和各100元慰问金,以资鼓励她们在新的一年里继续发扬成绩、再鼓干劲。
积极开展“四访四问”和“一帮一结对子”活动,访贫问苦、访寒问暖、访老问安、访灾问难,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真正做到情为民系、利为民所谋。
同时,做好农村义务执法监督员走访慰问工作,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中间。
2、切实做好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工作。
春节前,我镇对260户850人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落实了新农合补兑政策;对101户农村独生子女户发放了保健费10940元,对53户2002年9月29日至2005年12月31日放弃二孩生育一次性奖励家庭,发放了共计人民币73500元的存折。
春节后,我镇在2011年12月份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于2012年3月10日前完成了2011年度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对象、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对象的补充确认工作,并将数据及时上报了县计生局。
2023年最新的2023年广西产假如何休
2023年最新的2023年广西产假如何休新的婚假产假规定出台以来,关于产假和陪产假的规定也产生了一些变化。
那么2023广西产假多少天广西2023产假新规定是怎样的,下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2023广西产假多少天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的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于1月15日起施行。
在《条例》中得到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25日。
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调整后,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晚育假、独生子女母亲产假取消,总数为98天基本产假加上50天奖励假,一共148天。
值得注意的是,凡是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的,不管是第一胎、第二胎,都可以享受到同样的产假、陪产假待遇。
2023再婚夫妻生育二孩政策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国家统计局关于向从事部门统计工作三十年及以上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向从事部门统计工作三十年及以上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2.04.13•【文号】国统字[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关于向从事部门统计工作三十年及以上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国统字[2012]35号)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社会团体:为庆祝新中国政府统计机构成立6 0周年,促进部门统计事业发展,调动广大部门统计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国家统计局决定向从事部门统计工作三十年及以上的同志颁发荣誉证书,以彰显他们热爱统计、献身统计事业的崇高精神。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颁发范围: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
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从事部门统计工作三十年及以上(统计工龄可累计计算)并于2 0 1 2年4月3 0日前在职的工作人员。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社会团体主管统计工作的司(处)负责符合颁发范围人员的认定和统计工作,汇总填写《从事部门统计工作三十年及以上人员登记表》,并请于6月2 2日前报国家统计局。
三、国家统计局对入围人员颁发荣誉证书。
不设奖品、奖金,不享受待遇。
荣誉证书由国家统计局统制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社会团体主管统计工作的司(处)负责发放。
联系人:张英花、付刚联系电话:************、68782322、6 8 7 8 2 3 2 4(传真)电子邮箱:sgbmc@s to t s。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 7号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部门处邮政编码:1 0 0 8 2 6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附件:从事部门统计工作三十年及以上人员登记表。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3]108号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3〕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通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南通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条例》及本办法。
前款所称公民,包括具有本市户籍居住在本市或者流动到市外的公民、具有市外户籍流入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协同有关部门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年度人口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负责计划生育干部培训;(四)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协同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五)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六)负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管理;(七)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八)协调有关部门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修订)及解读
解读《广西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6月1日起实施。
这次修订,在保持生育政策稳定的基础上,取消了二孩生育间隔,完善了奖励优惠制度,加大了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条例》修订的主要背景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和目标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家和自治区的公共政策、民生政策的不断完善,现行《条例》存在着许多与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需要重新修订。
修订《条例》是我区新形势下应对第四次生育高峰的迫切需要。
我区由于受前两次生育高峰、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生育二孩等因素的影响,自2005年开始,我区进入生育高峰期,年均出生人口约81万人,年均多生12.8万人。
通过修订《条例》加大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力度,引导公民实行计划生育。
修订《条例》是贯彻中央《决定》的迫切需要。
200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对全面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出了新要求:一是坚持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
二是建立完善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工作机制,出台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充分体现对计生家庭的普惠优先,让计生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是进一步把依法行政和群众自治紧密结合起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四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创新工作方法,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科技等多种手段综合施治,建立健全人口计生综合治理长效工作机制。
修订《条例》是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人口工作重要讲话精神的迫切需要。
2011年4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会上,就世界人口发展和全面做好新形势下我国人口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
珠海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
珠海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本表是用于申请珠海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的申请表格。
以下是一些基本信息:表格名称:珠海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适用范围:适用于珠海市城镇地区的独生子女父母请填写完整并符合要求,以便顺利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
该申请表格为申请珠海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的必要文档,填写时需注意以下要求:填写内容:根据表格要求,准确填写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子女信息、计划生育情况等相关内容。
填写方式:使用黑色或蓝色水笔或钢笔填写。
请勿使用铅笔、红色笔或涂改液进行修改。
填写须知:填写时请注意以下事项:按照表格要求填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有涉及的证件材料,填写时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务必保留原件备查。
所有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有任何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
填写完毕后,请仔细核对所有填写内容。
如有错误或遗漏,请修改并在对应栏目内作出明确标记。
填写本申请表时,请您仔细阅读并按要求填写,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
请注意:本文档为机器人根据输入内容自动生成的回答,并不构成法律意见。
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具体法律咨询,请咨询专业人士或当地相关部门。
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地点。
申请方式:填写《珠海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并准备好相关材料。
办理时间:按照申请要求在指定时间前完成申请办理。
申请步骤如下:下载并填写《珠海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
准备以下材料: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独生子女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结婚证明材料;独生子女父母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至指定地点。
等待审核,并根据通知进行后续补充材料或面谈。
审核通过后,领取奖励。
注意事项:请仔细填写申请表,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提交申请时,请携带所有需要的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如有需要,需要补充材料或进行面谈时,请及时配合。
一次性奖励审核登记表
性别
联系电话
婚姻状况初婚()、再婚()、离异()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失业或企业关停重组时间
退休时间或法定达龄退休时间
原工作单位(全称)
单位性质
现居住详细地址
户籍地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号
证件起止有效时间
社保
或用工
单位审核结论
(盖章)
经办人:
户籍社居委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街道、乡镇计生办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区计生局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
乡镇、街道委托银行及结算账户
银行
账号
姓名
承诺
计划生育退休一次性奖励审核登记表编号:
填写说明:1、申请人必须如实填表,字迹要求工整。2、城市无单位居民,工作单位和单位性栏不填。3、单位性质分类填写: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其他性质。4、银行及账号请按照户籍地街道要求提供相对应的结算账户。5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签名、加盖公章。6、此表一式三份。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档案
省市(州) 县(市、区)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档案袋
乡(镇)村(居)姓名
1、申报表
2、本人申请表
3、村(居)民计生协会理事会评议表
4、村(居)民代表大会审议表
5、群众座谈材料记录表
6、街道计生办见面调查表
7、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8、其它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省(区、市) 地(市、州)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村(居)小组
申报人签字: 填表人:___________ 填表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表
说明:1、此表由申请人填写;2、前夫前妻的婚姻、生育史和收养子女情况应详细说明。
村(居)计生协会理事会评议表
市(州)县(市、区)乡(镇)村(居)委会
村(居)民代表大会审议表
市(州)县(市、区)乡(镇)村(居)委会
调查座谈材料记录表
市(州)县(市、区)乡(镇)村(居)委会
甘肃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见面调查表
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组本人信息:
调查记录:。
2017广西产假新规定
2017广西产假新规定新的婚假产假规定出台以来,对于产假和陪产假的规定也产生了一些变化。
那很多人好奇2017广西的产假是多少天。
下文店铺为大家整理了2017广西产假新规定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2017广西产假新规定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第二十六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提高一个档次;已达到最高档次的,按最高档次标准的百分之十予以提高。
第二十七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不予扣减。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第二十九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第三十条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升学、就医、就业等方面,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优先照顾。
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金的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