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认定评分标准
上海市专利试点条件
上海市专利试点条件
上海市是我国的经济中心之一,是全国创新创业的热土。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上海市开展了专利试点工作。
上海市专利试点的条件包括:
一、企业实力和专利规模较大:企业拥有一定的技术研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专利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对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有较强需求。
二、有针对性解决技术难题:企业在技术研发过程中遇到的难题,需要通过专利试点得到更好的解决。试点内容应围绕技术难题,依托开放平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等进行开展。
三、创新成果应用广泛:企业应用专利成果的范围应该广泛,可以有相关产品、软件、金融服务等多个行业领域。
上海市专利试点工作内容包括专利权质押融资试点、专利保险试点、科技金融试点和专利维权试点等。试点项目中,相关企业可以得到省市财政补贴,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开展专利试点工作,上海市可以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加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上海市各区知识产权补贴政策发布
知识产权奖励政策
奖励措施
1
上海市
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最新《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
第十条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授权资助
授权后一次性资助不超过人民币2500元。
(二)年费资助
缴纳授权后第三年的年费之后一次性资助不超过人民币1500元。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发明专利,不再予以(一)、(二)项资助。
(三)对小微企业获得的首件授权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四)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0000元。
(五)对权利稳定性好或投入实际运营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人民币3000元。
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不超过人民币4万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2
宝山区
支持区域内企事业单位、个人的专利申请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对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代理费分别按每件1500 元、1000 元和500 元标准予以补贴。为鼓励中小企业、个人申请发明专利,对中小企业、个人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代理费按每件2500 元标准再予以补贴。对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和个人,按每项300 元标准予以资助。此经费按快捷简便途径予以执行。
宝山区专利资助办法自2017 年6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 年5 月31 日。
上海专精特新打分标准
上海专精特新打分标准
上海专精特新评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基础指标:包括企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总额等基本情况,这些指标反映了企业的规模和经营状况。
2. 创新能力指标:包括企业研发经费占比、拥有专利数量、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等情况,这些指标反映了企业的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
3. 专业化指标:包括企业主导产品所属领域、在产业链中的地位、产品技术含量等情况,这些指标反映了企业的专业化和精细化程度。
4. 企业管理指标:包括企业战略规划、管理体系认证、品牌建设等情况,这些指标反映了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品牌影响力。
根据以上指标,上海专精特新评分标准分为三个等级:
1. 基础指标全部达标,且创新能力指标、专业化指标、企业管理指标中至少有一项突出,可以评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 基础指标全部达标,且创新能力指标、专业化指标、企业管理指标中有两项以上突出,可以评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3. 基础指标全部达标,且创新能力指标、专业化指标、企业管理指标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企业综合实力在行业内具有显著优势,可以评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
需要注意的是,评分标准的具体评分标准和权重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情况有所差异。因此,具体评分时需要根据当地政策和标准进行评估。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实施细则
出台时间:2007-07-01-市知识产权局-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受理时间:2010-01-01至2010-12-31-点击量:471
第一条(根据)
根据《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以下简称《资助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助对象)
国防专利申请、分案申请、附优先权的专利申请、港澳地区的专利申请视作符合《资助办法》第四条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递交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
第三条(申请费资助报送材料)
申请专利申请费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原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受理盖章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原件),有附加费用的,另须提交缴费通知书(复印件);
(四)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上海市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资助办法》第四条所称“居住证”不包括临时居住证。
第四条(实审、授权费资助报送材料)
申请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费资助的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专利实审、授权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开具的缴纳授权费相关收据(原件),实质审查费收据可用复印件并附单位开具的由市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上海市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023年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认定评分标准
2023年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认定
评分标准
为了推动上海市企事业单位在专利工作方面的创新与发展,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评分标准成为必要的举措。本文将围绕2023年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
试点单位认定评分标准展开论述,内容包括评分标准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影响因素等。
一、评分标准的制定背景
作为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上海市早已成为国内外企事业单位集聚的地区。随着科技创新的不断推进和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上海市希望通过试点单位认定评分标准的制定,推动企业和事业单位在专利工作方面的积极性,增强其创新能力,进而提升上海市整体的科技创新水平。
二、评分标准的主要内容
1. 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权重:30%):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提交的专利申请数
量以及被授权的专利数量是评判专利工作能力的重要指标。申请和授权量的增加反映了单位在技术创新领域的积极投入和取得的成果。
2. 专利质量与价值(权重:30%):专利的质量与价值直接关系到单位技术创
新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评分标准可以参考专利的国际影响力、技术含量、市场应用性等因素进行评估。
3. 知识产权管理和运作(权重:20%):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运作水平
是评价其专利工作成效的重要方面。包括专利布局规划、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技术转移等方面的管理和运营能力。
4. 创新体系和研发投入(权重:10%):评分标准还将考虑单位的创新研发体
系建设情况以及研发投入的力度。这些因素直接反映了单位在技术创新方面的长期发展规划和投入情况。
5. 专利运用情况(权重:10%):单位在专利的运用方面所取得的成果也是评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任职资格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实施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关键在人才。专利管理工程师是知识产权人才中需求量大面广的紧缺人才,是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工程师培养,提高运用与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与水平,实施《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沪人[2006]20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养专利管理工程师的重要意义
建立专利管理工程师制度,是实施《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快企事业等单位专利管理人才培养,促进上海知识产权工作快速发展的重要措施。
专利管理工程师是企事业等单位从事专利管理的专业人才,主要从事专利检索、专利申请、专利管理、专利战略的制定和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等工作。专利管理工程师将企事业单位创新技术转化为专利,对专利进行管理、保护、运用。重视专利管理工程师的培养,将大大促进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与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与水平,从而有利于增强企事业单位的竞争力。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和落实责任制。要加强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培养,特别是要加大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事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工作培训,提高他们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全社会要共同努力,把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2023年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认定评分标准
2023年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认定评分标准序号项目内容评分标准
1 专利申请数量
- 100项及以上: 10分
- 50-99项: 8分
- 20-49项: 6分
- 10-19项: 4分
- 1-9项: 2分
- 0项: 0分
2 专利授权数量
- 100项及以上: 10分
- 50-99项: 8分
- 20-49项: 6分
- 10-19项: 4分
- 1-9项: 2分
- 0项: 0分
3 专利转让、许可数量
- 50项及以上: 10分
- 20-49项: 8分
- 5-9项: 4分
- 1-4项: 2分
- 0项: 0分
4 专利有效性
- 100: 10分
- 90-99: 8分
- 80-89: 6分
- 70-79: 4分
- 60-69: 2分
- 0-59: 0分
5 专利转化率
- 50及以上: 10分 - 40-49: 8分
- 30-39: 6分
- 20-29: 4分
- 10-19: 2分
- 0-9: 0分
6 专利质押、融资数量 - 50项及以上: 10分
- 10-19项: 6分
- 5-9项: 4分
- 1-4项: 2分
- 0项: 0分
7 专利维权案件数量
- 50项及以上: 10分
- 20-49项: 8分
- 10-19项: 6分
- 5-9项: 4分
- 1-4项: 2分
- 0项: 0分
8 专利管理体系建设
- 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和流程: 10分
- 较好的专利管理制度和流程: 8分
- 一般的专利管理制度和流程: 6分
- 存在较多问题的专利管理制度和流程: 4分 - 专利管理制度和流程不健全: 2分
- 没有专利管理制度和流程: 0分
上海市专利补贴资助政策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支撑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是指在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对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或开展专利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助。
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第三条资助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第四条专利资助遵循“诚信申请、部分资助、促进运用、突出重点”的原则。
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
第五条凡获得中央财政或市级财政有关专利资助资金的,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资金的日常管理以及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
市财政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预算审核,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一般资助
第七条一般资助是指对资助申请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专利的相关费用的资助。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助申请人,可以申请资助:(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二)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三)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
(四)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宣布一批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宣布一批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
•【公布日期】2004.11.03
•【字号】沪人[2004]177号
•【施行日期】2004.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宣布一批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的通知
(沪人[2004]177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委、办、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对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本局对历年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政府科技干部处转发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国家人事部〈关于给专家配备助手的几点意见〉的通知》等20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自然失效,请予执行。
附件:自然失效文件目录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附件:自然失效文件目录
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对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认定标准
1. 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一定规模和研发能力,拥有一支技术过硬的研发团队。团队人数不少于20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40人。
2. 企业技术中心应拥有相对独立的研发场所和设施,满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需求。
3. 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具备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
4. 企业技术中心应积极参与相关科技项目和合作研发,并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三、认定程序
1. 申请: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填写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研发团队人员构成、研发设施情况、科研成果等。
2. 审核:申请材料提交后,技术中心认定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
进行审核评估,对企业的研发能力、自主创新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
3. 审批:经审核评估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将由管理部门进行
批准并颁发认定证书。
4. 监督检查:对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将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的检查,以确保其持续符合认定标准。
四、认定权责
1.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认定标准、审核
评估、审批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 各级科技部门应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进行指导和协调。
3. 企业技术中心应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完善技术创新和知识产
权保护制度。
五、奖励政策
1. 获得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将享受相应的财税支持和政策优惠。
2. 认定企业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验收材料内容及装订要求
验收材料内容及装订要求
一、封面格式
封底书脊封面
编号规则:“示范”一一A,“试点”一一B;“企业”企,“事业单位”一一事;数字为认定时的序号。
二、验收材料内容
验收材料应设置“目录”,按照以下排列:
1、项目总结报告(根据本项目的工作目标、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成效及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撰写,有开展特色项目的单位还应总结特色项目的完成情况,不得超过5000字);
2、项目实施前后知识产权主要指标与工作情况表(附件D;
3、示范与试点期间专利工作情况对比表(附件2示范单位填写);
4、项目经费执行情况表及经费使用明细(附件3、4),费用支出与预算方案有调整的,应附加盖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报备调整原因、项目单位内控流程、具体内容等。通过专项审计的项目单位佐证材料可以审计报告代替。
5、项目总结相关佐证材料;
6、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方案(应与项目管理中心留存件一致,可以是复印件);
7、项目中期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表。
以上七部分内容,注明起始页码。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七部分内容下细分类目,细分规则不作要求。
三、装订要求
A4纸双面打印,一式五份胶装成册,封面、项目总结报告、项目实施前后知识产权主要指标与工作情况表、示范与试点期间专利工作情况对比表(示范单位填写)、项目经费执行情况表均需加盖公章。
四、其他要求
各类专利指标统计,列明清单提交,剔除专利证书复印件或者有关通知书。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指标及分值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基础数据处理
在进行正式评价之前,根据《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沪经信技〔2022〕14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明确的各项指标解释,结合评价附表中的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对“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中各项数据值进行逐项核实,对证明材料缺失或无效的数据予以核减,以最终的核定数据作为计算每项指标得分的依据。
二、指标数值计算
在获得评价数据表的核定数据后,可获得《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工作指南》附件4第一部分)中各项指标的数值。其中,有6项指标的数值须通过计算获得,计算方式如下:
(一)“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指标”,由“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核定数据除以“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核定数据得到;
(二)“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由“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核定数据除以“主营业务收入”核定数据,再乘以本企业所在行业的行业系数和规模系数得到;
(三)“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重”,由“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核定数据除以“企业职工总数”核定数据得到;
(四)“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由“新产品销售收入”核定数据除以“主营业务收入”核定数据,再乘以本企业所在行业的行业系数得到;
(五)“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由“新产品销售利润”核定数据除以“利润总额”核定数据,再乘以本企业所在行业的行业系数得到;
(六)“利润率”,由“利润总额”核定数据除以“主营业务收入”核定数据得到。
上海市企业标准《专利评估技术标准》
上海市企业标准《专利评估技术标准》上海市企业标准《专利评估技术标准》旨在规范企业专利评估活动,提高专利评估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支持和保障。
该标准包括专利评估的基本原则、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和评估报告等内容。其中,评估方法包括定性评估、定量评估和综合评估,评估程序包括申请评估、评估准备、评估实施和评估总结等环节。
该标准要求评估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和知识,严格按照评估程序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客观、准确地反映评估结果和评估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同时,该标准还明确了评估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确保评估报告的规范性和可读性。
上海市企业标准《专利评估技术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企业专利管理和运用的水平,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
- 1 -
上海高企认定对企业专利的要求
上海高企认定对企业专利的要求
上海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指经上海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认定,具有
高新技术领域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创新能力的企业。在认定过程中,企业
专利是一个重要的考核指标之一、下面将就上海高企认定对企业专利的要
求进行详细阐述。
1.专利数量要求:上海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要求较为严格。一般
来说,企业在申请认定时,需要拥有一定数量的有效专利。具体要求可能
会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规模有所不同。大部分情况下,企业至少需要拥有10项以上的有效专利。
2.专利质量要求:专利数量虽然重要,但专利质量同样不可忽视。上
海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质量要求相对较高。企业的专利应具备一定的
创新度和技术含量,而不仅仅是应付性的技术改进或模仿。此外,专利申
请的技术领域应与企业所从事的核心业务相关,并且能够体现出企业在该
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
3.专利布局要求:上海市鼓励企业在技术领域的专利布局上具有一定
的合理性和连贯性。企业的专利布局应涵盖企业核心业务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并且能够形成技术上的优势。例如,企业可以在核心技术领域申请核
心专利,并结合相关的衍生专利进行布局。此外,企业的专利布局应具备
一定的战略意义,使得企业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大的优势。
4.专利运营和保护要求:上海市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在专利运营和保护
方面具备一定的能力。企业应能够正确运用专利,实现技术创新转化和市
场化运作。同时,企业还应具备专利保护意识,有效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这包括及时申请专利、制定专利布局规划、依法维护专利权益等。
总之,上海高企认定对企业专利的要求主要包括专利数量要求、专利质量要求、专利布局要求和专利运营和保护要求。企业在申请认定时需要提供有关专利的相关证据,如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等。同时,这也意味着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需要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注重技术创新,才能满足上海市对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的要求,进而获得高企认定的资格。
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09)261号)
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12-21 关键字:知识产权
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09)261
号)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上海市经委等六部门关于发布〈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要求,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用于扶持本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和示范企业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组织开展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的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经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进委员会)认定的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和示范企业。
第七条专项资金用于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以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一次性拨付。
对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的,给予30万元的创建费用补贴;对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再给予70万元的创建费用补贴。
第八条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规定的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和示范企业认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受理申报、考核和审定。
静安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理细则(2020)
静安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理细则(2020)
2020年7月22日
静安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理细则
为增强静安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与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提升区域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静安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资助授权专利
(一)申报条件
第一专利权人依法注册登记和纳税登记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户籍在本区的个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1.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获得中国香港注册标准专利、中国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中国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发明专利);获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
2.申请资助的期限原则上为该专利授权后一年内;
3.无专利权和署名权的权属纠纷
(二)申报材料
1.《静安区国内专利资助申请表》《静安区国(境)外专利资助申请表》《静安区国内专利资助申请清单》《静安区国(境)外专利资助申请清单》;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适用单位);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适用具有本区户籍的个人);
3.有效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适用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4.有效港澳台发明专利证书(适用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
5.有效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证书以及中文译文(适用国外授权发明专利);
6.专利代理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仅限于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服务机构代理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
7.以上相关材料,均须提供原件验看,单位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均需由申请资助个人签署其姓名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