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只能自认倒霉?—吴少博律师
拆迁律师就选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擅长企业案件
![拆迁律师就选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擅长企业案件](https://img.taocdn.com/s3/m/d89ca4394b35eefdc8d3336c.png)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全国拆迁案件,著名拆迁征收关停维权律师事务所,来电即有机会获赠我所出版的书籍。
拆迁方惯用招数大解密!!!7*12小时免费咨询,咨询即有机会获赠我所出版的“企业拆迁征收关停维权三部曲”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具备的三大资源和四大优势一、我所维权具备的三大资源1、著有《企业拆迁征收关停维权三部曲》基于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十余年办案经验,吴少博主任律师协同整个律师团队,出版了《企业拆迁维权攻略》《企业征收关停补偿纠纷案例评析》《企业征收拆迁维权办案手记》三本书。
详尽的阐述了企业面临征拆时,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该书受到全国中小企业和法律从业人员的广泛欢迎。
2、一百多个企业维权学习视频从2016年到2017年底,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以吴少博主任律师、李晓宁主任律师为首的律师团队,录制了160多个法律学习视频,为需要维权的群体提供专业的理论支持。
3、与众多大型媒体合作一直以来,吴少博主任不遗余力的发展本所法律平台-吴少博律所官网。
同时,本所也拥有其他媒体资源,可与多家大型媒体合作,为企业维权提供媒体的舆论引导和支持。
二、我所进行拆迁维权的四大优势1、承诺只为拆迁征收关停案件近十年时间里,我们代理了800多家征收拆迁维权案件。
吴少博律师团队对专业领域不断研究和探索,力求让代理的每个案件达到最佳效果。
努力打造出专业高效的企业维权律师团队。
2、一站式维权服务让被委托方省心从案情分析到提供评估机构,从调查取证到谈判协商,从行政复议到诉讼程序,直到案件结案,企业获得合理补偿。
本所提供一站式服务,为企业主分忧,让被委托的企业省心省力。
3、开庭前模拟法庭实战演习本所律师严守律师的职业操守,认真办理每一个案件,真诚对待每一个当事人。
在正式开庭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
不仅要奔赴各地调查取证,准备法律文书,查阅大量的法律规定,还会在模拟法庭演播室,进行模拟法庭的实战演习。
4、为每个案件提供多套方案本所律师团队经过多年的摸索和研究,形成一整套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办案体系和流程。
【案例解读】面对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维权的途径在哪里?
![【案例解读】面对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维权的途径在哪里?](https://img.taocdn.com/s3/m/eb89e599fe4733687f21aa69.png)
【案例解读】面对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维权的途径在哪里?【案例解读】面对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维权的途径在哪里?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维权经验【导读】湖州张某在2002年4月时响应镇政府招商引资,在湖州市某区某镇某村租用土地13.81亩建造厂房,用于经营湖州某家私厂。
2016年7月5日,该村所在某镇政府下设“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认定张某的厂房为违章建筑并限期拆除。
张某可以通过何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张某的案例来阐述在行政机关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的下达后,被拆迁的企业主如何维权,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通过本所办理的成功案例来分享正当维权的途径。
关键词:企业主、违章建筑、维权途径【案情介绍】湖州张某在2002年4月时响应某镇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在湖州市某区某镇某联村租用土地建造厂房,用于经营湖州某家私厂。
张某跟某联村有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某镇政府一直没有解决其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问题。
2003年12月9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对张某投资的某家私厂的非法占用土地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04年3月16日,张某缴纳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27860元。
2004年5月26日,张某缴纳了13930元罚款并回购其占有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之后张某继续生产到2016年7月5日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的送达。
事件经过时间轴2002年4月,与某镇某联村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书一份,承租13.81亩土地,用于修建、经营某家私厂。
的位于某镇某联村的房屋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等方面内容的征询意见函》2016年9月5日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区分局复函《答复函》,告知某市家私厂及张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某镇某联村集体土地13930平方米建造厂房,占用地类为水田,性质属于非法占用土地,且至复函时,某家私厂及张某仍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016年10月27日,某市规划局某区分局复函《关于张某、某市家私厂房屋是否符合规划等方面内容的复函》,张某位于某镇某联村的房屋未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涉嫌违章建筑庭审经验谈
![涉嫌违章建筑庭审经验谈](https://img.taocdn.com/s3/m/8d359bcf195f312b3169a546.png)
涉嫌违章建筑庭审经验谈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吴少博律师团队专注中小企业拆迁维权十年之久,在违章建筑相关的行政诉讼过程当中积累了不少经验。
庭审是诉讼的重要环节,在庭审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吴少博律师为我们总结了八个方面的要点:第一、紧抓执法程序不放松;第二、不要小瞧职权依据的法律规定;第三、执法目的有时也是重点;第四、多找建筑客观存在的理由;第五、建筑建设过程当中政府允诺要重视;第六、建设过程当中取得的任何文件都是证据;第七、法律适用问题要摆清楚;第八、补救措施也是可以提的。
下面结合我们做过的许多违章建筑的行政诉讼案件,详细地阐述一下这八个方面代表了什么。
第一,紧抓执法程序不放松。
这一点在以往的视频中已经讲过很多次,比如要进行前置勘察调查程序,要给被处罚人(涉嫌违章建筑建造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决定书之后,被处罚人有复议跟诉讼的权利。
按照《行政强制法》第44条,这种建筑物在复议和起诉期间是不允许强制执行的,这是一套完整的法律程序。
在庭审过程中,这套执法程序很重要,被处罚人(即原告)一定要重视起来,不能放松。
因为很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就在于对方的执法程序产生了错误,比如没注意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应该依法举行听证而没有举行听证、应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却没有送达,法律程序出现了重大瑕疵,就有可能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不能小瞧职权依据的法律规定。
在很多庭审当中,被处罚人往往忽视职权依据,但这应该作为一个重点的,比如集体土地上认定违章建筑的法定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是规划部门,有的地方是规划国土,再一级是规划国土部门。
比如北京,现在规划、国土就合二为一。
实践当中很多地方是城管在做这件事,但其实很多地方的城管并没有权力来认定建筑是否违章,他只有执行的权力。
也就是说应当先由规划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认定,然后再由他来执行,城管并不具有认定的权力。
企业拆迁怎么找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当事人评价如何?
![企业拆迁怎么找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当事人评价如何?](https://img.taocdn.com/s3/m/796ff559b307e87101f6966f.png)
企业拆迁怎么找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当事人评价如何?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吴少博律师是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多年来从事企业拆迁、拆迁维权,特别公司、企业、工厂、商铺等非住宅拆迁,违章建筑拆迁维权;拆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案件执行和再审程序。
吴少博律师理论功底深厚,对许多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其从事去企业拆迁领域多年,对拆迁中遇到的违章建筑问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拆迁评估报告问题、强拆偷拆等有自己的诸多办案心得,经手的拆迁案件均为当事人获得了理想的拆迁补偿。
可以为被拆迁企业、工厂、商铺等量身策划专业的拆迁方案,专业为被拆迁企业维权。
除企业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外,吴律师在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纠纷,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公房租赁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城管、规划委、镇政府拆除违章纠纷等诸多业务中均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能力。
吴律师对各项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有着深入的理解,深谙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的心理,帮助被拆迁方积极地应对拆迁房所施予的各种压力。
在诉讼方面,吴少博律师领导我所骨干诉讼律师,胜诉率高,有效地维护了广大的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多年的办案过程中,吴少博律师积累了丰富的诉讼技巧和办案经验,业务涉及北京、河北、浙江、陕西、江西、河南、辽宁、吉林、天津等多省市。
吴律师通过高超的攻辩技巧和对于事实证据的把握运用多次使二审的案件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
此外,吴律师也积极地在网络上发表文章,热心地将自己在拆迁维权业务中的办案经验和维权技巧无私地贡献出来,获得了广大网民的一致好评。
“从事拆迁维权事业多年,什么样的当事人都遇见过。
有很多人对拆迁律师产生了一种依赖,几乎任何事都要向律师汇报,寻求律师的意见,即使这件事和案件本身没有多大关系。
”从事拆迁维权工作近十年的吴少博律师向我说道,其实这也是我经常听到很多拆迁律师稍有埋怨的地方。
因为对待客户的疑问,即使和自己的业务职责没有关系,也要认真回答,这会花费律师很长时间。
分享法律智慧——吴少博律师接受《法律大讲堂》采访畅聊著书心得
![分享法律智慧——吴少博律师接受《法律大讲堂》采访畅聊著书心得](https://img.taocdn.com/s3/m/16fbb10c866fb84ae45c8dac.png)
分享法律智慧的——吴少博律师接受《法律大讲堂》采访畅聊著书心得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温馨提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各位企业当事人面临拆迁征收时,补偿低,补偿不合理,政策强压,断水断电断路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避免错过律师介入的最好时机。
11月2日,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少博做客法制晚报《法律大讲堂特别节目——法律读书会》,与网友分享自己写作“企业征收拆迁维权三部曲”的心得体会,并就相关问题回答了主持人李奎和网友的提问。
主持人:吴律师能不能给我们讲讲写作“企业征收拆迁维权三部曲”的背景?吴少博律师:首先是我们总结了近年来中小企业非市场因素的风险,一般有五种:征收、拆迁、环保关停、破产、处罚,这些都不是因为经营不善而产生的风险。
这其中,征收和拆迁是可以拿到一定的补偿,而关停则是连补偿都没有,对于企业来说,遇上征收拆迁了,拿不到合理的补偿怎么办,遇上环保关停了,又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城市化的过程中以及现在环保形势愈发紧迫的情况下,很多中小企业都在面临的问题,也是使我萌生了写书系统阐述这些问题的原因。
主持人:三部曲里面最先完成的是哪一本呢?效果怎么样?吴少博律师:最先出版的是这本《企业拆迁维权攻略》,可以说一经发售马上就得到了中小企业主的广泛响应,他们告诉我,他们不是不懂法律条文,也不是不懂相关政策,他们不懂的是当政策下来了,依据的是什么条文,自己又能够运用哪些条文、哪些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是一个实际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我们的这本书就是立足实际来告诉广大的中小企业主能做什么、该怎么做,从法律的层面为他们提供指引。
主持人:那第二部是哪一本呢?主要讲的是什么?吴少博律师:出版的第二本是《企业征收关停补偿纠纷案例评析》,以16个典型案例为媒介,从法律角度对企业遇到征收关停等行政强制行为时,如何运用法律对企业进行体检与合法性补强以及对政府行为进行全面合法审查的分析。
论江浙沪违章建筑这点事(下)(吴少博律师)
![论江浙沪违章建筑这点事(下)(吴少博律师)](https://img.taocdn.com/s3/m/70d965e5c8d376eeafaa3101.png)
违章建筑这点事(下)作者:吴少博律师浙江宁波东钱湖街道的某企业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来找我们维权。
该企业早期和村里签订了一个土地租赁协议,租赁的是村里的荒地,平整之后在上面盖了一个厂房投资生产经营。
经营了七八年时间,给企业确实提供了生存环境,也缓解了村里剩余劳动力安置的问题,双方合作非常愉快。
没想到2012年底2013年初被确定为违章建筑,要求限期拆除。
企业主不能理解,自己跟村委会租赁的是非耕地,并在上面建了厂房,取得了营业手续,乡镇经常将其作为标杆性企业视察,现在又认定是违章建筑?老百姓虽然不懂法律,但明白道理,所以到北京聘请我们进行维权。
在实践当中能遇到很多这种情况,特别是江浙沪一带。
从维权的角度应该怎么做呢?我们上一期主要讲了法律适用的问题,这次讲一讲维权思路和维权方式。
首先要求政府出示认定违章建筑的法律文件,现在的城管只口头下达相关决定,不敢给文件,或者不便给法律文件,为什么说不便给文件呢?因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达文件后可以在2个月内复议,6个月内诉讼。
按照我国2012年《行政强制法》规定,诉讼和复议期间不能执行不动产,所以征收方就想利用基层的政治手段和办事方式吓唬、恐吓、威胁来达到目的。
我们当事人维权的决心比较强烈,首先,我们要求城管局出具相关的认定,第二,提复议和诉讼的程序。
我相信现在地方性城管局认定违章建筑的时候,不是严格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而城管局迟迟不出示文件,也不找当事人谈话。
我们在当地滞留了几天,城管局避而不见。
城管局又不着急了吗?不是要强制拆除吗?为什么不出示文件呢?城管根本不搭理我们,领导也回避、不接待。
这些经历使企业主心里有底了,只要征收方没有按照正规的法律程序,那我就不认可。
上述是制约对方的一种措施,同时也要有满足自己的措施。
第一,要求村委会来配合解释当时是怎么承租土地和建设厂房的。
村委会和企业签了租赁合同,要对占用的是不是荒地进行合理性说明。
第二,向镇政府申请信息公开。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点评:北京多家4S店违建被拆除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点评:北京多家4S店违建被拆除](https://img.taocdn.com/s3/m/cc1e7bb80029bd64783e2ce3.png)
北京多家4S店违建被拆除上亿元资产一个月就没了【新闻事实】近日,北京石景山当地媒体报道称,被列入违建名单要求拆除的4S店位于北京石景山地区,涉及多家汽车4S店。
据了解,从今年6月开始,石景山区相关执法部门就开始对违建进行整治,并要求到2017年底,除待拆迁平房区外,力争全部社区达到“基本无违建社区”标准。
根据通报称,相关部门通过悬挂硬质横幅以及在4S店醒目位置张帖《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通告》及《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方式,及时告知公司相关人员、客户及群众拆违政策及相关内容事项。
通知业态即将封闭,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4家4S店总计占地面积为13283.7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7349平方米。
许多网友对当初4S店怎么建的产生疑问,有网友向吴少博律师咨询:“批准建完了又让人家拆,应该如何维护企业的自身权益呢?”。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北京很多4S店并没有规划,其实也申请不下来规划,但也有合法的工商税务证照,每个月也合法缴税,当被列拆违时,只给很短的时间,让其拆平;做生意不容易,上亿元资产,上百员工,说没,一个月就没了。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评论】1、“如果负责点的话当初就不应该批准建,建完了又让人家拆。
”这就是合理信赖的问题。
拆迁方应该对自己早期的行为负责,出尔反尔就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体现。
拆迁方早期对4s店用地地批准文件是不是可以视为店铺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呢?现在将其划为“违章建筑”的合法性依据在哪里呢?上述相关新闻中的“业内人士”认为“北京很多4s点根本申请不下来规划”,既然如此,那么当时相关部门的政策审批是为何会允许这些店铺经营发展?如果一开始就是违章建筑,那为什么明知是违章还要批准并且进行社会管理呢?甚至给予其工商税务证照,让其缴纳税务,进行相关行政管理,这不就说明相关部门是视其为合法的吗?如果从一开始就是违章,那么拆迁方一定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如果一开始承认其合法存在,那此时就应该进行合理安置和补偿。
吴少博律所说法-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罚
![吴少博律所说法-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罚](https://img.taocdn.com/s3/m/da49cc52c850ad02df804104.png)
近日,有市民反映称,位于朝阳区望京地区的大西洋新城几乎每栋楼楼顶都有自建的“小房间”,存在安全隐患。
8月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实地探访大西洋新城发现,该小区A、B、C三个区域33栋楼的楼顶上共建有67个“小房间”。
有业主称建“小房间”可用来晒太阳、休息等。
对此,朝阳区望京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表示,这种在顶层区域扩建“小房间”的行为属于违建行为。
“小房间”在楼顶凸起 33栋楼共有67个“小房间”近日,有市民反映称,位于朝阳区望京地区的大西洋新城小区存在楼顶违建现象,其中A、B、C三个区,许多楼的楼顶都盖有各种各样小房间,甚至还有依墙而建的二层“瞭望台”。
根据该网友提供的照片,几栋楼的楼顶上出现多个“房间”,这些“房间”大小不一但装有窗户,有的从远处看去就像是一套完整的房子。
8月9日,北青报记者来到位于朝阳区望京广顺北大街33号的大西洋新城。
根据资料,大西洋新城为大型住宅小区,2000年开始有居民入住,小区面积较大,分为A、B、C、D、E、F六个区域。
北青报记者从B区大门进入小区,发现网友所说的A、B、C三个区域的楼顶几乎都有“小房间”,原本平整的楼顶上被建出一个个带有玻璃窗户的凸起空间,从楼底向顶层望去,这些凸起的空间向外探出长短不一的屋檐,而且颜色风格与整栋居民楼差异较大。
此外,有的“小房间”直接建在房屋之间的空隙上,有的则直接在斜面屋顶上建,从侧面看呈三角形。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这些楼顶的“小房间”多为玻璃房,大部分是三面玻璃环绕,少部分则是一面玻璃朝向居民楼正面,远远看去,这些“小房间”与周围没有建筑的楼顶相比,显得十分突兀。
根据粗略统计,大西洋新城 A、B、C三个区域的33栋居民楼中,基本上每个顶楼的业主都有一个“小房间”,三个区域加起来约有67间“阳光房”。
“小房间”从卧室延伸业主称用来冬天晒太阳在探访中,北青报记者在B区一栋楼里看到,楼顶有人在施工建造玻璃房,在楼下就可清楚听到装修的敲打声。
吴少博律师讲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维权策划
![吴少博律师讲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维权策划](https://img.taocdn.com/s3/m/9df6e473561252d380eb6e3d.png)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维权策划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案情简介】2014年6月下旬,家住长春市下辖某县级市的董大刚(化名)专程来到北京,向栩锐企业拆迁维权律师团的律师咨询了自己所遇到的拆迁问题。
吴少博律师与李晓宁律师接待了这名远道而来的当事人,并从这名当事人的描述中了解了其一家人的艰辛拆迁维权路。
吉林省于2013年7月24日就出台了《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而在此方案中,董大刚的房屋正处在征地范围之内。
在2014年2月23日,董大刚所处地级市的市政府向其送达了关于该实施方案的房地产征收决定,面对突如其来的拆迁,董大刚怀着十分复杂的心情等待着有关部门的测量、评估和补偿方案的出台。
然而事与愿违,在2014年7月2日,董大刚突然收到了《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董大刚被征收的房屋“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为由,责令董大刚限期自行拆除自己的房屋,逾期不拆除,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这一纸告知书让本来处于拆迁困扰的董大刚一家的心情更加雪上加霜,他不明白自己手续齐全、合法办理、居住多年的房屋为何一夜之间变成了“违法建筑”。
然而在20天后,更加不可思议的事情来临了,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对董大刚最后的强拆“通牒”。
一筹莫展的董大刚在四面楚歌的境遇之下,经过百方打听,找到了在拆迁维权业界久负盛名的栩锐拆迁维权律师团,于是就有了一开始描述的相会场面。
【维权策略】成为董大刚代理律师伊始,吴少博律师与李晓宁律师即拟定维权大纲——阻却强拆执行。
因为一旦房屋被强拆,拆迁户往往会陷入“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被动境地,要获得高额补偿更是难上加难!办案第一计:显山露水的律师函在接手案件的初始的7月3日,栩锐拆迁的律师团队便开始了周密的行动:向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送了申辩书,在申辩书被拒收之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送了律师函。
吴少博律师论述违章建筑拆迁的各类问题
![吴少博律师论述违章建筑拆迁的各类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c8a3176a02768e9951e738c2.png)
吴少博律师论述违章建筑拆迁的各类问题作者:吴少博律师团队“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解析违法建设、违章建筑、违法占地、违法用地,我认为这几个词从法律概念上讲主要就是两个词的区别,一个是违章建筑一个是违法用地,今天想给大家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
在实践中有很多客户接到不同的单子,有的是国土资源局违法用地的问题,有的是城管、规划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所下的违章建筑的问题。
这两个是不同的概念和主体,一个是从用地的角度来说,一个是从建筑的角度来说。
违法占地最主要还是在集体土地上,国土资源局所下发的违法占地的单子大多都发生在集体土地上。
改变集体土地用途,比如本身是耕地却建了厂房,或者是租赁的土地但是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开发建设,这可能也是违法占地的问题。
有很多在集体土地上的客户接到了违法占地的通知,违法占地的主体是落在土地上的,所依据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也就是说土地没有按照土地建设、土地属性进行相关的用途,这是一个违法占地的问题。
违章建筑是地上的附着物可能涉及到违法建筑,他的上位法律是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所依据的是建筑必须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违法占地、违法用地却没有明确规定要取得什么进行实际制约。
有些明明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使用权证,包括工业属性、工矿仓储属性,但还说你是违法用地,不说你违法占地说你违法用地,也就是说地的使用的用途错了。
本身是养殖用地却建设工业,我们在哈尔滨阿城有这样一个案子,此企业集体建设用地上边写着工业但是建了养殖用地,结果说是违法用地问题。
违章建筑是硬性规定,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都是违章建筑,不管你是否有土地使用权,不管土地是租赁的还事自持的。
所以在实践中要提醒各位的是违章建筑和违法用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同时执法机关也是不同的,违法用地是国土资源局来执法的,不管在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都是由国土资源局来执法的。
但是违章建筑执法的主体就多了,国有土地是规划部门认定,城管局进行实际拆除。
违章建筑拆迁中对待问题(访谈)
![违章建筑拆迁中对待问题(访谈)](https://img.taocdn.com/s3/m/686c7635ed630b1c59eeb5a5.png)
访吴少博律师:违章建筑在法律中有哪些“短板”问:违章建筑在拆迁中会有哪些法律风险?吴律师:我们从网络或媒体上都能看到,现在很多地区在进行大范围的征收拆迁的时候,政府走在前边。
从2011年590号令实施之后,现在跟被拆迁人进行具体谈判的时候,都不是由开发商委托的拆迁公司来谈的,大部分都是由政府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或住建部门设置的房屋征收办公室来跟被征收拆迁人谈。
在实践当中有很多没有证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证的房屋会被征收方拆迁方以违章建筑为名要求无偿拆除,其目的就是给被征收拆迁人施加足够的压力,接受比较低的补偿价格。
问: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企业都有什么共同点?吴律师:特别针对的企业往往都是存在以下情况的:1.没有证照;2.租赁的土地;3.一部分有证照一部分没有;4.在自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工业用地上进行房屋建造,也就是说有土地使用权但是房屋建造并没有合法手续;这往往就成为征收方抓住被征收拆迁人的弱点,进行施加压力的一个方面。
特别在这个时候,作为被征收拆迁人心里特别苦,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也好按照征收方的一惯说法也好,违章建筑是不予补偿的。
问:如果最后真的不予补偿怎么办?或者补偿很低怎么办?吴律师:作为被拆迁方心里特别恐慌,但是从法律的缺陷来讲,确实这里是一块短板。
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维权过程当中,如何来掌握这个事情,如何拿捏这个事情。
我们在实践当中一般情况下会视具体情况不同来进行区别对待。
第一,如果你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只不过没有房产的建造手续并且建造的年限和时间都是在2008年之前,我可以明确告诉你不用恐慌。
那个时候国家调整违章建筑的基本法律《城乡规划法》还没有实施,现在拿着城乡规划法以及地方性的城乡规划条例来约束你当时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溯及力的,也就是说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
而且最终要的是土地,土地使用权完全在你手里,就是建筑真的被认为违章建筑对于你来讲没有任何意义,也就是说对于对方来讲达不到腾退和索要土地的目的。
违章建筑区别对待
![违章建筑区别对待](https://img.taocdn.com/s3/m/5ddc6ed22cc58bd63186bdc8.png)
中小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谈违章建筑区别对待违章建筑中涉及到很多原因跟形式,比如建筑年代久远的,在80年代我国有处理违章建筑的红头文件以及一些在行条例,都说明了要区别对待。
有历史原因和没有历史原因分别要怎么样?对城市范围内的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怎么样?无重大影响的怎么样?对公共安全跟市容市貌产生重大影响的怎么样?没有影响怎么样?在法庭上有很多当地政府、城管、规划部门以及镇政府,在进行答辩和举证的时候,都没有对城乡规划或城市规划的重大影响,或者说重大安全市容的重大影响进行举证,而是“一刀切”,只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有房产证都是违章建筑,临时建筑超过临时建筑使用期限。
“一刀切”的都认为是违章建筑,我认为这是不对的。
在进行违章建筑认定处置以及最后的结果上,必须区别对待。
我感觉在区别对待当中有几个理由是要给予充分重视的。
一个就是违章建筑建成原因?我发现有些台资企业,包括一些招商引资的企业,是因为政府允诺可以建设的。
所以说这就是历史原因,建成的理由就在于此。
建成的时间来看,有的建成时间比较久远,比如北京二三环以内的房屋建筑,本身建成的历史比较久远,建成原因是为了解决当时的居住人口面积困难问题。
八、九十年代为了解决自身生活的要求建了一个厨房或卫生间。
这个是不是要认为是违章建筑?我认为应该进行区别对待的,这些建筑对市容市貌产生了什么影响呢?对城市的重大规划又产生了什么影响?如果没有什么实质影响为什么要单纯的认定为违章建筑呢?这里有一个考量的标准,对公共或者第三方是否产生了利益影响。
对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城乡规划产生影响可以认定为违章建筑。
对第三人处于一种侵权或者障碍的状态,比如一些别墅区自建的棚子、地下室或露天阳台上搭的建筑物,这是对第三人产生的一种非合理非合法的影响,这个可以确定为违章建筑。
但是像长久存在的北京大杂院,长久形成的卫生间或厨房能认为是违章建筑吗?这是立法的一个宗旨和目的吗?我认为都是不切实际的。
中小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违法建筑的认定及处置办法
![中小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违法建筑的认定及处置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5bc0c86b84ae45c3a358c90.png)
违法建筑的认定及处置办法一、违法建筑的定义违法建筑一般是指在城乡规划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建筑。
严格意义上来讲,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和设施。
二、违法建筑的类型1.违背规划型,即没有获得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或者超出规划审批的范围建设而成的建筑,包括擅自占用已规划的公共用地进行建设的审批或者超出规划审批的范围建设而成的建筑。
2.不当施工型即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进行施工或者虽有施工许可但未按许可范围进行施工的建筑。
3.擅自搭建型即在已有的建筑物基础上未经审批而搭建附属设施或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正常结构或通常使用功能而形成的建筑。
4.临建超期型即在审批所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后仍不拆除的一切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5.非法占地型即没有获得土地使用权,或者违反土地用途管理制度而为的建筑。
6.其他类型即在用地、选址、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划、建筑和土地管理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外的其他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违建建筑认定的法律依据1.《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违建及关停的法律适用
![违建及关停的法律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a113662983c4bb4cf7ecd1dd.png)
违建及拆迁的法律适用问题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温馨提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各位企业当事人面临拆迁征收时,补偿低,补偿不合理,政策强压,断水断电断路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避免错过律师介入的最好时机。
吴少博企业拆迁讲堂,今天讲述的内容是有关违建及关停的法律适用。
从广义上来分三个层面来解读一下相关理论。
吴少博律师通过理论及其实务经验来总结出这部分的精彩解读,供大家遇到上述问题时可以做参考使用。
首先说明违建及关停的法律适用不是指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文,是从法律位阶、法律适用及法律的真空地带来讲述违建及环保关停的法律适用的这堂课。
吴少博律师解读:一、总述部分该部分内容涉及到的是实务中,若出现新法与旧法、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冲突”时,结合《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并举例来形象的说明上述问题。
比如2008年1月1号实施的城乡规划法是我国首部就违章建筑给予准确性定义的法律,并且涵盖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跟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建造的房屋,其中第64条、65条明确规定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进行行政处罚,那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取得与否,就成了实务界判断违章建筑重要的法律杠杆。
那么问题来了,08年之前,所建造的房屋,如果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那么到底是不是违章建筑?于是就有适用新法跟旧法交替的问题。
按照新修订的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是这样的,但是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特别除外的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建筑,则到底怎么适用的问题。
二、具体解读1、法律位阶新法与旧法:若是在08年之后建造的并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那么这样的话直接就可以认定为违章建筑。
企业违章建筑拆迁重点问题探讨-北京吴少博律所原创
![企业违章建筑拆迁重点问题探讨-北京吴少博律所原创](https://img.taocdn.com/s3/m/493d9534ed630b1c59eeb5f5.png)
企业违章建筑拆迁重点问题探讨栩锐企业拆迁律师团近来有很多中小企业咨询厂房涉嫌违章建筑的问题,有的可能要被强制执行,并且不予补偿,或者补偿额度非常低,甚至200、300元一平米。
在这方面就希望得到我们在法律层面一定的支持,鉴于此,我们就进行了企业违章建筑拆迁重点问题探讨,从违章建筑相关、客观事实、法律依据以及执法过程等方面进行总结。
一、执法来源从执法来源上来讲,现在基本上分为三类,一是政策性拆违,二是举报性拆违,三是发现性拆违。
1.政策性拆违。
众所周知,像三改一拆、五违必治等都是政策性拆违,即当地政府确定了一个拆违的基本概念,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具体拆违的整体性工作研究和执行,这就是政策性拆违。
政策性拆违也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经过合理的法律程序,一般在一个大范围内进行轰轰烈烈的违章建筑拆除,涉及的都是不特定主体。
2.举报性拆违。
举报性拆违更多是发生在非工业厂房的用地上,比如别墅区,比如一楼是商铺、二楼进行了扩建等情况。
如在宅基地上本身邻里之间有矛盾可能会涉及到相关的拆违,这就叫举报性拆违,有利害相关人认为你的违章建筑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那么他举报你拆违,也不排除有客观发现之后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的行为,这种往往在客观现实当中都是由利害相关人、利害关系人实际举报。
3.发现性拆违。
比如每年或者每隔两三年国土资源局搞的大航拍发现你2005年的时候还没有房子,怎么2008年上面就有了?这就属于发现性拆违。
这个发现的主动权在执法机关,而举报时的执法机关是被动的处罚。
二、执法过程执法的来源基本上就分为三个方面:政策性拆违、举报性拆违、发现性拆违。
那么从执法过程来讲,我认为最起码涉及到四个方面,如果有一天把这个问题纳入到司法审查的途径当中,也无非就是审查这四个方面:第一个是执法机关的选择,第二个是执法权限,第三个是执法程序,第四个是执法依据。
我认为这四个方面是执法机关能否确定成违章建筑、进行限期拆除的法律程序根据。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企业环保关停维权十大案例解读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企业环保关停维权十大案例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35ac1a9d83d049649b6658d3.png)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企业环保关停维权十大案例解读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案例解读:淘汰落后产能数十砖瓦窑企业突遭强拆维权案日前,《法律与生活》杂志社接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部分新型墙材公司企业法人的情况反映,称:企业正处在依法合规经营、正常纳税的状态中,却突然遭到驿城区政府、胡庙乡政府等有关单位的强制拆迁,部分企业法人遭到强制拘留,几家被强拆的新型墙体材料公司查看情况,其中几家公司已经成为废墟,还有个别公司被拆除了相应部分。
追溯:被拆除企业多为政府招商引资而来2005年12月,河南省政府为淘汰落后产能,清理非法实心黏土砖瓦窑场,出台了《关于治理整顿砖瓦窑场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
2007年6月驻马店市政府颁布了《关于扶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驻政办[2007]42号)》文件,对发展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公司的扶持政策进行了解读。
同年十月,驻马店市政府颁布了《关于扶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驻政办[2007]105号)》文件,文件详细制定了为投资兴办新型墙体材料公司的企业开通绿色窗口、财政扶持政策、建设用地优惠政策以及税收、工商等优惠政策。
那么政府招商引资过来的企业为什么会落到如此下场呢?事起:涉事企业因西部山区规划而变“违”据涉事企业所述,所有涉事公司都是通过政府招商引资,依法依规申办各种手续建的厂,不仅为当地提供了税收,还带动了就业,现在却被定性为违法企业,说拆就给拆了,这到底因何所致呢?据李姓企业主透露,主要原因与驻马店西部山区规划有关。
西部山区总体规划于2012年12月正式启动,历时3年,于2015年7月评审通过,2017年4月进行公示。
据驻马店规划局官网介绍,西部山区位于驻马店市中心城区西部,交通便捷,距中心城区最短距离仅5公里。
西部山区总体规划在编制过程当中,结合山区自然资源、地貌风貌、文化内涵和未来发展需求,依托该市西部山区得天独厚的自然禀赋,将金顶山、蚂蚁山、乐山等连成一片统一规划,意在打造驻马店“城市后花园”。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企业拆迁维权专业团队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企业拆迁维权专业团队](https://img.taocdn.com/s3/m/d1e92707650e52ea551898c6.png)
全国企业拆迁维权的放心选择: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企业拆迁维权专业团队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所概况Letter from director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坚持“以法为本,客户至上,服务尽职,信誉取胜。
”的宗旨,创建了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拆迁维权律师团队——“栩锐企业拆迁维权律师团”。
该团队是国内首家专业中小企业不动产维权的精英型律师团队,尤其是在企业土地和厂房征收拆迁纠纷中,有着丰富的维权经验。
在过去的6年里,本所代理了400多家中小企业征收拆迁的维权案件。
基于众多维权经验,我团队出版了《企业拆迁维权攻略》一书。
该书详尽的阐述了企业面临征拆时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全国各地中小企业的热烈欢迎。
本所广泛应用“案例切入法”,在案件承办和案件质量把控制度上有着细致的研究。
每一个案件我们都会分段管控,同时利用时间段和案件进度衔接的方式把控案件风险。
本所会在全面的事实梳理,寻找相似的地域案例进行比对,分析出差异点和共同点,进行案例评析的基础上,制定案件承办方案。
这一做法体现了本所律师在企业拆迁这一领域的丰富经验,也大大提高了本所拆迁案件的胜诉率,给全国中小企业带来了切切实实的补偿回报。
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将继续秉承服务中小企业的宗旨,借依法治国之东风,乘势勇作为。
以娴熟的法律技巧和坚定的维权决心为全国中小企业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所在此恭祝各位企业主朋友:健康,平安!企业房屋征收与补偿Expropriation of Buildings & Compensation企业征收拆迁业务是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的基石业务。
自创立以来,本所的吴少博、李晓宁律师作为业界知名任务始终活跃在拆迁领域的最前沿。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聚集了一批优秀的专业人员,拥有为各领域不同类型的被征收拆迁人(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建筑企业、生产制造类企业、特许经营类企业、第一产业及其附加产品企业、服务性企业等)提供各种类型法律服务的丰富经验。
吴律师谈拆违,违章建筑认定及强拆程序?企业拆迁100问
![吴律师谈拆违,违章建筑认定及强拆程序?企业拆迁100问](https://img.taocdn.com/s3/m/4ad10a3d4b35eefdc8d3331d.png)
企业拆迁100问吴律师谈拆违,违章建筑认定及强拆程序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据我们所了解,截止到2014年上海市建设用地已经突破三千一百平方公里,按照政策是不能突破三千二百平方公里,上海每年大概增长四十平方公里,这么算剩余一百平方公里的政策标准不到三年就用完了。
现在工业用地的比重偏大,如果把集体土地一起放进去的话,工业用地整个占土地总量的30%左右,甚至一些郊区都超过了30%。
产值却不超过10%,导致现在利用工矿仓储用地、集体建设用地集约化附加值非常低,所以就出现104地块、195地块、198地块工业用地减量化。
这是达到发展目标的必然选择。
但是我们更关注的是中小企业有没有受损,他们的利益如何保障,下一步安置和生产经营如何完善。
首先198工业用地减量化政策本来市区镇都给相关的资金,资金有可能是市区拨付给乡镇,然后用一次性打包的政策让他实际利用。
企业外迁、关停、征收拆迁、违章建筑拆除等所体现出的补偿额度偏低。
整体来讲完全达不到市场价值,达不到让企业即便退出上海到周边完成安置的基本需求。
上级拨付的资金量可能是有限的,但就企业现状而言,大部分企业更愿意按照征收拆迁的补偿标准来走。
因为现在不管是企业腾退、环境治理的关停关闭、工业用地减量化、违章建筑拆除,在这过程中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以及企业恢复重建所付出的价值都是一定的。
比如补偿三十万一亩地,让其去上海周边甚至更远的地方去安置,根本无法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这就给企业造成很大的冲击。
而且这其中有一个对政府合理信赖的问题,当时是由乡政府盖章签字允许建设的,甚至是一次性买断的,是处于对政府的信赖才进来的,现在要腾退出去,应该怎么解释这个问题。
再加上还有一个“五违必治”的问题,本身198工业用地减量化地块中的很多建筑其实都存在“五违”的问题,如何解决呢?是不是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直接确认为违章建筑?是不是只给少量的补偿或不补偿呢?有的企业还提出一个观点,如果政府知道是违章建筑还卖给我,我是否能追究政府的责任?我们认为,从上海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讲确实需要“工业用地减量化”,但是在实践中以行政强制力量来推动,是不是按照完全的合法途经去进行,是我们关注的合法性问题。
违章建筑提起行政复议
![违章建筑提起行政复议](https://img.taocdn.com/s3/m/0ee46a0459eef8c75fbfb3a5.png)
法律也可以通俗易懂—访中小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面对不太了解法律知识的村民,如何帮他们解决纠纷?律师一套专业的术语下来,往往听的一头雾水?近日来,很多网友向我们咨询违章建筑的拆除问题。
网友反映自己在网上查找违章建筑拆除的相关资料,内容挺丰富的就是看不太明白,希望能够找到一套通俗易懂的关于违章建筑的认定、处置以及后果执行法律依据、法律程序。
带着这个问题我们采访到了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吴少博律师,吴少博律师从事拆迁维权十余年,不畏强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秉承服务中小企业的宗旨,借依法治国之东风,乘势勇作为。
以娴熟的法律技巧和坚定的维权决心为全国中小企业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就让吴少博律师用通俗易懂的话来给广大网友讲一讲,违章建筑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以及前边的陈述申辩我们应该掌握的重点是什么呢?我们应该怎样进行法律程序的权利救济呢?吴律师告诉我们这是一个非常重点的问题,也是在实践维权中比比皆是、互相碰到的问题。
首先违章建筑进行认定之前交给行政相对人,怎么来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就是你来辩驳你的建筑并不是所认为的属于违章建筑。
提供的证据包括一直谈到的历史原因、建设时间、法律适用、法律溯及力的问题等等,也包括乡村认定乡镇认定等等,来说明建筑确实不属于违章建筑,这是陈述申辩的问题。
陈述申辩以及相关举证做完以后,通常讲作为城管部门不会太在意这个问题,也即是说做完后他同样可以下达限期拆除书,认定为违章建筑。
这个时候必须赋予你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新的行政诉讼法当中也改了,复议是两个月,诉讼是六个月,也就是说你在两个月内可以进行复议,六个月内可以进行诉讼。
在实践中我发现有违章建筑在认定的时候不告知你相关的权利义务,如果没有告知你那么诉权,那么下完了认定相关的凭单后,两年之内都可以诉。
这个诉讼时间的确定就是变相的对行政机关的一种怠于履行告知相关权利的一种惩罚。
在两个月之内可以先提起复议,复议就是给你认定机关的上级部门,比如乡镇认定的话可以到县区人民政府,如果是城管或者规划部门来认定的话,可以到上级的城管规划部门或者同级的领导他的政府,区县城管部门给你做的话你可以到区县人民政府进行复议。
江浙沪企业拆迁违章建筑案件共同点
![江浙沪企业拆迁违章建筑案件共同点](https://img.taocdn.com/s3/m/e350779184868762caaed546.png)
中小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分析江浙沪违章建筑案件共同点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现在江浙沪地区拆违章拆的很疯狂,侵犯了很多人的具体利益,特别是给一些具有历史渊源的企业造成了重创。
今天请到著名的中小企业拆迁维权律师吴少博跟我们讲讲江浙沪地区违章建筑的共同点。
问:吴律师都经手过哪些违章建筑的案子呢?吴律师:比如讲杭州萧山区因为“三改一拆”拆了很多已经经营数十年的企业,说其为违章建筑。
到了江苏的南通的通州、如皋、如东都在大范围的拆除所谓的违章建筑企业的案件。
往往不履行法律程序,都是以政治任务性的方式,必须在哪个点进行拆除,没有正规的履行《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相关的法定程序。
并且在上海青浦区浦东也发生了很多起这类的案件,包括新华社给我所全程代理的上海青浦区朱家角镇的违章建筑综合维权案。
问:江浙沪地区拆违章的特点有哪些?吴律师:我认为有四个共同点:1、不依法不合法。
拆违章所履行的法律程序完全没有进行,而且光靠一些恐吓、吓唬来达到目的,在恐吓和吓唬不奏效的时候直接进行强制拆除,导致企业在经济上的重大损失,企业主对政府的依法行政的行为也产生了怀疑。
这完全是一种暴力野蛮的执法行为,造成很多坏的社会影响。
总的来说程序认定不依法,整个执行行为和具体行为履行不合法。
2、运用综合手段给企业施加压力。
利用环评、环保、税务,特别是环评和税务在过程中体现的非常明显。
如果不按照我的要求进行拆除或者进行相关的关闭企业,我就利用环保或税务来查你,查出了就直接关停,查出税务就抓企业主。
拿这些手段变相的来要挟压迫企业主,达到快速拆除所谓违章的任务或所谓的政府政绩。
3、违章建筑的区分。
不进行合法性的具体情况的区分,比如讲有的企业建了数十年并且经营了很多年,也正常纳税了。
有些企业经过招商引资或者政府许可性的行为在此生产经营,这是跟临时租赁集体土地是不一样的。
有些是养殖场,本身就在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上进行了养殖种植的行业,完全符合土地的基本用途,而且当时是在政府的极力鼓励下经营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违章建筑只能自认倒霉?
当前以“拆违”促拆迁的现象在城中村改造和城市化建设中十分普遍。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这一条是政府强制拆除权的法律渊源。
对于违章建筑,在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情况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的措施。
这给了政府极大地便利。
政府不用通过法院实行司法强拆,而且“有关部门”的表述并不明确,给予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余地。
以拆违促拆迁成为政府的“杀手锏”在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成为可以预见的事。
拆违不用给予相对人任何补偿,而且可以快速推进拆迁进程,可谓一举两得。
违章建筑的认定很多时候是相对人不理解的地方。
他们觉得,自己的房屋、厂房,并不是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可以说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认可,而且多年来一直合法存续,合法纳税,从没有政府部门进行过任何处罚。
现在遇到拆迁了,政府突然跳出来说自己的建筑是违章建筑,要强制拆除、不给任何补偿,这合理吗?的确,这不合理。
任何一位拥有朴素价值观的人都会觉得不合理。
但“合不合理”与“合不合法”是两回事。
合法建筑就是一个盛满水的木桶,它不存在任何一个短板,否则水就会流出来,成为非法建筑了。
一般来说,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验收合格证等证件是一个合法建筑必须办理的审批手续。
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不能因为履行了其中某些手续就觉得自身已经合法。
政府之所以设置重重审查就是要确保建筑在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是合法的,否则直接颁发一个“合法建筑证”就万事大吉了。
你也不能以事实存续、正常经营多年为理由,辩称自己合法。
诚然,这里可能存在行政不作为、选择性执法等问题,但你可以据此起诉政府,但政府仍有权力将你的建筑认定为违章,因为它的确手续不齐全,无论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包不包含政府。
这样的例子也不少见。
很多地方采取招商引资的方式将企业引进,
但由于土地性质、国家政策等方面的原因,根本不可能办理合法证件。
但在政府的“忽悠下”,企业就安营扎寨了。
将这种情况认定为“钓鱼执法”一点都不过分。
但是,仍有很多地方法院仍然将企业的建筑认定为违章建筑。
法院是以证据和法律说话的,而不是以现实与情理。
说了这么多,就是想告诉大家,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大家的观念可能有些出入,它有自己的一套逻辑。
这么一来,似乎一旦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就是被判了死刑,只能自认倒霉,坐以待毙了。
当然不是,法律自然也要赋予我们些许抗争政府的武器。
就法律上来说,违章建筑的下场并不一定是归于尘土,对于那些可以改正的,在接受罚款等处罚,补办相关手续后,是可以华丽变身为合法建筑的。
但是,这一条路在平时可能行得通,但在拆违促拆迁的情况下,是几乎被堵死的。
试想一下,当地政府本来靠着这些“违章企业”捐钱纳税带动当地经济,只是在遭遇拆迁后,为避免高额分手费才将企业认定为违章建筑,这时又怎么可能让你有机会摇身一变,成为合法建筑呢?毕竟可不可以改正,解释权在政府手里。
我们必须从政府的强拆程序入手。
既然政府和我们死磕法律规定,我们也只好礼尚往来。
就是算是违章的房子,也有“人权”,不是你想拆就能拆的,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
强拆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必须遵循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只要政府部门违反了上述任何一条规定,就是程序违法,我们就可以据此诉至法院。
被最高法评为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的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诉
仁化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就是如此。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叶呈胜等三人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未经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建筑,但仁化县政府在2013年7月12日凌晨对叶呈胜等三人所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即采取强制拆除前未向叶呈胜等三人发出强制拆除通知,未向强拆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贴公告限期自行拆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的规定。
而且,仁化县政府在夜间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规定。
据此判决:确认仁化县政府于2013年7月12日对叶呈胜等三人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程序价值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尤为重要,程序利益是行政相对人享有的重要利益,也是相对人与政府抗争的有力武器。
当您实体上不占理时,记住,程序可能会帮您渡过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