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2031 [2031+,2020年城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规章制度条例]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是指未经规划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设活动或者违反规划许可条件进行建设的行为。
这些违法建设项目不仅影响城乡规划的统一性、合理性,也会对环境、生态、居民生活等方面带来严重的影响和隐患。
为了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制定了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管理法》4.《城乡规划管理条例》5.《城市发展与规划建设》系列政策二、处理制度主要内容1.违法建设的查处与处罚根据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的大小,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建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处罚决定等环节。
相关部门应对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立案调查,并依法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将听证结果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3.责任追究对于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予以相应的责任追究,包括行政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等。
同时,对于违法建设行为当事人也应予以相应的责任追究,应承担违法建设的所有后果。
4.违法建设项目治理和修复根据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的具体情况,相关部门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恢复原状,或进行规划调整。
对于严重危害城市环境和群众生活的违法建设项目,可以组织城市治理与修复,并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的相关项目中。
5.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城乡规划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规划意识。
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和举报,对于有效的举报,给予相应的奖励。
三、存在问题与改善措施1.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力度不够。
目前,尽管相关部门对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进行了一定的监督和查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力的情况。
2024年治理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方案范本(三篇)
2024年治理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方案范本2024年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治理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问题日益突出。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合理性,还制约了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加强城市执法,治理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问题,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质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特制定了以下治理方案。
二、整体目标2024年,全国范围内有效治理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问题,实现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的合理化,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提升城市品质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改革(1)完善现行土地管理法律,进一步明确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界定和处罚标准,提高相关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和法律风险。
(2)加强城市规划法律的制定和改革,规范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强化规划的可行性和实施的约束力。
(3)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追责,建立健全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确保违法行为不得逍遥法外。
2. 加强执法力量和执法手段的建设(1)加大执法力量的投入,增加执法人员的数量和质量,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2)建立健全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举报机制,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举报违法行为。
(3)推行科技手段,建立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信息化监管系统,实现对城市建设全过程的监控和管理。
3. 强化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监督和考核(1)加强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和核准违法建设开发项目,防止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产生。
(2)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监督和考核,对不合规划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促使相关单位和人员遵守规定。
(3)建立健全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评价体系,定期对各地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情况进行评估和排名,推动各地之间的经验交流和优良做法的推广。
4. 加强公众意识的培育和教育(1)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引导公众了解城市规划的重要性和土地资源的宝贵性。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20年修正)-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修正文本)(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推进、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处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具体认定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兼顾、依法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违法建筑处置方案和法律
违法建筑处置方案和法律违法建筑处置方案和法律一、违法建筑处置方案违法建筑是指未经合法手续或违反法律规定建设的建筑物。
由于违法建筑对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等方面都带来了严重影响,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方案进行处置。
首先,要加强违法建筑的调查核实。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门的调查组,对本地区的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梳理和核实,建立详细的档案资料。
调查核实的结果将作为违法建筑处置的依据。
其次,要建立违法建筑清理整治的工作机制。
政府应当成立专门的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并确保其落实。
同时,要强化相关法规制度建设,明确违法建筑的定义和处置程序,提升整治工作的法制化水平。
第三,要加大对违法建筑的处置力度。
政府可采取行政拆除、罚款和法律追究等手段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罚。
需要明确的是,处置违法建筑要遵循法定程序,依法行事,确保公平公正。
并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民众对违法建筑的认识,树立合法建筑观念。
最后,要加强违法建筑的监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加强对建设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筑的发生。
同时,要加强对建筑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违法建筑的法律规范违法建筑的处理需要依据一系列法律规范,包括城市规划法、建筑法、行政处罚法等。
首先,城市规划法是处置违法建筑的基础法律。
根据城市规划法,各级政府都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并依法组织实施。
城市规划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律和国家的区域发展规划,确保城市的有序发展。
同时,城市规划法规定了政府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包括行政拆除、罚款等。
其次,建筑法是从事建设活动的基本法律。
根据建筑法,建筑活动必须依法申请建设许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建设。
对于未经许可或违反法律规定建设的建筑,政府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建筑法也规定了相关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工、罚款等。
最后,在违法建筑处置过程中,还需要参考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2020年)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施行日期】2020.1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已经2020年9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陈吉宁2020年10月13日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维护《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
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
乡村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包括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工作,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纳入相关考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具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公布规划许可动态清单目录,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复杂违法建设案件,指导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城乡规划工作和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制定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流程、执法程序和标准,开展违法建设查处基层执法培训。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太原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并规字〔2013〕150号)
太原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并规字〔2013〕150号)第一篇:太原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 (并规字〔2013〕150号) 太原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并规字〔2013〕150号)一(制定目标)为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保障城乡规划的正确实施,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规范违法建设查处标准,减少自由裁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太原市规划区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在建或已完工的违法建设(宅基地上的建筑除外)。
违反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三(违法定义)凡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为违法建设。
四(违法分类)违法建设分为程序性违法和实体性违法两大类。
程序性违法建设是指: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其建设符合已批准的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方案内容的违法建设。
实体性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任何规划手续或已取得(规划许可证)部分规划手续,但其建设不符合已取得的(规划许可证)规划手续内容的违法建设。
五(违法处置)对违法建设实行分类处置的原则。
对程序性违法建设的处置,原则上以罚款处罚为主,处罚后完善相关手续。
对实体性违法建设的处置,根据违法程度的情形按以下意见进行处置(对实体性违法建设的处理,市规划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置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1、轻微的违法:未取得任何规划手续的违法建设,处于破土状态尚未形成建筑面积,对规划实施无影响,督促其完善手续,不予处罚;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增加面积在1%以内且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移位在0.5米以内的、增加高度在1米以内的为允许误差,不予处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京规自发〔2020〕349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规自发〔2020〕349号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认真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20年9月22日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国土空间规划治理能力,遏制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消除其违法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以下简称没收建筑物),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由执法机关进行查处并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条没收建筑物坚持依法从严处置、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没收建筑物实行属地管理,没收建筑物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工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处置没收建筑物适用本办法。
区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负责处置工作的具体执行,负责办理没收建筑物接收、管理、处置等相关手续。
关于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
关于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行政处罚中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没收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是指违法用地当事人在违法使用土地上新建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条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遵循属地管理、促进利用、房地一体化处置和国有资产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辖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对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依法处置。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没收、移交等工作;辖区国土资源、发改、公安、财政、城乡建设、环保、规划、房管、城管等部门和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联席会议,研究制定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方案,共同做好依法处置工作。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腾空并交出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被维持、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当事人交出违法用地上建筑物之日起或者自决定、裁判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填写没收财物移交书,连同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清单以及其他必要材料一并移交违法用地所在辖区人民政府。
违法用地所在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接收移交,填写回执返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辖区人民政府自接收移交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处置方案。
第八条接收移交的辖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代管。
代管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九条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为拆除、保留使用、临时使用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十条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拆除:(一)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现状是农用地的;(二)建筑质量不合格、消防不符合要求等影响建筑物正常使用的;(三)联席会议认为存在必须拆除的其他情形的。
中心城违法建设处理规程
中心城违法建设处理规程第一条为了及时处理中心城违法建设,彰显良好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章》、《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中心城,是指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1年)确定的培训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
第三条本规程六条所称违法建设,主要是指因违反土地、规划、基本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一)违反有关土地管理的行为是指: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农村村民未经乡镇企业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规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
(二)违反有关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未钻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取得行建设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少于批准期限不小于拆除的。
(三)违反有关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是指: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通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建设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的;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备案建设的;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第四条违法建设处理工作第十条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相关部门负责依法处理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第五条违法建设一经发现,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阻止,依法处理。
国土管理模式部门专责处理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土地地类为农用地的违法占地行为及地上建筑物处理,对土地地类为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国土部门依法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的同时,函告城管部门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处理。
规划部门负责将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划遥感督察图斑情况及时转交相关部门核查处理。
城管部门负责处理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将未取得土地手续的违法建设函告国土依法处理。
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最新版)
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
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
经济开发区,市农业三场(农场、渔场、林场)等。
调整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因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
本办法适用范围随之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规划、土地、建筑、房产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或不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
给社会造成的直接危害仍然存在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建(构)筑物未经规划等部门验收且有违法建设情形。
第四条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实施本办法,核查违法建设事实,处理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二)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擅自占地进行建设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三)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
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查违办)负责具体协调落实、监督实施和检查督办。
第六条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一)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
产权证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一致。
(二)工商、环保、文化、卫生、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
(三)供水、供电、电信、燃气等企业在为建成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提供服务时。
第二章处理办法第七条行使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制定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
2024年违规建筑审查处置行动方案
2024年违规建筑审查处置行动方案____年违规建筑审查处置行动方案:一、背景概述:近年来,我国快速城市化过程中,一些地方存在违规建筑现象严重的问题。
这些违规建筑不仅损害了城市的形象,也给城市管理和发展带来了困惑和挑战。
因此,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护公共利益,实施违规建筑审查处置行动至关重要。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1)清理并拆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规建筑;(2)纠正并整治违反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和建设管理的违规建筑;(3)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规范城市建设秩序。
2.原则:(1)依法依规,公正公平,严肃处理涉及违法违规行为;(2)保护居民合法权益,提供合理补偿和安置方案;(3)强化责任追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三、工作内容:1.综合调查和梳理:(1)全面摸底调查本地区违规建筑的类型、数量和规模;(2)按照安全隐患程度、违法情况等进行分类排序,确定优先处理的重点区域;(3)建立统一的信息库,定期更新相关数据,做好信息共享。
2.违规建筑处理:(1)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规建筑,立即启动处置行动,采取拆除等方式进行整改;(2)对于规划、土地利用和建设管理违规的违法建筑,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加大对重点区域、热点区域的监测和巡查频次,采取行政、司法手段,不断打击违规行为。
3.补偿与安置:(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受到拆除的违规建筑的合法权益提供补偿和安置;(2)拆除违规建筑后,对土地的利用进行规划和调整,合理分配利益,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4.监督和约束:(1)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违规行为监测和预警,并及时报告;(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形成整体协作机制,加大打击力度;(3)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违规建筑的认识和理解,凝聚公众力量,共同维护城市秩序。
四、工作安排:1. 年初计划:制定年度违规建筑整治计划,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节点。
2. 违规建筑调查:开展全面调查和梳理工作,形成详细的违规建筑清单,包括建筑类型、数量、面积、位置等信息。
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2020年8月28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治理第三章查处执法第四章联动治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秩序,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预防、制止、查处等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包括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四)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违法建设治理应当遵循源头控制、分类处理、属地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执法联动协调制度,研究解决违法建设治理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违法建设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和重大复杂违法建设案件的协调、查处工作。
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关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上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实施方案
关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上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实施方案为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有效遏制在建违法建筑,妥善分类处置已建成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市城乡规划条例》《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查违控违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违法建筑的定义。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在建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规划许可擅自修建、尚未完工(尚未正式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已建成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规划许可,已建成使用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二)处置范围。
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在建违法建筑及已建成违法建筑。
(≡)处置原则。
坚持以拆除为主,以没收违法收入或没收实物等方式为辅的处置原则。
二、处置方式(一)在建违法建筑。
按照《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置。
(二)已建成违法建筑。
按已进入规划审批程序和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分别进行处置。
1.已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筑。
按照《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置。
2.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筑。
按照《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置。
三、处置流程(-)在建违法建筑。
按照快速发现、制止、消除的流程开展,原则上从发现到消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已建成违法建筑。
1.已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筑。
通过巡查发现、部门移交等途径,执法部门及时开展案件查处,按执法办案程序进行查办。
涉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相应比例罚款的,依法进行处罚;涉及行政强制拆除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协助配合开展拆除工作。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第一条为及时处理城乡违法建设工程,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城乡规划区.第三条县城乡规划局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国土、建设、房地产、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县城乡规划局处理城乡违法建设工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城乡违法建设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城乡违法建设工程是指下列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以及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工程:(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外形、色调、高度等进行建设的;(三)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不拆除的;(四)越权批准或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以及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第五条城乡违法建设工程尚不影响城乡规划的,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建设、补办手续.第六条依据《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城乡违法建设工程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七条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拆除或没收的违法建设,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环境卫生或者生产、生活秩序的;(二)改变规划条件的强制性指标,且无法纠正的;(三)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其他情形.第八条责令停止建设的城乡违法建设工程继续施工的,县城乡规划局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应施工用电、用水、并会同建设部门责令施工队伍停工.责令限期拆除的城乡违法建设工程和其他违法临时建设工程逾期不拆除的,乡镇规划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县城规划区内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第九条越权批准以及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批准的城乡违法建设工程,其批准文件无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批准单位负责赔偿.第十条勘测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放线定位的,责令改正.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对无规划设计要求或者违反规划设计要求的项目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的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建设部门、供电、供水部门应当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和供电、供水手续.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办理证照或者手续.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县房产局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对利用违法建设的房屋作营业场所的,县工商局不得办理营业执照.第十四条对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县城乡规划局查处城乡违法建设工程案件,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立案.对违法建设工程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七日内立案;(二)取证.对违法建设工程及其有关人员应当进行调查,勘查现场,收集证据.被调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三)处理.办理违法建设案件,一般应当从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办案期限,由县城乡规划局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组织听证.(四)送达.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在三日内送达被处罚人.第十六条县城乡规划局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办案,文明执法.第十七条阻碍城乡规划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县城乡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县城乡规划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对举报或者查处城乡违法建设工程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县城乡规划局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一条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农场、林场的城镇型居民点,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严格控制违法建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案件,是指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对违法建设案件以及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市区包括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本市城市规划需要控制的地区。
第四条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是本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区内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
各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实施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
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工商行政管理、城管、水务、电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应当遵循“应拆尽拆、先拆后罚”的原则。
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据规划批准文件,对建设单位履行规划建设情况实施全程监督检查,并将建设单位及其法人的守法情况列入诚信档案。
第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一)压占规划道路的;(二)压占各类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三)占用高压供电走廊的;(四)占用河道、堤岸及其维护地带的;(五)占用水源保护地带的;(六)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园林、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七)占用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用地的;(八)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九)未经批准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期限和要求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十)其他严重违法建设行为。
第八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违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6%处以罚款;不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但符合规划条件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6%-8%处以罚款;不符合规划条件,但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8-9%处以罚款;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模版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模版一、引言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是指在城乡规划管理范围内,未经审批、违反审批条件或者超越审批范围、未取得相应手续等违反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设活动。
为了保障城乡规划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建立健全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制度模版旨在规范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的处理程序和方法,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有序发展。
二、处理原则1. 依法依规原则:所有涉及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的处理活动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不得违法乱纪。
2. 公平公正原则:处理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必须保证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坚持罚罚相应、奖罚分明的原则,确保违法建设的责任能够得到合理、公正的追究。
3. 效果最大化原则:处理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必须确保处理结果最大程度地维护城乡规划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以达到惩戒违法行为、维护规划权威的目的。
4. 动态调整原则:处理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案件的处理方式和方法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以适应城乡规划管理的新要求和新挑战。
三、处理程序1. 立案阶段(1)收到举报或发现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有关证据,确立事实依据。
(2)核实后,应由相关部门立案,编制立案报告,报请主管部门批准立案。
如果涉及重大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案,还应根据情况,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行政处罚。
2. 处罚阶段(1)根据立案报告的批准决定,依法对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工整改、拆除等,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对于涉及重大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案,应依法采取行政执法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确保违法建设立即停工,迅速进行整改。
3. 监测阶段(1)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处罚措施落地生效。
通过现场检查、巡查、举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2)将处理结果及时通告相关利益相关人,公布违法建设的处理情况,增强社会监督,促进城乡规划的规范有序发展。
2020年违章建筑处理政策:违章建筑如何界定与处理?
2020年违章建筑处理政策:违章建筑如何界定与处理?违章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违章建筑常与征收相伴,为了避免被征收人房屋在征收中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徐律师将从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等方面详细解读相关程序及原则。
一、确认违章建筑审查程序第一步,立案立案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行为活动。
徐律师提醒注意,在这一程序中,只有如下行政机关有权对违章建筑进行立案查处:1.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
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就是我们所熟知城管,城管有没有权利来管违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3.乡、镇人民政府。
其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理解就是农村的违章建筑均有其处理。
除了上述部门,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查处违章建筑。
实践中有国土局或者国土所、住房和城乡局、房管局等来查处违章建筑的,这是错误的。
第二步,调查程序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
第二、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一方面是为了证明调查人员的执法资格;二是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
实践中,一些地方执法人员在调查时不出示执法证件。
面对这种情形,被处罚的人可以主动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并记录下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比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编号等),这样方便日后维权。
第三,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
行政执法常见的笔录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
执法人员要求签字时,一定要仔细检查笔录内容,如发现内容与被处罚人陈述或与事实不符时,需要求执法人员修改。
执法人员不愿修改,则不要签字。
中心城区违建项目处置方案
中心城区违建项目处置方案一. 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和不负责任的开发商也趁机利用规划和建设中的漏洞,违规建造违建项目。
这些违建项目破坏了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整体形象,严重影响了城市景观和居民的居住环境。
如何依法、科学、合理地处理中心城区的违建项目,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 相关法规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中心城区的违建项目应做出严肃处理,严厉打击非法建设行为,还城市一个良好的环境。
三. 处置方案中心城区违建项目的处理应该遵循以下程序:1. 识别违建项目在处理违建项目之前,重要的是要准确识别违建项目。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管理和监督,通过调查和排查确定所有违规建造的房屋,然后进行分类处理。
2. 开展整治行动政府部门应该对违建项目进行整治,根据不同类型的违建项目,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例如,对于危房和安全隐患较大的违建项目,应进行拆除;对于属于未批先建、超面积、超高度等的违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建设标准进行改造和整合;对于存在管理漏洞,但并不影响环境和安全的项目,则应增强管理力度,加强日常监管。
3. 整治结束后进行归档对于整治结束的违建项目,政府部门应该进行归档管理,记录整治过程、整治结果、整治经费和负责人等信息,以便日后管理和监督。
四. 注意事项在处理违建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在处理违建项目时,政府部门应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得超越自己的权力范围和职责,维护社会公正和文明秩序。
2. 要考虑居民的利益在处理违建项目时,应优先考虑居民的利益。
政府部门应该确保居民的基本权益不受损害,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3. 要注重公开透明在处理违建项目时,政府部门应该注重公开透明,向社会公布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五. 结论通过识别、整治和归档的处理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中心城区违建项目的问题,推动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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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2031 [2031+,2020年城区违法建设分类
处置办法规章制度条例]
2031+ 2020年城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规章制度条例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市治理违法建设工作,维护城区正常建设秩序,保障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三办一园”范围内,xxxx年x月x 日前个人和单位未经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含已建成、在建停工和临时建设)的违法建设的处理。
第三条按照“全面摸底、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确保稳定”的工作思路,摸清底数、建立台帐,依法依规对违法建设进行分类处置。
第四条违法建设属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拆除:
(一)严重影响x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侵占消防通道、城市道路红线、市政管网黄线、河湖蓝线、绿地绿线、历史文物保护紫线和公共绿地、林地、河道管理范围、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侵占电力、水渠等公共设施保护区,影响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公用设施安全的;
(二)不符合x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法消除违法建筑对规划造成的影响的;
(三)在已出让的城市建设用地、重点项目及各类待开发地块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
(四)存在建筑质量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对公众利益构成严重威胁的;
(五)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
(六)非商住地改变土地性质、用途违规建造别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应依法拆除的。
第五条违法建设为非法购买、转让集体土地进行多台基联合建设、小产权房开发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已建成且违法出售的,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各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参与处置工作;
(二)在建的,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函告供水、供电、供气、网络、电视、电话等公共服务单位停止相关服务,责令停止非法建设,且不
予办理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权属证明;
同时一律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予以没收。
第六条违法建设为个人自建住房且不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依法拆除情形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联建用于自住,符合x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x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联建各方均为有合法土地权属证明、符合一户一台要求的原住民且已达成房屋分割协议,改建、扩建房屋在x层或拆至x层(含x层)以下的,可以保留使用。
(二)在建未完工,符合x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x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合法土地权属证明的原住民且符合一户一台要求,原址改建、扩建房屋在x层(含x层)以下的,可以保留使用;
超过x层的,一律拆至x层(含x层),拒不拆除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
第七条违法建设为集体产业用地上的工业厂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且不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依法拆除情形的,其违法建设由城管执法部门立案查处、责令整改,经住建、规划、消防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补缴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相关税费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其产业用地违法情况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区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处置。
第八条城区范围内的空闲宅基地,由市政府指定相关机构按正
常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收储管理。
第九条违法建设的拆除方式,包括督促自行拆除、代为拆除和强制拆除。
在违法建设处置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后,违法建设所在地(办、园)应当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当事人自愿拆除违法建设但是不具备实施拆除能力的,可以向违法建设所在地(办、园)申请代为拆除;
在违法建设处置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催告。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依法依规进行强制拆除。
第十条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在违法建设处置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或没收的决定后,配合房屋清退的小产权房、联建购房人,符合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有关程序申请保障性住房;
拆除或没收的违法建设,其土地经法定机构核定成本价值,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相关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收储管理。
第十二条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及其亲属违法建设行为按下列意见予以整改:
(一)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直接或以他人名义参与违法建设的,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其实行包保,督促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
(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亲属参与违法建设的,由本人对其亲属进行包保,督促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在违法建设处置过程中,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依法行政。
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在违法建设处置过程中,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其他镇(场、区)违法建设处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自xxxx年x月x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
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关于违法建设治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