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2031 [2031+,2020年城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规章制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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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2031 [2031+,2020年城区违法建设分类

处置办法规章制度条例]

2031+ 2020年城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规章制度条例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市治理违法建设工作,维护城区正常建设秩序,保障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三办一园”范围内,xxxx年x月x 日前个人和单位未经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含已建成、在建停工和临时建设)的违法建设的处理。

第三条按照“全面摸底、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确保稳定”的工作思路,摸清底数、建立台帐,依法依规对违法建设进行分类处置。

第四条违法建设属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拆除:

(一)严重影响x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侵占消防通道、城市道路红线、市政管网黄线、河湖蓝线、绿地绿线、历史文物保护紫线和公共绿地、林地、河道管理范围、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侵占电力、水渠等公共设施保护区,影响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公用设施安全的;

(二)不符合x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法消除违法建筑对规划造成的影响的;

(三)在已出让的城市建设用地、重点项目及各类待开发地块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

(四)存在建筑质量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对公众利益构成严重威胁的;

(五)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

(六)非商住地改变土地性质、用途违规建造别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应依法拆除的。

第五条违法建设为非法购买、转让集体土地进行多台基联合建设、小产权房开发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已建成且违法出售的,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各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参与处置工作;

(二)在建的,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函告供水、供电、供气、网络、电视、电话等公共服务单位停止相关服务,责令停止非法建设,且不

予办理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权属证明;

同时一律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予以没收。

第六条违法建设为个人自建住房且不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依法拆除情形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联建用于自住,符合x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x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联建各方均为有合法土地权属证明、符合一户一台要求的原住民且已达成房屋分割协议,改建、扩建房屋在x层或拆至x层(含x层)以下的,可以保留使用。

(二)在建未完工,符合x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x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合法土地权属证明的原住民且符合一户一台要求,原址改建、扩建房屋在x层(含x层)以下的,可以保留使用;

超过x层的,一律拆至x层(含x层),拒不拆除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

第七条违法建设为集体产业用地上的工业厂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且不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依法拆除情形的,其违法建设由城管执法部门立案查处、责令整改,经住建、规划、消防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补缴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相关税费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其产业用地违法情况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区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处置。

第八条城区范围内的空闲宅基地,由市政府指定相关机构按正

常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收储管理。

第九条违法建设的拆除方式,包括督促自行拆除、代为拆除和强制拆除。在违法建设处置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后,违法建设所在地(办、园)应当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当事人自愿拆除违法建设但是不具备实施拆除能力的,可以向违法建设所在地(办、园)申请代为拆除;

在违法建设处置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催告。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依法依规进行强制拆除。

第十条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在违法建设处置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或没收的决定后,配合房屋清退的小产权房、联建购房人,符合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有关程序申请保障性住房;

拆除或没收的违法建设,其土地经法定机构核定成本价值,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相关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收储管理。

第十二条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及其亲属违法建设行为按下列意见予以整改:

(一)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直接或以他人名义参与违法建设的,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其实行包保,督促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

(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亲属参与违法建设的,由本人对其亲属进行包保,督促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在违法建设处置过程中,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在违法建设处置过程中,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其他镇(场、区)违法建设处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自xxxx年x月x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关于违法建设治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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