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章建筑认定和处理几个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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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问题如何处理违法建筑

违建问题如何处理违法建筑

违建问题如何处理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是指在未经合法手续审批或不符合规划、建筑、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建造的建筑物。

违法建筑不仅破坏城市形象和环境,也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干扰了城市的正常建设和居民的生活。

如何有效地处理违法建筑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本文将介绍违法建筑的现状和问题、处理违法建筑的方法,并探讨如何防止和减少违法建筑的发生。

一、违法建筑的现状和问题违法建筑是当前城市建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审批程序不严格:一些地方在建筑审批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审查不严格的情况,给了一些不法之徒机会。

他们趁虚而入,通过贿赂、突击施工等手段建造违法建筑。

2. 规划管理不到位:城市规划与管理是预防违法建筑的重要环节。

然而,一些地方地方政府和规划部门并未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导致了违法建筑的泛滥。

3. 法律法规执行不力:目前,我国有关违法建筑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然而,执行力度仍然不足。

一些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对违法建筑的查处不力,导致了违法建筑问题的长期存在。

违法建筑的存在给城市带来了很多问题,包括但不限于:1. 城市形象受损:违法建筑常常在城市的核心区域或者景观名胜区出现,这破坏了城市的整体形象,对于城市形象建设产生了负面影响。

2. 安全隐患增加:由于违法建筑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性无法得到保证,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一旦发生火灾、塌方等事故,将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3. 持续影响城市规划:违法建筑违背了城市规划的整体要求,扰乱了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给城市的长远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二、处理违法建筑的方法为了解决违法建筑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方法:1. 健全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强违法建筑的管理,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责任和处罚,提高违法建筑的治理效果。

2. 加强执法力度: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强违法建筑的巡查和处罚力度,建立健全执法机制,提高违法建筑的查处率和整改率。

3. 宣传教育:政府应加大违法建筑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违法建筑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

违法建筑的界定及其分类化处理建议

违法建筑的界定及其分类化处理建议

违法建筑的界定及其分类化处理建议作者:张峥来源:《重庆行政》2021年第03期近年来,违法建筑现象层出不穷,屡拆屡建,逐渐成为国家现代化发展中的“顽疾”。

2019年新修改的《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相继出台以整治违法建筑现象,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更是明文规范建筑用地的合理使用。

但在理论层面,关于违法建筑内涵界定及其处理方式仍有待商榷,以通过分析违法建筑与合法建筑的法律边界,区分与违法建筑类似的概念,再根据不同标准对违法建筑的分类,进而总结出科学合理的违法建筑构成要件以及相关处理建议,从而为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建筑案件提供有益参考。

一、对违法建筑的界定所谓“界定”,顾名思义,界定由“界”与“定”组合而成,“界”为分界,“定”则为判定。

界定是根据某种特定的条件,对于某种事物的本质做出正确的判断,予以分析定性。

对违法建筑的界定,关键在于解决违法建筑的构成要件问题,然而构成要件可以从学界对违法建筑的定义中总结得出,在定义中找到如何认定违法建筑的表述,便能总结出违法建筑的构成要件。

在理论层面,学界对违法建筑所作诸多定义,经梳理相关文献后总结出构成违法建筑的要素,有学者认为违法建筑具有违法性、强制拆除性和审查法定性等法律特征[1],或者提出违法建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由以下三个要素构成:“一是违法建筑必须是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的建筑物。

三是不符合城乡整体规划,妨害社会公共利益。

”[2]在法律层面,我国于《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相关条文中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有具体规定,并详细地指出了违法建筑所具备的主要特点是:一是违反土地规划、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所建筑之物;二是未获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建设的建筑之物。

此外,《民法典》第344条提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违法建设案件的特点和对策分析

违法建设案件的特点和对策分析

违法建设案件的特点和对策分析违法建设案件是指建设过程中未按照规划、设计、审批等程序手续,或者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用途、设计、规模、地点等情况,侵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这类案件特点突出,应该加强对其的监管,完善相关制度和对策。

一、特点分析1. 隐蔽性强:违法建设案件往往是秘密进行的,使用的是非法资金、非法破坏、非法占地等手段,很难被发现。

2. 影响恶劣:违法建设案件占用的土地是有限的,破坏生态环境,引发社会问题,对城市和社会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影响。

3. 多元化:违法建设类型繁多,除了宅基地、农村住宅、新农村建设、商业用地等外,还包括工业园区、市政设施、公共场所、教育文化用地等。

4. 行政处罚难以实施:违法建设不仅涉及土地资源的占用,更涉及到工程建设、房地产等多个方面,行政处罚程序繁琐,执行难度大。

二、对策分析1. 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国家应该出台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违法建设的判定标准,升级行政处罚力度,强化违法建设行为的惩戒效应。

2. 加强宣传与教育:增强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居民对违法建设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知情度,为公众的举报提供更多的渠道和保护。

3. 实行精准管理:实行土地承包人精准管理,按照承包人的用地需求安排土地资源,不断加强土地资源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全面清理非法耕地和违法建设活动。

4. 加强联防联控:相关责任部门应该加强联防联控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情况,有效开展联合整治,还建城市市容环境一个良好的社会治理。

5. 尽快解决问题: 针对当前已经存在的违法建设案件,加强调查处理工作,尽快处置涉及的问题,恢复原状,确保城市的发展规划和社会治理的正常运行。

总之,对于违法建设这一严重问题,我们需要加强监管、完善法律体系、加强联防联控等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违法建设活动,构建负责任的城市治理体系,维护公共权益和社会安全。

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方法

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方法

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方法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这一规定确立了建筑物权,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应不再一律是违章建筑,将一定程度上规范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

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应把握以下三条:第一,法律依据是关键我们应该理解,不予补偿的"违章建筑"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无偿拆除的建筑而不能以是否具有产权证或批准文件作为判断是否是违章建筑的唯一标准。

既然是这种理解,有一个前提,首先要找到依据确认他的是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不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

自己都说不明白,凭什么说别人的是违章建筑?是占了公路的保护区,违反了《公路法》的规定,还是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是在建房当中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还是在机场高度控制区域,房屋建设超高,违反《民航法》的规定?是在河道当中修建房屋,违反了《防洪法》的规定,还是房屋的质量形象太差,影响市容,违反了国务院的《市容管理条例》的规定等等。

第二,是否违章必须由法律授权的机关界定现在出现一个问题,有的地方在下裁决书的时候,或者是拆迁公司申请裁决的时候,就直接说人家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是否违章这个话不应该是随便哪个机关都能说的,因为说一栋房子是违章建筑,必须是法律授权即有权的执法机关才能界定。

比如说没有施工许可证,或者没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甚至没有房契,没有登记,就说它一定是违章建筑。

第三,对违章建筑一定要依法严格处理。

我们前面找到了法律规定,又找到了有权的执法机关作出界定,那还是不够的,因为我们的法律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是不同的。

不把握分寸,则可能宽严皆误,因此执法当慎之又慎。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请自行参考编辑使用。

当前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建议

当前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建议

当前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建议自2014年《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82号)施行以来,我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各镇街掀起了控违、整违的工作热潮,新增违法建筑得到有效遏制,但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和难点亟待重视。

一、突出问题和难点(一)顶层设计待完善一是违法建设治理的法律手段不足。

目前违法建设治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乡规划法》第64条和第68条,违法者承担的法律责任无论是拆除、没收还是罚款,主要还是行政责任。

这些行政责任,相比违法者造成的社会危害和非法获取的巨额利益而言,大多也不相适应。

违法后果轻微,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二是违法建设治理的周期过长。

《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违法建设的拆除有特殊规定,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该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过长(即使无行政复议、诉讼,拆违程序时间也长达6个月)。

目前《行政强制法》尚未对如何快速、灵活处理违法建设做出细化规定。

此外在基层实际执行中,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一般要求15天内拆除。

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0条之规定,并无法律、法规来支持对在建违法建设的快速消除。

这些问题带来两方面负面影响:要么地方政府忽视必要的程序性规定,野蛮实施强拆,陷入“违法”的陷阱;要么僵化实施法律,面对违法建设畏手畏脚,难以快速消除新增违法建设。

(二)工作机制不顺畅一是重心下沉不够。

乡镇、街道办事处是违法建设的责任单位,是违法建设的发现前哨和处置末端,承担着发现、制止、消除、宣传、维稳等大量具体工作,但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法律上不是治理主体,程序上被动,手段上不足。

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网格化管理没有真正建立,日常监管偏软。

二是职权划分清晰,但落实不够,难以形成合力。

282号令第四条虽然规定了房屋、市政、环保、交通、水利、林业、园林、消防、民政、民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以及公安、城乡建设、文化、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监、农业、移民、经济信息等有关部门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根据职责配合违法建筑查处工作。

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是怎样的

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是怎样的

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这一规定确立了建筑物权,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应不再一律是违章建筑,将一定程度上规范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

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在城镇都存在很多违章建筑,如何判断您的建筑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政府会对违章建筑如何处理以及对违章建筑的对策。

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对策,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对违章建筑的界定考虑到我国法律的表现形式,以及《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故法律意义上的违章建筑可作两种理解:1、狭义上的违章建筑, 即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

2、广义上的违章建筑, 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

▲二、对违章建筑的处理现在根据违章建筑对生活环境,社会环境造成的不同影响,我国一般对违章建筑的处罚手段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限期拆除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封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限期拆除是所有处罚手段最为严厉的,我国的强制拆除中分为行政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城管现场执法拆除。

而一般的拆除程序:立案、调查、上报审批、罚款的分级管理、决定程序、送达与执行、强拆的执行程序。

▲三、目前处理违章建筑的对策解决当前处理违章建筑面临的困局,从以下这样一些方面入手是值得我们考虑的:1、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2、加大执法力度一方面要加大对违法建设初期的查处,对发现的各类违章建筑应立即采取措施,从重从严从快查处,该拆的坚决拆,绝不手软。

3、认真进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加快“城中村”、“园中村”的改造步伐,这是解决违章建房的源头。

违法建设治理情况、存在困难问题及建议

违法建设治理情况、存在困难问题及建议

反映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我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以及先进地市相比,我区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矛盾问题一是历史遗留问题多,情况错综复杂。

部分历史遗留建筑建设年限久远,情况复杂,此类建筑如何认定、处理不明确。

例如部分违法建设在修路之前或者修路之初就存在,已建设多年,建设手续不齐全,很多建筑且已成为群众生存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类似建筑的认定、处理,要求不明确。

年之前,我区的违法建筑的认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XXX实施方案》(X号)中的治理范围、治理重点、治理方法等三个方面有无合法手续来认定是否为违法建筑,但对于历史遗留问题的时间节点并无明确相关规定,导致近几年我区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违法建设得不到有效处置。

X年X月X日,X市拆违拆临(无违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X拆违拆临工作导则》(X号),《导则》第二章第十条明确了2014年以来,省规划督察遥感监测发现的问题图斑和土地卫星遥感图片发现的违法占地项目全部纳入排查摸底范围,并逐一核实。

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了X年X月X日前建成的老旧住宅小区的处置规定。

第十七条对住宅小区以外区域违法建筑的处置依据我市第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经省政府批复(X年X月X日)前,在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建筑物,有合法土地手续的视为合法建筑,无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为违法建筑。

我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经省政府批复(1999年2月9日)前,在第一轮城市规划区外、新一轮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建筑物,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视为合法建筑,无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为违法建筑。

我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经省政府批复(1999年2月9日)后,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均为违法建筑。

对于此类违法建筑的处置原则是依法依规、宽严适度,以拆为主,分类处置。

对违法建筑若干问题的分析

对违法建筑若干问题的分析

对违法建筑若干问题的分析违法建筑不仅妨碍城市规划,破坏市容市貌,还侵占公共资源损害社会公平,甚至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是目前城市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更使违建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但由于理论上的争议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模糊和滞后,导致实务层面对违建的治理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以城管执法为视角,对违建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求对现实拆违工作有所裨益。

一、违法建筑的概念(一)违法建筑的内涵1、违法建筑的违法性主要体现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

违法建筑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建筑,这是认定违法建筑的实质要件,沪建交联[2006]451号文将违建的实体违法性归结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1]行为的程序违法性是指违法建筑违反了法定的建造程序,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未按照规划许可建设,这是认定违法建筑的形式要件。

程序性违法是因为没有办理合法的审批手续,但其客观上并未违反城市规划,一般可通过补办手续使其成为合法建筑,实质违法则无法通过补办手续来纠正其违法性。

2、违法建筑行为的行为方式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三种行为。

新建、改建在理解和界定上较为容易,扩建是指在原有建筑的基础上进行建设工程,增加原有建筑的占有空间,通常表现为增加建筑的占地面积或者高度。

3、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某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进行认定,是违法建筑构成的必备要件,只有经过认定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违法建筑。

4、由于立法滞后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广泛存在,对一个建筑物的违法性进行界定还需要从时间尺度上加以区分,不能用现在的法律及其尺度去溯及,而要依据违法建造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违法建筑的定义违法建筑的概念,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和众多部门法当中,涉及房屋、规划、水务、绿化、建设、环境、市容等部门,国家立法机关还没有对违法建筑进行统一的法律界定。

现实中使用的与违法建筑相关的概念主要有违法建设(搭建)、违章建筑、违法建筑等,这三者的区别在于违法建设是从行为过程进行描述,违法建筑与违章建筑是从行为结果进行描述,后者是前者的目的与结果。

违法建房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违法建房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违法建房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材料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的火爆,以及城市规划与土地资源管理的不完善,造成了一些违法建房行为的滋生。

这些违法建房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城市的规划与管理,破坏了城市的整体形象,给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诸多隐患。

为了加强违法建房行为的打击与治理,特将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以期引起社会的重视与警惕。

一、违法建房的定义违法建房是指在未经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或者超出批准范围建设房屋的行为。

这些行为通常是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城市规划布局和土地资源利用等。

二、违法建房的危害1. 破坏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利用违法建房行为会严重破坏城市的规划布局,破坏公共空间,干扰城市交通,影响城市的形象和功能。

同时也会浪费土地资源,加剧城市土地的紧张状态。

2. 影响城市环境与居民生活违法建房通常没有按照相关的环保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给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带来了很大的隐患,如造成垃圾积聚、污水排放、噪音污染等。

3. 社会治安隐患违法建房通常由于执法环节的不严格和管理的疏漏,容易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治安隐患,如黑恶势力的藏匿地等。

三、典型案例剖析1. XX市某小区“地下宫殿”事件该小区在原有住宅楼的地下室上进行了改建,并开发成了豪华的地下宫殿。

这些地下宫殿违反了原有的规划用地,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严重破坏了城市的地下空间利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 XX省某市村庄私建别墅这个案例发生在某省的一个村庄,一些村民私自在自家农田里兴建了别墅,破坏了农田资源,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影响了附近居民的生活,引发了村民与政府的矛盾。

3. XX省某县城违建住宅楼事件某县城的一些开发商为了谋取暴利,违规在规划用地上建设了高层住宅楼,严重破坏了城市的规划布局,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和环境,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响。

四、对策与建议针对违法建房行为,我们应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加强对城市规划与土地资源管理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相关的执法标准,加大对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形成严密的打击机制。

建筑行业中存在的违建问题及整改建议

建筑行业中存在的违建问题及整改建议

建筑行业中存在的违建问题及整改建议一、违建问题分析1.1 建筑行业中的违建现象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不断增长,建筑行业迎来了爆发式增长。

然而,由于一些地方政府过于追求经济发展速度和政绩表现,以及监管不力等原因,导致了大量的违法建筑的出现。

这些违法建筑不仅影响到城市规划和公共安全,还给居民生活带来了重大风险。

1.2 违建问题带来的影响首先,违法建筑破坏了城市整体规划。

城市规划是为了保障居民生活质量、环境美观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并遵循着严格的法规。

然而,违法建筑无视这些规定,造成了城市布局混乱、景观受损等问题。

其次,在自然灾害面前,违法建筑极易倒塌。

这可能导致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最后,由于缺乏相关审批手续和品质监管,违法建筑通常存在着安全风险和质量问题。

对居民的生活质量构成威胁。

二、解决违建问题的整改建议2.1 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政府应该加强对建筑行业的日常监管,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提高处罚力度和频率。

同时,要加强对开发商和施工单位的管理,并且固定化现场检查机制,确保项目符合法律和规范。

2.2 完善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治理违建问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将开发商、施工单位等作为合作方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在惩罚措施上更加明确具体化,并增加刑事责任追究。

2.3 加强宣传教育政府可以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增强公众对违建危害和后果的认识。

此外,还可以推广募集志愿者参与居民联防队伍以及展开社区巡逻等方式来增强培养公众参与治理意识。

2.4 建立违建排查机制政府可以建立违建排查机制,定期对辖区内的建筑项目进行检查。

在发现违法建筑的情况下,要严肃处理并及时拆除。

2.5 完善奖惩制度政府应完善和加强奖惩制度,对于守规矩、合法经营的企业和个人给予相应的激励措施;对于违法建筑参与者进行重罚和行业限制,以起到震慑作用。

2.6 加强协调与沟通要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在整改过程中加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如城市规划、土地资源、住建等之间的协调与沟通,以提高整改效率。

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和时间)

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和时间)

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和时间)违章搭建的认定标准1、如果建筑物没有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则属于违章建筑;判断是否违反安全规定:根据国家和地区的建筑安全规定,判断建筑物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如建筑物的结构、消防设施等。

如果建筑物违反安全规定,则属于违章建筑。

2、认定违章建筑需要根据以下标准:首先是否有建筑施工许可证,房屋建设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并严格遵守审批程序;其次是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规定,包括建筑用途、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建筑物间距等规定。

3、法律主观: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

4、即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5、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

违法建筑存在侵占安全通道、非法占用耕地、影响城市公共空间、破坏生态环境等特点,一经查处必须拆除,违建当事人一并承担拆除违建所花费的全部费用。

违法建筑怎么认定1、一般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章建筑: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例如:在住宅楼间公共场地搭建自己的仓库。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2、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

违法建筑存在侵占安全通道、非法占用耕地、影响城市公共空间、破坏生态环境等特点,一经查处必须拆除,违建当事人一并承担拆除违建所花费的全部费用。

3、违章建筑依其“违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种不同的情况。

4、法律主观: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是: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违法建设管控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违法建设管控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违法建设管控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1、规划法制意识淡薄,受经济利益驱动,无序开发建设现象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虽然作为一部法律,但它在少数群众心目中的地位永不及《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他们总认为《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拥有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可以剥夺人身自由,碰不得,触犯了就要被公安机关查处,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只是部门单行法,即使不听从制止,规划执法人员也无权抓人,等闯过了这道关,到时也肯定能找到办法应付。

2、停止个人建房审批,只堵不疏,无法满足部分刚性住房者的住房需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了城市规划区内建房必须办理“规划许可证”是建房的必备条件,无证施工属违法,这是非常明确的。

但是,我县办理《规划许可证》的客观情况是:自2010年8月就停止审批规划,停止审批的时间马上有两年之久了。

在这么长的时间段内,群众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均无法向有关单位申请和获得批准。

在我们的工作中发现,大多数建房对象愿意依规划办理规划手续合法建房,《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现行的规定使我们无法受理群众的申请,对于我们这种违规的作法,倘若群众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谁来承担这个责任?另外“村庄集并”、“农民异地建房”、“城中村改造”的方案只停留在纸上,迟迟不能出台。

违法建筑成因分析与解决调研报告

违法建筑成因分析与解决调研报告

违法建筑成因分析与解决调研报告违法建筑是城市发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既影响了城市规划和安全,也对城市环境和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进行了一次调研,并就违法建筑的成因分析及解决做出了报告。

一、违法建筑的成因1、政策缺失。

政策法规不健全是导致违法建筑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往往存在缺少可操作性的规划政策,以及政策法规不明确、难以贯彻的现象。

2、监管不力。

部分地区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城市规划、建筑施工和土地利用的违规行为时有发生,这导致建筑行业存在误区,出现了一些不法人员利用漏洞进行违法施工。

3、利益驱动。

由于土地的稀缺性以及土地资源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需求,一些人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土地建设,赚取更高的利润,利益驱动成为违法建筑产生的重要原因。

二、解决违法建筑的方法1、从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着手。

政府应建立健全的法规制度,并加强监管力度,对不合规违法的建筑要进行严格处罚和拆除,同时加强协调力度,充分发挥城市规划作用,在规划环节即对建筑审查进行切实控制。

2、加强公众议论,提高市民法律意识。

对于不合规违法的建筑,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法律知识和意识,增强大众监督力度,引导居民积极举报。

3、强化监管机构职责。

加强对违规建设的监管工作,严格依法执行,对涉及环境和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处理,并实施高效精准应对措施。

三、建立协同机制在Solution的实际应用中,应该及时收集相关数据,并使用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和处理,从而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

此外,可以与规划、公安、建设、土地和司法等不同部门建立有效的协同机制,建立多维度的解决方案,通过对各方意见的实时合作与协商,最大限度地解决一系列问题。

四、总结综上所述,治理违法建筑是一个长期而不断的过程,需要政府、公司和公众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在完善相关法规和机制的前提下,加强对违法建筑的监督,强化纪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加强公众教育宣传,可以在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过程中防止和处理不良因素,从而促进城市健康发展。

违法建筑认定意见

违法建筑认定意见

违法建筑认定意见一、认定主体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应当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在我国,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城管)通常被赋予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可以作为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

然而,对于特定类型的违法建筑,可能需要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进行认定。

二、认定原则违法建筑认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认定过程应当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且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举报。

同时,认定结果应当公开,以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认定依据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

具体来说,这些依据包括《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各省市的《城乡规划条例》等。

此外,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也可以作为认定的参考依据。

四、认定程序违法建筑的认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和执行。

首先,城管或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对涉嫌违法的建筑进行立案。

随后,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经过审查后,如果确认为违法建筑,则应当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最后,处罚决定应当得到执行。

五、认定标准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建筑是否违反了城乡规划;其次,建筑是否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再次,建筑是否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最后,建筑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其他违法行为。

六、法律责任对于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建筑物,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违法程度的不同,可能面临罚款、拆除等处罚措施。

同时,对于违法建筑的建造者、使用者等责任人,也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如果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我国境内城市和乡村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意见相抵触。

八、解释权本意见由国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请及时向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咨询或反映情况。

城管违建工作中的问题与挑战分析

城管违建工作中的问题与挑战分析

城管违建工作中的问题与挑战分析在城市管理的复杂领域中,城管违建工作一直是备受关注且充满挑战的重要任务。

违建不仅破坏城市规划的整体性和协调性,还可能带来安全隐患、影响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以及损害城市的形象和品质。

然而,在城管部门致力于解决违建问题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

首先,违建的界定标准不够清晰明确是一个突出问题。

由于法律法规对于违建的定义和范畴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城管人员对于某些建筑是否属于违建难以准确判断。

这给执法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也容易引发执法的不公正和民众的不满。

例如,一些临时搭建的建筑,其存在时间和用途的界定可能存在争议;一些历史遗留的建筑,其合法性在新的法律法规下难以明确。

其次,信息获取和监管手段相对滞后也是一大难题。

在城市的快速发展中,违建行为时有发生,但城管部门往往难以在第一时间获取相关信息。

这可能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群众举报渠道,或者是监管技术手段的不足,无法实现对城市区域的全面、实时监控。

有些违建发生在较为隐蔽的区域,如小区内部、城乡结合部等,若没有及时的信息反馈,城管部门很难发现。

再者,执法力量不足是制约违建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因素。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违建问题日益增多,但城管执法人员的数量相对有限。

这使得在面对大量的违建案件时,执法人员往往力不从心,无法及时处理所有的违建问题。

同时,由于工作任务繁重,执法人员可能会出现工作疲劳和压力过大的情况,影响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另外,执法过程中的阻力和冲突也是城管违建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

部分违建业主为了自身利益,对执法工作采取抵制态度,甚至采取暴力手段对抗执法人员。

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不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还可能因为担心引发冲突而在执法过程中有所顾虑,影响执法的坚决性和公正性。

而且,一些民众对违建的危害认识不足,对城管的执法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也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舆论压力。

在处理违建问题时,拆除违建的成本高昂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于违法建设的成因分析与对策

关于违法建设的成因分析与对策

关于违法建设的成因分析与对策滨湖大队城市违法建设是困扰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城市违法建筑物不仅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市容环境,而且还带来了许多涉及城市管理的棘手问题。

近年来,通过城管部门的执法查处,城市违法建设问题得到了有效的管理,但是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控制。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区不断拓展,部分村镇两级政府及部分企业和老百姓为谋求更多的经济收入,把集体使用土地、划拨土地直接或间接非法转让和出租,兴建工业园区和厂房或者无审批手续随意建设房屋、搭建棚亭,形成了较为混乱的违法建设,从而导致城区规划功能紊乱,土地利用率低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现象屡禁不止。

一、违法建设形成的原因1、利益驱使。

近年来,由于城市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城乡结合部、工业开发区周边及各类市场、校园周边的一些村、社区大量土地被征用,不少企业在此安家落户、谋求发展。

另外还有大量经营性建设用地走向市场和农村进城读书人员增多,这些都吸纳了数量众多的外来人员进城。

一些居民为了增加收入来源,利用区域优势和外来人员租房需求量大的特点,纷纷抢占地皮违法搭建、扩建、翻建房屋,以赚取租金。

还有部分人希望通过违法建设造成既成事实,获取更多的面积,想在拆迁中得到更多的经济补偿。

2、规划及政策限制。

为了适应城市化、工业化发展的需要,从不影响城市形象和降低以后发展成本等方面考虑,相继出台了一些控制城镇居民和城郊结合部农民建房的政策,对这部分人的建房进行了规划控制,由于这些控制和制约,又未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进行疏导,导致规划控制区内一些符合建房条件的特别是家庭人口多且无法分户的和住房困难户无法申请建房用地,而这些人往往又无实力购商品房,于是迫于无奈违章占地建房,其他居民就纷纷效仿。

3、管理措施不力。

目前,乱搭乱占现象比较严重的地方,村、社区的第一道关往往没有把好,也没有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村、社区在制止乱搭乱占行为中又缺乏管理权,不能及时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反违章工作管理制度(4篇)

反违章工作管理制度(4篇)

反违章工作管理制度引言:违章建筑是指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要求建设而形成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建筑物。

这些违章建筑不仅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和环境,也存在安全隐患。

为了有效管理和处置违章建筑,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违章建筑管理制度。

但在实践中,一些违章建筑管理制度存在不足,需要反思和改进。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和反对违章建筑管理制度,并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

一、问题分析1. 缺乏有效执法当前违章建筑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的执法力度。

一些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对于违章建筑的管理法规执行不到位,存在执法不力、不公正等问题。

一方面,一些政府官员可能因为腐败问题或其他原因,对一些违章建筑视而不见,甚至放任不管。

另一方面,执法部门人员可能因为工作压力大,缺乏足够的执法力量,无法对违章建筑进行有效监督和处罚。

2. 管理制度存在漏洞目前的违章建筑管理制度在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漏洞。

一方面,一些制度规定模糊不明,导致执法者难以把握具体操作方式和范围。

另一方面,一些制度缺乏科学性和针对性,无法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例如,一些管理制度只注重罚款和拆除违章建筑,而忽视了如何防止违章建筑发生的问题,导致违章建筑问题屡禁不止。

3. 监督机制不健全违章建筑管理制度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也是问题存在的原因之一。

一些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对于违章建筑管理的监督不到位,监督体系不健全。

由于管理制度监督缺位,一些执法者可能滥用权力或者错误执行执法工作,损害了公众利益和权益。

二、针对问题的建议1. 建立健全执法机制为了有效解决违章建筑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需要建立健全执法机制。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执法部门的管理力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同时,需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举报违章建筑,对违法者进行严厉的处罚。

2. 完善管理制度为了解决违章建筑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完善管理制度。

首先,要加强对违章建筑的预防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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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章建筑认定的依据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这一规定有力地遏制了违章建筑的生存和蔓延,保护了开发、建设单位的利益。

但是,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却往往忽略对房屋的鉴定环节,直接以被执行人有无房屋证照作为界定违章建筑的依据,即对无证照房屋一律视为违章建筑。

实际上,认定是否是公民合法财产,必须以国家的相关法律为依据。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是处理城市和乡、村庄违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权,当然也是违章建筑的确认机关,即便是人民法院也无权在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确认违章建筑的性质。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笔者认为,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应同时考虑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

(一)关于实体法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根据法的内容进行划分的结果,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是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内容,以实体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是实体法,以程序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是程序法。

从实体法看,目前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

从属性上看,建筑物必须以土地为依托,离开了土地,建筑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违章建筑;从违章问题严重程度看,城市的违章建筑确实要比其他地方违章建筑突出,依照城乡规划法可以处理大部分违章建筑。

但仅仅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两部法律所界定的违章建筑,适用范围较窄,事实上,我国法律对违章建筑的限制很多,范围也很广。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水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还有,铁路法第四十六条、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条、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港口法第四十五条、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等实体法条款,分别从不同角度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有关职能部门在界定违章建筑时,必须充分考虑上述实体法。

(二)关于程序法依据程序法是实现实体法目的的手段和方法,程序法、实体法一样具有“独立的价值”。

法定的建造程序是加强建筑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限制、引导建筑符合城乡建设规划。

因此,界定违章建筑还应结合有关建筑建造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有关建筑的建造程序的规定,包括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及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颁布的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其中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款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款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二、违章建筑处理中的几个问题违章建筑作为违法行为人违法的结果,对违章建筑的处理体现在对行为人的处理及对违章建筑的处置上。

违章必究是一法治原则,否则会放纵违章。

正是因为对违章建筑处置的软弱,才导致了违章建筑像毒瘤一样蔓延。

违章建筑的存在有着深厚的社会背景,与我国人口多、就业岗位少、人均居住面积、经济发展不平衡、有关建筑管理审批不规范等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

鉴于这些原因,笔者认为,对待违章建筑应当区分形式违法和实质违法。

形式违法是指仅仅违反程序法的建筑物的建造,实质违法是指违反实体法且情节严重的。

对建筑物的拆除是对物权的排斥,与物权法定相对应,属于民事法律基本制度。

对违章建筑拆除处罚的立法符合立法法第八条第(七)项法律保留事项。

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随意扩大违章建筑拆除的范围,应属于超越立法权。

现笔者对涉及违章建筑处理中的以下三个问题略陈管见:(一)对城市违章建筑在拆迁补偿中的处理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有人认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就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就不予补偿。

笔者认为,这种一概而论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理论依据,更脱离我国实际。

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即不动产的公示,通过公示使得该权利成为对世权,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能力。

反之,未经登记也不能因此否定其所有权。

旧城区系历史形成,它记录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轨迹。

计划经济时期,国家经济还很薄弱,城市规划和建设处于低层次状态,但人口数量不断膨胀,满足住房需求总体靠居民自行解决,例如许多旧城区的“棚区”。

这种自行解决的住房未经任何审批许可,或为居民遮风挡雨的居所,肩负着政府应当承担但无力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将其作为违章建筑在拆迁时不予补偿的做法,无疑会出现难以调和的矛盾。

1987年之后的房屋普查登记,由于多种原因,仍然存在遗留的无照房屋存有违章建筑嫌疑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有权就该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笔者认为,对于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在拆迁时应区别对待:(1)1987年房屋普查之前建造且已经成为居民生活的必须,应当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认定其合法性。

(2)1987年之后建造,仅取得部分审批许可的,只要不属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里的“适当补偿,应当理解为假定合法的市场价扣除补办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

(3)1987年之后建造,没有取得任何审批许可的建筑物,只要不属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也应当给予适用补偿。

这里的“适当补偿”,应当理解为假定合法的市场价扣除补办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及罚款。

(4)1987年之后建造,没有任何审批许可且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拆迁时不予补偿。

(二)对违章建筑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根据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包括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建设并处罚款。

三种处罚方式看起来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比例原则,即违法严重程度与行政处罚轻重成比例。

笔者认为,对违章建筑行为人的处罚具体包括:1、相对人没有实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仅违反程序法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处罚。

2、相对人实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城乡规划情节严重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关于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一般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具有违章建筑处罚的强制执行权,更没有规定强制拆除权。

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又容易伤及无辜,因此,立法机关对行政强制执行权非常慎重,目前我国只有极少行政机关拥有行政强制性。

行政机关对违章建筑没有强制执行权,并不代表不能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拆除的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不起诉也不履行且已超过起诉期限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若干解释》)第87条第1款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业执行。

”这两条规定表明了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执行力,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不停止执行包括当事人自愿接受执行、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执行和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不包括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根据《若干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因此,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且已经超出起诉期限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虽然法律规定诉讼期间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是,人民法院不得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尚存在司法救济权期间受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

一、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用地:(一) 使用的土地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使用土地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许可证的;(二) 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或扩大用地范围的;(三) 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四) 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五) 临时用地逾期不交还的;二、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建筑:(一) 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建筑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二) 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的;(三) 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规模或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四) 临时性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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