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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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案分析报告

夏俊峰案分析报告

夏俊峰案分析报告一、案由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控诉夏俊峰故意杀人罪二、案件事实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和妻子在马路上摆摊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

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切肠刀刺死城管队员两名,重伤一人。

其主要证据材料有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提取的血迹、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辽宁北方司法鉴定所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证实发案、破案及抓获被告人情况、公安机关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身份情况、证人陶冶、曹阳、祖明辉、张晶以及辩护律师收集的6证人的证人证言、被告夏俊峰的供述、被害人张伟的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2009年5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夏俊峰因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违章设摊经营,而被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申凯、张旭东、张伟等执法人员查处,后被告人夏俊峰随同执法人员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

期间,被告人夏俊峰因故与被害人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被害人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张伟腹部等处数刀,致被害人申凯“因左胸、背部刺创,特别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张旭东“因全身多处刺创,特备是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和心脏二导致失血性休克二份死亡”,被害人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夏俊峰逃离现场,于当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犯罪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人认为:1、行政执法人员即本案被害人对被告人实施殴打引发本案,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具有防卫情节;2、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3、被告人属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小;4、被告人平素表现良好、系初犯、能够如实坦白罪行、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真诚悔罪。

最高法详解夏俊峰故意杀人案: 他持刀捅刺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最高法详解夏俊峰故意杀人案: 他持刀捅刺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正打算取钱给员工发工资,卡里的20多万元莫名其妙就不见了”———宝鸡一商人打手机突然掉线,4分钟后账户26.8万被转走。

“你们快来看,这两口子姓名相同,快来看啊”———重庆夫妻同名同姓同班恩爱21年,结婚、住店、聚餐都会被围观。

“我们悬挂的不是日本军旗,只是和它很像的一块布”———网曝河南一酒店悬挂日本军旗,该酒店负责人回应称为辟邪挂的布。

“我欲与女儿发生性关系,只是想确定她是不是处女”———怀疑19岁女儿不是处女,福建一父亲欲对其施暴验身。

“没喝,我一生气身上就有酒味”———哈尔滨一货车失控侧翻,满身酒气的受伤司机否认酒驾。

据信息时报蒙山大佛披上800斤巨型僧袍10月1日,山西太原蒙山大佛被披上了一件重约800斤的僧袍,颇为壮观。

(如图)蒙山大佛始建于北齐天保二年(公元551年),像高约66米,是中国年代最久的摩崖石刻大佛,目前为山西为数不多的免费景区之一。

(中新)男子专“娶”孕妇借腹生财以“结婚”为名,先后“娶”回多名孕妇,待孕妇生产后,将新生儿卖掉赚钱……在广西贵港市,一起“借腹生财”案近日浮出水面,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已被警方抓获。

9月7日,贵港市公安局石卡派出所接到妇女吴某报警,称其与“老公”杨某发生争吵。

参与办案的石卡派出所副所长黄敬伟告诉记者,吴某是一名孕妇,5岁时与姐姐来到贵港市,之后一直在贵港市工作、生活。

其间,吴某谈了一个男友,没想到怀孕后被男友抛弃了。

今年8月30日,贵港市石卡镇大庆村鳏夫杨某给了介绍人8000元后,把吴某带回家,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当时吴某已有7个月身孕,正想找个依靠,便答应跟杨某一起过日子。

9月7日上午,杨某要求吴某把小孩生下来后就卖掉,吴某不同意,双方为此争吵起来。

“一开始杨某拒绝承认贩卖儿童,只承认前后收养过三个孕妇。

”黄敬伟说。

为了打破僵局,警方加大走访力度,发现了一条重要线索:今年5月,杨某曾通过中间人黄某,将一名婴儿以6.9万元的价格卖给一名买主。

夏俊峰案暴露死刑复核程序痼疾

夏俊峰案暴露死刑复核程序痼疾

京衡律师集团夏俊峰案暴露死刑复核程序痼疾陈光武沈阳小贩刺死城管案进入死刑复核阶段,由著名律师陈有西担纲辩护。

因为陈有西律师的坚韧和执着,给最高法院出了一道道难题。

由于法律上在死刑复核程序的几乎空白,呈现出最高法院无所适从的尴尬。

陈有西律师近日接受某媒体采访时说:“应当感谢社会的进步,最高法院及时收回了死刑复核权。

否则,夏俊峰现在早已变成骨灰了”。

这句话对我感触很大,不知司法机关的高层领导听后有何感想。

我是做刑辩的。

83年严打以来,我的几百位死刑案当事人,就是在最高法院下放死刑复核权时期,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后就化为骨灰的。

其中不排除有个别冤魂。

人命关天岂能儿戏,可是我们竟然儿戏了近三十年。

2007年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无疑是法制的一大进步。

但收回后又怎么样?由于我国的死刑复核,实质上并非诉讼程序,至少不具有完整的诉讼形态。

而只不过是法院内部的行政报批程序,只是换了一拨人再看看卷、提提审。

由于没有辩护人、公诉人的参与,案件基础事实和证据上存在的问题,难以被发现。

因为在发现事实真相的能力上,与一、二审程序相比,死刑复核程序处于明显劣势。

我们知道,公开的法庭对抗是发现事实真相的最好办法。

而死刑复核程序不开庭不听证甚至不质证,办案人员往往只是沿着一二审法官的书面思路顺流而下,从总体上衡量一下可杀不可杀,该杀不该杀而已。

很难彻底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长期以来一直是死刑复核的痼疾。

夏俊峰一案的死刑复核,使我国的死刑复核痼疾更加暴漏无余,真的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夏俊峰一案,一二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受到举国上下的普遍质疑。

一个为摆摊谋生而被查扣、被处罚的街头小贩,在没有受到暴力侵害的情况下,怎么会持刀连杀两人,这几乎没有人会相信。

陈有西律师介入该案死刑复核程序后,向最高法院递交了阅卷、开庭或听证、以及调取十份证据的申请。

到目前为止,连一项也没有兑现。

会见问题,只是得力于全国少有的沈阳看守所,严格执行有悖于刑事诉讼法的新的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才得以实现。

沈阳夏俊峰死刑复核案辩护词

沈阳夏俊峰死刑复核案辩护词

沈阳夏俊峰死刑复核案辩护词2011年6月13日完成,2012年7月18日公布[陈有西2012年7月18日于伦敦]这份辩护词,我们辩护小组已经保存了一年多,没有公布。

去年六月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审的合议庭三位法官会见我后,鉴于当时的社会舆论环境,和社会稳定需要,建议先不要公布这份《辩护词》,我同意了。

近日一位网友看到了网上原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的消息,以为是今年的,网上发布消息说夏俊峰要死刑终审了,引起网上新一轮的讨论。

腾讯公司前天因此约我进行了一次微博访谈,我作了一些说明澄清。

这个案件已经死刑复核一年多了,最高法院法官很慎重,一直没有作出决定。

上个月,夏妻张晶来电,说沈河区公安局的人又在找当时的目击证人取证。

问是不是会有什么名堂。

我说这是好事,说明最高法院对我们律师提交的质疑证据引起了重视,在根据我们的质疑调查核实。

与此同时,来电和网上问到夏俊峰案的人不少,很多人不知道真相,对于“杀人、伤害、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等四种定性的法律专业问题,更是有不少的误解和不明。

根据当前该案迟迟不作决定的情况,我觉得公布这份辩护词是有必要的。

可以让社会各界和法律专家,更加有针对性地了解这个案件。

也期望最高法院尽快作出复核决定,将本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京衡律师集团关于要求对辽宁夏俊峰被控故意杀人案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的律师意见书(死刑复核审辩护词)(全文23000字)京衡律师集团夏俊峰死刑复核审辩护组陈有西钟国林周葵李道演(2011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夏俊峰死刑复核案合议庭: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夏俊峰的委托,指派陈有西、钟国林、周葵、李道演四位律师担任其被控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审的律师。

此前我们已经向贵院提出约见申请、阅卷申请和调取证据申请,并提交了我们调查获取的五份新证据。

现经过我们四位律师向原一审、二审律师调阅案卷和庭审笔录,会见被告夏俊峰、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了解了本案的基本事实。

夏俊峰之死的三个悲剧

夏俊峰之死的三个悲剧

夏俊峰之死的三个悲剧2013-10-11 10:55:07 来源: 南都周刊(广州)2012年8月18日,北京,沈阳小贩夏俊峰的妻子张晶再度来到首都,以求丈夫不死。

夏俊峰下葬后,坚持了4年的张晶崩溃了。

记者_郭丽萍沈阳报道10月1日,夏俊峰的骨灰盒刚放入墓穴,天便下起雨来。

腰间扎着白布带的妻子张晶对着墓碑哭着喊:“老公,一路走好,咱谁也不恨,谁也不怨!”2009年5月16日,冲突之中,小贩夏俊峰杀死了城管申凯和张旭东,并在4年后的2013年9月25日,因故意杀人罪被执行死刑。

对于夏俊峰的死,被刺死城管申凯的父亲申向党依然是那句话,“法律是无情的、公正的”。

张旭东的妻子纪晶对媒体说,“证明邪恶终究是邪恶,正义终究能得到伸张,两个死亡城管的家庭终于获得公道。

”三个本无交集的家庭,因为一次冲突,被拉入同一个纠结的悲剧当中。

生死一瞬间夏俊峰去世后,张晶将他的遗像和儿子强强的画放在一起。

摄影_陈宏涛夏俊峰下葬后,坚持了4年的张晶崩溃了。

第三天,夏父夏母按当地的风俗去给儿子圆坟。

张晶披着外套,背靠着墙壁坐在床边上,连说话都虚弱无力:“以前觉得特别有劲儿,现在一下子空了,特别空。

”张晶还很难从现实的残酷中走出来——前一天早上还能看见丈夫、还能摸到他,两个小时后就通知完事,第二天只剩一盒骨灰——闭眼都是这件事,“生死就在一瞬间,太可怕了。

”9月24日晚上,微博上传出夏俊峰将在次日被执行死刑的消息。

9月25日早上5点多,经过忐忑的一夜之后,法院的人还是带来了夏家人最不愿接受的结果。

家里去了6个人,最后一面的时间就30分钟,你说两句我说两句话别。

单薄的张晶将手伸过隔离网的小窗去抚摸丈夫的脸,4年来,这是她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近距离与他接触。

为了让丈夫安心走好,张晶发誓再也不哭了。

当天上午10点多,沈阳中院用一条简短的微博结束了这个受持续关注的要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夏俊峰今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尽管事发后儿子强强一直没见过爸爸,尽管这可能是父子俩最后一面,但张晶还是没让儿子去,只带了几张儿子的照片。

2011年度十大法治事件盘点

2011年度十大法治事件盘点

2011年度十大法治事件盘点1、药家鑫案:全民审判司法狂欢法宝评论:为什么会有“药家鑫不死,法律必亡”的呼声?背后隐藏的是社会对法院判决的不信任以及法院被权力玩弄和操纵的担心。

说到底,不是公众不够宽容,而是司法公正和法律信仰伤不起!同时,民意对药家鑫案“激情杀人”的争辩以及狂欢式的审判,也让我们深深地明白:普法仍然任重而道远!2、李庄案:中国法治进退的猜想法宝评论:李庄一案,前前后后,曲曲折折,一言难尽。

但它的意义无疑是重大的,因为对于中国法治来说,此案是一方试金石。

以学者和律师为主体组成的“律师团”,为一名普通的律师审判进行“把脉”,这在中国还是第一次,从江平、贺卫方等学者和律师们的身上,我们看到了他们守卫中国法治的决心。

法治精神能否穿透层层雾霾,众多国内外人士正在密切关注。

3、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打捞沉默的声音法宝评论:个税法的修正,创造了单项立法征求意见书之最,从侧面反映了中国公民权利意识和公民意识的觉醒,我们应该看到这是中国今后走向公民社会的前兆,也为中国未来民主转型奠定了基础,我们要做的普法不再是告诉他们单一的法条,而是如何为权利争取的精神!4、夏俊峰案:司法要给民众信心法宝评论:夏案的判决,引发了新一轮舆情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我们认为:防止舆论与司法不公一起堕入恶性循环,既需要民众跳出“正当防卫”的定势思维,对此案有新的认识角度,更需最高法在死刑复核时,在相关司法文书里有更细致的说理,核定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晰确定、罪名是否恰当。

如此,正义才能看见,民众才会心服。

5、李昌奎案: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法宝评论:法律上关于“自首与减刑”及“死刑与死缓”的差别没有清晰明确界定,相反却赋予司法机关太大的自由裁量权。

对于自首能否必然减刑,对于哪些情况能判死缓,个中分寸全由法官拿捏。

这种法律界限的模糊,使得法官对某个被告人判决死刑或判决死缓都能说得通。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便引入公众的感受作为判断的重要标准,这正是一些死刑案件受到舆论影响而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

夏俊峰案

夏俊峰案

夏俊峰案夏俊峰来自辽宁铁岭在沈阳五爱市场附近从事售卖烤肠的一商贩。

2009年5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夏俊峰和妻子在马路上摆摊之时被沈阳市沈河城管分局执法人员所查处。

于该分局的滨河中队办公室接受讯问处罚时,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切肠刀刺死城管队员两名(申凯,张卫东),重伤一人。

2011年5月9日上午,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俊峰因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判处死刑。

2013年9月25日,夏俊峰因刺死2城管,被执行死刑。

案由:故意杀人罪案件事实部分:时间发生于2009年5月16月10时左右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被告人夏俊峰和妻子张晶推着“倒骑驴”开始售卖烤串。

一个多小时后,亦即是11时10分左右,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的十几名执法人员来到南乐郊路进行现场检查。

夏俊峰因为违章经营炸串而与前来执法清理商贩的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执法人员申凯(被害人,男,殁年33岁)、张旭东(被害人,男,殁年34岁)、张伟(被害人,男,时年26岁)等人发生冲突。

根据后来的众人的说法,夏俊峰为了躲避城管跑了二十多米被抓住了,而且有目击证人(后未被获准出庭,分别是: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证明城管人员于夏俊峰有肢体上的冲突,进行了推搡殴打。

另外,执法人员亦当场扣下夏俊峰的液化气罐(根据当时的参与城管祖明辉的证词指煤气罐“被我们夺下来,放在货车上。

”另外,原告一方的证人称被告夏俊峰曾经打开煤气瓶阀门扬言和城管同归于尽,并把申凯的手台打在地下。

因为现场没有录像,对于谢峻峰究竟是自愿还是非自愿上执法车更是各执己见,根据城管一方的说法,是谢峻峰自愿上的车。

而根据被告谢峻峰及其妻子和证人的说法是“被拽上车的”。

夏俊峰后随同上述人员至该局滨河勤务室处理此事。

当日11时许在该勤务区办公室内,被告人夏俊峰与申凯、,张旭东,曹阳再次发生冲突(根据被告夏俊峰的说法是曹阳没有动手),被告人夏俊峰持随身携带的尖刀(为夏俊峰烤肠的切肠刀)先后连刺申凯、张旭东及张伟数刀,致被害人申凯左胸、背部刺创,特别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左胸部刺创刺破心包后刺破左心室前壁,尔后于后壁刺出,创道长达12厘米);致被害人张旭东全身多处刺创,特别是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和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上叶后刺破心包,尔后刺破左心室侧壁,创道长达11厘米,左胸部下方刺创亦长达9.5厘米,刺破心包);致被害人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三人后被送往463医院。

[转载专区]辽宁高院正式回应夏俊峰案质疑(转载)

[转载专区]辽宁高院正式回应夏俊峰案质疑(转载)

5月9日,沈阳小贩夏俊峰持刀杀死两名城管人员一案,在辽宁高院二审宣判。

二审维持了沈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的一审判决。

此裁定引起社会极大关注,许多网民对裁定提出质疑。

夏俊峰杀死城管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性质;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有6名证人证实夏俊峰在物品被扣押时被打,为什么未被获准出庭作证;被害人死亡,是不是因为抢救不及时……这些争议,在网上引发极大关注。

为何这起刑事案件,在社会引发质疑?仅是因为当事人和被害人特殊的社会身份吗?近日,记者走访了一些关注此案的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以及主审法官。

疑问一:为何没让6名证人出庭?辩护方没有证人出庭,成为网民质疑二审程序公正的一大问题。

夏俊峰被抓捕后,一审开庭前,妻子张晶给律师提供了6份证明“在风雨坛街路口,夏俊峰被打”的材料。

辩护律师说,在一审和二审,6名证人均没被获准出庭。

对此,辽宁省高院此案主审法官苗欣介绍,庭审中,这些材料均进行了宣读;但6名证人证言和当事人夏俊峰口供矛盾,所以未予采信。

疑问二:扣押煤气罐时,夏俊峰是否被打?庭审中,辩方提供了史春梅等7人书写的6份证明材料及遗留在现场的鞋底,证实执法人员在暂扣液化气罐的过程中,具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

控方提供的夏俊峰本人供述,却证实执法人员没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

二审法庭对此进行了庭审调查,控辩双方均详细地讯问了上诉人夏俊峰,夏俊峰始终供述行政执法人员对其并无殴打行为。

按照顺序,是辩方首先询问上诉人。

辩护律师询问:“在风雨坛路口,行政执法人员打你了没有?”夏俊峰回答:“没有,只是推了我一下。

”根据夏俊峰本人的供述,扣押煤气罐时,推搡是存在的,但没有殴打行为。

主审法官介绍,6份证言在一审、二审均宣读了,但由于和当事人夏俊峰口供这个最直接的证据不一致,所以未予采信。

法庭据此认为相关证人没有必要出庭。

有网友认为,夏俊峰的鞋掉了,也是一个打人证据。

在庭审中,辩护人询问夏俊峰:“鞋怎么掉了?”夏俊峰回答:“推我上车时,鞋不知被谁踩掉了。

_夏俊峰案_倒逼城管制度革新

_夏俊峰案_倒逼城管制度革新

百 多 项 职 权 ,有 通城市秩序,确实离不了城管,另一方面
城管队员甚至自 摊贩要生存,要活路,如果断了他们的生
称 ,只 要 没 人 管 路,他们就难免选择极端手段。因此,必
的 事 儿 ,民 众 就 须找出城管与摊贩共存的最大公约数,
会找城管。一方 确保两者共存。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面 是 任 务 重 ,另
其实,城管与摊贩绝不应该成为猫和
24 年人大代表的中科院教授冯有为感 叹,“他们都是制度的牺牲品”,这是执法
很显然,权力如果缺乏有效制约,必 然会伤及合法权利。权力越多,权力的
色彩,但放在虽不长却复杂的城管史中, 者权力无限度扩张,老百姓的权利却没 触角越容易旁逸斜出,就越容易危害民
又是多么让人熟悉的血案场景?比如, 有得到保障的失衡下的恶果。夏俊峰是 众。因此可以说,当前诸多因城管执法
政府法制 20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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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权?很难说得 事件发生后,坊间情绪激烈。有网民追
清 ,有 人 粗 略 统 问:孙志刚死了,用生命让我们反思了城
计 ,城 管 的 执 法 市收容遣送制度;魏文华死了,用鲜血让
覆盖 13 个领域: 我们拷问着城管制度。诚然,城管制度
市容、环卫、城市 无论何去何从,都必须进行大的手术。
规 划 等 ,拥 有 三 一方面我们应该看到,维护城市环境,疏
只是摊贩刺死城管队员,还包括城管队 员打死摊贩,有的城管队员甚至还打死
管队员原本出身社会底层、基层,甚至也 是被侮辱和被损害的群体,比如有的城
夏俊峰是不是正当防卫,抑或是否 过建筑公司总经理——湖北省天门市水 管队员本来也是摊贩,但摇身一变成为
防卫过当,属于过失致他人死亡,尚有待 利建筑公司总经理魏文华,因用手机现 城管之后,便变得暴戾而傲慢起来,对昔

夏俊峰案件评论

夏俊峰案件评论

刘晓琴1154 11091501065伊能静插足夏俊峰事件是对还是错?就在夏俊峰被执行死刑的当天,台湾知名艺人伊能静发表了微博“愿尊重司法,三个家庭的悲剧,孩子们皆失去父亲,再不论是非。

而旁人之恶言都是二度伤害。

今日收夏俊峰子夏健强为义子,成为孩子义母。

与夏俊峰遗孀结为姐妹。

资助孩子学费、扶植孩子绘画天赋,让强强健康长大,也请朋友多帮助拍卖画作,让强强以自己能力站起来。

”并在下面附了几张夏健强为其画的画像。

微博一发出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截止10月15日19:00,该微博已有评论48287条,转发90281次,点赞40798次。

其中评论种有观点分歧悬殊,绝大部分的人是持支持态度:称赞伊能静善良,社会正能量,孩子无辜支持慈善。

然而这些人当中真正是社会良心型的,本着自己的心去关爱无辜的孩子和破碎的家庭的就不得而知了,也有可能这些人单纯的就是伊能静的死忠粉,支持源于对其的喜欢和信赖。

对于其中的质疑之声,伊能静为什么不去扶持被害人的孩子,真正的善良不是没有这种界限的吗?就像伊能静所说,孩子是无辜的,那谁又来对被害人的孩子提供好的教育环境呢?种种质疑之声不断,但是大家好像只是沉浸在夏俊峰案件中了,忘记了伊能静是一个局外人,做慈善为什么没有选择资助对象的权利?选择资助对象的权利应当是不受外界干涉吧。

有些网友言辞犀利“人血馒头,好吃吗?”直指伊能静是借慈善之名为自己炒作、作秀。

近年来,伊能静在慈善事业上的投入力度很大,是不是所有的慈善都是作秀还是说“作秀”一说是来源于自己是艺人这个特殊的社会身份,也许两方面都有关系。

做慈善的效果如何我们暂且不说,但是,我们确确实实看到的是伊能静在行动,而那些论人长短的人又做了些什么呢?徒逞一时口舌之快耳,于社会于他人意义何在?为何不愿意以良善之心来看待他人所做之事,当社会都是以小人之心来揣测别人的肚量的时候,世界会变得狭隘、自私、阴暗、消极。

也有不少网友尚且对夏俊峰案件的是非衡量依然没有尺度,既不相信法院的判决有多么公平正义,也不相信小贩就有多么无辜善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在很多人心中还依然是一个疑团。

以“夏俊峰案”为例 浅谈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平衡

以“夏俊峰案”为例 浅谈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平衡

以“夏俊峰案”为例浅谈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平衡何峻峰2012210722夏俊峰案是近年来城管与小贩大战中一个非常极端的案例。

由于媒体的报道,此案受到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同情夏俊峰的声音一度很高,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巨大也不言而喻,特别是在我国当前这种特定的城市管理社会生态中,人们的感情天平会更加自然地偏向于作为弱者一方的夏俊峰。

人们期望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会给夏俊峰一线生机,但法理昭昭,不为情动,顶着巨大舆论压力,最终决定对夏俊峰执行死刑。

而本文就以“夏俊峰案”为例,谈谈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平衡1.“夏俊峰案”始末夏俊峰是沈阳一小商贩。

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和妻子在马路上摆摊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

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切肠刀刺死城管队员两名,重伤一人。

夏俊峰称,自己在勤务室被申凯、孙旭东两名城管队员殴打,一时激怒拿刀乱刺。

但辽宁省高院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夏俊峰“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

”2009年11月1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俊峰在与城管执法人员因摆摊占道问题发生争执后,持刀在被害人办公室行凶,造成2人死亡、1人受重伤。

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

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1年5月9日上午,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俊峰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2013年9月25日,轰动一时的夏俊峰案终于有了最终结果,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决定称,夏俊峰持刀行凶,致两名城管死亡,一名重伤,对夏俊峰执行死刑。

2.关于“夏俊峰案”的媒体报道和舆论正如以往一些重大社会事件一样,网络上充斥着呐喊和热泪;也正如每一次与城管有关的恶性事件一样,几乎所有人都站到了弱势的小贩夏俊峰一边。

夏俊峰案,社会底层的又一人间悲剧!

夏俊峰案,社会底层的又一人间悲剧!

夏俊峰案,社会底层的⼜⼀⼈间悲剧!案情回顾:2009年5⽉16⽇,夏俊峰与妻⼦在沈阳市某路⼝附近摆摊时,被城管执法⼈员查处,随后被带回队⾥。

在办公室中,夏俊峰与城管员申凯、张旭东等⼈发⽣争执,遂持⼩⼑刺死了申、张。

2009年11⽉,沈阳市中院作出⼀审判决,夏俊峰的⾏为构成故意杀⼈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宣判后,夏俊峰提出上诉。

夏俊峰辩护律师认为,该案的起因是城管申凯、张旭东等⼗⼏⼈进⾏野蛮执法,夏俊峰不属于故意杀⼈,其⾏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辽宁省⾼院于2011年4⽉30⽇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民法院核准。

昨天凌晨5点多,沈阳市中级⼈民法院将核准夏俊峰死刑的消息告知了家属,10时43分,沈阳中院宣布已对其执⾏死刑。

夏俊峰究竟是不是正当防卫,被判死刑⽴即执⾏究竟是否合适?笔者认为存在很⼤的争议!⾸先我们来看看正当防卫的定义。

刑法第⼆⼗条规定:⒈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不法侵害的⾏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⒉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⒊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辽宁⾼院⼆审主审法官苗欣向《法制⽇报》的介绍,是夏俊峰主动上车要求和执法队员回队⾥处理此事,且夏俊峰在到案后亦供述是其主动提出“有事说事,不⾏我和你们回队⾥,再接受处理”。

⼆审庭审中夏俊峰也表⽰,是⾃愿去⾏政执法队的办公室解决问题。

笔者认为夏的⾝材不⾼,张、申⼆⼈相对⾝材⾼⼤魁梧,且⼩商贩在⾯对如狼似虎的城管执法⼀般会有较重的畏惧感,因此对于⼀个平时认真劳动、养家糊⼝,现在主动去协助调查的⼈,肯定不会是存在故意杀⼈的⼼态,如果在办公室⾥没有受到严重殴打虐待、⼈⾝攻击,怎会突然暴起杀⼈这绝不符合常理!!!法庭上出事的证据也证明了夏的⾝体受到了伤害,但法官认为夏所受之伤不能证实系何时形成,不能认定夏遭到了⼈⾝侵害,故不能认定夏的⾏为构成正当防卫。

夏俊峰二审辩护词

夏俊峰二审辩护词

2003年2月,西安市雁塔区城管在小寨兴善寺东街清理占道经营时,一工作人员竟将摆摊的孕妇金昌艳推倒在地,并在金的肚子上踩了两脚。后经医院检查,金昌艳腹中的胎儿不幸死亡。
2004年7月20日,广州天河区员村街道办城管人员在野蛮执法过程中将外来商贩李月明打死。
2005年7月20日,经营蔬菜的56岁江苏农妇林红英被城管人员打死。
2008年1月7日,湖北天门竟陵镇湾坝村魏文华路过该市竟陵镇湾坝村时,发现城管执法人员与村民发生激烈冲突。他掏出手机录像时,被城管人员当场打死。
2008年7月30日,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综合执法大队的周某等4名执法人员在大田湾体育场附近将正经营的摊贩刘建平殴打致死。
2009年3月30日,江西萍乡市开发区横板村16组村民陈某被该区城管人员一、二十人群殴致死,事后家属抬着尸体封堵了境内320国道路段,抗议城管暴行,引发近万名群众围观。
其次,申凯身高1.82米,张旭东身高1.80米,而夏俊峰才1.65米,如果都是站立姿势,不可能在胸部以上形成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当时夏俊峰为半跪姿势,右手持刀,只有向前上方和向左肩后乱捅,才能形成被害者胸部上方的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这也表明夏俊峰被踢成半跪姿势后,申凯和张旭东仍未停止行凶,而是俯身继续对之进行殴打。
夏俊峰所用的刀是平时切肠用的,并非有预谋准备。他并非一开始就掏出刀,也不是突然想起身上有刀;他是被城管人员猛踢下身时,用手去捂痛处,才摸到了揣在兜里的小刀。完完全全出于防卫的本能,他才摸出刀来进行反抗。
6、夏俊峰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故意伤害、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夏俊峰案的反思及引发的对城管问题的思考

关于夏俊峰案的反思及引发的对城管问题的思考
发展、 城 市化 快速推 进的 情况 下 , 我们 不得不 开始 思考城 市应该如 何管理 的 问题 。而城 管 问题应 被如 何时待 则 关 系到城 市 管理 以后 的道路 。
关键词 夏俊峰 案 城管 城 市流动 商贩 城 市管 理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1 - 0 8 6 . 0 3 作 者简 介 : 贾方正 , 西 南交通大 学政 治学院法 学 系。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0 . 5
就在夏俊峰执行死刑后的六天, 深圳市的《 深圳经济特区城
极其 残忍 , 后果特 别严重 , 且 始终未取得 被害人 家属 的谅解 , 故最 市管理综 合执 法条例》 正式 实施 。 当前 各地城 管执 法依据 仅是政 高 人 民法 院依法核准 其适应 死刑” 随后 最高人 民法院也 在其官 网 府 规范性 文件 , 而深圳 为城 管综合 执法立 法 尚属首 次。 在 该条例
的两死一 重伤 的后 果 , 并结 合被捅刺 的刀数 、 深 度、 位置 等客观结 俊 峰案来推 动解 决现 行城市 管理制度 和理念所 存在 的问题 , 促进
级 人 民法 院在微 博中称“ 综 合双方 的体态 、 力量 对 比, 以及所造 成 束 , 但 围绕这 场悲剧 的舆 论喧嚣依 旧没有 落下 帷幕 。 如何 通过 夏 果, 不能认 定夏 俊峰遇 到 了明显 的, 危 及人 身安全 的不法 侵害行 城 管制度 的改革 , 这 才是 我们这些 生者所 应该 认真对 待的 。 为, 故不 能认 定构成 正当防 卫 。夏 俊峰犯 罪情节 极其 恶劣 , 手段
犯 罪事 实是 比较 清 楚的 , 判 决也 是比较适 当 的。 但就 是这样 一个 劝 阻后 , 当事 人立 即予 以改正 的 , 可 以依 法不予 行政处 罚” : “ 当事 看 似并 无特 别之 处的案 子 ,却因双方 的 身份 问题 而 变得与众 不 人 为法人或者 能提供 身份证 明信息 的个 人 , 违法 行为情节 轻微或

引起舆情的案件资料汇总

引起舆情的案件资料汇总

许霆案2006年4月,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霆取出17.5万元,郭安山取出1.8万元。

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社会影响:取款机故障到底谁之过,不能因为银行设备的故障而把责任完全怪在顾客身上。

如果取款机不出现故障,也不会给取款的人非法占有钱财的机会。

即使取款的人有责任,应该怎么罚,因为多取出几万被判罚几年甚至更长显然不合理。

这方面国外也有类似案例,取款机出现故障客户多取得的钱,银行查明原因后主动承担所有责任,而并不是像许霆案那样先被判无期,后改判5年。

邓玉娇案邓玉娇在野三关镇“雄风”宾馆做服务员时,于2009年5月10日晚基于自卫目的,刺死、刺伤镇政府人员引起全国轰动。

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对邓玉娇釆取强制措施。

央视消息: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省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

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杨达才案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在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露“笑脸”。

(两车相碰,死36人,3人受伤)。

2012年9月,鉴于杨达才在“8.26”的不当行为和佩戴多块名表等问题,陕西省纪委高度关注,及时进行了认真调查。

杨达才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

体现了舆论监督的力量。

胡斌案富家子弟胡斌开车撞死人杭州交警依据肇事者及同伴说辞初步认定肇事车辆当时时速只有70公里并控制媒体报道成为了2009年的网络热点。

同时关于肇事者胡斌应该是以交通肇事罪起诉还是应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在民众和法律界也产生了争论。

央视主持人白岩松认为这已不是简单的交通事故,而是行为和法律的碰撞。

夏俊峰之死

夏俊峰之死

到 场 ,还 为 申凯 申报 了烈 士 ,
政 府还 给予 申凯 和张 旭东 家庭
各9 0万 元 的 经 济 补 偿 ,还 帮
助 家属 安置工 作和转 学 。 当夏 俊 峰 被 核 实 死 刑 后 , 微 博 上迅 速 掀 起 了 “ 喊冤 ” 的 热 潮 ,不 少 大 v 出 于 各 种
伤 ,似 乎都 被有意无 意 忽略 。
或许 冥冥 中注 定 了这三
目 的 和 心 情 发 表 了 看 法 。三
条 生 命 ,俨 然 成 了舆 论 话 语 是 这个 三代 单传 的家庭 里第 四 代的希 望 ,唯一 的希 望 。 申凯
个 男 人 的 劫 数 ,他 们 几 乎 同
龄 ,申凯 3 3岁 、 张旭 东 3 4岁 ,
峰的孩 子差 不多 大 。他带 着老
婆孩 子与年 迈 的父母 、因病至 今未 婚 的哥哥 ,一直 挤 在一 处 五六 十平方 米 的房子 里 。

老 人从 窗 内伸头张 望 ,显 然他 们 不希 望外面 的是 是- t >  ̄ P q G次 惊扰这 个悲伤 的家庭 。 申家 终 于 等 到 了 夏 俊 峰 的 死 刑 ,但 夏 的 死 换 不 来 申 凯 的 复 生 ,不 知 道 此 时 此 刻 李佩 霞 心 中又 有何 波 澜?
休 在 家 。 夏 俊 峰 的人 生 并 不
如 意 ,技 校 毕 业 后 到 沈 阳 一 家 电 机 厂 上 班 , 因工 厂 破 产 下 岗 ,之 后 以 打 零 工 维 持 生 计 ,之 前 还 拿 了 十 几 个 月每 月2 3 5元 的低 保 。在 那个 “ 下
而 张 旭 东 的 女 儿 和 夏 俊 那 家 的房 门却久 敲不 开 ,—个

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

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

据人民网报道昨日下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就夏俊峰杀害城管一案发布相关解释,其中提到,从事实和证据角度看,夏俊峰的杀人行为不能认定构成正当防卫。

昨日17时19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方微博中,发布了关于夏俊峰一案的法律解读。

截至昨日21时43分,该长微博被转发2652次,评论2114条。

对于网民关注的三个焦点问题,沈阳中院给予相关法律解释。

1 夏俊峰是否遭殴打沈阳中院称,从本案事实和证据上看:辩护人提供了史春梅等人书写的6份证明材料及遗留在现场的鞋底,证实执法人员在暂扣液化气罐时,具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

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曹阳、祖明辉、夏俊峰之妻张晶的证言及夏俊峰的供述,证实执法人员没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

法庭庭审调查,控辩双方均对此节详细地讯问了夏俊峰,夏俊峰始终供述行政执法人员对其并无殴打行为,其是自愿随同执法人员到勤务室去解决问题。

夏俊峰本人的供述与在场的行政执法人员曹阳、祖明辉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且夏俊峰妻子张晶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亦未证实执法人员有殴打行为。

故不能认定执法人员在此时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

2 夏俊峰是否属正当防卫沈阳中院表示,辩护人提供了夏俊峰本人的供述、夏俊峰左前臂内侧有两处皮下出血的照片,欲证实夏俊峰进入勤务室后,遭到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拳打脚踢等行为。

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附近证人曹阳、陶冶证言,证实二人没发现被害人殴打夏俊峰。

关于此节,虽然夏俊峰始终供述遭被害人殴打,但除其供述外,并无其他证据证实,辩护人出示的照片显示夏俊峰左前臂内侧有两处明显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证实系何时形成,双方在拽夺液化气罐肢体接触时所形成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且从被害人的身体成伤状态看,所受刀伤均为捅刺伤,并无划伤,此节与夏俊峰辩解在遭到二被害人殴打后用刀乱划拉的供述不符。

结合案发时双方的体态、力量的对比,以及所造成的两死一重伤的后果、并结合被捅刺的刀数、深度、位置等客观结果,不能认定夏俊峰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故不能认定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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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夏俊峰案中得出的法律启示
人民网北京5月9日电(记者李婧)今天,沈阳市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

法院终审时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处夏俊峰死刑。

夏俊峰,辽宁省铁岭县人,案发前与妻子在沈阳摆摊为生。

2009年5月16日,夏与妻子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摆摊时,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后夏俊峰随同执法人员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

检方指控,在接受处罚期间,夏俊峰因故与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申凯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张伟腹部等处数刀,致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

案发后夏俊峰逃离现场,于当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而据夏俊峰家属透露,夏俊峰在庭审中称,自己先被踢了一脚,后又被打了下身,弯下腰时摸到口袋里的小刀,划拉了几下自己也不知道。

辩护律师认为,该案的起因是2009年5月16日沈河区城管申凯、张旭东等十几人进行野蛮执法。

夏俊峰不属于故意杀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庭审的焦点是夏俊峰在扎伤两名城管队员时是否挨打。

终审判决书中指出,当天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后,对液化气罐进行登记保存,夏俊峰阻拦,双方有拽、夺液化气罐的肢体接触,不属于殴打。

而且在二审调查时,夏俊峰也否认有殴打行为。

其承认是主动提出和执法队员回队里,再接受处罚,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法院的终审判决书中,认定双方有拽、夺液化气罐的肢体接触,不属于殴打。

被告人夏俊峰刺死城管即不成立正当防卫,而且夏的伤痕更符合双方拉扯形成的状态,证人证言也不能证实有殴打的情况,因此正当防卫的意见不能成立。

此外,法院也驳回了夏俊峰“自首”的辩护意见。

由此看来被告律师二审辩护词中的针对城管的“野蛮执法,非法拘禁和具有殴打辱骂情节,城管属于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都不成立。

一:我个人认为死刑存在是有必要的,有些人觉得中国应该废除死刑,说世界上有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上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但另一个方面世界上保留了死刑的国家有75个,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减少死刑,而不是废除死刑是目前我国理论上的共识,我国《刑法》对死刑做出了明确规定,彰显了立法态度,我国现阶段必须保留死刑:第一,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极其严重的犯罪,需要死刑保护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

第二,保留死刑有利于刑罚目的的
实现。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夏俊峰随身携带刀具就觉得有点可疑(个人观点),又致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情节比较恶劣,手段比较残忍,但造成了不良的后果。

二:现实中,城管和小摊贩的冲突是很多的,并且不时有暴力事件发生。

案件链接:北京小贩崔英杰杀城管。

2006年8月11日下午,海淀城管大队海淀分队副分队长李志强和同事在中关村科贸电子商城北侧路边执法时,依法扣押了在那里违法卖烤肠的崔英杰的三轮车。

当执法人员将崔英杰的三轮车抬上执法车,崔英杰手持小刀将刀刺入李志强的颈部,崔英杰随后逃走。

2007年4月10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宣判,该院认为,崔英杰以暴力方法阻碍城市管理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考虑崔英杰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崔英杰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志强成为北京市城管执法部门成立8年以来,首名因公殉职的执法人员,随后李志强被北京市委追认为“革命烈士”。

由此可见,城管与小摊贩之间的冲突是很多的,城管这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有它存在的价值,但是为了城市的美化,就不顾小贩的生存状况,随意地将其的东西缴公,使其的生活不能得到保障也是不近人情的。

也许政府可以将小贩合理地安排在一些步行街旁边进行设摊等,城管也是为了竭尽职守,所以不能盲目地讲城管不尽人情,这个矛盾很棘手,所以需要更多的社会力量,和社会提供更多的解决手法。

三:审级制度;三审终审制在权利保障与救济、法院职能分层设置及程序安定等众多理论基础的支持下,刑事三审制不仅具有建立的必要性也同时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在重构三审制时,应重新界定与配置各审级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司法功能和司法管辖权的行使范围。

所以夏俊峰在不服二审判决后请示最高法院,并且最高法院拥有死刑审核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们认为,“审级制度之功能,通说认为在于防止法官裁判之错误,以保障当事人之权益,另一则在统一法律之见解。

也就是说,纠正错误判决与统一法律适用,是审级制度的两大基本功能。

由于诉讼作为司法救济手段,是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最后一道保障,因此,追求诉讼公正应是民事诉讼的首要目标。

为了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必须给予当事人以相当级别的法院救济,以显示终审裁判是慎重作出的。

法律允许不同级别的法院先后审理同一案件,就形成了审级制度。

第二审法院的功能,通常偏重于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以保护当事人之私益,因此二审法院通常实行全面审理的制度(既审理事实问题,又审理法律问题)。

二审之后之所以还允许当事人上诉到通常由最高法院担任的第三审,其目的在于“一方面对违法的裁判变更或废弃,使纷争获得解决或维护正当的权利。

四:夏俊峰案两方都没有受益者,中国是个法治社会,不能让民意左右了司法公正,民意很多时候可以惩罚犯罪分子,不过有些时候也会使司法紊乱,所以我们的司法公作人员要公正执法,只受法律的影响,而不是被舆论所左右,相信全社会关注法律,遵守法律,中国的法律会越走越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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