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档】(201X)沪二中刑初字第77号-优秀word范文 (3页)
【2018-2019】强制执行通知书-word范文模板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强制执行通知书篇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
篇二:201X1211161449_(45)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全称)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标题加蒙文)XX执通字[ ]第____号(被强制执行人):被强制执行人(姓名/名称)不服(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名称) 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XX复决字[ ]第____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送达。
被强制执行人逾期未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只写明未履行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_____年___月___日(行政复议机关公章/行政复议专用章)53篇三: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推荐】法律辩论赛题目-优秀word范文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法律辩论赛题目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辩论赛是家常便饭的事情,那么关于法律的辩论赛题目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律辩论赛题目,欢迎阅读参考!法律辩论赛题目(一)一、当代中国是否应废除死刑?二、依法治国重要不是以德治国重要?三、律师应以当事人利益为重还是以国家法律为重?四、中国宪法有无约束力?五、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高还是低?六、民事纠纷应该寻求私力救济还是公力救济?七、刑讯副供所得的证据是否可作为定案依据?八、抽象行政行为应当不应当作为行政诉讼审查对象?九、恶法是不是法?十、公平与效率那个为重?法律辩论赛题目(二)1、中国应不应该开放色情特区2、应不应该禁止吃狗肉3、律师应以当事人利益为重还是以国家法律为重4、经济发展可以避免自然环境恶化/经济发展不能避免自然环境恶化5、依法治国重要不是以德治国重要6、当代中国是否应废除死刑7、公平与效率那个为重8、社会发展主要靠法制/社会发展主要靠德制9、市场经济有利于道德发展/市场经济不利于道德发展10、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 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道德法律辩论赛题目(三)辩题1、王某(女23岁)、刘某(女22岁)、赵某(女22岁),系某服装店店员。
一日中午一点左右,王某外出吃饭时将手提包放在商店后的休息室的沙发上,包内有3000元,回来后发现包内的3000元丢失,四下寻找,店主称中午顾客较少,只有一妇女去过后面的休息室。
王某与刘某追出寻找未果。
一个月后某日,张某来到这个商店,店王对王某说,张某像那天去休息室的那个中年妇女,王某同刘某上前询问张某,张某否认,三人发生口角,赵某前来帮忙,四人发生身体冲突,其间张某的头被打破,商店柜台上的一块坡璃破碎。
后来张某承认是其拿走王某的3000元钱,于是三人要求赔偿,张某将工资卡(内有7000余元)和密码告诉王某,张某要刘某去取3000元。
【优质文档】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word范文模板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导语: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发放贷款是中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一建行海口市住房城建支行两名信贷员,在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事前不做认真调查,事后又疏于监管,导致278万余元银行贷款无法追回,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法院日前分别判处他们有期徒刑1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X年底至201X年初,原琼铁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连某在公司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以公司名义,用公司已被法院查封的集资楼为抵押物,通过朋友周某联系,向建行海口市住房城建支行申请职工集资楼按揭贷款。
为此,连某等人召集了一批社会人员,冒充琼铁公司的112名职工,并伪造了身份证明等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交给城建支行,欺骗城建支行与上述冒充人员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合同,骗取该行596万元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城建支行该项业务的信贷员,未依职责认真审查连某提交的上述个人按揭贷款资料的真实性,没有按建行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即作出建议给予贷款,并报告给作为部门经理的被告人梁某。
而梁某对刘某提供的资料也未进行认真审查,对其真实性也未核实,即作出同意意见并报行长提交审贷会,使该笔被骗贷款顺利获得批准。
城建支行在原琼山市房产局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备案登记后,于201X年1月23日至2月28日,将596万元陆续划入琼铁建材公司的贷转存账户。
之后,大部分款项被连某提现用于个人挥霍,至今仍有本息278万多元未追回。
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二傅某(已判刑)为偿还债务,伙同他人,以其实际控制的杭州某电子有限公司名义,向浙江某银行提交伪造的工矿产品销售合同以及该公司和担保方杭州宝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虚假财务资料以骗取贷款。
【精编范文】结案,通知书-范文word版 (1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结案,通知书篇一:法院通知书格式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及附件送交执行单位执行通知书(存根)(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入卷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罪犯xxx:你犯故意xxx罪,经依法判处xxx徒刑。
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刑起算日期:201x年x月x日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xx、罚金xxx元)201x年x月xx日此联发给罪犯本人收执执行通知书(回执)(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xx人民法院:你院201x年x月xx日(201x)x刑初字第xxx号执行通知书及附件刑事判决书x份,刑事裁定书x份,罪犯结案登记表1份,均已收到。
罪犯xxx已于年月日送往执行。
201x年x月x日此联由羁押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篇二: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更好地体现报纸刊登人民法院公告的严肃性,提高人民法院公告刊登速度,最新修订的《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定,现予公布;请各地人民法院在制作公告文稿时使用。
1.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本院受理()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或涉外均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2.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就()字第()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参考文档】(201X)奉刑初字第435号-实用word文档 (2页)
【参考文档】(201X)奉刑初字第435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奉刑初字第435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奉刑初字第435号p;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X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p;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X] 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X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X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11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梁某某、梁某某谎称可将本区凯宝药业工地和本市闵行区绿洲长岛三期工程介绍给二人承包,并以此为由,先后从被害人梁某某、梁某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1 800元以及合计价值人民币5 500元的明基Benq Joybook R43笔记本电脑一台、网讯NETQ168手机一部和中华硬盒香烟二条。
p;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某某、梁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某、张某、朱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奉贤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收条一张,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被害人的损失已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p;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优质】(201X)二中刑终字第01282号-word范文模板 (2页)
【优质】(201X)二中刑终字第01282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二中刑终字第01282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二中刑终字第0128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德庆(别名张国庆),男,32岁(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兰西县,小学文化,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镇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X年9月28日被羁押,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德庆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二ОО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X)东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德庆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德庆,听取张德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德庆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的规定,租用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院3号楼首层北京新航线咖啡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销售。
201X年5月至201X年9月间,张德庆非法经营金额人民币324 278.3元。
201X年9月28日、9月29日,北京东城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院3号楼首层张德庆租赁场所内将其查获(当场查获假冒伪劣卷烟34个品种计139.8条,价值人民币35 935.5元;真品卷烟92个品种414条,价值人民币19 687.53元)。
张德庆于201X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抓获。
其中涉案真品卷烟已被收缴,假冒伪劣卷烟已被销毁。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北京市东城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查获经过、工作说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北京新航线咖啡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房屋及场地租赁协议,委托在线代扣卷烟结算货款三方协议书、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预审大队收据及委托书等书证,被告人张德庆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
【推荐】(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98号-精选word文档 (4页)
【推荐】(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98号-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98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9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保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秀同。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广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玉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位国华。
原审被告人位国彬。
原审被告人王国防。
原审被告人位红生。
原审被告人刘国堂。
原审被告人刘炳龙。
原审被告人凌从好。
原审被告人汪为水。
原审被告人陈仓秀。
原审被告人卢金霞。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保松、王国防、张秀同、杜广军、沈玉成、位国华、位红生、位国彬、刘国堂、刘炳龙、凌从好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告人汪为水、陈仓秀、卢金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X年12月25日作出(201X)闸刑初字第766号刑事判决。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X年春节至201X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保松、王国防、张秀同、杜广军、沈玉成、位国华、位红生、位国彬、刘国堂、刘炳龙、凌从好伙同他人分别结伙,用大力钳等工具在本市各区道路及高架道路等处盗窃照明路灯电缆线及工程用电电线,并将部分窃得的电缆线销赃给被告人汪为水、陈仓秀和被告人卢金霞。
销售所得赃款由参与盗窃电缆线的被告人均分。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X年春节期间某日凌晨,被告人张秀同、杜广军、沈玉成伙同李建军、王铁墩、郝红军、代长生(均在逃)等人至本市共和新路某号某建设工地,用大力钳将工地上正在使用的70余米电线(价值人民币12880元)剪下后销赃。
【2018-2019】(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推荐word版 (6页)
【2018-2019】(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光,男,42岁(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大学文化,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工程师,住(略)(户籍地:(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3月4日被羁押,同年4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勇,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学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光犯诈骗罪一案,于二ΟΟ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X)丰刑初字第161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陈光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陈光及其辩护人曹勇、杨学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X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光以帮助将被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的杜玉生“捞”出来为名,在本市丰台区方庄“金鼎轩”饭店内、崇文区陈光的住处,以及河北省承德市、唐山市等地,先后数次骗取杜玉生的家属杜建新等人的人民币共计286万余元。
后被查获。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杜建新的陈述、证人杜玉生、杜玉福、杜玉先、杜建伟、王建、冯桂利、张国苓、王艳、王新艳、于云飞、傅海旺、王大勇、刘瑞民、徐艳等人的证言,陈光提供的存款凭条、被害人提供的银行帐户查询单、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有关法律手续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018-2019】(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321号-优秀word范文 (3页)
【2018-2019】(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321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321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32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浦加志。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浦加志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X)杨刑初字第83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浦加志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杜民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浦加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鲁班公司专营计算机软件、网络系统软件的开发、研究、制作、销售。
201X年7月至9月,被告人浦加志利用在鲁班公司担任程序员,参与“鲁班算量201X(安装版)5.0”、“鲁班报表软件1.0”两款软件编程的工作便利,在“鲁班算量201X安装版5.0”中的“PublicDllForTable.dll”文件内编写了一个含有恶意代码的函数“SetProjectNames”,该函数的唯一功能就是判断计算机的机器时间是否在201X年9月31日12时后,如果是就删除C盘至H盘内所有文件(因无9月31日,故实际为10月1日零时后),同时在主执行程序里添加了调用该函数的代码,使“鲁班算量201X(安装版)5.0”运行时可以执行该恶意代码;被告人浦加志在“鲁班报表软件1.0” 中的“mfcr70.dll”文件内编写了一个含有恶意代码的函数“ExcuteCmd”,该函数的唯一功能就是判断计算机的机器时间是否在“201X年10月1日12时”30日之后,如果是就删除用户C盘至E盘内所有文件,同时在主执行程序里添加了调用该函数的代码,使“鲁班报表软件 1.0”运行时可以执行该恶意代码。
2018-2019-(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778号word版本 (2页)
2018-2019-(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778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778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77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滕某某。
辩护人王荣、孙亦强,上海市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滕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1X)闸刑初字第68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新民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滕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荣、孙亦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滕某某原系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路政设施处民警,案发前主要从事全市市政道路交通重大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核等工作。
201X年至201X年期间,滕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上海宇帆交通设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帆公司”)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曾某某总金额人民币9万余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的贿赂。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滕某某的户籍资料、职务证明和干部履历表,上海市交警总队路政设施处出具的综合科岗位审核内容、一般规定及审核流程的书面说明,宇帆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证人王某、曾某某、冯某、李某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滕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滕某某上诉提出,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曾某某谋取利益,也没有收受贿赂,只收取过1-2万元的培训咨询费。
2018-2019-(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4号-范文word版 (4页)
2018-2019-(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4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4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4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舒寅,×,××××年××月××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
现在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
辩护人杨幼敏,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舒寅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X)沪一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
舒寅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同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1X)沪高刑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
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舒寅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四月十七日以(201X)刑监字第145-2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慧、郑勇出庭履行职务。
原审被告人舒寅及其辩护人杨幼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二审判决和裁定根据在案的报案材料,借款合同,《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银行票证,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人吕学诗、戴国柱、李峰、李东、黄家骝等人的证言以及舒寅到案后的供述认定,201X年4月,舒寅采用通过上海南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南上海公司”)垫资的方法,虚假出资成立上海协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协创管理公司”),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X年6月,舒寅以收购凯露商务公寓的名义,与上海红壹佰电脑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红壹佰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约定由红壹佰公司出资1300万元委托舒寅用于凯露商务公寓的收购,期限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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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执行结案通知书篇一:法院一审执行通知书格式模板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及附件送交执行单位执行通知书(存根)(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入卷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罪犯XXX:你犯故意XXX罪,经依法判处XXX徒刑。
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刑起算日期:201X年X月X日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XX、罚金XXX元)201X年X月XX日此联发给罪犯本人收执执行通知书(回执)(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XX人民法院:你院201X年X月XX日(201X)X刑初字第XXX号执行通知书及附件刑事判决书X份,刑事裁定书X份,罪犯结案登记表1份,均已收到。
罪犯XXX已于年月日送往执行。
201X年X月X日此联由羁押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篇二:合同结案流程执行通知(试行通知)关于执行《合同结案流程》的通知司属各部门:为健全公司管理,加强合同执行的过程管理,确保合同执行完整、及时,做好合同执行风险预防和控制,并在合同相关执行文件无遗漏的情况下适时关闭合同,由财务部发起,总裁办牵头,各业务部门骨干业务人员参与,制定了《合同结案流程》,现印发你们,自201X年1月开始试行。
各部门在执行中的相关情况要及时反馈,审计督察部、总裁办将对《合同结案流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特此通知。
总裁办二0一三年一月十四日1 / 1篇三: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201X年3月19日法发[201X]15号)(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地方法规规章1篇案例与裁判文书15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事法院: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开展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已执结了一大批积案,清积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2018-2019-(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99号-范文模板 (3页)
2018-2019-(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99号-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99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99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A。
辩护人毛国平、盛泉,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陆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A、陆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于201X年12月17日作出(201X)嘉刑初字第823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丁A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丁A、陆某某的供述,证人秦某某、王A、马A、王B、刘A、姚某某、潘A、吴A、罗某某、黄A、祝A、陈A、张A、孙A、王C、吴B、施某某、陈B、赵某某、陈C、王D、季某某、吴C、卢A、马B、岳某某、郭A、熊某某、程某某、路某、曹某某、顾A、梅A、石某某、孙B、蒋A、王E、王F、邵某某、李A、李B、杨A、胡某某、王G、王H、高某某、潘B、陈D、谢某、吴D、殷某某、刘B、黄B、陈E、黄C、郑A、李C、陈F、叶A、陈G、邱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梅B、孙C、王I、李D、蒋B、陈H、郑B、黎某某、林某某、叶B、陈I、王J、祝B、金某、卢B、奚某某、裘某某、陈J、陈K、吴E、陈L、章某某、张B、杨B、许某某、徐A、顾B、路某、陶某某、刘C、王K、朱某某、张C、丁B、黄A、郭B、柳某某、何某某、刘D、陈M、陈N、郑C、李E、郑D、徐B、黄D、丁C、莫某某、吕某某、黄E、李F、丁D等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办证材料,办证人提供的有关居住证办理的材料,居住证证人统计表,有关的扣押、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搜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市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的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的个人书面材料及《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收据》、《保证书》,证人陈M提供的申办居住证的客户姓名及联系方式,上海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检查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抓获经过等证据认定,被告人丁A、陆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X年至201X年2月间,在明知有关人员不符合办理上海市人才引进类居住证条件的情况下,主要由被告人陆某某联系、招徕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外地在沪人员,并在其住处上海市嘉定区清水颐园某号1001室汇集相关信息,由被告人丁A利用王I(另处)等人提供的他人的本科学历证书等,在上海市恒通路某号一天下大厦某楼等处,采用冒名顶替、伪造、变造客户户籍信息、结婚证以及挂靠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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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333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333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333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作斌。
辩护人黄保龙,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作斌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X年4月12日作出(201X)宝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董作斌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曲桂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董作斌及其辩护人黄保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黄某的陈述,涉案人张某、刘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李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董作斌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认定:201X年5月某日凌晨,被告人董作斌与张某、刘某夫妇等人至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一物流公司经营者黄某的办公室,以听说黄某欲叫人打断其与张某的腿为由,向黄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实际索得4万元。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董作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等方法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董作斌有期徒刑四年;追缴被告人董作斌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依法发还被害人黄某。
上诉人董作斌上诉称:其没有敲诈黄某的故意,是刘某向黄某开口索要钱款,黄自愿给其4万元,其中2万元给了刘某。
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诉人董作斌实际得款2万元,犯罪数额以及违法所得应认定为2万元。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本案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2019-(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382号-word范文模板 (4页)
2018-2019-(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382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382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382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因本案于201X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伍之祥,上海市启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兴祥,,因本案于201X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翼敏,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成智,上海丹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吕兴祥犯贪污罪一案,于201X年5月9日作出(201X)浦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吕兴祥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徐国新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吕兴祥及辩护人伍之祥、沈翼敏、刘成智到庭参加诉讼。
应二审检察机关申请,本案延期审理一次。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一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201X年初至201X年4月,被告人孙国洋在担任上海新兴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医药公司)行政管理部部长期间,与他人预谋,利用孙国洋具体负责联络、洽谈转让新兴医药公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羽山路5-2地块事宜的职务便利,在与上海天雨沐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雨公司)、江都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都公司)项目负责人吕兴祥洽谈土地转让价格过程中,故意压低合同价格,将双方原商定的土地转让价格人民币2,500万元在合同中签订为人民币2,300万元。
2019年(201X)沪一中刑终字第650号-实用word文档 (3页)
2019年(201X)沪一中刑终字第650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一中刑终字第650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一中刑终字第650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妙兴,因本案于201X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能文、李向农,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顾妙兴犯受贿罪一案,于201X年7月15日作出(201X) 徐刑初字第925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顾妙兴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徐国新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顾妙兴及辩护人赵能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1999年至201X年间,被告人顾妙兴在担任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院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主管全院工作及医院建设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本院内科大楼、外科病房大楼工程的建筑总承包商桑国忠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2万元(以下所涉币种相同),并在绍兴游玩期间,收受桑国忠给予的贿赂款2,000元。
201X年初至201X年间,被告人顾妙兴应黄秋琼、陈伟的要求,帮助陈伟从市八医院外科病房大楼的总承包商处分包该大楼的机电安装工程。
为此,被告人顾妙兴先后收受陈伟、黄秋琼给予的贿赂款共计3.8万元。
201X年间,被告人顾妙兴同意上海英旦贸易有限公司向市八医院提供罗马磁砖用于外科病房大楼。
201X年6月,被告人顾妙兴让英旦公司支付其和妻子赵凤宝赴欧洲旅游的费用共计2.66万元。
1998年起,上海卫生建设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接市八医院的建筑设计工程。
201X年11月,被告人顾妙兴让卫生设计院支付其夫妇赴土耳其、埃及旅游的费用共计2.2万元。
2018年(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678号-word范文模板 (3页)
2018年(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678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678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67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甲。
辩护人徐剑,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嵘,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鲁甲犯受贿罪一案,于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1X)杨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鲁甲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新民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鲁甲及其辩护人徐剑、王嵘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鲁甲于201X年7月担任同济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副院长,同年9月担任同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常务副院长,201X年12月兼任同济大学沪西学院院长。
其主要职责为:201X年8月之前,负责同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行政工作,分管学院招生、财务、教学点管理、非学历培训等工作。
201X年8月之后,主持学院工作,主管学院财务、非学历教育、信息化建设,负责联系现代远程教育研究所、建筑教研室。
同时,在兼任同济大学沪西学院院长期间,负责沪西学院工作。
201X年5月,网络教育学院与上海住大科技管理专修学院签订了合作办学协议。
201X年5月,同济大学与上海住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确定以合作办学的模式成立了“同济大学沪西学院”,由鲁甲兼任沪西学院院长一职,并经同济大学批准任命。
201X年12月至201X年3月,鲁甲利用负责同济大学沪西学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上述合作办学过程中,先后收受上海住大科技管理专修学院负责人施某某、上海住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谢某某贿赂共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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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法律辩论赛题目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辩论赛是家常便饭的事情,那么关于法律的辩论赛题目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律辩论赛题目,欢迎阅读参考!法律辩论赛题目(一)一、当代中国是否应废除死刑?二、依法治国重要不是以德治国重要?三、律师应以当事人利益为重还是以国家法律为重?四、中国宪法有无约束力?五、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高还是低?六、民事纠纷应该寻求私力救济还是公力救济?七、刑讯副供所得的证据是否可作为定案依据?八、抽象行政行为应当不应当作为行政诉讼审查对象?九、恶法是不是法?十、公平与效率那个为重?法律辩论赛题目(二)1、中国应不应该开放色情特区2、应不应该禁止吃狗肉3、律师应以当事人利益为重还是以国家法律为重4、经济发展可以避免自然环境恶化/经济发展不能避免自然环境恶化5、依法治国重要不是以德治国重要6、当代中国是否应废除死刑7、公平与效率那个为重8、社会发展主要靠法制/社会发展主要靠德制9、市场经济有利于道德发展/市场经济不利于道德发展10、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 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道德法律辩论赛题目(三)辩题1、王某(女23岁)、刘某(女22岁)、赵某(女22岁),系某服装店店员。
一日中午一点左右,王某外出吃饭时将手提包放在商店后的休息室的沙发上,包内有3000元,回来后发现包内的3000元丢失,四下寻找,店主称中午顾客较少,只有一妇女去过后面的休息室。
王某与刘某追出寻找未果。
一个月后某日,张某来到这个商店,店王对王某说,张某像那天去休息室的那个中年妇女,王某同刘某上前询问张某,张某否认,三人发生口角,赵某前来帮忙,四人发生身体冲突,其间张某的头被打破,商店柜台上的一块坡璃破碎。
后来张某承认是其拿走王某的3000元钱,于是三人要求赔偿,张某将工资卡(内有7000余元)和密码告诉王某,张某要刘某去取3000元。
【2018最新】(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783号-范文模板 (2页)
【2018最新】(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783号-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783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二中刑终字第783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九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1X)普刑初字第897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丽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肖某某、程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认定,201X 年8月15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市曹杨路某号337室门口,叫喊其前妻刘某出来,与刘说了几句话后,即用拳击打刘的面部,刘双手捂住面部蹲下;张某某又用脚踢刘的嘴部和腰部等处;在被他人拉开后,张某某又上前拉住刘的头发,将刘摔倒在地。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遭钝性外力作用致左眼挫伤,皮肤挫裂伤,下唇软组织挫裂伤,鼻骨骨折,鼻背皮肤挫裂伤,面部累计缝合创长5.8CM,已分别构成轻伤、轻微伤。
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对原判决认定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不表异议,但上诉提出被害人有骗婚过错在先,并据此要求从轻处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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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二中刑初字第77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沪二中刑初字第77号
p;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陈某,绰号“小胖子”。
辩护人徐政,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201X]61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亮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徐政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X年3月7日22时许,被告人
陈某在其暂住的本市澳门路288弄某号902室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将3.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按约定前往该处向其购买毒品的王某某(另行处理),随
后公安人员即进入上述房间将陈某抓获,并从其暂住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29.2克以及氯胺酮55.14克、大麻120.12克。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郑某某、王某某、汤某某等的证言、上海
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有关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被告人陈某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陈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
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陈某有立功表现,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
八条第一款。
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陈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陈某辩称从其家中搜查的七大包甲基苯丙胺系他人所有。
辩护人以陈某具有立
功表现,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且系初犯等为由,请求法庭对陈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X年3月7日20时30分许,王某某与被告人陈某
电话约定向陈购买毒品。
当日22时许,王到陈某暂住处本市澳门路288弄某号902室,陈即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将3.3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王某某。
后
公安人员在陈某开门欲下楼时将其抓获,并从其暂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229.2
克及氯胺酮55.14克、大麻120.12克。
陈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侦破一起贩卖75.41克甲基苯丙胺的案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王某某(涉案人员)称,201X年3月7日20时30分许,其与
陈某事先通过电话联系约定向陈购买毒品,当日21时30分许,王某某携带事
先做好标记的2,000元百元面值人民币到陈某澳门路288弄某号902室的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