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 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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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罚的性质属性不同,可分为: 依刑罚的性质属性不同,可分为: (1)生命刑: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 )生命刑: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 (2)自由刑:剥夺或限制犯罪人的人 )自由刑: 身自由; 身自由; (3)财产刑:罚金和没收财产;( ) ;(4) )财产刑:罚金和没收财产;( 资格刑:剥夺权利或资格, 资格刑:剥夺权利或资格,如剥夺政 治权利和驱逐出境 关于不定期刑: 关于不定期刑:
从我国的刑法立法来看,这个刑事责 从我国的刑法立法来看, 任任务的实现方式, 任任务的实现方式,也即刑事责任的 表现形式,主要有给予刑罚处罚 给予刑罚处罚、 表现形式,主要有给予刑罚处罚、给 予非刑罚处罚、给予单纯宣告有罪三 予非刑罚处罚、给予单纯宣告有罪三 种形式。至于具体采取哪一种形式, 种形式。至于具体采取哪一种形式, 需根据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 性及其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具体确定。 性及其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具体确定。
(3)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提 )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 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 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鼓励他们积 极和犯罪作斗争,预防犯罪的发生。 极和犯罪作斗争,预防犯罪的发生。
一般预防的实现 1).刑罚必然。对于一切犯罪,都应 ).刑罚必然。对于一切犯罪, ).刑罚必然 当科处刑罚, 当科处刑罚,即使社会上发生的一切 犯罪行为都受到刑罚的制裁。 犯罪行为都受到刑罚的制裁。这是实 现一般预防最重要的途径。 现一般预防最重要的途径。犯罪人一 般具有强烈的侥幸、投机、冒险心理, 般具有强烈的侥幸、投机、冒险心理, 总是自认为其行为不可能被发觉。 总是自认为其行为不可能被发觉。犯 罪心理学研究表明, 罪心理学研究表明,侥幸心理是支配 犯罪发生的最重要的心理。 犯罪发生的最重要的心理。刑罚必然 则是破除侥幸心理的最重要途径。 则是破除侥幸心理的最重要途径。贝 卡利亚说, 卡利亚说,“制止犯罪发生的一个最
二、刑罚处罚 (一)刑罚的体系与种类 (二)刑罚权 (三)刑罚目的 (四)我国的死刑政策与死刑存废之 争 (五)剥夺政治权利的若干问题
(一)刑罚的体系与种类 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 刑罚方法的总和。特点: 刑罚方法的总和。特点:
(1)构成要素: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种 构成要素: (2)具体要素由立法者选择而确定 (3)各种刑罚方法的排列是有次序的, 各种刑罚方法的排列是有次序的, 并非杂乱无章的(由轻而重) 并非杂乱无章的(由轻而重) (4)刑罚体系由刑法明确(明文)规定, 刑罚体系由刑法明确(明文)规定, 这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5)刑罚体系的确立根据在于充分发挥 刑罚的功能, 刑罚的功能,体现实现刑罚的目的
依各种刑罚方法能否附加适用分为: 依各种刑罚方法能否附加适用分为: (1)主刑:又称单独刑、基本刑, 主刑:又称单独刑、基本刑, 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主要刑 罚方法;一罪只能一主刑; 罚方法;一罪只能一主刑;我国有五 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 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和 死刑 (2)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也可 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 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不同于国外的 从刑和附加刑; 从刑和附加刑;我国有三种基本附加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和一种特别附加刑(驱逐出境) 和一种特别附加刑(驱逐出境)
(四)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以上刑事责任的任务,是一种观念上 以上刑事责任的任务, 或抽象意义上的目标, 或抽象意义上的目标,还需要具体的 强制措施使其变为现实: 强制措施使其变为现实:代表国家的 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依法使用立法设置的刑事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使犯罪行为受到相应的否 定评价, 定评价,使犯罪人自身和使其他人间 接感受到相应的否定评价对其身体、 接感受到相应的否定评价对其身体、 生活、名誉等带来的不利反应。 生活、名誉等带来的不利反应。
3.量刑权。是审判权的一部分,决定 .量刑权。是审判权的一部分, 是否科处刑罚、科处何种刑罚。 是否科处刑罚、科处何种刑罚。 4.行刑权。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权力。 .行刑权。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权力。
(三)刑罚目的 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最终消灭犯罪。主要是预防犯罪, 最终消灭犯罪。主要是预防犯罪,包 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1、特殊预防 、特殊预防——对犯罪分子适用 对犯罪分子适用 特殊预防又称个别预防,指通过刑罚 特殊预防又称个别预防, 预防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再 次实施犯罪。 次实施犯罪。特殊预防的对象是已经 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 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
3)适用财产刑时剥夺了犯罪分子再次 ) 实施犯罪的物质条件, 实施犯罪的物质条件,并且使其感到 无利可图而不敢、不愿再次实施犯罪; 无利可图而不敢、不愿再次实施犯罪; 4)独立适用资格刑时,或者适用限制 )独立适用资格刑时, 自由刑时, 自由刑时,剥夺了其政治权利或限制 了其人身自由, 了其人身自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 防其再次犯罪, 防其再次犯罪,如犯罪人无法利用其 政治权利再次实施犯罪; 政治权利再次实施犯罪;
刑罚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刑罚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制刑权。即创制刑罚的权力,包括 .制刑权。即创制刑罚的权力, 对刑罚制度的立、 对刑罚制度的立、改、废。只有国家 最高立法机关才享有制刑权。 最高立法机关才享有制刑权。 2.求刑权。请求对犯罪人处以刑罚的 .求刑权。 权力。在现代社会, 权力。在现代社会,求刑权由侦查机 关和公诉机关行使, 关和公诉机关行使,表现为侦查机关 搜集犯罪证据、 搜集犯罪证据、公诉机关对刑事案件 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但是被害人在一定情况下 也享有求刑权。 也享有求刑权。
不定期刑有两种: 不定期刑有两种: 绝对不定期刑:法院只定罪而不作刑 绝对不定期刑: 罚宣告, 罚宣告,由执行机关根据犯罪人的人 身危险性决定 相对不定期刑:规定幅度,由执行机 相对不定期刑:规定幅度, 关作出具体决定
不定期刑有两种: 不定期刑有两种: 绝对不定期刑:法院只定罪而不作刑 绝对不定期刑: 罚宣告, 罚宣告,由执行机关根据犯罪人的人 身危险性决定 相对不定期刑:规定幅度,由执行机 相对不定期刑:规定幅度, 关作出具体决定
监狱法第 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 监狱法第3条规定, 条规定 惩罚和改造相结合、 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 合的原则, 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 民。”
2、一般预防——其对象是对社会上的不 、一般预防 其对象是对社会上的不 稳定分子适用, 稳定分子适用,不包括人民群众 一般预防,指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 一般预防,指通过制定、 刑罚,威慑潜在的犯罪人, 刑罚,威慑潜在的犯罪人,防止他们 实施犯罪行为。 实施犯罪行为。一般预防的对象是潜 在的犯罪人,包括危险分子、 在的犯罪人,包括危险分子、不稳定 分子和被害人——被害人多具有强烈 分子和被害人 被害人多具有强烈 的报复念头, 的报复念头,如果对其不进行疏导和 防范,可能会酿成新的犯罪。 防范,可能会酿成新的犯罪。所以被 害人也是一般预防的对象。 害人也是一般预防的对象。
(二)刑罚权 刑罚权是国家基于独立主权,对犯罪 刑罚权是国家基于独立主权, 人实行刑事制裁的权力。 人实行刑事制裁的权力。刑罚权由私 刑权发展而来, 刑权发展而来,在原始社会实行复仇 制度,惩罚犯罪的权力属于个人。 制度,惩罚犯罪的权力属于个人。在 国家建立之后,私刑权被取消, 国家建立之后,私刑权被取消,刑罚 权成为国家权力的一种。现代社会, 权成为国家权力的一种。现代社会, 除了个别情况下被害人也享有一定的 权利外, 权利外,刑罚权中所有的内容都属于 公权。 公权。
5)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适用各种刑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 罚措施都应重视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 罚措施都应重视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 除死刑外的其他刑罚措施中都包含着 教育、改造的功能,通过教育改造, 教育、改造的功能,通过教育改造, 使犯罪人成为遵纪守法的人, 使犯罪人成为遵纪守法的人,不致再 危害社会。这是特殊预防最基本、 危害社会。这是特殊预防最基本、最 重要的方式。特殊预防的实现: 重要的方式。特殊预防的实现:主要 是监狱法的内容。 是监狱法的内容。监狱法的主要目的 即教育改造罪犯, 即教育改造罪犯,所以监狱法在很长 一段时期被称为“劳改法” 一段时期被称为“劳改法”。
一般预防的方式:威慑、安抚和教育 一般预防的方式:威慑、 (1)通过制定和适用刑罚,威慑潜在 )通过制定和适用刑罚, 的犯罪人,抑制他们的犯罪意念。 的犯罪人,抑制他们的犯罪意念。心 理强制和“罪刑价目表”。 理强制和“罪刑价目表” (2)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表 )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 明国家和社会对犯罪不能容忍, 明国家和社会对犯罪不能容忍,并应 对犯罪人予以惩罚, 对犯罪人予以惩罚,从而对犯罪进行 否定评价,以安抚被害人及其亲属, 否定评价,以安抚被害人及其亲属, 对其心理进行补偿, 对其心理进行补偿,防止报复性犯罪 的发生。 的发生。
另一方面是规定、确定刑事责任的统 另一方面是规定、 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大小、有无--统治秩序、统治利益 大小、有无 统治秩序、 统治秩序 长途贩卖:计划经济 市场经济 长途贩卖:计划经济—市场经济 数额特别巨大(如10万元)的盗窃行 数额特别巨大( 10万元 万元) 年刑法—97年刑法 为:79年刑法 年刑法 年刑法
特殊预防的方式包括三个方面,即剥 特殊预防的方式包括三个方面, 惩罚和改造, 剥夺” 夺、惩罚和改造,“剥夺”使其不能 再犯, 惩罚”使其不敢再犯, 再犯,“惩罚”使其不敢再犯,“改 使其不愿再犯。具体地说: 造”使其不愿再犯。具体地说: 1)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处死 ) 刑,彻底剥夺了其再次犯罪的能力; 彻底剥夺了其再次犯罪的能力; 2)在适用剥夺自由刑时,犯罪人一定 )在适用剥夺自由刑时, 时间内与社会隔离, 时间内与社会隔离,使他们失去了危 害社会的机会; 害社会的机会;并且使他们感受到刑 罚的痛苦,而不致再次危害社会; 罚的痛苦,而不致再次危害社会;
(三)刑事责任的任务 所谓刑事责任的任务,是指代表国家 所谓刑事责任的任务, 的统治阶级,规定、 的统治阶级,规定、认定和实现刑事 责任所意图达到的目标:报应与预防。 责任所意图达到的目标:报应与预防。 从本质上看,刑事责任,一方面是由 从本质上看,刑事责任, 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 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没 有与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相符合的 事实,也就不存在刑事责任; 事实,也就不存在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的刑法地位 1、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的基本范畴 、 术语广泛使用: 术语广泛使用:刑法典中有专节 犯罪与刑事责任”)、13个条文 (“犯罪与刑事责任”)、 个条文 21处,附属刑法中直接使用该表述 处 刑法内容都是围绕它展开: 刑法内容都是围绕它展开:
2、与大陆法系刑事责任的异同: 、与大陆法系刑事责任的异同: 1)异: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是犯 ) 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 罪的法律后果而不是犯罪论的内容, 罪的法律后果而不是犯罪论的内容, 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作 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的“责任” 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的“责任” 有责性”要件, (“有责性”要件,属于犯罪论的内 容),在使用方式等方面明显不同。 ),在使用方式等方面明显不同。 在使用方式等方面明显不同 2)同:我国刑法中的“责任”与大陆 我国刑法中的“责任” ) 法系中广义的责任涵义即基于道义上 的要求而对行为人的非难和谴责相同。 的要求而对行为人的非难和谴责相同。
第六讲 第六讲 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一、刑事责任概述 (一)刑事责任的界定 法律责任说;法律后果说; 法律责任说;法律后果说; 否定评价说(责难说、谴责说); 否定评价说(责难说、谴责说); 刑事义务说;刑事负担说;等等。 刑事义务说;刑事负担说;等等。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的刑法后果,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的刑法后果,即 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而应予以量刑的 后果。 后果。 :责任(积极的-消极的)→法律责任 责任(积极的 消极的) 法律责任 消极的 →刑事责任 刑事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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