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特色”的“控辩式” 刑事审判方式的反思

合集下载

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读后感

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读后感

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读后感

按照这种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笔者对刑事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量刑程序、案卷移送制度、审判程序、被告人地位、制度变革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跟踪考察,并作出了一些颇有新意的研究。透过实践中的问题,越过对制度缺陷和不足的关注,笔者发现了制约制度发展变化的理论问题,总结了制度变迁的规律,通过概念化的努力,提出了一些重要的理论命题。例如,通过对刑事和解现象的观察,笔者提出了“对抗性司法”与“合作性司法”的概念,并将“合作性司法”区分为“公力合作模式”与“私力合作模式”;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运行状况的考察,笔者提出了“先刑后民”“刑民分离”与“先民后刑”这三种带有理论模型性质的附带民事诉讼模式;通过观察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量刑程序的变革发展,笔者将刑事审判区分为三种类型:“定罪裁判”“量刑裁判”和“程序性裁判”;通过研究“认罪认罚从宽”改革以及与此相关的刑事速裁程序,笔者发现了“控辩协商”的制约因素,并提出了“刑事诉讼全流程简化”的思路;通过全面观察我国刑事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序的运行状况,笔者提出了“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诉讼模式;通过回顾“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刑事政策的历史演变,笔者提出了“义务本位主义的刑事诉讼模式”这一命题……不仅如此,对于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模式,笔者还提出了“立法推动主义”与“司法推动主义”这两种模式;对于“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笔者也对其成因进行了概念化和理论化尝试。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讲义:我国刑事审判模式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讲义:我国刑事审判模式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讲义: 我国刑事审判模式

司法考试刑诉讲义:我国刑事审判模式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审判模式体现出超职权主义的特点。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一直实行纠问式诉讼模式, 司法程序缺乏民主性和当事人缺乏主体地位已成传统;另一方面是因为新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受苏联影响, 基本上以苏联的模式构建了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 而苏联的审判模式则与职权主义有着密切的联系。

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超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庭前审查为实体性审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 全案移送案卷和证据。负责案件审判的法官不仅阅卷, 还要预先讯问被告人, 询问证人、鉴定人, 而且必要时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一系列补充收集证据、审查核实证据的活动。

2.法官完全主导和控制法庭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以法官积极主动的证据调查为中心。法庭调查以法官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和出示证据、宣读作为证据的文书为主。在法庭审判过程中, 合议庭认为案件证据不充分, 或者发现新的事实, 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也可以自行调查。

3.被告人诉讼地位弱化, 辩护权受到抑制。被告人实际上成为法官的审问对象, 负有回答法官提问、配合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义务, 辩护律师的作用受限, 辩护权受到抑制。

4.控审不分, 法官协助检察官行使控诉职能。由于法官积极履行查明案件事实并提供相应证据的职责, 特别是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开庭的前提是法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因此, 一旦决定开庭审判, 法官便更多地充当了第二公诉人的角色, 履行

刑事审判心得体会

刑事审判心得体会

刑事审判心得体会

【篇一:刑法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刑法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姓名:刘燕杰

学号:20120401049

班级:法学12-3班

马龙黄家君范丽蓉运输毒品案

- -模拟法庭观后感

这次的模拟法庭是我踏入大学以来参加的最有意义的一次活动,它

不仅使我的实践能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它让我从理

论走向实际,充分的把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进一步强

化了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讯问了被告人;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也向被告人进行了发问。在此

之后,出示核实了证据,询问了证人,审查了物证。接着,法庭辩

论阶段,供述人发言后,被告人自行进行了辩护后,辩护人对其进

行辩护,最后控辩双方进行了辩护。最后,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

法庭开始宣判。整个庭审过程都很流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很精彩,公诉人也充分的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审判人员也站在了公正,公平的角度上对案件的庭审进行了引导。充分的体现了纠问式的特点,但其中的辩论也使庭审更能发挥找出事实真相的功能。

不仅在程序上我们有了一个更深入的理解,在实体上我们同样有一

个崭新的认识。我们这次模拟法庭的案例涉及毒品的贩卖。在了解

案情后,我们翻阅了大量关于贩卖毒品的犯罪构成,定罪量刑的法

定情节,酌定情节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然后对着一案例进行了深

入透彻的分析。被告人黄家君,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于四川

省成都市武侯区,初中文化,无业。马龙和范丽蓉的资料没有找到。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黄家君,马龙和范丽蓉把毒品通过重庆运送到乌市,构成非法运输毒品罪。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了报警

中国刑事诉讼模式之进程与改革

中国刑事诉讼模式之进程与改革

区域治理

RULE OF LAW

作者简介:傅宇星,生于2000年,本科,研究方向为个人信息保护。

中国刑事诉讼模式之进程与改革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傅宇星

摘要:刑事诉讼模式主要分为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和辩论式诉讼,辩论式诉讼逐渐演化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回顾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主要的刑事诉讼模式,以及自1978年至2018年,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演变和进程,围绕中国当下的刑事诉讼模式,学界主张各异,但总体上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正历经从传统模式到现代模式的转型,其中存在一些现实问题,对于改革的方向也提出相关建议。关键词:刑事诉讼模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45-0060-0002

一、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

开启刑事诉讼的方式,可以分为国家追诉和私人追诉两种方式。在刑事诉讼的历史中,私人追诉的方式又可以分为被害人追诉和公众追诉方式。

一方面,传统的私人追诉模式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数个世纪的历史长河中,孕育出立法上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即争议事实的真相发现基本上留给当事人,法官扮演中立的被动的仲裁者。另一方面,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程序相当深远的是1532年的《加洛林纳治罪法典》,采行国家追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诉模式。与英美法系中检察官属于一造当事人的地位略有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更为强调检察官是客观公正的法律守护人,检察官不是单纯而片面地追求打击犯罪的追诉人,而是负有客观性义务,对被告有利之事实和证据应予收集和上诉。

二、中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变迁过程:1979—2018年

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对交叉询问制度之思考

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对交叉询问制度之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

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对交叉询问制度之思考

四川大学 邢嵛

摘要:自司法改革以来,关于强化控辩式、促进庭审实质化的浪潮愈演愈烈,我国对于交叉询问制度的借鉴与探索也更加深入。本文通过对交叉询问制度与职权询问的比较,总结交叉询问在我国的现状,并简要探讨我国借鉴交叉询问制度所面临的问题,最后思考对强化控辩式的措施,推动交叉询问制度的发展与控辩式的强化,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交叉询问;庭审实质化;控辩式

中图分类号:D63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9-0064-0001

我国对于促进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的一系列举措,使得庭审控辩双方对证人的询问与英美法系中当事人主义庭审模式有了相类似的情形。现阶段,国内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应当学习转变为交叉询问制度,通过交叉询问制度,由控辩双方向证人发问,这样可以站在不同的立场上进行调查,从而完善对案件调查的真实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交叉询问制度相较于职权询问模式的特点

首先,交叉询问制是在对抗审判的模式下,控辩双方各自主张互不相同的案件事实。控方主张的事实叫作控方案件,辩方主张的事实叫作辩方案件。在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上,由各方请于己方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来证明本方所辩的事实成立。另一方通过对证人反询问来驳斥对方的主张。陪审团和法官位于中立地位,被动观察控辩双方的指控与辩护。在此种控辩式的审判模式中,双方对立性极高,在相互的质询中,会极尽全力挖掘对自己一方有利的证据,于是双方均从正反两个角度挖掘更多的证据。而信息量是查明事实真相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可以通过平等的对抗,更大程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使得辩方有足够的发声机会,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以审判为中心和以庭审为中心的辨析及思考

以审判为中心和以庭审为中心的辨析及思考

以审判为中心和以庭审为中心的辨析及思考

发表时间:2018-01-16T13:55:33.720Z 来源:《知识-力量》2017年10月上作者:王洁

[导读] 基于刑事审判在诉讼中的特殊地位,为防止冤假错案具有重要的意义。司法实践中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是在审判阶段法官未能最后纠正错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应当厘清以庭审为中心和以审判为中心。

王洁

(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 610041 )

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主要是体现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基于刑事审判在诉讼中的特殊地位,为防止冤假错案具有重要的意义。司法实践中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是在审判阶段法官未能最后纠正错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应当厘清以庭审为中心和以审判为中心。关键词:庭审中心主义;审判中心主义;改革

一、庭审中心主义和审判中心主义的区别

(一)“以庭审为中心”是审判机关防止庭审流于形式的一种工作机制。

庭审中心主义是对人民法院如何审判刑事案件提出的基本要求,庭审中心主要解决审判机关内部如何进行审判活动。

以庭审为中心要求庭审不能流于形式,法庭应当注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引导控辩双方针对争点充分发表意见。同时,法庭还要对双方的意见及时作出回应,必要时作出程序性裁决,把握庭审进程,确保控辩双方是在公平的条件下和氛围中据理力争。

从宏观而言,改变现有诉讼模式,走向庭审中心,要处理好控审关系、侦审关系、警检关系以及不同审级的关系;要强化组织法研究,探悉影响制度运行的潜在因素如考核制度;加强法官独立;司法审查应由法官负责等等。

从微观而言,扩大“程序违法”的适用范围、建立有效的案件筛选机制是向庭审中心主义转型的基础,坚持直接言辞原则是向庭审中心主义转型的核心。由案卷笔录中心主义走向庭审中心主义,绝非技术层面的小修小补,而是对刑事诉讼构造的重新审视,是打破侦查本位主义回归庭审实质化和重塑司法权威的需要,要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和司法改革为契机进行转变,以实现一种看得见的正义。

古罗马刑事法庭程序略考——兼论对我国控辩式庭审方式完善的启示

古罗马刑事法庭程序略考——兼论对我国控辩式庭审方式完善的启示

关键词 : 罗马 ; 事法庭 程序 ; 古 刑 陪审 团; 辩式庭审 控
中 图分 类号 : 952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2 34 ( 0 0)4 0 7 - 3 10 — 2 0 2 1 0 — 0 9 0


古 罗马刑事法庭程 序的 结构
被 控告 者 通 常 在 场 。 随后 , 庭要 在 法 庭 的登记 薄 上 法 对 控告 进行 登 记 , 录 控告 人 和被 控告 者 的姓 名 。 只 记 嘲
7 9
分。也就是说 , 陪审团既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也决定 申请 回避 。口 】 审判 要尽 可 能 以公 开 的方式 进 行 。在 审 判 中 , 被 法律问题。陪审员在投票表决的时候 , 每一个人都会 告人可 以聘请辩护人为 自己辩护 。但是 , 原告没有这 从一个木制 的盒子 中取 出一个片状物。 在这个片状物 样 的权利 。因为 原告必 须 亲 自出庭指 控 犯罪 是正 式审 的一面标有字母 “ ”另一面是字母“ ” 它们分别代 c, A, 表“ 有罪 ( odm o ” “ 罪 ( bov)。然后 , C n e n )和 无 A sl ” o 陪审 判程序开始的一个基本条件 , 所以他不得让律师代其 员会 偷偷 地 将其 中一 面 的字母 涂 掉 , 手 指 遮住 字 母 用 出庭 指控 。[ 2 1 赤 在正 式 的法庭 审判 开始 之后 , 审程 序 大 体按 照 未涂 的一 面 , 裸着 胳 膊 当着 众人 的 面将 片状 物 投 进 庭 由投 票选 出的一个 陪 审 员 负责 一个 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原告 陈述指控一被告人进行答 个缸 中 。最 后 , A”多 于 辩一 原 、 告进 行 开庭 陈述一 原 、 告 出示 证 据_ 原 、 个 的说 出片状 物 上被 保 留 的字母 。如 果 “ + 被 被 + C, 在 被告 人 就 被 告 进 行 闭庭 陈 述一 陪 审 团在 执 法 官 的 指 导 下投 票 “ ” 被 告 人 将 无 罪 开 释 , 相 反 的情 况 下 , 如果片状物两面均被涂掉 的票数 占多 裁决 。 “ 没有原 告就 没有被 告 ”原告 首先 进 行指 控陈 被裁决为有罪。 , 数就 构 成 “ 能证 明 (o q e), 不 nnl ut”裁决 将 被推 迟 。F i z ] 述是启 动法庭调查程序 的前提条件 。在原告指控之

论刑事审判中控、辩、审权力(利)配置的优化

论刑事审判中控、辩、审权力(利)配置的优化

论刑事审判中控、辩、审权力(利)配置的优化

霍家松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摘要:刑事诉讼有三项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这三项基本职能分别对应控诉权、辩护权、审判权,是相关主体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也只有三项权能的充分行使才能完成诉讼活动,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不同诉讼构造下,控、辩、审权力(利)分配的表现不同。具体到审判程序中,如何合理配置控、辩、审三项权力(利),以能够高效正确的实现刑事诉讼目的一直以来都是值得探究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控诉权辩护权审判权配置

政治

法制经纬一、控诉权、辩护权、审判权的概念厘定

控诉是指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罪行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处罚。广义上的控诉包括起诉的准备活动和起诉的实施活动。起诉准备活动主要在侦查阶段实施,直接任务是收集证据,明确犯罪嫌疑人。而起诉实施活动则是指提起诉讼和支持公诉。狭义的控诉就指的是起诉实施活动。而控诉权就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有权主体所享有的对犯罪提出控告,要求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

在现代国家追诉主义的理念下,大部分的刑事案件由国家出面追究犯罪,控诉权实质上是一项国家权力。只有少部分案件由自诉人自己提出控告。控诉权的行使主体在公诉案件中一般指警察和检察官,被害人也行使相应的控诉权。而自诉案件控诉权主体主要由自诉人行使。

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进行的防御性诉讼活动。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受刑事追诉的人对所受到的指控进行反驳、辩解和申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在审判阶段,控辩双方的对抗最精彩,辩护权的表现也最集中。

量刑辩论纳入庭审程序的经验与反思——基于司法实践的样本分析

量刑辩论纳入庭审程序的经验与反思——基于司法实践的样本分析

1 用 范 围 广 除 自诉 案 件 及 部分 对 事 实 、 据 和 . 适 证 定性 争 议 较 大 的 案 件 以外 . 般 来 说 , 一 所有 的案 件 均 可 以适 用量 刑 辩 论 程 序 . 中 既包 括 简 易 程 序案 件 . 包 其 也 括普 通程 序 案 件 . 包 括 被告 人 认 罪 的 案 件 . 包 括 被 既 也 告人 不认 罪 、 是 证据 确 实 充分 的案 件 。 深 圳市 罗 湖 但 从 区人 民检 察 院 当前 所 办案 件 来 看 .超 过 三分 之 二 的案 件都 适 用 了量 刑辩 论 程 序 2制 定 量 刑 建 议 指 南 . 现 量 刑 建 议 和 量 刑 程 序 . 实 的对 接 。 量刑 指 南 是 在 实体 上 对 量 刑进 行 规 范 的准 则 , 既便 于 公诉 人 提 出 量刑 建 议 .也 为 控辩 审三 方 在 量 刑 辩 论 中达 成 合 意 奠 定基 础 英 美 法 系 国 家早 在 上 个 世 纪七 十年 代 就 已经 开始 试 行 量 刑 指 南 制 度 .以 限制 法
于 量 刑程 序 的边 缘 化 .检 察 官 和辩 护 律 师 主 要 是 概 括 地 就 被 告 人 的 从 重 、 轻 、 重 、 轻 等 情 节 向 法 庭 提 从 加 减 出量 刑 意 见 , 法 官 是 否 采 纳 、 用 何 种 刑 罚 和 幅度 则 而 适

当前起诉书存在的问题及反思

当前起诉书存在的问题及反思

当前起诉书存在的问题及反思

【摘要】起诉书是启动刑事审判的钥匙,整个法庭审判工作都围绕起诉书内容展开进行,起诉书的制作质量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的效果。当前起诉书在功能定位认识、犯罪事实表述、证据论证、起诉说理性等方面的问题,导致起诉书水平质量不一,影响公诉效果,需要对起诉书进行再认识,重新审视制作要求。

【关键词】起诉书;问题;反思

一、起诉书的法理价值承载与功能定位再认识

在我国刑事诉讼徘徊于抗辩式诉讼模式与庭审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之际,作为与诉讼程序结构紧密相联系的公诉方式也屡经变化,承载公诉职能的起诉书也经历了刑事诉讼模式带来的巨大变化,其法理价值与功能顺应刑事诉讼司法理念的转变而悄然变更,有必要对之加以再认识。作为对被告人犯罪事实审查认定后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的司法文书,起诉书既是对被告人犯罪事实和罪刑认定的总结,也是引起法院刑事审判程序的开端及法庭开展案件庭审调查的依据,其连接侦查与审判两种程序的纽带功能始终如一。(一)法律评价功能

起诉书作为对被告人犯罪事实和罪刑认定的总结评价,是检察机关在对侦查机关移送的犯罪行为人涉嫌犯罪事实进行审查核实基础上,运用法律知识与法理认识综合评判,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可能需要受到刑事处罚,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进行审判的法律评价行为。这种评价有别于社会普通公众运用经验法则、道德观念和生活常识的社会评价,评价的结果将是行为人是否受到刑事制裁,它直接影响到行为人的人身权及财产权甚至生命权,是最严厉、最直接的评价。(二)请求定罪功能

起诉书通过对侦查机关移交的各种证据和材料进行分析判断、筛选比对、审查核实,最终形成指控意见固定于起诉书,这既是对侦查机关侦查的犯罪事实的审查总结,更是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人犯罪成立的当然程序,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种司法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不受犯罪成立与否影响,只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确罪请求,法院就应当对请求进行审核并作出司法判决。(三)引导公诉活动功能

和谐语境下关于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几点思考

和谐语境下关于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几点思考

个国家法律制度取信于民,获得强大生命力 的源泉 ,是
社 会正 义 的最 后 防线 和重 要 保 障 。而 诉 讼 效 率 价 值 的 内涵 是 通过 诉讼 程 序 的设 计和 优 化 配置 司法 资 源 ,最 大程 度 地 实 现刑 事诉 讼 目的 ,即满 足 社 会 、 国家 和 个 人 对 正 义 、秩
然而 ,伴 随着诉讼价值多元化 的兴起 ,我们的诉讼价 值 观已经从传统的一元化转向了多元化 ,从 单纯追求案件 的事实真相转 向追求实体公正、程序正义 、诉讼效率等多 重价值。此时如果只讲客观真实 。不承认法律真实 ,有时 行不通 。处于价值平衡 的考虑 ,在讲客观真实 的同时 ,承
认 法 律 真 实在 诉 讼 实践 中有 一 定 的 必要 性 。 因此 ,理 论 界 提 出 了法 律 真 实说 。法 律 真 实 论 者大 力 倡 导 程 序 正 义 、程
规律。因为从认识论的角度来分析 ,人类对 事物的认识是

个不断深入的过程 ,侦查 和起诉作为诉讼 的初始 阶段 ,
各种观点 和可能性 ,尤其要对相互矛盾的证 据和控辩双方 相反的观点予以高度重视 ,依 法公 正地作 出裁判结论 。要 确保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审判程序合法 ,定罪
的 客观 真 实 观 强 调 对 案 件 客 观 事 实 真 相 的 追 求 无 疑 是 好 的 ,因 为 坚持 客 观 真 实 ,不 仅 可 以促 进 实 体 公 正 的 实 现 ,

对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审判模式的思考

对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审判模式的思考

关 人 陈述 、 告人供述 等 言词证据 , 被 普遍通 过宣读 案卷笔 录 的方式 制工作 委员会 发布 了 ‘ 于刑事 诉讼 法 实施 中若干 问题 的规 定》
进行法庭调 查, 院在判决书 中甚至普 遍援引侦 查人员所 制作 的 法 ( 文简称 《 部委规 定》 , 3 条 规定 由人 民检察 院 自行确 定 下 六 )第 5
案卷笔录 , 其作 为判决 的基础 , , 国刑事 审判 中实际存 主要 证据 的范围 ; 4 条 规 定 了人 民检 察院可 以将无 法当庭 移 并将 因此 中 第 2 在着一种 以笔录 为中心 的裁判模式 。 岫何才林则 将其概 括为 :刑 交和 法庭上 未 出示 、 读 、 “ 宣 播放 的证 人证 言 中不 同的证 言在 审理
制 度所产 生 的 问题 ?本 文将 从 以上 方面探 讨案卷 笔录 中心主 义 刑 事诉 讼法》下 文简称 《 ( 刑事诉讼 法》 第 10 、最高人 民法院 ) 5条 ‘ 这~刑 事审判 模式 , 而提 出对 于改进 该制度 的建议 。 进

关 于执行 ( 刑事诉讼 法)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下 文简称 ‘ ( 解释》 第 )
设计将所有侦 查过程 形成 的案卷全 部在 庭前移送 法院 , 由法官 对 指 的主要 证据 的范 围。上述 规 定限制 了法 官对 于案件 的审 查范
案 件进行 实质 性审 查 。尽 管制 度设 计的初 衷在 于促进 法 官能供 公正地对 案件做 出裁 决 , 但实 质上却 导致 了法官 预先 审判 、 空 架

基层法院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基层法院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基层法院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作者: 肖启生 发布时间: 2010-05-13 11:26:27 刑事案件的审理不仅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能否得到切实的保护,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和实现,正义能否得到实现,还是一国人权保护的窗口。近几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基层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案件质量明显提高,但也存在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笔者在基层法院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多年,体会非常深刻。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指导思想存在偏差,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理解把握不准。一是重重刑轻预防。受传统刑罚观的影响,有的法官崇尚重刑,迷信重刑的功能,认为量刑判的越重越好,判得越多越好,刑罚越重威慑力越大,遏制犯罪的效果也就越明显。相反,对预防犯罪研究不深,方法不多,措施不力。二是重打击,轻保护。过分强调刑法打击犯罪的任务,而对合法权利的保护不够,特别是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三是重定罪轻量型。通过分析发现,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除少数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外,绝大部分是因为认识上的不一致导致二审改变量刑。一审时,对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加重情节考虑较多,而对酌定情节却考虑不够,如偶犯、初犯、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过错、社会危害、犯罪次数等,因此导致量刑畸轻畸重。四是重办案轻服务,就案办案,不注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服务大局,服务经济社会的意识比较淡薄。比较典型的是,对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案件,不花力气做工作,不想办法化解矛盾,而是一判了事,导致矛盾升级。五是重实体轻程序,只注重从实体上给予被告人一个自以为公正的刑事判决,却不注重保护其程序上的合法权益,岂不知一个公正的刑事判决的作出不但要有实体权利的保护,同时还必须保证有一个公正合法的程序,而这个公正的程序是作出一个公正判决的前提。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以刑事立法精神和具体条文的立法精神愿意为基础,参考当时的社会治安状况,根据具体案件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在适用刑法时,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当前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面临一些问题。首先是重刑主义思想在一定范围内还在影响着案件的审理。其次是办案人员对刑罚功能的认识不够全面,刑罚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惩罚、预防以及指引方面,但有的办案人员只看重刑罚的惩罚功能,没有认识到刑罚的局限

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等

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等

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等

内容摘要: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我国的诉讼模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除庭审开始采取“控辩式”增强了法庭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外,在辩护制度上又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律师有权在自审查起诉阶段开始调查证据等。这些立法上的修改无疑是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

一个重要里程碑。但是,现实中的一些情况却不容我们乐观。中国刑事辩护制度正处于尴尬而艰难的困境中,如何从形式和实质上更充分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如何更全面的地以控、辩平等的理念把握刑事辩护制度,这些问题将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推向了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风头浪尖。

控辩平等是人权保障的基础,是现代国家民主与法制的必然要求。控辩平等不仅存在于审判阶段,而且存在于审前阶段。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

式的合理因素,增强了控辩双方的对抗行,

但并未实现控辩的完全平等。文章针对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

出了一些见解。

关键词:平等、现状、原因、实现、意义一、控辩平等的涵义

“控”和“辩”

“控”是指控诉方,在公诉案件中,从广义上说,控诉方除了检察官之外,还包括侦查人员,被害人,因为侦查人员为检察官控诉提供条件,确定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陈述也可以作为证据。其中检察官是主要的控诉方,也是狭义的控诉方。“辩”是指辩护方,具体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控辩固有的不平等

控诉方是代表国家对被告进行追诉的,辩护方是针对控诉方的控诉进行防御的,由于双方的角色和任务的不同,决定控诉双方存在一些固有的不平等,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进攻与防御的地位不平等,进攻掌握着诉讼的主动权,而防御处于被动地位。

“诉辩式”审判方式与现代司法理念(一)

“诉辩式”审判方式与现代司法理念(一)

“诉辩式”审判方式与现代司法理念(一)

论文提要:“诉辩式”审判方式是现行审判方式的代表,形成于特定的法制环境,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方式。在现代司法理念的推动下,“诉辩式”审判方式吸收了传统审判方式中折射出的优良品质,蕴含着丰富的现代司法理念,承载着现行审判方式进步的成果。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对法治社会的普遍性期待,“诉辩式”审判方式在与现代司法理念的磨合中创造性地积聚着经验规则。但带有惰性的制度有时会滞后于时代,司法独立制度的不健全,就是制约“诉辩式”审判方式发展的症结。

关键词:“诉辩式”审判方式,现代司法理念

一、“诉辩式”审判方式的概念

审判方式是审判工作的一般方式或方法,除有的主要环节由法律直接规定外,大部分均属审判实践中长期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规则,有一定程度的可选择性和创造性。

现行审判方式有不同提法,常见有“辩论式”、“控辩式”、“抗辩式”和“诉辩式”几种。“辩论式”强调当事人辩论权利,仅此一点,不能体现现行审判方式的概貌。“控辩式”常见于刑事审判方式,“控”是公诉机关职权,给人提起公诉前就已定性的感觉,有先入为主之嫌。对此,应把公诉机关理解为代表国家行使诉权的一方,只是“公诉”而己。“抗辩式”体现了审判方式的对抗性,主要用于刑事审判方式。“抗”不仅体现诉讼活动中双方的“对抗性”,更容易使人理解为检察机关的“抗诉”职能。因抗诉为法律监督权,体现的是强势部门权力的张扬,与“辩方”明显不平等。

“诉辩式”将“诉”、“辩”对称并列,体现了诉讼关系中诉方与辩方的平等性,“诉”与“辩”的行为,体现了对立双方共同推动诉讼进程的主动性。比较而言,“诉辩式”审判方式的用语更贴切地表达了现代司法理念。具体地说,“诉辩式”审判方式要求在相关法律、制度的规范下,以诉讼参与人为主体,由法官引导,围绕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对相关事实当庭举证、质证、辩论,并可提出适用法律的理由或建议,以明确双方的是非责任,在此基础上由法官认证,公开裁判理由和结果。“诉辩式”审判方式在民事诉讼中表现的现代法价值更充分,是整个诉讼程序完成所运用的审判方式总和,也包括各种审判经验和技巧运用。现行审判方式是以“诉辩式”为代表的审判方式,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实证性载体。

如何推进我国控辩平等的刑事诉讼制度之变革

如何推进我国控辩平等的刑事诉讼制度之变革

且 除 控 辩 交 易 制 度 本 身 所 发 挥 优 势 作 用 以外 , 我 国 现 有 的 刑 事 就 诉 讼 制 度 来看 , 我 所 用也 是 有 必 要 的 。 期 以来 , 国一 贯 坚 持 为 长 我 着 “ 白从 宽 , 拒 从 严 ” 法律 政 策 。 是 , 国相 关 的刑 事 诉 讼 坦 抗 的 但 我 法 律 、 规 并 没 明文 规 定 坦 白认 罪 、 待 所 有 罪 行 就 从 宽 至 如 何 , 法 交 也 没 有 规 定 拒 不 承 认 犯 罪 者 从 严 至 何 种 程 度 。 可 是 , 辩 交 易 与 诉 “ 白从 宽 , 拒 从 严 ” 本 质 上何 其 相 似 。 二者 都 强 调对 认 罪 的 坦 抗 在 被 指控 者 从 宽 处 理 , 只是 在 具 体 操 作 和 细 节上 有 所 不 同 。 值得 注 意 的是 , 国 的刑 事 诉 讼 法 并 没 有 赋 予 犯 罪 嫌 疑 人 保 我 持沉 默 的权 利 。 果 说 , 辩 诉 交 易 情 境 下 , 罪 嫌 疑 人作 有罪 的 如 在 犯 答 辩 是 一 种选 择 , 么 , 罪 嫌 疑 人保 持 沉 默 、 作 任 何 言 语 则 是 那 犯 不 另一 种 选 择 。 言 之 是对 话 语 权 所 做 的 选 择 。 简 因此 , 我 国要 将 辩 在 诉 交 易 制 度植 入 有 关 的 诉讼 法 律 中 。 然 要 将 沉 默 权 予 以 明文 规 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容提要:我国传统的审判方式随着审判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审判实践中其弊端逐渐暴露,笔者结合现代司法理念和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对我国的传统刑事审判方式的诸多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同时对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的“控辩式”审判方式进行了反思。关键词刑事审判现代司法理念改革思考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很大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也确实存在诸多弊端,必须加以改革。改革就要解放思想,更要从实际出发,必须立足我国国情,适当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并融入现代司法理念,使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进一步完善。从近两年这方面改革的试点情况看,新刑诉法对庭审方式的改革,集中表现在重新配置控、辩、审职能,改变过去由法官直接调查证据的方式,确定了控辩双方向法院举证,同时不排除法官调查权的庭审方式。修订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确立了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等一系列新原则,实现了刑事诉讼模式从“纠问式”到“控辩式”的重大转变,对庭审前作实体性审查的程序加以修改,法院审判方式上用“控辩式”取代“审问式”,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更趋民主化、科学化,新的刑事庭审方式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庭审方式,它即具备当事人主义诉讼的某些形式特征,又不乏职权主义的技术性因素,同时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笔者在此对传统的审判方式与现代司法理念谈一些组浅的看法。一、“控辩式”审判方式与传统审判方式的结合与比照。1、庭前审查方式是独特的以程序审为主,不排除实体审的方式。庭审前,只审查程序,即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案卷事实、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齐全,符合上述开庭条件的,决定开庭审判;反之,应退回检察机关处理。至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对被告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应当通过法庭审理解决。这一改革,摈弃了庭前提讯、核实证据,把事实调查解决在庭审前的传统方式,有效防止了法官先入为主和有罪推定,避免了庭审走过场,同时,简化了庭前审查程序,缩短了开庭准备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2、庭审实行控、审分离,由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废止传统的由法官读证、举证的做法。“控辩式”审判方式上,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后,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出示所有有罪、罪重的证据,并经审判长同意传唤证人、鉴定人到庭。法官主持庭审,全面、客观地听取并审查控辩双方提出的各种证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公正裁判。这一点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都有所规定。实践证明,这样的庭审,控、审职责分明,法官除进行必要的审问外,不再大包大揽,而控方则变被动为主动,可以充分发挥其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职能,群众也不致再误认为法官同公诉人处于与辩方对抗的控诉一方,从而有利于保障辩护权的充分行使。有利于法官集中精力判断证据,显示审判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进一步提高庭审质量。3、人文关怀精神的萌生与洋溢。传统中国刑事庭审模式更多地把刑事诉讼法视为惩罚犯罪的工具,在学者和民众眼里,刑事诉讼就是国家运用各种程序手段实现刑事刑罚权的专政活动。众所周知,我们一进刑事审判法庭,首先映入眼帘的是“囚笼式”被告人席,被告人带着刑具进入法庭,然后由法警将刑具予以解除,被告人进入“囚笼式”被告人席后,法警便将囚笼上锁,整个庭审便予以开始,这一过程,一切都是冷酷而冰凉的,没有一丝温情与宽容。刑事诉讼法学更多地把目光投向控制与惩罚犯罪,而对刑事程序自在价值以及它保障人权的功能视而不见,重实体轻程序乃至程序虚无主义以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漠不关心就是其突出的表现。但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庭审模式已逐步走向法治化、人文化。法治社会中的公民个体都是应当尊重其各种权利的社会主体与价值主体,应当成为刑事诉讼法学关怀的对象,刑事诉讼法学必须给予这些道德主体与目的本身以应有的人文关怀。少年法庭的圆桌式审判,就是一个极好的说明与例证,法院在审判中应增设教育程序,对未成年被告及其家长进行法制教育。刑事审判关涉公民的生命、自由与财产权利以及人格尊严,如何有效地保障公民的上述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将是新的刑事庭审方式的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新世纪的中国刑事审判方式将以权利平衡、权利保障为立足点,通过对庭审程序的科学合理性及其人权保障功能的研究,更多地关注程序的公正

性与民主性,关注控辩双方的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圆桌式审判正是经过“圆桌”这种平等、亲和的仪式化运作,司法关怀人性、教育感化的功能才最终凸显出来,从而彰显其人文关怀的现代司法理念。4、坚持先审后判,实行审与判合一。传统中的刑事诉讼模式是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带有详细犯罪事实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某罪,要求根据那一条法律定罪处罚。审判机关只是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和要求,通过开庭审查判断指控是否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证据能否达到确实充分。这种诉讼模式使审判机关先得到基本的犯罪事实,形成了犯罪事实认定思维的逆向性。这种先有结果的审判模式,容易导致审判人员的先入为主,形成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确实有指控犯罪行为的初步认识,这是思维的惯性在作怪。这种诉讼模式最大的弊端,是形成审判走过场和审判对指控证据审查不严,降低审判标准。笔者认为审是判的前提,判是审的归宿,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新的审判模式应建立坚持证人出庭作证,实行公开质证的“辩论式”证据审核制度,使审与判有机融合,真正做到只有经过法定程序进行相互交叉询问、辩论和质证,查证属实的事实和证据作为判决的依据。二、融入现代司法理念的新审判方式的设想1、加大对被告人权利保障规则,建立无合理疑点规则,庭审由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和败诉风险机制。从美国的“迈克曼诉里查得逊”(McMannv.Richardson,397U.S.759,1970)、“陶莱特诉亨德森”(Tollettv.Henderson,411,U.S.,258,1973)两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的“辩诉交易”是在检察官与被告人以及其律师之间达成,即被告人作出一项自愿的和理智的有罪答辩,就意味着被告人对所有的申诉权利的放弃。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就代表“被告人对自己有罪的承认”和“以放弃‘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进行审判的权利和与证人对质的权利’三项宪法刑权利为代价的”,美国的检察官在诉讼上,对其成败强度要求是极高的,不象我国的检察官那样基本上没有败诉顾虑。我国的庭审是非对抗式为主的、庭审由法官“主导”并作出裁决的“控辩式”审判方式,并没有陪审团的参与。在美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被告享有沉默权,不得被迫自证其罪,对被告人实行权利保障规则,无合理疑点规则等著名的规则,而这些规则是为适应和更好的发挥英美法系独有的“对抗式庭审”的要求设立的。而这些规则无疑对检察官的的职能起到了反向的作用,被告具有很大程度的可能会逃脱法律制裁的后果,从而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公众利益;加上美国宪法第7条修正案规定的陪审团制度,更对检察官的检控工作提出了挑战。陪审团对整个庭审结果左右极大,陪审团是由非法律人事组成,他们对事实做出判断和定性,使得审判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当被告人具有较强的辩护或将得到陪审团的同情时,庭审结果可能导致被告人罪轻或无罪。在美国诉讼中无罪判决高达30%,所以,检察官的工作强度是很大的,在提出公诉时,存有很大的败诉风险。这种超强度的工作,使得检察官对自身能力的要求很高,故此,我国应对美国关于检察官诉讼机制这一好的做法加以吸收和引进。我国刑法中的疑罪从无规则从本质上讲类似于美国的无合理疑点规则,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保护的现代司法理念。2、取消人民检察院在简易程序中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的规定。该中规定无疑于使主持简易程序审判的法官同时承担两种诉讼职能,这严重违背了控审分离和法官中立的原则,不符合最基本的程序公正要求。这种规定,可以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特色。公诉人不出庭就意味着其原有的指控职能和举证职能在庭审中无法实现,也无法开展相互质证和辩论活动,使得整个庭审容易走过场,甚而造成书面审,这样对被告人的保护极为不利,使得冤假错案的风险有所增大,使公众对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产生质疑。3、增大指定辩护的范围,加强辩护职能,切实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十分狭窄的范围,一旦适用简易程序,其案件的被告人因贫穷或其他情况无力聘请律师而是自己进行辩护,因他们毕竟不熟悉法律,这样是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再者辩护人出庭辩护的准备时间太短,来不及全面收集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辩护意见也往往不被重视。故此,笔者认为公诉案件必须由律师出庭辩护,并提前介入诉讼,同时增大指定辩护的范围,以改变辩护方与控方这种不等距抗衡的诉讼地位,确保办案质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