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区青少年社会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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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区青少年社会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摘要:青少年群体的发展状况既昭示着社会未来的发展方向,更是印证了社会现实的进步。本文从拓宽管理服务范围、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管理队伍建设三大方面来推动社区青少年社会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社区青少年;社会管理;建议

一、拓宽社区青少年工作机构的管理服务范围

完善社区青少年社会管理工作首先要拓宽社区青少年的管理服务范围,不断满足和解决社区青少年生存发展的迫切需求和突出问题。

(一)社区青少年的年龄范围应下调为14 周岁

2002 年提出的“社区青少年”概念包含的年龄范围太窄,建议提前至14 周岁。一方面是由于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低龄化的趋势;另一方面,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青少年信息获取渠道的多元化,使得现在的青少年在身体发育和心理发育上都要提早于十年前的青少年,将社区青少年的年龄范围提前至14 周岁是科学、合理的。

(二)社区青少年的管理服务应注重发展性

拓宽社区青少年社会管理工作的另一个方面是增强发展性服务,即政府帮助社区青少年开发潜能,提高素质,促

进成才,增强参与社会竞争和主动适应社会的能力,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社会是治理青少年犯罪的基础,应当加强对重点地区与重点青少年的管理,加强社区的文化、管理、矫治建设,建立青少年的权利保障、救济机制、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青少年的发展帮扶体制。可以通过咨询帮扶、教育培训、文化活动等方法,对社区青少年人生发展不同阶段的进步要求、价值实现以及恋爱婚姻、人际交往进行指导和帮助。利用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力优势,整合各方资源,不断拓宽社区青少年的发展性管理服务。

二、健全社区青少年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一)完善社区青少年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

一方面,将社区青少年的概念纳入法律体系。基于社区青少年在整个青少年预防犯罪工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社区青少年本身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律体系中应当有独立存在

的价值,而我们目前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涉及。为此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该有关于社区青少年的单独章节,根据社区青少年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充实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比较多的局限于倡导功能,缺乏操作性,在司法机关也几乎从来没有被实际引用过,对其他青少年保护职能部门也仅仅是原则性规定。只

有将法律规定与具体的、有针对性的预防实际活动、措施、手段、方案结合起来,才能起到全面控制、减少诱发社区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条件,才能取得完善社区青少年社会管理工作的效果。

(二)完善民事、行政立法中的相关内容

完善民事、行政立法中的相关内容,保护社区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保护社区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是预防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有效途径。社区青少年这个群体在某些权益方面存在着或大或小的缺失,如受教育权、家庭抚育权以及基本的生存权都没有保障。由于社区青少年的自身条件和能力的局限,他们对自身权益所受的侵害一般难以自助自救,只能依靠社会的积极帮助和保护,才能防止社区青少年因权益受侵害而导致违法犯罪。因此,要把预防社区青少年违法犯罪和维护社区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紧密联接起来,从完善现有民事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入手,加强对社区青少年权益的维护。完善教育行政立法,在制度上保障社区青少年的受教育权。要在立法中体现无差别的教育理念,杜绝部分学校教育中的歧视现象。加强婚姻家庭等民事立法,保障社区青少年享有家庭关爱的基本民事权益。包括保障未成年的社区青少年接受抚育的权利;保障社区青少年享受监护权;保障未成年的社区青少年接受离异父母一方探视的权利;保障成年的社区青少年在婚恋中免受身体和财产上的权益。其中,明确父母

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对子女的家庭义务时承担的法律责任

显得尤为重要。

(三)完善社区青少年的社会保障性立法

完善社会保障立法,确立对社区青少年的特殊保护制度。包括建立一系列社区青少年的救助和关怀体制,最为紧迫的就是制定社区青少年事务工作的相关立法。首先,确立社区青少年工作的法律地位,但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社区青少年工作的法规,许多与调整社区青少年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包含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所以,先要为社区青少年社会管理工作确立法律地位,这样才能使社区青少年工作取得更长足的进步和更长远的发展。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汇编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形成《社区青少年工作法律法规与政策读本》,使社区青少年工作者、社区青少年社工和社

区青少年更好地了解和运用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权。其次,建立社区青少年事务工作者的相关法规。青少年事务社工的专业优势使其成为社区青少年制度构建中必不可少的专业力量,在社区青少年法律法规体系中也应该重视青少年事务社工的法律地位的

问题。我国台湾地区,1997 年起就实行专业社会工作者注

册制度,从而使社会工作者取得了法律意义上的职业地位,促使社会工作者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不断地探求、努力、发展和完善。我国台湾地区以“高度鼓励、低度干涉、高度自

治、低度管理”的精神为指导,制定了“志愿服务法”和配套规定《志愿服务证及服务纪录册管理办法》、《志工申请志愿服务荣誉卡作业规定》、《志愿服务奖励办法》等,构建了由政府机关引领志愿服务团体及志工共同组成的志愿服务

制度,以完备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志愿服务的发展,使得社区青少年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尤其是与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提供服务的社工,自身的权益如何保障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社工自身权益的维护已经越来越多地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再加上从事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服务的社工往往会在比较特殊的机构如工读学校、拘留所、看守所甚至监狱工作,还会与公安、司法、监察等部门打交道,社工自身的权益以及社工正当的工作自由,理想情况下不能依靠个人好恶,而应该根据法律法规来保障。

三、加强社区青少年的管理队伍建设,强化专业性

社区青少年组织设立的最根本目的,不是取代其他负有保护青少年权益的主体,而是使它能够在青少年身处危险、痛苦、无助之境地却不知所措之时,在司法机关管不了,家庭、学校又无力管的情况下,向他们伸出援助之手,使他们感觉仍有依靠,感觉到国家、社会的亲和力,不至于因丧失生活的信心和勇气而走到社会的对立面甚至走向违法犯罪

的泥潭。因此,加强社区青少年工作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是社区青少年社会管理困境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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