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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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剑桥学院

关于开展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为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对大学生的激励、教育和引导作用,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奖、助学金评定、评优推先和就业推荐等工作提供客观依据。为此,学院决定在全校大学生中实施《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一、测评对象:全体在校学生

二、测评时间:每学期开学初第一个月内(一年级第一学期除外)

三、测评流程

(一)学生准备和提供相关材料。

(二)各二级学院、各班级组织相关学生基础材料。

(三)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完成本班级学生综合测评工作。

(四)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完成并填写《学生德育分数统计单》。

(五)测评结果需通知学生本人,由二级学院学工办保管,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附:1.《哈尔滨剑桥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暂行办法》

2. 201__-201__学年第__学期学生德育分数统计单

3.201__-201__学年第__学期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汇总表

哈尔滨剑桥学院

2012年12月11日

附件一

哈尔滨剑桥学院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创造性人才,引导学生全面提高素质,以适应二十一世纪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能够准确、及时、客观、公正地评价学校的育人效果,在注重综合素质的基础上,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以进一步提高对学生评价的客观性、全面性,促进学校学生工作规范化、科学化,规范对学生日常行为的管理,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能力,使学生在全面素质发展得到进一步提升。

第三条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必须在掌握学生大量具体真实测评材料的基础上,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凡在我院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学生,均依据本办法进行测评。中途因各种原因休学或退学的学生不参加当年度的综合素质测评。

第五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分为学习成绩和德育成绩两项之和。

第二章测评的组织

第六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在哈尔滨剑桥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要成立由书记、院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人员组成的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测评工作。各班级由辅导员带领班委会、团支部、寝室长组成班级测评小组具体负责测评工作。

第三章测评时间与步骤

第八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各二级学院在新学期开学初统一安排,在开学一个月内完成。

第九条测评步骤:

1.学生本人提供德育成绩加减分的基础材料,填写《学生德育分数统计单》。

2.辅导员、班委会、团支部按照平时德育记载材料填写并核实学生加减分项目。

3.辅导员及班级测评小组整理综合测评相关材料,完成本班综合测评的各项工作。

4.二级学院书记审核测评的全部材料及测评过程。

5.二级学院填写《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汇总表》。

6.通知学生测评结果。

相关材料由二级学院保管,并将《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汇总表》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四章学生综合成绩计算方法

第十条学习成绩计算方法

1.学习成绩按考试课、考查课综合成绩计算,最终学习成绩为总分的各科平均分数。

2.参评学年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成绩按0分计算,成绩不合

格的课程按补考前成绩计算。

第十一条德育成绩计算方法

德育成绩,基础分数为60分,按照德育加、减分值加分或减分计算,满分100分,超过100分按满分计,受处分的同学在取消处分前每学期按规定扣分。

第十二条综合成绩计算方法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由学习成绩和德育成绩组成,其中学习成绩占85%,德育成绩占15%。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学习成绩*85%+德育成绩*15%

第十三条学生学年德育成绩为,两个学期的德育成绩之和除以2。

第五章德育常规加、减分评定标准第十四条德育加减分项目如下:

第六章测评作用

第十五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将作为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入党、省级、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先进个人、集体、标兵等一系列评奖评优工作的基础信息。各二级学院要按照此条例的具体要求和学院下发的相应评奖评优文件,认真细致地做好评选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哈尔滨剑桥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__-201__学年第__学期学生德育分数统计单

学院:年月日

201__-201__学年第__学期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汇总表

学院:班级: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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