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员工的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决定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进行严格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背景和目的工时管理,是指对员工工作时间的合理规划、安排和控制的过程,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可增加企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本次通知的目的是加强工时管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员工权益的保护。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内容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一种灵活的工时管理方式,旨在能更好地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1)工时范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企业的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和临时工。
(2)工作时间安排:企业应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确保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任务。
工作时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弹性调整,但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
(3)加班管理: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加班管理政策,保证员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2.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企业建立完善的工时管理制度,明确工时计算的方法、工资支付的规定等。
企业应密切关注员工的工作状态和生产效益,及时调整工时安排,确保员工的工作质量和生活质量。
三、不定时工作制的内容1.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灵活的工作制度,旨在能更好地适应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1)工作时间安排: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企业一些特定岗位的员工,其工作时间不按照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进行规定,而是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项目需求和员工个人特点等进行灵活安排。
(2)工作量管理: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员工应按照企业的工作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量,确保工作质量。
2.实施不定时工作制需要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的安排方式,并确保员工的工资和权益不因不定时工作制而受损。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2页精选文档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颁布时间:1994.12.1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11.28•【字号】云劳社办[2006]217号•【施行日期】2006.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办〔2006〕217号)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法》颁布施行以来,我省绝大多数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工时制度,对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随意改变工时制度,任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少数企业甚至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强令职工超时加班,严重损害了职工的身心健康,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下简称特殊工时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管理职能,依法行使审批职权。
特殊工时制的审批,是法律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特殊工时制审批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明确审批和管理的职能,落实承办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制定并公布办事的程序,依法行使审批职权。
不得放弃审批或将审批改为备案。
二、落实责任主体,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昆明地区中央驻滇、省属及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州(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将其批准同意实行特殊工时制的企业、岗位及涉及人数等情况,于每季末报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三、严格审批程序,认真做好审批工作。
一是要严格按照《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办法》(劳社发〔1994〕503号)规定的行业、岗位范围进行特殊工时制审批。
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郑州市政府、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人社〔2010〕3号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工时制度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49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外省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时制度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一)用人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本通知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用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其他人员。
(二)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3.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4.非生产性值班人员;5.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劳动定额,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员工休息权。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宝岛优品—倾心为你打造精品文档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0.09.30•【字号】浙劳社薪〔2000〕146号•【施行日期】200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薪〔2000〕146号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规定的通知》(浙劳安[1997]272号),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办法,但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按隶属关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此项工作开展以来,有些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省属企业按规定及时向我厅提出了申请,且批准后严格按规定执行,确保了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但有些企业既没听取职工的意见,也没向我厅上报,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利。
因此,为了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管理,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省属企业,未经我厅标准的,请于2000年11月30日前向我厅劳动工资处提出申请。
二、审核批复的有效期限为两年。
已经我厅批准的、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也请于2000年11月30日前重新向我厅劳动工资处提出申请。
三、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的企业,必须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执行。
因此,企业向我厅申请时除上报《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外,还需上报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具体实施办法一份。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见附件一),写明岗位(工种)的职能、特点和申请理由。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
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馈意见。
(三)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及职工签名表(见附件二)。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为加强工时制度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
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事先与职工协商一致。
企业应当建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登记存档制度,书面记载职工的姓名、工作岗位。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五)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企业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应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12.26•【字号】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施行日期】200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工时管理,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二)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三、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三)其他因生产工作需要,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加强全省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管理的意见》通知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加强全省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管理的意见》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加强全省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管理的意见》通知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市属各主管局(公司、行办):现将《关于加强全省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管理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1号)转发给你们,现按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管理,严格把关,不得随意放宽范围。
二、区、县(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受理审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
(附表一)三、外省(市)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特殊工时制度的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查办理。
四、企业工会应对本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提出意见,没有工会组织的企业应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
五、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合同鉴证,并将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工种)及时向劳动者公示。
六、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每月上旬按要求填报报表(附表二)报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
附件:关于加强全省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管理的意见(略)附表一:企业职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表附表二:企业职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表附表一:企业职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企业名称(盖章││性质││职工人数│││)││││││├───────┼─────────┼─────────┼───┼─────────┼────┤│企业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申请岗位│职工人数│申请岗位│职工人数│├────────────┼─────────┼─────────────┼─────────┤│││││├────────────┼─────────┼─────────────┼─────────┤│││││├────────────┼─────────┼─────────────┼─────────┤│││││├────────────┼─────────┼─────────────┼─────────┤│││││├────────────┼─────────┼─────────────┼─────────┤│││││├──┬─────────┴─────────┴─────────────┴─────────┤│劳动│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94]503号││保障│)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单位││部门│││审批│对你单位实行以上其他工作时间工作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意见│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法,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力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为加强工时制度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
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事先与职工协商一致。
企业应当建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登记存档制度,书面记载职工的姓名、工作岗位。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五)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企业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应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
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时制度。
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44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审批范围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或工作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同),经批准后实行。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由当地市、州(含市、州)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外国企业驻蓉办事机构、外国驻蓉领事馆以及国际组织驻蓉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招用的劳动者,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二、申报条件和材料(一)申报条件用人单位具备劳部发〔1994〕503号、〔1995〕18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二)申报材料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和申请表(见附件);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书面劳动合同样本,签订了集体合同的需提供集体合同样本;4、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期满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前期执行情况;5.外国企业驻成都办事处、外国领事馆、国际组织驻成都办事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聘用劳动者的相关证明。
三、申请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按照以下范围受理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省属国有企业、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省直部门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受理,其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部门在其他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由登记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意见【法规类别】人事工资【发文字号】湘劳社政字[2006]11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6.07.05【实施日期】2006.07.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1号)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工时管理秩序,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依法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
外省(市)企业在湘设立分支机构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和管理按属地原则进行。
中央在湘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执行,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岗位(工种)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其适用于从事下列岗位(工种)的人员:(一)高级管理;(二)外勤、推销;(三)长途运输;(四)长驻外埠;(五)非生产性值班;(六)可以自主决定工作和休息时间的其他特殊工作岗位。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适用于从事下列岗位(工种)的人员:(一)因工作性质需要连续作业的;(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四)因劳动者家庭距离工。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一、项目名称1.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企业不定时工作制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3.《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4.《关于深化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锡人社发〔2019〕157 号)三、受理条件市属和部省属国有企业申请的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
四、申请材料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应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附件1);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附件2);3.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作制涉岗职工签名同意表。
五、办理流程(一)窗口办理1.申请企业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以及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作制涉岗职工签名同意表报送市民中心12号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窗口。
2.业务经办人员核对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对符合规定的当场予以受理,出具《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附件3);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予以告知或出具《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4)。
3.经办人员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出具《关于准予××单位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5)。
4.通知申请企业按时领取行政许可通知书或根据申请人意愿邮寄送达。
(二)网上办理1.申请单位进入无锡政务网上(),注册登陆后,点击“法人服务”→点击“按部门”→选择点击“无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往下拖动鼠标点击“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点击“在线办理”→“填写基本信息”→“上传材料”→“提交审核”。
上海市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
上海市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沪劳保发(95)16号各区、县劳动局,各局(集团公司):为加强对本市企业工时制度的管理,严格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我们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现发给你们,请组织企业认真执行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一、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工时制度。
二、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生产能力接受生产定单,应安排好内部劳动组织,均衡组织生产,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不得随意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如确因生产任务超过自身的生产能力,应事先吸纳、培训预备劳动力,以适应生产的需要。
三、本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除劳动部在劳发(1994)503号文规定的范围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如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以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四、对于确因季节特点和工作性质限制不能做到均衡生产的,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其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除个别确系情况特殊的企业,允许以年或季为综合计算工时外,一般均掌握在以周或月为平均综合计算工时。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全省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意见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全省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7.05•【字号】湘劳社政字[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全省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1号)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工时管理秩序,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依法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
外省(市)企业在湘设立分支机构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和管理按属地原则进行。
中央在湘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执行,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岗位(工种)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其适用于从事下列岗位(工种)的人员:(一)高级管理;(二)外勤、推销;(三)长途运输;(四)长驻外埠;(五)非生产性值班;(六)可以自主决定工作和休息时间的其他特殊工作岗位。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适用于从事下列岗位(工种)的人员:(一)因工作性质需要连续作业的;(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四)因劳动者家庭距离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五)实行轮班作业的;(六)可以定期安排休息、休假的;(七)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
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鄂人社发〔2009〕13号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规范企业工时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不能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不能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二)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第四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劳动者;(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第五条企业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驻鄂部队企业、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在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批复执行,并将批复文件、具体实施办法、涉及的工作岗位和人员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在武汉市以外的,还应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4.12.28•【字号】沪劳保发[94]79号•【施行日期】1994.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发[94]79号)各局(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企业认真执行。
为加强对本市企业工时制度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由企业写出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附后),按下列办法报批:1、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劳动部批准,报市劳动局备案;2、市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局批准,报所在区、县劳动局备案;3、区县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劳动局批准;4、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管理体制分别报市、区、县劳动局审批;5、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所在区、县劳动局批准。
各级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
对不符合规定和未经批准而擅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坚决予以纠正。
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罚。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略)附件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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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苏劳社劳薪[2006]1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加强工时制度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
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事先与职工协商一致。
企业应当建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登记存档制度,书面记载职工的姓名、工作岗位。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五)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企业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应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
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二)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
(三)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
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
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
3、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4、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六、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一)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二)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三)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四)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五)实际用人企业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由实际用人企业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同意。
七、企业制订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向职工公示五个工作日,并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开展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意见。
对提出的合理意见,企业应当采纳。
八、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如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包括:、
(一)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和申报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职工数量、实施周期、申请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
(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报告;
(五)实施周期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实际用人企业申请岗位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动力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
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
同一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涉及两个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辖区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省属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中央驻江苏企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
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多种方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二十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县(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二年。
需要超过二年的,当报请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但不得超过三年。
十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出具书面批复,载明企业名称、工种岗位、实施周期、实行期限、批准机关名称及印鉴等。
十二、企业应当及时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按照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的实施方案和国家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各项要求,进行安排落实,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企业不得任意扩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更不得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为名,随意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不支付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或者职工对企业违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依法核实、处理。
十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的监管工作。
依法对企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布,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对屡次违规或不及时整改的企业,可不再批准实行。
十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统计报告制度,认真填写《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以半年为周期,将审批情况分别在1月10日、7月10日之前上报给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十五、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没有规定实行期限的企业,应在60日内按本通知要求重新申报。
十六、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00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经办人:联系电话:
附件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
间:年月日
注:上报时间为1月10日、7月10日之前。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