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银行-代理金交所业务规则
浦发银行代理金交所个人贵金属业务介绍
“浦发金”代理金交所个人贵金属业务介绍代理个人延期交收交易介绍“浦发金“延期交收交易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金融类会员,代理个人客户在金交所进行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交易。
客户不仅可以在浦发银行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进行黄金、白银延期合约的多空双向交易,还可进行黄金实物交割作为收藏。
投资收藏两相宜,保值增值盈财富。
业务特色杠杆交易双向获利延期交收交易业务是一种类期货的交易模式,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通过杠杆作用,放大资金效用,提高资金利用率。
投资者仅需相当于投资金额15%的保证金即可进行全额多空双向交易,即投资者可双向选择买多或者卖空,开仓后,投资者可选择平仓或者交割。
无论牛市或者熊市,投资者均有机会获取投资收益。
假设,白银日均波动2.5%,按照15%的保证金比例,则日均波动将被放大至16%,按此推算,交易1手价值为6000元的合约,仅需占用保证金900元。
T+0交易时段灵活“浦发金”实行T+0交易机制,当日买入(或开仓)、当日即可卖出(或平仓),随时获取投资收益。
“浦发金”与国际黄金市场同步,为投资客户提供早、中、晚三个交易时段,灵活把握投资先机。
实时报价公开透明“浦发金”的报价与上海金交所实行同步,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方式,信息公开,交易透明。
交易手续费严格遵循上海金交所的收费标准执行。
交易品种交易时间夜市:周一至周四20:50-次日02:30(周五无夜市)日市: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1:30(周一早市时间为08:50-11:30)下午13:30-15:30延期交收申报时间为15:00-15:30(周一至周五)中立仓申报时间为:15:31—15:40(周一至周五)客户入金时间为交易日全天,出金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5:30。
清算时间(15:45—约18:00)不能办理出入金。
(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休市日除外)提供网点柜面、网上银行交易渠道。
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及客户端交易的开通以我行公告为准。
银行代理个人黄金交易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代理个人黄金交易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代理个人黄金交易业务管理,确保该业务正确核算,防范业务风险,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代理个人黄金交易业务是指我行与具备代理个人黄金交易资格的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合作,受理客户委托,向客户提供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黄金交易(包括黄金和白银的现货实盘、现货递延等交易)以及资金划拨和实物交割等服务的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我行主要负责客户银行账户与黄金交易账户绑定(指个人客户)、款项划拨和账户记账,协助客户办理黄金账户的开立、实物提货等;合作机构主要负责提供代理个人黄金交易的各项服务,使客户通过黄金交易系统实现黄金投资交易,对客户交易资金进行清算。
第四条合作机构在总行营业部开立黄金清算账户,用于存管个人客户黄金交易结算资金,以及与指定清算账户划转交易资金的专用账户。
第五条客户黄金交易账户是指上金所在交易系统内为申请人开立的记载其持有的黄金和其他贵金属数量、持仓量及变更的权利凭证。
上金所实行一户一码制度,投资者的黄金交易账户编码具有唯一性。
个人客户开立的黄金交易账户,与在我行客户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一对应。
第六条个人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通过银金转账的交易方式在银行结算账户和黄金清算账户间划转,同时体现客户银行结算账户和黄金交易账户余额的变化。
第三章主办行相关业务流程第七条为保证代理黄金业务的资金清算、手续费及异常账务的正确核算,总行营业部需开立的相关账户包括:黄金业务资金清算账户、往来业务异常挂账账户、手续费代收代付账户。
总行结算中心开立代理黄金业务手续费收入账户。
(一)开立黄金业务资金清算账户。
总行营业部在“201101011--行政事业单位存款”科目下,为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往来业务异常挂账账户。
在“30010504--其他业务往来”科目下开立“代理黄金业务异常挂账”账户,用于暂挂代理黄金业务对账出现的异常账务。
银行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柜台操作规程(模版)
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柜台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的柜台操作,包括实物黄金代理业务和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防范风险,根据《xxxxxx银行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和《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是指本行以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身份接受个人客户委托,代理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内进行实物黄金买卖、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交易的业务。
本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因代理买卖产生的盈亏责任。
本操作规程所称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是指我行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单位,接受我行个人客户的委托,代理其在交易所系统进行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的买卖、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规范的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主要包括:代理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账户卡管理、个人实物黄金交易账户的签约与解约、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的签约、上海黄金交易所注册信息的查询、委托申报及委托撤销、提金申请、费用补缴、黄金库存冻结及解冻、交易查询及对账与清算等相关业务环节。
其中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客户在我行签约后,其他业务操作按照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供柜台人员进行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相关操作时使用,个人客户通过柜台以外渠道进行黄金交易的具体操作,请按我行相关操作要求办理。
第二章黄金账户卡管理第五条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交易业务中涉及的“黄金账户卡”纳入“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科目核算,并按重要空白凭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黄金账户卡”以一元一份的假定价格记账。
第三章客户开户及签约第七条客户申请办理个人黄金交易签约业务需提交以下资料:(1)年满18周岁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目前只允许居民身份证开户)(2)我行阳xx借记卡,尚未开卡的客户,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柜台实时办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综合业务系统业务处理基本规则V.6.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综合业务系统业务处理基本规则628项目业务组编2004年1月18日V.6.0目录第一章综合业务系统综述 (5)1.系统概述 (5)2.系统总体功能说明 (5)第二章会计核算和帐务管理 (9)1.全行帐务核算特点 (9)2. 会计科目 (9)3.业务代号的设置 (10)4.分户帐 (10)6.交易流水 (10)7.清算 (10)8.帐务核对 (11)9.登记簿 (11)10.会计报表 (12)11.错帐处理 (12)12.挂失管理 (12)第三章利息计算 (12)1.总则 (12)2.利息计算 (13)3. 应计与非应计贷款 (17)第四章机构和柜员管理 (18)1.机构的管理 (18)2.柜员管理 (19)第五章现金、凭证、抵、质押物及代保管品管理 (20)1.现金管理 (20)2.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 (22)3.抵(质)押物的管理 (24)4.代保管品管理 (24)第六章客户信息管理 (24)1.综述 (24)2.客户号 (25)3.客户信息的建立 (26)4.客户信息的维护 (26)第七章公司存取款业务 (27)1. 公司存取款业务概述 (27)2. 帐户管理 (27)3. 单位活期存款 (28)4. 单位定期存款 (28)5. 单位通知存款 (29)7. 单位协定存款 (30)8. 保证金存款 (31)第八章贷款业务 (31)1. 贷款业务综述 (31)1.1 功能 (31)2. 公司贷款业务 (32)2.1公司贷款业务类型 (32)2.2公司贷款帐务处理原则 (33)2.3核心系统与“金融营销与信贷管理系统” (35)3. 个人贷款业务 (38)3.1个人贷款业务类型 (38)3.2个人贷款项目管理 (38)3.3个人贷款帐务处理原则 (38)3.4核心系统与个人信贷管理系统 (40)第九章结算业务 (40)1.人民币结算 (40)1.1人民币结算业务综述 (40)1.2结算业务功能说明 (41)1.3汇划途径 (43)1.4其他 (44)2. 国际结算 (44)2.1国际结算业务概述 (44)2.2国际贸易结算系统(EXIMBILL)与核心系统的关系 (44)2.3非贸结算 (47)2.4 SWIFT报文与清算 (49)2.5外管政策 (49)第十章零售业务 (50)1. 综述 (50)2. 储蓄业务的政策和原则 (50)3.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50)4. 个人账户开户 (51)5. 储蓄业务载体 (51)6. 账户、账号、凭证号 (55)7. 储蓄存款支付方式 (56)8. 通存通兑 (56)9. 大额存款 (56)10. 免填单业务 (56)11. 特殊操作 (56)12. 客户账户查询 (58)13. 存款证明书 (58)14. 运保费 (58)第十一章银行卡业务 (58)1.银行卡业务综述 (58)2.信用卡 (59)3. 借记卡 (62)4. 公司卡 (62)5. 制卡系统 (63)7. 透支管理 (64)9. 积分管理 (66)10. 银行卡与银联 (67)第十二章代理业务 (68)1. 代理业务概述 (68)2. 银证通 (69)3. 银证转账 (69)4. 代收代付 (70)5. 个人外汇买卖 (70)6. 代理开放式基金买卖 (71)7. 代理发行债券 (71)第十三章资金业务 (71)1.系统内拆借业务 (72)2.系统内债券回购业务 (72)3.代客外汇买卖 (72)4.头寸管理 (72)第十四章自助银行 (72)1.概述 (72)2.网上银行 (73)3.电话银行 (74)4.自助设备 (74)5. 信息通知 (74)6.自助银行的密码适用 (75)第十五章批处理管理 (76)1.机构的日终批处理 (76)2.总行帐务中心的日终批处理 (76)3.年终处理 (77)第十六章参数表管理 (77)第十七章系统监督机制 (78)1.权限控制 (78)2.事中监督 (78)第一章综合业务系统综述1.系统概述1.1系统开发背景我行自1993年开业至今,目前已开设有19个分行,260多个营业机构。
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业务介绍
上午收盘 下午开盘
收盘
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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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现
货
买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现货买入
卖
延
买入开仓
期
交
易
卖出平仓
二、业务规则
现货卖出 卖出开仓 买入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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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规则
持仓概念
是未来要进行交割的一种权利义务。在现货市场中没有持仓概念, 因为,一旦成交马上进行交割,资金与实物的所有权进行转移。延 期业务中,不立即进行交割,因此持仓代表对相应资金与实物所有 权进行转移的一种权利义务。
每个交易日15:00-15:30为会员或客户申报交收时 间,申报内容为当日交收合约数量。系统实时公布认 交、认收两边数量。
当交收申报结果为交、收数量不相等时,通过中立仓调节实 物交收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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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规则
中立仓
•概念:
指通过资金(或实物)满足交收申报差额部分的交收需求 来获取延期费收益的一类市场参与者。当交收申报结果为 收货量大于交货量时,中立仓以交实物的形式入市,收回 货款并按当日结算价获得多头持仓;当交收申报的结果为 交货量大于收货量时,中立仓以出资金的形式入市,收进 黄金并按当日结算价获得空头持仓。
20:50-02:30 20:50-02:30 20:50-02:30
﹡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
集合竞价
连续交易
连续交易
连续交易
一级系统 交割申报 中立仓申报 清算
二级系统 清算
20:50
21:00
2:30
9:00
11:30
13:30
15:00
15:30
15:40
夜市开盘 凌晨 夜市收盘 上午开盘
浦发银行代理业务简介及突出特色代理业务
浦发银行代理业务简介及突出特色代理业务
浦发银行代理业务包括代客理财、代办保险、代办基金等。
浦发银行的代客理财业务,在金融产品投资领域为客户提供便捷、专业的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浦发银行的代理理财业务,委托银行投资各类金融产品,获取理财收益。
通过浦发银行的专业理财团队和丰富的金融产品选择,客户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浦发银行的代办保险业务,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险产品选择和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浦发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如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健康保险等。
浦发银行代办保险业务还可以为客户提供保险咨询和理赔服务,帮助客户解决保险问题。
浦发银行的代办基金业务,为客户提供方便的基金投资渠道。
客户可以通过浦发银行代理基金业务,选购基金产品,获取资本市场的投资机会。
浦发银行代办基金业务还可以为客户提供基金理财和基金转换等服务,帮助客户优化投资组合,提升投资收益。
浦发银行代理业务的突出特色是服务全面、专业化。
浦发银行拥有丰富的金融产品和专业的理财、保险、基金团队,可以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此外,浦发银行还通过持续的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提升代理业务的竞争力,为客户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
银行代理个人黄金交易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代理个人黄金交易业务操作规程模版银行代理个人黄金交易业务操作规程一、总则为规范银行代理个人黄金交易业务的操作,提高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率性,制订本操作规程。
二、业务范围银行代理个人黄金交易业务包括黄金买入、黄金卖出、黄金兑换等业务。
三、操作程序(一)个人黄金买入业务1、客户到银行柜台或通过互联网银行等途径办理黄金买入业务,填写《个人黄金买入申请书》。
2、客户提供身份证明、银行卡等相关证件。
3、工作人员审核证件,并核实客户身份。
4、客户根据黄金价格购买黄金。
5、银行办理黄金存储。
(二)个人黄金卖出业务1、客户到银行柜台或通过互联网银行等途径办理黄金卖出业务,填写《个人黄金卖出申请书》。
2、客户提供身份证明、黄金存储凭证等相关证件。
3、工作人员审核证件,并核实客户身份。
4、银行根据黄金价格向客户购买黄金。
5、银行将黄金存储凭证交还给客户。
(三)个人黄金兑换业务1、客户到银行柜台或通过互联网银行等途径办理黄金兑换业务,填写《个人黄金兑换申请书》。
2、客户提供身份证明、黄金存储凭证等相关证件。
3、工作人员审核证件,并核实客户身份。
4、银行根据黄金价格向客户购买黄金。
5、银行将黄金兑换成客户要求的形式(现金、银行卡等)交给客户。
四、注意事项1、银行应当对客户提供的证件进行认真审核,核实客户身份真实性。
2、客户购买或卖出黄金应当遵循市场价格,不得操纵市场。
3、银行应当对黄金存储进行严格管理,确保黄金安全。
4、银行应当及时更新黄金价格,实时向客户提供参考价。
五、附则本操作规程解释权归银行所有,如有争议,以银行最终解释为准。
银行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银行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的管理,促进业务的顺利开展,有效防范业务风险,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是指我行与具备代理黄金交易资格的机构合作,受理客户委托,向客户提供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黄金交易(包括黄金和白银的现货实盘、现货递延等交易)以及资金划拨和实物交割等服务的业务。
第三条我行与合作机构合作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是在严格控制风险及成本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力争实现业务收入最大化。
第四条与我行合作开办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的机构,需具备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应资格,能够开办代理黄金投资交易业务;代理客户黄金交易的品种须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合作开办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我行负责客户银行账户与黄金交易账户绑定(指个人客户)、款项划拨和账户记账,协助客户办理黄金交易账户的开立、实物提货等;合作机构负责提供代理客户黄金交易的各项服务,使客户通过黄金交易系统实现黄金投资交易,对客户交易资金进行清算。
第六条为了规范我行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我行就各部门在业务中的职责、分工作了详细的规定和具体安排。
具体如下:(一)个人金融部个人金融部是全行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制订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需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时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2、负责根据市场需求做好新产品开发及新合作机构的准入工作;3、制订全行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发展规划,组织各级分支机构开展市场营销及业务拓展工作,全面落实总行制订的经营目标;4、负责制订全行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培训计划。
(二)总行计划财务部1、负责制订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会计核算、会计科目管理规则;2、负责审核、报备业务收费标准以及申报缴纳税费、开具手续费发票;3、负责对因系统或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银金转账单边记账进行账务调整。
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书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
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
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XX银行客服热线:XX。
第一条总则1.1 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指乙方(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代理甲方(客户)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进行贵金属交易、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并收取相关费用的业务。
本协议所称贵金属指金交所挂盘交易品种、合约涉及的标的金属。
1.2 本业务包括代理贵金属现货交易业务(以下简称“现货业务”)和代理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易业务(以下简称“延期业务”),现货业务和延期业务分别采用全额交易和保证金交易的形式。
1.3 甲方已全面知悉XX银行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充分了解贵金属投资的风险和贵金属延期业务的性质,充分了解在金交所某个交易品种达到涨(跌)停板的情况下可能出现买入(卖出)无法成交,充分了解未成交的交易指令可能因通讯网络速度等原因无法及时撤回。
1.4 XX银行提供的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甲方参考。
1.5 本业务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XX银行不对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作出保证,不与甲方共担风险,亦不与甲方分享收益(如有)。
1.6 甲方保证本业务的资金来源合法。
1.7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业务的交易规则以金交所不时发布及更新的规则为准。
第二条签约、解约和账户换卡2.1 签约时,乙方根据甲方情况选择相应的客户级别后向金交所申请开立个人客户黄金交易账户和黄金交易编码。
若甲方已在其他银行开立黄金交易账户,签约前须与原代理银行解除代理关系,并提供黄金交易编码。
甲方自签约成功后第二个交易日起方能进行交易。
XX银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操作,防范业务操作风险,根据《XX银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销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实物贵金属业务,系指本行同实物贵金属产品被代理方签订协议,由本行代销的实物贵金属产品业务。
第三条本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销售方式为代销模式。
被代理方先行向本行供货并保留货物的所有权,本行根据被代理方的定价对外销售,待协议约定的销售时间结束后,根据已售出的数量同被代理方进行结算,未售出的贵金属悉数退回被代理方。
第四条本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销售,根据被代理方的定价对外销售后,由其提供销售发票,并按照销售金额或销售数量收取手续费。
第五条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服务对象:中国境内的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
第六条实物贵金属产品主要指贵金属、白银及铂金等,产品主要表现为金银条、金银章、金银币、金银盘、金银牌、金银砖及金银摆件等。
第七条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交易时间为本行网点正常营业时间。
可根据部分业务的特殊性调整交易时间。
第八条本规程适用于经总行授权办理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实物贵金属的出入库、保管及出售第九条各销售网点必须设置受理柜员和产品经理,指定窗口办理贵金属业务。
产品经理全面负责代理销售实物贵金属的相关事宜,相关业务人员配合产品经理完成实物贵金属销售工作。
第十条有金库的分行,产品经理收到被代理方寄来的贵金属,经双人核对无误后存入金库;没有库房的分行,产品经理收到被代理方寄来的贵金属,经双人核对无误后存入日间库,当晚随款箱一同存入金库。
第十一条各行接到运来的贵金属,由贵金属经办员和产品经理在清点房监控下,根据贵金属的质量证书与贵金属实物标签核验。
第十二条贵金属的入库贵金属业务经办员和新产品经理将贵金属实物封箱存放,业务主管监督装箱过程。
贵金属业务经办员和产品经理将寄库和库存情况登记《实物贵金属寄库登记薄》和《实物贵金属销售台账》(附件一),并共同签章确认。
银行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管理办法一、概述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黄金投资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具有唯一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和较高的金融信誉度,对黄金交易具备天然优势。
本文将从银行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的角度出发,制定一套黄金交易业务管理办法,保护银行利益和客户权益,提升银行竞争力和服务质量。
二、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流程1.客户开户客户需按照银行要求提交相关身份证明等证件,完成开户手续。
2.风险评估银行通过风险评估,根据客户的投资目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等因素,对客户的黄金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的黄金交易门槛和风险警示线。
3.黄金交易客户可以通过银行的代理渠道进行黄金交易,包括黄金现货交易(T+0、T+1、T+2),黄金期货合约交易(可持仓天数不超过3个月)、黄金ETF基金等。
4.黄金交收和结算黄金在银行内部账户上进行交割和结算,黄金交收细则和交易流程可由双方协商达成。
5.风险控制银行应根据客户的黄金交易门槛和风险警示线,进行业务风险管控,及时止损或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等风险控制措施。
三、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管理规定1.坚持客户优先原则,保护客户利益。
2.建立完善的产品选择机制,提供全面、专业、合法、安全的黄金交易产品。
3.对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和告知,协助客户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4.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保障业务风险控制和信息安全。
5.严格核实客户身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杜绝洗钱活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6.确保业务操作流程规范、标准化、稽核轨迹清晰可查。
7.对违规行为、虚假宣传等不良行为,坚决予以惩处,维护市场公平、公正、透明。
8.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意见及时反馈、及时处理。
四、结语本文提出的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的管理与控制,可以有效地保护银行和客户的权益,提高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和服务质量。
XX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结算暂行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和《XX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系指本行通过贵金属业务合作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代理交易平台,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的有关规定,接受个人客户委托代理其在上金所内进行贵金属买卖、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交易的业务。
本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因代理交易产生的盈亏责任。
第三条本行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具体包括申请开户、签约、账户管理、资金划转和委托、实物贵金属交割等主要业务流程与环节。
第四条零售业务管理部是本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的组织和管理部门。
贵金属代理网点负责业务具体操作办理。
总、分行零售业务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贵金属交易业务开展,指定专人负责代理机构代保管资料保管和移交。
代理网点指定专人负责向客户介绍相关业务知识、交易规则、风险揭示、注意事项等业务信息,提供协助办理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指定专人负责客户贵金属提货业务和贵金属交易业务资料传递。
代理网点柜员负责代理贵金属交易业务开户、签约、销户、签约管理、密码管理和账户管理等业务具体操作办理。
代理网点业务主管负责签约管理、密码管理和账户管理等特殊业务审核授权。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开展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总行及辖属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开户、签约和销户第六条贵金属交易账户开户(一)业务说明个人客户通过本行向上金所申请开立贵金属交易账户。
(二)基本规定1.在本行开立贵金属交易账户的个人客户,应签署《XX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投资风险评估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代理协议》)。
银行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2:xx银行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的管理,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本操作规程所称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是指我行与具备代理客户黄金交易资格的机构合作,受理客户委托,向客户提供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黄金交易(包括黄金和白银的现货实盘、现货递延等交易)以及资金划拨和实物交割等服务的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一、我行与合作机构合作开办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进行系统连接和资金清算,我行主要负责客户银行账户与黄金交易账户绑定(指个人客户)、款项划拨和账户记账,协助客户办理黄金交易账户的开立、实物提货等;合作机构主要负责提供代理客户黄金交易的各项服务,使客户通过黄金交易系统实现黄金投资交易,对客户交易资金进行清算。
二、主办支行为合作机构开立黄金清算账户,该账户为存管个人客户黄金交易结算资金,以及与合作机构指定的其他清算账户划转交易资金的专用账户。
三、客户黄金交易账户是指上金所在交易系统内为申请人开立的记载其持有的黄金和其他贵金属数量、持仓量及变更的权利凭证。
上金所实行一户一码制度,投资者的黄金交易账户编码具有唯一性。
个人客户开立的黄金交易账户,与在我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一对应。
四、个人客户进行银金转账操作,资金的清算通过个人客户银行结算账户与黄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实现,同时表现为客户银行结算账户和黄金交易账户余额的变化。
法人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由客户自行划拨,合作机构进行到账确认和记账,我行负责配合传递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章操作流程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操作包括个人客户和法人客户的账户开立、个人客户账户签约绑定、账户信息查询、银金转账和黄金交易账户的冻结挂失等。
第一节个人客户业务操作流程一、开立账户办理黄金交易业务需开立的相关账户包括有:黄金清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客户黄金交易账户,各账户之间为对应关系。
(一)开立黄金清算账户。
XX银行黄金代理交易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黄金代理交易业务操作规程第一节基本操作要求第一条本规程所称的代理黄金交易,是指中国银行根据自身所具有的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资格,接受具有国内非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的法人委托,代理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买入或卖出黄金的行为,中国银行收取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不承担代理买卖的盈亏责任。
第二条代理黄金买卖业务的最小委托单位为标金(成色为99.99或99.95)1000克,交易单位为标金(成色为99.99或99.95)1000克的整倍数,交易成交后需提取黄金的最低额为标金6000克。
第三条代理黄金买卖业务交易时间为工作日的上午9:30到下午15:30。
第四条代理客户在与我行叙做代理交易前,须与我行签署《黄金代理交易协议书》(附件一)(省分行客户与资金业务部签署,资金业务部留正本,复印件交经办部门(省分行为营业部))。
第五条与客户完成有关开户手续。
一、由经办部门(省分行为营业部)为黄金代理交易客户开立黄金交易清算专户,客户需提供以下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一)《黄金代理交易协议书》(二)营业执照(三)企业代码(四)税务登记证(五)买卖执行人的身份证及授权书(六)开立一般资金结算账户所需的其他资料二、经办部门为客户开开立黄金交易清算专户,帐户资金及余额不低于1万元;三、经办部门代客户取得上海黄金交易所客户代码和开立黄金帐户。
客户填写两份《上海黄金交易所开户登记表》其中一份由经办行签章,另一份空白(由上海分行盖分行章)。
经办部门将两份《上海黄金交易所开户登记表》和客户企业代码证复印件邮寄至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分行将《登记表》递至上海黄金交易所,由交易所为客户开立黄金托管账户,编制客户代码。
上海分行将填有客户代码的《登记表》邮寄回经办分支行并传真或NOTES 至总行资金部交易处和清算收付中心资金结算处,由经办行(部)将客户代码的有关信息反馈至客户并报备资金业务部。
第二节操作流程图第六条、代理买入黄金业务第七条、代理卖出黄金业务第三节操作流程第八条代理买入黄金一、客户向经办部门(省分行为营业部)提出买入黄金申请,经办部门向省分行资金业务部询价,客户存入足额交易资金。
代理金融管理制度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理金融业务的管理,确保业务运营的安全、合规和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从事代理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及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合规性: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政策及行业标准。
2. 安全性:确保客户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
3. 效率性:提高业务处理效率,优化客户体验。
4. 可持续性:实现业务长期稳定发展。
第二章代理金融业务范围第四条代理金融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代收代付业务:包括代收代付水、电、燃气费、电话费等。
2. 代销金融产品:包括基金、保险、国债等。
3. 其他代理业务:根据市场需求和监管政策适时调整。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成立代理金融业务管理小组,负责全行代理金融业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代理金融业务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代理金融业务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2. 监督各分支机构执行代理金融业务规定。
3. 定期开展业务检查,确保业务合规、安全。
4. 处理代理金融业务投诉及纠纷。
第四章业务操作规范第七条代理金融业务操作流程:1. 客户咨询:业务员对客户进行咨询,了解客户需求。
2. 业务办理:业务员根据客户需求,协助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3. 业务审核:审核员对业务办理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合规性。
4. 业务反馈:业务员将业务办理结果反馈给客户。
第八条代理金融业务注意事项:1. 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确保业务真实有效。
2. 严格执行授权审批制度,防止违规操作。
3. 保密客户信息,确保客户隐私安全。
4. 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九条代理金融业务风险控制措施:1.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控制责任。
2. 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
3. 加强业务流程监控,确保业务合规性。
4. 加强员工风险意识教育,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定期开展代理金融业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业务合规性检查。
浦发银行-代理金交所业务规则
代理金交所业务规则目录一、业务简介2二、交易品种3三、业务办理时间4四、业务定义分类4(一)资金类定义:4(二)库存类定义:6(三)持仓类定义:6(四)价格类定义:6(五)委托类定义:7五、延期业务交易规则8(一)委托与撤销81.委托渠道82.委托申报及撤销83.委托手续费8(二)客户资金、库存和持仓91.资金结构92.资金划转93.交易与资金变化94.库存95.持仓9(三)延期费13(四)交收和中立仓13(五)风险控制151.相关定义152.保证金管理153.强行平仓管理制度16六、开户流程17(一)签约时间17(二)柜面签约流程17(三)网银签约流程18(四)签约短信管理18(五)换卡19(六)解约流程19七、黄金提货19八、风险提示21九、其他事项22一、业务简介根据XX黄金交易所相关规定,浦发银行代理个人贵金属业务的交易品种暂定为黄金:Au99.95、Au99.99、Au100g、iAu99.5、iAu99.99、iAu100g、Au(T+D)、mAu(T+D)、Au(T+N1)、Au(T+N2),Ag(T+D),其中Au99.95、Au99.99、Au100g、iAu99.5、iAu99.99、iAu100g为现货(全额)交易品种(以下简称现货品种),其余为延期交易品种。
所有品种最小交易单位为1手,交易单位为手的整数倍。
XX延期保证金比例12%,黄金延期保证金比例10%。
二、交易品种三、业务办理时间XX黄金交易所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夜间交易时段与第二天白天交易时段为一完整交易日,具体如下:*由于系统结息需要,在每季度的结息日前一个交易日清算后到结息日凌晨,不允许进行入金操作。
具体时间为每季度末月20日清算后至21日凌晨约1点,若20日为非交易日则上一交易日清算后至21日凌晨约1点不允许入金。
金交所将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交易时间,并在其官方发布,浦发银行不再另行通知。
代理金融业务规章制度
代理金融业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代理金融业务的开展,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代理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代理机构和客户。
第二条代理金融业务是金融机构向代理机构授权代理其部分金融业务,代理机构按照授权协议履行代理职责,受金融机构管理监督。
第三条金融机构、代理机构和客户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明确代理金融业务的授权内容、双方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分担等,与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并报备金融监管部门。
第五条代理机构要求确保合法合规开展代理金融业务,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向金融机构提供业务报告和风险提示。
第六条客户参与代理金融业务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遵守协议约定和风险提示,主动了解和掌握相关业务信息,自主决策并承担相关风险。
第七条金融机构、代理机构和客户在代理金融业务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金融监管部门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解决。
第二章代理金融业务授权第八条金融机构授权代理金融业务应当制定授权管理制度,明确授权流程、内容、时限和终止条件,保证代理行为合法有效。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代理机构进行评估和审核,包括代理机构资质、信用状况、风险控制能力等,确保代理机构具备从事代理金融业务的资质和条件。
第十条代理机构接受金融机构授权后,应当按照授权协议的规定履行代理职责,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需向金融机构提供代理金融业务的报告,包括业务量、资金流向、风险状况等,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报告披露。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有权随时对代理机构开展审计、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金融机构有权终止代理协议。
第三章代理金融业务风险管理第十三条金融机构、代理机构和客户在代理金融业务中应当充分认识风险,合理选择服务内容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好个人和机构的资产保护。
银行代理个人黄金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理个人黄金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行代理个人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的顺利进行,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业务操作和管理,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我行与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的合作协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术语及定义(一)代理个人客户黄金交易,是指我行与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合作,接受个人客户委托,代理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个人黄金及白银交易、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行为。
我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因代理交易产生的盈亏责任。
客户可在我行与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构建的个人黄金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二)黄金交易账户卡,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为申请人开出的拥有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资格,记载其基本信息的凭证。
(三)个人黄金交易资金账户,是指客户进行黄金交易时,用于记录持有的黄金货权数量及变更的权利凭证。
(四)黄金交易二级系统管理端,是指由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提供的,包含代理机构管理、客户经理管理、客户级别管理、手续费率管理、业务统计等功能的由银行使用的黄金交易业务管理软件。
(五)黄金交易二级系统交易端,是指由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提供的,由个人客户使用的黄金交易业务交易软件。
客户通过该软件实现出入金、交易报单、交易查询等功能。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分工(一)个人金融业务部1.负责代理个人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协调合作各方的有关事项;2.负责确定与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的合作范围和方式,签署与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的合作协议;3.负责向监管机构报备;4.负责制定代理个人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的业务发展计划和销售计划,并对各网点的个人黄金交易业务进行培训、指导、检查和考核;5.负责全行代理个人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的营销策划和宣传推广;6.负责制定、修改代理个人黄金业务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7.负责代理个人客户黄金交易业务中因业务差错等原因引起的各项协调工作;8.负责全行代理个人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的市场动态、同行业发展情况,及时提出应对策略和业务方案及需求,为营销人员及投资者提供最新的黄金业务市场信息等;9.负责黄金交易二级系统权限管理,包括变更及注销管理端操作员用户的申请等,并进行相应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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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金交所业务规则目录一、业务简介 (3)二、交易品种 (3)三、业务办理时间 (4)四、业务定义分类 (5)(一) 资金类定义: (5)(二) 库存类定义: (6)(三) 持仓类定义: (6)(四) 价格类定义: (7)(五) 委托类定义: (7)五、延期业务交易规则 (8)(一) 委托与撤销 (8)1.委托渠道 (8)2.委托申报及撤销 (8)3.委托手续费 (8)(二)客户资金、库存和持仓 (9)1.资金结构 (9)2.资金划转 (9)3. 交易与资金变化 (9)4. 库存 (9)5. 持仓 (9)(三)延期费 (13)(四)交收和中立仓 (13)(五)风险控制 (15)1.相关定义 (15)2.保证金管理 (15)3.强行平仓管理制度 (16)六、开户流程 (17)(一) 签约时间 (17)(二) 柜面签约流程 (17)(三) 网银签约流程 (18)(四) 签约短信管理 (18)(五) 换卡 (19)(六) 解约流程 (19)七、黄金提货 (19)八、风险提示 (21)九、其他事项 (22)一、业务简介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规定,浦发银行代理个人贵金属业务的交易品种暂定为黄金:Au99.95、Au99.99、Au100g、iAu99.5、iAu99.99、iAu100g、Au(T+D)、mAu(T+D)、Au(T+N1)、Au(T+N2),Ag(T+D),其中Au99.95、Au99.99、Au100g、iAu99.5、iAu99.99、iAu100g为现货(全额)交易品种(以下简称现货品种),其余为延期交易品种。
所有品种最小交易单位为1手,交易单位为手的整数倍。
白银延期保证金比例12%,黄金延期保证金比例10%。
二、交易品种三、业务办理时间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夜间交易时段与第二天白天交易时段为一完整交易日,具体如下:*由于系统结息需要,在每季度的结息日前一个交易日清算后到结息日凌晨,不允许进行入金操作。
具体时间为每季度末月20日清算后至21日凌晨约1点,若20日为非交易日则上一交易日清算后至21日凌晨约1点不允许入金。
金交所将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交易时间,并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浦发银行不再另行通知。
最终交易四、业务定义分类(一) 资金类定义:可提资金——实际可以转账提取的资金可提资金=可用资金-当日释放冻结资金-当日平仓释放资金(含盈亏)可用资金——客户可用于交易的资金,包括可提资金和卖出现货或平仓后回转资金,日间交易时,客户的浮动亏损从可用资金中扣除,浮动盈利不增加到可用资金,日终清算后,当日盈亏全部体现在可用资金中。
冻结资金——在委托申报后,当日清算以前暂时冻结的资金加上提货保证金持仓均价——如当日开仓,为开仓价;如历史仓,为昨日结算价。
持仓保证金——客户持仓所需要的保证金,等于持仓均价×合约数量×规定保证金比例。
客户权益——可用资金+持仓保证金+冻结资金+卖出货款冻结。
当期客户权益=上期客户权益+入金-出金-费用+利息+交割货款+当期盈亏浮动盈亏——客户持仓因行情变动发生的未实现盈亏,当日开仓的以开仓价作为成本,历史仓以昨日结算价作为成本。
合约的浮动盈亏=(最新价—买持仓均价)×买持量×交易单位+(卖持仓均价—最新价)×卖持量×交易单位。
客户的浮动盈亏=Σ各个合约的浮动盈亏当日盈亏——客户当日仓和历史仓的盈亏累计。
=[(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上一日交易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1)客户前日持仓盈亏为上日结算价及当日结算价的价差盈亏。
(2)客户当日开仓盈亏为开仓价格及当日结算价的价差盈亏。
(3)客户平前日仓盈亏为上日结算价及平仓价格的价差盈亏。
(4)客户平当日开仓盈亏为开仓价格及平仓价格的价差盈亏。
上述4项累加为客户当日盈亏。
卖出货款冻结——在卖出成交后,当日清算前,卖出货款的10%为卖出货款冻结提货保证金——提货申请后,提货出库前冻结的资金(二) 库存类定义:可用库存——客户可以卖出和提货的库存冻结库存——客户卖出委托交易申请后冻结的库存,不可再卖出或提货待提库存——客户已发出提货申请,还未出库的库存(三) 持仓类定义:买持仓——客户通过买开仓建立的多头仓位。
卖持仓——客户通过卖开仓建立的空头仓位。
买开仓均价——买开仓的加权平均价格。
卖开仓均价——卖开仓的加权平均价格。
买冻结持仓——客户提出卖平仓委托后冻结的买持仓仓位。
卖冻结持仓——客户提出买平仓委托后冻结的卖持仓仓位。
(四) 价格类定义:收盘价——为最后五笔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
当日加权平均价——指某一交易品种当日成交总额除以当日交易总量的加权平均价。
开盘价——现货品种开盘价为开盘后第一笔成交价。
延期合约的开盘价为合约开盘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开盘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的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收盘价——为最后五笔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
结算价——结算价是指某延期合约整个交易日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持仓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基准价。
涨跌幅度——现货各合约的当日涨跌计算以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基准。
延期各合约的涨跌计算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
以上价格信息可通过金交所网站查询,并以之为准。
(五) 委托类定义:买开仓——开立多头持仓交易,多头持仓增加。
市场价格上涨,多头持仓盈利,市场价格下跌,多头持仓亏损。
卖平仓——平掉多头持仓交易,多头持仓减少,与买开仓对应卖开仓——开立空头持仓交易,空头持仓增加。
市场价格上涨,空头持仓亏损,市场价格下跌,空头持仓盈利买平仓——平掉空头持仓交易,空头持仓减少,与卖开仓对应。
五、延期业务交易规则(一) 委托与撤销1.委托渠道本行代理个人贵金属业务为客户提供了柜面、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等交易渠道,具备委托买入、委托卖出、开仓、平仓、撤销委托、行情查询、成交查询、库存查询、持仓查询、资金查询等服务功能。
2.委托申报及撤销1)客户可通过我行渠道提交现货买入、卖出以及延期合约买开仓、卖开仓、买平仓、卖平仓委托,还可提交“交割”或者“中立仓”。
如选择“交割”或者“中立仓”还应选择“交货”或“收货”。
2)每笔委托均在当个完整交易日内有效,当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未成交的委托由系统自动撤销。
3)客户可对未成交或部分未成交的委托申请撤销。
4)委托申请与委托撤销交易仅向金交所发送申请,结果信息不在此直接显示,后续客户需通过查询得知结果。
5) 已成交的委托不可撤销。
6)客户开通贵金属买卖功能后第二个交易日方可进行交易委托。
3.委托手续费对已成交的委托,系统将按照本行规定的代理手续费进行扣除,该手续费含盖了本行收取的代理手续费和上海黄金交易所收取的交易手续费。
代理个人现货实物黄金手续费按不超过合约市值1.7‰收取,黄金白银延期交易按不超过合约市值1.4‰收取。
(二)客户资金、库存和持仓1.资金结构客户资金均指客户保证金帐户中的资金情况,客户资金包含可提资金、可用资金、冻结资金、卖出货款冻结、提货保证金。
2.资金划转客户在交易前应当把资金通过各渠道划拨入保证金户(入金),提取资金时需要将资金从保证金账户转出至绑定的银行卡人民币活期账户(出金)。
3. 交易与资金变化客户委托申报,委托撤销,成交,提货,银行日终清算会引起客户的资金、库存、持仓的变化,具体见“资金、库存及持仓变化一览表”。
4. 库存客户通过买入现货、延期多头交收、中立仓收货获得库存,客户库存包含可用库存、冻结库存、待提库存,上述库存相加为客户的库存总量。
5. 持仓(三)延期费延期费为客户延期交收发生的资金或黄金实物的融通成本,延期费的支付方向根据交收申报数量对比确定。
当交货申报量(空头)小于收货申报量(多头)时,空头持仓向多头持仓支付延期费;当交货申报量(空头)大于收货申报量(多头)时,多头持仓向空头持仓付延期费;当交货申报量等于收货申报量时,不发生延期费支付。
延期费=持仓量×当日结算价×延期费率。
延期费有逐日收付和定期收付两种收付方式。
Au(T+D)合约、mAu(T+D)合约和Ag(T+D)合约的延期费按自然日逐日收付,节假日按节假日前一交易日确定的方向提前收(付)延期费。
Au(T+D)、mAu(T+D)合约的延期费为万分之1.75,Ag(T+D) 合约的延期费为万分之1.75。
延期费率以交易所通告为准。
Au(T+N1)合约和Au(T+N2)合约的延期费为定期收付,根据合约规定的延期费支付日的支付方向,在该日的全部多、空持仓之间进行延期费的收付,非延期费支付日的延期费率为0。
Au(T+N1)合约的延期费支付日为1月、3月、5月……单数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Au(T+N2)合约的延期费支付日为2月、4月、6月……双数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Au(T+N1)合约和Au(T+N2)合约的延期费率为百分之一。
客户连续持有延期合约的时间超过合约规定的超期期限,金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持仓情况对超期持仓加收超期费。
(四)交收和中立仓1.延期交收申报(1)在每日的交收申报时段,多头持仓可进行收货申报、空头持仓可进行交货申报。
如果交收申报成交,在当日清算时完成资金和实物的过户。
(2)黄金延期交收合约的基准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
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可替代交割。
交收实物须为3千克或1千克整数倍。
mAu(T+D)交收合约的基准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
(3)延期合约交收处理程序:延期合约持仓的交收申报及中立仓的交收配对确立以后,当日完成交收。
收实物方按当日结算价支付货款,交实物方按实际交割量交实物,并按当日结算价收取货款。
(4)目前金交所公布的延期交收申报时间为15:00-15:30 。
2.中立仓申报(1)中立仓是指市场参与者通过提供资金或实物满足交收申报差额部分的交收需求来获取延期费收益的一类交易行为。
当交收申报结果为收货量(多头)大于交货量(空头)时,中立仓以交实物的形式入市,收回货款并按当日结算价获得多头持仓并获取相应的延期费收益;当交收申报的结果为交货量(空头)大于收货量(多头)时,中立仓以出资金的形式入市,收进黄金并按当日结算价获得空头持仓并获取相应的延期费收益。
反向中立仓生成免收手续费,其成交价按当日的结算价计算。
(2)客户在15:31—15:40可就交收申报量较小一方的方向进行中立仓申报,并以当日结算价冻结获取持仓所需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