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996]38号文件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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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生监发[1996]第38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
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
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用。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标示的内容及要求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标示的内容及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0260c148852458fb770b56bf.png)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标示的内容及要求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以下内容,其标示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1.保健食品名称1.1必须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当以原料或功效成分名称作为专用名称时,该原料或功效成分必须是产生主要保健作用的原料或功效成分之一。
1.2在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同时,可使用能表明该保健食品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
当有多项保健作用时,可同时采用多个保健食品作用名称,也可采用能综合性地表明所有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应是词组或短语。
1.3在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同时,可使用“新创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还可同时使用按1.2规定所采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
1.4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1.5不得使用国家已规定使用的药品名称;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
1.6保健食品名称应标于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的明显位置。
当同时使用按1.1、1.2和1.3规定所采用的专用名称、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和其它名称时,这些名称应平行排列,字体可大小有别,但都应以宽大或粗体字书写,应端正、清晰、醒目,并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
2.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2.1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个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2.2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分为上下两行,上行为“卫食健字( )第号”,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2.3由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并排或上下排列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3.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3.1按以下计量单位标明食品的净含量:液态食品:用体积。
单位为:毫升、升,或ml、L;固态与半固态食品:用质量,单位为:克、千克,或g、Kg;3.2销售包装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销售包装中所有固形物的总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标签相关标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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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相关标准、法律法规一、化妆品:1、GB 5296.3-1995《化妆品通用标签》。
2、《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卫生部3、《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08年9月1日实施4、《关于规范我省化妆品标签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普通食品1、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08.09.01实施3、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三、特殊膳食用食品1、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08.09.01实施3、GB 13432-2004《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四、保健食品1、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08.09.01实施3、《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生监发【1996】第38号。
五、饮料酒1、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08.09.01实施3、《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六、纺织品和服装1、GB 5296.4-1998《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2、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3、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和符号。
4、婴幼儿服装标准七、玩具1、GB 5296.5-1996《消费品使用说明玩具使用说明》2、实施加强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八、家电1、GB 5296-1999《家电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九、日用百货1、日用百货行业标准十、金银饰品1、《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十一、运动器材、钟表、照相器材1、根据《运动器材》《钟表》《照相器材》行业标准十二、鞋类1、QB/T 2673-2004《鞋类产品标识》十三、背提包、旅行箱包、公事包/传真机电话机/数码相机1、《背提包、旅行箱包、公事包》行业标准十四、消毒产品(消毒剂)1、《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2007.07.01实施2、《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卫监督发【2005】426号3、《消毒产品分类目录》卫生部十五、消毒产品(卫生用品)1、《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2007.07.01实施2、《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卫监督发【2005】426号3、《消毒产品分类目录》卫生部。
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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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1996年7月18日卫监发[1996]3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程序和检验方法规定了评价食品保健作用的统一程序和检验方法。
本程序和检验方法适用于评价食品的免疫调节、延缓衰老、改善记忆、促进生长发育、抗疲劳、减肥、耐缺氧、抗辐射、抗突变、抑制肿瘤、调节血脂、改善性功能等作用。
本程序和检验方法规定了评价食品保健作用的人体试食试验规程。
2.进行食品保健作用评价的基本要求2.1对受试物的要求2.1.1提供受试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化学结构、纯度、稳定性等)等有关资料。
2.1.2受试物必须是规格化的产品,即符合既定的生产工艺、配方及质量标准。
2.1.3提供受试物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资料,受试物必须是已经过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确认为安全的物质。
2.2对实验动物的要求2.2.1根据各种试验的具体要求,合理选择实验动物。
常用大鼠和小鼠,品系不限,推荐使用近交系动物。
2.2.2 动物的性别不限,可根据试验需要进行选择。
动物的数量的要求为小鼠每组至少10只(单一性别),大鼠每组至少8只(单一性别)。
动物的年龄可根据具体试验需要而定。
2.2.3 动物应达到二级实验动物的要求。
2.3 给受试物的剂量及时间2.3.1 各种试验至少应设3个剂量组,1个对照组,必要时可设阳性对照组。
剂量选择应合理,尽可能找出最低有效剂量。
在3个剂量组中,其中一个剂量应相当于人推荐摄入量的5-10倍左右。
2.3.2 给受试物的时间应根据具体试验而定,原则上至少1个月。
3.试验项目、试验原则及结果判定3.1 免疫调节作用3.1.1 试验项目3.1.1.1.1 脏器/体重比值胸腺/体重比值脾脏/体重比值3.1.1.1.2 细胞免疫功能测定小鼠脾淋巴细胞转化实验迟发型变态反应3.1.1.1.3 体液免疫功能测定抗体生成细胞检测血清溶血素测定3.1.1.1.4 单核-巨噬细胞功能测定小鼠碳廓清试验小鼠腹腔巨噬细胞吞噬鸡红细胞试验3.1.1.1.5 N细胞活性测定3.1.1.2 人体试食试验3.1.1.2.1 细胞免疫功能测定外周血淋巴细胞转化试验3.1.1.2.2 体液免疫功能试验单向免疫扩散法测定IgG、IgA、IgM3.1.1.2.3 非特异性免疫功能测定吞噬与杀菌试验3.1.1.2.4 N细胞活性测定3.1.2 试验原则要求选择一组能够全面反映免疫系统各方面功能的试验,其中细胞免疫、体液免疫、单核-巨噬细胞功能三个方面至少各选择1种试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进行人体试食试验。
保健食品标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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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标志规定保健食品标志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
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
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卫法监发199638号
![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卫法监发1996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e35f332ba76e58fafab003d9.png)
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
(卫法监发[199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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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28日9:12: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要求。
保健食品应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1 技术要求
1.1 原料要求原料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2感官要求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组织形态、不得有异味、杂质或腐败变质。
1.3卫生要求
1.3.1理化指标(见表1)
表1
* 1.括号内是以藻类、茶类为原料的固体饮料和胶囊卫生指标。
* 2.供儿童、孕产妇类食品不得检出激素类物质。
表2 微生物指标
1.4 保健功能要求
1.4.1产品的保健功能应与卫生部指定实验室的功能评价结果相一致。
1.4.2 已确定功能成分及其含量的保健食品,产品的功能成分及其含量应与其评价结果相一致。
2 标识要求:应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要求。
3 检验方法
3.1 理化卫生指标
按GB5009执行
3.2微生物指标
按GB4789执行。
保健食品注册相关法规介绍
![保健食品注册相关法规介绍](https://img.taocdn.com/s3/m/8b7dbb30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e5.png)
总的来说
我国的保健食品尚处于起步阶段,大多 数企业属中小企业,起点低,产品技术 含量低。
与一些发达国家的保健食品业相比,目 前我国保健食品的产品数量不少,但质 量和高、新技术含量有待提高。
我国保健食品的主要特点
天然原料的使用较为广泛。保健 食品中以中草药为主要原料的约 占44.5%。
究所
认定的国产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续2)
山东省疾病控制中心 河北省卫生检测中心 天津市疾病控制中心 河南省卫生防疫站 湖南省疾病控制中心 辽宁省疾病控制中心 陕西省疾病控制中心 吉林省疾病控制中心
认定的国产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续3)
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 重庆市疾病控制中心 同济医科大学 山东大学卫生分析测试中心 同济大学医学院营养与保健食品研究所 复旦大学食品毒理与保健食品功能检测中心
▪我国保健食品的年产值已达500多亿 元。也有部门统计,2002年产值只有 190亿。
产生了一些有一定规模、具有竞争力的 企业,带动了中国保健食品行业的发展 。如交大昂立、深圳太太、广东安利、 南京中科、上海健特。
小企业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的 企业占一半,其中注册资金不足50万元 的企业有近300家。
认定的国产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续1)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北京大学营养与保健食品评价中心 南京医科大学营养与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所 哈尔滨医科大学 黑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 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分析测试中心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保健食品功能检
测中心 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南京公卫预防医学研
主要项目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 功能学评价、卫生学检验、功效成 份分析、稳定性检验(以确定产品 的保质期)。
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6d053fc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1e.png)
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保健食品是为了促进人体健康所设计、制造、包装的食品,通常包括维生素、矿物质、膳食纤维、植物提取物等。
正确使用保健食品对人体健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但如果不加以规范管理,也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对于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尤为重要。
保健食品标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产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成分表、保健功能、使用方法、储存条件、保质期等。
这些标签信息,对消费者了解产品成分、功效、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也是他们选择购买保健食品的主要依据。
因此,保健食品标签的准确、易懂、可靠是至关重要的。
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一、保健食品名称保健食品名称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
名称首先要表明产品的类别,例如鱼油、维生素C等。
同时也要标明产品的原材料和品种等信息。
二、配料表配料表要真实、准确,列出所有原料及其含量。
不允许用意义不明或含糊其辞的词语来描述原料,如“调味料”。
三、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表要真实、准确,列出营养成分含量及其百分比。
根据保健食品的不同特性,营养成分表可能要求列出的元素不同。
例如,有些产品需要列出氨基酸的含量。
四、保健功能保健功能是保健食品的主要卖点,但保健功能的宣传必须符合科学、准确、客观的标准。
在标签上标注的保健功能,必须是已经经过严格科学证实的。
同时也不得标注任何“只需几天就能看到效果”“无副作用”等虚假宣传语。
五、使用方法保健食品使用方法要明确、详细,包括用法、用量和服用时间等,也要注意对禁忌和不良反应的提示。
标签上的使用方法必须简明易懂、易于理解。
六、储存条件保健食品的储存条件直接影响产品的质量,因此必须在标签上明确规定要求的储存条件。
例如,有一些保健食品储藏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地方,远离阳光和热源等。
七、保质期保健食品的保质期要真实、准确、不得虚假。
在标签上必须明确标示保质期的起止日期,不允许使用“长期”、“无期限”等词语,以及删除或涂黑保质期等违规行为。
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汇总(时间版)
![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汇总(时间版)](https://img.taocdn.com/s3/m/e171a4e03968011ca2009116.png)
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汇总(时间排序)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3年3月15日发布)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作出了规定。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2009年6月1日废止)第22条、23条和45条对保健食品审批和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首次确立了保健食品的法律地位。
1996年《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3月15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对保健食品的定义、审批、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卫监发[1996]第38号)对保健食品的原料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法监发[1996]第38号)对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标识内容、标识方式、标识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1997年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16740-1997)对保健食品的定义、产品分类、基本原则、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签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1998年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人员、设计与设施、原料、生产过程、成品储存与运输以及品质和卫生管理方面的基本技术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0年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推荐摄入量(中国营养学会,2000年10月发布)对不同人群营养素的平均需要量、推荐摄入量、适宜摄入量、可耐受最高摄入量作出了具体规定标准化工作导则(GB/)对企业标准的编写和结构作出了具体规定2002年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制定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并对原料的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关于在保健食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文号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319号)对标签上卫生许可证文号的标注作出了具体规定2003年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卫法监发[2003]77号)对审查内容、审查程序和评价准则作出了具体规定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版)对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毒理评价和功效成分检测等程序和方法作出了具体规定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与检验方法规范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规范保健食品功效成份及卫生指标检验规范2005年《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4月30日SFDA 局长令第19号颁布,7月1日实施)对保健食品的申请与审批、原料与辅料、标签与说明书、试验与检验、再注册、复审、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e7a38b1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627255b.png)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保健食品标识。
保健食品标识是指表明保健食品名称、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规格、保质期、注意事项等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
保健功能的标注也必须科学、准确、清晰。
只能标注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保健功能,不得擅自增加或更改。
而且,对于保健功能的表述应当通俗易懂,让消费者能够容易理解。
比如,不能使用过于专业、晦涩的医学术语。
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的标注同样重要。
这是为了让消费者能够清楚地知道该保健食品是否适合自己食用。
标注应当具体、明确,不能模糊不清或者故意隐瞒。
食用方法和用量的标注要详细、准确。
包括食用的时间、次数、每次的剂量等,以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食用。
规格的标注要清晰明了,包括产品的重量、体积、数量等。
保质期的标注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让消费者能够一目了然。
注意事项的标注更是不能忽视。
比如,可能存在的过敏物质、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特殊人群的使用限制等,都应当在标识上明确标注。
标识的位置也有明确规定,应当在保健食品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进行标注,让消费者在购买时能够轻易看到。
52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52保健食品标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fad540c69eae009581bece8.png)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颁布单位】卫生部【颁布日期】 19960718【实施日期】 19960718【文号】卫监发(1996)第38号【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
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
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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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保健食品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市场上保健食品标识不规范、虚假宣传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为了加强保健食品标识管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一、保健食品标识的定义和范围保健食品标识,是指保健食品包装上印刷、粘贴、标注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书等内容。
它不仅包括产品名称、成分、功效、适宜人群、食用方法等基本信息,还包括生产企业、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
二、保健食品标识的基本要求1、真实性保健食品标识所标注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信息。
例如,不能随意夸大产品的功效,不能将保健食品宣传为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
2、准确性标识的内容应当准确无误,包括产品的成分、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任何模糊不清或者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都是不允许的。
3、完整性保健食品标识应当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必要信息,不得遗漏重要内容。
消费者通过标识应当能够全面了解产品的特性、用途和注意事项。
4、清晰易懂标识上的文字、图形应当清晰可辨,使用的语言应当通俗易懂,便于消费者理解和阅读。
避免使用过于专业、晦涩的术语和符号。
5、合法性标识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要求。
三、保健食品标识的内容规定1、产品名称应当准确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使用通用名称,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或者混淆的名称。
2、成分表详细列出产品所含的全部成分,包括主要成分和辅料,并标明其含量。
3、功效声称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声称,不得超出批准的功能范围。
同时,功效声称应当有科学依据支持。
4、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明确标注产品适合食用的人群和不适合食用的人群,以便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做出正确选择。
5、食用方法和食用量清晰说明产品的正确食用方法和建议的食用量,确保消费者能够安全、有效地食用。
6、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让消费者能够了解产品的新鲜程度和有效期限。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篇)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a0bec89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e1.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健食品标识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保健食品标识的管理。
第三条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公平;(二)科学、合理、有效;(三)依法行政、加强监管。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保健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制度,确保标识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标识内容第六条保健食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规格;(三)净含量;(四)生产日期;(五)保质期;(六)生产许可证编号;(七)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八)产品标准号;(九)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十)适宜人群;(十一)不适宜人群;(十二)食用方法;(十三)注意事项;(十四)标签标识图案;(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保健食品标识中的产品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真实、准确;(二)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三)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名称、商标名称或者其他与保健食品名称相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保健食品标识中的规格、净含量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第九条保健食品标识中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第十条保健食品标识中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标识中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第十二条保健食品标识中的产品标准号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第十三条保健食品标识中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第十四条保健食品标识中的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2c28d18571fe910ef12df84d.png)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生监发[1996]第38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
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
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用。
保健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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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标签和企业规范一、划清保健食品的界限二、依据强制性国家规范标示保健食品标签三、保健食品运输包装的标示内容四、相关部门规章对保健食品标签的规定五、保健食品标签实例分析六、保健食品标签相关国家规范与部门规章的关系七、制定保健食品产品规范的基本要求和正误示例一、划清保健食品的界限一般食品、保健(功能)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药品的共性和区别(一)一般食品国家规范GB/T 15091-94《食品工业基本术语》第2.1条将“一般食品”定义为:“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
”国际食品规范委员会(CAC)CODEX STAN 1-1985《预包装准》将“一般食品”定义为:“指供人类食用的,不论是加工的、半加工的或未加工的任何物质,包括饮料、胶姆糖,以及在食品制造、调制或处理过程中使用的任何物质;但不包括化妆品、烟草或只作药物用的物质”。
国家规范和国际规范的定义虽文字表达方式不同,但涵义是一致的,概括起来就是:供人类食用的所有物质。
(二)保健(功能)食品GB 16740《保健(功能)食品通用规范》第3.1条将保健(功能)食品定义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三)特殊膳食用食品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将特殊膳食用食品定义为:“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包括婴幼儿食品等。
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如适应婴幼儿生理特点和营养需要的婴幼儿食品、经添加营养强化剂的食品,都属于这类食品。
(四)保健(功能)食品与一般食品的共性、区别共性——保健(功能)食品和一般食品都能提供人体生存必需的基本营养物质(食品的第一功能);都具有特定的色、香、味、形(食品的第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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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的包装文字要求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上面的要求提供,下面是具体内容:产品说明书本品是由××、××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经动物和/或人体试食功能试验证明,具有××的保健功能(注:营养素补充剂无需标“动物和/或人体试食功能试验证明”字样,只需注明“具有补充××××的保健作用”即可)。
[主要原辅料](按配方书写顺序列出主要原、辅料。
)[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含量]每100g(100ml)含:(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含量。
含量应为确定值。
营养素补充剂还应标注最小食用单元的营养素含量。
)[保健功能](按申报的保健功能名称书写。
)[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每日××次,每次××量,如有特殊要求,应注明。
)[规格](标示最小食用单元的净含量。
按以下计量单位标明净含量:(1)液态保健食品:用体积,单位为毫升或ml。
(2)固态与半固态保健食品:用质量,单位为毫克、克或mg、g。
(3)如有内包装的制剂,如胶囊(软胶囊)等,其质量系指内容物的质量。
[保质期](以月为单位计)[贮藏方法][注意事项]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还应根据产品特性增加注意事项。
)应该是有规定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996年7月18日卫监发[1996]3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合以及说明物、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
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用。
第五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方式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所附的产品说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
各项标识内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标示于相应的版面内,当有一个信息版面不够时,可标于第二个“信息版面”。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清晰、醒目、直观、易于辨认和识读、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牢固、持久,不得在流通和食用过程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必须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内容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并书写正确。
所使用的汉字拼音或外国文字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计量单位必须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第六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本《办法》附件1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其标示方式必须符合本《办法》附件1所规定的相应要求。
第七条凡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或标示方式不符合本《办法》者,依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处罚。
第八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识内容及其标示要求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以下内容,其标示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1.保健食品名称1.1必须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当以原料或功效成分名称作为专用名称时,该原料或功效成分必须是产生主要保健作用的原料或功效成分之一。
1.2在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同时,可使用能表明该保健食品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
当有多项保健作用时,可同时采用多个保健食品作用名称,也可采用能综合性地表明所有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应是词组或短语。
1.3在采用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同时,可使用“新创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
还可使用按1.2规定所采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
1.4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1.5不得使用国家已规定使用的药品名称;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
1.6保健食品名称应标于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的明显位置。
当同时使用按1.1、1.2和1.3规定所采用的专用名称、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和其它名称时,这些名称应平行排列,字体可大小有别,但都应以宽大或粗体字书写,应端正、清晰、醒目,并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
2.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2.1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个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2.2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分为上下两行,上行为“卫食健字()第号”,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2.3由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并排或者上下排列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
3.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3.1按以下计量单位标明食品的净含量:液态食品:用体积,单位为:毫升、升,或ML、L; 固态与半固态食品:用质量,单位为:克、千克,或g、kg;3.2销售包装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销售包装中的所有固形物的总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3.3同一销售包装中的保健食品分装于各容器或以相互独立的形态包装时,应在最小容器的包装上标示该容器中保健食品的含量。
同时,销售包装的保健食品净含量应标示为最小容器的数量乘以(X)最小容器中的保健食品净含量,或独立形态的保健食品数量乘以(X)单一形态的保健食品净含量;3.4净含量应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应与“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线相平行。
4.配料4.1各种配料必须按其使用量大小依递减顺序排列、食品添加剂列于后。
4.2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以上的其它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则标示该复合配料时,应在其名称后的括号内按使用量依递减顺序列出构成该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名称。
4.3配料、复合配料、原始配料的名称必须使用能表明该配料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或国家、行业标准中的规定名称。
食品添加剂名称必须使用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的规定名称,营养强化剂名称必须使用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的规定名称。
4.4配料应标于“信息版面”的上方或右侧,标题为“配料表”。
5.功效成分5.1所有功效成分均以每100克或100毫升,或每份食用量的保健食品计算其实际含量,实际含量可以用平均值表示,也可以用含量范围表示。
实测值的允许偏差范围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执行。
5.2能量5.2.1凡通过调整食品中的能量产生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必须标示食品中的能量含量。
5.2.2能量以J(cal)表示。
5.3营养素5.3.1已列入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营养素,其名称应使用该标准规定的名称。
5.3.2各营养素的单位如下所列:蛋白质、氨基酸及碳水化合物以克为单位;脂肪及脂类物质以克或毫克为单位;总碳水化合物以及分类碳水化合物以克为单位;应以百分比标示其中的蔗糖含量;膳食纤维以克为单位;维生素以毫克、微克或国际单位为单位;矿物质以克、毫克、微克为单位。
5.4其它功效成分依不同物质以克、毫克、微克或其它单位标示。
微生态产品需标示在保质期内所含每种活性生物体的数量。
5.5功效成分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配料表”之后,标题为“功效成分表”。
5.6“功效成分表”应以表格形式排列,各功效成分以产生保健作用的大小依递减顺序排列(见附件2)。
6.保健作用6.1保健作用应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同。
6.2不得用“治疗”、“治愈”,“疗效”、“痊愈”、“医治”等词汇描述和介绍产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以图形、符号或其它形式暗示前述意思。
6.3保健作用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功效成分表”之后,标题为“保健作用”。
6.4可以“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示保健作用声明短语,短语的字体不能大于保健食品名称的最大部分。
7.适宜人群7.1适宜人群的分类与表示应明确。
7.2当保健食品不适宜某类人群时,应在“适宜人群”之后,标示不适宜食用的人群,其字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的内容。
7.3适宜人群应该标于“信息版面”,位于“保健作用”之后,标题为“适宜人群”。
8.食用方法8.1应准确的标示每日食用量和/或每次食用量。
食用量可以质量或体积数表示,如只、瓶、袋、匙……。
8.2如销售包装中有小包装时,食用量应与小包装的净含量有对应关系。
如小包装的净含量为10毫升,食用量可标示为每次10毫升。
8.3如不同的适宜人群应按不同食用量摄入时,食用量应按适宜人群分类标示。
如儿童每日食用量:10克,成人每日食用量:20克。
8.4应标示保健食品食用前的调制、勾兑、加工等方法,可用图形或符号辅以说明。
8.5当保健食品的食用量过大,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或不适宜于发挥保健作用时,应在食用方法后,标示不适宜的食用量,其字体应略大于“食用量”的内容。
8.6必要时,应标示食用保健食品时的食物禁忌或其它注意事项。
8.7食用方法应该标于“信息版面”,且位于“食用量”之后,标题为“食用方法”。
9.日期标示9.1保质期的标示可采用下列方式:A保质期……个月B保质期至……C在……之前食(饮)用D……之前食(饮)用9.2日期的标示为年-月-日,如1996-08-12?9.3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于“信息版面”,且位于“食用方法”之后,标题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